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我想詢問以下的問題:
我一位親戚昨天被她老公打,他說她偷拿他的提款卡去領錢,我親戚說要去驗傷,他就說那他也要去警察局告她偷竊。
她領那筆錢是之前小孩子的醫療保險理賠金,繳保險費的是她老公,所以理賠錢也是匯到他戶頭,但小朋友看醫生時花的錢都是我親戚出的,所以她才會去領出來。
我想問的是,夫妻結婚後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應該就是屬於法定財產制,而且夫妻雙方應該有互相維持對方基本生活能力的義務吧?之前她老公沒有上班賺錢花的也是她的薪水。
可是他卻因為我親戚用他的提款卡領錢就堅持自己可以告她偷竊,這應該是不成立的吧?
想請問律師…夫妻之間婚姻關係尚成立的狀態時財產是怎麼樣分配的?我親戚真的會因為拿他的提款卡領錢而觸犯偷竊罪嗎?另外他幾乎都不出錢支付跟小孩有關的花費,這樣是不是可以用什麼法律來約束他分攤費用,不然我親戚的薪水要負擔全部的開銷有點吃力。
在這邊先感謝律師的解答!謝謝!




本人之前接受同事邀約當她麼新設公司負責人大約是在100年10月那邊後來發覺上面做事情方法讓我感覺很沒安全感因此101年要公司更換負責人然後本人變成擔任工頭於同年6月公司提意讓我比照下包化處理因我想是下包不過當下我沒公司名可我也答應了直到年底公司又收回包含我自幾請來員工要我在當任工頭,我心想就算收回我也不能生氣就走人因此我答應公司,後來到了102年2月初我想改變人生走我自幾的路因此跟公司伸請離職當下公司負責人跟我協商。要我做到3月20我也答應了,後來我剛好在3月初!犯了一條物料為辦理在警衛那邊被欄下,當時警衛要我找廠內監工證明該束剛條為我麼自幾公司的,我就馬上回廠內帶監工去以及通知公司。說名我是要出廠買飲料給 員工喝的然後材料忘了拿下來,當下老闆也幫我證明而監工也是因次造成只被罰款,後來我做到了3月26號離職沒做就沒在去公司了於4月分要到別家公司上班發現我被禁止入廠,而後又接到通知前公司告我偷竊經過暸解公司用我在3月犯的錯誤提告我直接寫狀重地檢屬去而且還變造說我,偷很多此次又說我無故離職造成公司損失讓我不知該怎們辦在此我想尋問各為大大,如此我被告偷竊會成立嗎還有她遍造這麼多奇怪的我該怎們應對我該怎麼做才能證明我的清白。。。而且四月薪水也沒給我。





你好...我是今年即將畢業的大學生,
於5月5日在全家竊取4條巧克力(市價120)被店家發現報警,
店家調監視器發現4月28日及5月4日我都有去店家竊取商品
由於我本身有在服用精神方面的藥物,吃了會昏昏沉沉的
我確定5月5日是由於自己貪小便宜才偷竊,但已經不記得4月28日自己是否有偷竊(監視器拍攝的不明顯)
而5月4日我也是記得自己好像有拿東西,但不記得自己拿了什麼
我詢問過許多警察,警察說那間店家每次都開出天文數字的和解金
說我的情況可以去開立精神方面的診斷證明書,證明吃了藥會昏昏沉沉的
但開臨時庭時,檢察官說「你確定你的藥會讓你不知道自己在偷東西嗎?昏昏沉沉的不代表自己不知道自己有偷竊」
請問正式開庭時,我是要直接表示是我自己貪心,還是要說是因為服了藥昏昏沉沉沒有意識到自己偷竊呢??
我上網查了一下,這三項好像是會數罪併判,我沒有任何前科,這是第一次上警局,
我很緊張到完全睡不著吃不下,請問我的情況會被判刑嗎??會多重??我該怎麼做......請各位幫幫我.....



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有位朋友她之前犯了一件竊盜案..那時候他背判了緩起訴 然後勞動服務四個月 後來緩起訴過了 102/3/22 她又犯了一件竊盜案 這樣的話他會不會容易被判刑/.????內容是這樣的..她出門時看見鄰居拿衣架下樓曬衣服...他就發現他門沒鎖...就直接進去.拿起被害人的包包就直接往自己的房間跑回去.後來因為緊張後悔知己.他想要把包包放回去 但是又怕對方上來 所以他就用垃圾袋裝著 ..跑出去丟在橋下 等警察來之後 帶回去做筆錄時 他才坦承 是他拿的 他就帶警察去把他放的東西拿出來 然後交給警察 警察才交給被害人被害人也原諒了這位弟弟 這位弟弟也一直更被害人道歉 心情很不穩定 但是這樣還是會要上法院.但是我想請問一下 這樣的話...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嗎?如果會被關 大概會被判多久? 有沒有什麼可以降低他被關的風險 能夠讓他有一點點機會不被判刑....我覺得這位弟弟需要被輔導....他不像是會犯偷竊的人....她真的很乖....

請問各位律師:
我於一月底在圖書館誤認傘筒的傘是我曾經遺失的雨傘,
因為那把傘是一般路邊100元就買的到的傘,是同一款式顏色的傘,
在我遺失後(無法確定遺失日期),原本就想說丟掉就算了,反正不是很貴。
後來在同一個傘筒連續2~3天(而且我印象中是沒有下雨的天氣),看到一把跟我遺失的傘同款、同色,而且傘柄處有類似破損痕跡,
所以以為是之前拿走的人歸還而帶回家了,
警察給我看了我拿走傘的監視器畫面,
經過我解釋之後並歸還了傘,
警察說,就算是誤認,拿走的是別人的東西就算是偷竊,現在也只能等地檢署通知。
我後來我去公所問免費的法律扶助會,是不是要去找原告道歉及和解,
律師說,因為我不認識原告是誰,若自己去找他和解,可能會被認為給原告施壓,甚至是恐嚇之類的問題,所以也叫我等地檢署通知。
最近接到地檢署傳票,心裡越來越慌,看到網路好像是說如果事先與原告達成和解,可能會被判較輕的罪,讓我更不知道該怎麼辦,似乎錯過好時機。
請問,我就要去偵察庭了,怎麼說會比較好?有可能會有什麼樣的判決?最嚴重會是怎麼樣?我沒有前科,有可能爭取到緩刑或緩起訴嗎?
希望能儘快得到各位律師的回答~~謝謝!





弟弟的車借別人(弟弟不太了解那個人,我們不曉得弟弟怎麼去認識那種朋友),那人卻開車去偷竊大賣場放在外面的電視,而大賣場的監視器有拍到偷竊的人及我弟弟的車子,因此警方循線追查而來,但我弟弟當天在上班,根本不知道那人借車去做甚麼事,所以警方有帶我弟弟去找人(但那人避不見面)及做筆錄,事後我弟弟說有連絡到那人說他會處理說不會連累到我們。但今天警方又打電話來說犯案人不出面,而我弟又不接電話,就嚇唬我媽(因為車子的登記名字是我媽),說不處理好的話,我媽會有事(財產會被扣押,是有哪些財產會被扣押),又說會來我家在找我弟,我媽及家人都很擔心(心情很不好,媽媽的身體也因此而更不舒服),我們家也無法承受如此這番的騷擾,煩請幫忙、協助如何處理後續問題及注意事項。謝謝!






請教各位法律先進
事情發生經過:
本人在營造廠服務
約在去年八月的時候
本人駕駛公司貨車至工地卸貨
由於貨車上有貨物 本人選擇停放於工地門口(工地離公司約100公尺)
當下立即報警 不過車子未尋回
(遺失車輛為公司另名員工向租車公司租購 租購期尚未期滿
公司也租購一台車輛 租購期也尚未期滿
公司與另名員工協議租購期滿後交換車輛產權
在租購期未滿前即簽訂交換合約
車輛也已與公司交換使用
我所遺失的車輛當時名義為另名員工向租車公司所租購)
而在我於本月中離開公司後
公司請會計通知我要我賠償車輛經過保險賠償後所有差價
(公司付出6X萬 保險及相關費用收回後為4X萬)
否則即要對我發存證信函後上法院處理
我並非不願對此事情負責
但我有疑問的是公司並未規定車輛要停放回公司
而我當下也報警處裡 保險也對車輛理賠
這中間公司損失的差價部分為保險自付額 部分為車輛折舊


加重竊盜罪依刑法規定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加重竊盜罪是成立的話,則原本緩刑的宣告應該是會被撤銷的。
刑法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75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供詳細資料來所面談,謝謝。


您好~我想詢問問題如下:(A男是位開堆高機的駕駛員,受雇於他人;B女是當舖人員;C男是工廠負責人同時也是欠B女債務之人)2/7下午A男接到公司指定到某工廠進行搬運工作,到了現場得知因C男也就是工廠負責人因欠B女錢不歸還,於是B女雇用A男來進行工廠搬運作抵押之動作,但是現場工廠大門深鎖,在不得其門而入之下,B女表是已經請示過該工廠之房東說可以直接將鐵門破壞,於是要求A男開堆高機將其破壞,破壞後A男就開堆高機至一旁等待接下來的工作,並未隨著B女帶來的人員一同進入工廠,殊不知,約莫10分後警察接獲報警來到現場,將A男以"現行犯&偷竊"進行扣押偵訊,除上手銬外還沒收手機,我想詢問,對於刑警這樣的做法妥當嗎?!整整27小時家裡都未接到任何報平安之電話,期間也只提供2個麵包,甚至上手銬,對於沒有看見破壞的過程還可以稱之為"現行犯"嗎?從未踏入工廠又何來"偷竊"之罪?謝謝您的回答










我本身沒有前科,只有在今年1月1號因為網路恐嚇妨害自由被抓放回,目前尚未審理定罪
但我之前因個人因素有連續偷竊行為(有精神上的強迫症疾病,有就醫紀錄但無證明)
之前沒被抓過..所以在昨天被抓到,被函送之後,現在在家中等候通知(警方未以慣犯移送)
一共有13名被害人..在這幾名被害人間一共偷竊了21次..真的很抱歉
金額都不大,全部加起來大概一萬多元
這已經不是初犯論了嗎?
那能否請問一下,現在不是一罪一罰嗎?那我現在一共會被定幾次竊盜罪論?
我犯後態度良好,都有向警方承認配合,都有展現出悔意
如果被判刑..那我大概會被判多久,是否能夠有爭取緩刑機會?
現在好像在等檢察官通知,大概要等多久,我到場需要準備甚麼?
PS:偷竊之物品沒用作任何營利販賣用途,純粹自己收藏用
我現在真的很急很擔心~
謝謝您給予指導,真的非常感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