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建議你用酌定探視方式
你可以要到更多的探視時間
用這方式來逼對方妥協
你才能夠順利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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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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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先生跟朋友去酒店就已經跟酒店小姐去廁所交易,我知道但沒點破。最近因先生被發現有精神出軌(實質是否有肉體出軌並無證據)手中有翻拍先生跟小三親吻照,原先跟先生用line提離婚,他回復我''嗯'',我跟他說''找時間去戶政事務所辦一辦,順便辦過戶'',他也回復我''嗯''。提完當天晚上我跟小孩搬回娘家住,我也有撥電話給幼稚園老師跟老師說不能給爸爸接走小孩(不讓爸爸接走小孩的原因是因為要保護小孩。之前小孩快滿3歲跟一票人去動物園玩,因為接近中午小孩累了想睡覺有一點哭鬧,爸爸就兇小孩還拿寶特瓶要從小孩的頭打下去,還好有擋住沒讓爸爸傷到小孩。因為爸爸情緒控制不是ok,所以我怕他去幼稚園接小孩,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平時小孩幾乎都是我在帶出帶入,小孩跟爸爸其實沒那麼親,不知道這樣要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勝算大嗎?還有若我先生遲遲不肯簽協議離婚,有什麼其他辦法嗎?--小孩目前5歲



建議您:
1.如有有離婚的打算,盡量蒐集一些證據,能證明除了跟配偶以外的人性交的證據(例如妳說的跟酒店小姐做過還有小三疑似也有可能),這樣您可以對妳老公提告刑事,或者當你老公不願意協議離婚時,就可以向法院提離婚訴訟,當作提離婚訴訟的證據,可以向老公求償金神慰撫金。
若離婚後,生活經濟方面受到影響,還可以向你老公要求贍養費。
2.離婚後監護權就交由法院認定,怎樣對小孩子有利,這方面就一樣必須請您對蒐集一些能舉證小孩的父親不適合做監護人的證據,若小孩之後判給您,由於小孩的扶養是父母雙方共同承擔,可以向小孩的父親請求給付扶養費。
由於只有網路上的PO文,不清楚整個案件的經過及有哪些資料可供參考分析, 因此建議您找律師面談後看情況委任律師寫書狀或辯護比較好。
如有任何需要或問題,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問題寄至電子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您好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離婚部分: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監護權部分: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您好
協議離婚的條件就是你們雙方談
但對方如果不願
至於監護權部分你不用擔心
以你的狀況
法院判決都是以主要照顧者為主
所以判給你的機會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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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如果您與先生無法協議離婚,您可依民法
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
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
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又先生與第三人有
不正常往來關係,您亦可併同向先生請求損害
賠償。
二、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部分,建議您在同
一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請求由您單獨監護,
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由您擔任主要照顧者,
至於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會就最佳子女利益
為判斷,而參酌兩造經濟能力、子女意願、
家庭親情支援系統、住家環境、未來教育規
劃、親職能力等因素。依您所述,小孩目前
5歲,且幾乎由您照顧,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
則,且先生對小孩有家暴情事,此為您爭取
小孩監護之優勢。
三、後續您還需要注意,向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支付小孩每月的扶養費用,以及未來先
生應如何探視小孩(關於時間、地點)等問題: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
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簡言之,原則以您與先生婚後各自名
下之財產互相扣除後,若有剩餘即雙方平均分配,
惟此仍需視您與先生實際之財產為多少,始能分析。
(二)扶養費用,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
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
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三)至於探視,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供
您參考: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
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
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
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
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
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
○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
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
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
,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
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
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
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
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
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
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
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LINE對話內容、
照片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您好
只要有讓對方探視
就不會構成略誘罪了
所以不用擔心
專心處理離婚問題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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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想詢問要怎麼樣才能讓我的爸媽離婚
最近爸媽一直在吵架,爸爸總是會打媽媽
媽媽因為辦了智慧型手機,常跟以前的男同學傳line聊近況
爸爸懷疑媽媽外遇,可是媽媽其實根本沒時間出門跟別人外遇,所以媽媽只要一滑手機,不管是不是在跟那個男同學聊天,爸爸就開始生氣要打媽媽
之前爸爸跟媽媽約定好,媽媽可以滑手機的時間是每天晚餐吃完後到睡覺前,一小時多的時間
可是有天爸爸突然跟蹤媽媽出門看醫生,媽媽停好車電話響,一接起來,車門就被打開,媽媽就在路上被爸爸打了
媽媽智慧型手機被摔壞後,也換成一般貝殼機了,也不跟同學聯絡了可是現在爸爸只要一想起媽媽滑手機的事情,就開始威脅媽媽要殺她,要殺外公外婆,要殺我們這些小孩,說獵槍都準備好了
爸爸說大不了他的一條命換我們其他人的命
我雖然現在沒住家裡了,但是家裡的姊姊跟弟弟一直受到生命威脅,我也不敢回家看看我的家人
每次報警,警察說如果不離婚就沒辦法,可是媽媽連離婚都不敢說了…
要怎麼辦?



我跟前夫離婚已經一年。小孩監護人是男方。可是我從小孩出生就是個全職媽媽,接著在這一年當中,我有空就會到幼稚園去看小孩,小孩目前大班6歲,男生。但到最近的幾個禮拜,我想接小孩在外面過夜,幼稚園老師說 我不是監護人,要請監護人打電話到學校才可以接小孩。監護人跟我說 他這三個月不在台灣,如果要接小孩可以打電話給他的媽媽,請他的媽媽打去學校,可是他的媽媽拒絕。如果像這種情況,要更改監護人為母親。需要哪些資料嗎?小孩一直都很希望跟我住。可是那時候我是全職媽媽,沒甚麼經濟能力,所以導致小孩監護人為父親。我目前跟男朋友同居,他也知道我有小孩這事,也同意我把監護權拿回來,幼稚園老師說:小孩的作業都沒有人教,交回學校都沒寫...這樣小孩的學習能力怎麼會變好?我如果到法院申請探視權,男方不在場的話,監護人會變成媽媽嗎?小孩的意願..如果婆家沒挑撥洗腦小孩..小孩應該是選擇跟我。幼稚園的老師也說 小孩上學 常常再教室莫名的難過,問了才知道 小孩想念媽媽。小孩幼小的心靈已經受傷,我想把他接來我身邊照顧他,有甚麼辦法可以幫我。目前我待業中,我的生活目前這一個月是由男朋友支付。


再次感謝律師提供的建議,我只是一個很平凡的女孩子。經歷 經驗也不足。我只希望我的小孩能在我身邊,陪著他長大。我不希望小孩的童年 沒有爸爸 沒有媽媽,今天試圖打電話請幼稚園的同學媽幫我轉達 請小孩接聽電話,小孩依然不接。後來問了之後才知道 小孩的ㄚ嬤不給他接聽任何電話...很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 這也是我擔心的事情。可是我也不想說謊,我擔心我目前沒有經濟能力,無法勝任這次的監護,就算沒有監護。我希望男方的家人,別想剝奪我跟小孩原本就有的親情。在小孩面前,說他的母親是非,這不是教育他,既然婆家不喜歡我,也順他們的意離婚,不只是 婆家不喜歡才離婚,雖然沒證據,但是前夫有不好的壞習慣,但是 我有兩份單子 是家暴的單子,又好像不是3連單...只是一個紀錄的樣子。前夫對小孩 破口大罵的錄音,當初沒有錄,是想說 畢竟都結婚生子了,能好好溝通就好好講。可是結果卻不是我想的那樣,那些都不是很重要了,現在是比較擔心小孩在婆家,小孩也坦承他不喜歡男方的媽媽 也就是ㄚ嬤~只是...如果有必要 讓小孩出面,我想 小孩也會因為害怕而不敢選擇母親我吧= =
我該怎麼配合律師您 您可以怎麼幫我呢?謝謝您


去年我和老公因為家庭相處的問題吵架多次,有一次我很生氣,帶著小孩在外面飯店過夜,老公就報警說我要帶小孩尋短,最後我有到案說明也有社工到家裡關心。前幾天又吵架,事因我生病發燒,老公不想照顧我,我也不跟他說話,他打電話叫我媽來顧我,我媽來幫我打理好家事後我請她回家,小孩也睡了,老公下班看不到我媽留下來照顧我們,大發飆打電話給我姐大罵並要我媽一個小時內到,如果沒來就要死大家一起死(這對話也有在line裡),我在房間聽到後很生氣出來和他吵架,我比較衝動拿了菜刀丟在桌上說你殺我阿,你不是說要死一起死,他不吭聲,我很氣,拿起刀子在他的脖子說還是我殺了你再自殺,他把刀子搶走並報警,說我要殺他。
現在他說要離婚,他用這兩次報警備案的事情說小孩子監護權會是他的,我能有甚麼方法反駁呢?他威脅我和家人在先,他有犯罪嗎?我拿刀子說這些話我會被他告甚麼罪呢?
謝謝律師們回覆....





陳律師
請問如果我將小孩身分辦好,可以直接帶小孩出國嗎?前夫能阻止我當下帶小孩離開嗎?如果他當下不讓我帶小孩走,我能找警察幫忙嗎?關於探視問題,如果我都已將小孩帶離台灣,那他還是可以去法院提出探視方面的訴求嗎?但我人不住台灣,該會如何處理?如果小孩是想跟我住在國外,會不會有幫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雖為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人,但仍不可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若有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之行為,對方亦可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對方若蒐集您有移民出國之證據,亦有可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若法院通過,您無法帶小孩出國,若您堅持帶小孩出國,恐怕亦無法順利離開海關,且將成為對方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最有利之證據,不建議您這麼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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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有不利孩子的具體行為,聲請改定監護才容易成功,您所述遷移戶籍的原因不明,如果對方有正當理由,為小孩遷移戶籍並不能直接認定為不妥,詳細還是應先與對方溝通,弄清楚對方對小孩的規劃才有幫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成立略誘罪有困難,但實務上仍有少數案例會成立,仍要視您們的實際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前妻(原大陸人氏,但已取得台灣身份證)未經我同意,準備帶小孩(7歲)至大陸定居讀書,然而她有監護權,我又有卡債問題,屬於經濟弱勢,但離婚後私下擬了一份協議書,其內容為女方如改嫁或意圖將小孩帶至大陸,監護權必需歸還男方,想請問此私下協議書是否有效(只有雙方簽名),我該如何防止前妻未經同意就帶小孩到大陸,我很愛小孩當初監護權給她除了我經濟因素也是考量孩子不能沒有媽媽,但她現在威脅我如果我打官司就永遠在大陸不讓我看小孩(她歸化原籍只要6年),我整天活在恐懼中無法專心工作,拜托可否教我如何讓孩子留在台灣受教育,讓我有探視權,因為我不相信前妻說的任何保證,一旦到了大陸我無力去找我的孩子,麻煩幫我一下。



您好
另應注意男方是否以逾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37 條第1 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 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 號判例、71年度臺上字第65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男方知悉您通姦之犯罪事實超過六個月,可主張逾告訴之期限,若未逾告訴之期限,成立通姦之犯罪,可能判三到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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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因為有提告監護人偽造文書,轉移過戶名下物件,長輩憤而說出並非親生子女。但戶籍當年是報親生,而且也有向戶政單位詢問,並申請索取當時繳付的出生證明。之前此事一爆發時,有位自稱當時接洽的長輩,也說明並且帶領去見過原先親生長輩們,當時卡在要離婚需要律師協助,那邊自稱是親生長輩有請律師協助處理好婚姻離婚結束。但此事後大家卻一邊推卸責任給對方。認為已經送出去的小孩,應該乖乖照目前的形態,聽從目前報親生的母親(但其實非親生),目前這位名義上的母親也認為,都已見過親生長輩,若有事情請麻煩找原先親生長輩。
目前本人只想靠自己把真實身份釐清,但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證實,也讓他們雙方清楚應該面對的法律責任。因為他們都認為在民國78年時期,法律上沒有名聞規定不可以把非親生報戶籍假冒親生。只想釐清關係,不想被兩邊推卸責任。




回覆 棠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還沒離婚前跟銀行借錢幫忙前夫還債務 沒錯,錢我也是有用 ... (恕刪)
Dear 棠:
1.債務部分:就您描述的事實,前年您為前夫清償債務後,您已可以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債務請求你前夫代為清償銀行貸款(民法第546條第2項),因此關鍵仍在於就您代 前夫清償債務這一節需舉證。
2.監護權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因此就您所提供的狀況,確實擔任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一方的機會較高,但仍非一定,
須法院就上開事項綜合評估為準。



我現在在打婚姻不成立官司跟小孩子的監護權,小孩現在1個4歲1個7歲,下次開庭法官要我帶7歲小孩出庭,有關社工的訪查我在去年已經完成並經社工團體發函至法院,但今年1月出庭時法官並無收到女方的社工訪查紀錄,經問之下是還沒有聯絡社工作訪查動作,下次開庭是在3月底,如果女方故意不做訪查,是不是就沒辦法結案了,因為上次出庭法官有說如果沒有新的事證下次開庭就會順便結案,所以會不會是女方不想離婚故意拖延。另上次有傳喚結婚書約上的證人,法官問說:之前兩造有無請你們當結婚證人?證人甲說沒有,只有被告當天拿結婚書約給我簽,因為我不認識原告。又問:在簽書約前後有無問過原告的意願?也回答沒有。另一證人乙經法官問說:在簽結婚書約前後,有無問過原告的意願?證人乙回我跟原告不熟,沒有問過原告。而現在女方硬是把訂婚宴客說是結婚宴客,也訴求說兩位證人有親自收到喜帖,且證人乙有出席宴會所以有做到親見親聞的動作,而證人甲雖沒有參加宴會但有收到喜帖也算有親見親聞,在這樣之下婚姻不成立的機會大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考慮針對原告及證人所述,撰擬書狀加以答辯之,並援引法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加以佐證;亦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後,協助答辯之,可能較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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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問題你根本不需要擔心
不是他說要把小孩帶走就能帶走
你是監護權人
在雙方協商好探視方式時
他無權作任何動作的
如果任意來搶小孩你可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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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擔心小孩被搶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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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五年前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到成年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請求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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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訴訟改姓需要有一定的要件
也就是要說服法官現在的姓有什麼不妥當的地方
這不是很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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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新修正民法第1059條第2 項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3 項規定: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 姓或母姓。第4 項規定: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第5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至於非婚生子女,依修正之民法第1059條之1 規定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1059條第2 項至第4 項之規定,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又姓名條例第6 條業已修正,其原來第1 項第3 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之規定,已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將之刪除,故變更子女姓氏,均應依現行之民法之上開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A 男與B 女離婚後,B 女取得C 子之監護權,於96年5 月23日民法修正前,B 女得依姓名條例第6 條之規定,逕行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未成年C 子之姓氏從B 女之姓氏,但於96年5 月23日民法修正後,B 女則應依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並由法院認定是否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判定是否得變更子女之姓氏,換句話說,B 女已不可再依姓名條例之規定,逕行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C 子之姓氏從B 女之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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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與先生正協議離婚中,監護權歸我時男方不願意支付小孩扶養費,加上先生工作性質並沒有所得稅單,他名下無動產不動產,連手機都是婆婆辦的,這樣的情形上法院提告,是否也是無法爭取到扶養費?
他有打人記錄,我有做家暴及到警局做傷害備案,這樣萬一他不同意監護權歸我,這是否會影響小孩判給他的機率?我目前有工作,月收5萬,有汽車,無不動產,這是我個人的經濟狀況…
4/2更新
目前談好監護權歸我,我也於4/1跟小孩搬出去了,只剩去戶政事務所簽名,但男方媽媽出面要求將「女方放棄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寫到離婚協議書上,我重頭到尾都希望對方支付,現在因為這條件談不攏無法順利解決,請問我能先簽有這項條文的離婚協議書,之後在上法院提告嗎?


說明一下事情緣由
我與我老公認識四年(包括結婚2年),我老公與前妻有一子,目前小孩今年剛滿12歲,監護權在我老公這,但是我們不知道前妻是否擁有扶養權,雖然前妻有權回來探視小孩,但是據我所知從離婚到我進到這個家(也就是4年前)她幾乎很少回來看小孩,也不曾拿過小孩的生活費給與我老公,偶爾回來也都只是買麥當勞給他吃 僅此。
但是自從我與我老公相識住進這個家開始,她便開始頻繁來看小孩(依樣只有麥當勞),兩年前我與我老公正式登記結婚了,她更加常來看小孩,也還是只有麥當勞,只有2-3次買了幾件衣服與鞋子給小孩。
我們跟前妻說因為現在我們有家庭,孩子的爸也再婚了,所以希望他尊重我們要來探視小孩前請先來電通知,但是前妻認為沒必要先通知也說明根本不需要給予我任何尊重。
但我也沒要求他通知我,希望他可以通知我們家的長輩(我公婆)或是我老公或是家裡任何一個人,可是他卻理所當然地說他一直以來都不通知為什麼現在要通知。
因為他不通知而進入我們家已經構成非法入侵民宅,再加上因為當初他們協議離婚有說明小孩可以探視不能帶出去,可是前妻又不願先通知。昨天發生前妻擅自去小孩學校帶他。
我們擔心小孩心靈受損,畢竟老師同學都知道他現在的媽媽是我(他也稱我媽媽)如果前妻這樣出現於學校擔心遭同學恥笑。
所以我們現在想要申請此小孩的扶養權(這樣這小孩與我才不會是繼母繼子,而會變成養母養子)因為希望可以讓小孩好好成長希望申請,我不知道我到底應該是要去法院申請還是戶政申請,網路查不出結過,也想了解申請需要具備什麼資格或是文件。
畢竟在6年他就滿18歲了,就會有自主權,家裡的長輩擔心扶養他這麼久等18歲後離開這個家,所以想要申請扶養。
希望律師可以幫我解答一下,我知道我內容可能不清楚也可能有點跳針,但主要是因為我希望小孩可以生活更好,而想要申請扶養權。


您好
爭監護權是提改定監護
或者是別的狀況
因為不同狀況要提的證據及打的點不一樣
建議說明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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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解決現況之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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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女方因個性不合而離婚(她情緒不穩,吵架常破口大罵又摔東西)
她只要小孩其它一律不要,甚至挑明說一切贍養費跟其他費用都不要
因為她家做生意,且有多棟房產在收租金,且不斷逼我簽字離婚,問題來了:
1.離婚後的探視時間,協議書上明明有寫的很清楚,週日上午11點至下午六點
女方卻百般藉口,說要出門吃飯,等回來再通知我去看,甚至口氣很差,
說願意讓我看已經是不錯了! 我如果不爽就去法院告
2.協議書上有註明放棄對他方贍養費及扶養費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
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這樣我是否喪失了提起離婚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 因為這是她當初同意的
現在反指我無情,不願意付一毛錢,真的覺得很傻眼,如果狀告法院,她依子女監護權名義要
3.她對我及我父母口出惡言,我皆有錄音,是否可提起精神上虐待?








您好:
1.由於您有簽那份同意書,關於財產分配的部分可能就無法請求,但是關於扶養費,法律有明文規定關於扶養的費用,父母必須共同承擔,所以還是可以對您請求扶養費的部分。
2.若對方常阻撓你探視小孩,建議您蒐證,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3.對於辱罵這部分因為不清楚當時的情狀,只能說如果是公眾場合,不特定人可隨意進出 ,三人以上得共見共聞,對方就可能觸犯公然侮辱。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
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於您行使探視權之惡行惡狀加以錄音錄影,作為證據,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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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好,我和丈夫分居已經有3個月了,因我丈夫每天喝酒,睡姿差,下班回到家,做任何事都很大聲,常常把我跟小孩吵醒,原先有多次與他溝通,但還是一樣,有時小孩被吵醒之後都天亮才睡,而我必須帶孩子睡著我才能再睡,這樣讓我與小孩很沒安全感,對小孩也不好,有時揮到我或小孩,還會壓到人,常常這樣我精神很不好,小孩睡眠也不正常,所以我帶小孩回娘家住,但現在丈夫申請履行同居,內容說我帶小孩離家出走,也不讓他看小孩,但分居以來,我丈夫都知道我住在娘家,我也跟丈夫說過,想看孩子可以直接來看,但丈夫都是說一說也沒來看,也沒一通電話,我有打給丈夫跟傳賴給丈夫,想與他再溝通看看,可是他都不接也不回,我想我跟丈夫沒法再溝通,目前我想問的問題,我與丈夫沒辦法再走下去,可是因為小孩的監護權,所以才一直拖,我丈夫有說監護權給我,但後來又反悔不給,如果我要離婚的話,我爭取得到小孩的監護權嗎?可是我現在目前沒有上班,而丈夫是開瓦斯行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且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可再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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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孩應該還在夫家吧。
二、夫家才剛有人往生,正在一片悲慘傷心的情緒當中,不宜在對方家中剛服喪的時候提告請求對方把小孩交出來。
三、建議先表示善意。可以用溝通解決的事沒有一定要以訴訟處理。
四、如果前公公前婆婆還在的話,他的兒子剛往生,有誰要跟他搶孫子應該是會拼命,這個訴訟有可能會打很久。要讓他們覺得不是要去搶他的孫子,這個很重要。
五、爭監護權的話爭議比較大,如果只是探視的話對方應該會比較軟化,怎麼說小孩沒了爸爸如果有媽媽的愛的話爺爺奶奶可能比較不會那麼堅持…多一個人愛小孩對小孩不會有什麼壞處的。
六、攻心為上。
七、一定要告的話要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在研究的層次要多費點心多花點時間。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有幾個問題需請教各位法律專家:
14年前,弟妹慫恿我弟弟在潮州買一棟透天的房子,直等到孩子上小學後,才搬入,從此她與兩個小孩都定居在那裡。我媽媽也很想念孫子。我弟弟是從事水電工程的生意關係,住在原家(兩棟三樓房打通的,居住空間是很夠的)。她搬出去的理由是,煮一餐晚餐給一家人吃很辛苦(聽鄰居說的)。依舊習慣推論,她還住家裡時,每天都回娘家(娘家就在附近)。傍晚,才回到家煮一餐而已,有時我母親、我也會幫忙煮,不見得都由她煮。搬離後七年的今天,她們常常找理由不回這個家,我想我弟弟要去潮州自己的家都有問題了(我弟弟還是住在家裡)。
1.>房子是登記她的名字,銀行貸款是我弟的名字(傻嗎?),這房子我弟弟有何權利在?
2.>七年之前,從娘家回到家後,都把孩子關在二樓房間裡,不讓我們接觸或說說話;七年之後的做法,我媽媽要去潮州看看孫子,也有問題(言語上百般拒絕)。這樣計畫性的隔離孩子與我們的親情關係,有犯了何種罪嗎?(我媽媽、我弟弟及我當姑姑的都無法享受有孫子、孩子及姪子等親情。)
3.>我弟弟有意想結束此婚姻,但她不肯、又不搬回。此事,影響到我家人事小(我弟弟與我媽媽),但對那兩個小孩們的教養身心發展,及對我們親人的認知事大(冷淡、比陌生人不如得看待長輩)。我弟弟如何找回他在此婚姻應有的權利?
4.>若是,真的我弟弟要結束婚姻的話,我們想要孩子們的監護權,會有任何問題?
5.>我們都不希望走到離婚的地步。目前,我們看到的問題都出在我弟妹身上。有次安排學校主任到她家,請小孩轉回原學校就讀,也被拒絕了。我弟弟在子女的受教權有何強制的做法?


你好:
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以外觀看,是你弟弟贈與房屋給弟妹,除非有撤銷贈與之事由,否則無法主張權利。 看不出來會構成何種犯罪,你弟弟可以將孫子帶出給爺爺、奶奶看或男方親屬,應該不是很困難。 離婚有兩種方式: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如果無法簽署離婚協議書,就要有離婚之事由,才有辦法訴請裁判離婚,目前看不出來他們的婚姻關係存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離婚事由。 將來若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無法協議,可請求法院酌定,法院會安排訪視,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何人較適當。 若有濫用親權之情形可依民法1090條規定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之規定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之一部或全部,但目前看不出來有此情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姐姐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較有機會取得單獨監護權,目前姊姊可帶小孩回娘家住,並對姊夫之惡形惡狀進行錄音蒐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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