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關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麻煩大家回答了 謝謝 !


我在今年8/31號凌晨騎機車回家路上被臨檢酒駕
我是初犯 無前科 無肇事 酒測值0.32 被公共危險罪移送
隔天在台北地檢署開完簡易庭偵訊完後 法警帶我領完私人物品就叫我可以離開了(無交保)
目前在等地檢署的偵查終結結果
我希望能夠被判緩起訴
我在簡易庭偵訊過程中 表現出很後悔 檢查官問我警察筆錄是否屬實? 認不認罪?
我也答屬實 也認罪!
但整個庭訊就只是問我個人資料等 還有從喝酒到酒駕的過程 為什麼要酒後騎車之類的原因...
我也屬實以告....
但檢查官從頭到尾都沒跟我主動提到緩起訴的部份.....我當下也有沒主動提是否可緩起訴.....
我就只有很單純的回答問題....
後來快結束時 檢查官拿了一張黃色的紙 要我在上面簽名
簽完名....我想了想昨晚警察交待的應訊部份 我才主動跟檢察官說 我知道這樣做不對了 以後不會再這樣了之類的....
檢查官也跟我說剛剛你沒早說 我現在只能把你說的這段話補充註記在我簽名的那張黃色紙上.....
(但我回家後查了很多相官緩起訴資料 都說如果檢察官要判緩起訴會主動問你接不接受緩起訴 然後提出緩起訴的條件 捐錢或其他的 但檢查官從頭一直到我簽名後都沒主動跟我題到任何緩起訴的事....)
因為這樣我現在真的很擔心因為這樣會被判聲請簡易判決.....
檢查官如果要判緩起訴真的會當下問嗎? 還是不一定會問呢?
我現在這樣還有可能能夠被判緩起訴嗎?

你好,本人爸爸6月時被酒駕機車(0.6)撞到,兩腳撕裂傷及挫傷,對方也有受傷.我爸因傷口疼痛,連日無法入睡,精神受影響,而且擔心傷口癒合情況而影響工作(工作是農),因太操煩,幾天後令他躁鬱症復發,住了一個月醫院治療,出院時醫生在診斷書上註明往後一個月須家人陪同照顧.
經過一次調解,對方沒提出合理賠償(只賠償醫療費用)及悔意,因對方有受傷,現在互告過失傷害,對方公共危險罪以簡易庭判決(還沒判刑),傷害的第一次偵查庭已結束,做筆錄及申請鑑定.檢察官問對方為什麼提告,對方說是因我方先提告而提告,不要求我方賠償. 偵查庭前一天收到簡易庭的調解通知,是下星期.
想問一下:
我爸在事件中因躁症復發,可向對方要求賠償嗎? 因工作是農,沒有工資證明,不知怎算工作損失? 如果再調解不和,對方的公共危險罪會判比較重嗎? 在調解過程中,可要求精神賠償及工作損失嗎?(算不算在調解範圍裡) 如果調解不成,下次還會再調解還是直接送法院? 本人知道如果互告傷害雙方都會被判刑,如果調解不成,檢察官決定起訴,我方怎可申請民事賠償?
謝謝你們回答幫忙,感恩!!!
回覆 michelle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酒駕車禍法官會視警方鑑定或報告結果判定到底誰要負責,所負責任包括刑事及民事賠償。如刑事部分可以確定是對方有罪,你爸爸沒罪,則你爸爸當可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賠償範圍除了醫藥費外,還可以求精神慰撫金,其求償金額沒有一定,由法官視個案酌給。請求的時點,可以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也可以在調解中提出請求。如是由法院送請的調解,調解不成,就會轉回法院。
本所曾為八十老婦車禍受傷獲判四百多萬元天價之特例,而受電視採訪,詳請參連結:
www.omniservice.com.tw/law/html/pd_e1b.html
暫覆如上,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已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而就您所述情形則重點在於有無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2款之不能安全駕駛情事,在實務上雖有以相關測驗通過而認定並沒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的案例存在,但那並不具有通案的拘束力,所以並不能完全排除檢察官認定您具有不能安全駕駛情事,而以本罪提起公訴之可能性。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若本件被認定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話,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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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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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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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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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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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應屬高檢署發回續查之案件,基本上您已經認罪,但仍被發回,所以被起訴之機會很高,而被起訴後,即會被判刑,只能盡量去爭取緩刑看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日前與人發生車禍~我從後面撞到~可是當時是因為對方包包掉出去~臨時停下來要撿包包~我一個閃神所以撞上他~我跌倒在地~起來後看她沒甚麼問題!講了幾句話就走了!因為趕著上班~我因為是第一次車禍不曉得就算趕著走也要留電話名字~結果隔兩天警察通知我~對方要告我肇事逃逸我目前已經開偵查庭了!今天要到法院出庭!我想請問法院出庭應該要注意甚麼呢?我願意和解~也申請調委會了可是第一次對方沒到 第二次到了卻因為未滿20歲需要法定代理人 所以也無法和~對方跟我說 檢察官有跟他說法院會強制和解!那是不是和解了我就會沒事了呢?因為傳票上面寫的是公共危險罪 是公訴罪!這樣會被判刑嗎?我撞到他還有跟她說話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嗎?




案由 違背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罪(酒駕)
判拘役50天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
我之前有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分配到教堂煮飯)
執行社會勞動時 我以懷孕三四個月了
去作半天肚子就感到很不舒服下午就請假去看醫生了 (觀護人剛好也有打電話來關心我)
醫生叫我要休息幾天 我就開診斷證明及收據要跟負責我案件的牧師請假
但牧師卻不給我請假還說些啥 頂多就做到流產之類的話
他不給我請假 隔天我也沒去執行社會勞動
(觀護人的聯絡資料又在牧師那 所以就沒跟觀護人說)
事隔兩天牧師有來我家 我有跟他說 我想直接徹銷社會勞動
談了一下牧師也幫我聯絡觀護人約到教堂填寫資料
觀護人有問我怎ㄇ了 我也老實跟他說 牧師說那些話 (我感到心裡很不舒服 啥叫頂多流產)
(不好意思 廢話好像多了點)
我四月中收到執行單 應到日期 102年04月29日 下午2時45分
而我卻看錯月份以為是05月29日 也是今天才發現我看錯的
我是單親媽媽帶兩個孩子 小的兩歲半我都在顧小孩沒啥收入 一時之間也拿不出五萬元
我下星期一 去法院找書記官談暫緩執行還來得及嘛?
暫緩執行條件
。懷胎五月以上者 ─ 須附證明文件。 (我懷孕應該也滿五個月了)
重點我沒依照日期去執行又沒錢分期(頭期) 下星期一去法院 會不會直接被收押呢?
!!!來不及了 星期五早上管區就去家裡照相說要給我發佈通擊了
現在我該怎麼辦?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1、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另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據你所稱,對方已經退休,自不具公務員身份。
三、依經驗最少半年。

我為甲方(機車)對方為乙方(汽車),乙方有喝酒,酒測值為0.11
1.甲為直行車乙為對向來車要左轉,甲車撞擊乙車右後車門甲方有超速請問肇事責任比重會怎麼分(肇事初步鑑定有提到乙車已過馬路1/2,甲有超速)?
2.因當下未有明顯的傷痛所以車禍現場筆錄紀錄人員無受傷,但到警局後有做第二份筆錄(公共危險罪的被害關係人)有強調受傷部位但是事後一週(因工作關係無法及時去驗傷)才因身體淤血紅腫而去驗傷,這樣告對方過失傷害會成立嗎(成功機率有多少),如果是事後驗出有內傷這樣算過失傷害嗎?
3.乙方說不會被提告公共危險(因為酒測值未超過),乙要反告甲撞他的車要求精神賠償,這樣乙告成的機率有多高(乙能告甲什麼,成功的機率又有多大),因乙方說只要甲方提告以芳就會反告,甲方最壞的情況是拿不到任何一毛錢還要反賠乙方(會嗎)?
4.哪裡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可以提供協助?
5.因為有問過許多人,所有的判決應該都是由法官來決定,過失傷害一般都會是甲方獲勝訴,車禍肇責應該是7和3,至於反告部份就無解,但有沒有可能遇到恐龍法官會判甲方過失傷害敗訴,車禍肇責甲方佔7或全責,乙方反告成功?
以上問題是想了解如果打官司成功機會有多大!

1.雙方詳細的肇事因素,原則上必須視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上記載才能進一步確認。
2.本件車禍導致騎車的一方受傷,若開車的一方涉有肇事因素的話,即使其比例僅有百分之一的肇事比例歸在休身上,也還是會有構成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3.就機車騎士部分,若有過失的話負擔的主要的應該是損傷汽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修車的費用等),至於對方主張所謂因車損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與該汽車有深厚感情,不忍其受傷?),以一般人觀點來看有點扯太遠了,法院對方這部分離譜的主張也未必會採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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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19歲,有公共危險罪案底,目前正在緩刑中,
有一天我朋友約了一個人出來喝酒,和我總共三個人
那天被約出來喝酒的那個人喝的很醉,我朋友趁他醉
的時候拿了他手機和身上的現金,當下我知道但我沒
有當下說出來,事後隔天我和被害人說了事情經過,
當時被害人很生氣,我勸她直接報警,因為手機不見
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一定很快就找的到,那時候我是有
看到手機和錢都是我朋友拿走只是我沒講,之後我有
勸他物歸原主,後來他去報警了,接著過幾天我接到
警察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做筆錄,結果過去那邊,他跟
我說報案的說我和我朋友偷他手機,我朋友未滿十八
歲,警察說:他說手機、現金都是我拿走的,跟他沒
有關係,我也是照實把話說手機和錢他是怎麼拿走的
總而言之現在筆錄都已經做完了,那邊也沒有監視器
可以證明,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證明手機錢不是我拿的
,那這樣我想請問...我莫名奇妙被找過去,現在卻變
成這樣子,而我又有公共危險罪案底,我該怎麼辦?
雙方說詞都互推給對方,對我是不是很不利。。。?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我 到時候我開庭該如何和檢察官解釋
沒做的事情就是沒做 頂天立地,只是我沒有我朋友這麼
會騙、會講話... 我才剛緩起訴一年現在又來一個這個,
這樣對我的緩起訴會有引響嗎 ... ?

本件其實在處理上您應當是在去警局或者地檢署做第一次訊問前就要找律師來幫您研議合理可行之答辯方向,不過目前既然筆錄已完成,而且也已經說明了相關事實,謹建議您將訊問時回應檢警之內容與律師進一步討論,尋求律師協助後續處理,這樣應該才能保障您的權益。
另外本件若竊盜罪被認定成立,則原本的緩起訴處分恐會遭檢察官予以撤銷,重新偵查起訴,又緩刑期間如尚未經過者,緩刑也會被撤銷,所以本件竊盜罪您務必要小心處理。總而言之,您應該早日尋求律師協助來了解案情,以進行後續答辯,拖久了只會令您的案件沒有時間完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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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19歲,有公共危險罪案底,目前正在緩刑中,
有一天我朋友約了一個人出來喝酒,和我總共三個人
那天被約出來喝酒的那個人喝的很醉,我朋友趁他醉
的時候拿了他手機和身上的現金,當下我知道但我沒
有當下說出來,事後隔天我和被害人說了事情經過,
當時被害人很生氣,我勸她直接報警,因為手機不見
現在科技這麼發達一定很快就找的到,那時候我是有
看到手機和錢都是我朋友拿走只是我沒講,之後我有
勸他物歸原主,後來他去報警了,接著過幾天我接到
警察打電話給我要我去做筆錄,結果過去那邊,他跟
我說報案的說我和我朋友偷他手機,我朋友未滿十八
歲,警察說:他說手機、現金都是我拿走的,跟他沒
有關係,我也是照實把話說手機和錢他是怎麼拿走的
總而言之現在筆錄都已經做完了,那邊也沒有監視器
可以證明,沒有任何辦法可以證明手機錢不是我拿的
,那這樣我想請問...我莫名奇妙被找過去,現在卻變
成這樣子,而我又有公共危險罪案底,我該怎麼辦?
雙方說詞都互推給對方,對我 很不利吧。。?

律師大人您好:
想請問幾個問題
事情經過: 3/24 晚上8點多 開車載女友(女友的車)到朋友小吃店用餐
因為我負責開車 所以只喝一杯330CC 啤酒(過程中與茶互相交幻喝 有朋友可以做證) 其他都我女友在喝
我們吃到晚上12點離開 後來因為跟女友吵架 女朋友先走 後來因為有點累 在車上休息一會(女友的車)
時間大概從 離開小吃店 到早上4點多 醒來後 去吃早餐(早上4:30) 吃完後就返家(早上5:00) 返家過程中
女友打電話過來 說在我家樓 下大廳等我 有事跟我說 我到我家大樓樓下大聽旁把車停好時 時間差不多早上
5:34 那時看到他跟她家人都在 一定是要找我吵架 所以下車時 隨手從我女友車上拿了一瓶 剩下不多的小高
梁喝 後來當時我女友因為喝多了 懷疑我偷拿她東西 然後就跟她家人說 要報警抓我 過程中因為我很生氣
我就座在旁邊樓梯上面喝從女友車上拿的小高梁喝 喝完後隨手丟在旁邊的花埔(連同她的另一台車鑰匙一起丟)
過沒多久5:47左右 警車就開車到現場 到現場了解一會過後 問說車是不是我開的 我回答是 但我女友堅持要持
要對我提出竊盜 6:07分左右 新北市鑑識小組 到現場採證 把車上裡面的東西拍照存證 在鑑識小組採證的時候
他家人(爸爸) 在花埔看到疑她遺失的東西 後來鑑識小組去查看後 發現一把鑰匙 問我女友這把鑰匙是不是她遺
失的 我女友說不確定 要等回去後開看看才知道 6:45 我女友跟警察說我酒駕 警察對我進行酒測 一開始我反對
可是警察用威脅的口氣跟我說 如果不配合 就直接開拒絕酒測的罰單 後來酒測除來 0.56 他們要以公共危險與竊
盜案把我移送 做完筆錄時 警察有對我做酒測測試(劃圈圈 單腳獨立站30秒 走直線) 都有通過 後來做完筆錄後
我女友就先行離開 我等移送偵查隊 後來到了快中午我就被送到偵查隊 在裡面待了快一小時 他們說筆錄有缺
要再補做一次 然後這案子用函送的 等法院傳單來在出庭就好 就這樣又被送回到派出所 等了約一小時後警察跟我
說 因為當時幫我做筆錄的警察已下班 所以晚上再來重做筆錄 3/25 22:30左右 筆錄時警察有問我是否通意夜間訊
問 我有說同意 我跟我女友又再做一次筆錄 我女友在這次做筆錄(第2次筆錄)時 因當時酒精尚未退去 忘記原本東
西放那裡 後來清醒來後承認原本已遺失的東西已全部找回 想要放棄告訴 請問律師大人們?
1. 當初在現場要進行酒測跟在派出所做筆錄時 警察有問我要不要請律師 我當時都說不用 如果這樣 後來出庭 還可以請律師嗎?
2. 當初第一次筆錄做完警察有開我一張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第1項 酒後駕車 酒測值0.56的罰單 警察說這是例行性作業 一定要開 等到時候 上法院 如果判我沒罪 這張就可以做廢 請問這是真的嗎?
3. 罰單上寫102.4.7 前應到案 可是還沒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 我要去嗎?
4. 第2次筆錄時 警察有把我筆錄做更改 把原本筆錄逮捕到案改成通知到案 請問這對我有什麼影響?
5. 當初做筆錄跟警察到現場時 我有一直強調 我把喝完的酒 丟在旁邊的花埔 可是他們都沒有去找 那我該怎麼證明 我是下車時喝的酒呢?
6.當天監視器畫面我有看過一遍 因為監視器有死角 我在喝酒時 與丟酒瓶的動作都沒被拍到 加上當時有跟警察說 酒瓶是丟在何處 但卻沒進行搜證 我該怎麼證明
7. 因為跟女友的關係 我這邊有她的鑰匙 車子有是經過她的許可開的 她也知道 可是現在已跟女友分手 如果出庭時 她改口供(當時竊盜案筆錄內容) 怎麼辦?
8. 到時如果有需要證明我在朋友小吃店用餐時 只喝一瓶330cc的啤酒與茶交互喝 出庭時需要帶證人一起去嗎? 對我 的酒後駕車一案有幫助嗎?
9. 當時警察有到現場(我們家大樓)調監視器 聽大樓警衛說 警察什麼東西都沒出示 就直接拿手機出來錄影 請問這樣 沒搜索票就直接 錄影 這樣可以嗎? 可以做為證據嗎?
10.因為目前待業中 沒收入 請問那裡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幫我? 需要什麼條件? 該怎麼申請? 去那申請? 需要準備什麼 東西?
11.上述的竊盜案與公共危險罪 酒後駕車 有成立嗎? 如果成立我會被怎麼罰? 有什麼權力是我可以爭取的?
12.這場竊盜案與公共危險(酒後駕車)官司 如果請律師打贏的機會高嗎? 又如果不請呢?
13.我的案子 涉及到那些法?


律師您好,本人於4月1日夜間路倒在自家門口前,因我路倒旁有機車倒在地上,附近停了兩三台機車,也確實是我們家的機車再加上我身上酒氣很重,而前來處理的員警懷疑我酒後駕駛,但因當下現場與員警的所有對話何情況我都完全沒有記憶,只記得是從餐廳離開,一上計程車後就完全無意識,而同行友人也確實可以證明我坐上計程車離開餐廳,等到稍微有印象的時候人已經在醫院,並正在抽血檢測酒精濃度;隔日在交通分隊裡調閱監視器,並知道酒測值換算後為1.00多,在監視器當中是有看到一個人車乘機車路倒在我家門口,但因當時下大雨,天色又昏暗所以根本無法辨識是不是我,看不清車牌是不是我家的機車,而我對這件事情完全沒有任何記憶,所以我想請問,
我有符合酒駕的要件嗎?有符合公共危險罪嗎?警察可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抽血嗎?
因目前警方已準備將案件函送,如果函送了,不起訴,緩起訴跟起訴,哪個機會大?我在當下該如何向檢察官對話?有可能會有什麼行政或刑事後果嗎?本人第一次遇到這麼離奇的事情,也沒有任何酒後駕駛的紀錄,煩請各位律師協助解答,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