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果是已經告過了然後輸掉了可能會有既判力的問題,再告成功的空間很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只要是你先生的小孩
都能分到你先生的遺產
你的遺產與你先生前妻的孩子無關
建議你可生前先作規劃
這樣比較不用擔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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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首先必須確認您的意思是收養還是認養?如果是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收養的話,您姑姑才與奶奶有法律上親屬關係,否則並無任何身分關係存在。 即使是親屬關係,基於民事法上「債之相對性」原則,個人之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不會及於父母或其他親屬,並沒有所謂連帶責任,這是法理上之當然,因此任何人在法律上並不需要以個人財產清償其他親屬之債務。 若是有其他債權人以任何刑事或行政不法行為要求您奶奶代為清償的話,建議儘速採取法律救濟途逕保障個人權益,以免被其他第三人予取予求,這類債權人在心態上通常就是吃定老實人。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代理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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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性)爸爸有外遇,所以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姊姊跟親生弟弟
我媽在很小的時候就跑了,剩我爸照顧我跟弟弟的幼年生活
因為為貧戶所以從小到大都有受到政府及一些機構的幫助
但是在學業生活上不斷受到父親的干擾(在學校大鬧、干涉學務到學校抗議)
、及言語汙辱我本人,讓我得過憂鬱症並輕生過。
之後,我便離家出走自己工作生活,但害怕被找到,所以不敢就學
因為還是親人,所以認為他們只要向公家機關查詢都可以查到我的位置
我不想被找到,所以只能持著大二休學的學歷生活,但很想完成學業
更想把自己從戶口遷出來,不知道有沒有辦法?......
離家出走後有幾次電話聯絡,得知父親將我的就學補助款(20多萬)
全用光,叫我不回來就自己想辦法還,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可不可以遷移戶口?還有讀大學的話會被家人知道在哪裏嗎?

如果已滿二十歲成年,徵得所住屋主同意,就可以辦理戶籍遷移。家人若有心想找,不會因為不上大學就找不到,不值得因此就放棄學業。既然有血緣關係存在的事實,將來受扶養請求仍是可能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可提起訴訟請求認領非婚生子女,認領後,再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朋友2013年陸續向我借款,並將錢分批匯入她母親的戶口.一直催討直到2015年才開始以每月還款兩千,迄今還有47萬未還. 因為一直沒有簽借據,僅有當初的匯款單據和LINE資料,加上該朋友最近換姓名,為了避免以後求償無門,請問下方的借貸契約書還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 感謝
立借款契約書人 XXX(以下簡稱甲方)、XXX(舊姓名 XXX,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契約書,條款如后:
一、甲方於民國102年間陸續貸與乙方新台幣共xxx萬,匯款至乙方指定戶頭如下:
戶名: xxxx 戶名: xxx
至民國105年3月1日止尚有借款未歸還,共新台幣xx萬元整。
二、借貸期限為三年,即自105年 3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
三、乙方允諾每月十日還款至少新台幣二千元給甲方,不得拖欠。
四、如有違約未付之實,乙方不按期支付二期時,甲方得提前要求償還;另乙方於期限屆滿時應一次返還全部款項。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壹名,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之責任,並拋棄抗辯權。
七、乙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時,願逕受法院執行,不得異議,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悉由乙方及保證人負擔。
甲方:xxx
戶籍地址:xxxx
乙 方: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連帶保證人: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我朋友嫁給原住民(做地磚)也生了2個女兒一個小2一個幼稚園,這幾年老公因為經濟壓力出現脫軌行為,酗酒鬧事,工作也是要去做不去做的,在婆婆家、婆家姊姊家鬧事,砸壞家裡所有東西,時常喝了酒做出驚人的事,還有一次打玻璃把雙手割的全身是血,讓人覺得很害怕,我朋友也覺得怎麼自己老公變成這樣!我朋友懷疑她老公是不是吸毒,怎麼會突然變這樣,婆家一直認為是我朋友給老公壓力太大才會讓自己老公這樣,這中間也是因為家裡沒錢,我朋友跟我跟家人還有婆家借錢,養小孩怕小孩餓,繳房租等等 ~所以婆家對我朋友不諒解!我朋友也有發現自己老公有吸毒~但苦無證據!就在這三天連續假日,他婆婆不知甚麼原因唸了他自己的兒子,之後我朋友回娘家接到婆婆電話說~你老公做了甚麼好事!!(把婆婆家砸爛了)我朋友說我沒跟我老公吵架阿~怎麼知道怎麼了?誰知道又隔沒多就我朋友租屋處警衛打來說你先生車子擋道大樓汽車出入口了,我朋友便請警衛直接打上去請他先生直接移車~隔沒多久我朋友打去給警衛看移車了沒,順便問警衛有無看到他老公,警衛說有!拿了一袋黑色垃圾袋就開車出去了!我朋友不疑有他就去睡了,半夜,公路警察局打來問我朋友~知不知道他老公人去那了?我朋友滿頭疑問~~說不知道!!問警察發生甚麼事?才知道他老公去宜蘭找他姊姊~~但不知甚麼原因也把車給撞爛了就丟在公路邊~~警察怕不知道人是否健在!等等~~
隔天他老公有打給我朋友跟我朋友道歉,還說請我朋友回家打掃~我朋友聽了覺得怪!幹嘛專門回家打掃,才知道自己住的地方也被砸了!(有拍照)回家之後打掃掃出她老公吸毒的器具~~當天晚上就帶著小孩去警察局(吸毒器具)~但不想讓小孩知道太多~也請教警察幾個問題,警察也質疑一些問題等我朋友說家裡也只住她夫妻倆而已~(因為她老公要上班不上班的,我朋友要顧小孩也無法工作)警察說唯一的證據就是吸毒器具太乾淨,如果要去搜索她家,而不被她老公發現是自己報案的。真的有些困難!
我朋友每天都擔心她老公如果回家又不知道要做出甚麼驚人之舉,更怕她老公被打她或動到小孩(是有推擠等,我朋友會躲)~之前她老公鬧事她有說要離婚,她老公也因為聽到無法接受又鬧得更誇張,讓她怎麼做都不行!!也只能過一天算一天~她老公也是時好時壞的~這次她真的很想離婚~但她老公不離她也離不掉,去法院申請離婚甚麼的好像也要錢,她從有小孩到現在都沒工作也沒錢,怎麼離?我能幫她的也只能幫她們到處去問看看能怎麼辦?(她現在在找能寄戶口的地方,先安頓小孩讀書,先慢慢自已騎機車載東西回娘家)
請大大們幫幫忙!!她的人生就要這樣過一輩子嗎?我也上網查離婚要最後一定要雙方到戶政去換身份証等~~如果她老公不離,這也一輩子就這樣過。真的就是每天在等著那天出事而已~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生父認領後,監護權及為生父及生母共同享有,目前您為主要照顧者,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為您單獨享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655 號 民事判決:「依日據時期台灣民事習慣,養親以男子為原則,至日本昭和年代(民國十五年以後),始認為已成年之獨身婦女,得獨立收養子女。而收養子女依養子之生父與養父合意而成立,生母或養母不過問其事,收養人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得不與其配偶共同為之,然收養之效力亦及於配偶。本件被上訴人於日據大正十二年(民國十二年)為謝○○之夫黃○○所收養,有日據時期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黃○○收養之效力,及於其妻謝○○,被上訴人與謝○○間發生養親養女關係,被上訴人自為謝○○之繼承人。且兩造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游興精代書事務所協商時,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為謝○○之養女,並未爭執,業據證人游興精結證屬實。又兩造在協議書上約定「共同繼承被繼承人謝○○所遺遺產」,表明雙方為謝○○之繼承人,並在謝○○繼承系統表上載明兩造同為謝○○與黃○○之養女,足見被上訴人為謝○○之養女,當然有權繼承謝○○遺產。雖被上訴人之戶籍資料,僅記載其為黃○○之養女,未記載其為謝○○之養女,因日據時期之收養,為諾成契約,祇須養子女之生父與養父意思表示相合致,收養關係即能成立,不以申報戶口為必要。」 日治時期收養為諾成契約,依你所述之情形,應係你爺爺收養你母親,從養父(爺爺)之姓。 是否能享有祭祀公業之派下權要看祭祀公業之規約而定,規約未規定則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對於女性無派下權之差別待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28號解釋基於尊重司法自治,認為不違反性別平等之意旨,不構成財產權之侵害。 建議攜帶祭祀公業規約尋求正式諮詢為妥,以免權益受損。 目前政府正在清理祭祀公業名下土地,祭祀公業應該會密集招開派下員大會,要儘速與祭祀公業管理人聯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以現任丈夫為生父報戶口,若戶政機關不允許,再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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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先辦好離婚登記,再由您提起訴訟請求否認婚生之訴,但有可能遭對方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及請求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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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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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打擾了,
我在一個交易網站平台上,欲購買1000元的遊戲物品,
儲值了1000元之後,該平台客服告知我,
因為我第一次在該平台交易,
須以3000元就擔保才可交易,
我一聽不合理,不可能再儲值3000元,
所以就想取回1000元,
卻說已凍結我的1000元,
要儲值3000元才能解凍,
解凍後3000元會匯回我的戶口,
1000元便可自己運用,
所以...我又儲了3000了,
3000無法匯回到我的戶口,
接著又凍結了我的3000元,
現在又要2000元才能解凍...
想請問,該怎麼處理這個交易平台呢?
我該向什麼單位舉報,
或者提告呢?
該平台網址:http://www.appler.tw/





您好:
1. 收養大陸地區子女,比須同時符合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之第65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依您所述,您戶籍中尚未有子女或養子女,因此可持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在台無子女之宣誓認證書,向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此外,再依民法規定,因此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應到場向法院表達收養之合意,但因為對方無法以辦理收養為由申請來台,因此必須透過自由行方式來台或是委託台灣人代向法院及戶政事務所辦理一切收養有關事宜,再由法院判定是否可以收養。
2. 因對方年齡已經超過12歲以下,不可以以養子女身分申請來台定居,但可以申請來臺探親。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謝謝幾位律師的回覆,如果生母是外籍人士,暫時聯繫不上。
查了網路資料:
http://www.daliau-house.gov.tw/?Page=BulletinDetail&Guid=9e370525-7455-599f-7e52-7a6587e4b182
認定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同時生父須與生母約定該非婚生子女之從姓及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至若生父未得生母同意申辦認領,戶政事務所仍先受理認領登記,並將登記情形通知被認領人之生母,俾利生母考量是否依民法第1066條之規定行使否認權;如有生母行方不明或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等特殊案件,則由生父提出親子關係鑑定報告書辦理認領登記。
這樣還需要提出訴訟嗎?希望不要以訴訟方式解決。
再請律師指點,非常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到判決後,可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全案證據資料,於上訴期限內,撰擬上訴理由狀,提出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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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這個部分你的父母有幾個方式可以選擇。
三、第一種方式是生前處分財產;第二種方式是寫遺囑;第三種方式是終止收養把有名無實的收養結束掉。
四、我想第三種方式你父母不會願意的…
五、寫遺囑的方式不能侵害特留分,這樣的話養子多少會分到一些。怎麼說也是個緣分,分一點給他可以考慮[你父母應該不是這個意思] 。
六、生前贈與的話,如果你父母把財產都過給親生子女,要對父母好一點呀。
七、生前贈與有稅的問題,要先研究一下怎麼贈與才能避免。一年的免稅額是二百二十萬元,但夫妻間贈與沒有稅的問題,所以有的人會贈與二百二十萬元的應有部分給妻子,然後讓妻子每年過戶二百二十萬元的應有部分給小孩,老公的部分每年過戶二百二十萬元給小孩。仔當的避稅內容可以找律師或是會計師聊一下。
八、另外一個方法是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規定,但是要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情形才行,如果沒有證據的話要主張對方喪失繼承權的話會有困難。這個部分如果對方有民法第1145條喪失繼承的情況要先搜集證據。
九、親人,有緣一起吃飯就要珍惜,就是養子也是兄弟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要反於真實的認領才能否認,也就是說如果對方真的是生父的話去否認他的認領的話是沒有效果的,所以這個方法是不可行的。
二、要防止對方來爭監護權的辦法就是你要愛這個小孩。不是只有要愛這個小孩,還要留證據證明小孩跟著你對小孩比較好。可以多拍一些合照,小孩的聯絡簿要多費點心思去看。小孩還不會寫字的時候可以讓小孩多畫一些正面的東西,小孩如果會寫字了可以讓他去寫一些正面的日記。
三、監護權是為了小孩最大利益,所以你要多搜集小孩跟著你比較好的證據。
四、對方如果要探視的話可以考慮讓他探視。但要注意不要讓他把小孩搶走了…
五、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你目前是主要照顧者…所以目前你是占優勢的。
六、可以多查一些監護權的判決來參考,你了解得越多就越不會擔心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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