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本人的叔叔離婚育有二個孩子(大的已滿15歲,小的13歲),祂的前妻是外配(離婚前已取得台灣身份證,一直都留在台灣賺錢),叔叔與孩子住在奶奶名下的房子,有用奶奶的房子去貸款(房屋原本是爺爺的,是用爺爺的名義去銀行貸款的,爺爺去年往生,房屋都登記給奶奶了)~
前陣子叔叔想不開自殺已往生,留下二個孩子及債務,祂自己名下的債務大家可以拋棄繼承,但是用奶奶房子去借的就變成我爸在繳,現在有問題想請問律師…
我叔叔往生後監護權就變成祂前妻的了,可是我前嬸嬸一直說她要回去印尼結婚(她跟鄰居說她還會回來工作),要把二個孩子丟給已經89歲的奶奶(奶奶一眼失明,凝血功能不好,跟我爸媽住,都我爸媽在照顧),我們都沒有意願照顧那二個孩子,想請問
1.前嬸嬸可以提出變更監護人嗎??
2.如果可以奶奶一定要承受嗎??她年紀太老了,根本沒法照顧任何人。
3.法官會強迫我爸媽承接這二個孩子嗎??他們完全沒有意願。
煩請律師回答,謝謝您


我的哥哥因為出車禍導致死亡(業務致死),無老婆小孩,有關於財產的問題,因為我們家的關係是爸媽已經離婚原本在爸爸那的監護權已經轉到啊公這裡了,我爸那邊法院判決是有說停止親權了,我們從小到大就一直是給啊公啊嬤撫養長大,哥哥有保事故保險還有對方理賠的保險,(生前並無填寫受益人,已滿20歲成人了)正常的話遺產部分還是由爸媽對分,但是我的爸媽卻說領到的保險金要全部拿走..不留下來給啊公啊嬤或者給弟弟,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啊公啊嬤她們也可以領到一份,我哥哥死亡爸媽並無負責她們只為了財產回來,真的是很痛心...也很生氣,這是我哥哥留下來的一筆錢,撫養長大的人卻無法領到任何的錢,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們,而是讓啊公啊嬤領到這筆錢?我們家是中低收,也很需要一筆錢來把我的哥哥喪事辦的完整..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小學5年級,已經算是可以表達意思的年紀了,會是法院詳加審酌的點,衣定要謹慎處理。我方必須指摘比子女意願更重要的因素,讓法院參酌。
2、原審的訪視報告、原審判決內容為何?請詳述,以利協助。

您好
原裁定內容如何
因為他如要入獄
基本上根本無法行使監護權
你是當然的監護權人
小孩意願並非百分之百的
因為比起他家人
你是更親近的人
法官不可能改由他家人照顧的
建議你拿裁定書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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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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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會參考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但您仍應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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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先生是假日夫妻,我住台北,他住台南,去年2月結婚,我3月就懷孕,10月生產,但11底產假期間,回台南住,但因為婆媳不合(懷孕期間從5月開始就不合,甚至因為衣服收錯,凌晨一點叫我起來罰站,罵我,到2.3點才回去睡。)回台南一個禮拜,12月初我就被趕回台北,在這期間小孩在婆家照顧,但我有一直要求想回去,但我老公一直說婆婆不想看到我,不讓我回去,後續就被通知要離婚,他們只想要小孩不要媽媽,1月初好不容易他們願意把小孩給我,不願負擔小孩的任何費用,想要斷乾淨,甚至說改姓都可以,我想要小孩,所以我同意。但我媽要求要先檢查小孩身體,因為他之前說小孩每天晚上都在哭,我媽擔心小孩才說要先檢查身體,但他跟他爸媽說我媽要檢查小孩的身體後,他們家就不願意離婚,要我回去盡媳婦責任,媽媽的義務,妻子的義務,他媽要我做什麼我就要做什麼,要把我當傭人看待!我不願意,他就不給我看小孩,告訴我除非我離職回去,只有一天回來看小孩、顧小孩,是不可能的!我到目前已經有一個多月沒看到我小孩,現在小孩主要照顧者是他們家,但幾乎都是他爸媽在照顧,我先生工作時間長,都要上到9點10點,回家只有假日、還有晚上早點回家才能照顧小孩,半夜也都是他爸媽在顧(我回去的那個禮拜半夜都是我顧),我的工作工時較穩定,可以晚上照顧小孩,白天請保母帶,我媽也願意離職在家帶外孫,但現在我想要離婚,但他不離婚,我不知道要怎麼爭取監護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就可不必就給付扶養費;扶養費之金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平均生活支出,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視各縣市略有所差異,若覺得目前金額太高,或許可考慮暫時不予理會,待其提起訴訟請求,再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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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法院提出收養之聲請,惟需經過生母之同意,若生母拒絕,可提出生母拒絕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證據,請求法院同意之;另配偶可向前妻請求過去五年內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之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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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伯公應趕快寫書狀給法官,向法官陳明無監護之意願及家中環境,以免後續有改定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擬書狀、出庭辯論,提出您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請求法院交未成年子女交由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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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我的狀況如下:
我是一個單親媽媽,小孩剛過兩歲,是非婚生子女,但孩子的爸爸有辦理認領,且在戶政事務所註記監護權為共同監護。之後的撫養費用是孩子的爸爸出尿布費和奶粉費,其他的一切費用由我和我家裡負責。
在小孩一歲多時發現孩子的爸另有其他小孩和交往的女性,憤而分手,而對方也把我封鎖失聯,往後至今的費用都是我獨立負擔。之間小孩2歲生日時有趁我去上班瞞著我來我家看過,後來又再度失聯了。直至昨日寫信來要求他有探視權,說他有探視的權利等等,如我不從,他會直接尋找警察和社工。
我想要請教的是,他自己離開後完全未負任何輔養責任和費用,這樣的探視權是否仍屬有效呢?我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呢?非常感謝您的協助回答!!




一、探視與扶養是不同觀念。
二、探視是為了未成年子女最大 利益,所以就算對方沒有扶養也是要給探視。只有在對方探視會不利於小孩才能聲請法院酌定探視方法。
三、扶養部分就是錢的問題,對方既已認領,為法律上父親,有義務要分擔小孩的扶養費用,你可以以你的名義請求對方給付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以小孩的名義請求給付扶養費。
四、關於扶養的年紀,一般很容易誤解是到二十歲,這是不精確的說法。依最高法院見解,如果是還在學的話還是可以請求給付扶養費,也就是說如果你的小孩讀到大學,大學的學費對方也是要分擔的。
五、分擔的比例要看你跟小孩父親的經濟狀況來認定。
六、扶養費部分,就算是已經認定一個金額,後續如果有變化還是可以聲請法官去做變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 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利用與未成年子女碰面之時間,針對未成年子女表達希望多一點與您相處之時間加以錄音錄影,作為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或變更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法院可能委派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您可預先做好準備,若未成年子女亦表達希望與您一同生活或增加多一點與您相處之時間,均有機會可成功改定監護權或增加探視權行使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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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子女生母,生父目前死亡,將由您取得監護權,除您有明顯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情形,故若目前對方不願意交付子女,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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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妹妹目前應積極錄音,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辱罵妹妹之錄音證據等,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妹妹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又目前您妹妹若生病,無工作能力,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妹妹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妹妹取得之機會較高,法院亦會委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製作訪視報告,可提前加以準備,爭取有利之報告內容;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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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妹妹目前應積極錄音,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辱罵妹妹之錄音證據等,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您妹妹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又目前您妹妹若生病,無工作能力,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另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若您妹妹為主要照顧者,由您妹妹取得之機會較高,法院亦會委派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製作訪視報告,可提前加以準備,爭取有利之報告內容;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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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放棄監護權,您配偶仍可對您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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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對方不同意的話,則您應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時間的方式來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將委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若未成年子女表達希望與您同住之意願,將有利您爭取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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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一位社工,以下敘述的事情為一個案所發生之事。
個案為身心障礙者,在學中。父母於個案三歲時離異,個案與案兄監護權皆歸案父一人。個案由案二伯母一家照顧至今。案父疑似智能障礙者,無身心障礙者證明,常年居住於高雄案大伯父家。案父母皆無提供個案經濟協助與照顧責任。
案二伯父因今年檢查出罹患癌症,案二伯母表示需照顧伯父與孫子們,已無能力再照顧個案。已詢問個案母親是否能協助照顧,但案母表示自己需照顧案兄,且個案應由案父負起責任照顧,故無意願協助。據案大伯母表示案父於104年04月起告知要北上工作後就失聯至今,且案家屬無報失蹤。
案二伯母表示欲告案父母遺棄,想詢問律師以上述個案情況案二伯母是否直接到法院聲請告案父母遺棄?
懇請協助 謝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構成要件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屬身分犯之一種,所欲保護的法益,係維持生命繼續存在的生存權,而以法令有規範或契約所約明,負擔扶養、保護義務之人,作為犯罪的行為主體;以其所需負責扶養、保護的對象,作為犯罪的客體。又依其法律文字結構(無具體危險犯所表明的「致生損害」、「致生公共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等用詞)以觀,可知屬於學理上所稱的抽象危險犯,行為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已產生抽象危險現象,罪即成立,不以發生具體危險情形為必要(參照本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三九五號判例)。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所謂:「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乙節,乃專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養、保護為限(參照上揭八十七年判例),自反面而言,縱然有其他「無」義務之人出面照護,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隨意停止,則此無自救能力的人,即頓失必要的依恃,生存難謂無危險,行為人自然不能解免該罪責。又上揭所稱其他義務人,其義務基礎仍僅限於法令及契約,應不包括無因管理在內,否則勢將混淆了行為人的義務不履行(含積極的遺棄,和消極的不作為)惡意,與他人無義務、無意願,卻無奈承接的窘境。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暫時性,充其量為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二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何況行為人原可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請求提供協助,適時、適切、適法使無自救力人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倘竟捨此不為,卻任令逃免刑責,無異鼓勵不法,豈是事理之平,又如何能夠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維持社會秩序、實現正義。」 最高法院認為社福機構進行相關措施只是無因管理,不會免除父母之責任,可先通知父母履行扶養義務,若父母置之不理可追究其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之刑事責任,惟案父有智能障礙,會依法減免其刑事責任。 安置後可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請求扶養義務人負擔安置等相關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向法院聲請改姓,應提出目前小孩從夫姓較為不利之具體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關於變更姓氏之部分,可提出對未成年子女不利之事由(如未盡扶養照顧之義務),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姓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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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蒐集小孩受傷之照片及醫院之驗傷報告和診斷證明等,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並請求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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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告我的是老公,第一、他要告我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第二、還要爭奪孩子的監護權;而我沒有履行同居義務的原因是,在去年的五月一場吵架他趕我們母女出門,因他事先已將我的手機沒收,我無法錄到那天的經過,(但是他自己有錄音) 他現在卻說,我是因為他拿棍棒作勢打我這件事為由不回家,(明明就是他趕我們母女的出門的,六歲孩子可以作證嗎? 因為他死都不承認 ),還說多次請求我回去我都不要( 明明就都沒說 ),還寫定期到女方家探視孩子,孩子跟他感情很好很深,不能沒有他…等 ( 兩三年都沒踏到我家過,只是有幾次約在外面而已 ),內容很多寫的都與事實不符,因今年2月他就要到海外上班,前陣子不停打電話要我寫離婚協議書,我還沒寫好,他認為我在托他的時間,於是他就去民事法庭提出訴狀,我該出面調解嗎 ? 不到會怎麼樣呢 ? 對於他的不屬實內容我可以提告嗎? 因為從孩子出生到現在8歲了都沒付過任何費用,對於他自己的所作所為他都一概不承認,我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已對您提告,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答辯狀,為您辯論之,目前若您婚後財產尚未安排好,您亦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考慮拒絕離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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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是民法上的權利也是義務,享受權利就要負擔義務,這是對等的道理。所謂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發生效力(換句話說,一定要有某人去跟上帝喝咖啡,相對應的權利才會產生),對誰發生效力呢?對民法第1138條所稱之繼承人發生效力,因此,繼承權無法事先拋棄,因為權利尚未產生,何來拋棄的道理。
再來,所謂的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一定要按照順位,必須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了,才會下一順位,依序排下去,順位的編排跟親等有關,與有無成年無涉,因此只是被列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當然享有繼承權。
關於繼承的比例,一定要注意到被繼承人有無「配偶」存在(必須要有婚姻關係存在,小三、小四、小五都沒有這個權利),因為配偶是當然繼承,所以很有可能的組合是:「配偶+第一順位」或「配偶+第二順位」或「配偶+第三順位」或「配偶+第四順位」,要看個案,如果還是不懂,建議請教專業律師,千萬不要聽信其他非律師的建議(曾有個案聽信代書辦理繼承手續,但數年後慘遭銀行追討,原因是程序沒有跑完,悲劇.......)
還有上述權利跟義務是對等的,想要繼承遺產,當然也要繼承債務,這是同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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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因子女已長大,若其表明願意跟您,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法院亦會委請社工團體進行家庭訪視,製作家訪報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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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之機會較高,若目前雙方就離婚無爭議,應先辦理離婚,再就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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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除了在離婚訴訟主張權利外,離婚訴訟進行中或離婚後若有家庭暴力或騷擾之情形,仍然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所以第一時間報警處理即可,警方會協助你聲請。若核發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推定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對法院審理離婚訴訟及爭取監護權會有很大的幫助。
您好請問.
我和前夫己離婚12年.小孩監護權歸我,離婚後一直在娘家一起同住,最近一年,己再婚.現長輩天天二天一小吵三天一大鬧只因我再婚的問題,因覺得對孩子成長有問題.打算從娘家搬出去.自己一家三口好好過正常生活,.結果家中長輩說.搬家可以你自己出去.孩子休想一起搬出去.說孩子從小在家奶奶負責撫養長大憑什麼我們要搬家,孩子就要跟我們搬出去..如果孩子和我一起搬出去.說要上法院.請求把孩子監護權判給他爸.要把孩子趕去他爸身邊(他爸也己再婚).說我己經再婚.沒有任何權利也沒有監護權力把孩子帶走.問題孩子願意和我一起搬出娘家在外居住..想詢問.如果到時搬家我是否要請警察在場..或是長輩強制小孩不與我居住.我該如何處理
另居住娘家時.怕娘家有負擔我定期給長輩每個月6000-10000協助撫養孩子費用.並協助家裡一些生活開銷負擔.孩子12年成長教育我也都一直陪伴在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