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的情形,對於店家而言,要構成誹謗罪應該仍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簽約的對象是公司,所以只要公司蓋上大小章,則公司即需負責,並不因後來負責人更換而有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事實經過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晚上九點,由公司主管謝欣樺以講話態度不佳為由直接開除,當下即向公司表示物品點清、離職交接完畢後,理應依約規定返還保證金七萬元,但未得到肯定答覆。 隔日與區域主管劉晏嘉清點物品、交接完畢後(告證三),仍未收到保證金七萬元,公司反以各種莫須有理由,如可能有盜用公款、可能物品短缺等,拒不歸還保證金。在職期間我從未收過任何款項,公司未有任何事證,惡意拖延拒不返還保證金
還有我是在中壢上班~他總公司是在台中~那我可以在中壢的哪個機構提告
還是一定要去台中才可以提告?



你好,本人於將近半年前在一家補習班應徵夜課輔老師,當了一個多月都沒有聽到資方說要簽有關任何合約的事情,直到前幾個月才臨時當場由資方拿出一張合約書,以半威迫的口氣說:簽!簽完給我,當下完全不知道該怎麼反應,也提出問題說是否一定要簽兩年,對方以強硬的口吻說:對,就是這樣!,當下也就驚慌的簽了這份合約,現在因為校內課業跟不太上,加上一個月薪資完全不能夠支付現在一個月的最低生活支出,因此有了想要離職的內容,也按照合約規定要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要求,現在資方覺得找新老師很麻煩,要求我不能夠離職,一切按到合約走,如果硬要離職那就等著收存證信函,關於此情況,想試問若是走上了法律途徑,那麼對於勞方的優劣勢為何呢?勝算是否有一定程度呢?
合約內容如下:
自民國102年8月至104年8月止,乙方(勞方)於契約期間內不得離職,乙方倘有特殊原因須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前告知甲方(資方),未提前告知或倉促離開者,造成甲方有所損失,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五萬元整


派遣勞工離職派遣公司因為賺不到佣金報複勞工
任意使用員工的資料自行去勞工局做資遣通報也沒有跟勞工說就亂資遣....
員工G於102/5/15離職離開ABC派遣公司...並於102/5/20號到CDE公司上班
ABC派遣抽不到佣金心有不干..將員工G的勞保重複加保到102年5/30..並在5/28寫資遣通報到勞工局
.員工G早在5/20就到另一家公司了...ABC派遣公司違反那一條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員工G完全不知情...
且G員工當時己在cde公司上班....害G員工被CDE公司以說謊...把他資遣
Q1. G員工要提告用那個法?違反個資法還是勞資或是偽造文書?
Q2.G員工己提告個資法且開過庭...全部的被告及証人都因為被告有請律師...集体做偽証...那G員工是不是要另寫狀來告?



1.對象︰案主是我男朋友,對方是男朋友打工的一家商家。
2.事由經過︰男友因為薪資和當初許多約定不符,但因沒有白紙黑紙寫下,也只能試著反應,幾經溝通無效已於日前離職,離職後隔一個月,收到離職當月的匯入的薪資,檢視發現被老闆不合理的核扣薪資,去電詢問,但是店家也有他們的理由與堅持,幾次電話來回仍無疾而終,最後只好透過工作場所管轄地之縣政府勞工局申請協調,
我男友和我、店家代表、勞工局代表,三方在勞工局裡召開第一次勞資爭議調解會,第一次會議我們雙方仍無交集,
協調失敗,只好協議召開第二次會,勞工局代表是說若第二次仍失敗,只好走上法律途徑。
結果在第二次協調會前,店家有透過各種管道私下跟我們聯繫,傳遞軟的硬的資訊,軟的就是店家同意我們對於不當扣薪部分願意退還,但其他部分就需要我們必須放棄,硬的就是店家有專屬法律顧問律師,走法律途徑我們小市民未必有利。
我和男友幾經思慮後,決定拿錢了事,於是在縣政府勞工局的第二次勞資爭議調解會上,達成和解,內容大致如下︰1.店家同意將不當扣薪部份於約定日期,將約定的金額匯入男友的帳戶2.我方同意不得再因同案提起任何民刑事法律追溯(包括勞工局的爭議協調)雙方並在勞工局人員開立具有法律意義的和解書上簽字。
問題又來了在約定日期、約定的帳戶,
收到的數目少於和解書上所註明的金額,
我是氣到快哭了,
店家真的過分到極點,
無奈我方已簽下放棄任何法律追溯,
請問我們能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高法院見解如下:查被上訴人自承於任職期間,曾經閱覽極機密之技術文件,有技術文件及被上訴人之申請單可稽。雖被上訴人否認其機密性,但被上訴人閱覽之文件係已取得專利之技術,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知悉其營業秘密,應屬可採。兩造於訂定系爭保密合約時,於合約第五條第一項約定競業禁止條款,既經被上訴人同意,且競業禁止僅附有一年內,不得從事工作種類上之限制,期間甚短,限制之工作對象,為與上訴人所營業務有直接或間接競爭關係之事業而已,核無違反工作權保障或自由權,且無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亦與公共秩序無關,難謂上開競業禁止之約定無效。是此,依上述見解,若您任職期間,無閱覽相關機密技術文件,僅為健身教練,又無攜帶相關客戶資料,該競業之規定,則似有違反您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及自由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律師您好:
我們是冷氣行的店家,在今年年初有員工林X賢在未 告知的情況下無故擅自離職。在職期間陸續跟我們預支薪 資,其中包括買機車,繳家暴罰款及批貨購買螢光棒販賣 等等。最後尚欠款78000元。期間始終避不見面,甚至不接 電話。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往住處要求對方簽署本票共 八張,雙證件影本附簽名及借據乙張。已還兩萬,但對方 未取回部分本票,由於有跟我們安裝中古窗型冷氣乙台, 故是否可將先前歸還的金額折抵該筆冷氣費用呢?之後一再 刻意拖延,至今未再有還錢的動作。
另外,在離職後,還陸續假借我們店家的名義對外接 生意及販賣中古電視詐騙對方的訂金。有受害者找上門來 告知情事,林X賢為取信他人,皆對外宣稱他是我們的員 工,造成我們極大困擾。
請問現在我們該怎麼處理?存證信函該如何書寫比較恰當,懇請幫忙費心,斟酌書寫內容,才能保護我們自己並取回該有權益,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冒用名義之行為可能涉嫌刑法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至於相關款項,您可對其發支付命令,若其未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待該支付命令確定後,您即取得執行名義;若其對該支付命令表示異議,即進入訴訟程序。依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是此,借貸契約為一要物契約,您必須有相關之匯款紀錄或交付金錢之對方簽收收據,以利證明您確實有交付相關款項,方得請求返還。再就本票部份,您亦可以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或依票據法第124條規定準用第29條規定,請求其付本票之付款責任。亦可同時對其聲請假扣押,已保全債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有跟公司簽署一份合約,效期是2013.02.01~2014.01.31,合約期屆滿前一個月公司有權決定續約或轉任至其他單位等之權利,如續約的話,內容也須提前擬訂,雙方簽署確認。
另 外,公司有一條規定"春節(農曆過年)當月及前後一個月不得離職! 因為我打算就待到明年1月底合約滿就離職了,但明年過年剛好是一月底二月初,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依合約效期為主,1月底就可以順利離職?? 倘若公司說公司有規定過年後一個月不得離職,而硬要我2月繼續上班,不來的話算曠職扣薪,資方是否真有權利這樣做?? 若是如此,我是否可以用"合約效期已滿,薪資條件亦不再適用,須重談薪資及工作內容"為由,雙方談不攏或是公司硬要拖到2月才來談,進而堅持沒有工作合約 內容即無法上班而照原計畫1月底離職呢??


你好 我想諮詢~我公司業務員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接公司的工程(這些工程公司都已報價.而它利用原有報價單將金額降價給客戶後.私自找離職員工一起做)..也利用公司原有報價單做了修改(00防水工程改為00實業有限公司..蓋章部分也私刻為00實業有限公司+他老婆的私章)其它施作方式及合約內容公司一樣.匯款戶頭改成它本人及它老婆的帳號.也跟客戶直接收取現金..此業務也自白他確實有所為..而且目前私接案已達八件左右.我公司手上也有它的自白錄音.及跟客戶確認他私接工程所有紙本資料..我想知道這樣在刑事民事上可以告他什麼罪..是否可以連他老婆一起提起訴訟.是否可以索取賠償.是否也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和強制假扣押.謝謝您 萬分感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業務侵占罪規定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條第一項之罪為第335條規定之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要符合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要件為,對於業務上持有之物,意圖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故必須由堆方證明您有侵占之意圖存在,並基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加以侵占之。若無法舉證您有意圖或該物非您基於業務上而持有者,即不符合構成要件,進而不成立該條犯罪。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之契約。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舊機車牽去車行給老闆估價 (老板開說:購新車這台舊機車可以抵3000元)
舊機車就放在老闆那,並將買新車要用的證件(身分證 健保卡)放老闆那
然後行照看有無欠繳(因為行照96年後我沒有去換發),若無欠繳在將行照給他
之後會簽一張讓渡書給我
可是看到下面這則新聞時,深怕讓渡給老闆以後會出問題
-------------------------------------新聞------------------------------------------
中和區70歲梁姓老翁23年前因移民美國,將機車讓渡給機車行。梁在5年前返國,發現有人騎他的機車屢屢違規,23張罰單共2萬多元罰鍰要由他承擔。
梁姓老翁說,他四處交涉、陳情都沒結果,自忖沒幾年可以活,只希望政府查明究竟是誰冒用他名義騎機車違規,不要讓他帶著這些罰單「走入黃泉」。昨天他請市議員林秀惠替他主持公道。
梁姓老翁說,1988年他移民美國,在中和區以2萬元把偉士牌機車讓渡給機車行處理。5年前他返台居住治病,到監理站換新駕照時,才知道當年讓渡出去的機車,竟然還登記在自己名下,而該家機車行早已未營業了,且這幾年有人騎「他的車」,還闖紅燈、違規停車被告發,害他收到23張罰單,須繳交約2萬元罰鍰。去年底他還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繳交罰鍰通知,讓他每天都睡不著覺。
議員林秀惠昨邀警方、監理站人員說明。中和警分局副分局長蔡添木起初說,梁的機車始終都未辦過戶異動,所有罰單都是逕行拍照取締,警方無法查出是誰騎車違規。
林秀惠則表示,查出警方2007年12月曾取締騎梁姓老翁機車的宋姓男子闖紅燈,蔡添木表示回去再詳查;而昨天出席的監理站人員,也未備妥該輛機車的車籍異動情形資料,因此還待進一步釐清。
林秀惠說,當年承辦本案的監理站及警分局人員都已離職了,她要求警方及監理站重新調查清楚,再做處置
---------------------------------------新聞---------------------------------------------
請問要怎樣才能確保讓渡後不會出現像新聞這位老翁的問題? 不是很懂那些流程跟法規
還有買全新未領牌車不是只需要身分證正本+印章,老闆為什麼還要留我健保卡?
以上疑問,謝謝



as title
本人在以前公務單位工作時
曾經研習獲得證書,那在證書製作發給之前
101年7月本人因故調職,而離職前大主管曾說會將證書寄到我的新單位
後來裡面的另一主任,並未遵行。就這樣壓著一年。
102年11 月因故需要敘獎,才透過上層申訴單位獲之本人的
證書尚在原單位裡。
上級主管單位為了本人的敘獎,先給予補發的証明。但我投訴希望得到原先的證書
於是上級主管單位查過後,此證書尚在原單位中,我打去問原單位主管。
它說舊證書自動失效,因此不願寄給我。
後來申訴的單位回覆我說被原單位主管銷毀(說我申請新的所以舊的該主管自行作廢銷毀)
那我想問說我是否能提告對方侵占以及毀損的罪名。 如果可以的話勝算多少?
謝謝



各位律師您們好
我在某間餐廳任職從一月份到10月份
這中間我有提過說是否可保勞健保?但老闆娘回絕說等連鎖店開了再保
事後一直等不到 加上身體狀況越來越差(吸油煙)
肺部功能逐步下降 在8 9月就有一直和老闆娘提起要辭職一事
到了11月就離職了 但是老闆不願意支薪(十月份)
後來我聽取家人建議後去勞工局投訴 (薪資&工作時間&勞健保問題)
事後有去查訪 確實如此 所以要罰該店家
過沒多久傳訊給我男友
第一封直接傳和解書要我簽名蓋章
我一直沒回覆 , 因為我並未收到任何訊息要和解
就陸陸續續一直傳簡訊說 若我不簽和解書 要動用關係將我找出來
又接著傳 要我家地址 我父母電話
我一樣不理會
又傳了 若我不回復不處理沒關係 他有把握找的到我家人
勞工局罰的一百多萬他會動用關係將我家人找出來
不撤銷告訴隨便我 大家好辦事 後面才知道怎麼處理
以上這些話都是用簡訊傳達的 且我都有留著
請問我要如何保護自身安全及家人安全
對方一直說要動用黑道關係把我找出來 且對家人不利的感覺!!
在任職期間 也一直說甚麼 要打斷我們手腳的話
我只是一個區區的小女生卻要承受一個年紀約40歲的人講這種話
報警後能對我的自身安全 或是對於他的行為有甚麼保戶或限制嗎



以前公司聯絡我有婚紗和婚禮MV案子問可以接嗎?
剛離職不久是因為職涯規劃,離職前也是先告知,還會去幫他帶新的剪接幾天...
因為認識又是急件,也知道大概價位,所以沒簽約也沒談金額就接了
剪了3部婚紗MV和一部婚禮MV以及一部婚禮全紀錄
中間有兩次檔案沒給完整和客戶要求,兩部又算整個重剪及修改,想說幫忙也沒要跟他加錢
期間也有請我去公司幫另一部商業影片加特效,做了一整天,因為對特效這塊就不熟悉市價,所以也沒談想說幫忙看著給點就好
等到發薪日當天應該要匯款給我,又因為公司的各種理由導致拖了一段時間才給.
看到匯款的金額,當下覺得數目不對,網上聯絡老闆說是他問過行政了一部給一千5總共6千沒錯啊!!
我說怎麼會是一部1500? 他就說他給A外包也是這個價位啊
(A外包我知道,他只是純剪,沒調色,我以前在職他的專案傳回來我也都是再調色上字卡特效,還要根據客戶要求再修改若干,和B外包算固定合作所以聽其他員工說被凹很狠,但詳細價錢不清楚....
在職那陣子A外包因為價錢跟老闆爭執已經不太接了
而B外包大半年沒合作了
因為A外包幾乎不接案所以老闆有找過兩位外包希望合作,第一位是2000 加調色500,但剪接風格以及修改加錢無法協調等細節不清楚而中止合作,第二位是3000 加調色500 ,也跟第一位一樣因素終止合作.
外包回來的專案我也是要打開過出中間一定有再修改細節,因為案子一堆,老闆就有說顏色不對,就打給外包請他重調吧,有調色加500的可以請他們重新調好,你先忙其他案子)
他又說:我是他老婆,老闆不在
A外包是說1500他就不調(沒接)
但是B外包這次有調色.....
我說:所以包到好的3隻婚紗MV 一隻婚禮全紀錄加精華MV 還有那天來做的特效,6000?
他說:我在問老闆囉.
之後5天都沒回覆,打手機不接不回電
我失誤沒事先談價錢,但是給的價錢不合理包到好算純剪的價錢,調色凹掉了,婚禮全程和特效沒算進去....對了,他說新剪接沒空希望我包到好的,現在擺爛不回應
想請問大家有沒有申訴的辦法?
錢是其次,重點是想討公道,離職了還時常打來問東問西,這個怎麼做,那個怎麼弄
我也一一回覆了,但沒想到竟然這麼坑人.
還有我可以公布是哪家爛公司嗎?


首次登錄此網站,主要有勞資問題想請教。
我任職於科技公司已9年,於2011年時因公司政策,副總經理要求各單位需提供名額參加私立科大在職碩士專班,主要對像為無碩士學歷。
因僅有學士學位,在被主管半強迫情形下(口頭警告不配合公司政策會影響積效),就讀此專班。公司提供50%學費補助但前提為需畢業後留職至少1年,合約為1張A4紙條款及簽名。
目前因這2年環境不佳,公司虧損,我將另謀工作。
此私立科大在職班2011年 共有25人參加,2013 目前已僅剩7員。
學費1學分為8000,目前已修21學分,含學雜費共約已補助約16萬~18萬
想請問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事,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1.離職前償還所有欠費
2.仍辦理離職不償環
3.是否需爭取什麼類似的Email及相關資訊留底?


各位律師們好
小弟因為不大了解勞基法
所以有些問題想請教各位
小弟的女友於102年10月13日進入一間通訊行上班
上班的時間是早上11點至晚上10點 一共11個小時 月休六天
(11個小時不知道這樣該不該算加班)
因為是5人以下公司所以未投保勞健保 但有給勞健保津貼 現金2000元
薪資是底薪2萬元+全勤2000元+勞健保津貼2000元=2萬4千元
*試用期為三個月 三個月經過考核後由實習轉為正式員工
由於10月13日開始上班~10月31日 不滿一個月(中間休了4天假)
10月份一共上班15天 老闆給他算的薪水是1萬出頭而已
他是用底薪2萬+勞健保津貼2千 除以30天 在乘以15天這樣的算法
這樣的薪水算法是否合法?
勞基法規定中 實習一樣要支薪 且規定應該要給付最低薪資時薪109元以上
是否該以時薪計算才對??(因為她還是實習員工 並非正式)
而11月開始 因為我本人換工作 必須於12月搬家至南部 女友跟隨我
所以我請女友於11月12日提前和老闆說做到11月底要離職
從女友和老闆提了離職後 老闆對我女友的態度開始惡劣
整天閒東閒西 並且動不動就說"請妳 對店裡一點幫助都沒有"
或是"都做到月底了 妳還想怎樣"之類的惡劣話語
導致女友情緒受到影響 萌生提早離職的念頭
而11月19日和11月20日甚至直接問我女友"要不要乾脆做到今天"
言語間酸到不行
女友來電和我說 我受不了直接去到她店裡和老闆理論
我們同意了就做到今天11月20日為止 而薪資的問題
我和他說一切照法律規定走 少一毛錢我都會去申訴
這20天的薪水 他一樣要用10月的算法這樣算給我女友
並且說等到次月10號找他領
請問這樣的薪水算法究竟合不合法
因為這樣算起來我女友的日薪只有6~700多元
一天卻工作11小時 根本離譜
還有 這樣到底算是離職 還是遣散?
11月的薪水是否應該這幾天結清 不該等到次月10日?
剛剛還忘記提到一點
晚上10點下班其實也沒幾次準時 常常拖至11點後才下班
還有 薪資是領現金的 上下班沒有打卡制度 但店內都有監視器可以證明上下班時間
(上班是由我女友開店老闆下午才會到 而下班通常是女友先走)
很抱歉 文章落落長
此通訊行老闆非常惡劣
小弟不想讓他佔盡便宜
該給的薪水也要請他全數吐出來
希望各位律師能幫幫忙解答小弟一些疑惑
或是能給小弟一些後續處理的意見
由於時間緊迫 12月就得下南部了
所以希望各位能幫幫我盡快解決此事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