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和前妻於96年由法院判決"調解筆錄"離婚,在筆錄內容第二項規定前妻每月16日前要給付小孩扶養費給我.(但調解筆錄沒有寫一期未到視為全部給付,也沒有寫要給付扶養多久).前妻共給付3年後因監護權改判給我,所以不再履行給付.期間我也查過前妻沒有任何勞健保*薪資*動產不動產所得,執行處也查無所得.很清楚知道前妻就是不想給付小孩扶養費.查前妻於104年7月購置房子並登記她的名下,我查到後和執行處於今年105年2月15日一同查封房子.後來前妻就用監護權已改判我方,所以沒有委託我扶養小孩,加上調解筆錄也沒有寫給付扶養費到何時的理由來聲請異議之訴來1.撤銷執行處(查封)程序 2.取消調解筆錄之給付扶養費.....請問前妻這樣提起異議之訴不履行給付扶養費可行ㄇ





你好:
可以偕同生父辦理認領登記,並約定由你擔任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同時協議扶養費之數額。若生父曾經撫育過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規定,視為認領,可以準備生父撫育之證據向戶政機關辦理撫育認領登記。 若有撫育之事實而生父有所爭執,可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若無撫育之事實,也不願意配合辦理,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提起認領之訴,判決確定後再至戶政機關登記。 在上開訴訟中可一併請求給付扶養費、酌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若要爭取監護權要提出由你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之證據,或對方行使負擔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法院會進行訪視,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 為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可以請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家裡有一位陸籍配偶,經常想一些有的沒有的問題和老公和公婆吵架,已經持續約2.3年了(目前公婆都是不理會他,所以三不五時就會想各種理由吵老公,想讓大家都受不了然後拿錢出來),一直吵著要買房,要公婆給錢,但公婆並沒有義務要供她錢,於是她和老公說要回大陸,如果小孩家裡要顧他會自己回去(但不離婚),或者帶一個小孩回去(有兩個小孩)
1.家裡的想法就是讓他走,再以未同居的方式訴請離婚,法條上的期限是3年的樣子,但人已回大陸,以我國單方面的法條規定是有效的嗎?(家裡是為了要保小孩,那如果此方法可行,請問監護權的部分是直接歸我們還是要再另外做判決?)
2.若未同居的年限是3年,那如果他在3年內回來,我們不願接受,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離婚?(他常常找理由和老公吵架,也曾跑來公婆家裏叫囂,甚至說出忤逆公婆的字眼)
3.若以上方法不可行,他人回大陸不回來了,我們要如何訴請離婚,這勢必會扯到監護權的問題,而且小孩都還小,主要還是由法官依據家庭狀況做判決,請問只要我國判決後就可以直接離婚嗎?還是會有其他的問題?另外想請問台灣相關判決關於此類案件,我們獲得監護權的機率大嗎?



一、家暴令有二個層次,一個是有沒有家暴,包括精神上家暴及肢體上家暴,如果是摔東西也算。
是否會成立要看證據的狀況。
二、如果收到家暴令,即使是在抗告程序中原來的家暴令也已生效,也就是說抗告程序中也不能違反家暴令,不然會有刑事責任,還是非告訴乃論。 一般是稱為公訴罪。
三、小孩的監護權抽象的標準是小孩最大利益之保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43條的規定,如果有家暴令的話是推定施暴者不適監護小孩。如果對方有施暴而且有家暴令的話,因為雙方都推定不適監護小孩,所以你可以舉證證明對方不適合而你才適合。你也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並沒有施暴。在爭監護權的情況下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常看到很多的裁定其實就是誰是主要照顧者誰就得到監護權。
四、如果有驗傷單而且有證據證明是對方傷害你,圖以告對方傷害,告訴期間六個月。
五、夫妻一場,可以用談的儘量用談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亦會委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亦會列入報告評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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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一定要改定監護權,這個你要想清楚。
二、理由是這樣的,你說透過阿嬤跟小姑可以看到小孩。那表示雖然你前夫不喜歡你,但是你前夫的家人並沒有特別討厭你。一旦你爭取改定監護權,那麼你前夫可能就會跟他的家人說你要搶小孩讓他們以後看不到小孩,這樣你前夫的家人可能會轉過來支持你前夫,如果爭到監護權就算了,如果爭不到監護權以後要探視會更加的困難。
三、如果只是協議探視方法,協議不成再聲請改定監護權,這樣的話第一個是比較溫和,第二個是你前夫的家人也不會認為你是要搶小孩讓他們看不到小孩,這樣就算探視權爭取的結果不儘如你意,你還是比較有機會看到小孩。
四、請三思。
五、至於後媽跟你女兒的相處部分要費點心思教女兒一些溝通的技巧,小孩或許很小,但是如果從小就學溝通的技巧的話以後前途無量。巴菲特小時候不太會講話交不到女朋友,後來他去學卡內基的演講課程,然後人際關係就變好了[請參考雪球巴菲特乙書]。
六、如果對方有不利小孩的情事,建議先搜證然後把手上的證據拿到律師事務所跟?師討論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1.您可以考慮先蒐證,繼母對您的孩子不友善的證據,另一方面先與對方協議與未成年子女會面的方法,協議不成再走法院,甚至考慮爭監護權。
2.如果先爭監護權不一定對您有利,要看雙方條件如何、小孩的意願等等,若先爭監護權,等於與對方與對方親屬撕破臉,所以先禮後兵較好。
另外讓專業的律師協助處理會比較好,較為中立客觀,也能幫您做相對應的處理,作為與雙方溝通的橋樑。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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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您雖與前夫有對於未成年子女協議如何行使監護權,但嗣後若有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女之權利、義務,則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由您單獨行使監護權。
2. 法院在下裁定前,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而裁定,在程序上應依上開要件進行法律上及事實上之陳述。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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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當初離婚,是因為前夫當者兩個小孩的面,用掃把打了我10下,證人是我爸爸跟妹妹,因為我妹在來的路上,出了車禍,所以委託我幫他簽名,我前夫也同意,小孩監護權他不肯給我,只肯讓小孩跟我同住到小學前,因為當時很怕他,只好答應,他常常會因為小孩的事情刁難,不然就是帶小孩出去時,夏天去海邊曬傷,寒流去冰宮,小孩回來襪子鞋子都是濕的,然後感冒很久,很冷的天氣去玩水,他有威脅我說如果要跟他強小孩,他要告我證人偽造,我想請問,如果要更改監護權,要怎麼更改,我會有什麼罪呢,因為我在婚了,那我先生會有罪嗎,(因為我女兒今年要上小學了,從小都是我跟娘家爸爸在照顧,小孩也一直表示不要回去前夫那,因為這裡有哥哥弟弟陪伴,她們的感情很好)請問能幫我解答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指的問題涉及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罪名「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依刑法第294條之1第5款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因此您的狀況可能構成免罰事由。 但會建議您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先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往後不論是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問題會比較容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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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但必須對方有生命危險才會構成
但是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撫養義務不存在
只要對方小時候沒有撫養你即可提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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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本身在兩年前,犯下違造文書、盜刷信用卡、網路詐騙,至今是聽說已經被通緝﹝未出庭﹞
一年多前,跟男友分開,發現自己懷孕多月,沒錢拿掉,之後認識另一個男人,他說要我生下來他願意養,直到生下後兩個月才跟他公證結婚,那時候他提議過要到法院申請小孩改他姓,我也跟他一起到法院填資料,等法院通知開庭,等地這期間,我發現他心裡想的跟做的不同,他跟前妻說,我跟我的小孩是他好心收留,甚至他自己的親身女兒也親眼看見他,看我小孩的眼神很恐怖,於是我跑掉了,又跑到小孩的親爸這,想請他幫忙照顧小孩,因為我想回去把法院通緝的事情都一次解決,沒想到,他要驗DNA,於是也驗了,也證實了小孩它的,小孩的親爸家人說,要把監護權給他兒子,不然不認這小孩,並且要求改名改姓,它們知道我除了找它們,也沒別人可以找了,他媽媽一直說不是跟我搶小孩,小孩親爸說,是暫時把監護權給他,他要的也只是他家人的資源,結果過給他之後,全都不是它們所說的,我試探他說,小孩監護權還我之類的話,他回答,不可能還你了,這算什麼,我懷孕的時候他置之不理,於是我才沒辦法跟別人公證,他們家人卻說,是我自己跑回去跟別人結婚,我試著跟他家人連絡,現在沒有一個理我,好奇怪,幫他生小孩應該的?小孩就這樣要去了??我算什麼?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先提出對方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證據,若無證據,欲請求改定,難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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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提問,不曉得您想問什麼,依據您的標題回答您的問題。
建議您先把事情一步步解決或同時雙向進行,您的刑事案件先解決會比較好,小孩已經交由前夫照顧處理,暫時可以放心。
若您前夫阻止您探視您小孩,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探視方式,但改定監護權依您的描述,目前的情況若聲請改定監護權恐有困難,但另外的親權行使是沒有問題的,可以向法院請求改定探視方式。
至於您與目前的丈夫結婚,若想要離婚,若非雙方同意離婚,那就只能透過離婚訴訟來離開您現在的丈夫。
如果您擔心不清楚和解、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為自己辯護,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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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前夫與您已無任何身分關係,沒有所謂民法第1001條同居義務的問題,所以您有權要求他搬離您名下的房屋。
2. 建議可先用存證信函要求他限期搬離該處(若與您同住在一屋簷下,可用錄音錄影的方式明確要求他離開)。
3. 若其仍未搬離,依個案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第2項侵入住居罪,可考慮提告。
4. 另外其占有使用該處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可要求其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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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您好
建議你用酌定探視方式
你可以要到更多的探視時間
用這方式來逼對方妥協
你才能夠順利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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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先生跟朋友去酒店就已經跟酒店小姐去廁所交易,我知道但沒點破。最近因先生被發現有精神出軌(實質是否有肉體出軌並無證據)手中有翻拍先生跟小三親吻照,原先跟先生用line提離婚,他回復我''嗯'',我跟他說''找時間去戶政事務所辦一辦,順便辦過戶'',他也回復我''嗯''。提完當天晚上我跟小孩搬回娘家住,我也有撥電話給幼稚園老師跟老師說不能給爸爸接走小孩(不讓爸爸接走小孩的原因是因為要保護小孩。之前小孩快滿3歲跟一票人去動物園玩,因為接近中午小孩累了想睡覺有一點哭鬧,爸爸就兇小孩還拿寶特瓶要從小孩的頭打下去,還好有擋住沒讓爸爸傷到小孩。因為爸爸情緒控制不是ok,所以我怕他去幼稚園接小孩,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平時小孩幾乎都是我在帶出帶入,小孩跟爸爸其實沒那麼親,不知道這樣要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勝算大嗎?還有若我先生遲遲不肯簽協議離婚,有什麼其他辦法嗎?--小孩目前5歲



建議您:
1.如有有離婚的打算,盡量蒐集一些證據,能證明除了跟配偶以外的人性交的證據(例如妳說的跟酒店小姐做過還有小三疑似也有可能),這樣您可以對妳老公提告刑事,或者當你老公不願意協議離婚時,就可以向法院提離婚訴訟,當作提離婚訴訟的證據,可以向老公求償金神慰撫金。
若離婚後,生活經濟方面受到影響,還可以向你老公要求贍養費。
2.離婚後監護權就交由法院認定,怎樣對小孩子有利,這方面就一樣必須請您對蒐集一些能舉證小孩的父親不適合做監護人的證據,若小孩之後判給您,由於小孩的扶養是父母雙方共同承擔,可以向小孩的父親請求給付扶養費。
由於只有網路上的PO文,不清楚整個案件的經過及有哪些資料可供參考分析, 因此建議您找律師面談後看情況委任律師寫書狀或辯護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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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離婚部分: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監護權部分: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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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協議離婚的條件就是你們雙方談
但對方如果不願
至於監護權部分你不用擔心
以你的狀況
法院判決都是以主要照顧者為主
所以判給你的機會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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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問題如下:
一、如果您與先生無法協議離婚,您可依民法
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
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
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
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
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
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
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又先生與第三人有
不正常往來關係,您亦可併同向先生請求損害
賠償。
二、爭取小孩撫養權及監護權部分,建議您在同
一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請求由您單獨監護,
或是雙方共同監護,由您擔任主要照顧者,
至於監護權之歸屬,法院會就最佳子女利益
為判斷,而參酌兩造經濟能力、子女意願、
家庭親情支援系統、住家環境、未來教育規
劃、親職能力等因素。依您所述,小孩目前
5歲,且幾乎由您照顧,依照幼年子女從母原
則,且先生對小孩有家暴情事,此為您爭取
小孩監護之優勢。
三、後續您還需要注意,向先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支付小孩每月的扶養費用,以及未來先
生應如何探視小孩(關於時間、地點)等問題:
(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
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
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
,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
,亦同。」,簡言之,原則以您與先生婚後各自名
下之財產互相扣除後,若有剩餘即雙方平均分配,
惟此仍需視您與先生實際之財產為多少,始能分析。
(二)扶養費用,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
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同時亦會參酌雙
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三)至於探視,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供
您參考: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
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
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
之二十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
處同住,且應於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
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
○接往被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
回丙○○住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
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
,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
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
、年初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
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
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
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
至九時,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
正常作息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
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
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LINE對話內容、
照片等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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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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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先說明狀況
因為費用會涉及案情複雜度
一般來說一個審級在六萬上下
且並非想要改定就能夠改定
建議還是要說明狀況判斷一下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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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欲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證據說明由對方行使較為不利,由您行使較為妥當,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事先加以準備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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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離婚已經一年。小孩監護人是男方。可是我從小孩出生就是個全職媽媽,接著在這一年當中,我有空就會到幼稚園去看小孩,小孩目前大班6歲,男生。但到最近的幾個禮拜,我想接小孩在外面過夜,幼稚園老師說 我不是監護人,要請監護人打電話到學校才可以接小孩。監護人跟我說 他這三個月不在台灣,如果要接小孩可以打電話給他的媽媽,請他的媽媽打去學校,可是他的媽媽拒絕。如果像這種情況,要更改監護人為母親。需要哪些資料嗎?小孩一直都很希望跟我住。可是那時候我是全職媽媽,沒甚麼經濟能力,所以導致小孩監護人為父親。我目前跟男朋友同居,他也知道我有小孩這事,也同意我把監護權拿回來,幼稚園老師說:小孩的作業都沒有人教,交回學校都沒寫...這樣小孩的學習能力怎麼會變好?我如果到法院申請探視權,男方不在場的話,監護人會變成媽媽嗎?小孩的意願..如果婆家沒挑撥洗腦小孩..小孩應該是選擇跟我。幼稚園的老師也說 小孩上學 常常再教室莫名的難過,問了才知道 小孩想念媽媽。小孩幼小的心靈已經受傷,我想把他接來我身邊照顧他,有甚麼辦法可以幫我。目前我待業中,我的生活目前這一個月是由男朋友支付。


再次感謝律師提供的建議,我只是一個很平凡的女孩子。經歷 經驗也不足。我只希望我的小孩能在我身邊,陪著他長大。我不希望小孩的童年 沒有爸爸 沒有媽媽,今天試圖打電話請幼稚園的同學媽幫我轉達 請小孩接聽電話,小孩依然不接。後來問了之後才知道 小孩的ㄚ嬤不給他接聽任何電話...很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 這也是我擔心的事情。可是我也不想說謊,我擔心我目前沒有經濟能力,無法勝任這次的監護,就算沒有監護。我希望男方的家人,別想剝奪我跟小孩原本就有的親情。在小孩面前,說他的母親是非,這不是教育他,既然婆家不喜歡我,也順他們的意離婚,不只是 婆家不喜歡才離婚,雖然沒證據,但是前夫有不好的壞習慣,但是 我有兩份單子 是家暴的單子,又好像不是3連單...只是一個紀錄的樣子。前夫對小孩 破口大罵的錄音,當初沒有錄,是想說 畢竟都結婚生子了,能好好溝通就好好講。可是結果卻不是我想的那樣,那些都不是很重要了,現在是比較擔心小孩在婆家,小孩也坦承他不喜歡男方的媽媽 也就是ㄚ嬤~只是...如果有必要 讓小孩出面,我想 小孩也會因為害怕而不敢選擇母親我吧= =
我該怎麼配合律師您 您可以怎麼幫我呢?謝謝您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依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是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原則上是由您和先生共同行使監護權的。
2.但對於家庭暴力之事實,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制法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並同時向法院聲請依該法第14條第6款規定,暫時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交予您個人,可同時保護您個人及子女之人身安全。
3.若您的意思是有意要離婚並取得子女之監護權,則不論是依據民法第1049條由雙方共同決定離婚、還是依民法第1052條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須符合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1項之規定,由離婚之雙方先行協議,未協議或協議不成的話,則由法院酌定,而財力狀況並非法院酌定監護權歸屬的唯一依據,若其中一方有家庭暴力的事實,很可能就無法取得監護權。而在兩方財力懸殊的狀態下,假設雙方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也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財力較多之對方請求給付。
4.關於家庭暴力之事實,若已提起傷害罪告訴,可在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此途逕則免繳納裁判費),可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請求醫療費用之損失及慰撫金。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損害賠償之前提為有損害,故欲請求賠償前,應先蒐集損失之證明單據,無單據之非財產上損害,金額非常低;目前應蒐集對方家暴之證據,如錄音或驗傷單等,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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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和老公因為家庭相處的問題吵架多次,有一次我很生氣,帶著小孩在外面飯店過夜,老公就報警說我要帶小孩尋短,最後我有到案說明也有社工到家裡關心。前幾天又吵架,事因我生病發燒,老公不想照顧我,我也不跟他說話,他打電話叫我媽來顧我,我媽來幫我打理好家事後我請她回家,小孩也睡了,老公下班看不到我媽留下來照顧我們,大發飆打電話給我姐大罵並要我媽一個小時內到,如果沒來就要死大家一起死(這對話也有在line裡),我在房間聽到後很生氣出來和他吵架,我比較衝動拿了菜刀丟在桌上說你殺我阿,你不是說要死一起死,他不吭聲,我很氣,拿起刀子在他的脖子說還是我殺了你再自殺,他把刀子搶走並報警,說我要殺他。
現在他說要離婚,他用這兩次報警備案的事情說小孩子監護權會是他的,我能有甚麼方法反駁呢?他威脅我和家人在先,他有犯罪嗎?我拿刀子說這些話我會被他告甚麼罪呢?
謝謝律師們回覆....




您好:
1.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您必須蒐集對方不是照顧小孩的事實,包括小孩實際由您照顧、您與對方的聯絡紀錄等,並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只要能證明前夫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改定監護權成功機率相當大。
2.不論您前夫有無監護權,都有分擔給付小孩扶養費的義務,您除改判監護權聲請外,您亦向前夫追討扶養費,只要法院判決對方必須支付撫養費用,而對方未依判決履行,您即可都拿判決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名下之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並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來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資料,略有所不同,並可請求過去五年未支付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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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
請問如果我將小孩身分辦好,可以直接帶小孩出國嗎?前夫能阻止我當下帶小孩離開嗎?如果他當下不讓我帶小孩走,我能找警察幫忙嗎?關於探視問題,如果我都已將小孩帶離台灣,那他還是可以去法院提出探視方面的訴求嗎?但我人不住台灣,該會如何處理?如果小孩是想跟我住在國外,會不會有幫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雖為未成年子女之單獨監護人,但仍不可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若有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之行為,對方亦可再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對方若蒐集您有移民出國之證據,亦有可能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若法院通過,您無法帶小孩出國,若您堅持帶小孩出國,恐怕亦無法順利離開海關,且將成為對方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最有利之證據,不建議您這麼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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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方有不利孩子的具體行為,聲請改定監護才容易成功,您所述遷移戶籍的原因不明,如果對方有正當理由,為小孩遷移戶籍並不能直接認定為不妥,詳細還是應先與對方溝通,弄清楚對方對小孩的規劃才有幫助。


我前妻(原大陸人氏,但已取得台灣身份證)未經我同意,準備帶小孩(7歲)至大陸定居讀書,然而她有監護權,我又有卡債問題,屬於經濟弱勢,但離婚後私下擬了一份協議書,其內容為女方如改嫁或意圖將小孩帶至大陸,監護權必需歸還男方,想請問此私下協議書是否有效(只有雙方簽名),我該如何防止前妻未經同意就帶小孩到大陸,我很愛小孩當初監護權給她除了我經濟因素也是考量孩子不能沒有媽媽,但她現在威脅我如果我打官司就永遠在大陸不讓我看小孩(她歸化原籍只要6年),我整天活在恐懼中無法專心工作,拜托可否教我如何讓孩子留在台灣受教育,讓我有探視權,因為我不相信前妻說的任何保證,一旦到了大陸我無力去找我的孩子,麻煩幫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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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棠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前年我還沒離婚前跟銀行借錢幫忙前夫還債務 沒錯,錢我也是有用 ... (恕刪)
Dear 棠:
1.債務部分:就您描述的事實,前年您為前夫清償債務後,您已可以處理委任事務負擔債務請求你前夫代為清償銀行貸款(民法第546條第2項),因此關鍵仍在於就您代 前夫清償債務這一節需舉證。
2.監護權部分:依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因此就您所提供的狀況,確實擔任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一方的機會較高,但仍非一定,
須法院就上開事項綜合評估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