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建議你直接打去問承辦書記官,這樣會比較清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
您好,建議你直接打去問承辦書記官,這樣會比較清楚。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官方網站: 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







沈律師您好:同意書內容如下
同 意 書
<1>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2>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3>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4>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5>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6>立同意書人姓名 , 蓋章 :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關係:
上列同意人因103年度監宣字第**號改定監護人事件 , 均同意本件聲請 , 並同意由***,***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未免口說無憑 , 特立此同意書為證
謹呈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律師大大您好
由於本人的母親不會使用電腦 故代為詢問發言
我母親於102年5月7日晚上18:55時發生車禍
路口無號誌 天色昏暗 路況極差 對方又未開頭燈 加上車速80~90km/h
導致傷勢不輕 車損嚴重 我們轉彎自知理虧 也承認本身錯誤
事後我們申請四次調解委員會 對方只由親屬出席 本人未到場
親屬要求80萬 不合理的賠償金額
應該賠償多少 很顯然與對方金額不成比例
金額已高達1437656 其中精神賠償高達100萬元整
想請問是否可以寫訴狀 請求法官大人開恩呢?
畢竟我們有意要和解 是對方無意願啊 他們只要錢
希望能有高雄律師幫忙寫訴狀 希望價格不要太高
麻煩有律師可以幫幫我們(跪求)
PS.4月17日即將開庭 希望越快越好 拜託 高雄的律師大大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文章內容會有點長,目前已經傳訊過兩次
由於在上個工作與主管有發生摩擦演變成互告傷害,雙方都有提驗傷單
事情分為兩天都有發生! 第一天有請警察幫忙有調監視器錄成光碟
這天我被沿路推擠並無還手,轉述兩位證人所說,一位有看到我被推
一位看到我被勾肩頸,被拖拉進置物間!
第二天在辦公室二樓並無攝影機,轉述證人所說,我轉身要下樓離開
主管拉住我手而我撥開,就衝過來把我推往牆壁,接著我要走而對方不肯
就沿路拉扯到另一段牆角,然後我反推回去也把對方推到牆壁上,接著無法勸開
就轉身下樓!
目前對方私下要拿十萬做和解,也有請律師在做辯護,事務官有告知
我不一定能全身而退,都要跑法院可能我也會背上傷害罪!









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 ,誰知道後來父親在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 ,再請各位能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不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不動產
之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94年移轉給我的時候房屋貸款80萬一併移轉給我,這是否也可以成為證據? (當時一開始房子名下是父母共有,非父親單獨持有!!) 如果父親欠款的時間發生點是在我過戶之後,是否需要理會這案子呢? 請問我現在該做的動作是什麼?我想的到如下,還有其他的嗎? 1.先去地政調出當初買賣過戶的事實資料 2.去銀行調出當初父親的欠款時間點以及明細因為是簡易庭,也不想跟銀行和解,主要是我父親應該不只有一張卡的 卡債問題!!一直幫忙還錢會還到天荒地老,所以我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 答辯狀嗎?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再處理,這情形需要聘僱律師嗎? 答辯狀自己寫就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來?一般代書是否有能力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
謝謝回答,可以再請教一下嗎?
對方所提出的資料裡就已經明確的附上了當初是"買賣"的名義轉移給我,現在對方是以我父親惡意脫產的說詞想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我的問題有以下兩個:
1.對方的資料裡無法提出父親的欠款是在過戶前產生,沒有意外的話欠債應該是隔年的事情了
2.房屋以買賣名義轉交給我的時候一併轉移了80萬的銀行貸款給我(對方的資料裡也列出來了!!),
為了15萬(還是利息多年加成後)的負債而脫產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是否針對這兩點提出抗辯即可?還有這簡易庭當場調解不成的話,後續還可以一直提嗎?
我人在外地,一直來的話會被玩死!!

請問各位大律師們,我在2012年2月曾在某寶物交易平台販售一組遊戲帳號,有附上切結書是我的資料,最近買方突然連絡我說他帳號被盜了。要告我,後來我有去了解原因,買方說當初買完之後就沒去使用過這個帳號。但是當初我賣有請買方購買後跟遊戲公司申請更改他的資料,但是買方並未這麼做。而那組遊戲帳號是我前女友的資料,後來我前女友友跟遊戲公司索取回他的帳號,因為所有的資料都是她的,後來我有電話詢問我前女友,她說我們要拿出什麼證明這個遊戲帳號是我的,因為買方沒改資料現在變成這樣,買方也無法拿出身分資料證明這個遊戲帳號是他的,只有我當初的切結書。如果買方無法證明這遊戲帳號是他的登記資料,也無法跟遊戲公司申請任何資料磁碟記錄,只有切結書那他有辦法告我嗎?求解..



















客觀事實:本人經由網路認識一個徵求男友的女生(剛滿16),該女生聲稱急需幫助,本人出於好心之下,無條件給予女方數千金錢,零食及優遊卡
以助其解決沒錢吃飯,生活的困境
及後女方說對本人存有好感,並且提出如果本人幫女方繳付數期房租,便願意與本人成為男女朋友,因本人久未戀愛,故答應其要求
及後本人出於一時之色心,向女方提出要有性行為後,才幫助女方繳付房租,女方亦答應本人要求,
後來本人認知到這是件錯誤的事情後,多次婉拒女方,但女方卻多次苦苦相求不放,本人鑑於想與女方成為男女朋友,也不想看到女方因欠租而流離失所,故答應了
當本人與女方發生性行為後,亦應諾幫助女方繳清房租,女方要求成為男女朋友
主觀面:本人當初是出於好心無條件幫助女方,後來是女方需要男朋友和繳付房租,一時起色心才附加條件,
之後也覺得是否做錯,多次拒絕,但不敵女方之相求,但本人之原意只是想成為男女朋友,並且有履行男朋友之責任(細心照顧,助女方找工作等等)
問題:假設有一天女方(滿16卻未滿18)心生反悔,對本人提出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之告訴
1.因非現行犯,性交易之證據為何?(留有上述之事實網路對話,但性行為後並無確實證明曾有性交易之言詞)
2.如受警方之筆錄,應如何應對?坦誠自白,又或者堅決主張只是男女朋友之互助關係?
3.因本人是在台讀書之僑生,又可主張什麼權利,假設真被判決此刑責,又是否有緩刑之空間或以罰款抵銷刑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確實以男女朋友交往所發生之關係,當無構成該條之適用,所以應保留您們交往之證據,以免將來吃虧,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哥哥之子女拋棄繼承,您母親即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可辦理限定繼承之。惟若哥哥債務很多,亦可能將該房子拍賣受償。若您母親欲取得該房子,該房子之價款又為您母親所支付,可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不列入哥哥之遺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各位律師您好:
日前2/14因家中發生車禍。
主要於父母親開車回程要迴轉時(家在對面),當日是晚上及下雨關係所以天色比較黑,父親迴轉時確認車道已無車時,卻未注意到一台小貨車未開車大燈而在迴轉中遭受到碰撞,過程中雖然迴轉速度很慢,以及快到家的關係,母親已解開安全帶,結果因撞擊的緣故,母親當時頭部撞擊擋風玻璃,除車子引擎蓋凹陷之外,而經驗傷結果母親有輕微腦震盪。
事後雙方有做筆錄,另外由於母親身體不適要觀察,所以對方有提出事後會打電話約談和解問題,我們也有請保險公司去做問題處理,結果貌似依照交通法的關係,由於迴轉未超過中線,錯誤變成是我們,所以我們也打電話找對方詢問和解問題。
結果,目前已經過兩個月左右,過程中有請調解委員會處理,但對方似乎不想負擔以及賠償,一直以「要和解」的理由推拖到今日,保險公司事後也未再去追究處理,對方不但沒有打電話,而上個月中母親因身體不適去醫院檢查,發現頸部附近有骨折現象,須帶頸套觀察;而今日4/7父親有再去與對方調解,但是對方依然不願意承認自己未開車燈也不願意賠償的樣子。
在學校我有詢問知道會法律的老師,他說可調閱監視器來請交通大隊來判定結果,以及可用行車紀錄器作證明。
行車紀錄器檔案雖然有保留,但是現在如果要去調閱監視器是否已經太晚?
且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問題?因我父親的說法是,車子的賠償問題以及母親的醫藥費問題,也怕人有個萬一;另外父親本身開車速度很慢了。
請律師們幫幫忙,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起訴請求前配偶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包括過去未給付之部分;再就帶走未成年子女部分,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方之行為可能觸犯略誘罪,可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勞基法第12條是雇主可以馬上叫員工走路, 不必先通知. 第11條則是要先告知多久後要終止勞動契約, 才可以到期時解雇. 第12條行不通, 改採第11條第五款當然可以, 但這是屬於訴之變更, 你可當庭表示不同意做如此之變更. 此外, 第11條第5款也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成立的(http://www.lawmed66.url.tw)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勞基法第12條是雇主可以馬上叫員工走路, 不必先通知. 第11條則是要先告知多久後 ... (恕刪)
律師您好,想請教,我是原告(勞方),仍可以主張這種情況是訴之變更嗎?

不好意思,想請問細一點,如果不能用訴之變更來對抗(是勞方原告),
因為如果公司提第12條某款,發現行不通,改第12條另一款,可以用30天除斥超過來對抗。
但如果允許公司從第12條改為第11條第五款,都沒有任何主張可以對抗嗎?比如違反誠信原則之類?(因為公司從來沒有主張過?意思沒送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本法所稱之「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並無繼承順序之限制,故受贈對象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等人。而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受贈對象僅限配偶、直系血親,並不包括旁系之兄弟姐妹。您父親與您大伯係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但仍為您大伯之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3順位繼承人,您大伯欲贈與農地予其弟(您父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得申請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需列管五年。若欲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其弟(您父親),則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贈與稅規定。故若您擔心相關稅賦問題,可先贈與您父親,再由您父親贈與您。您非您大伯之法定繼承人,可能無上述規定適用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