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明要偷竊一部車子,第一天偷了小美的鑰匙,
第二天再用鑰匙偷車子,請問小明該怎麼處置。
內容:請問一下,我朋友近幾個月來常在一件服飾店購買服飾,所以跟那間店的老闆娘結交為朋友,老闆娘就跟我朋友說,有喜歡的東西可以付訂金,後就先帶走沒關係,所以我朋友就放了一些錢在她那邊當訂金,事後老闆娘直指著監視器畫面說我朋友偷她的服飾,並跟她男友,動手動腳的以恐嚇的方式,硬是要我朋友刷了25000當作賠償,我朋友因不想把事請搞大,所以就刷了25000,雙方也立下單據並簽名蓋\章了,但事後對方卻又獅子大開口要我朋友拿十萬出來解決,否則要告我朋友偷竊,我想請問的是,當初是老闆娘自己說可以付訂金先拿走的,而且我朋友也付了25000賠償了,對方還可以告我朋友偷竊嗎?對方是不是有計劃性的挖了一個坑給我朋友跳,對方這樣算是恐嚇取財嗎?
我有一個年長我幾歲的朋友,不久前因為房屋分租加上其他日積月累的心結問題而不歡而散,本來已經大半年沒連絡,某天我在臉抒發佈了一張照片,裡面有某些彩妝用品,後來他輾轉從共同朋友那裡看到照片,裡面有某幾樣東西她恰巧也有,認定東西是我跟他共同承租房屋時我偷竊她的,所以到警察局備案。
後來我有找她出來講開,發現是誤會一場,裡面有幾樣東西是她當初贈與我卻忘記的,有些是我自己購買的,所以她就在前兩天跑回去警局說明,想撤銷提告,警察卻告訴她偷竊是公訴罪,無法撤案,檢方也是會主動偵辦,我瞬間一個頭兩個大,因為我已經在昨天收到寄來的法院通知我要去警局報到,而且她報案的警局是彰化我卻住台中,光是車程的問題跟消耗的時間就讓我很無力。
我不打算告她誣告...我也答應事後我會簽署一張不反誣告她的書面紙張,人在生氣的時候本來就會做出一些沖昏頭的事情,因為這個誤會我們又做回朋友了(好吧女人的友情的確很奇怪)。
以下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因為朋友都已經說明是誤會警察卻因法律規定而無法讓她撤告,這樣會讓我留下案底嗎?
2.我去警察局報到是去做筆錄,而且朋友都說明是誤會,應該不會當場把我扣押什麼的吧= =?
3.我們承租的地點當初是在台中,為什麼她去彰化報案,我也得去彰化報到,不是有分哪裡案發就隸屬哪個警察局承辦案子嗎?
4.真的上法庭的話,我們雙方口徑一致,都跟檢察官還有法官說明是誤會,應該不會多為難我們什麼吧,比方逼我拿出證據東西真的是她送我的,或者要我反告我朋友誣告之類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該條規定為法定訴請離婚之事由,依您題示情形,您嫂嫂似符合第一項規定多款之情形,亦可能符合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您哥哥可再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和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從9月之後月事不再來,直到11/8我去台北婦幼醫院做檢查,醫生說我是精神壓力大造成的,我當下非常錯愕又無奈…於是11/12提出要回娘家養病。11/15 與先生起了爭執,他情緒失控之下將我推倒在地,我當下打電話給父母,他們到場後跟夫家說雙方需要冷靜便帶我回娘家。11/24 他才與我聯繫(line) 問我到底想要什麼,我回他說我目前只想好好調身體,並且想在我生日時有女兒可以陪伴,他卻一直閃避問題,甚至以死相逼,最後還是答應了我可以帶孩子,12/6 我告知他12/9要去帶孩子,他告訴我說不用等到9號,現在就可以過去,沒想到我們一到夫家,公公卻大聲咆嘯趕我們,甚至說要放狗咬人、拿拖鞋和掃把之舉動要趕走我和我的家人,把女兒扣留在室內不讓我見面。趕我們回去前,我有先簡單整理一些日常用品及衣物,待我們回去後,先生傳訊息說我拿走了他的畢業證書,叫我於明日中午前歸還給他,否則報警告我偷竊處理,綜合這幾天的事件,發現先生時常以威脅口氣及威嚇來脅迫我,令我害怕回去這個家。假如我想申請離婚的話,監護權的勝算多少?而且以相處的這一年半來,他們說話時常反覆,有也說沒有,如果我只有探視權,他們又可能找藉口不給我看孩子,那應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題所示,您似已取得法定離婚事由,且您似為無責之配偶,則復依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您似可請求離婚之相關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若您為無過失之一方,您尚可向您丈夫請求贍養費之給付。再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就子女之親權(監護)行使,您似較有利爭取到,是此,又可向您丈夫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撫養費負擔。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由於我於醫院工作~有個病患是酒醉又服用安眠藥由救護車送入醫院
病患來院時有家屬陪同,一位女兒一位母親
病患於就診中有訴說想廁所由於病患服用大量藥物又喝酒
告知家屬於床旁使用尿壺~一開始我與夜班的助理員(阿伯)協助幫助病患使用尿壺
病患一開始不肯於床旁使用之後病患母親進來協助
因為病患站不穩所以我有去幫忙攙扶
從一開始到結束都有第三者在~有夜班助理員以及病患家屬
醫師建議病患住院到了早上病患拒絕住院予自動離院回家
離院兩小時後病患女兒打來說病患在醫院遺失錢財
表明懷疑是我在協助病患使用尿壺時偷竊病患錢財
於當下他們並沒報警~我被告知這件事時我也告訴院內人員請病患家屬報警
請問這種案件我可以告對方毀謗嗎
因為我覺得這影響到我的名譽
您好:據您所述內容,提供以下建議1.您將存摺放在她父母哪裡,他們遲不歸還,您又去補發了個存摺了,理論上銀行當時應該會問您補發的原因,您的原因說明後又補發了個新的給您,舊的該當就沒有任何功用了,重點是他對裡面的金額無法使用了,那何來侵占? 2.至於您跟太太之間,關於金錢的問題,要看您們有無任何的約定,如果都沒有則需進一步去看具體情況而定。3.對於裁判離婚的部分,該對話內容無法明確認定她有與他人合意性交,只剩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這項得以主張,建議您可以攜帶相關資料先與律師約面談,這樣才能明確知悉是否有存在裁判離婚之事由存在,以護您的權益4.如果裁判離婚獲准,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您是可以要求太太負一半(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細項部分),至於監護權想要歸您則必須提出證據讓法官認為小孩子歸您對未成年子女而言是最好的。最後,由於這樣子的案件涉及實際事實面太多了,真心建議您可以先跟律師約面談,以能真正了解您的案情,也才能提供最妥適的法律意見。
1.這個問題比較嚴重!因為我之前遭遇到某位黃姓被告惡意於美商YOUTUBE網站偷竊我的影片後冠上[砲龜]及[幹渣蟑]等侮辱字眼影片抬頭後放置於該網站....並於我善意勸告時教唆一些帳號持有人對我以[支那豬]或[支那狗]等辱罵字眼辱罵!!
目前被告黃某某遭桃園地院抓獲並於102年度他字3874號加重毀謗+侵害著作權案件認罪!!但是認罪並沒有遏止該案被告的同夥仍持續對本人惡意加重毀謗的部分!!
1A.我想問:如果有事實證明該案件美商YOUTUBE網站的管理上有疏失!!我是否可以在本案請求法院對該網站惡意詆毀及對我人身安全威脅不利的的部分予以(刪除)+(封鎖帳號)??以及後續民事訴訟部分!!對該公司損害我的權益部分請求賠償??
1B.被告黃某某遭桃園地院抓獲並於102年度他字3874號加重毀謗+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教唆同夥!如果有偽造開庭案件號碼做為詆毀本人的部分~我想請問偽造開庭案件號碼的部分是否能以[偽造文書]罪請求查辦?!
先謝謝律師給予指點!!有點急!!請指點!!感謝!!
以我國現行的離婚制度,雙方一旦締結婚姻,想離婚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協議離婚」;若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但是,要能夠訴請裁判離婚成功,必須要能列舉出對方的惡形惡狀,才能說服法官自己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婦女團體過去常常戲稱民法1052條的裁判離婚,簡直是十大惡人條款,非得要構成「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失蹤超過三年」…等嚴格條件,才能脫離婚姻。
然而困在婚姻中的多是平凡人,卻因訴訟門檻而逃不出婚姻墳墓。在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之外,目前法律上沒有其他的路可走。但在這兩者之間的灰色地帶,苦惱的眾多平凡人,卡在只剩下空殼的婚姻而不知何去何從。
雖然在民間反映之後,部分法官的判決逐漸放寬,認為只要能夠舉出難以維繫婚姻的概括事由,就能夠採用民法1052條之2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法官裁判離婚。但是,到底兩人要交惡到什麼程度,才足以被認定為「重大事由」而得以離婚,現在仍完全倚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依賴自己遇到哪位法官的運氣。
從司法院提供的統計數字,採用「重大事由」判決離婚的比率,已逐年提高,至今已經有超過半數的判決離婚准用重大事由判離,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見得要舉出某一特定事由才可以訴請離婚,而可以列舉各種無法維繫婚姻的事由,請法官判決,顯示法院對於裁判離婚標準傾向愈來愈寬鬆。
即使勇於上法院,婚姻的當事人還是必須對簿公堂、互揭瘡疤,想離婚的一方仍必須指陳對方讓人無法容忍的事由,好說服法官婚姻無法維繫,這等於是逼迫想離婚的一方,在法庭上和對方撕破臉。即使當事人體認到婚姻關係沒有絕對的對錯,而只想要與對方好聚好散、和平分手,但只要對方不簽字離婚,除非撕破臉上法院,只有默默隱忍一途、徒留形式上的婚姻空殼。
不過,人都有情感需求,當配偶無法和自己建立親密情感,而想從他人獲得,就得冒著被抓姦的風險。以台灣現行的法律,被抓姦並非賠錢、道歉了事,而是觸犯刑法、可能要坐牢的,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人被國家當成罪犯來處理,和偷竊、搶劫等犯罪行為等同。
我們想問的是,對於這些雖然想離婚,但為了孩子、為了情分,還想與對方保有最基本友好關係的當事人,難道就只是因為對方不願放手,就得禁錮自己的情感需求,再也無法和其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嗎?還是我們要逼迫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數落與言語攻擊其配偶,只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若當事人在這種兩難的情況下,與他人建立了親密情感,國家再用刑法懲罰個人情慾,真的合理嗎?台灣離婚制度長久以來的不合理,以及遲遲無法除去的通姦罪,這雙重桎梏等於是國家陷人民婚姻成為逃不出的煉獄,又耗費國家資源介入成年人情慾關係,逼使人民背負觸犯刑事法律之污名。好聚好散、和平分手,為何如此之難?
這些是網路上的資料,說明要向法院訴請離婚的門檻很高,因為她既沒打我,也沒有外遇,但我真的受夠了;我很想要了結這段婚姻,到底該怎麼做呢....
真的非常後悔因為一時貪玩晚上翻牆進入別人再蓋房子的工地和我朋友一個人(晚上) 不過他跑掉了
被保全發現抓住報警
被移送地檢署 被告侵入住宅偷竊嫌疑人交保一萬(我有說我真的沒有惡意要進去幹嘛)
作弊錄時 他有問我說你是要進去偷東西嗎
我否認 說進去看看怎樣蓋房子而已
不過後來出來的時候
我朋友說走我們去頂樓
所以又二次進入了
就被保全抓住了
攝影機都有拍到我二次進入 但我沒拿工具也沒拿東西出來
也沒有亂動她們的東西
我進去真的事好玩而已 沒有要偷東西的意思(工地也沒有掉東西)
現在搞成這樣
真的好想去死 好想去死
我成年了 但沒前科 也有正常在工作
請大律師幫忙解答
請問偷竊會成立嗎?
還是會被判偷竊未遂
有甚麼刑責
我要怎麼幫我自己
我也去工地和經理道歉了
我爸爸也下跪了
對方說會和老闆說我們的誠意
我是家庭主婦,前幾天到市場買一件褲子$200元,給老闆$500元之後,老闆應找我$300元。但付錢後,老闆並沒有立刻找我錢,反而是先找別人錢,還一直說服我說:「不後悔,只買一件,要不要再選其它褲裙。於是我就選一件紫色褲裙$399元要寄送給媽媽,但因身上錢不夠,還差$99元,當下也有人在選購同件商品,我怕被選走,所以才先拿著,並告知老闆等一下回來付,當時老闆沒有拒絕我,並且和其它客人在說話。 我以為老闆同意,所以才拿著商品騎機車離開回去拿錢,但心想怕老闆沒聽到,所以不到一分鐘我又折返回到店家和老闆說對不起、對不起,我回去拿錢,於是我就快速騎機車回家。到家後我不斷四處尋找零錢。籌好後我正準備出門還老闆錢時,接到警方來電說我疑似竊盜。我當時嚇到不知所措,我明明有付$500元,也有和老闆說對不起等一下來付餘額99元,不然我也不會拿紫色褲裙離開,但老闆為什麼還要報案呢??心想老闆可能認為我沒付錢就報警說我偷竊吧!到警局前我除了拿剛剛準備要給老闆的餘額之外,怕又帶不夠錢,拿一千元到警局給老闆錢。當時我盡快到警察局解釋案情,但所有的人都先入為主,認定我就是沒付錢偷竊逃跑,警察說坦白從寬,我不論如何解釋這是一場誤會,都讓別人認為這是白口莫辯,之後我主動把紫色褲裙交給警察,也拿一千元和老闆談合解,原本老闆當下同意合解後來又說要起訴因為老闆說他明明有找我300元,是我順手牽羊把一件商品399拿走還騎車離開,而我還不認罪。警察和老闆說這是公訴罪,必須要移送法辦。要談合解可以到法院談。我發誓真得沒有竊盜之意,懇請大家相信我!
事後我經常到市場找老闆,他說會原諒我,但前提是我要寫下悔過書,寫上不會再犯偷竊行為,這樣他就會幫我和法官求情。但是我真得沒有要偷,只是回去拿餘額,但市場都沒給發票也沒攝影機證明我真得有給他五百元,我真得有和老闆說等一下來付餘額99,但老闆堅持說我另一件商品399元沒付,順手牽羊拿走。我真得欲哭無淚,誰來救我??
PS。本人因六年前有過竊盜前科,緩起訴處份,但後來就改過自新沒有那種貪念,好不容易讓這個心中的陰影消息,但這次確因為這種誤會,讓我又每天做惡夢,快得憂鬱症!我還沒有開庭,只是在警方那做筆錄,之後等法院通知才開庭!
請問我到底要和法官說事實~老闆沒找我錢,我只是回去拿餘額99。但是我怕店家因為這樣,更不原諒我,認為我不知悔改,一直強辯。不但老闆不原諒不和我合解,檢查官因為我沒有和店家達成合解,所以沒辦法給予緩起訴處分。我該怎麼回答?
還是回答說~我以為老闆沒找我錢,所以我才拿走商品,之後回去拿錢399,坦誠過錯,不是故意竊取,這樣老闆才願意合解~
這二種回答罪一樣嗎?請幫幫我律師,我東西沒付清把商品拿走,等一下會回來付款,這樣算是竊盜嗎?
請問一下我有前科過,因為這個誤會可以判緩起訴嗎?要怎樣才能無罪~我真得好怕,我只是單純想買東西送給媽媽,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原本以為夜市很有人情味,有些老闆會說東西可以先拿走,不夠的錢回去拿來就好,但為什麼老闆事後說我沒付另一件商品,就拿離開!我真得欲哭無淚!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老闆願意對檢察官說你確實有付五百元,且事後有其他人(當時也在場之人)可以證明你 ... (恕刪)
我很感謝律師可以指導我的迷思~但市場買東西人來人往那麼多怎麼可能找到現場的人,而且周遭的店家都是老闆的朋友,大家都不可能站在我們這種嫌犯身上,我們就只能自認倒楣,而且我是一個人去買東西,沒有人陪伴,而且買東西也沒有發票可以證明我的錢他到底有沒有找給我,老闆報案說我他五百元,他找我三百元之後,我就把東西拿走,而且騎車逃跑。
不可能相信我的清白,事後我去找他們合解,老闆說除非我寫下悔過書,告知以後不會再犯,他才願意合解,也會願意和法官求情。但老闆娘說,有什麼說請和法官說,請不要影響他們做生意!
如果我真得沒辦法找到證人,我是不是要為了和老闆合解,必須要誠認我有犯罪,但明明就是我有付錢,他們沒找我三百元。
我該怎麼辦,我每天都睡不著覺,不敢和家人說這件事,我真得生不如死,
要是我如他們所願,坦誠以為沒有找錢,只是回家拿餘額,所以把東西先拿走!
如果我說這樣也是構成竊盜罪嗎??怎樣才能還我清白,聽警察說坦誠罪會比較輕?如果是這樣為什麼一開始要逃走,我說我要回家拿錢!而且我到家真得有找零錢,來回不到半小時也盡快到警局,警察說就算我沒有偷的動機但也要和對方合解,來讓自已緩起訴。所以一開始筆錄,警方就一直問我為什麼要偷。我死都說我沒有偷。
我姐姐想訴請離婚
請問離婚訴訟的流程該怎麼跑?
還有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法官會根據社福中心問小孩子的意願做監護權的判決,那我想請問可以自願放棄小孩子的監護權嗎?其實甚麼都不要(贍養費,監護權都不要)單純的想要離婚,恢復自由!因為男方會對女方家暴(口頭上的威脅以及身體上的嚴重傷害),甚至對自己的母親家暴,而遭家暴後女方逃回娘家,男方亦不斷的對女方以及女方家人精神騷擾!男方母親有申請家暴保護令!男方尚且沒有盡為人父的責任幫忙扶養小孩,賺錢沒拿回家,還回家拿錢出外揮霍!工作狀況亦不甚良好,屢次曠職!甚至在外面有小三,雙方分居已達3~4年,再加上婚姻期間男方有偷竊 傷害等等前科...女方只想離開這段婚姻小孩子的監護權亦不想爭取...請問以上能構成離婚判決嗎?
我想重申,並不是我姐不要小孩,而是她婆婆說離婚可以,小孩子一個都不要想帶走...現在男方就是用小孩子來壓我姐...看我姐心軟...昨天我姐為了照顧小孩又跑回去婆家,男生一直逼她說今天就要把問題解決,拿出離婚協議書逼我姐簽,上面還附屬條件離婚之後無探視小孩權利,兩個小孩子歸婆家管!我姐最後簽了,男方結果又後悔!今天早上我姐一覺醒來討債的跑來找我姐說男方在外面欠錢,還說男方超貸40萬!男方信誓旦旦的說沒在外面欠錢結果今天還不是一樣的結果?討債的說,你老公欠錢叫我們找妳要,她說現在錢你在管!
人生有許多無奈和現實,不是你想做甚麼就可以如願以償,有時候總要為自己想想,自私是每個人都會的,畢竟我站在我姐的立場為她想!我希望我姐可以找到更好的人,善待她!不放手怎能追求屬於自己的幸福?
律師您好,
該公司連續三天發生店內掉錢事件,最後一天公司查收銀機錄影畫面,發現被告人當時被告知從收銀機取五千元至出納組兌換百元鈔,以供店內找錢用,應當時擔心出納組人員即將下班,故急忙數錢,將錢放入現金袋後,即前往出納組兌換,當時監視錄影器拍到被告人數錢動作(由左手至右手一張張數,速度頗快)有六次,但被告人當時並不知道自己多數了一張,也確定自己並未私吞該一千元,我們為表清白,故主動要求調閱出納組監視錄影畫面,但店家稱須由警方陪同始可調閱,因自認清白,故要求店家主動報警調閱畫面,但調閱後發現出納組當時也無進行數錢動作,目前雙方已完成警方筆錄,待警方將相關事物送交檢察官,當時至警局製作筆錄時,雙方有意和解,被告人多次承認因作業疏失,導致店家損失,也願意賠償,但店家硬是要求被告認偷竊事實,才願意和解,但被告確實無私吞,不願意認沒有犯的罪,想請問律師
1.被告人願意認錯,但真的沒有私吞錢,到偵察庭被起訴機會是否很高,有機會不起訴處分嗎?
2.重點在於被告目前才22歲,擔心若因此事留下一個污點,是否需與店家盡快達成和解?
以上,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前幾天在星巴克順手牽羊了一個一千多元的杯子,結果今天被偷竊罪帶到警局做筆錄,到警局的時候有將贓物交還並且表達歉意,但是警察說竊盜無法經由私下和解解決,
所以只好先筆錄做完,我是一個窮研究生,沒有前科,本來想說賠償商家金額損失,
但好像不是這樣就能化解,需要日後收到檢察官通知去判決,真的很擔心以後會有汙點,
實在是後悔莫及!!警察說筆錄時可以普充說明悔意,我是真的很後悔,也說明了當時只是一時貪念起,並不是要謀利或是對誰有恩怨上的報復,唉。總之做完筆錄之後,警察就讓我可以離開了。
現在真的是非常緊張,擔心到時候會是如何判決?也擔心通知信件不知何時會到以及信件會不會被家人一看就發現,其實主要是擔心家人從此蒙羞並且傷心!
有沒有什麼可以挽救或是可以盡量減輕傷害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