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
女朋友消失不見二天多
女友有罹患重度憂鬱以及多次自殺紀錄
我很心急如焚,又不知道該上哪去找
心情難過之餘,喝了點酒也吃了安眠藥睡
睡沒多久就接獲女友自殺送醫的消息
到醫院以後
就看到女友的朋友在裡用女手的手機
我當時要拿手機來看有沒有女友為什麼消失,以及自殺的線索之類等等
對方不肯給我,然後我就在旁邊要求了三次把手機給我
對方就把手機猛一丟在我身上,我暴怒出手打了對方幾下
對方也罵我"回家去死
這個衝突中對方沒有打我
然後隔天就接到派出所電話
說對方告我傷害
事情發生後 我有當面跟對方道歉 也有傳簡訊跟對方道歉
對方也都接受!!也說會撤告。
但事情到現在一個多月
對方開始避不見面,似乎有意要告到底!!!
直到今天開完偵查庭,我再次表達想和解意願!!
可對方不肯的樣子。
我想請問各大律師
我該怎麼做?
我可以告他什麼?公共汙辱或是恐嚇?
人證可以請我女友當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