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律師
我在去年年中結婚,婚期快到時前夫突然說要離職,當下他說因為被其他公司挖角所以決定離開現有公司 ,但後來他並沒有去上班,並告訴我決定自己接廣告案子(他原是廣告業務)並說還有額外跟親戚投資,每月至少有12萬收入,並對我家生意有興趣,希望可以一起學習
當時認為他確定有固定收入就好,也沒多想,還辦了一個共同賬戶,打算定期存家用基金跟未來育兒費用
但始終沒見過他有匯錢進去,每當我詢問時,其中已工作需要為由不斷跟我借錢,我對此行業一竅不通,當下覺得自己老公不會騙自己,於是覺得他工作不順利,能幫就幫,但好幾個月過去,每次我問起他總是有其他藉口,後期常常因為此事吵架
沒多久後,當時有個銀行優惠 ,我媽媽見了覺得不錯,於是單純的想是自己的女婿沒關係,就去跟他開個共同賬戶,錢是媽媽的,媽媽也跟銀行員講明, 此金額沒有要讓他拿來使用,只是暫時放在這個賬戶中,沒想到他卻自行申請網路轉賬,自己轉了錢出去,私下還打電話跟銀行員說不要去跟媽媽說,後來火包不住紙,才跟媽媽坦誠,錢是他領走的,並表示“只是想說試試看那個賬戶是否能正常使用”,並承諾隔天馬上會把錢歸還給媽媽,沒想到隔天不但沒歸還,還又在領走兩萬,跟我媽媽說是他朋友需要,他要借他朋友收取高額利息,當時媽媽聽了感到很可怕,覺得他似乎很懂得高利貸的運作方式,而我與他的共同賬戶,因為放了一筆定存,錢是我的,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把裡面的利息幾乎領光
甚至偷拿我領出放在家裡的現金,我實在忍無可忍,認為它行為偏差太嚴重,因此提離婚,此時他身邊有朋友發覺不對勁,才來跟我講了一些他的過去,說他常常到處裝可憐騙人錢,也欠前女友錢不還,而且非常愛賭博,賭得很大,曾跟高利貸有來往過,以為他願意走入婚姻是因為真的改邪歸正
事後跟我前夫談的時候,他坦誠他過去的確愛賭博,但是已經在認識我之前戒了,欠前女友的錢,他爸爸有在幫他還,工作方面是一開始有接案子沒錯,但是後來覺得沒辦法打理讓給別人了,他將所有的錢給了他一個做賭場的親戚,說親戚答應他會給他高額紅利,結果都沒有,還一直虧錢,所以他才一直投錢進去,想補回來,在四月中他親手寫了一張借據,沒有蓋手印,但是他的字跡跟簽名,期限是5/31,但期限到後一毛錢也沒還,還嗆我說,那只是他的字跡不能證明什麼,沒有法律效益,而且錢是共同賬戶,他本來就可以領,所以也不算盜領,拿家裡的現金,我沒有裝攝影機,沒證據,所以我不能對他怎樣
後來他又為了想挽回婚姻,試圖示好,要跟我寫另一張借據(這張借據金額較小),這次有蓋手印,原先他媽媽說要負責任,並非沒有不管,後來卻表示,因為我們離婚了所以不乾她的事情,當初說要負責是希望能付了錢了事保持婚姻關係,令我非常傻眼,連家長都可以這樣不守信用,而且始終沒有向我家道歉,現在過了三個月,我都要不斷地一直催,他才匯一點點錢來,從來都沒有按時繳,我不催,他就當沒事,令我實在覺得身心疲憊,因為他離開後,我才陸續收到很多應該是他要繳的賬單費用,他匯給我的錢只夠繳這些,真正欠我的本金目前大概只還了幾千塊,幾乎是沒還的狀態
另外,後來他朋友有告訴我,其實早懷疑他對我本來就不安好心
當時朋友聚會時,朋友覺得他對我比他歷代女友來的好,並問他怎麼對這個比較特別,當時他就回答說“她家做生意的!”,而在婚前兩周就突然說要離職,跟我講說他爸爸有幫他存一筆錢,結婚後就給我們,還要拿來買房子,因自己知道不善理財,未來錢也都歸我管,也訂了一台BMW車子(後來他還po在fb上表示牽車)當下並沒多想,並非為了錢而跟他結婚,認為他有正當工作,而且家裡也準備一筆基金,兩人一起打拼存錢也沒什麼問題
誰知道後來車子是騙的,爸爸替他存的錢也是騙的(問他媽媽說不是有存一筆錢要買房子,對方媽媽說早被他花完了!) 問說會賭博?他媽媽居然說 偶而一兩千塊 小玩而已啦 ,但我前夫有跟我坦言他曾賭掉一千八百多萬, 他的父母知道卻什麼都沒說,也沒阻擋這門婚事,甚至幫忙一起騙,當初只跟我講了一句 他沒有存錢喔,沒想到從頭到尾所有都是騙的,根本什麼都沒有,現在因為連他的家長也擺爛不願處理,簡直是幫兇,我實在很崩潰,每天為了這事情都睡也睡不好,精神狀態很差,我同時也懷疑他以為我家做生意的所以很有錢,所以才一直演戲對我很好,好騙我結婚,請問這樣可以告他詐欺,騙婚,及造成我精神損失,並要求當初結婚的見面禮全部討回嗎?實在覺得這整家人都非常可惡,深感覺得被騙婚
如果我要告他,有哪些是可成立的罪行 ? 程序我要如何走?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之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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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剛滿18歲的大學生。
昨天晚上回家時檢查信箱發現裡面有一張A4列印紙上面寫請我三天內到轄區警局領取司法文件,沒有署名承辦員警只有蓋轄區警局印章。
收到警察局不具名文件母親非常緊張晚上十點半馬上飛車前往警察局詢問,由於沒有署名不知道是誰發的文件,查了班表和負責區域人員之後才用Line通話聯絡已經下班的員警東翻西找找到三四張文件。
值班警察拿了其中一張給我其他的拿在另一名員警手裡
但沒有讓我細看,所以只看了一眼拿在櫃台值班警察手裡的文件,記得有?妨礙名譽?字樣,是台北文山分局發出,而我在高雄的一間派出所。
迫於父母與員警壓力,我沒有時間細看就在員警手指的地方簽名,所以沒有看到對於我的稱謂為何。
簽完名之後這張文件隨即被收回,我根本不知道我簽了什麼。
遠遠看到另一名員警在一張印有表格的紙上應該是?已通知本人?或者其他類似陳述的地方打勾。
臨走前給了我一張標準的警察局通知單,上面只有刑事案件和到案時間,到案時間已經是兩天前(7/29下午兩點)了。
值班員警電話連絡台北文山分局之後跟我父親(不是跟我)說後天下午直接打通知單上的電話跟偵查佐聯絡。
剛剛在網路上到處找資料的時候發現,似乎根本不應該理會完全非正式的?通知領取?文件,也不應該簽一張我根本不知道是什麼的文件,我有哪裡做錯了嗎?
我後天要打那通電話嗎?
如果他要求我從高雄跑到台北辦事情一定要去嗎?
其他問題文有律師說修法後沒有正當理由可以直接請檢察官開拘票,沒有錢上台北可以算正當理由嗎?

104年4月19因脊椎長骨刺開刀.於4月24出院.醫生建議至少要休1個月以上.可是有人說最好要休養3個月才保險.以防萬一又復發.於是我有一位同事.於104年5月30至6月1日間.打了好幾次電話和line給我.跟我說你要休息3個月.那你沒錢付房租和生活費怎麼辦?要不要我幫你投資.說是投資10萬.一個月利息可拿25000元.而1個月的利息是分2次會匯給我.(她有傳他銀行的帳戶給我匯錢用.可是是用她女兒的名字.因為她說她這個帳戶不想讓她老公知道).是先是假裝很關心我.心疼我.想幫助我...等等.我當時也很開心有這樣的好康.於是我在很單純的想法下相信了她要幫助我的話.於是在6月2日早上去中國信託開戶.順便用現金匯了86000(因為之前他欠我1500).當時她是說這是投資10萬.先扣掉前半個月的利息12500元.加上扣掉欠我的1500元.所以叫我匯86000即可.之後於7月2日有拿13000的利息來給我.而我於6/3也有表示說我要先撤5萬回來急用.她也答應在7/15匯給我5萬加上利息12500共62500元.留5萬再換其他公司投資.我也說好.(在6/2~6/3期間又想騙我說有一張別人的票7萬要換現金.5天可賺14000元.因為我真的沒錢.所以當下就婉拒了)又於7/6傳訊息跟我說她決定於7/13~7/15要去香港玩.可能15日無法匯利息給我.我一急就說那你打壞我的計畫了.(因為我每月1日要交房租.16日跟我爸約好要拿5萬回鄉下讓他去預約開刀住院的費用).最後她來電很生氣罵了一堆話.但是還是當映我最晚16日早上一定權會還我.於是我就很放心等她16日匯錢給我好讓我拿給我爸看並以及安排住院事宜.沒想到16日打了一整天電話不接也傳訊息不回.直到傍晚突然用私人電話打來說這是國際電話.還在香港.護照不見.17日拿到簽證回台再打給我和我處理.我還擔心她打國際電話很貴.於是跟她說好吧!到了17日又用盡方法還是找不到人.於是我開始憂鬱症發作了.安眠吃了很多才能靜下來.甚至想自殺..一直到7/17之後她就人間蒸發了.於是我7/20到派出所報案告她詐欺.直到警察找到她時.她於25日到派出所做筆錄之後.我跟公司的老闆同事們說這件事.才知道她根本沒去香港.在騙我的期間還一直有上班工作.她根本是想躲避我.因為公司也有人讓他用同樣手法騙.只是沒騙成.但是她有用其他理由騙到一位好同事4000元.現在就等法院開庭了.請問這樣的情況描述.是否可告她詐欺和請求民事賠償嗎?因為我是單親又是低收入戶.學歷又不高.又有中度憂鬱症.法律常識又不足.沒了這些救命錢.我真的快想自殺了




7/15當天打工回家後,順路去買一些飯菜,我騎機車時速大約20,後來在黃網線被違規的轎車撞倒,左腳部分擦傷,大腿有個手掌大小的紫色瘀青(隔天換藥發現), 當下我馬上報警,對方堅持他有急事必須立刻離開,留給我一張名片後立即離去,警察在30分鐘後到現場,警察要我先去驗傷在來做筆錄,等連絡到對方or找到 對方在通知我。過了3天對方的「友人」打電話給我願意賠償我們的損失,大略算一下 (機車修理費20000 + 養傷期間未做的工資15天*1500 = 42500 ) 開出4萬,但對方不答應只願意賠償機車修理費,中間也在電話中談了不少次,最後一次談話對方的「友人」講話態度越趨......隨後我也火氣上升,現在是考慮 要向對方提告,【但不清楚要準備什麼東西、談話中的錄音可否作為證據、薪資部分當時去應徵是和我講1天1500,實際薪資不確定,可否以日薪1500計算?】
PS: 打工內容: 水電消防設備的維修、水管電線配線......等

新北市一名25歲的年輕男子,在臉書張貼警告訊息,要朋友晚上別出門,因為有人相約5號晚間在中和熱炒店談判,還PO上滿桌子槍枝的照片,由於訊息不斷被轉貼,加上日前才有網友拿舊照片移花接木,散佈不實治安事件,弄的人心惶惶,警方慎重找來PO網當事人查證,發現一場烏龍。
25歲的許姓男子說他很後悔,即使頭戴紅帽、口罩,還用手摀著嘴,就是不想被人認出來,因為5號下午他在臉書散布不實訊息,奉勸今晚少出門,對方約在中和熱炒店集合,還PO了張桌上放滿各式長短槍的照片,訊息被轉載弄人心惶惶,警方趕緊把人約談到了解。
原來一切都是烏龍,照片移花接木訊息聽來的,男子辯稱不知道自己行為可能觸法,警方訊後依「恐嚇公眾安全罪」移送。
其實暑假剛開始,包括新北市三蘆、雙和都有類似不實流言,使得民眾不安,警方呼籲不要隨意分享或轉PO訊息,以免惹來官司。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061632977.html
華視 – 2015年7月6日 上午6:00
(一)刑法第151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件許男或許雖悉出於善意而奉勸公眾少出門,惟依其所發表之內容整體以觀,仍有可能成立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而致生危害公安之恐嚇公眾罪。故於網路上發表言論或張貼訊息之行為實應謹慎為宜。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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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偉有吸食安非他命的習慣,也因此認識了一些有同樣習慣的朋友,小偉可以用比較便宜的價錢買到安非他命,所以朋友們都託小偉向上游買貨。後來,因小偉的朋友吸食安非他命被抓,供出都是向小偉購買安非他命,小偉因而遭到逮捕羈押,檢察官並以販賣二級毒品罪起訴小偉,小偉不斷喊冤說自己只是幫朋友調貨,不是販賣。
販賣二級毒品,例如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而單純轉讓二級毒品,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刑度差別甚大,且影響可否緩刑等問題。
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客觀上都是將毒品交付他人,單從行為外觀上,其實無法判斷究竟是販賣毒品,還是單純交付毒品。所以實務上,法院區別和認定係以行為人主觀有無營利之意思為判斷基準,如果行為人交付毒品,係基於營利之意思,法院會判定為販賣;如果行為人交付毒品時,並非基於營利之意思,則為單純轉讓。不過,行為人究竟是否基於營利意思而交付毒品,並不容易判斷,也因此在審判實務上,被告之辯護人必須要能從諸多間接事證來證明被告並非基於營利意思而交付毒品,例如:進貨筆記,或傳訊詰問上游等,盡可能證明被告僅單純轉讓,而非販賣,以減輕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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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營業秘密法第2條就營業秘密客體有詳細之規定,亦即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另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因此若利用之前在公司受到保護之客戶資料,加以利用,確實會有民事刑事之問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您好
如前面幾位律師所述,客戶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有一定要件,且認定較嚴格。
不過,刑法第317條另有規定『洩漏工商秘密罪』,這部分,要看你任職舊公司的實際情況,任職時有沒簽約要求對客戶名單須保密,或者公司對於業務使用客戶名單時有進行管制措施,例如密碼之類的,視具體情況,認定是否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
此外,你到新公司任職後,向原本舊公司客戶推銷產品,聯絡方式如何取得?假使是離職時從公司電腦拷貝取走, 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一併提醒注意。
法律分析精準度需要審閱詳細資料,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律師諮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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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我弟
犯案者:我弟的朋友
事情經過......
7/26(日)犯案者想跟車主借車子一下子但遲遲沒還,之後聯絡犯案者都沒回應
7/27(一)中午的時間犯案者才還車子給車主
7/28(二)警察根據車子找上門來,說車主開車去砸店(發生時間是七月二十七日早上十點多),之後車主就去警察局做筆錄,當天晚上車主回家跟家人說他跟警察解釋說他只是單純借車子給犯案者,並不是提供車子的共犯也不知情車子被拿去當犯案工具,而且借車當天車主人在工廠上班,希望警察可以打電話詢問工廠的人作車主本身的在場證明但偵訊組的警察不聽解釋也不願意打電話還說要車主把犯案者找出來不然就要他承擔刑責,全家人聽完車主在警局的做筆錄的經過都感到心生恐懼

不好意思想詢問一下幾個問題
我朋友在7/25日騎著我的機車上班(我的朋友成年無照)
在橋上的機車道有兩道(朋友時速40-50而已)
當下有報警處裡
做完筆錄大家坐救護車去醫院看完醫生大家也都沒見到面各自回家
過了4天了 自行車跟後方的人一通電話也都沒有打來說賠償的事情
我想請問
1.那我是要現在自己打給他們要求賠償嗎? 我很怕打給他們不願意賠償 那我該怎麼做?
2.還是要等1個月交通事故初步表下來再跟他們聯絡,這一個月內不跟他們聯絡 沒關西嗎?
3.我的機車變形修車估價約快2萬元,那我能先修之後拿報價單跟他們賠償 還是等初步表下來再修?? 如果先修了 價錢真的就是那樣他們覺得太貴他們不願承擔那我就要自行吸收了嗎? (因為沒有車真的很不方便)
4.那調解委員會 又是該如何申請呢 我也只有對方的聯絡電話 就能申請了嗎
5.成年無照駕駛 會因為這點 變成我們的錯嗎 ?
.第一次發生這種事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比較好 謝謝你們 .



不好意思 想請教一下 在7/27晚間11:11分左右我在高雄民族陸橋與建國一路的交接處 附近的待轉區前與一台腳踏車發生碰撞 當時我方紅燈一轉綠燈我便準備出發前往下個路口待轉區,準備待轉上民族陸橋,對方為民族路橋剛下來 來不及停下 便發生碰撞 我本身是機車 無傷 也不打算與對方索取賠償 該腳踏車車主為臉部手肘腿部擦傷 (臉部有縫合) 報案後酒測值我為0.00 對方為 0.94 雙方尚未談和解
警方調閱錄影器後發現情況和我們兩造敘述差異不大
但是無法確切了解燈號的當時狀況
(交通隊的為空拍式攝影機)
想知道這樣大概歸責部分可能會如何發展?
我需要和對方當事人主動聯絡嗎?
目前我人已在台北 不知道電話與他聯絡洽不恰當
因為我是社會新鮮人 希望能夠有專業人士協助 感激不盡!

今年2015/02月份從591租屋網看到一間雅房出租,上面內容寫租金包含電費,水費,瓦斯費。看屋時我有提問是否如網上面所述,都有包含,對方回答是,都有包含。當下我付了訂金,說好要簽約,但遲遲沒簽,租金我都是用匯款的。
我租是家庭式,有三間房,其中一間是我住的,一間是租給我的人住的,第三間是一位女室友。住第二個月開始,租給我的人說,瓦斯一個月只能一桶,超過一桶就要收費,跟當初說的不合。
電費部分到六份說大家可能會吹冷氣,所以電費單若超過2000元的話,超過部分要平均分擔,但在六月中時,她卻通知我要多收500補貼電費,說另一個室友沒用冷氣,所以只跟我一個人收500元補貼,我覺得怪怪的,所以提問電費是多少,他說1900,由於相當不合理,所以拒絕了,對方拿我沒轍所以也沒繼續強迫我。
這個月7月,我在家客廳發現租屋契約,原來租給我的人不是房東,且她的契約上也寫明不能轉租他人,最後有原房東的姓名和身分證號,沒電話,所以我也無法聯絡到原房東。而且到目前為止,租給我的人還理直氣壯堅持說她自己就是房東,且她跟另一名室友有簽租屋契約,另一名室友也知道她不是房東。這個月,她通知我只能租到8/10,有問我會否續租,我說不會。因為畢竟知道他是房東沒允許的轉租人,這樣太沒保障了。
畢竟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住進來,且和當初網路上寫的內容不一樣(我都有截圖),有種被騙的感覺,還很奇怪的是,我的存摺本上匯款記錄的名字和她現在的名字是不同的,而且三不五時就要敲我房門打擾我,在我不在家的時候也沒經過我就開我的房門看我的房間,這些都是有對話紀錄的。




律師好:
先說明相關人員關係~
甲方:學校
乙方:興建者
丙方:各樓層持有人,例如A~C君
六十年代乙方興建一幢三層樓私人建物(合法),因都市計畫因素,變成私人建物占用(學校用地)不到2平方公尺的面積,經九十年代有開會協調,經市府也同意可辦理有償租借,其多數占用人已同意簽約租借,C君亦同。但C君過世後,其房屋由其中一名兒女(D君)分割繼承之。D君也知道這間房屋有占用到市有土地,但都不出面處理簽約及交款(1年僅四、五千左右),也說要拆就折,但實務上對其他占用戶不公平以及有礙建物公共安全。
一、在不簽約情況下,請問D君在法律(民法和刑法上)上有何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刑法320條 竊佔罪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
二、甲方再次通知D君簽約後,都未出面處理。是否得直接存證信函通知或向所在地申請調解?
三、如上述方法經通知後仍不理會,是否得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或民事簡易訴訟,那種方式比較好?
四、另一情況,在D君未出具授權書,D君親屬(F君)在去年已代為簽約(102-103年合約)和繳款。但合約簽約時,其簽約時應填內容(姓名、身分證、住址、電話)未完整填寫,僅填F君名字+代、F君身分證字號,是否有效?
五、同上,簽約後已隔一年多,D君對F君的行為卻不為反對之表示,是否成立D君成立表見代理,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部分是否有效?







我為人力仲介以下簡稱甲方,漁船船長兼船主,以下簡稱乙方,另一漁船股東,以下簡稱丙方,
甲方和乙方合作已自96年至102年8月船員回 去,原來船員薪資繳納正常,直到100年間開始出現欠款,請公司代墊薪資,開始就會叫甲方送帳單去丙方,再由丙方拿錢來繳納,或是通知要欠款,雖是如此還 是都會打電話去乙方家要求要支付款項,乙方太太都會表示帳款都在丙方那,要求甲方去丙方那收款,但自始至終丙方都在推託,直到船員都返國了,才由丙方太太 出面開了三張支票,是總欠金額的3/1,也請丙方太太在空白處簽名表示只收到這三張3/1的帳款,結果票跳票了,丙方跑了,乙方不認帳了,甲方到法院提出 支付命令,乙方就提出異議,強調帳款都跟丙方結算清楚,是甲方不收的,經過一次調解未果,現法院傳票民事辯論前,乙方提答辯狀,聲明從頭到尾都是丙方跟我 們接洽船員事宜,都與乙方無關,因甲乙雙方未簽訂合約,導致現在口說無憑,審判長是表示要求要契約事實的人,甲方主張即是乙方,乙方推託說是丙方,請問該 能如何證明乙方是契約人事實呢,或是我該如何提出有利甲方供詞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解釋於警局供述之內容,並考慮是否供出毒品來源,若供出來源,因而查獲,有減輕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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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下:
本人在線上遊戲中與玩家(以下簡稱A)要進行買賣帳號行為,我因為在工作中,A來電告知我說他已經請他老婆將要跟我買帳號的6000元匯入我的帳號了,要我將遊戲帳號的帳號及密碼給他。所以我就以為他已經匯款了,所以我也不信有他,我就將帳密都給了A。之後我回家去刷本子,才發現A根本沒有匯錢進來,然而我登入我的遊戲帳號後發現,我的遊戲裝備已經被拿光了,而角色等級也被弄成1等,後來我就跟遊戲的管理者告知這件事情,管理者就把我的帳號跟裝備恢復,然後將A的帳號封鎖起來。經過兩三天的折磨之後,A最後才把6000元匯過來給我,我想說反正事情處理好就好了,我也將帳號密碼也是給了對方,完成了遊戲帳號的交易。
結果發生了接下來的事情
A用電話跟我說在這兩三天的過程中,他已經去了派出所,做了我詐欺A的備案,所以要約我出去寫和解書,於是我們約在宜蘭頭城交流道附近的7-11見面。
談和解談到一半,A跟我說在這兩三天中,A有請徵信社的人來找我的這個人,然後還有請他的小弟喝酒之類的消費,都要由我負責,於事有叫他小弟過來嗆聲,跟我說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要將我載到山上處理。叫我家人要小心一點。也叫我在宜蘭要小心一點等語,我身心畏懼別無其他選擇,在那個情況下我才簽了10萬元的本票,我跟A之間根本沒有債務關係,那是他強迫我簽下本票,事後我將這整件事情跟我朋友說,我朋友說我被恐嚇取財了,我也去了派出所,但是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跟電話,根本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和地址,再加上當初簽本票的時候,我根本就毫無預警,也沒有作錄音錄影的動作,根本沒辦法舉證...
在刑法與民法之中,我一個做工的人,根本沒辦法駕馭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讓我不知所措,懇請 大德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做... 謝謝


內容如下:
本人在線上遊戲中與玩家(以下簡稱A)要進行買賣帳號行為,我因為在工作中,A來電告知我說他已經請他老婆將要跟我買帳號的6000元匯入我的帳號了,要我將遊戲帳號的帳號及密碼給他。所以我就以為他已經匯款了,所以我也不信有他,我就將帳密都給了A。之後我回家去刷本子,才發現A根本沒有匯錢進來,然而我登入我的遊戲帳號後發現,我的遊戲裝備已經被拿光了,而角色等級也被弄成1等,後來我就跟遊戲的管理者告知這件事情,管理者就把我的帳號跟裝備恢復,然後將A的帳號封鎖起來。經過兩三天的折磨之後,A最後才把6000元匯過來給我,我想說反正事情處理好就好了,我也將帳號密碼也是給了對方,完成了遊戲帳號的交易。
結果發生了接下來的事情
A用電話跟我說在這兩三天的過程中,他已經去了派出所,做了我詐欺A的備案,所以要約我出去寫和解書,於是我們約在宜蘭頭城交流道附近的7-11見面。
談和解談到一半,A跟我說在這兩三天中,A有請徵信社的人來找我的這個人,然後還有請他的小弟喝酒之類的消費,都要由我負責,於事有叫他小弟過來嗆聲,跟我說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要將我載到山上處理。叫我家人要小心一點。也叫我在宜蘭要小心一點等語,我身心畏懼別無其他選擇,在那個情況下我才簽了10萬元的本票,我跟A之間根本沒有債務關係,那是他強迫我簽下本票,事後我將這整件事情跟我朋友說,我朋友說我被恐嚇取財了,我也去了派出所,但是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跟電話,根本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和地址,再加上當初簽本票的時候,我根本就毫無預警,也沒有作錄音錄影的動作,根本沒辦法舉證...
在刑法與民法之中,我一個做工的人,根本沒辦法駕馭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讓我不知所措,懇請 大德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做... 謝謝





人物:我母親、我阿姨、我母親的姪子、我舅媽等
簡介:
A沒有善盡身為孫子的責任照顧祖母(生活費也是近一年才
開始給),也不曾繳交房屋稅,卻能在將來擁有房子繼承權
。
房子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目前我阿姨跟我外婆兩人
在住,兩人年事已高。我母親為娘家做牛做馬一輩子,卻
因為20年前被取消佔名,出資一部分的房子只能讓別人取
得利益,心有不甘卻也無計可施。
她很擔心有一天我阿姨和外婆其中一人過世,A把房子搶
走,讓其中一人沒家可住。(A就是這麼一個冷酷可怕的人)
除了鄰居證詞A不常去探望我外婆和阿姨,能提出什麼證
據消除A能繼承房子的權利呢?
前言:
我母親非台灣人,對她來說照顧娘家是生活中的一部分,
買我的衣服或鞋子時她會順便買給我阿姨或外婆、煮東西
會煮一大鍋因為要分一半給她們、買水果也是兩個家庭一
起買;過年過節都幫我外婆她們準備好好......從我出生以後
,幾乎從沒見過我母親超過3天沒回娘家,她跟娘家關係密
切,說難聽一點,有時候我覺得我媽看待她娘家勝過一切
,她幾乎就像沒嫁出去的女兒一樣對待她的娘家。
我外婆和我阿姨是我媽在照顧,出了什麼事我媽第一個知
道。反觀A和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少好處
,卻對她們的日常生活漠不關心,就像沒有血緣關係的外
人。例如,有次我外婆家停電,A的母親打電話給我媽要
她去看看,或是過年過節,意思意思給我媽一點錢叫她幫
忙準備,兩母子什麼也不用管。
事情由來:
約25年前,我母親與她的兄姐集資買了房子,當時房子是
登記我母親與我阿姨的名下。
後來重男輕女的我外婆(我母親出嫁讓她變本加厲更討厭我
母親),把房子改登記在我阿姨與A的名下。(當時我小舅,
即A的父親已過世,但A的母親與A的戶籍還在我外婆家。)
A雖然是住在他母親的娘家,但我母親、外婆與阿姨對A的
關照無微不至。A漸漸長大,學區不在我外婆家附近,去
探望我外婆跟阿姨的次數少了(一個月不到一次),加上近
幾年我阿姨失業改以資源回收為生;外婆年紀大,有點失
智,問題就開始了。
如上述所說的我媽是個孝女,來自重男輕女的傳統家庭,
她自認對娘家盡心盡力,但譬如說,當A和A的母親過年到
我外婆家吃著熱騰騰的我媽所準備的飯菜時,我媽和我們
初二去我外婆家拜年,受到的待遇卻是兩極化;或是我外
婆住院,我媽看護她時,我阿姨就會找些藉口不去交班,
而當A或A的母親去看護時(極少的時候,除非我媽打電話
去說,不然他們對我外婆的狀況都不聞不問;知道我外婆
住院,去看我外婆的同時,還不忘申請保險費,錢是入他
們的口袋),我阿姨就會提早回去接班。加上我阿姨嘴巴很
壞,老是找我媽麻煩,諸如此類,讓我母親非常不平衡。
最近A的母親還向我阿姨提出一人出一半裝潢我外婆家,
我媽認為她是想把房子出租給人。
因為A無法善盡身為孫子對待長輩的職責,房子相關的稅
務也都是我阿姨出的,於是我媽認為,這樣的孫子不該在
祖母或姑媽死後繼承財產,於是她曾要求A遷出戶口,放
棄房子等等,但想當然,有哪個笨蛋會不要錢?更何況是
種種作為讓旁人覺得是視財如命的A母子?
根據我媽的揣測,A與A的母親從我外婆和阿姨身上撈了不
少油水,像是保險、股票等,沒有證據,但甚至連其他不
太合法的事情或許都有了。
我母親近幾年為了這事跑遍各民代服務處,律師諮詢,得
到的答案都是”沒辦法”,還有的沒常識的白癡說她只要
錢讓她氣得要死。
於是我母親已經打從心底認為自己沒有姪子也沒有大嫂。
雖然說這件事說來說去好像都是因為錢,但我覺得我母親
是因為她真的付出很多心力,換到的卻是A無情冷血的回
饋,就像連續劇裡為男主角作東作西卻被拋棄的女二,又
氣又恨,但曾經的情意都已經煙消雲散,卻也只能從物質
方面討回自己的付出了。
因為我媽和我外婆她們的關係太過緊密,我覺得我們家也
不像一般家庭那樣溫暖又和諧,我也不是很喜歡我的母親
,但還是希望她能快樂一點就是了。



小弟本人自有一部TOYOTA 2004年的VIOS,但因車況不佳且車齡已超過10年,加上最近剛生了一個小孩,為了提供小孩與太太更安全舒適的車輛,在桃園某中古認證車商的業務大力推薦下,購買一輛2012年的NISSAN TIIDA 5門轎車,經詢問業務此車有無發生重大事故是否有安全疑慮,該名業務表明說在台灣開車碰撞擦傷是難免,所以有部分損傷且都已經有做過鈑修但保證安全無問題且有開立認證書,經雙方口頭詢議價後,同意該車售價36萬,並且以11萬金額收購本人原自有車輛並於2015/7/19簽立簡易合約,但於2015/07/24雙方正式簽約及交車時,他表示要收回簡易合約改簽正式合約,並且表明說為了節稅所以要將簽約金額的售出價格改為30萬、收購舊車金額改為5萬,並且要求依該公司流程先收款後簽約,但於簽約時發現契約上載明該車勾選配備後加註以實車為主且為重大事故車,詢問該業務為何有加註為重大事故車,他表示那只是形式上說明,只要有外殼鈑金或更換都算重大事故車範圍但口頭保證絕無重大意外且保證車神結構安全,因當時天色已晚且小孩老婆在旁等候不耐煩,所以再次向業務確認車身主結構安全無虞下簽約並交車,並隨即至該公司配合支保修廠實施啟動保固,但因有所顧慮遂於2015/07/26回原廠檢查,原廠技師檢查後發現車身引擎室有大量板金修復痕跡且前大樑已有破損建議更換另外變速箱及避震器等都有漏油現象,建議維修或更換不然恐會發生危安事故,請問他契約已有載明重大事故我又一時不察已完成簽約及交車,後續該如何爭取應有的權利,如要求依原廠檢查缺失辦理維修更換,或是要求全額退費,但契約金額又不是照當初口頭所講的金額,我有電話詢問並且錄下雙方對話,請各位律師撥冗看完文章並回覆,感謝。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的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我於104-07-21發生車禍,詳細狀況敘述如下:
我於三重區由福德北路口往福德南路直行,當時同向有兩線道,
我當騎乘在可直行可左轉車道(我要直行至福德南路),但騎沒多久由我的
右後方衝出一台摩托車,(他要左轉上台北橋),從我右邊的飛旋踏板處碰
撞,因我當時車速不快,所以我並沒有摔車,也沒有受傷,但右後方的人(機
車雙載)有受傷,由於第一時間把車停好並下車查看,本要馬上打119報警
處理,但因車禍現場就在派出所附近,所以第一時間就有警方衝出來處理(警
察說不用再打電話了),受傷的人員均為『左邊受傷』然後一直有說前面騎
車的人『骨折了』,在查看對方傷勢同時,對方一直說我衝撞他們,並有叫
了救護車,後來等他們上了救護車,我就上去做筆錄,警察有調出監視器畫
面給我看,我看到的是,我已經起步一段時間,他從我右後方撞向我這邊,
後來筆錄做完,我有去醫院探望,只看到雙方都是擦傷後包紮,並有跟他們
說好好養傷,後續交由保險公司處理,就離開了。
過了大約10分鐘,對方來電說,『他骨頭斷掉了,然後有說我去看他,也
不關心他,然後去也沒有跟他說話,也沒有表示一點意思,之後就自己掛斷電話。』
爾後我於104-7-24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通知於104-08-03去調
解委員會調解。
另於104-7-26一直接到對方來電說,要修理摩托車,說他經濟上有困
難,看我怎麼處理,我是跟他說,你可以先行去估價,等判決下來我們在
談,後來他有說鏡子、面板、啟動時會熄火這些地方壞掉,但是車子還沒有
牽去維修廠修,他說那台是他的代步車,不修理他很不方便,我跟她那我請
示一下保險的人,爾後我問過保險人員,他們也是說要等鑑定報告出來後才
能做下一步的動作,他就說好,那請我"在跟保險人員"說,騎乘機車的那
個人,於104-07-27要去進行開刀,要開肋骨與鎖骨,我當下有問對
方是開哪一邊,對方有說很重要嗎?,我說要與保險人員說一下,他才說了左邊。
想請問一下類似這樣的案件,想請問一下我該如何處理呢??
因為對方三不五時就一直打電話來講,我很困擾。





小弟想請問幾件事情是否有相關解決辦法,麻煩各位律師大大能替小弟解惑。
小弟在某高級社區擔任保全員,社區情況極差,該社區住戶儘28戶,有個別幾戶住戶時常擺佈保全員,曾於年初臨時區分大會上,該社區任職的全體保全受不了長期遭受不平待遇,將部分事情於大會上爆料給其餘住戶了解,其中有:
1.住戶對園藝公司種植的草花不滿意,叫保全前去觀看,結果一邊拔起草花往保全臉上丟,一邊罵園藝公司種植的不好。
2.社區公共區域時常跳電,因為某住戶偷接公共區域的線路用於私人擺設需要用電,卻還怪罪保全不處理跳電問題。
3.於保全上班期間要求保全外出幫忙買零食小吃飲料(每月至少有20天都會指派,甚至有整本記錄該住戶指派事項)最遠甚至要跑到外縣市幫其購買。
4.住戶自家物品損壞,不想花錢修就指派保全要幫其修好。節慶裝飾也要求保全幫其準備,限定低價金額要幫其搞到高價物品,時常讓社區主任掏腰包幫其準備。
5.偷其他住戶信箱之信件(廣告折價卷優惠卷),被偷住戶詢問時,又不得告知。
6.社區開會時,委託書上偽造簽名,主導會議事項。利用社區住戶許多都偏忙,無力與無心參加會議,來操控社區事項與廠商。
以上以外還有許多事情,只要不願照他所願,時常威脅要撤換人員或公司。例如:監視器更換要求廠商免費為其增加;自宅電梯纜線更換要求半價;社區樹木過高園藝提出無設備無法修剪......等。造成許多廠商聽到該社區名稱就掛電話,不願意前來處理的情況,導致最後要求保全要負責。(小弟本人在該社區任職三年,從沒接觸過到現在,已經學了園藝、水電、電子維修...等多樣技巧,甚至年初時還被迫接下整個社區排水管道清潔替換工程)
以上許多不平待遇都跟社區委員會、保全公司反應過,社區委員會採取嘴巴說說的不作為態度,而保全公司則採取聽業主指派之行為,唯有社區主任替我們保全員過話爭取過福利,即使如此依然常常由社區主任掏腰包替我們保全補上微薄的津貼(跑腿工差、園藝水電工差、社區要求支援的加班)。
經過年初的臨時區分大會爆料後至今,該住戶仍然入此做為,甚至故意針對替保全說話的住戶們進行無理的批評與質疑。
我想請問對於以上的事項中,有甚麼辦法可以對該住戶提出法律上的質疑呢?或是說對於該住戶之行為有沒有甚麼法律可以約束的呢?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跟據你的陳述,某住戶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如下:
1.於公開場合將草渣丟向保全,已 ... (恕刪)
我也很希望可以告他公然污辱,但是現場除了兩名當事人以外,只有主任看到,並無錄影那類的,足夠告發嗎?
偷接電的部分,是該住戶指派教唆保全與水電個工去做的,是否會受到牽連呢?
偷竊信件並無錄影,也無被偷的折價優惠卷編碼,能有甚麼方法舉證嗎?
偽造文書是否只有當事人可以提出?保全可以舉發嗎?委託書上的簽名只能確認非本人親簽而已,足夠當起證物嗎?
指派保全做非自願性工作,僅有幾本當時指派時保全記錄的本子是否足夠呢?還需要哪些或是哪方面的證明嗎?
PS.不好意思...小小保全實在比不上對方有錢人的人脈,所以問題比較多!!請包含>"<感謝

本人於103年五月向學承電腦報名「產業人才就業班(Alias)」課程,除招生過程有被資訊誤導外,因不久後工作量開始爆增,下班後需要花很多時間整理公司的東西,時間上與體力都無法負荷。
我個人是早期的終生學員,其實原先自己購買的課程已附送非常多課程了,但本次報名的課程方案又附送Adobe公司其它軟體,這個部分是重複的。另外早年因家庭與工作因素,一直無法好好上課而沒有基礎,故去年報名後便先安排上一般的基礎課程,至於Alias是完全沒上,課表是一週連續三天,我的時間根本無法配合。除了上面說的時間與體力以外,又卡在因報名了這課程開始每個月透支3000~4000元,去年因受傷住院有保險補助,所以剛開始都沒發現。這又回到剛開始的招生不實的點上,當初報名再三強調自己收支完全緊到沒有多餘的錢,而招生老師信誓旦旦告訴我完全不用擔心因為不會花到自己的錢(去排課的時候那位老師就不見了,我甚至不知道對方的名字)。然後過程中招生老師不斷強調名額有限又附送多少課程多麼優惠,加上是跟104人力銀行合作,人力銀行除了贊助學費還幫我們免費接案等等,其實是當下沒有考慮得很清楚就簽約了,根本沒有合約審閱期間,甚至我事後才想起對方根本沒有告知課程可以上多久!
後來排課時候有聽人力銀行的講座,一聽才知道當了冤大頭,所謂名額限制是指「免費接案」的名額限制,不是申請該方案的名額有限,並且上網看了許多人的退費訊息,很多同一個月報名相同課程的人都是月繳3000元分36期,我的竟是月付3300元,問了學承才被告知有許多不同方案。再來人力銀行僅提供接案平台,並沒有也不會幫學員接案讓學員一邊學習一邊賺錢繳學費。這跟當初報名時候該招生老師信誓旦旦地說因為跟人力銀行合作如何如何等資訊完全不同,而且免費接案名額跟參與3D列印的優惠完全是2擇1。並且,對方再三強調不會花到自己半毛錢,我才報名。(本來一直說不要,且一再強調自己的收支狀況並不理想)而且一直強調該課程原價將近40萬元,是因跟人力銀行合作贊助學費,還附送許多課程等等,後來才知道40萬元是包含附贈的課程,並非真的該課程原價。
今年五月向學承電腦申請退費事宜實在是嚴重透支加上時間無法配合,但是對方效率實在太差。前後包含查詢上過的課程到談解約退費已拖了一個半月,今天接到電話才發現一個月前接洽退費事宜的老師說要幫我爭取多退1~2個月的錢到現在都還沒有結果,只知道一定能退,但不知道退多少,(這回答跟一個月前幾乎一模一樣),而且竟然告訴我整個退費流程跑完還需要再等兩個月時間!太誇張了!一直說是暑假的關係,有的人出差有的人如何如何,所以沒那麼快有處理好。但我上網查到有人一樣是5月申請退費,兩個多禮拜就簽約了,7月撥款!
上次去諮詢退費事情,負責接洽的老師一直說我的情況最多只能退我一半的錢,等於我自己還要在透支情況下再撐5個月,而且我根本一堂課都沒上到,一直說已超過開課日一年,其實正常來說不能退費的,真的非常誇張!
我知道補習班的退費條款有模糊地帶,關於「實際開課日」與「實際上課」這兩者的差異我實在看不出到底該依照哪個去判定,原先想說趕快退掉息事寧人,讓生活趕快回到正常軌道,但整個過程冗長又非常不舒服。
對方一再強調我的情形頂多只能退一半,是因為我情況特殊所以最多能幫我爭取多退一兩個月費用。
我在高雄的鳳山分校報名的,依照高雄市的補習班相關退費規定,其實我個人認為應該至少可拿回七成,最糟的情況就是沒拿回半毛錢,但不需要再繼續繳費跟透支了,結果對方一直說我只能退一半!但這個課程早在好幾年前就開課了,並非特別為我們這一期報名的學員才開班,契約書也並沒有約定上課日期,對消費者來說真的非常不合理。
抱歉文長,只是希望把情況說明清楚些。我想請教我的情況依照高雄市補習班的條例,該補習班應該是怎麼退才對?因為條約上「實際開課日期」的認定方面本身就是爭議,兩邊立場不同,解讀就不同。要不是很急著處理透支問題我大可先了解清楚再辦理退款,但目前已持續透支數個月,非常著急想趕快處理好讓事情落幕,麻煩各位解答我的疑惑,感激不盡!!

您好: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補習班招生簡章及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或善良風俗,並不得誇大不 實或引人誤解。」第26條:「補習班於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要求退費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開課日三十日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日至二十九日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十。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日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三十。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日(次)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之百分之五十。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為約定之給付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第一項約定應繳納費用,包括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但學生繳納之代辦費,不在此限。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物品者,應發還所代購之物品。」 建議您向消保會尋求協助,網址:http://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或撥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由專人為您服務。


想請教律師問題(謝謝!):
本人近日與仲介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幾天後因為個人資金問題而無法履行購買合約,想要解除買賣合約、可以嗎?需要賠償屋主及仲介費嗎?
我已經付了仲介費20萬(10萬支票已兌現、還有一半月底到期),但是原本應付的頭期款尚未支付。
決定不買時、有要求仲介人員幫忙約屋主見面談賠償問題、但仲介人員均推說努力中,從月初等到月底了,最後仲介說屋主不願談要上法院告我、要我賠償損失及仲介要求我付20萬佣金!
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處理才能降低損失呢?
另外我看合約書時、發現屋主沒留聯絡電話、只留地址(留要賣的這棟房屋的地址-無人住),因此我無法聯絡到屋主談賠償問題,這算是合約瑕疵嗎?
懇請律師大人解救一下小弟目前困境,感恩




大家好,初次發問,若有不恰當的部分再請告知,謝謝。
父親從我知道開始,吃喝嫖賭沒有一樣不碰,媽媽為了給我們孩子 一個正常的家庭忍了30年!今年初他決定退休(因私人債務問題不得不辦理)也是臨時的,媽媽甚至是後來才知道!拿到退休金時他原本說只要拿出一筆(將近400萬)即可以解決,但後即因債務沒有完全處理好,即以此為理由離家至今(也就是大家所說的"跑路")一直到現在,沒有回家,沒有關心過家務,打電話找我們這些孩子時就是為了拿錢或是當法院寄通知單來時一定要連絡他,他幾乎不曾關心!接著又因他自己的債務處理不當(他總說他沒有錢還,所以不和那些債主們見面聯絡)導致債主到家裡門口噴漆(前後已經4次了)鄰居對這些的冷言冷語造成我們很大的壓力,尤其是媽媽!因此媽媽想提出離婚我們也都贊同!因為父親一直以來都沒有改變過,曾經因為賭博欠債將家裡的房子偷偷抵押,連媽媽的名字都偷偷簽字竄改!直到去年我們才好不容易有了一個家可以住!後來向他提起,但他總是避不見面,想請問那這樣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嗎?他的戶口應該仍在家裡尚未遷出,所以這樣也可以嗎?謝謝大家。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母親可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並先規劃好婚後財產,具狀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