二、事實經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九點,由公司主管謝欣樺以講話態度不佳為由直接開除,當下即向公司表示物品點清、離職交接完畢後,理應依約規定返還保證金七萬元,但未得到肯定答覆。 隔日與區域主管劉晏嘉清點物品、交接完畢後(告證三),仍未收到保證金七萬元,公司反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如可能有盜用公款、可能物品短缺等,拒不歸還保證金。在職期間我從未收過任何款項,公司未有任何事證,惡意拖延拒不返還保證金
還有我是在中壢上班~他總公司是在台中~那我可以在中壢的哪個機構提告
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才可以提告?
今年7月份時我與我父親由台北南下嘉義探親
於回程時在嘉義高鐵車站拾獲一台筆電
因高鐵列車即將到站父親急於購票
父親指示我將筆電交給站務員
因購票處離門口不遠
在找不到站務員的情況下我從A門出去後找到站務員並將筆電交給他
隨後接起我父親打來的電話並從B門進入
但出A門後至B門進入後約50幾秒不到一分鐘
隨後並搭上高鐵返回台北
抵達台北車站時隨即被高鐵人員攔下並通知警察
被詢問是否拾獲筆電並出示隨身物品搜查
但隨身物品中並無尋獲筆電
隨後被帶往警局製作筆錄並告知已交給站務員
但警方卻告知說該站並無站務員收到拾獲之筆電。
今年10月份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招開詢問庭
筆電失主並未到場
檢察官偵辦方向為於不在監視器內之時間是否電話連絡他人將筆電送出
並詢問我與父親如何至高鐵車站
我告知是我叔叔送我們至高鐵車站
我於交付後告知我叔叔今日有陪同前來
檢察官得知後要求叔叔入庭詢問並要求我於庭外等候以防串證
事後於出庭後我叔叔告知我檢察官表示採信我們的說法
如調閱通聯記錄後證明無罪證將不會再傳喚我們
我們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
但於上禮拜五(12/13)卻又收到嘉義地方法院之傳票通知於12/18招開詢問庭
我叔叔去電詢問後得知因筆電失主不服結果所以我們必須再次出庭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做?
因為我們的工作損失及交通費甚至可以買一台新的筆電
並且往返台北嘉義真的是一件很困擾的事情
是否可以請駐版的各位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先謝謝各位律師 抽空看我的問題!
我在102/12/11號下午17:45左右
載小孩放學騎機車行經高雄左營蓮潭路段 此路段單黃線 並無汽機車分道
並分為雙向道 我因為在與孩子說話 停紅燈後轉變綠燈 沒有"馬上"往前騎
遲疑了2秒後才往前騎 後方車輛 因為我沒有往前騎 而拼命一直鳴按喇叭
我嚇了一跳 便開始往前騎 該車經過我旁邊時速度降慢 並將窗戶開下
我見到了便回他:好啦!讓你先過去(並單手比上托盤動作)
不知道該車 為什麼突然加速檔我機車下來 並一直辱罵我 三字經
(辱罵我的是副駕駛的女性婦人)且有開門下車舉動
因為我機車上前後載有孩子 我擔心該車人員對孩子與我不利
便鑽旁邊只剩一個輪胎可過的路 快速騎走
但是該車還是不緊追不放 剛好前面有警員在處理車禍 我便趕緊騎過去
想尋求幫忙 該車看到有警察 便加速開走 我騎過去告訴警察
但是因為只有一名警察 他一邊講電話 一邊告訴我可以報警
因為他在處理車禍 我見到該車 已經加速往前開 想說應該沒事了
所以當下就往前騎走(並沒有拿起電話報警)
結果該車在蓮潭路的盡頭與某路的交叉口 橫擋路口 並又開始辱罵我
辱罵的字眼 我聽得很清楚的就是 你去死一死 賤女人 你有沒有家教
罵完後 便開車快速離去!
(全程都一邊追我 一邊狂按喇叭)
全程因為該車不明原因的辱罵以及情緒激動 我擔心她會對我們不利
所以不敢拿手機出來錄影 而全程我也只有講一句話 好 讓你們過
該車離去後 坐在後座的小一6歲的女兒 害怕的一直詢問我並一直重複
該車副駕駛罵的 死一死 賤女人 之類辱罵的字眼
隔天102/12/12早上 我就去警察局報警了 警察說要先通知對方來
對方男女一來到現場並開始兇我罵我 還說我先罵他們去投胎之類的話語
(但是我並沒有啊) 警察先生有叫他們注意態度 並說請他們來事要處理事情
如果可以把誤會講開就沒有事情了
結果該車駕駛人83歲說
他"只有"輕按一下喇叭並且見我有孩子 想說我可能在跟孩子說話
而該車副駕駛女性也是說 是我罵他們 他還柔性勸我 不可以如此
這根本是謊言連篇...所以我當下告訴警察 我要提告
而他也說要告我 說我罵他投胎 然後告我先生威脅恐嚇?!
因為我先生跟他們也是第一次見面(在警局)
他說我先生跟他說 知道他們家是做生意的 這樣算是恐嚇嗎?!
我有看到蓮潭路整條路段都有攝影機 但是並沒有錄音
我想請教一下 如果我想提
4.以上事實成述 有什麼方法或是什麼罪名 可以成立?
我只是想要讓她們知道 不可以這樣子做
謝謝各位律師 我只是兩個孩子的媽媽 載孩子下課卻碰到這種事情
本來不想追究 但是該車真的太過分 並且嚇到孩子了
所以決定人生第一次的提告 不希望再縱容這樣的行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構成肇逃,仍需視當時情形來看,由於您事後也有將他送醫,所以您可以提出此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該土地是處於分別共有之狀態或以分割完畢之狀態,若仍為分別共有之狀態,依民法第823條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及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似得協議分割或請求判決分割,各自獨立所有權,以簡化共有關係。當然,亦可依您決定,再擬定一份新的協議書,以釐清各共有人之間之權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在今年10月份的時候..經由一位阿姨介紹他女兒給我認識..那位阿姨說他女兒是從事化妝美容的工作..於是我跟他女兒便開始交往..但交往沒多久後..我就發現女方行為怪異..時常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還有男生傳曖昧的訊息給他..所以我跟女方就大吵一架..吵架後..女方就要求我說..要管他可以..問我敢不敢跟他公證結婚..我也問女方說..結婚後有很多行為必須被約束..你能接受嗎..女方回答我說可以..經過協商後..就再11月18日我跟女方就到三重戶政辦理公證結婚..兩位證人都是我找的..女方是單親家庭..婚姻的事只有他媽媽知道..同時女方跟他媽媽也要求我說必須讓我的家人及長輩知道..我想也對..既然都已經公證成為夫妻..也有必要讓我的家人長輩知道..於是我就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長輩及所有的朋友..而且也介紹女方給我的家人長輩認識..但婚後沒多久..問題又來了..女方又開始出現怪異的行為..電話又時常不接找不到人..也不回夫家..工作也有問題..問他在哪工作..一下說中壢..一下說桃園..總是交代不清楚..我說要去他工作的地方找他他也不願意..再加上他媽媽一直開口要借錢..一次就要借50萬..但我沒借..總總的問題加起來..我跟女方又大吵一架了..要是知道婚後女方的行為不改..當初我也不會答應跟他公證結婚了..也不用昭告所有親朋好友.
現在女方及他媽媽要求我辦離婚但我沒答應..當初要結婚的是女方..現在又要求離婚..為了此事搞到我還要去看精神科..也不知要如何跟家人朋友交代..我也強烈質疑女方疑似外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是此,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到您配偶娘家,請求其履行同居義務。若您配偶拒不履行,即可能構成惡意遺棄。次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惡意遺棄違法定離婚事由,若其構成惡意遺棄,您即可起訴請求離婚,且依題示情形,您似為無責之配偶,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是此,您似可對您配偶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若您因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再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故,您亦可對您配偶請求贍養費。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被起訴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惟依題示,您說僅承認有吸食,且監聽譯文無說到轉讓之事實,而僅有二名證人指述,是此,您不打算承認犯罪,此將會失去適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7條減刑之機會。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若您只想承認吸食,將必須從目前檢方手上握有之證據,加以檢視,質疑並排除關於轉讓之部分,以便達成您的目標。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在今年10月份的時候..經由一位阿姨介紹他女兒給我認識..那位阿姨說他女兒是從事化妝美容的工作..於是我跟他女兒便開始交往..但交往沒多久後..我就發現女方行為怪異..時常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還有男生傳曖昧的訊息給他..所以我跟女方就大吵一架..吵架後..女方就要求我說..要管他可以..問我敢不敢跟他公證結婚..我也問女方說..結婚後有很多行為必須被約束..你能接受嗎..女方回答我說可以..經過協商後..就再11月18日我跟女方就到三重戶政辦理公證結婚..兩位證人都是我找的..女方是單親家庭..婚姻的事只有他媽媽知道..同時女方跟他媽媽也要求我說必須讓我的家人及長輩知道..我想也對..既然都已經公證成為夫妻..也有必要讓我的家人長輩知道..於是我就將此事告知我的家人長輩及所有的朋友..而且也介紹女方給我的家人長輩認識..但婚後沒多久..問題又來了..女方又開始出現怪異的行為..電話又時常不接找不到人..也不回夫家..工作也有問題..問他在哪工作..一下說中壢..一下說桃園..總是交代不清楚..我說要去他工作的地方找他他也不願意..再加上他媽媽一直開口要借錢..一次就要借50萬..但我沒借..總總的問題加起來..我跟女方又大吵一架了..要是知道婚後女方的行為不改..當初我也不會答應跟他公證結婚了..也不用昭告所有親朋好友.
現在女方及他媽媽要求我辦離婚但我沒答應..當初要結婚的是女方..現在又要求離婚..為了此事搞到我還要去看精神科..也不知要如何跟家人朋友交代..我也強烈質疑女方疑似外遇..
像女方這樣的行為..不履行婚姻關係..是否可以從法律上著手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若您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配偶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須提出對您有利之狀況,如穩定工作或穩定收入等,是此,又可向您配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既然已經在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則在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持經法院核定後之調解書為執行名義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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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
鄉、鎮、市公所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將調解書及卷證送請移付或管轄之法院審核。
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核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核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調解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之契約。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昨日2013/11/29
我在往霧峰市區途中遇十字交叉路口,我為幹道而對方為支道(筆錄已確定),
但對方完全沒有反應與減速直接往我車右側後方撞上,致使雙方摔車,
我車速約40(筆錄已定),對方筆錄我並不知曉,但依目測應該40~50,並且疑似使
用手機。我當下請朋友報警、本人叫救護車處理,未料對方竟鎖骨斷裂,我待在醫院處理我
的傷勢,並之後過去聽取病情,對方肇事者親口對我說明他在觀看右側,而我是左
側直行車,所以完全沒有發現我。
後來我欲離開,跟肇事者先生說道:那我們等傷好了之後再看要怎麼處理。
但對方的家屬(丈夫)另一位疑似父親的人卻對我惡言相向,那為疑似父親
的人對我說:請你馬上出去醫院,不然你會出事。
本句話重複了3次有餘,現場有大量醫生與護士包括我朋友在內的證人。
第一:
請問我有肇事責任嗎? 若有我可能的肇事比例是多少?
第二:
請問我要告對方那位疑似父親的人恐嚇應可成立?
被撞好聲好氣跟人家處理事情,結果到頭來還要被對方家屬恐嚇,
真的氣不過,打算明天去警局先行提出恐嚇告訴,還請各位前輩解惑。
肇事者酒駕從我後方追撞我之後肇事逃逸。。。 我騎車被撞之後無意識就被送到醫院急診。。 住院一個禮拜,在家休養一個月。。 當天有目擊者提供照片與車號找到肇事者。。 當天就找到肇事者。。 肇事者酒測值為3.0 警方已經以公共危險罪呈交地檢署。。 今天第一次開庭,只有檢察官及書記官而已。。 我是證人。。說是要偵察是否要起訴。。 我記得警察有問我要不要告他傷害。。可以合併提起訴訟。。 我因為對方沒有誠意要跟我和解,避不見面,約好又放鴿子。。 最後手機變空號。。我無法聯繫。。所以要提起告訴。。 我想請問。。 對方在開庭時候告訴檢察官她沒有錢和解。。對於所有過程她都稱她沒印象不知道。。並且裝的很可憐說因為她有憂鬱症才吃了安眠藥又喝了酒。。她也不知道她有開車。。 我真的很怕最後她沒有被起訴。。。 那我該怎麼辦。。。 我第一次開庭,什麼都不了解,請專業的人員可以告訴我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謝謝~~~感激不盡~~~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因為之前被提告業務侵占現在一審判決下來因不服判決結果想提起上訴
也想請求告訴人和解(因一審判決書有侵占金額)若我先提上訴書在私下跟告訴人談和解且告訴人也同意納我和解書是要去調解委員會拿文件再去告訴人那邊簽署(有第三證人在場)是這樣嗎?
在請問我上訴理由狀內呈遞和解書跟法庭說告訴人願意跟我和解想請求緩行這有可能嗎?(一審判決8個月)
再請問若告訴人不願跟我和解但我願意賠償他侵占金額這樣能請求輕點的刑責嗎?(或者我該如何做)
在請問我上訴理由狀要請求律師戴比比較好嗎?(還是自己寫也可以?)
拜託大律師給我一點建議我真的很煩惱不知該怎麼處理><我目前有家庭小孩還很小我想爭取6個月以下刑責我該怎麼做....拜託..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中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與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張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與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楊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予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搭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請律師幫幫我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中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與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等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張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與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與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楊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予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搭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予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請律師幫幫我
狀況是這樣
今年6月間我向國產局購買土地 這土地原本是我跟奶奶承租 承租權是個持分2分之1
確定購買時國產局要我去補正資料 國產局當時跟我說購買後持分不一定要照承租權持分填寫 只要我跟奶奶商量好就好 所以我就填寫購買後所有權我持分4分之3 奶奶4分之1 這樣在日後再過戶給我的時候稅金可以繳比較少
但是買下來之後我奶奶翻臉不認帳 說他是持分2分之1不是4分之1說我吃掉她4分之1 並且口頭上向我追討 而且說我沒扶養奶奶所以把4分之1過戶給叔叔了 我跟奶奶說他要給叔叔沒關係 那當作是我給他的日後一切贍養費
想請問 承租權持分跟所有權持分是一樣的嗎? 因為當初國產局跟我說承租權只是擁有購買時的優先權 跟購買後的所有權沒關係??? 是這樣嗎
在請問
因為當初購買的價金都是我出我也把收據留起來 現在因為過戶給叔叔了 我是不是可以請奶奶跟我去公證人那邊寫張證明 證明那4分之1當作是扶養奶奶日後一切的贍養費??? 奶奶願意跟我去公證的話
您好!
想請問一下,之前因為我弟(未成年)要買摩托車,所以硬是拉著我媽去銀行辦理貸款買摩托車,而當時我媽很不願意,於是就跟銀行的辦理員工說,「我是信用破產的,沒辦法當保證人。我之後也沒有錢付給你們!」銀行的人聽了,只跟我媽說「沒關係!」,硬是要他先簽名在說,就辦理了,甚至貸款還過了,但是之後我弟真的就繳不出錢,我媽也無力幫他繳交那些貸款的費用,現在銀行的人一直打電話給我媽,還說如果在不繳錢就要依法將我媽抓去關。但是,我弟現在卻將摩托車轉手賣給其他車行,在購入其他摩托車,這樣的話我要怎麼辦,怎樣才能使我媽拖離這個保證人的罰則呢?到法院聲請破產呢??還是有什麼辦法能處理呢?麻煩律師大人指點迷津一下了,感激不盡!
拜託各位了><請大家幫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