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問問各位
1 因為我還是學生 並沒有工作,但是我可以以基本工資來跟對方要求賠償(醫生有註明需要休養幾個月) ?
2 醫師有說 出院後需要要看護 開證明 需要多久的時間的看護費
3 交通費用 就是我個人回診往返醫院的車錢嗎?
但是我有個想請教的 因為我家住在桃園,可是我在台南出了車禍,家人來照顧我他們的交通費(自己開車) 要怎麼算? 後來我因為醫療上的原因,轉到台北,家人每天從桃園開車到台北
這樣要怎麼算? (總共開了7500公里)
4 家人在醫院照顧我,沒上班的薪水
5 回診掛號費、醫療器材費...
6 還有我的頸椎開刀,後遺症是脖子旋轉角度小於常人一半以上,現在我走路過馬路或是要轉頭的動作,我都需要用身體轉,變得很不自然,而騎車跟開車都有影響
我的傷勢: 頭部外傷合併第二頸椎骨折、右側鎖骨骨折及第一至第三肋骨骨折合併肺挫傷、顏面骨骨折、右側股骨骨折
我可以要求多少的精神賠償? 對方是說40萬..


本社區有33部電梯,交屋後前兩年電梯的維護廠商是與建商簽訂維護合約。
由於與建商之間有點交的糾紛,故前兩年電梯發生問題時,維護廠商告知建商要求不得直接接受社區的報修,必須經由建商。
此期間電梯已發生了諸如要從10樓下1樓,在下降時突然停在6樓,再突然上升到9樓,或運作時發出巨大撞擊或摩擦聲,運作時會發生巨大馬達運轉聲....等問題。
從向建商報修到維護廠商到修,往往要經過3~4天以上。
當維護廠商來進行例行維護或到修時,基本上是明白表示建商要求不得回覆社區的任何詢問。
後來社區工作人員與維修工程師較熟悉後,私下暗示合約期滿後社區應該找"不怕建商不給案子"的廠商或單位來檢查,應該就知道為什麼心電梯問題就很多了。
然此段期間可能是維護廠商即為安裝廠商,最少維修或維護後問題總能在一定期間內減輕或暫時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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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年起雖電梯仍未完成點交(目前與建商訴訟中),但依法社區還是要自行找他廠商來維護(原廠商明白表示因建商要求,不會續簽)。
可能此時的管委會多是由閒賦在家的退休人士主導,所有的維護廠商多半是找出價便宜的,當然電梯維護廠商也不例外。
以下就是我認為管委會未善盡電梯管理維護之責的地方
1.以往原安裝廠商進行例行維護時是一次來7~8組人,每組2~3人,一天完成,但之後找的廠商多半是來2~3個人,也是一天完成,今年的廠商更誇張,是只來1個人,還是一天完成全部33部電梯的例行檢查。
然管委會從未對此狀況發出疑問,由於我曾任第二屆管委,社區工作人員層私下表示,負責的管委根本就沒在管到底廠商有沒有好好作例行維護,因為相同的問題一再重複發生,負責的管委或管委會根本也沒有反應。
2.大概是之後由社區自行找的廠商太便宜的關係,不但對於原來的問題束手無策,對於新發生的問題也是常常早上到修,中午再次發生,新問題如下
(以下的樓層數字均為比喻,均是多部電梯都有發生相同問,或是同一部電梯相同問題越修狀況越嚴重)
以下是我知道的問題~~~
A.例如從19樓要下到1樓,結果電梯卡在16樓與15樓之間達30分鐘之久。
B.從1樓要上到16樓,當電梯到達13樓時搖晃到停住無法運作
C.從10樓按向下到1樓,這時電梯正從5樓向上到15樓,正常狀況應是先直接上到15樓,再往下到10樓才會開門,但實際狀況是電梯向上到15樓時,到10樓就開門了,到達15樓後向下到10樓也開了。
D.多部電梯經常有某些樓層按向下或向上均無反應,但其他樓層正常。
E.多部電梯某些樓層等電梯時按向下或向上燈都不會亮,不過電梯會來,但其他樓層正常。
F.某幾部電梯經常發生某些樓層按完要去的樓層鍵後按關門鍵,所有燈號熄滅,LED會顯示正在上升或下降,但實際上電梯是停在原地不動,再按任何樓層鍵也無反應,有時連按開關門鍵也無反應。
G.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時突然短暫停止再突然快速下降2~3層樓,停住後再以正常速度到達原先要去的樓層。
H.某幾部電梯發生過數次電梯下降到3樓時短暫變慢,再重重降到1樓,可以明顯感受到大怒神的快感與電梯1樓緩衝彈簧的反作用力。
住戶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總是反正又沒有人出大事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
要不就是說廠商說有修了.......反正就是沒死人,OK的啦~~~
現在要委員會要改選,同時維護廠商要重新找,向管委會反應,管委就說讓下屆委員處理吧,或是等簽完新廠商再說吧。
向公寓大廈的管理機關反應,其回覆是那是你們自己的事情啊,要不就去告管委會啊,問題是這明顯是管委會未善盡管理責任,而且這些電梯極有可能發生公安意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管單位是可以糾正的,果然不虧是朱大市長麾下的好部屬....等死了人再來說吧。
我已經被關在電梯兩次,遇到突然變成大怒神3次,進入電梯後不管按哪層都沒反應3次,等電梯按向上、向下都沒反應多次。
請問,身為一般的死老百姓,我能怎樣維護自己的生命安全呢?
謝謝


再請教
是否有相關法條可寄發存證信函或直接提告訴強制要求管委會提出由具公信力及專業度的單位所作的問題原因分析報告及解決方案報告?
除了這是住戶都有管理費委任管委會管理的設備之外,這也是全住戶的共有財產,同時也與生命安全有關。
電梯一台接著一台出問題,尤其由非原廠維護的這兩年
33部電梯中居然燒毀了8部馬達,幾達全數的1/4,管委會卻是完全
沒動靜,既不向建商或原廠要求解釋,也未要求維護廠商提出說明,
(應該說據說在管委會開會時,維護廠商的說明是"設備老化",我自己就是系統工程師
含安裝完畢到交屋的那一年才啟用5年的電梯能老化到這種程度??
管委會居然是接受的~~~)
不知道根本的原因,每天搭這種電梯,真是很恐怖。
您好:
等到新選出的管理委員就任在請求管委會修繕。 ... (恕刪)

本人於100/03/01起受僱擔任會計,月薪27000,並於102/07/08至104/07/08申請育嬰留識停薪,共計二年,應於104/07/09復職。
公司老闆娘在本人懷孕後期即告知她只能給請產假二個月,但無法讓我請育嬰假二年,因最後本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幫忙帶小孩,最後還是在產假後立刻接著請育嬰假二年。本人自以為和公司同事感情不錯,偶爾會回去找同事聊天,老闆娘也是在每一次我有回去公司時就對我說妳的工作已經分攤給其他的同事們,雖然還保有職缺但就算我想回去也沒工作可以給我做,問我要怎麼辦?
原本我打算如果順利復職就改由先生請育嬰假照顧小孩,但因為老闆娘每次這樣的告知,讓我在無奈下於104/07/08晚上到老闆娘自宅簽立離職單,回家後立刻發現無法復職應是由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並給付本人資遣費,而不是誘導本人在不知情下自請離職,本人並非自願離職的,係因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
本人自知理虧,因此即在當晚使用通訊軟體告知老闆娘女兒自願放棄資遣費,只求公司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申請失業給付,隨後告知隔天回覆。然後本人在隔天詢問即被告知離職單正式正立,公司因為不願意有紀錄是不可能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的。本人自覺委屈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只為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和100/03月起所有薪資差額,並於104/07/22由勞工局委外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事,可惜本人因簽立的離職單而無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公司只願補我產假期間短少的工資,因和本人預期的結果不一樣故本人不願意和解。
隔天104/07/23本人再次前往勞工局諮詢,這次即被告知有以下方式管道,想請教一下本人應如何做才可以爭取到自己原本應有的權益,謝謝
一、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可改由勞基法第14條(不知要用哪一項,有人說5有人說6)反告公司因在產假期間短少工資,改由本人開除公司爭取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和短少工資
ps:我想知道的是這樣育嬰假二年是否還算成立?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討回?
是否要在30天內寄存証信函?要怎麼寫?除斥期是什麼意思?
二、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繼續用性平法第17條告公司,控訴離職單的不成立事實。因調解委員說此張離職單有太多瑕疵且此案有太多爭議。
三、勞工局希望我採不匿名方式檢舉公司的高薪低報、性平法歧視、勞基法違法等事件,由勞工局開罰公司。
四、因為爭議事件太多,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已經認定本人確實是公司不當裁員下的犧牲者,故改由就業服務處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本人去申請失業津貼,但若敗訴即會討回。
懇請律師們教教我,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解決管道?謝謝

您好:
請準備完整資料直接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預約就近之分會尋求協助。
參考網址: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8&msg2=438


您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17條規定,您依法可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雇主不得以此為資遣事由,您的資遣是違法的。由於雇主違法資遣,雇傭關係還是存在,若雇主未付薪水,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可依第6款規定主張。30日的除斥期間是為了避免勞資關係久懸不決,所以規定您的終止權必須在知道該事由起30日內行使,除斥期間就是您的終止權可以行駛的期間。 您的問題在於有簽暑一張自願離職同意書,這是將來爭執的爭點所在,您現在行使終止權是否對您有利還要考量您的狀況而定,通常違法資遣都是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同使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工資,這樣對勞工而言比較有利,所以您應該審慎考慮是否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勞動契約終止後會影響您的權益。

今天下午我又再次前往法扶現場排隊等待審核,目前法扶已接受辦理只是還未正式見到律師,只是幫我審核的人對我說,我如果無法提出公司是如何拒絕我復職的証明,那張離職單是無法改變既定事實。就算我寄存証信函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來終止我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也是在我簽立離職單之後才做的事,還是無法改變自已簽下離職單這件事。請問我是否還要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不清楚律師到時候會如何打官司,如果我先寄出存証信函是否會害到我自己?
再來是昨天7/29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內容為:
主旨:為給付 台端差額工資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綠 台端前自本公司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起於本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後於102年7月8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年,並於104年7月8日自請離職。本公司日前依據相關法令重新檢視 台端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發現有部份短計之情形,應補給 台端新台幣 *****元(計算式詳後附件),爰特以此函通知 台端,本公司將於三日內電匯上開款項至 台端之薪轉帳戶,敬請於入帳後查收。
ps:公司補算金額為產假二個月+加班費而已,不包括我其他的工資差額
以下是我打算寄出的存証信函內容,尚未寄出,因為不知道是否該寄出去…
主張: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僱擔任會計一職,月薪27000元。並於102年7月8日至104年7月8日止申請育嬰留停,應於104年7月9日復職,貴公司以無適當職務拒絕復職已違反勞工法令,另貴公司於本人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至使本人每月超時加班費短少,自101年3月1日起調薪後薪資短少,產假期間薪資短少,高薪低報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造成本人在育嬰留停期間向勞保局申請的育嬰津貼有所損失,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104年7月8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請貴公司於104年8月5日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給付本人新台幣*****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並請貴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ps:請問我自己打的存証信函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是否該寄出去?會不會因為我已經簽立離職單根本就打不贏官司?那如果我打不贏又寄出去存証信函,公司會不會乾脆就不補我工資?是我要現在就要見好就收還是繼續?勞工局已經有介入幫忙調查我的自請離職是否成立或是公司違反法令,我是否要先等判決結果還是先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真的怕超過30天的除斥期…
問題很多,麻煩請律師教我該怎麼做?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若您們均是自願而無強迫性,尚不致於構成刑事犯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實經過:
幾天前我和女友在捷運站附近路口吵架 結果有個看似喝醉 臉紅走路歪七扭八的中年男子
靠了過來 我說 不要看 後來他就越走越近推了我一把 說你現在是怎樣 罵了幾聲髒話
接著做勢要朝我女友方向攻擊 我馬上出手擋住
再來我就被他一路毆打在地一兩公尺的距離
中間我都格擋著 之後我跟他都被路人拉開 直到路人報警 警察來之後他不承認有動手
還反咬說我先動手還有還手 不過他身上根本沒有傷勢 除了他拳頭夯我手指破皮之外
我倒是右眼整個掛彩 全身多處破皮 眼睛血流如注 目前右眼難以對焦 眼角也縫了三針
後腦勺充血腫大
之後我去驗傷完 至該轄區派出所報案控告傷害 轄區員警說該地點無監視器
我說那你們有對那男子酒測嗎
員警回答我 他們到場時已經結束毆打 並非現行犯身分 無法實施酒測
筆錄整個做完下來 我唯一的證據就是我女友是證人身分也一同筆錄
事發地點無監視器可以證明我無還手
問題:
想請問這樣子我告贏他的機率大嗎
若之後偵查庭結束 起訴他之後 我刑附民要求賠償之後他不賠償 那能怎麼辦?
因為我的職業是網拍MODEL 這次破相大概好一陣子不能工作
但我都是到處接拍CASE 一個月4-6萬收入 拍完現收 並無薪資證明可供
是否要求求償可引用民法193條的第一項目?
精神損傷之類的我具體又該在何時如何提出求償?
然後事發時他也出言辱罵我 現在我想再告他公然汙辱是要再去警局做一次筆錄提告嗎 還是傷害罪開庭時可一併提出?






如題
我跟我女朋友同公司 不同部門上班 都是新進員工
7/23
當天 我女朋友被安排到電腦桌打報表
隔壁那位男同事就藉機一直找我女朋友聊天
聊天當中 都會刻意的觸碰 打報表也會用手臂去觸碰我女朋友
不時的會去玩我女朋友的頭髮 捏臉摸臉摸嘴
還講說 我女朋友皮膚很好 故意很貼近我女朋友的臉看
講話也故意嘴靠到耳邊講
還有我女朋友在置物櫃拿東西的時候(彎著腰)
我女朋友問了那位男同事 記算紙藥在哪裡拿
那男同事 拿了記算紙 直接申到我女朋友胸部前面靠著說 在這裡阿
以上情形 已經跟部門課長反映
但是課長給的回應就是 這不算甚麼 不是很直接的言語性暗示 跟值接觸碰
不算性騷擾 所以課長說 再觀察看看 如果那男同事再犯 再給予懲處
如果再犯了 來的急嗎 我女朋友現在只要那位男同事在 就不敢過去置物櫃拿東西 不敢正眼看那位男同事 我女朋友現在內心很恐懼 上班都會怕
目前不敢申訴 怕被上司盯上 被辭職 上司的態度就是想壓下這件事情
如何才能保障好工作不丟掉
請問 這樣的行為構成了 性騷擾嗎
還有 以上狀況 部門同事很多人都有看到 但是沒有錄音錄影存證(公司禁止拍照)怕被公司以為要竊取資料
這樣證人片面說詞 有用嗎 ?

父親癌症後
小兒子在台南沒資產底蘊,鮮少有機會回家照料
而嫁出卻幾乎沒聯絡的大女兒便開始經常回家
(備註。大兒子28歲單身在台北,但與父親關係不融洽
(大女而29歲已婚在花蓮,小兒子20歲在台南
大女兒對此表示反對,因此父親留在台北,大女兒也往返照料著
直到父親過世後才出現問題
父親過世後,三名子女發現各自的保單被質借了不同的金額
小兒子90萬、大兒子55萬、大女兒10萬
以下列出資產資料
台新銀行約130萬現金存款
大女兒因保單被借的少,要求資產均分(負債不均處理)
大兒子與小兒子反對(因為被借的多,均分還是負債)
期間討論許久皆未有下文,小兒子前往花蓮發起和解
和解條件中
和解最後一項以大兒子給予大女兒20萬作為條件,讓大女兒答應和解條件
於是台新銀行拒絕提供幫助,
又卡回了需要三人同意才能領出繼承戶頭金額
三人相約共同找代書處理,但大女兒一而在再而三拖延放鴿子
因此大兒子拒付和解書中的20萬給大女兒
大女兒向法院申請凍結大兒子資產,於是事情拖到現在近兩年了
然而小兒子這邊有個問題一直沒處理
被拖延的90萬質借保單於今年9月將要付近7萬的年息
保單質借金額確定是父親過世前2年內借出,因此列為負債
而我是那個小兒子..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對於姊姊種種惡劣的行為已不詳述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曾有過一段婚姻,在和前夫離婚後,與另一位男子交往並同居,當時並不知他已婚的事實,因他刻意隱瞞,所以我始終被蒙在鼓裡,一直到他的家人發現了我的存在之後,找到家裡面來了,我才知道他已婚的事實,之後他保證一定會離婚娶我,所以我就繼續和他在一起,在懷孕三個多月的時候,他要我回家鄉安心待產,而且每天視訊聯絡感情,誰知就在我懷孕七個月時,他卻從此人間消失,雖然之前曾聽他說要到大陸工作,也因此而爭吵不休,可是我也不能阻擋他的決定,所以他就把我丟棄,不聞不問,連孩子出生後也都不曾探望,更別說是扶養了。我一個女人身心俱疲,卻也咬牙自己把孩子養大,現在已經七歲了,請問我要如何讓這種不負責任的爛人付出應有的代價?小孩該如何認祖歸宗?扶養生活費該怎樣索討?
如果有律師有把握打贏認養官司,我願意聘請您,請您幫幫我!謝謝。

本人於103年五月向學承電腦報名「產業人才就業班(Alias)」課程,除招生過程有被資訊誤導外,因不久後工作量開始爆增,下班後需要花很多時間整理公司的東西,時間上與體力都無法負荷。
我個人是早期的終生學員,其實原先自己購買的課程已附送非常多課程了,但本次報名的課程方案又附送Adobe公司其它軟體,這個部分是重複的。另外早年因家庭與工作因素,一直無法好好上課而沒有基礎,故去年報名後便先安排上一般的基礎課程,至於Alias是完全沒上,課表是一週連續三天,我的時間根本無法配合。除了上面說的時間與體力以外,又卡在因報名了這課程開始每個月透支3000~4000元,去年因受傷住院有保險補助,所以剛開始都沒發現。這又回到剛開始的招生不實的點上,當初報名再三強調自己收支完全緊到沒有多餘的錢,而招生老師信誓旦旦告訴我完全不用擔心因為不會花到自己的錢(去排課的時候那位老師就不見了,我甚至不知道對方的名字)。然後過程中招生老師不斷強調名額有限又附送多少課程多麼優惠,加上是跟104人力銀行合作,人力銀行除了贊助學費還幫我們免費接案等等,其實是當下沒有考慮得很清楚就簽約了,根本沒有合約審閱期間,甚至我事後才想起對方根本沒有告知課程可以上多久!
後來排課時候有聽人力銀行的講座,一聽才知道當了冤大頭,所謂名額限制是指「免費接案」的名額限制,不是申請該方案的名額有限,並且上網看了許多人的退費訊息,很多同一個月報名相同課程的人都是月繳3000元分36期,我的竟是月付3300元,問了學承才被告知有許多不同方案。再來人力銀行僅提供接案平台,並沒有也不會幫學員接案讓學員一邊學習一邊賺錢繳學費。這跟當初報名時候該招生老師信誓旦旦地說因為跟人力銀行合作如何如何等資訊完全不同,而且免費接案名額跟參與3D列印的優惠完全是2擇1。並且,對方再三強調不會花到自己半毛錢,我才報名。(本來一直說不要,且一再強調自己的收支狀況並不理想)而且一直強調該課程原價將近40萬元,是因跟人力銀行合作贊助學費,還附送許多課程等等,後來才知道40萬元是包含附贈的課程,並非真的該課程原價。
今年五月向學承電腦申請退費事宜實在是嚴重透支加上時間無法配合,但是對方效率實在太差。前後包含查詢上過的課程到談解約退費已拖了一個半月,今天接到電話才發現一個月前接洽退費事宜的老師說要幫我爭取多退1~2個月的錢到現在都還沒有結果,只知道一定能退,但不知道退多少,(這回答跟一個月前幾乎一模一樣),而且竟然告訴我整個退費流程跑完還需要再等兩個月時間!太誇張了!一直說是暑假的關係,有的人出差有的人如何如何,所以沒那麼快有處理好。但我上網查到有人一樣是5月申請退費,兩個多禮拜就簽約了,7月撥款!
上次去諮詢退費事情,負責接洽的老師一直說我的情況最多只能退我一半的錢,等於我自己還要在透支情況下再撐5個月,而且我根本一堂課都沒上到,一直說已超過開課日一年,其實正常來說不能退費的,真的非常誇張!
我知道補習班的退費條款有模糊地帶,關於「實際開課日」與「實際上課」這兩者的差異我實在看不出到底該依照哪個去判定,原先想說趕快退掉息事寧人,讓生活趕快回到正常軌道,但整個過程冗長又非常不舒服。
對方一再強調我的情形頂多只能退一半,是因為我情況特殊所以最多能幫我爭取多退一兩個月費用。
我在高雄的鳳山分校報名的,依照高雄市的補習班相關退費規定,其實我個人認為應該至少可拿回七成,最糟的情況就是沒拿回半毛錢,但不需要再繼續繳費跟透支了,結果對方一直說我只能退一半!但這個課程早在好幾年前就開課了,並非特別為我們這一期報名的學員才開班,契約書也並沒有約定上課日期,對消費者來說真的非常不合理。
抱歉文長,只是希望把情況說明清楚些。我想請教我的情況依照高雄市補習班的條例,該補習班應該是怎麼退才對?因為條約上「實際開課日期」的認定方面本身就是爭議,兩邊立場不同,解讀就不同。要不是很急著處理透支問題我大可先了解清楚再辦理退款,但目前已持續透支數個月,非常著急想趕快處理好讓事情落幕,麻煩各位解答我的疑惑,感激不盡!!

您好: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 實或引人誤解。」第26條:「補習班於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十。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為約定之給付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第一項約定應繳納費用,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但學生繳納之代辦費,不在此限。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物品者,應發還所代購之物品。」 建議您向消保會尋求協助,網址: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或撥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由專人為您服務。
我的配偶是馬來西亞籍, 結婚5年多, 每年都會回去1-2次, 每次2個月, 小孩出生後也是如此, 目前小孩滿4歲.
今年1月初她帶小孩回去過年, 原本預定在3月初回台灣, 但回來前3天告訴我將小孩送去讀書, 預定學期結束8月返台.
但於6月底透過通訊軟體告訴我她即將開始工作, 並想結束這段關係, 讓彼此開始新的生活. 並要跟我討論小孩要留在馬來西亞還是台灣. 她有排定8月初要回台灣動手術, 我就問她是否會將小孩帶回台灣. 起初她說等她回台灣再談, 在我一再追問後才跟我說沒打算帶小孩回台灣, 她覺得沒必要, 要看小孩我可以過去馬來西亞看她. 但我認為不論小孩將來要留在哪裡, 她這次回來都應該一起帶回來. 之前我問到小孩子簽證的問題她都依直說沒問題, 但我相信已經逾期居留了, 因為小孩是拿台灣護照馬來西亞觀光簽證入境. 小孩因為持有馬來西亞身分證所以只要不拿台灣護照出境應該不會有問題. 但我不清楚是否已經辦好馬來西亞護照. 因為我堅持她這次要一起帶小孩回台灣, 即使我告知她將採法律途徑, 她還是不願意繼續對話, 停止了所有聯絡, 也不回應我透過通訊軟體或簡訊的訊息.
目前我應該採取的法律途經應該是
1. 向台灣及馬來西亞法院提出請她履行同居義務??
2. 判決下來後再提出離婚的請求??
3. 離婚判決下來後再爭取監護權??
請有相關類似經驗的律師解答.
謝謝!!

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在線上遊戲中(LOL英雄聯盟),有一個人再8591花了80元找我陪他一起打一場遊戲,我的賣場有提到,如果我打得不好,那我可以再陪打一場。
第一場確實我沒有打好,到了第二場我覺得我打得還不錯,但是他還是說沒贏就不算。到了第三場贏了,他說我打得並沒有非常好= =
而且他實力非常差,幾乎是新手等級。回歸正題。
打了兩三場後,我覺得他的實力並不佳,我就跟他說我不打了。
看是要取消交易還是怎樣。
他一直問我為什麼,我就跟她說
【你爛成這樣,Carry個屌?】
然後他說
【我就是很爛,不太會玩才找你陪我打啊】
但是我一直拒絕 他最後惱羞成怒
他說最後就說
你罵我很爛,我有截圖,我要告你。
所有的對話都是我跟他的私訊,並沒有第三者。
所以公然侮辱是不成立的,那誹謗罪好像也是"企圖要讓第三者知道",但我沒有。
而且後面他也承認他很爛了 (我有截圖) 所以這應該不是誹謗吧。
我想請問各位專家這樣如果要告,比較能歸類在什麼罪形什麼條例?
那如果最後真的打起官司,我如果沒請律師,對方有,我勝訴的機率高嗎?
想知道說人家遊戲打的爛,有沒有涉及犯法。
然後如果我最後不起訴,他可以賠我所有車馬費和需工作請假的費用嗎?
麻煩律師能夠為我分析一下 謝謝

您好,如已經申請本票裁定了,但是對方名下無財產也無工作薪資可執行,但是卻有合法繼承遺產的部份,據說被家人拿走了,他口頭答應會索回支付卻拖延不行動,我可以申請債權人代位去處理此事嗎?該如何申請?此事我有以債權人身份與他家人傳訊和通過話,但是我感覺他和家人是故意不處理拖延的,車子他撞壞後說會修理至今沒修理停著,我車貸卻持續繳到我目前無力繳款,他家人也知悉卻仍是不出面調解此事,這真的使我蒙受極大的損害,目前我又於監理站發現車子撞壞後卻莫名奇妙的在台中停車停了五處地方,而且未繳停車費被罰款,由於這台車子當時是他未經我同意擅自開走說要修理的,我才沒追究此事,而且我目的只是希望車子修理賠償我就好,又知道他有遺產可以繼承賠償修理費,誰知道事情變成他家人拿走不歸還!若是提告頂多他進去關,我車子前面繳的幾十萬和剩下的二十多萬就能索討回來嗎?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前半段說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後半段說債務人有 ... (恕刪) 因為他名下目前確實無任何資產,而他阿公過世後他代位繼承他父親的部分,所以是合法繼承人之一,但是他伯父(也是繼承人之一)在完全隱匿的情況下賣掉房子後,錢沒給他,我就要求他去處理此事,也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平均三家分,但是拿給他媽媽了,可是他媽不給他,我就跟他說這件事應該就誰拿出這錢的誰負責才對,反正他去索討後突然又多出一張自書遺囑,而且還有錯字等很多疑點,反正我不管這些,那還是有特留份不是嗎?但是人家就是不給,而他就是拖著沒去處理!我就說可是我親耳聽見他伯母說錢是三家平分,當時還吞吞吐吐不說房子賣掉的總價,還是我以債權人身份逼他去查才知道買四百多萬,反正整件事情就是他好像無力處理他家人就是不給就對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取得債權憑證後,後續才能繼續追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母親在某餐飲店工作了近三十年
跟著老闆娘手白手起家至今
員工目前可能20人有
從以前就沒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近期才有人找上門
可是還是很惡劣的只有投保五個人,那五個人還包含老闆娘的兒子本身
(92年起變更的負責人)
所以以前我母親是自己在餐飲工會投保
這2~3年來因為看到老闆娘如何對待一個一個工作能力沒那麼強
或是
已工作10年上下的員工
惡意把時間縮短,整員工之類的,讓員工知難而退,退休金
1.有一個做1X幾年,退休金30萬採每月領一萬
2.今年五月一個做8年的,10萬退休金, 還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還故意跟某員工講,想讓員工間傳開來,最好傳給我母親(剩下她最元老)
我認為她故意要嚇唬她們這些婆婆媽媽的
恫嚇退休金就是那麼少,並且還要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我後來在想..妳都沒幫員工投保了,妳應該會怕勞保局才對,還去那邊簽切結書??)
昨晚跟例2的當事人求證過,並無去勞保局簽切結書。
所以有把上班打卡紀錄先留存(這兩三年間)
以往我母親都是自行登記每天上下班時間和薪水
但是有可能約十年被我母親撕掉(她自己也忘了原因)
之前有去勞工局問過
這要自己細算很多,包涵員工做七天要休息一天
超過工時的加班費(前2小時1.34,後1.67)
這些似乎很難算
(加上我母親自己撕掉可能十年的紀錄)
最近老闆娘在跟她聊退休金這塊
說要以現在的新制6%去換算我母親的年資(77萬多)
可是 我請朋友算一下
如果是舊制應該是168萬
我聽說因為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
所以不用談什麼新舊制的問題
這種小吃店、餐飲店的,願意給退休金就不錯了
(可是事情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不是嗎?難道雇主願意給就該感謝了?)
因為不懂,不知道怎麼談..弄得我媽媽非常煩惱
我也很煩惱,因為很不甘心母親的辛苦換來那麼少的退休金
因為媽媽是那種做事全力以赴的鄉下人
常常看不下去,叫她不用做的那麼趕那麼賣力
她還是做不到(個性如此)
真的捨不得媽媽這樣
請求幫助!!


請問律師們
我今天去了律師公會,不過我沒有得到一個明確方向
他給我意見是
去勞工處申請調解
可是我媽還沒到那個地步(還沒翻臉或正式談退休)
我們想知道
怎樣退休計算才合理?
因為我媽已經請領過勞保舊制(她自己在餐飲工會投保的)
另外
我下午回來後打勞資法律諮詢(412-8518)
這位回的,讓我有驚嚇到
他說 這樣會有風險問題
77年時雇主就應該幫勞工投保
我媽媽會變成共犯??
甚至有可能當年領的退休金會被追回...
我媽媽當年根本不知道資方應該幫勞方投保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那個年代很多婆婆媽媽不就都得具備這類法律知識才能工作嗎?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會變成共犯??
所有錢都是我媽媽在餐飲工會繳的,她自己領的
還有可能被追回?被誰追回呢?
這樣聽一聽,我媽媽的老闆娘也夠可惡了
27年來~~~~~~隻字未提!
直到前幾個月或許有人舉報或幹嘛
才開始講勞退6%的事情...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他必須要舉證是借貸
但原則上是對方要證明的
至於散佈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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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須證明雙方有借貸之合意,另關於對方恐嚇之言論,您可加以錄音或保留相關訊息紀錄,再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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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男主管A君和女同事B君在同一辦事處上班有6年之久,同一辦事處內同仁有的懶惰不作事的,但他們兩人為了工作業績及辦事處聲望,兩人常一起同進出公開場合及同一部車乘載外出辦公或是到總公司辦公,他們都會相互幫忙及相挺,努力完成很多目標.兩人目前也都已婚,有幸福美滿的家庭,今被有心人士以有色眼光向公司老闆投訴,說他們有不倫之事,兩人走的很近,關係不尋常,甚至說男的老實而女的很敢,老闆聽了很生氣並電話告知男主管A君有人投訴之情事,然男主管A君隔日便到總公司向老闆澄清投訴之事,非屬事實,是有心人士故意造謠,他們皆是坦蕩蕩光明的在作事,為了工作業績而努力,絕無像投訴所說有什麼不倫之事發生,可老闆卻說無風不起浪,深信確有此事.男主管A君向老闆提出想知道造謠者是誰,但老闆不肯說出.
今老闆將男主管A君調離原辦事處,但有心人士造謠之內容(兩人有曖昧關係,常常一起同部車外出,男的老實女的很敢等..不知道後續很有什麼更離譜的話語)卻在總公司傳開來,這對男主管A君及女同事B君造成名譽上的毀損,且兩人的家人在地方是有名望的家族.
想請教這樣的情形,男主管A君及女同事B君該如何自保及自救,對於造謠者(不知道確切是誰跟老闆說的)及傳播者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或是其他方式,避免讓這些謠言傷害增大.雖然謠言止於智者,但封閉的公司文化就是充滿著八卦及看好戲的心態存在.
謝謝您!!





主要因無夫妻之實及生病時未照顧我.詳細訴狀如下:.
一. 主張訴訟之標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訴請離婚
二. 事實陳述:
1. 被告張妍羚與我游定承自民國90年一月結婚至今,行房次數平均一年不到一次.每次約她都有千百種理由拒絕我:你現在很髒,去洗澡.洗完澡他想睡.今天很累,大姨媽來,白天不喜歡,小孩子在家不方便,頭痛,肚子痛,全身有一點不舒服都不行. 2. 2012年1月份的某一個星期六,至今已經3年多.不僅是性關係,一些親密舉動,甚至連擁抱,都被他面帶厭惡地推開.即便從去年10月開始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至今,一樣拒絕任何親密行為 3. .2013年三月某一個晚上下雨後在家樓下騎機車閃小狗摔斷腿,坐在地上不能動,連路人都會好心幫我撐傘,幫忙叫救護車.但當我跟她說我摔斷腿要坐救護車急救去了.他跟我現在外面下雨,他不想出門了.那次住院三天,他除了來拿走機車鑰,就沒來看過我 4. 2014年228動肛門廔管手術,開完刀不到半小時,他就吵著要回家,之後住院4天都沒來看我.術後2個月的復原跟包紮傷口,全都是我自己做,他連我傷口看都沒看過.術後我自己傷口都只能自己包紮. 5. 今年1月1號4天連假,我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發,在家裡痛的死去活來,他丟下我一人,帶著小孩去台北玩4天. 6. 今年1月29號動頸部椎間盤突出手術,住了7天院,他除了動手術完當天在醫院睡了4個鐘頭(睡飽就回家),之後只來兩天各待不到十分鐘就走了,我家到醫院的距離,機車不到5分鐘,他都不肯多花一點時間陪我.我現在算年輕,住院不需要太多照顧,他就已經愛理不理,等我老到臥病在床,到時候更不可能會照顧我. 7. 今年農曆年假6天,我剛動完手術,他本來也打算帶小孩回他母親的旗山家玩6天,把我丟在台中.後來剛好他生病掛急診住院作罷.他住院期間我還拖著剛手術完的病體去醫院照顧他 8. 未盡母親之責: 女兒從小就容易生病.小時候易發燒,之後則是眼睛長針眼,發炎容易紅,加上遺傳性弱視,很小就戴眼鏡.牙齒長不好,從6年級開始做矯正.帶小孩去看眼科,牙科都是我帶小孩去的,常常我下了班,看到他眼睛紅的誇張,或是摸到小孩發燒很燙,我才匆忙帶小孩去看醫生.而他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一次,小孩在幼稚園老師就說他上吐下瀉,要我們下班帶去看醫生.他跟我說,約了朋友要出去吃飯,叫我自己處理.我帶女兒去醫院吊完點滴,弄得很晚才回到家.好不容易孩子退燒,剛睡著.他打電話給我說被搶,硬要叫我丟下小孩去警局接他. 9. 我母親在走之前在醫院臥床從民國98年10月到99年6月,10個月時間,他到醫院探視不到5次,這5次幾乎都是我開車拖著他去的. 10. 我父親前年7月20號住院到10月17號過世,三個月時間,他去探視不到三次.澄清醫院只不到5分鐘機車的距離. 11. 金錢觀:認識他以來,他就一直喜歡負債消費.還沒經濟能力時,就刷卡買機車.卡爆了,我幫他還.之後結婚小聘加上婚禮禮金幾十萬現金,要用來支付裝潢及家具費用,他全部用刷卡付,說身上要留一些現金,沒多久現金沒了,卡債卻沒還.我那時候就用信用貸款幫他還清,以為就不會再欠了,沒想到三年內幫他還了兩次二三十萬的卡債.後來越來越多致我申請債務協商,總共要還120幾萬.從民國93年還到103年底才還完.之間薪水最少時只有3萬,扣掉還款1.6萬,小孩及家用,每月不到五千元生活,沒錢吃飯他從來沒幫助過我. 12. 2013年一月他卡又刷欠10幾萬,我要求他提出分期付款還清後,到2014年10月,短短18個月,又欠18萬多,我再幫他還最後一次.到現在卡債又欠超過4萬,薪水只有2萬多,每月卻有一萬的債務在累積,真是太誇張了 13. 個人衛生習慣:他現在藉病辭去工作在家賦閒.每天除了看電視,玩手機.甚麼事都不做,房間亂.吃完的東西,隨手丟在桌上.即使發臭長果蠅也不肯拿垃圾去丟. 14. 動不動就說房子是他媽買的,是他的.你不高興就滾出去.你們兩個甚麼時候要滾?最終無法承受他的精神轟炸,於今年5月被趕出去住,鑰匙也被要求還給他,無法再住在一起.
綜合以上的事由,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在心理與生理皆已達無法再維持婚姻的地步,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判准離婚
三:雙方無共同財產.未成年女兒現在13歲,因原告我游定承有足夠經濟能力,身體可以負擔,與女兒感情良好,請求法官大人判決給我.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回應被告家暴控訴:被告對女兒教育從不參與;但每每女兒犯錯均大聲斥責,從小一直如此.為免女兒學到他的壞脾氣,多次要求他要好言相勸,凡事耐心教導,真的屢教不聽再處罰,而不是甚麼都不教,等他犯錯了再加以責備.但是,他總是不聽勸,而且對我加以挑釁,一再地說有本事你打我阿,有種你打打看.終致忍無可忍動手.第一次我把氣發在廁所的門,他再挑釁我才動手打他.之後即使他再挑釁,我也沒再動手,以致於女兒現在有樣學樣,一不高興就跟他一樣大吼大叫
出庭兩次了.法官都要求我要舉證,無奈這些不易舉證.請問我要如何補強?若不能補強,是否敗訴機率較高?我現在被迫遷出住所,是否會被他告遺棄?日後他要求我搬回去,並負擔他的開銷,是否可以拒絕?若勝訴是否必須與他分配剩餘財產?我有遺產一棟房子及兩百萬,另有一百多萬存款.
懇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對方對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次須提出證據說明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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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找個律師協助你
已經走走到這狀況
自己硬拼不利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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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目前20歲
在19歲時因為有些想要購買的物品 大約十萬元 想說去進行貸款 在臉書上搜尋到相關人士 便與他洽談了
六月八號下午 他請我拿抵押品去貸款 我跟他說沒有 他請我將機車當掉 拿到貸款的錢再贖回來即可 (機車一共當了三萬元 我私底下跟朋友再借兩萬元 = 總數五萬元)
六月九號中午 我跟他於板橋火車站見面 時間約下午一點 我繳交了雙證件影本 畢業證書影本 現金五萬元 (我有在雙證件影本上面蓋手印)
之後過程中他一直拖拖拉拉 到後來六月中 又給了他差不多四千元
六月十八號早上 他說要使用代書貸款 需要我的存摺 印章 提款卡 我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發現代書貸款似乎真的需要 所以我將兩個帳號(華南銀行 彰化銀行)都交給他了 之後我們有在附近的便利商店 確認過我的密碼是否正確
六月二十六號下午 他約我見面 之後請我砍掉對話紀錄 說是自己有些問題 不想牽扯到我 我照做了 (一開始商談的對話 我有手機截圖留著)
六月三十號下午 他們說是請我過去拿我貸款的錢 叫我去將戶頭的錢領出來 結果 我將現金領出來後 他們又將現金給收回去了 說是七月二號中午 會全部一次給我
七月二號中午 我等不到消息 便有報警的打算 下午彰化銀行說我的戶頭有資金異動的紀錄 我有請他們先將我的帳戶停止 之後 我打去華南銀行 他們說 我的帳戶已經被當成詐欺帳戶了..
想 請問 本人目前沒有工作 對話紀錄我還有留著一部分 見面地點和時間 大約都還記得 目前收到警局的傳票 7月31號要到案(另外 銀行通知我變成警示戶時是7月初 警局等到我滿20 7/19 才寄信 請問這有什麼影響嗎?) 我有需要準備什麼嗎? 我這樣的條件會對我很不利嗎?請律師大概要多少呢?如果官司打贏我要賠錢給另外一位被詐騙的人嗎?




律師好 94年爸媽向友人借款200萬 友人要我們一家5口一起簽一張400萬的本票 之後因為爸媽無法還款 95年法院發強制執行的公文到我們三兄弟的公司來強制扣款 強制執行總金額為150萬 因為當時剛出社會加上爸媽沒跟我們說狀況 所以我們開庭的時候沒出庭不太了解狀況 只能依法院執行來做扣款 目前已經執行約144萬 最近我想跟對方用法院執行的150萬直接還清但是有些問題想要向律師詢問
1.因為對方說150萬還完還會再追加 請問我一定要還到本票面額400萬嗎? 還是我只要扣到法院執行的150萬加利息就好?
2.因為兩個哥哥工作都不穩定 所以現在只有扣我的薪水 請問這樣我一定要 扣到150萬嗎?還是我可以扣到一部份其他請他找哥哥扣
謝謝您

在去年11月底發生車禍,直到七月初才申請調解。因本身工作繁忙,對方及保險公司的推托,導致延誤調解時間。第一次申請調解,對方沒出現;第二次賠償金額談不攏,第三次今天07/22,時間已超過六個月,是否能夠向對方提告?
初步分析已研判,車禍肇事主因為對方全盤違規導致,我方則無任何肇事因素。車禍時手臂直接被客車車輪輾過,工作須搬重,導致工作已休假長達5個月;月薪三萬五,加上機車修理費用兩萬五千多。
總共加起來也達十餘萬,但對方保險公司卻說最多只能五萬..............
連調解的委員在旁邊都聽不下去叫我直接告,收據/證明,這些都有了;可對方遲遲不肯讓步。
我希望能夠知道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可以提告哪些?可以提出哪些賠償等等
如有經驗或是了解的律師大哥大姊,請告訴我給我建議,感謝!

於民國102年8月左右,以前學生時期打工的主管(後稱前主管),詢問我是否要借錢給他的客人,然後我每個月就會有月息1-5%左右的收入,一開始金額一萬元左右,扣除利息後匯款給?前主管,例如借款一萬的話,扣掉5%(500元),匯款到前主管帳戶9500元,等到下個月的時候就要付我利息500元,原本一開始只打算借出幾萬元就好,可是我前主管非常會拜託,說他的客人急需用錢,利息又高,所以直到102年12月累積13萬元的借款,已經快超出我的能力範圍,我就跟我前主管說,我已無能力繼續借款,且已經好幾個月未付息給我,於是我要求償還全部本金跟積欠利息,最後在103年2月償還前欠利息及本金,尚餘七萬元,然後是以前主管個人名義跟我借用。
但是之後就推託投資失利,加上丈夫過世等,一再拖欠,直到103年9月,我口頭提到要提起訴訟,才因而還我兩萬元,但直到目前,所欠的五萬元就一直不償還,我原想收回本金就好,利息不算也可,但面對這樣的態度,想連本帶利取回。
請問:
一、我只有網路銀行的匯款明細、line對話內容和雙方往來簡訊,是否可以當作舉證?簡訊無提起金額
二、如果我要要求利息,是否可以依照法定年利率5%請求?


您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17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請先向各地勞工局申訴,無效果後再考慮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薪資。
各位律師您好:
我老公被姪女告傷害經查證已到地檢署,但尚未收到通知要上法院,目前雙方有意和解,請問要做什麼動作才能完全撤銷傷害告訴案件,還是已經來不及一定要上法院這個程序?
另為求自保,請問各位律師,以下是姪女在網路散佈的不實文字,可否告她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1.不要把阿嬤當作老人癡呆,把所有事都賴給她,每次放到冰箱壞掉的東西都說是她用的(事實證明.有證人:就是老人家把東西塞到冰箱不肯丟,要煩請小姑丟才可以,不然老人家會不爽)
2.為什麼阿嬤過年要包紅包給兒子媳婦一個人$xxxx,我很好奇你們怎麼收的下來,你們不是有在賺錢嗎,真的很扯,她的生日或母親節你們有打過一次電話或幫他過生日嗎,晚輩沒拿錢給他就很扯了,怎麼可能還要她的錢阿(事實證明:有幫老人家過,證人:一堆)
3.帶阿嬤來醫院看病,最好她沒事,不然我和妳(指的是我)沒完沒了,你和她住一起也知道他生病也不理他,你們自已去看醫生也不順便帶她去,姓x的(指的是我),要跟我嗆,你年紀還比我小,我還會怕你嗎,不要叫你老公出來壓我,你們沒資格說要打我,只有我大舅舅和大舅媽才有資格,你們自已平常對老人家怎樣你們自已心知肚明,平常如果做的好,我會這麼肚爛嗎,我沒做錯事情也不可能跟你們道歉(事實證明,沒有不理老人家,沒有不帶她去看醫生)
以上的言論才會導致姪女回阿嬤家跟我老公起爭執,姪女失婚三個小孩還酗酒,因領政府補助跟本不需要工作,在家裡很閒,所以一直管閒事,三五不時回來鬧,真的快要受不...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吧,給我點意見,謝謝


您好
若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建議雙方白紙黑字簽署和解協議書,通常是約定一筆和解金或者道歉,看雙方協商結果而定。
特別提醒注意,建議我方付錢或道歉後,對方要同時交付已經簽字用印的撤回告訴狀給我方,我方可以遞狀撤回告訴,避免對方收到錢後,甩賴不去撤回告訴。
和解協議書與撤回告訴狀攸關雙方權益,用語宜謹慎,避免將來節外生枝,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若要與柯俊吉聯繫,貴方可以在臉書留言、發訊息,或者直接致電、發電子郵件方式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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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闆自己打一張合約要我簽約,我有簽了名,只簽我的名,他付我到澳洲的機票錢以及每個月的保險費,以及包我吃三餐,但我也要煮給他兒子吃,並且說我不得解約。工作內容
1.煮他兒子的三餐
2..打掃及整理房子
3.整理老闆的碩士課業重點資料
4.管理網站
他的合約上面沒有附註說合約時間要多長、 就叫我簽了(但口頭有說要一年)也沒說一天做幾個小時,但我認為工作時間以及薪資比應該會低於基本工資。我拿打工簽證,所以可以在當地打工,在澳洲基本工資是一小時十七塊澳幣、 相當於台幣四百二十五元、 並且須給年假二十天、 他只想給我十五天、 請問這種合約是否違法?
以及在澳洲是否成立?
我接下來如何保護我自己?
非常謝謝律師指點。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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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財產即有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故應於提起訴訟前,妥善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請求分配之;若欲針對對方財產聲請假扣押,應先蒐集對方脫產之錄音證據,以利做為證據向法院聲請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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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妹妹本身是檳榔攤的會計
因為每次拿取的金額不一定.所以不清楚盜用金額為多少
但老闆結算營業額後.未扣除每月基本開銷跟每月盈虧
所有短少的金額都算在妹妹盜用的金額上 金額為680萬
事情發生後.我陪同妹妹去和老闆坦承跟和解的
當天老闆帶妹妹去警局備案.回來店裡之後開始要求妹妹寫下自白書
自白書中要求妹妹要寫下我和妹妹的男友都是知情者來做為老闆的保障.
在這期間.老闆變賣了我們身上所有能變賣的金飾手機和汽車還拿走了我們的雙證件跟存簿
談和解時.有提到每月償還的金額.而我和妹妹到目前為止依舊還在老闆店內工作
老闆不相信我和妹妹的男友不知情.所以一直要求妹妹自白書上要寫著我們知情的事情. 因為妹妹不願意照做. 老闆生氣又帶著我們上警局備案
去完警局後.又要求我們去店內談和解寫自白..也要求我和妹妹的男友承認我們有共同犯罪!
這陣子老闆要求妹妹寫自白時常用言語刺激妹妹.導致妹妹目前的精狀況變得ˊ不好!
我知道今天妹妹做錯事情了.而我們是真的有誠意要環款跟和解!
只是老闆那方面那我們無法負荷.我想請問我們嘎怎麼做!?
在這期間.我有不斷跟老闆提過請公證人來做公證.保障老闆也保障我們.
但老闆依舊拒絕只一直強調自白書!!我們現在真的不知道還能怎麼做!
因為私下和解的狀況跟態度一直在變.我們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警察局移送至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作成調解筆錄,亦較為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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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請問有關教育訓練契約的問題,我上禮拜去參加園所的教育訓練課程,並簽訂了合約,因為我簽訂合約後前去工作,覺得不適,所以想違約
但合約上內容說明權益與義務有提到:
教育訓練時間為:99年8月1日~100年9月31日(此為假設日期不是真實日期)
雙方未完成簽訂教育訓練契約者,甲方只給付乙方基本工資,乙方不能享有甲方所提供知各項福利獎金。
雙方完成簽訂教育訓練契約,契約完成生效後,若乙方於教育訓練契約服務時間未滿而離職者,需賠償甲方兩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若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及甲方找到職務代理人員完成接受任務,賠償甲方一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賠償金額需用現金賠償完成,若不足得逕行自福利獎金扣抵。
契約終止:乙方因故需提前離職時,需辦妥業務交接離職手續。為領薪資將不從銀行轉帳,乙方到園發給以現金。並終止教育訓練契約。
問題是:我並非於8/1就到職,我8/16到職參與訓練,且未繳交新進員工報到應繳資料(包括基本資料表、照片、印章、學歷、體檢表等),而應繳資料上方又有一行字說明:"以下所有證明文件請於第一天上班日需全數備齊,並繳交主管,方可受聘為正是教職員工。"(可是我已經到職兩日了,甲方並未催促繳交所以還未繳交),且我實際上班到現在只有兩天(不含前一天職前訓練),如果此時說離職,需要賠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