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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彤 104-09-22 10:29

您好! 請問父親立了遺囑房子只給兒子,沒有給母親與其他姊妹,因為母親非哥哥的親生母親,房子給了哥哥,如果哥哥主張變賣,母親將無處可去,請問遺囑立了是不是其他人都無法表示抗議或是提出異議?

金毛 104-09-16 12:50

一.有效遺囑成立要件之一為應有立遺囑年月日,若立遺囑日僅有中華民國xx年 x月,而沒有日,是否可主張該遺囑無效 .

二.母親服用減緩失智藥要多年,本人且於去年曾帶母親至醫院做失智測驗檢查,目前母親不信任兒子, 將兒子趕出家門,形同被女兒監管,本人想對母親向法院申請"由兒女共同輔助宣告", 是否可行?請熟悉此業務律師與本人連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16 14: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未符合法定要件無效,且立遺囑人有失智的狀況,遺囑恐無效。

2、監護宣告程序中,法院會由醫院來做鑑定,判斷是否要宣告,而監護人的部份,法院會依據財產管理狀況、照料被宣告人的狀況來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3、可以來信或是來電洽商。

 

您好:

一、遺囑法定要件有欠缺應屬無效,且您母親既已失智,則是否有為遺囑之能力亦存疑。

二、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需視被宣告人之狀態而定,此部分應由醫院鑑定,而法院就監護人之選定,會以各方面條件作判斷,包括親等、現由誰照護及最近親屬之意見等,另聲請共同監護亦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李 104-09-10 14:10

102/10月因為一場車禍阿公昏迷,當時候家人都很緊張,因為還有一些土地還沒辦理過戶,也還沒立遺囑,但是過了三個月的搶救,阿公恢復清醒,但是意識不清楚變得健忘,有點老人痴呆

在一次放假,阿嬤找我跟小姑及阿公去地政士代書那辦理A土地過戶,(ps:在阿公還沒出車禍之前,每個家人都知道,A土地是阿公說要留給長孫(我)的,但是阿嬤比較偏疼愛小姑,所以帶我們去地政士那辦理A土地過戶一半給我一半給小姑,當時我有愣住,因為這塊A土地是阿公出事前說好要給我的,現在因為阿公意識不清楚下,阿嬤偷偷的帶我們去過戶一半給了小姑,但是由於現場都是我的長輩,我一時之間還沒有提問出來到現在!再有一次單獨只剩我跟我阿公在家,我偷偷問阿公A土地是要給誰,阿公也當下說當然是要給你的,我試探了一下說可是阿嬤過戶一半給小姑姑了捏,阿公當下非常生氣說怎麼會這樣,叫妳阿嬤出來,可是一下子就忘記了(車禍後變得健忘),但是實情是阿公還不知道已經被我阿嬤強迫過戶一半給小姑了,我當下真的很生氣。

聽到朋友說在所有權人意識不清下過戶算是偽造文書,所以我對於這點很想了解,請客位專家能夠替我解決問題。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9-10 15:32

祖父有意識不清,不能辨別意思表示之效果的,可以聲請法院為監護宣告,設置監護人,該監護人為祖父的法定代理人。選任監護人時,您的祖母也是當然人選之一。若有設置監護人,處分動產,應得法院之許可。

依題意,祖父似乎未到代書的事務所去,則授權代書辦理土地過戶之文件,過戶的原因似乎是贈與(祖父將土地分別贈與你以及你小姑),是否為祖父親自簽名,還是由他人代簽,可以從此方面著手。若有未經祖父同意而代簽情事,可能涉及偽造文書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10 21: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錄音及病歷證據,具狀至地檢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10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錄音及病歷證據,具狀至地檢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

蘇小姐 104-09-10 13:53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陸配2015.約7月, 來台 以團聚名義進台,居留未滿183天,未取得任何居留證/證件, 8/30 不告而別(過世第三天),突返回大陸,後事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包括,動產,存款,證?等,請問 該如何處理及準備哪些文件證明陸配已離台,謝謝 !

您好:

因陸配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均得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所以建議取得陸配拋棄繼承之文件。

一、請先確認是否為合法婚姻?(實務上很多假結婚來台非法打工)

二、若是合法婚姻,且未能取得其簽署之拋棄繼承聲請書,則建議先依規定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三年內暫時保留陸配應繼分(聽起來其他繼承人均為子女,則按繼承人數均分,且婚姻關係僅一年,暫不考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待三年期滿若陸配未向法院表示繼承,其餘繼承人再依應繼分為第二次分配

三、陸配是否離台,並非重點。即使從未來台,只要婚姻有效,仍為合法繼承人。

 

 

 

蘇小姐 104-09-13 21:59

您好,想問 1. 如等陸配繼承期限 三年過後再辦理所有遺產繼承,在法律上可行否,需要注意哪些

              2. 在廈門有間房,所有權狀是我先生,之前給公公與陸配居住,現公公走了,陸配拒絕還屋,並放話其在廈門有勢力,不要輕舉妄動,請問這是否要打官司, 該如何索回,謝謝!

Amber 104-09-07 00:20

請問

母親(共有五名子女)有100坪土地想贈予四個子女,並留自己一份=分割成各1/5

母親擔心自己若往生,另一位於近期應該會繼承父親全部財產子女(B),野心過大,會再搶其它四位子女土地,礙於自己還在世,無法請B做拋棄繼承,所以想把土地直接畫分成五份,並各自擁有屬於自己的土地所有權

1.請問可以嗎?

2.若可,請問程序可以找誰辦理?

3.母親的那一份,是否能預立遺囑,給未來對她最孝順的子女

註.土地上的房子所有權狀,稅藉為B持有,這部份會想辦法先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母親生前均可以自由處分財產,另應注意本件土地分割有無法令上之限制,若以遺囑方式為之,則仍會有特留份之問題,建議可以生前即處理完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土地是可以分割贈與

建議你把詳細狀況找律師談清楚

律師幫你統籌分配該找代書.公證人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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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繼承法律關係係於被繼承人過世後始會發生,您母親生前本可自由處分其財產,又若以遺囑分配遺產,可能會有侵害特別份問題。

QWQW 104-09-06 12:07

外婆過世多年,外公有1男3女,兩年前舅舅過世(舅舅有3名子女),最近外公因病突然走了也沒立下遺囑,只有口頭要大阿姨處理財產問題,結果舅媽馬上要吵著分財產,還說財產,土地要分成5等份(等於外公3名女兒,舅媽與大孫)還一直找外人來打聽外公剩下多少財產,現在舅媽每天都會去問大姨錢怎麼還沒給他

我想請問外公繼承優先權是不是外公女兒跟舅舅兒子才有繼承權?那繼承比率怎麼分?

還有舅媽有權力要求分舅舅(亡)那一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6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應該由被繼承人的子女共同繼承,舅舅的那一份由其子女及配偶繼承(就您所述的情形就是各1/4)。

2、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處理,倘若無法協議可以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處理。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1.  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被繼承人配偶外,還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四個順序的法定繼承,依照您的描述,妳外祖父遺留遺產,已經由他的三個女兒及孫子(代替您舅舅繼承)共4人平分繼承他的遺產,您舅媽係無權要求繼承

2.  建議盡快清查相關財產,因為除財產外,債務亦會繼承,而拋棄繼承係有時間限制。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您好:

您外公財產應由外公女兒及舅舅兒子均分,即一人四分之一,舅媽非繼承人。

沈恆 (沈律師) 104-09-06 19:08

您好!

外公過世,法定繼承人是外公的子女四人,遺產均分各四分之一,但其中屬於舅舅的四分之一由舅舅的子女三人代位繼承,也就是舅舅的子女每人有十二分之一的應繼分,沒有男女之分,大孫也沒有更多權利。 舅媽本人不是繼承人,不能分得任何遺產,舅媽只能受其子女委任協議處理應繼遺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heng Wen 104-09-05 20:50

大綱如標題,

細項:本人自父親那得知,當初購屋是父親所購,登記登記在祖母(奶奶)名下;迄今,祖母已過世一段時日,無任何遺囑及其相關有效力之影像、文件....等,證明房屋該由誰繼承??

但是多數親戚都不願蓋章(父親輩的兄弟姊妹,約有數十人,自祖母過世迄今,也有已過世,這又該如何算??)

想請問各律師,本人對繼承之條文不甚了解,煩請指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5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所有權人為何人?倘若是您父親所有,而借名登記在祖母名下,則應該提起返還所有權不當得利訴訟

2、反之,倘若屬於祖母所有,則為遺產事件,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當事人已死亡且又無簽署任何文件,要主張借名登記可能會有困難,所以應朝分割繼承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9-05 23:27

您好,若未有任何證據想要主張借名登記可能會有點困難。

可能只能主張繼承了。

建議還是先向律師為初步諮詢,以釐清可能之法律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9-05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與主張借名登記請求返還所有權,須對祖母之全體繼承提告,不但被告數量眾多,且祖母過世,證明困難度增加,目前可能僅能先依法律規定繼承之,若有更充足之證據,再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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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my 104-09-02 19:52

我有兩個妹妹,我自己也是女生。

但前一陣子爸爸在預立遺囑中交代將其擁有的動產全部給我大妹,我和小妹沒有份,看到遺囑內容後心裡覺得不太公平。想請問各位幾個問題:

1.我媽媽未過世,和爸爸感情雖然不好但仍保有婚姻關係,且我之前有看到配偶有特留份,那我媽媽可以主張配偶有特留份,而分得動產嗎? 我和小妹呢? 是否也可以主張直系血親卑親屬而分得動產

2.假設動產為100坪之土地,我和兩位妹妹及媽媽可以各分多少呢?

3.爸爸(甲)曾和叔公(乙)簽訂約定書,約定內容為爸爸家可以供叔公和其妻女使用及居住,並在約定書中寫道:其效力及於甲方及甲方繼承人(大妹)。但若是我大妹未來想要出售房屋時,是否可以請乙方搬出?亦或是這棟房子繼承人並非只有我大妹時(聯名地),那約定書是否還具效力呢?

 

謝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9-02 20: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協議的方式來做遺產分割(以遺囑分配,但是我方主張特留分的方式處理)

2、討若無法以協議方式處理,則可以透過訴訟方式就被侵害特留分的部分主張歸扣。

3、討若出售恐有違約問題,恐遭請求損害賠償

你好: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配偶跟直系血親卑親屬都有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你母親、你與你小妹的應繼芬都是四分之一,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特留分都為八分之一。將來遺囑生效時你可以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 行使扣減權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所以你們還是可以繼承土地。你所設例題100評的土地你行使後,你的特留分為八分之一。你可以主張塗銷大妹持遺囑辦理的繼承登記,通常都是提起訴訟主張。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還是會繼承使用借貸契約債權債務關係,但是你可以依民法第470條規定請求返還借用物或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您與母親均可以主張特留份,若生前有特種贈與,也可以主張歸扣,以保障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後續,家人可協議要儘量協議分割遺產

二、若協議不成而對方持遺囑過戶,可先辦假處分再提訴訟

三、我幫你查了兩個裁判,假處分可參考高等法院103年度家抗字第11號。訴訟部分可參考台北地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63號判決。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gentlelip 104-08-31 10:40

專家你好:

我想提出的案例如下:

倘若一個家庭有父母親與四個女兒, 而父親於七年前就過逝了, 父親名下除了有370萬元的現金存款, 另外還有一棟房屋房屋當時的市價是450萬元.  父親過逝後, 查詢父親遺物, 發現一未完成的遺囑的草稿, 遺囑中關於房屋的處理方式是由姐妹中的老大拿出200萬元, 換取這棟房子, 但這200萬元要怎麼處理分配未說明清楚. 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的處理方式是其中20萬元可用來支付喪葬費用, 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因為當時四個兄弟姐妹中, 只有老么還未結婚),剩餘現金304萬元(370-20-20-26)該如何處理, 在未完成的遺囑中並沒有說明如何處置.  

四個兄弟姊妹在7年前依照未完成的遺囑所指示的內容, 開會決定父親財產分配(但只是口頭約定分配遺產,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理論上而言, 父親剩餘的現金存款304萬, 再加上大姊拿出的200萬, 一共就是504萬, 但是實際上大姊在當時只能拿出100萬, 所以一共是404萬. 而口頭約定分配方式所認定的可分配金額則是504萬. 四姊妹依照這504萬的可分配金額, 決議母親可取得其中的104萬, 四姊妹每人各分得100萬, 大姊將分得之100萬, 用來換取房子所有權(實際上還差100萬, 按照父親遺囑的指示,需拿出200萬), 而老么未分配任何現金遺產, 因為大姊少拿出100萬,  但老么答應大姊可以延後付款, 等到老么有需要用到這100萬時, 在向大姊提出索取這100萬的金額. 大姊雖然只拿出100萬換取房子所有權, 但隨即入住父親遺留下的房子, 至今已住滿7年. 我想提出的問題如下, 懇請專家幫忙回答:

問題一: 因為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囑只是一個草稿, 且這份草稿還未完成, 估計只書寫了一半,  請問此份未完成的遺囑草稿是否有效?

問題二: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父親在7年前去逝時, 四姊妹當時開會後決定每人可分得現金100萬, 但老么當時並未分配到, 若現在老么要求大姊給付這100萬, 是否可以要求大姊額外給付這100萬在7年當中所產生的複利利息? (因為老么在7年前並未告知大姊還款的時候需加計利息費用) 利率的計算方式則按照一般行庫在這7年當中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問題三: 現今發現, 大姊在當時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 自行拿出100萬, 其中有46萬元並非並非自己籌得的, 而是先挪用父親遺囑中預留之”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與”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 所以實際上由大姊自己籌得的現金只有54萬元(100-20-26).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請問大姊是否當時確實有資格取得房屋所有權? 若是現今認定大姊當時無權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大姊實際上只籌得54萬元, 而非父親遺囑載明之200萬), 但大姊已入住房屋有7年的時間, 大姊是否需將這7年的入住房屋的非法所得轉換成租金收入, 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屬?

問題四: 因為老么在向大姊提出返還100萬的欠款時, 大姊表示於一週後可以先返還其中的50萬, 剩下的50萬在半年內可付款, 老么沒有說好或是不好, 但老么此時有新的想法, 老么認為也許父親留下的遺囑只是個草稿, 而這份草稿還是個沒寫完的草稿, 且當初四姊妹開會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時, 只是口頭上的約定,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記載遺產如何分配, 再加上房屋的市價已經從7年前的450萬元, 上升到1200萬元,  請問老么此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重新審議父親遺產分配, 按照房屋的現值, 重新認定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

問題五: 若是父親遺留下的未完成的遺囑草稿無效,  方律上應該如何認定母親與四姐妹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

以上五點問題請求專家給予專業的意見

 

謝謝

Steven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8-31 11:00

您好

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 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
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此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自明。倘遺囑,多所增刪塗改,卻均未依上揭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依上揭規定,該遺囑是否得認為符合自書遺囑方式,即非無疑

                                         陳律師 0972367907

你好: 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若不符合上開方式遺囑無效。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除非書面特別約定,否則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你們7年前已經就分割遺產事宜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必須依照遺產分割協議履行,與遺囑有效無效沒有關係。你只能請大姊給付未付的金額或追回挪用的款項,並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遺產分割協議無特定格式,口頭達成協議亦可。 依照你們成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分割遺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1 11: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書寫全文並且簽名,倘若未完成法定要件,當然不生效力。

2、倘若沒有遺囑,則必須由全體繼承人以協議的方式來決定遺產分割,否則必須透過法院裁判分割

3、就您所述的狀況,倘若已經經過協議(不論書面或是口頭都可以),則除分另外涉及不法,否則就能拘束全體繼承人。反之,則可以以繼承權遭侵害為由,要求賠償

4、惟,所謂繼承權遭到侵害,是有時效限制,必須於知悉2年內提起,故而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有困難。

5、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判斷如何提告為佳。

 

gentlelip 104-08-31 10:18

專家你好:

我想提出的案例如下:

倘若一個家庭有父母親與四個女兒, 而父親於七年前就過逝了, 父親名下除了有370萬元的現金存款, 另外還有一棟房屋房屋當時的市價是450萬元.  父親過逝後, 查詢父親遺物, 發現一未完成的遺囑的草稿, 遺囑中關於房屋的處理方式是由姐妹中的老大拿出200萬元, 換取這棟房子, 但這200萬元要怎麼處理分配未說明清楚. 遺囑中關於現金存款的處理方式是其中20萬元可用來支付喪葬費用, 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因為當時四個兄弟姐妹中, 只有老么還未結婚),剩餘現金304萬元(370-20-20-26)該如何處理, 在未完成的遺囑中並沒有說明如何處置.  

四個兄弟姊妹在7年前依照未完成的遺囑所指示的內容, 開會決定父親財產分配(但只是口頭約定分配遺產,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理論上而言, 父親剩餘的現金存款304萬, 再加上大姊拿出的200萬, 一共就是504萬, 但是實際上大姊在當時只能拿出100萬, 所以一共是404萬. 而口頭約定分配方式所認定的可分配金額則是504萬. 四姊妹依照這504萬的可分配金額, 決議母親可取得其中的104萬, 四姊妹每人各分得100萬, 大姊將分得之100萬, 用來換取房子所有權(實際上還差100萬, 按照父親遺囑的指示,需拿出200萬), 而老么未分配任何現金遺產, 因為大姊少拿出100萬,  但老么答應大姊可以延後付款, 等到老么有需要用到這100萬時, 在向大姊提出索取這100萬的金額. 大姊雖然只拿出100萬換取房子所有權, 但隨即入住父親遺留下的房子, 至今已住滿7年. 我想提出的問題如下, 懇請專家幫忙回答:

問題一: 因為父親所遺留下來的遺囑只是一個草稿, 且這份草稿還未完成, 估計只書寫了一半,  請問此份未完成的遺囑草稿是否有效?

問題二: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父親在7年前去逝時, 四姊妹當時開會後決定每人可分得現金100萬, 但老么當時並未分配到, 若現在老么要求大姊給付這100萬, 是否可以要求大姊額外給付這100萬在7年當中所產生的複利利息? (因為老么在7年前並未告知大姊還款的時候需加計利息費用) 利率的計算方式則按照一般行庫在這7年當中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問題三: 現今發現, 大姊在當時為了取得房屋所有權, 自行拿出100萬, 其中有46萬元並非並非自己籌得的, 而是先挪用父親遺囑中預留之”20萬元用來支付四姊妹回上海老家祭組的旅遊費用”, 與”26萬元需保留給老么當做結婚費用”, 所以實際上由大姊自己籌得的現金只有54萬元(100-20-26). 倘若父親未完成的遺囑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請問大姊是否當時確實有資格取得房屋所有權? 若是現今認定大姊當時無權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為大姊實際上只籌得54萬元, 而非父親遺囑載明之200萬), 但大姊已入住房屋有7年的時間, 大姊是否需將這7年的入住房屋的非法所得轉換成租金收入, 平均分配給其他親屬?

問題四: 因為老么在向大姊提出返還100萬的欠款時, 大姊表示於一週後可以先返還其中的50萬, 剩下的50萬在半年內可付款, 老么沒有說好或是不好, 但老么此時有新的想法, 老么認為也許父親留下的遺囑只是個草稿, 而這份草稿還是個沒寫完的草稿, 且當初四姊妹開會討論父親遺產分配時, 只是口頭上的約定, 並沒有立下任何具有法律效用的字據, 記載遺產如何分配, 再加上房屋的市價已經從7年前的450萬元, 上升到1200萬元,  請問老么此時是否可以向法院訴請重新審議父親遺產分配, 按照房屋的現值, 重新認定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

問題五: 若是父親遺留下的未完成的遺囑草稿無效,  方律上應該如何認定母親與四姐妹每人可分配到的遺產金額?

以上五點問題請求專家給予專業的意見

 

謝謝

Steven

 

蘇小姐 104-08-30 18:46

你好,我公公 2014年 7月左右 與 陸配 登記結婚, 今年8月過世,未立遺囑

請問1.陸配分配遺產,其比率是多少

       2.陸配其原子女可有分配權 (非我公公所出)

       3.房子之前是其兩人居住, 我先生每日前往問候 ,祖先拜拜,但公公過世後陸配換了門鎖,聯絡不到人,亦不處理公公後事,請問 我們可以開門進入其屋 整理遺物嗎(有去警局備案,如果一直找不到人,也沒回家,我們要怎作保護自己)

       4.陸配目前申請居留證 或通行證中,還有申請的必要嗎,後續 我們需要奉養她嗎,可以將其請回大陸嗎

 

 

你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 另依同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可以繼承遺產繼承方式如上所述。應繼分仍然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計算即配偶加上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計算應繼分。 陸配原子女如果沒有被你公公收養,沒有繼承權,無法繼承遺產。 最好請管區員警、里長協同進入,避免爭議。 現行制度大陸配偶已經可以申請居留,所以沒有遣返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30 19: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動產的限制,且會因為是否取得身分證有所區別。

2、非由您的公公所生或是收養的配偶子女繼承權。

3、倘若是如此,有必要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4、您的配偶並不算是對方的子女,所以沒有扶養義務,至於依親居留等應由其自行決定。

5、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委請律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蘇小姐 104-08-30 20:5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只是受有數額及 ... (恕刪)

你好 請問 數額及動產限制是,請詳細說明,謝謝 (居留證申請中,身分證申請年限不夠,尚未取得)

蘇小姐 104-08-30 22: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請問第二點;意思是 可分得金額是最高兩百萬是嗎  2.如何證明 房子繼承者使用居住 3.陸配目前未住台灣滿183天 居留權申請中,亦無身分證,請問,還可繼續申請居留證嗎4.如遺產共有過戶時需全數同意蓋章或 滿一定 比率 例如2/3 或其 同意即可 辦理過戶手續,以上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8-30 23:43

您好!

如果大陸配偶於三年內向法院表示要繼承,則大陸配偶與第一順位子女可平均分配遺產。 大陸配偶與他人所生子女並不是您公公的子女,不會是繼承人。 房子如果登記在公公名下就是遺產繼承人可以偕同管區警員進入房間處理遺產。 大陸配偶不是您先生的母親,沒有扶養義務。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金額已無200萬元的限制。依同條項第2款規定,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否則則需折算現金分配。若不符合每年183天的規定,其申請長期居留不會獲許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小姐 104-09-09 13:23

你好,查到 陸配 8/30 不告而別,返回大陸,公公 (其配偶 ),後事(8/28 過世) 不聞不問,也一直聯絡不上,請問 現要辦理遺產繼承,該如何處理,謝謝 !

蘇小姐 104-11-09 13:15

你好

大陸配偶繼承動產則應先取得長期居留許可

請問:1.目前 依親居留 ,是否一樣 (居留未滿183天) 

        2.折算現金分配----請問動產 依何作 折現計算 (1.公告價2. 附近實價登錄交易價 嗎)

Jeff 104-08-28 08:15

案例:

朋友的父親在生前有立了遺囑, 遺囑載明土地廠房都要給A,B子女, 而C女沒有, 原因是因為C女在父親生前就已經拿了A,B子女接近兩倍的現金.

另外, 除了遺囑載明的土地C女沒有權力之外, 其餘現金, 股份等等C女都有分到1/3

請問在這種C女已經有拿到部分遺產的狀況下, 再來主張遺囑載明的土地廠房, 是否合呼法規? 

你好:

遺囑如果有侵害到C女的特留分,C女就可以主張特留分受到侵害主張權利。 C女在被繼承人生前有拿錢,則要判斷是否屬於民法第1173條規定之身前特種贈與,若是則可以請求歸扣,算入遺產之中計算應繼分、特留分。 詳細狀況要看到遺囑、瞭解遺產情況及釐清當初贈與之情形才能正確判斷。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8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沒有侵害特留份(應繼分的1/2),遺囑都是有效的,可以持遺囑辦理相關登記

2、倘若有侵害特留分,C女可要求扣減其他繼承人取的部份。

3、生前受有財產,除非是因為結婚分居營業才算是遺產的提前給付,否則只是一般的贈與,與遺產無涉。

4、建議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包含遺囑、當初所贈與的相關資料等尋求諮詢判斷是否有侵害特留份的問題。

 

您好,是之前已拿到的現金是單純的贈與,還是民法1173條規定之特殊贈與,如為單純的贈與則不能算是遺產的先給,C女在計算特留分的時候可以不扣減該部分,是否有侵害到C的特留分還是要視各種遺產之價額依比例計算而定,不過立有遺囑且有遺囑行人的話就動產的部分可以先過戶

 

Benji 104-10-19 15:16

特留分所主張的是全部遺產(包含現金, 股份, 動產, 動產等等)的1/6...

又或是現金, 股份等等都有繼承, 但是遺囑所載明的動產, C女沒有分到, 還是可以主張此動產的1/6?

小胖 104-08-27 16:10

請問律師

代筆遺囑的三個見證人,其中一人為繼承人的女兒,此份遺囑仍具有法律效力嗎?又遺囑內容違反了繼承人之特留分繼承人又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7 16: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不得為見證人

2、倘若違反特留分特留分遭到侵害者可以主張扣減。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7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人不得擔任見證人,若有違反,該遺囑恐無效之,可主張遺囑無效依法定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4-08-27 17:35

您好!

民法第1198條第3款規定,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證人,因此,繼承人的女兒不是合格的見證人,若剔除繼承人的女兒後僅剩不足三名合格見證人,則代筆遺囑無效。 若遺囑無效,則不需考慮特留分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是不可以擔任遺囑證人的,所以該遺囑必須認真的思考,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不能當遺囑證人,所以該代筆遺囑可能無效,應回歸一般繼承方式。而若遺囑侵害特留分特留分受侵害者可以主張扣減權,以保障其特留分

Amber 104-08-24 21:27

Q:  因為父親沒有紙本遺囑,因而有紛爭,兄弟姐妹中,有一位想獨佔所有,令媽媽心寒,所以媽媽想主張不分,不知是否可以? 
或需要什麼條件,這個"遺產不分"(所有遺產都給母親)可以成立 ?

補充:  5名子女中只有1名有異議,其餘皆同意財產在媽媽名下
無限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先立遺囑,所以繼承人應平均繼承遺產,除非他有喪失繼承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24 21:40

您好,還是無法唷!不同意的一方還是可以依據應繼分拿到遺產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子女與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應繼分是平均的。 如其中一名子女遺產有不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民事上亦可經由繼承回復請求權排除繼承權之侵害,但須蒐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您好,您父親沒有留下遺囑遺產就要依據法定應繼份來分配,而遺產法定應繼分由您母親和兄弟姊妹平均繼承,但是在遺產繼承之前您母親還可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至於不同意全部遺產分給媽媽的兄弟,他還是有權利保留他的法定應繼份。 

小鄭 104-08-23 19:29

阿公阿嬤過世留下房子,各有留給兩個兒子

並有立遺囑

但該房子過戶還需要其他四位女兒蓋才可

 

我想問的是,女兒和大兒子關係不佳

所以女兒們只想幫小兒子蓋章,這樣小兒子房屋過戶可成立嗎?

還是要大兒子那邊也蓋才能?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23 19: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單獨取得產權的部分,可以由取得之繼承人直接以遺囑辦理登記

2、倘若是變成共有的狀態,則必須有遺囑行人才能單獨辦理,否則只能夠過法院裁判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23 2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視遺囑有無符合法定程式,若無符合法定程式,該遺囑為無效,應按法律規定各個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若遺囑若有遺囑行人,可以直接向地政機關辦理遺囑繼承登記,不用其他繼承人同意。

小鄭 104-08-23 17:22

阿公於一年前過世,阿嬤最近才過世

但阿公早在生前已立下遺囑並公正完畢

動產:1. 大兒子現住及阿嬤生前住的房子給大兒子

            2. 小兒子現住的房子給小兒子

            3. 租給飲料店的房子平分給四位女兒

動產遺囑上並無提到

 

我想問的是,阿嬤生前的那棟房子屬於大兒子,但裡面的家具物品其他兒女是否有權主張平分?

若上述有權平分,其他兒女想搬走那些物品,大兒子卻主張他們非法入侵住宅,那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身權利?

你好:

要先確認裡面的動產是不是遺產,如果是大兒子購買並自行使用,所有權屬於大兒子,並非遺產,其他繼承人無權利主張。 若屬於遺產,則要視遺囑內容而定,要看到公證遺囑全文才能釐清。大兒子當然要主張房子分給大兒子裡面的動產當然屬於大兒子,但是其他繼承人會爭執動產不在遺囑範圍內,若動產價值不菲爭議更大。 其他繼承人若有遺產爭議問題,為釐清遺產範圍進入房屋內,並非無故,不會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 建議大兒子先聲請調解調解無效果再視情況辦理。

 您好

女兒們想把大兒子動產中之動產搬離,若在遺囑上未清楚記載該動產的歸屬,則可能有全部兄弟姊妹及配偶(阿嬤)均分,那既然大家都有權利,女兒們有甚麼權利搬走呢?那大兒子似乎也無權利占有,但大兒子至少是讓這些動產遺產放置原處,無侵占之意。

建議,不管是哪方想主張權利,或是認為動產及整個遺囑分配方式有侵害特留分之虞,建議委請律師發函或聲請調解,若不成在訴請法院判決。

特留分:假設阿公所有動產動產總額1000萬,兒女四人,每人應繼分為250萬,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也就是125萬,所以遺囑只要任何一位兒女不足125萬,就有侵害特留分權利之虞。

若仍有疑慮,或是想當面跟我談談,請直接來電。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因您提及房子裡面的動產遺囑上並無提及,要看當時是由何人購買不見得是遺產,如果為其他所有人之動產,則所有人可以依據所有物返還權請求對方返還,對方如果以非法入侵住宅威脅,則所有人也可以侵佔罪刑責反制對方,只是大家皆是兄弟姊妹,建議先調解,若調解不成再進入訴訟程序。

屁呆 104-08-19 21:28

如何寫 [ 自書遺囑 ] ?

 

某法院訴訟輔導提出一份遺囑做成方法,其中針對自書遺囑部分程序十分繁瑣,除須自書三分遺囑外,還須帶印章、證件、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而某人於病床臨終 ( 但意識清楚 ) 前字書遺囑,排除某繼承人不得繼承財產,原因為該不適格繼承人有民法第1145條要件等情,但僅自書一份遺囑,寫後由家屬保留,床邊另有遠親近戚在場知悉此事。由於是病床前自書的情形,寫後隔兩周病逝,是以根本無法自行走到哪個可以具有公正信的機關處所進行公正,試問該遺囑是否具有效力 ?

 

另有一種情況是某被繼承人於臨終前 ( 意識清楚 ) 於多名遠親面前 ( 非直系血親二親等 ) 言明以口述遺囑稱無須預立遺囑,該被繼承人於多位 [ 見證人 ] 面前所言即算數,稱將唯一一棟動產產權留給其兄弟姊妹其中一人1/2,其餘1/2留給其子,為其子在被繼承人離世前即已佔有該屋,至今已二十年餘,如今其妹有意爭取該屋權利1/2,但外觀上繼承人雖為該子,不過,依該被繼承人之遺願,其妹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才對,由於其妹孤苦無依,又已近遲暮,處境堪憐,是當年多位親戚主張站出來為其妹討回公道,試問,這位被繼承人的 [ 口述遺囑 ] 在多名親戚的見證下是否具有效力 ?

 

望專業律師撥冗答覆,感激不勝。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4-08-19 22:52

1.自書遺囑請參民法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
、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2.口授遺囑請餐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
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
    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
    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
    、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
    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
    處同行簽名。
3.應注意口授遺囑民法第1196條規定: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如不符合法律規定之遺囑要件,則遺囑有沒有效力就會發生問題
巧媽 104-08-13 16:51

公公現在外面有女人(婆婆己去世),其對象:喪偶.有婚生子女2人,公公口頭上說不會再婚,但是公公名下有數間動產農地1塊,有口頭承諾百年之後會將其名下動產農地過戶給特定子女,因怕口說無憑,再加上外面女人會侵占財產.想要請律師遺囑公證.                                                                       有以下問題想請教:                                                                               1.辦理公證律師可以提供公證人2位嗎?                                                   2.辦理遺囑公證,公公事先要準備什麼資料(財產清冊or稅單)???                   3.遺囑公證當場辦是否可以當場好.

 

 

你好:

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你若是要辦理公證遺囑請與法院所屬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聯絡;若是要委請律師辦理代筆遺囑,就近尋找可靠之律師即可。

法院公證處辦理程序及準備資料可以參考:

http://www.judicial.gov.tw/Qna/content.asp?seq=444

沈恆 (沈律師) 104-08-13 17:28

您好!

遺囑有五種方式,其中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可請律師協助。但公證遺囑及密封遺囑一定要找公證人辦理,並不是找律師辦理,且為公證人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不得為遺囑證人,故2位見證人可能需自行覓妥。因此,若確定要製作的是「公證遺囑」,詳細需準備資料建議直接找當地民間公證人事務所洽詢較為適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一定要公證遺囑有兩種,其他種類的遺囑就算沒有公證也會有效: 公證遺囑:需要文件,立遺囑人及見證人身分證、印章,繼承人資戶籍謄本,財產資料及價額。 密封遺囑:需要文件,立遺囑人及見證人身分證、印章,遺囑一份。

以上皆須立遺囑人和見證人親自到場,見證人只要不違反民法第一一九八條規定,任何人皆可擔任。惟須注意,公證遺囑的內容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Aaron 104-08-12 23:59

因為父親在外有小三,但是雙方沒有孩子,也沒有婚姻關係

現在擔心對方可能會有爭產的可能(例如偽造遺囑)

請問下列幾個問題

1.是否寫下遺囑律師立字據能夠解決呢?

2.遺囑是要自己撰寫還是請律師帶著寫呢

 

麻煩解惑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5:56

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8條所規定的遺囑都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只要做到其要求的條件,就會發生遺囑效力。如要保障你們權益而在遺囑字句上希望能有所斟酌,建議可委請律師做代筆遺囑

 您好,遺囑可以自行撰寫,並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除了自書遺囑以外還有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等方式可選擇,詳細做成方式可以洽詢律師說明。

Lai 104-08-12 14:18

甲男曾有一妻二子,但當時因家暴,在約十幾要二十年前便已離婚

過去家中經歷甲男父親病危與過世等事,皆有找他們,但他們不曾參加,平日也未有聯絡。

100年甲男癌症過世前住院一陣子,妻與子有出面,但卻拿走甲男應拿來支付手術的費用

甲男過世後,其生前篤信佛教,家中尚有神龕,但妻子卻將他安置於基督教公墓內。

甲男之母於102-103年多次病危,最後離世,妻與子皆仍未曾出現。

 

104年妻與子向甲男之兄弟姊妹要求給予1/6繼承,提起民事訴訟,原告為其子,乙男,告被告兄弟姊妹其中之一丙男,未經原告同意由丙男一人單獨使用。而「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以民法第818條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949號、62年台上字第1803號,準此被告丙男逾越其應有部分1/6部分範圍,原告自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被告丙男請求租金

綜上依民法823條第1項、824條第2項第2款,同法184條、179條規定提起訴訟

想請問一下,

1.當時78年11月5號時甲男之父買了房子,也入住,而後要丙男一家也跟著入住,於是81年後丙男一家便和甲男之父一直同住。甲男之父過世突然未留遺囑,純口頭上跟孫女告知房子留給他們一家,但沒有任何文書或相關紀錄,但單就甲男之父早已要被告一家同住於此,有沒有其他可運用在此的相關條例?

2.當時雖為甲男家暴導致離異,但近20年音訊全無,聯絡上告知重大事故也未曾出現,除拿走手術費外再來就這次,這樣尚有資格擁有1/6的繼承權嗎?

因已接收到法院公文,來這裡尋求幫忙,能請各律師們給予意見,感激不盡。

你好:

遺贈必須以遺囑之方式辦理,且依民法第1187、1225條規定不得侵害特留分,而死因贈與係以死亡為條件之贈與行為,為不要式行為,但亦應受特留分之限制。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對於文意中提及留給你一家人之意思,你只能主張是死後贈與,但其他繼承人還是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乙男為甲男之子,可以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應主張代位繼承,如無其他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當然有應繼分存在,若丙男超過應繼分之範圍內使用房地,並排除其他繼承人使用,其他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79條規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超過部分之利益。 建議你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屁呆 104-08-05 10:19

請教大律師疑義如下 :

某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依新制該退休金應由其繼承人請領之,惟勞保局認定該勞工尚有第二順繼承人尾死亡,自應由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但第五順位繼承人主張民法第1145條規定應排除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請領,而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 下稱本法 ) 第27條第2項規定排除之,但主管機關亦以民法第1145條需勞工有意思表示為前提,今如第五順位繼承人取得該勞工生前預立之遺囑,其中如有明確提及合於民法第1145條規定事由,而依本法上開法條規定 [ 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 ] 取得請領資格時,試問,該第五順位繼承人應以法第1146條規定向民事法院提出 [ 排除繼承侵害 ],抑或提起 [ 繼承回復請求權 ] 為訴訟標的 ? 是當以何者為訴訟標的提起本案訴訟較為適當 ?

 

值得一提的是,該第二順位繼承人自始未知悉有此一事件,即不知系爭勞工之死亡事實,自亦未主張其有繼承權,僅係主管機關依規辦事,不肯由第五順位繼承人請領系爭退休金矣。

 

又或,得否直接將該遺囑逕送勞保局轉送行政法院裁定或判決,還是必須經由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送交民事判決於行政法院 ?

 

望專業律師協助解惑,感德無盡。

您好

勞工保險局以『尚有第二順位遺屬即父母』存在且『不具備繼承權喪失事由』為根據,否決第五順位即兄弟姊妹的請領資格。

若第五順位的遺屬有收到駁回申請的處分,係尋求行政程序救濟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舉證上,就要設法證明第二順位遺屬已經喪失繼承權,故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二項規定,有法定繼承權喪失事由,由其他遺屬即第五順位遺屬請領之。

兩則判決供參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63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437號判決。

法律分析仰賴詳閱訴訟資料,若能提供詳細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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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麝香豬 104-08-04 12:20

請教版上律師,本人自小居於舊宅,舊宅所有權人是我爺爺,爺爺過世未留遺囑,加上本人父親早逝順位繼承部份產權,共有人還有其它長輩

但最近遭其中一位長輩控告我不當得利賠償租金18萬元,想請教律師,我在繼承之後有多住幾年後搬離,事先大家有說好等我存到錢搬離再處理舊宅,沒有壓搬離期限,告我的長輩持份也僅有1/5,也沒有租約,也未獲得其它所有權人同意租金一事也未盡到告知責任,這樣我會敗訴嗎?

另外請教,若我要捍衛自身權益,對其不當指控提起控訴,我該怎麼做比較適當?

謝謝版上律師回覆

tomokuri8 104-08-02 14:52

律師您好:
父母因病去世後並無留下遺囑
而2房共同繼承給3子女
其中1子女已嫁出,而剩下兩子女各住在一房
且其中之一無意談判分產
請教一下可以使用1/3的擁有權令該不想談分產的子女搬出嗎?
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2 15: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未辦理遺產分割或是協議之前,各共有人對於所有遺產均享有權益,所以無法要求搬離。

有關於遺產處理的部分,倘若無法透過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進行遺產分割協議,則只能透過法院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3 08:15

談分產的話是就該2房一起談,看要如何分配,若談不成則可訴請分割遺產

104-07-31 12:08

您好,我現再捧碰到一個問題是我哥在五月底去世,我跟我媽去申請勞保的喪葬輔助費,因為那個對我們不聞不問的父親在我們第一次申請期間說都給我們,後來她自己去勞保局詢問說錢有很多,就反悔說也要拿,但是喪葬費是我們再支出,他以前到現在也對我們不聞不問,壞的都丟給我們處理,好的自己享用。
我哥的所有喪禮的錢都是我跟我媽出,還有現下我們再租的房子也是我哥簽名,後來由我媽支出,父親在我哥喪禮期間對所有認識的人說一毛都不拿,可當有人拿奠禮來時他眼睛就為之一亮,一直說要看多少錢我媽不肯,後來我哥喪禮完畢後他就現出原型說我哥的他所有都要拿,但是再我哥出事當下他弟一個就是打我媽、恐嚇我媽,所以我跟我媽在我哥出殯後就立馬申請家暴,因為再以前他對我們的紀錄來說他跟地下錢莊借錢跑路是我跟我媽還有我哥再面對,包含他其它家人也身受其害,他知道後就罵我說是我害的,好像他以前到現在所以有事情都是我害的一樣。
他跟我媽在94年時離婚了,在離婚之前他一直使用暴力對我媽跟精神上的傷害,對我跟我哥則是精神上,因為他外遇所以我們三個人對他很切心,他卻還笑笑得跟我們說他外遇有女兒很開心。
我們現在遇到是勞保局因為他在審核期間提出申請,所以勞保局要我們自己商量,不過在期間後沒有結果就是一人一半,我想請問喪葬費用是我們再支付,以前到現在我們對他的印象真得很不好,他除了錢還是錢,對我們從來只有利益上的眼光,我哥腦部開刀他也是讓醫護人員不好做事,回家休息纏著我哥讓我哥在烈日底下陪他聊天二個小時。
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不要拿到或者是拿少?我們都問過勞保局他說要我們自己處理,主要是因為當時我哥沒有去申請遺囑所以才被這樣。
我們也問過調解委員會說調解有用嗎?調解他不來的話是不是就送交法官判決?
那如果我們的案件不能用調解的話,打官司有勝算嗎?是要申請哪種訴訟?我們需要準備什麼?
   那如果我要以他口頭上說給我們這點也有證人,用這個來對他提告可以嗎?那假扣押的話我該什麼時後提出申請?是等勞保用下來?那如果勞保下來之前幾天我可以去提出假扣押或是告他?

因為我媽還有機車在他那邊,名義上是借用,但我媽跟他已經離婚他也不肯還機車給我媽,這方面我可以一起對他提出告訴嗎?

您好:

您父親是否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若無該事由,您父親與母親是第二順位繼承人,若您哥哥無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遺產會由父母親繼承,應繼分各二分之一。 依照民法第1150條、遺產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0款,喪葬費用遺產支付。您可以主張先扣除喪葬費用,再分割遺產
104-07-31 19:35

那請問如果我以他口頭上跟所有認識的人說不拿半毛錢的這一點來說,也算一種口頭約定嗎?因為真得很多人聽到我也有證人

 

那我是不是就可以等勞保死亡給付下來就立馬告他不遵守約定?順便直接申請假扣押

您好:

您若可證明有遺產分割協議存在(全體繼承人就遺產分割之方式達成協議),可以請求依照遺產分割協議履行,但單純口頭上說說與成立遺產分割協議上有相當之差距。另外假扣押金錢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您父親若有信用狀況不良或脫產之情形,可以聲請假扣押,但需要釋明原因。

104-08-02 19:19

所以如果是口頭訴說,有證人也沒有辦法?

 

那如果以第一次申請時他確實有簽名蓋章(因沒有他簽章也無法申請)遞出申請,上面也勾選是給我媽所有,他也有看過,之後勞保局有回函說明第一次遞出申請確實有過,這也算是一種協議過的證據嗎?

 

畢竟如果沒有他簽名我們也無法去申請,因為要雙方關名蓋章才可申請。

那請問勞保死亡給付是屬於遺產部分嗎?

您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之3規定:「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您父親已經同意由您母親請領喪葬津貼跟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勞保局核發給您母親並無問題,問題在於您父親是否要依同條第4項規定向您母親請求,此部分要看當時簽署的文件才能釐清。 另外,您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一次請領)時請先審慎評估,避免權益受損。 最後,勞保死亡給付不是遺產,請領順序跟遺產繼承順位不同(同法第65條規定),就算繼承人拋棄繼承還是可以請領勞保死亡給付。
104-08-02 20:52

所以不管今天他在第一次申請時是否有簽名蓋章當時是無意見的,之後反悔這樣在費用未下來之前提出申請就是有權益平分這樣?

我也不能對他說他當時第一次無意見,之後卻反悔說要拿這點做出訴訟

 

那像他現在騎的機車是我媽的名字,名義上是借用,我們想拿回他卻不肯還給我們,而且他跟我媽沒有婚姻關係了,我們可以用什麼方法來拿回?提出訴訟嗎?他這樣算是侵占?是我們很想拿回來他卻不肯,因為這件事情少說三年以上,他都不肯還我們還語帶恐嚇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珍珍 104-07-22 13:50

您好:如繼承人乙在於遺產買賣後私自處置繼承人甲的財物時,是侵占行為對嗎?如今要追究此事卻突然生出遺囑指定繼承人乙是遺產繼承人,但是從未被告遺囑一事,而當時談話時也是被告知房產買賣後會平均分配,都有證據證明的,是否仍能以侵占財物下去提告房屋已經變賣,對方拒不見面,我只想盡快處理此事,無力支付民事訴訟費用,請好心的律師們給予幫助

補充一下  若遺囑中有錯字未註明和簽名,此自書遺囑有效力嗎?

 

 

您好: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與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珍珍 104-07-22 14:2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與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聯絡,會有專人為您服務。

 

謝謝您的回應,我會詢問!

 

小姐 104-07-19 22:39

1、該房子經當初辦理的代書告知是用「買賣」名義過戶給大姑,但婆婆並沒有意思要把房子給大姑,所以聽別人教的採信託登記,因該房子租賃,所以婆婆又公正一份文件,內容是租賃收入由婆婆收,如果往生,才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2、這份公證文件是否可以證明大姑是借名登記?如果是借名登記房子所有權為什麼會可以改成四個子女?婆婆生前有立遺囑要她身後留下的財產要留給先生(因為婆婆已經有登記房子給其他兒子,女兒也給了大筆現金)這樣是否先生可以討回? 3、代書告知信託的內容是:如果大姑要賣掉該房子,必須6個成員都同意,並且解除房子債權押金額,但該房子價值高於抵押債權的金額,先生可以主張該房子並沒有實質買賣交易嗎?可以要的回房子嗎?(房子原先早期買的時候就登記先生的名字,因為10年前先生有段時間較愛玩,婆婆聽信某人的話才將房子用買賣名義過戶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主張為借名登記,需提供相當充足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pp 104-07-14 03:15

     小弟之前有關於房屋設定塗銷的問題,層經發文向各大律師求助,也得到律師專業的建議與指點。由於問題內容稍長,故使用連結於下列:
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833887
日前,小弟依律師的指示,前往地方法院公證處 ; 和B代書事務所,查詢父親公證遺囑抵押權設定之事 。
地院公證處查詢結果:查無父親公證遺囑之相關登記(證實了舍弟之前所說的,全是子虛烏有、一派胡言。)。
而B代書方面:(大意如下)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抵押權設定登記日期:92年12月;登記權利人:舍弟;債權金額:350萬;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依契約約定。

在此想請教請問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目前小弟手上有:1.父親過世時的除戶戶籍謄本(部分&全部)2.,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3.今年舍弟在家裡胡說八道時的錄音檔,4.舍弟與我的LINE通訊文字檔。
以上述資料來說,小弟還需準備或查詢何種資料呢?以備將來提塗銷抵押權設定訴訟所需。

(2)就目前來看,提訴訟的話,勝訴的機率高嗎?

(3)提出塗銷設定訴訟律師費用,以及所需開銷金額,大概多少?可否要求舍弟分攤呢?

(4)此類的問題,在發問時選項:第1項(主題分類)和第2項(問題標籤)小弟不知道是否選對了否?如錯誤的話,應該要選哪種呢?

小弟在此先向各位律師致謝,並再次請各位律師賜教、幫忙,萬分感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尚難塗銷抵押權設定,且本件於92年設定,在撤銷上也可能會有問題,但仍需依全部證據來判斷,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有需要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只要實際上並無債權

那麼抵押權塗銷登記應該是沒問題

所以本案機會蠻大

建議還是要當面談過了解通盤狀況才能知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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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沈恆 (沈律師) 104-07-14 12:51

您好!

普通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如果能確認債權不存在,就能塗銷普通抵押權登記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分擔,律師費用則只有第三審才能納入訴訟費用分擔。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GR 104-07-12 20:39

您好,我有個關於遺產分配的問題想請教。

爺爺為被繼承人,繼承共有其配偶(奶奶)與其他四名子女

爺爺於日前過世,且未訂立遺囑

 

由於我父親是唯一一名兒子,三位姑姑又已出嫁,故爺爺奶奶順理成章與我們共住,亦因此,爺爺日常生活所需與照料,一概由我們一家負責。

爺爺過世後,三位姑姑不願與我父親進行遺產協議分割,只放話一切均分。當然,就其應繼分應屬當然,但我父親覺得這樣不甚合理。

因此我們碰到幾個問題:

(1) 我們目前只想到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方面著手,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較利於我父親以分割遺產金額?

(2) 如果採取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所謂的墊付扶養費,理應包含所有食衣住行娛樂與看護,但是否有一定的舉證費用支出之必要?又或者有無所謂每月扶養費的金額可循?

(3) 即使對簿公堂,若依往例,法院是否仍會傾向均分遺產,即使我父親分得較多一些,其金額亦可能沒多出多少(爺爺遺產約600萬),進而走民事訴訟的利益非鉅?

(4) 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返還有無時效之限制(例如只能請求15年內)?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立遺囑,所以應繼分每人各四分之一,而扶養費用應另行請求,且僅能請求十五年的扶養費用,但您配偶的財產少於被繼承人,則或許就配偶部分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查一個判決來參考就知道怎麼算了。例如,台北市的話扶養一個人最近是認為要二萬多元。

二、法官還是可能會要求提出一些資料證明爺爺是誰養的。

三、遺產分割的協議其實只要大家談好即可。

四、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

五、奶奶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奶奶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之後,其餘才是均分。

六、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後,方為爺爺之遺產,就遺產部分,若無法協調,可先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在提起訴訟請求按應繼分分割遺產;可向三位姑姑請求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可以先評估奶奶的婚後財產是否低於爺爺的婚後財產,如是,則奶奶可以先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後,爺爺剩餘的財產才是遺產繼承人僅能就遺產進行遺產分配。至於代墊扶養費之請求,依據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有15年之時效。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律師針對您的案件提出具體規畫及建議,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3 10:38

您好:

1、如您爺爺的財產大於您奶奶,建議您父親可先請奶奶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後再就遺產的部份為繼承分割,嗣後如奶奶願意,可再由其立遺囑以預作奶奶之遺產分配
2、關於扶養費扣除的部分確實是可以主張的,惟恐亦須提出其他相關單據為宜,否則法院難以採信,或僅能依主計處公佈的每人每月平均支出來計算扶養費用,而此各縣市皆有不同。

3、在正常情形下,法院確實會傾向均分,但亦可能考量扶養費之情況斟酌判斷,其實扣除訴訟費用或您要請律師費用,應當仍有盈餘,您父親可謹慎考慮後決定之。確實最好是能以協議分割之方式處理較為經濟。

4、另如您父親欲請求給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確實僅以最近十五年之扶養費為限,超過十五年則以釐於時效而消滅。

如有其他詳細問題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洽詢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7-13 11:48

您好:

你父親可就您爺爺生前所支出之相關日常生活費用,通常是以行政院主計處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作為計算基準,當然如果有請看護且有收據的話,亦可一併向您姑姑們請求返還。請求返還的時效為15年。提告後,才能作為您父親與您姑姑們的協商優勢,不然對方一定不肯讓步的。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Rover 104-07-12 17:10

律師您好我有一個遺產相關問題:


在民國99年爺爺的遺產分配給4個子女
(當時爺爺突然病逝,4個子女沒有尋找遺囑,就進行遺產分配)

但 近日孫女找到爺爺的遺囑有提及一房地產
特別指定給其老三之孫女
而目前其房地產孫女持有1/8產權

在此請教律師遺囑是否仍有效力?
是否能聲請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

遺囑有嚴格之要式性,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之方式才能發生遺囑之效力,建議您持相關資料直接尋找專業人員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2 18:55

您好!

如果經確認遺囑有效,受遺贈人可請求法定繼承人將遺贈動產辦理移轉登記,但仍應注意是否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Rover 104-07-12 21:27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經確認遺囑有效,受遺贈人可請求法定繼承人將遺贈動產辦理移轉登記, ... (恕刪)

律師您好

假定遺囑確認有效

萬一法定繼承人拒絕辦理登記

請問其效力追討是否還在期限??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起分割遺產之訴,而主張有遺囑之人,應負舉證之責任,屆時若真的有遺囑,也可以再爭執特留分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2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可主張遺囑為無效,依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2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未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可主張遺囑為無效,依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繼承之。

Rover 104-07-12 23: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提起分割 ... (恕刪)

律師您好

所以遺產分割訴訟

目前看來

法律尚無規定 遺囑有效期限??

也就是當初民國99年的時候,沒有找到遺囑

但過了這麼多年,最近才找到爺爺的遺囑,還是有機會可以訴請重新遺產重新分割??
(當然,其直系的繼承人特別保留份,一定會保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的情形,若該遺囑形式均符合要件,則本件遺囑應仍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evis0116 104-07-10 00:31

想請問一下,爺爺奶奶有四個兒子分別為A/B/C/D .爺爺奶奶有一棟房子土地登記爺爺的、房子登記奶奶的、現在奶奶過世了沒有立遺囑房子是不是要登記過戶給爺爺,那要過戶是要四兄弟都簽名蓋章過戶嗎?        那我爸爸B比奶奶先過世好幾年了所以是我跟弟弟要一起簽名嗎?             因為爺爺家還有住一個長孫、整天都在花他們老人家的錢、所以很不想簽名把房子過戶給爺爺,爺爺眼睛看不太到,怕長孫動手腳把房子和地都過戶到他自己身上,請問這有什麼方法可以預防的嗎?因為奶奶才過世不到一個月,他一直催我們去簽名蓋章過戶,真的很不想配合他。想再問一下若我沒去簽名過戶的話會被罰錢嗎?會罰多少呢?

吳政航 (林宗儀) 104-07-10 09:01
1.若B比奶奶早過世,B的那分遺產,由他的子女代位繼承」,若B的子女想把代位繼承的部分過戶給爺爺,也是可以,沒有意見,個人財產自由處分。 2,爺爺的財產,爺爺可以自由處分,也就是說,他想給誰就給誰。若他人假借爺爺名義或偽造相關資料過戶動產,就會觸犯刑法詐欺或是偽造文書。 3.既然遺產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每個人都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過戶給誰是個人自由,就沒有強制力,也沒有所謂的罰錢。 4.另外,遺產的部分可能會有遺產稅的部分需要繳納,財政部有遺產稅試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奶奶過世後之遺產應由爺爺及四個兒子共同繼承,換句話說房屋並非全歸爺爺所有,因

     此並非一定要將房屋移轉登記予爺爺,當然如果您們繼承人自願將房屋移轉登記予爺

     爺,那也可以,但不表示你們一定得配合長孫辦理過戶

2、您父親死亡後,由你們兄弟代位繼承原屬父親的應繼分,故須您們兄弟同時辦理。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0 15: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繼承人可一同至國稅局及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0 16:52

1. 奶奶過世,房子是由她的子女與爺爺共同繼承,當然子女們同意由爺爺單獨繼承也是可以。

2. 若子女們都同意由爺爺單獨繼承當然就要子女們簽章,當然您父親若早與奶奶過世,就是由民與弟弟出面。

3. 是否拋棄繼承同意過給爺爺,是自己的權益,不配合頂多是人情壓力。

承俊的姊姊在媽媽過世後,突然提出一份所謂媽媽的遺囑遺囑表示遺產總共3千萬元,其中2千萬分給承俊的姊姊,剩下的1千萬由承俊繼承,但承俊認為遺囑內的簽名與媽媽一貫簽名不相似,而且遺囑做成的時間點,是媽媽陷於昏迷已在加護病房就醫中,如何能夠作成遺囑,因此懷疑遺囑是偽造的,承俊可以如何主張權利???

 

訴訟實務上常見關於遺囑的紛爭,不少是針對遺囑是否真正,或是遺囑是否有效成立等問題進行訴訟,提出確認遺囑真偽、確認遺囑有效或無效等訴訟

 

關於遺囑有效成立要件,首先必須要遺囑人具有作成遺囑的能力,即必須年滿16歲,且在作成遺囑時意識狀態正常。

 

再者,必須要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依法作成遺囑的方式有:1. 自書遺囑、2. 公證遺囑、3. 密封遺囑、4. 代筆遺囑、5. 口授遺囑。要作成一有效成立的遺囑,就必須要從這5種方式中挑選一種作成,而不同方式之遺囑就必須依不同的法定要件作成才會有效成立。

 

以實務上常見的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為例,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法院實務認為必須親自書寫,不能以打字為之),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而常由律師遺囑人作成遺囑之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通常為律師)筆記(法院實務認為能以打字為之)、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因此,如果懷疑遺囑並非由遺囑人作成、遺囑非依遺囑人真正意思作成、遺囑之作成未具備上述要件時,即可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真偽或是確認無效,而如同所有訴訟證據往往影響法院認定,主張遺囑有效成立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諸如:筆跡鑑定、傳訊見證人等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文子 104-07-06 11:24

父親77年為建農舍,生前贈與本人老家建地,已有27年之久,88年10月曾自書遺囑,載明日後本人要把建地平分給二弟和三弟,各得3分之一,四弟因在83、84、85年間曾自父親手中借得350萬,且於85年初過世,因此父親載明不須給四弟之妻,104年3月父親去世,四弟之子寄律師函,記載本人侵害四弟之子代位繼承權之範圍,本人是否侵害四弟之子代位繼承權之範圍,本人是否有權依據父親手書,平分贈與給二弟三弟,不贈與四弟之子及其他姊妹?本人要如何寫存證信函回覆?又須以民法第幾條回覆?

秀芬 104-07-03 15:00

我想請問的是,我的父親,他有2個哥哥,一個妹妹, 阿嬤再幾年前死亡,留下一筆遺產(現金約100萬),但這筆錢卻由大伯,二伯,姑姑,他們自行討論後分配,大伯,二伯各拿40萬,我父親與姑姑各拿10萬,阿嬤再生前都是住在大伯與二伯家,由他們在扶養的。

請問:這筆遺產會因為阿嬤生前都是由他們在扶養的關係,而影響到我父親在遺產繼承分面分配不平均嗎?(阿嬤並沒有立遺囑)。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3 15: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有被剝奪繼承權或是有遺囑,否則依法就是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

2、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有侵害繼承權的問題,可以發函要求對方返還,否則可以提告

一、遺產分割依法應先經協議。

二、協議分割的話沒有一定要公平,只要大家都能接受就算公平。

三、如果你父親已經跟他的哥哥及妹妹協議完了白紙黑字,那麼要去告的話就沒有空間了。

四、如果奶奶都是二個伯伯在照顧而你父親都沒有給付扶養費,那麼二個伯伯可能可以另外向你父親請求墊付扶養費的不當得利,這個先跟你說一下。

五、兄弟姊妹要團結,以和為貴。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03 1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產分配有侵害到您父親特留分之權利,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特留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mi 104-07-02 02:16

母親早逝,父親直到三年前病逝都未再娶。父親共育有二子二女。

父親有請律師留下見證遺囑遺囑中指定兒女四人均分他留下的一筆土地(含建物),我們兄弟姊妹也已遵從遺囑完成繼承登記。而父親生前已將此房屋出租,在我們繼承後因不急著賣,就繼續租給原來的房客,並以大姊為代表,在合約到期後與房客重新締約,匯款至她的帳戶,她再每月把錢分給我們。

本也相安無事,但約半年前,二哥三哥突然召集我們兄弟姊妹四人,說從伯父那邊拿到另一份新的遺囑(日期較前述遺囑更接近父親的死亡日期),此遺囑是父親親筆書寫蓋印,並沒有見證人蓋章(伯父證實是父親親自囑託,且大姊和我認得父親筆跡與印章,應非偽造)。遺囑中沒有提及財產分配,只交代了若父親死後房屋仍繼續出租房租給兩個兒子均分。

因此二哥三哥主張,大姊和我應將已分得的各1/4房租拿出來還給他們二位,但是大姊和我當然不願將已經收到囊裡的錢再拿出來,所以雙方鬧得有點僵。

小妹請教駐站的律師們,於法律上,究竟是兄長們的要求是否為對?若是兄長們就此事提起訴訟,大姊和我有贏的機會嗎?在此先感謝律師們願意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原則上民法規定遺囑前後抵觸時,效力以後遺囑為主,不過您父親後面所為之

   自書遺囑必須要符合一定要件才有效,並非筆跡是您父親所寫就一定有效,這

    部分可能您要持該份遺囑委請律師細看之下才可判斷。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Mimi 104-07-03 03:01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非常感謝您的回覆。

現若假設該自書遺囑符合一切要件,那麼大姊和我就必須歸還房租給二位兄長嗎?

還是因為土地建物已經分配完成,租金收入已屬各持分人之權利?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建物已辦理分別登記,您可以共有人之地位主張享有租金之使用收益。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sarry 104-06-26 09:41

請問:母親立有遺囑:A土地歸4女所有,B土地房子歸一子所有

立有遺囑土地可否用協議分割登記?

若可,分割協議書上須兒子簽名蓋章嗎?

無果遺囑是有效成立的,遺囑行人分配遺產必須要依照遺囑內容,當然分配完後要再另外互相移轉自己的遺產部分所有權是可以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可以先針對遺囑分配部分去辦理登記,登記後,該土地為四位女兒所有,其後該土地分割,也是由四位女兒自行處理即可,無庸兒子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pp 104-06-26 07:36

本人有房屋設定的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情形如下:

家中有2間透天厝,分別登記在父母名下。84年母親過世,父親將母親名下的房子由我繼承,並委託A代書辦理。當時父親曾要我帶A代書去阿姨和舅舅家,請他們蓋章。(好像是說做我的財產監管人,假如我要解除定存或賣房子,需經他們同意才行的樣子。因年代久遠也不清楚了!後來我就去當兵了。)

92年父親也因病去世,由弟弟繼承父親房子,由B代書辦理。當時弟弟說父親曾說怕我把房子揮霍掉,要我房子給他質設。(記得當時B代書解釋,就是好像我跟弟弟借了350萬,假如有天我房子要被拍賣,他能先拿350萬後,再還錢給我的避險或保險方式。)

去年清明節掃墓時,曾和弟弟討論過取消質設之事,弟弟也認為時機成熟了,可以各自管理了,同意將取消質設(弟弟已結婚,育1女1子,我未婚。)。
同年5月,我約他一同去請B代書辦理時,他卻反說從沒答應要取消質設一事,還說質設是當初是父親請A代書辦的,父親的遺願他不敢違背啦...等,一些誇張離譜的話。當下我立刻和他發生爭執,並邀他與AB代書對質(因為當時他還在讀書,幾乎都是父親叫我與A代書辦的,所以我很清楚。),他但是他卻不願意配合,說要查我自己去查,還趕我離開他家。

今年清明節掃墓時再遇見他,掃墓完我又提起取消質設的事,沒想到他這次更誇張的說,質設是父親立在遺囑上的,有在法院公證過的。我當場質疑父親有立遺囑,為什麼他知道而我不知到呢?見證人是誰?遺囑的真實性?我要看遺囑內容!他依然說著遺囑在法院,要查自己去查,質設是母親過世後,父親就設定了,他是繼承父親的債權,我無權過問,一堆超級誇張的話。

回家後,我冷靜的思考了一下,突然覺得當初不該全權由他處理父親的後事!太相信他了,如今他這般出爾反爾,還說了那樣過份的話企圖激怒我,要我失控後做了衝動的事,他就更有理由不取消質設了。

因此,我想先由法律路線解決這件事,在此想先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我該如何查詢父親的遺囑呢?

2.質設如果是繼承於父親?我也是父親之子,為何無權繼承、過問呢?可以告他嗎?如果有遺囑的話,我該如何去法院調查呢?

4.我根本沒拿到他半毛錢?因為他大學畢業沒多久,就去當兵,退伍沒3個月,父親就過世了。此時,他在國泰人壽還做不到3個月!他哪來350萬借我?這樣我能申請債權無效,再取消質設質嗎?

5.如果要對簿公堂才能解決問題的話,我該如何蒐證呢?

請求各位大大幫忙,本人感激不盡。

沈恆 (沈律師) 104-06-26 08:49

您好!

對方所述應該都是推託之詞,無需隨著對方的藉口瞎忙,對方若不配合,您可向法院提起塗銷擔保設定訴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大筆金額者,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給您最佳的解決方法

網路上片面諮詢即可自行辦理,法律專業事務建議委請專業律師辦理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6-26 11:37

您好:

關於查詢公證遺囑一事,按公證法第98條規定:「公證遺囑,除請求人外,不得請求閱覽或交付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但請求人聲明願意公開或於公證遺囑死亡者,不在此限。」(法條中所謂請求人就是請求製作公證遺囑之人,即立遺囑人)。因此,依上述法律規定,人死亡公證遺囑就可以請求閱覽。 

那麼,要如何閱覽呢?您可以先向往生者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詢問有沒有某某人所做成的公證遺囑。由於您請求閱覽之依據是公證法第98條請求人已死亡,所以您必須準備一份往生者全戶的戶籍謄本以證明死亡之事實,順利的話您就可查詢出公證遺囑文號、日期與承辦公證人姓名。接者您就可憑身分證到公證人那邊申請閱覽公證遺囑。 

您提到許多「質設」,但是法律對於動產是沒有任何質設的制度。設定質權是針對動產(例如汽車)及有價證卷(例如股票);法律上針對動產是用抵押權。倘若您要問的是抵押權抵押權必須經過登記,未經登記不生效力。您若要查詢抵押權之有無,可赴各地地政事務所查詢全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謄本中他項權利部部分就會看到有無抵押權或是其他權利於該動產上。倘若他項權利部沒有登記張三之姓名及債權金額,張三就沒有權利於該動產上。 

您的法律問題複雜,而且有許多不合法律邏輯之處,實有必要來本所詳談以保障權益。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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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104-06-29 20:06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所述應該都是推託之詞,無需隨著對方的藉口瞎忙,對方若不配合,您可向 ... (恕刪)

感謝沈律師您的答覆,小弟也是認為對方所說全是子虛烏有的謊言,不過認為還是先查詢遺囑一事,再做是否塗銷之決定。只是小弟位處台中,不再沈律師的服務範圍,望沈律師見諒。在此再次向沈律師致謝,並恭祝沈律師心想事成.事事如意,謝謝。

克魯斯 104-06-24 10:40

母親生前有立遺囑,內容寫到土地約由三位小孩(我、弟、姊)繼承,沒有寫到父親

 

母親於1/13過世之後,父親主張特留份,有請律師打特留份官司順便主張辦理繼承,,已經有請律師展延三個月,最慢應該要在10/13號前辦理繼承

 

在法庭上唯獨姊不同意父親特留份,另外她又說沒錢繳遺產稅(有錢故意不想繳)

,我一方面擔心這個官司會超過辦理繼承時間(目前官司才打一次,下次開庭是8/17),另一方面又擔心姊姊故意不想辦繼承簽名,所以有幾個問題想詢問一下:

 

一、是否可以各自繳遺產稅?拿到屬於自己的那一份遺產

二、如果不行,我可能會拿房子貸款幫姊代墊遺產稅,土地用共同共有去辦理繼承,但是我又擔心她賴皮不還錢,是否可以強制把她的那份土地拿去變賣?

三、由於土地持有份,同一個地號連同我二伯四伯都有份,把她的土地拿去變賣是否也要經過我二伯四伯的同意?

四、除了以上這點,是否還有更好的解決方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4 22: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產稅的部分,可以代繳全部,然後向其他未實際繳納的繼承求償(倘若沒有求償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取得求償之勝訴判決之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2、出賣自己的持份不用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應該通知其他共有人可以優先承買。

3、倘若無法透過協議分割,就只能透過法院裁判分割,再求償代繳之遺產稅。

洪小姐 104-06-23 18:18

最近與公公離婚20幾年的婆婆剛去世,她未再婚,去世前曾跟老公的哥哥說唯一的一間房子不留給我老公(哥哥自已的說法)。去世後,我老公會同國稅局和銀行開婆婆的保險箱,她所有重要的東西都在裡面(房契、保險、儲蓄、基金、黃金...未有遺囑),事後我老公申請三份印鑑證明,印鑑證明和印章都交給哥哥辦理遺產繼承,我老公不知沒他的名字,請仲介來看房子查出房子所有人為哥哥和姐姐,沒我老公名字,問哥哥,哥哥說婆婆有請代書律師遺囑(遺囑內容為房子不給我老公,遺囑在哥哥手上尚未拿給大家看),所以辦理過戶只能找婆婆設定代書(說婆婆遺囑生前交由代書保管),且不能寫我老公的名字才能過戶遺囑真假尚不知,有的話,我爬過文,法定繼承人也有應留分的1/2特留分,這樣表示除非我老公簽了放棄繼承的文件,才沒他的名字,他未簽過任何文件有被盜簽的可能嗎,哥哥說房子賣了,現金由哥、姐、我老公三人平分,沒他的名字有保障嗎?哥若反悔是不是我老公一毛錢也要不回來呢?

根據曹律師的建議,協議書自己繕寫,由三位法定繼承人簽名,這樣法律上站的住腳嗎?內容如房子賣出後的金額由三人平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19: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拋棄繼承或是進行遺產分割協議,確實必須經過您的配偶簽名,倘若未曾簽名則確實可能涉及偽造文書

2、遺囑的部分,確實會有違反特留分的問題,因此地政事務所也不會准予登記的,當初的印鑑證明是否是您的配偶的?可能直接被辦理了過戶,建議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動索引,倘若查證屬實可以依法提告

3、倘若目前可以從新議定遺產分割協議,可以透過簽立協議書的方式處理,否則也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24 01:58

您好!

本件仍要看遺囑的內容才能正確論斷,如果遺囑有效且已就全部遺產指定分配方式,而您先生依遺囑雖未分配到房產,但若依遺囑分得的其他遺產已超過應得特留分,則遺囑本身並不會侵害您先生的特留分。且如果遺囑確實未將房產分配給您先生,其他繼承人憑遺囑即可辦理房產過戶,不一定是以非法方式過戶。建議您去地政機關調閱過戶文件,依正確資訊找律師諮詢才能解決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洪小姐 104-06-24 12:2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以上律師的建言,我說明詳細一點,所有財產房子以外都轉為現金約140萬,放在哥哥的帳戶裡,(哥說因房貸約有100多萬尚未繳完,放帳戶裡為每月扣房貸1萬多元),國稅局清查後所有財產未超過1200萬(說未達1200萬不用繳遺產稅),那房子現值約1000萬上下,所以就特留分來說,房子我老公應該是有權利 ,就曹律師說的第二點比較有可能,哥哥拿我老公的印鑑證明直接把他的過戶給哥姐,如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異動索引呢(若不是我老公去申請,我可以代辦嗎)(遺囑說在哥手上,他也尚未拿出來給我老公看),哥說婆婆指定代書幫她找律師遺囑(生前遺囑代書那裡),才會過戶一定要找那位代書辦,其他代書無法代辦,且不能寫我老公的名字才辦的過(有這種事嗎?)(總財產大都在房子上面),如果請法定繼承人其中一人代辦繼承,他有辦法把名字全過到自已名字嗎(我老公把印鑑證明交給哥姐去辦,結果沒我老公的名字)。

就曹律師所言:遺囑的部分,確實會有違反特留分的問題,因此地政事務所也不會准予登記的--那他哥是如何辦到的呢? ???如果我老公想維持兄弟姐妹的和諧而被哥搞、放棄他的權利,那麼我能幫我兒子爭取嗎(我兒子有繼承權嗎)

另外簽立協議書需要律師見證嗎,還是哥姐我老公談好三人簽名就算數呢?房子目前沒我老公的名字要如何要求、與協議才能保有我老公的權利呢?

 

Chris 104-06-23 14:41

A 男 和 B 女 因昏頭而結婚,並產下一子為 C 。但婚後 A 男 仍不改花天酒地的性子,故 B 女 毅然決然地離婚,並爭取到 C 子 的監護權

A 女 考量到身後事,及資產配置的問題,想請教幾個問題:

1. 若 A 女 不幸於 C 子 成年前就過世,那孩子監護權一定是歸前夫 A 男 的嗎?還是可以先立遺囑指定監護人呢?另外在遺產上, A 男 是否也有繼承權呢?

2. 倘若是 C 子先過世,無論成年與否,那在遺產上, A 男是否也有繼承權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6-23 17:06

您好!

若生母死亡,孩子監護權會優先歸父親,先死的母親無法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另外,已經離婚的前夫妻,彼此間都沒有繼承權。 若C死亡遺產會由父母共同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