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好:
事件是這樣的.. 我們社區對講機遭到毀損,管委會主委告知我是小兒毀損的..
我要求調閱監視器錄影帶,發現當晚小兒與同學打棒球回家後,手拎著球棒按對講機叫我開門,
在等候開門之際,他約有十幾秒時間是在練習瞄準揮棒動作(很清楚看見球棒並沒有揮出,只是身體扭轉,瞄準的準備動作), 攝影機也沒有確實拍到球棒擊破對講機的畫面,也沒錄到打破東西的聲音..
但主委卻認為因小兒手中有球棒,又有"揮"的動作,即一口咬定是小兒所為,請問對方有理嗎?
法律一切講求證據,沒拍到最重要的擊破畫面,主委可以隨意誣賴住戶毀損並要求賠償嗎?
社區對講機是設在角落地帶,攝影機只能拍到約1/4部分,或許早已破損了也無人注意,
管理員也無法提出在小兒經過之前對講機是完好的.. 且重點是,小兒手持之球棒是外包厚泡棉的樂樂棒, 根本無重大毀損力, 請問這要怎麼辦?


朋友為研究所學生,於民國102年1月底時因想賺錢而投資多媒體傳銷,陸續向本人借用六萬元,都是用我的信用卡支付的,後來又因為生活所需又跟我借了5000元。
後來這位朋友因為無法還款,後來退出了多媒體傳銷,之後就避不見面,我及朋友催討後都沒正面回應,反而在通訊軟體上換來了以下誹謗內容,朋友說是我自己到投資公司將帳戶改成自己的,然我沒有去過這公司。所以我寄出存證信函限於七天內聯繫,但是到第八天時收到對方回函,表示是我非經本人同意填寫加盟表格跟簽名說是刑法偽造文書的事實,又是一誹謗,因過程都是由朋友親自參與及簽名,且加盟也須個人隱私資料等,另外信用卡帳單資料也可顯示出產品內容為朋友所購買。
請專業的律師幫幫我,我該如何拿回這筆款項,也一定要刷清自己的名譽.....讓對方得教訓 謝謝你們
原本預定是要先到調解委員會及該研究生就讀的教育大學,但不知怎麼做才是最省力的 麻煩律師




某個玩家在某知名遊戲論壇販賣50個左右的虛擬道具(戒指、腰帶、飾品),宣稱全部粗略估計可賣5000萬遊戲幣 跑不掉,但由於該遊戲(暗黑破壞神3)要販賣虛寶需要透過該遊戲的拍賣場,一次只能賣10樣,非常耗時間,所以便宜賣2000萬,並宣稱買家拿去轉賣絕對 穩賺不賠,且說他會一次將所有虛寶PO出來讓買家評估價錢,但不能挑貨,要買就要全部都收下,於是就有某位玩家想要跟他交易,結果在交易時,他不但沒有將 虛寶PO出來讓買家估價,就直接收全額2000萬,並將所有虛寶直接丟給買家後就離開遊戲,買家才發現這些虛寶根本就沒有他所說的5000萬遊戲幣價值, 連賣500萬都很難,此時買家馬上就想要退錢,該賣家卻說什麼都不給退錢,買家心有不滿,查詢該賣家發文紀錄才發現在他PO出此交易文的幾個小時前,賣家 曾經PO過另一個交易文說要賣50個左右的虛擬道具(戒指、腰帶、飾品),只賣250萬遊戲幣,但沒有什麼回響,可見他已經認為這些東西只能賣250萬, 幾小時後他就發了上述該文章
我看到後推文表示這是騙子
警察通知我要我到警局說明
請問我該怎麼辦? 該低頭和解? 還是據理力爭?
由於此賣家一次告了很多人,大家都有把他PO的文章以及在遊戲內講的話拍成圖片備份

某個玩家在某知名遊戲論壇販賣50個左右的虛擬道具(戒指、腰帶、飾品),宣稱全部粗略估計可賣5000萬遊戲幣跑不掉,但由於該遊戲(暗黑破壞神3)要販賣虛寶需要透過該遊戲的拍賣場,一次只能賣10樣,非常耗時間,所以便宜賣2000萬,並宣稱買家拿去轉賣絕對穩賺不賠,且說他會一次將所有虛寶PO出來讓買家評估價錢,但不能挑貨,要買就要全部都收下,於是就有某位玩家想要跟他交易,結果在交易時,他不但沒有將虛寶PO出來讓買家估價,就直接收全額2000萬,並將所有虛寶直接丟給買家後就離開遊戲,買家才發現這些虛寶根本就沒有他所說的5000萬遊戲幣價值,連賣500萬都很難,此時買家馬上就想要退錢,該賣家卻說什麼都不給退錢,買家心有不滿,查詢該賣家發文紀錄才發現在他PO出此交易文的幾個小時前,賣家曾經PO過另一個交易文說要賣50個左右的虛擬道具(戒指、腰帶、飾品),只賣250萬遊戲幣,但沒有什麼回響,可見他已經認為這些東西只能賣250萬,幾小時後他就發了上述該文章
我看到後推文表示這是騙子
警察通知我要我到警局說明
請問我該怎麼辦? 該低頭和解? 還是據理力爭?
由於此賣家一次告了很多人,大家都有把他PO的文章以及在遊戲內講的話拍成圖片備份



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並說明事情始末,始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諮詢,敬請來電0918099945或來信amoschao357@gmail.com。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們:
就是我的和我的前男友分手鬧得並不愉快,
然後我也並沒有做出劈腿或是對不起他的事。
但是前男友的朋友們在臉書上轉貼一些連結然後暗諷我在還沒和前男友分手前,
和另一位朋友交往 ( 之前是我和前男友的共同朋友 ) ,也就是劈腿。
雖然他沒有具體指出某某某..但是他轉貼的文章都是 " 我的詭異前女友" 之類的標題
我恰恰巧就是他的前女友!!! 這不是對號入座之類的問題....
應該很明顯就是在指我吧???? 臉書算不算是公開的留言板呢????
我們的共同好友都會看見! 包含我的朋友們!
還有說我兵變、公主病之類的
要兵變早就兵變了好嗎.... 還等到他快退伍!!!!!
他們會轉貼一些連結、PPT、文章來暗諷而且他們也故意用一些代號 ( 綽號 ) 來暗諷
但是認識我們的應該都知道是再說誰,而且也都不是事實
還有我的綽號是眾所皆知的....我從小到大都沒換過綽號 =_=
我的綽號是兔子,雖然他比較賊一點是用紅蘿蔔
但誰不知道兔子愛吃紅蘿蔔??????
又是前女友類的文章,應該很明顯就是在說我吧!!?
而且他影射的PPT文章是都說得非常難聽! 例如下面癢啦才劈腿找男人,
重點是我根本沒劈腿好嗎!要證據我也有,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還有我們幾號談分手的對話內容! 以及他之後如何糾纏我想挽回的內容!
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這些都是證據!
結果挽回不成現在惱羞反說我劈腿.....
這些都是不實的言論! 尤其是在臉書公開的場合!
我覺得非常的傷害我的名譽.. 而且我又是女生!
這樣被說不算難聽嗎???!!!!!!
而且一天沒貼文好像會死一樣!
每天每天每天都有!!!!!!!!!!!!! 這讓我看到心情都會非常差!
這算是公然侮辱+毀謗嗎????
已經這樣一陣子了,有點忍無可忍了才想提告
畢竟這是我的名聲..... 這樣被人家講我覺得很難受!

律師您好:
今年管委會因監委連任次數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例事件,本人提出法令意見,管委會當時重新選任,該不符資格之委員即狹怨去找了91年父親擔任委員資料,指稱所有權人為我弟弟,父代子職不但沒有簽署委託書,所有相關簽到及會議記錄也都代簽兒子名字涉及偽造文書及誠信原則,我父親有提出回應他於管委會議上有先詢問他是區分所有權人的父親,主委表示父親可以代為行使職務,他不懂社區規約規定要簽委託書,管委會甚至總幹事也沒有人告訴他這個規定,至於簽署兒子名字只單純因為區分所有權人為兒子,以為簽他的名字才符合規定,沒有其他想法,現在該委員不但要脅說要在年底區權會向住戶提出撤銷我父親區分所有權人資格外,她還要散發由我父親簽名當時的會議記錄給所有住戶看,告訴他們我父親代簽兒子名稱之事。且不斷於委員會提出要求管委會要追究處置11年前我父親事件利用公告,企圖傷害父親名譽。
請問 :
1、關於偽造文書之事,若非經法院判決我父親有是有罪的,該委員可以利用職權公告且散發91
年管委會會議記錄給住戶藉此散佈說我父親簽署兒子名字偽造文書之言論嗎?
2、當屆主委可以做證我有表明身份,但該名委員一口咬定我父親11年前並沒有講,咬定我父
親違反誠信原則。
綜合以上二點,為了維護父親的信譽,我應如何提告?
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對方有重新貼文的行為,則對方便有新的犯罪行為,所以告訴期間應從新的犯罪行為起算,建議將對方貼文的網頁內容以拍照方式存證,並儘速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1.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2.若被告於前次妨害信用之犯罪行為數個月重新貼文貶損你們的商譽者,是另一個妨害信用的犯行,同樣依前述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之時點而開始計算告訴期間。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提醒您務必注意遵守上訴期間,建議您儘速攜帶判決及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我查過妨害名譽的告訴權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 所以想請教您們, 下述情況還可提告嗎?
某位A先生匿名在二位網友的部落格中傷我公司, 後來我循線查出該名發言人的身份(是公司同業, 他也承認了)... 結果當時一念之仁沒有提告, 到現在剛好超過六個月又三天...
最近A先生以我公司 可能涉及妨害他名譽而提告 (另案), 所以我上網查詢原先那二位網友部落格的舊資料(想提告反制)... 赫然發現已經過了告訴權的六個月時效... 在失望之餘, 卻查到同時期, 該位A先生也有在第三處的網友部落格中傷我公司, 所以我想請問...
1. 我可以用這個新發現(第三處的網友部落格)提告嗎?... 他是用重覆貼文的方式, 也就是說三處的內容都是一樣的.
2. 我當初會抓到他, 就是因為他在網友部落格的發言是填入我的私人e-mail(等於假冒我身份留言), 請問這種冒名行為有涉及"偽造文書"嗎?

他的網路留言是...
"原來xx公司的xx產品並非中國進口原料在台灣組裝, 而是大陸原料大陸組裝, 我們都被xx公司騙了!
xx公司真是沒有誠信的公司!"
姑且不論陳述是否事實 (因為每批貨物狀況不一) 請問同業可以蓄意指控別人公司是"沒有誠信的公司!"嗎?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是指被害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犯人+犯行)。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6590號判決:「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小弟再去年七月初跟網路上的商店(有實體店面)買了件物品
因購買前有提到到貨日期是否可如期到貨~
對方也承諾OK 會到貨 (但這點已經沒有記錄了 網站賣場紀錄只保留四個月)
後來因為賣方沒有如期到貨~造成我心裡不愉快
在後來交易結束後 我給了對方負面評價(當然對方就有說如果無法舉證 造成商譽受損將提告)
結果在今年1月初對方提告... (如我所說網站只保留四個月的紀錄 我想對方也利用這點讓我沒有辦法得到任何資訊,目前我唯一可以得到的只有當時買賣完畢後的評價與對方的回應)
因為時間過了太久,我真的也不記得 我在私底下的"買賣留言板"是否有出言不遜?
下週將到警局去說明,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因為從來沒上過警局or被告 難免心生有些緊張,雖然只是小罪 但還是刑事罪
擔心因此留下什麼污點得不償失啊...
以下是我與對方給予負評時唯一我可以取得的紀錄,
想請各位律師如果有空是否能幫我看一下 我是否有涉及到妨礙名譽之類的行為?
藍字:我 紅字:賣方 謝謝協助! (但我真的不確定是否在留言板出言不遜 真怕站不住腳)
========================原文==========================
買家滿意度:[極差]
意見 : 1.7/2已經匯款完成到7/3一整天都沒有對帳,等到7/4才回應,但賣家在賣場問與答都有回應其他問題 是故意不回應嗎? 2.後來在留言版 你說明了原因 我也接受,但你們告訴我7/4出貨 7/5會抵達 結果我7/5從中午等到晚上都沒有收到貨品? 下午也有留言給你 卻沒人回應?
意見 : 3.沒有提供貨物編號 也沒有提供電話. 請問要別人怎麼查詢? 到了7/5晚上我已經火大了,7/6才提供配送單號? 然後再告訴我7/5系統顯示無人回應?
意見 : 是我自己打去物流公司詢問,他們才告知是早上8點多就送去? 我在下標後早就有告知可以收宅配的時間卻視而不見? 物流告知早上電鈴無人回應有撥打電話, 我想賣家留的電話並不是我的手機吧? 已經告知宅配可收的時間卻無視客人的要求? 這種店家真的讓我不敢恭維!
回覆 : 先生您好!關於對帳及回應時間,本賣場有自己的標準流程,您若覺得太慢而反應,我們認為合理,並且會虛心檢討。
回覆 : 針對以下幾點我們想詢問一下:1.您說:[麻煩宅配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1300之前],試問早上8點多配送,不符合1300之前?? 這似乎有違一般人的常識。 2.您說:[我想賣家留的電話並不是我的手機吧?] 請提出證據。
回覆 : 您的訂單我們一切都是照流程來,沒有任何問題。請不要因為查詢答案結果是您自己不在家而惱羞成怒。您對我們指控,已傷害到我們的商譽,請提出相應的證據,若是隨口造謠中傷,我們將對您提告。請注意,這不是在嚇您,謝謝!
========================原文==========================
Ps 我無法舉證配送那段的原因是我已經沒有任何證據了 (都被洗掉了) 但他當初的確有答應我在某日內會抵達! 這一點有關係嗎?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由於您目前已收到警局通知單,此次訊問將是本案第一次的訊問,您在本次訊問所回答之內容,對於本案日後的發展會有諸多的影響,建議您還是先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hcao@gmail.com指教。



原由:101年約7~8月時,該網友(男)盜竊本人好友(女性)照片,並於公開通訊軟體(RC)中發表"有人要包養" 等字眼,造成本人好友困擾,並於公開通訊軟體(RC)中發表自已有用遊戲(暗黑破壞神3)外掛程式,且該男當時於替代役服役中,以及於服役期間使用交易網站 (8591) 將該網友以"外掛程式" 所得到的遊戲金幣賣出至8591,態度囂張惡劣,認為自已沒什麼不對
用外掛並不違法。
此舉造成眾多網友不滿,因而製作了懶人包
※此懶人包有公開該網友姓名、聯絡方式、地址、照片,但全都有做修改 (遮黑條)
懶人包內多少有些辱罵性字眼 如"人妖" "死人妖" 等等…
而今 102年4月8日收到法院傳票
案由為妨害名譽,請問律師是否過了追溯期,若成立該如何替自身做辯解
畢竟是多數網友支援而製作懶人包,而該文章已於101年8月被討論區(巴哈姆特)刪除

alexpopo1688 wrote:
1. Sound and Shot --- HTC Zoe (March, 2013)==>s3就有的功能..(Jun, 2012)
這點...是從s3就有了..可以聲控拍照...HTC原封不動的抄襲...還說是自己的??)
笑話 聲控拍照如果是三星的專利
隔壁老王也可以說是你爸爸了... 1. 該員是否已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 2. 因該員使用不相關例子來侮辱我父親、母親及本人,造成本人身心受傷,請問是否可用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求償? 3. 如要提告該員,請問要準備哪些資料?要去何處提告? 以上問題煩請解答~~~感謝 祝 事業昌榮,諸事順心~~ 黃先生



本件依您所述,您制作看板載明對方是小三的事實並放置路上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雖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若行為人能舉證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罪,不過既然此項行為必須由行為人負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屬真實之舉證責任,基本上即是從有罪的狀況開始進行,待提出舉證為相當證明後才能解免誹謗罪之罪責,從而,行為人若先自承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後續能否全身而退,恐怕還是會一定難度。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前天PO過,何以貴板沒顯示?
請問大律師們:
敝人妻提離婚訴訟,為奪家產,無恥血口噴人,誣賴敝人8年前和她人有姦情,竟說我要花一萬元與一名五十多歲白髮老婦通姦(未提有性行為喔),令人噴飯!這算什麼理?找無理由,天馬行空,這也能成理嗎?這算姦情嗎?敝人提出有利證據絕無此事,但妻仍一口咬定,更說我13年前有婚外情,是什麼婚外情也沒說,就說"婚外情"三字.喪心病狂之至,好像現在女方只要抹黑男方有姦情就能被人採信,其提不出任何證據,院方女法官似乎也無要求證明,令人遺憾!
請問大律師們,這樣算誣告?毀謗?還是損害名譽?或什麼罪?還是不管女方說什麼都告不成?這還有王法嗎?法庭上可以信口雌黃不必負責嗎?請問有何對策,謝謝指教!

感謝兩位律師的指教!自去年七月至今,為此案深受打擊,體重暴瘦13公斤,百病纏身,若非念及父母,早已自盡!娶此貪婪絕情蛇蠍之女,吾悔恨終生!其攜兒女不告而別6年有餘,為挽回,向父母及小弟周轉,兩次以其名購屋相贈,盼新屋交屋可闔家團圓,不料女兒事後告知,妻為避交屋後同住,故提離婚.房屋已在其名下,未及交屋,先提離婚,斷我同住之機,要我付房款走人,余哀痛欲絕,電話裏和她吵架,她有備而來錄音余洩忿之語,提出假扣押吾老屋一棟及銀行存款.如我有貳心,棄我而去之六年,我有充分時間脫產,但為挽回家庭,無悔付出,如今所有努力都化為泡影,法院竟信氣話,不察實情,凍結吾產,令我生活仰賴父母借助.母親亦為此冤,憂憤致疾,半夜血壓飆高,送醫急診,險危及生命.父親癌病在身,日夜憂傷,余深怕影響父親癌病復發.全家身心受創至深,妻身居外商大中華區業務經理,年薪至少160多萬,早已脫產,還稱負債,早有計劃.其為奪家產,誣陷抹黑,絕情絕義,更令人髮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