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知悉對方為已婚之人,二為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目前若對方配偶愈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以上二證據,您應避免讓對方蒐集您的相關錄音;民事部分,亦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有過從甚密之交往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出民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知悉對方為已婚之人,二為與對方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目前若對方配偶愈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以上二證據,您應避免讓對方蒐集您的相關錄音;民事部分,亦須證明您與對方配偶有過從甚密之交往行為且知悉對方配偶已婚,若對方真的對您提出民刑事告訴,建議您可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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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想請教你們一些問題,如有回答不勝感激!
一.請問如果不能做為通姦證據,我有甚麼方法可以告他們,拿到一些錢,然後帶孩子離開?line裡面有互拍性器官的照片(沒有拍臉),可是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還有互稱老公老婆.小三說想吃男方的性器官,做了很舒服等等.
我只有拍下對話紀錄而已,後來似乎發現我偷看,言語就比較保留,
小三只有說想男的,想抱男的,想每天睡在一起等等,
對方有設密碼是我猜到的,後來他又改密碼,我還沒猜到,
我很多年前,因為他們有私生女提告,告成,
現在已經無法以私生女為理由再告,謝謝!
二,撤告前我有和男的簽一份契約書,大意是說如果男的和小三有來往,通電話也算,就要無條件給我三百萬元,孩子監護權都給我,另外每個月除了家外還須給我一萬,但是這幾點男的通通沒做到,我又要如何舉證?
我只有一張他們兩在臉書公開的合照,但是不是最近的(臉書是公開的)
只有坐著抱在一起.而且好像也無法證明甚麼?
三 如果去工作,我就無法跑法院,因為很難請假,所以陷入兩難,
我又想去外地工作,把孩子帶走,這樣男的可以告我無履行同居義務而離婚嗎?我擔心拿不到一毛錢離婚,
抱歉,問題很多,感謝大家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通姦行為而言,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真的有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時間、地點等),如果只是空泛的內容,在舉證上來說尚且不足,要成立通姦罪會有困難。 但以您所提供的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即使只有line的親密對話,若能顯示其等交情匪淺、關係親密,確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法院實務也會認為配偶及第三人均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您先前所簽立的和解書,對於立約人都會產生拘束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舉證責任方面,可以考慮調取通聯紀錄判斷兩人是否確實有密切交往,至於每月是否有給付約定金額,銀行明細應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明。 如果是因為要到外地工作這類正當事由,是還不至於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的離婚事由。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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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的問題挺多的
我建議您要找個律師當面談比較能夠完整瞭解訊息
給您簡單幾個觀念
法律上並不能要求對方支付
定義很廣
但協議離婚就是雙方協商由誰擔任
如果打官司就要看主要照顧者
夫妻間的財產是各自獨立
任一方都不可以隨便動
否則有偽造文書的可能性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足以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畢竟對話內容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發生的事。 但目前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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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的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罪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她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罪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雖然沒有通姦(性行為)的證據,但如果彼此間有逾越一般異性朋友相處的親密舉動的話,實務上會認為構成配偶的不誠實行為,破壞了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已屬於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5條第1項、第 3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已經構成了「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得以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 但請注意有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者,只有配偶而已,子女並無權提起訴訟。 另外,如果從對話紀錄也能看得出來雙方有通姦(性行為)的行為的話,還是有提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空間,並非一定要捉姦在床才會構成通姦罪。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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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構成,須具備二證據,一為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二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當下,知悉您配偶為有婚姻關係之人;亦可提出對方出遊相片及line簡訊紀錄,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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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那名酒家女子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可先請求對方提出認領,作親子鑑定,確定為您先生子女後,扶養費之計算,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約一萬元左右,不用太過緊張,即使判決您先生需要按月給付扶養費一萬元,若您先生名下無財產,對方請求強制執行,也不會有結果,故無需過度擔心;目前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先對該名女子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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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對那名酒家女子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及民事侵害配偶權民事損害賠償;另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部分,可先請求對方提出認領,作親子鑑定,確定為您先生子女後,扶養費之計算,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約一萬元左右,不用太過緊張,即使判決您先生需要按月給付扶養費一萬元,若您先生名下無財產,對方請求強制執行,也不會有結果,故無需過度擔心;目前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先對該名女子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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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因本人女朋友在2014年初時,交往一個男朋友,交往到後來才發現對方已婚,但2014年七月時,女友有跟他男方太太見面,女友也坦承錯誤,並且要離開他,當時有錄音存證,後來男方說被太太趕出家門後而他們又有藕斷絲連約三個月,在2015年年初時,女友也知道自己錯了,也表示要離開他,但卻在2015年中開始男方一直騷擾女友,並且用過去不雅性愛照片,威脅恐嚇女友,後來女友害怕,去警局報案,警方以恐嚇罪偵辦,但男方太太的知後,生氣,並用過去2014年七月前的性愛不雅照片,找律師提告,請問這樣是否告的成通姦罪,因當時對方太太有寬恕(當時有錄音),但現在確要用過去照片來提告,以上可否拜託各位大律師解惑,小弟感激不盡,謝謝,感謝(以上都有賴的對話過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二為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已婚,可嘗試從此二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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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靜靜地蒐集證據(如錄音或line或訊息或電子郵件等),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市所蒐集到的證據內容而定,目前應先跟哥哥說明,請求哥哥幫忙協助蒐證,給對方一個教訓,建議不要打草驚蛇,要默默地蒐集證據,會有異想不到的結果;至於刑事通姦(妨害家庭)犯罪的前提是,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仍與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方成立之,故若哥哥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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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對方之言論加以錄音,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至於妨害家庭之犯罪(通姦罪)對方尚須證明有發生性器接合之性行為與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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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去年九月離家,離家期間跟一位女同事搞曖昧,其他同事也知情,但無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兩人有通姦,而今年一月搬回自家住所,但回來後一直跟我吵離婚,還叫我搬回娘家。除夕當天我搬回娘家也把小孩帶回娘家住,每個月我也有讓對方帶小孩回去過夜一天,一開始原本對方要付五千撫養費,小孩歸我,可是我們一直對撫養費用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一直遲遲未離婚。小孩帶回家期間,除了健保是由他薪資扣款,還有保險2千以外,他並沒有付任何的撫養費。而最近他反悔了,說要直接去跟法院訴請離婚。當初我會帶走小孩是因為他都沒有在家照顧小孩都是婆婆或是我照顧的,所以我才想把小孩帶在身邊至少還有媽媽陪伴,而且現在他也沒有住在自己的家。現在他除了要訴請離婚外,還堅決要打贏小孩的扶養權。還說還沒離婚前小孩子是兩個人的,我帶走了三個月他也要帶走三個月,如果我不讓他帶走可以嗎?但他可以來家裡看小孩。如果他去跟法院訴請小孩撫養權,我必須提出什麼有利於我的證據嗎?小孩會不會就判給爸爸呢?
附註:小孩目前快2歲。

你好:
若無法兩願離婚,就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要具備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之事由,法院才會准予離婚,依你所述,看不出來你們之間有何離婚之事由。 關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若無法協議,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由家事法庭法官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去判斷,法院會請社福機構進行訪視,依訪視報告去認定,若真的提起離婚訴訟,並聲請法院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就要提出書狀說明為何由你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或是對方有不利於子女之情形。雖然子幼隨母,但法院仍然會依個案情況去判斷。 父母均負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通常是依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標準去認定扶養費之多寡,台北市約為2.7萬、新北市約為1.9萬元,你們要平均分擔子女之扶養費。 為避免離婚訴訟進行期間造成親子關係疏離,建議你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定這期間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負擔,會面交往方式以及扶養費如何給付等等,以免雙方權益受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拒絕離婚,並請求對方給付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可以考慮拒絕離婚,已離婚為條件,請求對方答應對您有利之相關條件,千萬不要輕易同意離婚,若不知如何談判對您有利之條件,建議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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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所述情況,對方將足以毀損個人名譽之消息予以散佈的話(真實性與否不是法律上重點),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此部分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撰擬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在案件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名譽權受損害的民事賠償。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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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配偶並未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都可以在你們通姦及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若超過6個月或有縱容、宥恕之情形,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會不起訴,惟民事上若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有通姦之事實,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會審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經歷及所受之損害,決定賠償金額,通姦屬實通常可請求40萬元以上之精神慰撫金,但要注意請求權時效為知悉後2年。 若未經你同意進入妳房間並竊取或搶奪你的物品,會構成侵入住居罪、竊盜罪或搶奪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捏造傷勢提告將來不起訴後可以提告誣告罪。 可以報警處理並提告恐嚇危害安全罪。 正常交友狀況不會有問題,除非是超過有配偶之人交友之容許程度。 若提出告訴、訴訟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
回覆 P 的發言內容:
我7個月才發現對方已婚 還是對方老婆打電話來才知道 其實有覺得怪怪的 只能說愛情蒙蔽了我 後 ... (恕刪)
你好,以下摘要回覆:
1、
刑法通姦罪,若配偶明確知悉後為縱容或宥恕,依法將可能無法提起告訴。
2、
依你所述情況,該房間已由你實質居住、控制領域,故若元配強行進入,甚至私自拿取、破壞屬於你的物品,恐有觸犯刑法侵入住居或其餘侵害財產權之罪嫌。
3、
依你所述情況,元配已有諸多不理性之言語恐嚇,或許已造成妳及小孩等家人之內心產生恐懼,況且元配可能還有更多的威嚇性行動,也可能造成你們進一步的危害,建議針對此類事實,具體且明確地與律師諮詢,詢問是否有聲請保護令、暫時處分或其他足以預防人身安全遭受危難之實際可行法律程序,以保權益。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刑法第245條之規定,對於通姦行為有「縱容」或「宥恕」之情形者,即喪失告訴權,即使向檢察官或法院提告,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不會經論罪科刑,依您所述形情,對方經過多年甚至知悉已有生子都未曾表示提告,得以主張經有「縱容」或「宥恕」之情形而喪失告訴權。
2. 若對方對於房間並無任何支配之權利,逕自進入並擅自拿取屬於您的財物的話,涉嫌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及刑法第320條竊盜罪,若有擅自領用存款的話,還另會再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對於前述罪名,可以檢具法律上及事實上理由,以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3. 單以驗傷單提出刑事告訴並不見得可以成立傷害罪,畢竟是否具有傷害行為,也要一併證明,否則難以認為有確切的傷害行為,對方甚至還會涉及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
4. 若對方有持刀並表示任何恐嚇言行,這部分也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可考慮一併提出告訴。
5. 建議對於對方的脫序行為,要依法律途逕行使權利並予嚇阻,不然對方只會一再變本加厲。
6. 另外關於離婚事宜,若雙方協議不成,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7.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是否會構成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若組長只是以私人間的line與您對話,尚不至於會有誹謗罪之刑責,但如果是有在群組內張貼、或是轉述給其他人,就會有誹謗罪的問題而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而且即便最後沒有論罪科刑,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另外也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主張名譽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2.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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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不知對方已婚身份,則仍有無罪主張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主張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之際,不知悉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述如下:
問題1:《如果原告要向被告提起通姦訴訟能一併辦理嗎?》通姦罪知悉6個月是什麼意思呢?
妨害家庭為刑事告訴,需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之;六個月是刑事之告訴期限。
問題2:《被告都不出面可以嗎?》
民事被告,本人不一定需要出庭,可委任訴訟代理人;刑事被告,本人一定需出庭,即使委任律師作為辯護人,仍需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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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蒐集證據,再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避免證據不足,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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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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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另應注意男方是否以逾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 號判例、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男方知悉您通姦之犯罪事實超過六個月,可主張逾告訴之期限,若未逾告訴之期限,成立通姦之犯罪,可能判三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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