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我在2014.10/27禮拜六在國道三號發生車禍,一共是三台車,當時我的車速是零,(當時前方有車禍)被後方車撞擊到,後方車說她是被她後面的車撞到才會撞擊到我,也就是總共三台車,但第三台車離第二台車起碼還有十個車身距離,第二台就在我後面,實在很難想像第三台是怎麼把她撞到我這來的,但是她們車體受創卻不嚴重,但我後車箱和保險桿都撞凹了,由於我只有被撞擊到一下,並沒有二次衝擊,到場警察與拖吊人員都說我的求償問題要找第二台,因為只有二次衝擊才需要第三台車也負賠償責任,而現在第二台車她將修理賠償問題交給保險公司,因為第二台車有保第三責任險,但是保險公司說它們要厘情肇事責任,如果第二台車責任是零它們就不賠償,可以這樣嗎?如果肇事責任為50%的話他們只能賠償50%的金額,那餘下我50%的損失還可以找第二台車本人要嗎?我聽說如果第二台車將問題請保險公司處理,她就不用負責了,可以這樣嗎?保險公司給多少我就只能接受多少,可以這樣嗎?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提告嗎?提告後上法院前是否要先上調解委員會之後簡易法庭才能受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弟於上個月,行經國道,變換車道之後,見前方車速遞減停止,於是我也踩了剎車,放慢速度,就快剎停時速大約20以下,之後的1~3秒遭後方車追撞
到了國道警察做了筆錄時警察問我們雙方有無人員受傷, 皆答:無
30天後的國道公路警察局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判後方"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之後幾天,對方電話來要求我方和解,但和解的內容我方必須同意
我方的保險不要找他代位求償我的車輛維修費
又過了幾天,對方電話又要求我一次,然後直接講明,他不賠償, 若我不和解就上法院
事隔幾天後,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對方要告我"過失傷害"說他有受傷
今天,我方保險理賠專員告訴我, 對方要求我賠償對方的車輛維修費用
請問,我被告過失傷害容易成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可主張依初判表分析為後方車輛之過失,非您過失所導致,且當場對方亦表示無受傷,故受傷與該車禍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亦可加以爭執之,故是否成立過失傷害,容有爭執之空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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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在2014年8月13日下午14點33分,當時駕車國道3北上於芎林下交流道,道路速限50我時速也減至在速限以下,下交流道時見綠燈便向前行駛,不料車頭剛出路口便遭左方摩托車衝撞車頭,當下立即剎車向前查看並報警處理,對方右鎖骨斷裂,警方到場處理事故對雙方進行酒測我也一併將行車記錄器交由警方(驗出對方酒駕+闖紅燈)保險公司也到現場請我填寫事故授權書,但經是發後至今104年8月26日對方打來跟我說要談和解一事我說我已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他說那是民事方面但對方還說還有一條過失傷害要和解,警察跟他說不合解的話6個月內可以提告,想請問一下我車速不快欲左轉但A柱有死角對方酒駕闖紅燈車速又快跟本反應不及,這樣我還要賠償他的損失還有刑責嗎??請問板大我該如何處理此一事故呢??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很明顯檢察官已經認為你並無悔改之心
所以原則上你應會被起訴判刑的 至於判多重要看法官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第二次再犯,仍有機會可以爭取易科罰金之刑,所以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好
大概兩個禮拜前行駛國道,當天下大雨視線非常差,我們當時走在內線道,時速約70-80,突然看到前方有一台停住的車,沒有雙閃燈警示也沒有放三角錐,當下雖剎車但還是擦撞到對方的車,因為有將車頭往左偏,所以我們的右前方擦撞到對方的左後方。我們在原地停了三分鐘,一直不見前車有人下來,又因為在內線道,視線又差基於安全考量我們也沒有下車,在車上查看對方車子並無大礙看起來也無損傷,我們想說感覺雙方都有錯,當下又那麼危險怕後方車子撞上,所以我們就先行離開了。
結果前天接到警察來電說對方當時也離開了並到休息站報警說我們肇事逃逸,對方沒有受傷。我們目前只做了筆錄還沒和解。請問律師,這種情況錯只在我們嗎? 還是對方也有責任? 如果對方要求的賠償價格不合哩,我們拒絕和解,那我們會面臨什麼刑罰嗎? 若是這樣我們可以採取什麼方式嗎? 謝謝
請問上星期在國道上車子發生問題(修車廠說變速箱鎖死),突然在中線無法移動,故拉手煞車與警示燈後,因正逢上班時間尖峰時間,科學園區上車流量極大,考量於車上除了車主(女)外,另只有一名乘客(女),即下車至路肩避難,未即時放置警告標示,下車立刻報警求援,在報警途中的4分鐘後,一台貨車撞上,此時警察剛好前來處理。
請問:
1)對方以我未放置警告標示,求償修車費/拖吊費/租車費(對方通知因修車10天他們需要送貨所以另求償租車費)是否合理?
2)我們的車被對方撞擊之後,車後座完全凹陷,修車廠說明無法修復,只能報廢,是否也可以像對方正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求償?
3)法律規定在快車道上(國道中線)必須要擺放警告標示,法律上是否有因為安全考慮而有例外? 再次說明是上班的尖峰時間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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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懇請指點迷津:
1、去年1月底敝人駕駛妻子的車(2004年1月出廠)於國道三號木柵隧道內拋錨,閃黃燈停於最外側路緣,人下車後未及擺放三角警示標誌即遭嚴重追撞(數台車都無事超車而去,但對方卻幾乎無煞車高速撞上我們車),幸雙方都無人員傷亡。
2、初判表內敝人無肇事因素,對方則判定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3、期間幾次與對方及保險公司聯絡未果,今年敝人申請調解要求對方賠償車損,但對方不同意任何賠償因此結果調解不成立。
4、妻子車子目前已報廢並未維修,手上有一份9萬多的維修估價單(沒區分料、工)以及拖吊費用單據。
請教律師這樣的情形能向對方提告求償車損嗎?因求償金額不算大,網路爬文又似乎有什麼折舊問題要不到多少錢,請問是否能提告讓他多少賠一點也算給他教訓呢?
拜託律師指點,感激不盡!!
原四人要至墾丁遊玩,於晚上九點領車,凌晨兩點十分出發,開車路上一路都很安穩,中間還吃了東西,開車+上高速約170公里處,開在國道1中線忽然碰一聲,車子爆胎了,我們意外安全的停到路肩,而且在車潮之多的清明節當天,我們在早上五點半發生此事件,我們冷靜下來並連繫信用卡拖吊專線並想連絡租車行,但租賃契約未有緊急連絡電話無法得到連繫應要如何處理,只能靠契約上表示需至原廠為修,等待至六點左右才等到,他協助我們拖到彰化溪湖鎮員鹿路的裕隆汽車,還等待至八點車場開門,已詢問該廠技師,技師表示應該是被撞到導致,若是他人撞到我們怎麼可能不報緊且請他賠償,已告知技師是無故爆胎的,技師表示可能胎壓有問題也會,因為我們要至墾丁玩,已不可能將車開回台北,故也只能將輪胎先做更換,技師發現倒車雷達也不見,燈罩破板金掉下(傻眼),都待九點向租車行連繫,車行人員表示先將輪胎更換其他等回來處理,先開開心心出去玩,我們當下都有拍攝照片給租車行告知車子情況,租車行竟回覆輪胎上禮拜才做更換(誰知道有沒有換且是不是爛貨,有證明是否會作假),好顯這三天都平安回到台北。歸還車時租車行人員表示老闆要我們全額賠償,整個不合理!畢竟我們不是專業的,且車子說不定本身就有問題,且維修時間無法租賃給他人故還想我們賠償一天半的租車時間,是不是覺得女生就好欺負!麻煩你們,我需要協助,謝謝><
原四人要至墾丁遊玩,於晚上九點領車,凌晨兩點十分出發,開車路上一路都很安穩,中間還吃了東西,開車+上高速約170公里處,開在國道1中線忽然碰一聲,車子爆胎了,我們意外安全的停到路肩,而且在車潮之多的清明節當天,我們在早上五點半發生此事件,我們冷靜下來並連繫信用卡拖吊專線並想連絡租車行,但租賃契約未有緊急連絡電話無法得到連繫應要如何處理,只能靠契約上表示需至原廠為修,等待至六點左右才等到,他協助我們拖到彰化溪湖鎮員鹿路的裕隆汽車,還等待至八點車場開門,已詢問該廠技師,技師表示應該是被撞到導致,若是他人撞到我們怎麼可能不報緊且請他賠償,已告知技師是無故爆胎的,技師表示可能胎壓有問題也會,因為我們要至墾丁玩,已不可能將車開回台北,故也只能將輪胎先做更換,技師發現倒車雷達也不見,燈罩破板金掉下(傻眼),都待九點向租車行連繫,車行人員表示先將輪胎更換其他等回來處理,先開開心心出去玩,我們當下都有拍攝照片給租車行告知車子情況,租車行竟回覆輪胎上禮拜才做更換(誰知道有沒有換且是不是爛貨,有證明是否會作假),好顯這三天都平安回到台北。歸還車時租車行人員表示老闆要我們全額賠償,整個不合理!畢竟我們不是專業的,且車子說不定本身就有問題,且維修時間無法租賃給他人故還想我們賠償一天半的租車時間,是不是覺得女生就好欺負!麻煩你們,我需要協助,謝謝><
律師您好:
住家旁邊有一小塊國有財產局的土地,當初建商在建築該基地時已將該地以圍牆圍起來,也鋪上水泥地面與我所購買的住家(因這塊國有地的緣故,我的房子也賣得比隔鄰貴)相連,日後我自己搭上棚架遮雨以及放置可移動式雜物.
但在103年初收到國有財產局的通知書說我無權竊佔該國土,期間已親赴國有財產局溝通(說明原委),希能優先承購,也表明當初是建商圍起來的,承辦人員是說我們把棚架拆掉即可,後續來了一張罰單(五年租金),已繳清,棚架也在限期內拆除,但水泥地以及圍牆未拆,今日又來一張到案說明通知書(國道公路警察局!!!)
想請教律師幾點
1.已繳過罰金,再起訴,算一罪兩罰嗎?
2.罪責可以轉向建商嗎?
刑法 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感謝您的回覆
律師大人你好: 我因之前受僱於租賃車行,在去年五月份時,因後輪輪胎磨損嚴重(左後輪幾乎沒胎紋,而於前一個多禮拜時就有向老闆反應過四顆輪胎都已不堪使用了,但就在出事的前一天,在積極反應之下才准予更新前兩輪,左後輪還是算四輪中可看出一些細小胎紋的"次一點之輪胎")而行駛於國道剛好遇上大雨而一瞬間路面出現嚴重積水情況下,造成該車失控打滑去撞擊路肩護欄,事後在第一時間通知交通單位前來處理,也有立即向車行回報(當時車行老闆有說沒關係,該車有保車損險,只須司機去保險公司報出險即可),而後也依照老闆指示,把車子拖吊至修車場,可是因為車禍當時我腦部有受到猛烈撞擊但無明顯外傷,只覺得有強烈之暈眩感而有向老闆告知先行自行其車去就醫,後經醫師診斷為有腦震盪,並囑咐在三天內盡量平躺於床上儘量別下床,後來回到車行時老闆問及原因時,即有向其說明是輪胎問題所導致的,但是老闆當時已有去修車廠用手機拍照回來了,他拿照片給我看,說道"我看那輪胎都好好的啊",我當時看完照片就發現它全部幾乎全車都照了但就惟獨很技術性的閃過左後輪的近照,而車禍當時又因為想說有保險而卻沒向警方指出這點,也因為腦部暈眩而記得當時明明也有手機拍下來照片,卻可能因為操作上的失誤而沒有儲存下來,在當下我本來要騎車前去補照片的,而老板卻叫我開另一台九人座車輛去載客人,而我立即反應我腦震盪情形及醫囑事項,但是老闆卻叫我開慢一點就好了,然後的幾乎一個禮拜內我的工作幾乎滿襠(有受僱於租賃車行的前輩們,應該都知道公司車上的全球定位系統是在發揮什麼功能吧!),而且也沒讓我交車回車行,就一直到第八天時,我因為當天公司安排我開貨車送貨(我們公司的貨車全部都沒裝定位系統),而在我回程時有向公司回報說要去車廠取回車上的東西(全車除原車配備外其餘小配件、清潔用具~等都是司機自行購置的),當時是會計接電話的,她答覆說可以過去,但過一惠老板就來電話給我了,他告知我說因為公司全部車輛均投保丙種車損險(車撞車損險),但因此次事故非理賠範圍內,故不予理賠,然後說修車廠說要十幾萬來修理,所以就在剛剛已經賣給廢車廠了,而且剛剛拖走了,至於車上雜物有交代車廠幫我收起來了,等我一到車廠看到我放在車上的雜物被收到一個籠子裡而上面堆積灰塵的狀況,幾乎可以說在多天前就被拿出車外放置了,而快回到公司時老闆娘給我來了電話,問我說車子要怎樣跟公司處理,經電話上與她協議以十五萬元做為賠償金額,又以每個月從薪資中扣除一萬元,而達成雙方共識,(我須解釋一下本人是低收入戶家庭,本人已離婚又因為積欠卡債而導致之前的工作往往都是稅捐機關要來向雇主查扣我的薪資時我就得面對被辭退的窘境,女兒目前就讀技術學院因為沒學生宿舍需租套又須支付新竹家裡房租還有雜費,所以每個月開銷壓力很大)然而我在十月份偶遇一位老友,他剛好現在正好在從事報廢車輛之回收,我有提及此事,因為該車之年份不超過六年,其中古車價絕不只十五萬加上報廢獎勵金,但怎麼雇主在如此不利己的情況下,來做出此一決定,所以他認為這中間可能有對我隱瞞了部份實情,故此在我告知他車籍資料之後,他查出該車輛於六月份向監理機關辦理更換普通小型車輛牌照,並於該日一併辦理該車之過戶事宜,是把該車修復後轉手並未如老闆所言報廢處理之,而我於十一月十號已經向公司辭職了,但因我前後於薪資中被扣除了六萬元,尚不足九萬元整,雇主仍要向我追討剩餘款項,而我自今仍未找到工作,連生活都產生嚴重困難的同時,我應如何是好?
我在十一月十七號的凌晨在國道上開車轉頭跟副駕友人說話而不注意擦撞至左邊護欄,當時撞擊力道讓我與副駕友人昏眩了一至兩分鐘。稍微清醒後發現車子已熄火,警示燈也無法打開。而我被安全帶卡死無法解開動彈,當下我立刻搖喚醒副駕友人讓她快去後座她的包包裡拿手機撥打給警察求助。接著我朋友爬到后座找手機時差不多十秒的時間,突然有非常大的撞擊力撞上我的車子的後部。後方的撞擊力讓我與朋友都被撞暈,醒來時已在醫院裡。在醫院做完斷層掃描和包紮後警察就立刻來測我酒精值,當時被測出來酒測值是0.67。接著有被帶至警局做筆錄和隔天有去地檢署那邊被檢察官問話。事後才知道撞上我的是一台計程車,然後計程車飛出去撞向國道右側行駛的小客車。今天我有跟小客車車主通話並了解後面撞上來的過程。小客車車主敘述當時他以時數一百左右行駛,後方計程車突然加速超車,超車後疑似撞上我們停靠在左側的事故車,計程車撞擊力道太大飛向右側所以波及到他們後方撞上。
事發後我咨詢了許多意見,不過不知道到底哪個是正確的。
我舅舅是說只要是酒駕就算你今天是被撞的那個也是你負責全部的責任。
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恐怕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散布性交易訊息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您有收到傳訊通知,建議在前往檢警處接受訊問前,先與律師進行初步討論,弄清楚相關法律問題再行前往,否則一旦在不明一切情形下自行陳述足以構成犯罪或不利於己之內容,後續即難以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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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其構成要件上應以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未滿16歲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發生性交行為,而著手實行刑法第10條第5項所規定性侵入行為才會成立,本件依您所述事實應當不會構成刑法第227條與幼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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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本人想借助各位律師的專業協助判斷該如何寫性騷擾和解書?事情是這樣的,我的先生在四月初清明節前一晚從台南搭至台中統聯的夜車,我先生是在接近交流道的統聯站上車而對方大學女生則在台南火車站上車,我先生位子是在靠窗,而這位女生是靠走道的位子。因為夜車的關係巴士裡是沒有開燈,現場也沒有其他人證,警方調閱監視器讓台南地方法院檢方查看,檢方也沒辦法看到任何具體影像。筆錄中對方聲稱我先生按她胸口大約五秒的時間她立刻向司機要求將車子開至國道警察局偵訊。目前案子已在本週一下午出庭應訊,檢方轉述女方父親願意和解,女方是一位18歲礙於未滿20,整個和解過程女方不會出席而是由父親代為出面處理,指定戶籍地台中北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我的問題是,在調解的過程中該著重於什麼部份內容?因為我們很擔心對方提出的精神賠償超過我們所能負擔,必竟小小平凡收入的家庭遇到這種不白之冤已經很委曲了還要擔心對方不願意和解不滿意賠償金額等等...若只是一點意思幾仟元又好像讓對方一定很不滿意,唉...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教律師,在和解過程中該注意那一些重點?讓我們能順利徹消告訴,先生的公司也因知道這件事情一直給予先生壓力。若萬一沒有徹消恐怕也無法繼續待在原公司上班,又得要跑法院。以上的問題希望能借重專業協助我們順利結案。謝謝、感恩
我開車在國道1號公路,遭國道公路警察攔停,警察說我沒繫安全帶,他有拍攝3張照片,警察也出示了相機,小小的相機螢幕根本看不出甚麼。過了幾小時,我親自跑到警察分隊,要求清楚看照片,當場以電腦讀取相機檔案,螢幕裡的影像,是從我左後方角度拍的,加上我車窗隔熱紙,除有反光效果,更有很多的路邊樹木.車道的倒影,車內反而是黑壓壓的,這如何判定我沒繫安全帶,我兩次說明,警察叫我自己去監理站說明,難道一個不負責任的做法,以一張完全沒證據力的照片,就要民眾自己荷包失血或耗費時間.精神去自力救濟嗎。
我已經向值勤警察隊表示異議,並要求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紀錄我的異議並把異議交付給我了,接下來,我會到行政法院直接提告警察職權行使不當。
可以幫我預判結果嗎
感恩
事由:一年半前(2011/8),在奇摩拍賣上被詐欺約一萬二千元,半年前(2012/11)被通知已抓到嫌疑犯,嫌疑犯供稱戶頭賣給詐騙集團(雖然我認為應該不是這樣,只是想脫罪),臺北地方法院一審開庭時(2012/12)我有一併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當日被告未到場,最後判決對方拘役70日(有前科)最後減為50日,審理完之後就一直無下文。
原以為是等被告有錢才能祈求拿回被騙的錢,但直到最近(2013/3)收到新店簡易庭通知書,通知要開調解庭,因開庭當日實在不克前往,加上小弟人在屏東,一趟交通費超過2千元,因去年刑事+這次簡易庭都早上10點左右去程只能搭高鐵,回程都得省錢搭6小時國道客運,已寅吃卯糧卻又收到開庭通知,有搜尋網友經驗,結果幾乎都是簡易庭以往不只會開一次。
目前問題在於被告連刑事審理都不到場,簡易庭幾乎可以確定不會來,刑事沒白跑一趟是法官憐憫我,藉由被告之前的陳述做審理,但此次撥打給書記官多次愛理不理,實在是很頭痛,去了可能賠掉整整2週生活費,洞越補越大,不知要如何處理此事。
上週五再次打到新店簡易庭,有非書記官接聽電話,小聊一下有告訴我調解庭可以不去會直接進入訴訟,但我又看到通知書第一點就寫未到者要罰3千元,加上今日書記官回我這問題不要問我,態度根本不想理人。
在此想詢問有沒有好的解決方法,因為一直跑臺北只會洞越補越大,被告如不付錢,比被詐騙1萬2千元還損失更多,目前為止被告也沒聯絡過我,小弟在台北無親戚、無代理人可代為出庭,詢問以下幾點:
1.該到還不該到(被告到庭機率極低,亦無法確定)(本週開庭趕不上遞狀紙)
2.未到是否真的會被罰錢
3.進入訴訟時也是要出庭,有機會一次處理好嗎
4.可否連帶求償交通費(過去的+未來的)
6.此案件的最佳解決方式
本件車禍責任歸屬問題,如果最後交由法院判決,原則上會以交通事故的鑑定報告之結果為依據,因此應注意的是鑑定報告是否已完成。一般而言保險公司通常除了因受損害一方提出之賠償要求明顯低於實際所受損害以外,都不會在一開始即逕行理賠,而往往須訴諸民事訴訟由法院確定車禍責任歸屬及保險公司因此所應負之損害賠償額後,才會理賠。不過,本件若車禍鑑定或者初判資料已確立對方有責的狀況下,您倒可先去函催告協商處理看看能否加快理賠速度。
另外本件若在車損以外,並有人員受傷,則會同時有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問題,要提醒您務必注意六個月告訴期間,不要遲誤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首先,先感謝賴律師的回覆!!
目前警方的鑑定報告已經出來了,確定是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所導致!!
對方保險公司對於我車之後方車體受損部份是願意賠償的,不過我車之前方車體並不賠償,因為他們說無法證明我車前方車體受損,是他們造成的,不過這部份在筆錄上我有明顯的表達並且有警方記錄。
1.因此,如果我有在存證信函上是該撰寫全部金額,還是僅只寫他不願賠償之金額即可,謝謝!!(全部維修費40000元,前方車體10000元)我該寫40000還是10000
2.下面是我擬的存證信函內容,這樣可以嗎??
謝謝!!
敬啟者:台端前於民國102年02月14日於國道3號北上240公里處之遭台端駕自小客車由後追撞本人自小客車,造成車損,估計修車費為新台幣40000元;限台端函到7日內回函告知本人修車費給付方式;若台端收到本函,逾期不為回函或雖有回函但仍不願告知付款方式,本人為保權益,將依法主張相關權益,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為禱。
您好 ^^"
我於2011.12.22下午17:55在國道3中和交流道前遭後方車追撞導致我車後方受損嚴重並也輕微的順撞了前車,也有報警
然後警方有酒測,對方酒測值0.25已構成公共安全罪名!!
當晚,我們都做完筆錄;但因警方急趕時間將他移送,所以我祇拿到"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絡單",關於賠償我車的細節並未有時間進行,
隔日,我主動與對方聯繫並告知我車嚴重受損,所以我需回原廠修復並請他如果方便可否一起前往了解估價,但他表明沒空~然後估價單傳真給他即可~
然而,再隔日我又主動與對方聯繫是否已同意維修的費用?並我是否可進行維修?
約好了在原廠等他(因為我希望原廠技師跟他解說要怎樣維修,然後費用如果他有意見可當場跟原廠議價,我主要是不想讓他認為我趁機敲詐)
然而等了很久而且又不是他本人來,一開口就說他請教過人並了解他們不需要配合我的要求(開回原廠修理),祇要負責把車修好(修的內容還有副廠的零件)
然而我實在不能接受這解決方式,我決定要爭取我應得的權益,請問事項如下:
1.他酒駕,然後追撞我車 這樣我可以對他提刑事訴訟嗎?
2.然而順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嗎?
3.我需要準備哪些有力證明資料?
4.除了車的維修費用外,我還可以要求哪些費用?(因為我覺得他沒誠意)
請再幫忙協助解答~~ 非常感謝~ ^^"
100.07.18 我方為單行道直行駛於快車道 對方騎機車闖紅燈而發生車禍。造成對方手腳擦傷、頭部撕裂傷,我方為閃躲而撞上行人道導致車頭全毀,原廠估價更換全新品需50萬元。
100.09.09 第一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不願意賠償我方損失(完全毫無誠意,一句話:我沒錢就想解決)並且將過錯推到我方(大車撞小車就沒錯嗎?) 有說好將對方醫療單據寄到我方 但一直沒寄來
100.10月我方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鑑定結果為我方無過失 肇責為對方未遵守交通號誌
100.11.08 我方到台中法院 訊問室 指出三點無過失:
2.國道四號下均有大柱子擋住視線 行車視線原本就不佳
3.發現對方衝出時,我方已盡力閃躲,所以已經盡到閃躲的動作了(可見車禍現場圖)
我知道我有責任,但是如果第二台車先撞前車我才撞到他,那第一台車及第二台車車頭的責任歸屬就應該不是在我身上.
但是今天第二台車車主一而再再而三的打電話要求我負責他車頭及車尾的全部的修車費用.我知道第二台車尾的部分是我應該要賠償,但是交通裁決還沒有下來,第二台是"追撞"或"堆撞"這都還不知道。第二台車主態度非常強硬,要 求在今晚要去他車子的維修廠負維修費。他願意寫切結書,若日後裁決出來,車頭損壞的責任不在於我,他會將款項退給我.但今天才出車禍,叫我要馬上付錢,我也跟他保證,交通裁決出來,我該負的責任我會負責,但他就是要我現在馬上付錢.若我不付錢他也不願意維修,這三十天內等待裁決的期間,他所有的交通費要我全部負責,他要去租車當代步工具,一天兩千,三十天六萬塊,到時也要我一併負責.
我今天有去詢問轄區的警察,警察先生也是要我們等交通裁決出來再做賠償的動作,但是剛剛和那位先生聯絡,他卻說他不用等三十天的交通裁決下來,它就會有所行動.這樣算是恐嚇嗎? 第二台的先生他主張在等待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期間,他所有的交通費要我負責,這段等待期間要我額外付六萬元,這樣合理嗎?三台車子車主都沒有受傷,第二台車主如此的要求,讓我很擔心,但我不是不賠錢,我只是想要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爐,再來釐清責任,請問,我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