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由現任妻子收養小孩,應向前妻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若其置之不理,可對其財產或薪水請求強制執行之,亦可蒐集對方不適合行使探視權之證據,向法院聲請限制其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我是陸配,102年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證。103年先生因病不幸往生。往生時先生名下 有2套公寓(1套我和先生及先生前妻所生2名小孩共同居住,另一套一直是公公開貿易公司作為公司行號至今)但因我和先生居住的那套公寓,先生在我們結婚前就已經向銀行抵押,由於我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目前面臨被拍賣的窘境~
因為之前不知道要收養小孩,所以監護權小孩的啊?已爭取到;現在小孩子跟啊?住,小孩戶籍在啊?處,目前也沒有遷入另一套公寓內。
我想請教的是:陸配在取得長期居留證是可以繼承先生名下的不動產。。。先生死亡時是有2套房子的。如果我現在居住的公寓被法拍,那另一套公寓(公司行號)算不算【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
如果我現在住的那套公寓被拍賣掉,那請問,作為公司行號的那套公寓我還有權利繼承嗎?
期待您的回復,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養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許可,但其實不建議收養,收養過後,小孩與終止一切權利義務,與您產生一切權利義務,您配偶可爭取單獨監護,再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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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繼父認養仍需經上述之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事例如下:
夫75歲(退休/有退休俸/有四個女兒),妻51歲為印尼籍華僑(家管/已有身分證),妻前任婚姻有兩個兒子(印尼籍/ 住在印尼),大兒子今年30歲,新婚並育有新生兒3個月。
妻希望大兒子一家三口可以來台灣定居,由她照顧新生兒,兒子和媳婦可以工作,但不了解相關法律,請問:
1. 印尼籍兒子一家人如何來台定居、取得身分證?
2. 夫是否可領養妻之印尼籍兒子?如何辦理?需要多久時間生效?:
3. 領養成立後,印尼籍兒子是否就馬上取得身分證,他的小孩也就自動取得台灣國籍?可以一起來台灣?
4. 新生兒可否透過台灣親屬的領養手續來台?
5. 單身者(夫之女兒,已成年、有工作)是否可以領養外國籍小孩?如何辦理?
6.對新生兒來說,若被親屬領養先來台, 親生父母後來再來台灣順利取得身分證之後,是否可以終止收養,改為親生父母收養?
以上,有勞律師給予協助
謝謝!








我阿公有養三個小孩,大女兒(收養)、二兒子(收養-本人父親,已歿)、
三兒子(目前神智不清-由大女兒為監護人),因為阿公有留下一塊地,
分別由大女兒(持分1/3),二兒子的三個小孩(共持分3/9),三兒子(持分1/3),
因為現在大女兒想把地賣掉,我們又怕大女兒把地賣掉後,拿走三兒子的部分,
因為大女兒年事已高,怕把錢花掉或是分給自己的五個小孩,但以後去世了他的
小孩就不管我的叔叔(也就是三兒子)所以想問一下,是否可以在把地賣掉前,
簽一份協議書,並拿到法院公證,指定他五個小孩中其中的兩個兒子,
要負責我叔叔如果大女兒死掉後的撫養責任直到死亡的喪葬等等,
這樣的協議書是有效力的嗎,有沒有法院公證的差別在那,
如果大女兒早死亡了,那法定繼承人會變成誰呢?
是否能請了解這方面的律師能回答我一二,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只要協議沒有違背公序良俗
都可以寫進去且有效力
但重點在於必須要寫得具體可行
有時候不是效力問題
而是寫了之後要如何執行問題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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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夫不在支付孩子的扶養費,我自計向法院提申請支付命令,有下來,但對方付個一段時間,隨即又沒再支付了......支付命令幾乎是同無效.....
想請問~我還必須只要他沒支付,就去申請支付命令嗎?每個月沒支付,我就必須2~3個月就去提訴訟嗎?
另外~因為我已再婚,現在的老公想將我的2個孩子,辦理收養,竊收養程序都已經走過一回了,但被駁回(原因是~夫妻婚姻關西尚短),請問~我還能有什麼方式向法院提(收養孩子成立)一事........
是否不斷的提訴訟支付命令,才能構成對我日後更有力的實證(他根本未盡到扶養與照顧的責任)
必要時........我們希望要能在這領域上的專業律師...幫我來處理!!
感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關於扶養費,須區分為: 之前已經聲請並取得法院支付命令部分,因有執行力,如生父不給付,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其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拍賣取償,或每月扣其薪資約1/3 因支付命令範圍不包含將來給付之請求,故其餘已到期未聲請者,須另外聲請支付命令,尚未到期之將來扶養費,須等到期後另外聲請支付命令,才能發動強制執行。 生父之不當行為,僅涉及親權停止之問題,收養部分,法院審酌的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故您現在之配偶可否合法收養,關鍵在收養是否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較有利,二者無必然關聯。 收養裁定屬非訟事件,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換言之,仍可再次聲請,建議應針對法院之前駁回之具體理由尋求律師專業意見協助,以利爭取法院認可裁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周姓男子六年前,被一名想延續香火的退伍老兵收養,去年養父過世,周繼承遺產後就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法官認為有違當初遞延續香火的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判決指出,周姓男子六年前被收養,養父是退伍老兵,在國內無子女,當初講好收養是為延續香火。周的養父去年六月過世,周繼承一幢房子和一百多萬元撫卹金後,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
周向法官說,養父生前住在安養中心,一直想收養他延續香火,為讓他安心養病才答應,但曾告知養父,等他過世後,會恢復和生父母的關係,養父並未反對,所以才要認祖歸宗。
法官審理時,發現周的養父未婚無子女,收養就是為了延續香火。周稱養父同意百年後,他可回復和生父母的關係,並無書面資料。
法官還檢視周養父生前遺囑,內容表明財產全歸養子,但沒有往生後同意終止收養的記載。認為周取得養父全部遺產不到一年,就以養父死亡聲請終止收養,重回生父母家庭,未來還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有違當初收養目的,裁定不准。
桃園地院前法官鄭新後指出,養父母死亡的終止收養案,不准的案例少見。收養多半是為傳遞香火,周繼承養父母遺產後想認祖歸宗,「拿了錢就走人」,還可以再繼承生父母的遺產,才會被法官認為不公平,裁定不准。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21/1051957-%E6%8B%BF%E4%BA%86%E9%8C%A2%E5%B0%B1%E8%B7%91%EF%BC%9F%E7%B9%BC%E6%89%BF%E5%BE%8C%E7%B5%82%E6%AD%A2%E6%94%B6%E9%A4%8A-%E6%B3%95%E5%AE%98%E4%B8%8D%E5%87%86
作者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7月13日 上午2:31
(一)民法第1080條之1定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二)於養父母死亡後,有別於舊法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新法毋寧放寬上開嚴格要件,但因收養關係之終止所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是以立法者賦與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之權限,本件即屬適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由於您姐已經過世,所以本件要由娘家這裡主張終止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非您前夫同意以協商方式改姓,否則仍需透過法院來更改姓氏,並應證明原姓氏對小孩有不利之影響,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最近真的好煩喔!一直困擾我們的生活.我之前年輕不懂事,與一名男子未婚生下一子,後來離開他後與他人結婚,老公並能體諒我也合法的收養我的小孩,前一陣子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什麼親子關係訴訟,可是被駁回了.奇怪的事訴訟書上居然留我們的地址,之後他在獄中一直的寄信來騷擾,因此我們還搬了家,後來我們掛號都不去收了,這幾天法院來電問我們的居住地,我問他有什麼事,法院說有人要告我們的小孩,因未滿18歲所以要媽媽出庭,可是我真的不想要在見到他,都十幾年了不想要見到他,他之前都是怎樣對我的,搞到我們原本家庭好好的,為了此事大家的心情都變得很凝重,也搞得好像做壞事的是我們,他這樣關在獄中閒閒沒事就來告一下,想要請問我們的工作我們的生活要怎麼過下去,難道要一輩子的躲躲藏藏嗎?誰可以幫助我,我該怎麼辦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收到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可考慮委任律師處理,撰擬相關民事答辯狀,為您出庭辯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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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於2010年離婚至今近6年....
我們於協議離婚下(監護歸我,男方全都不要),現在我想要轉移一個孩子監護權過到男方,請問有什麼方式??
重點~男方一定不接受,因為他已經對孩子的扶養費,早已不負擔,且3~4年來從未對孩子盡到照顧與養育之責任(這能提告嗎?)
我也申請[支付命令]~但他在台灣根本查無任何財產存款,支付命令如同無效。 (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提告)
另外~去年我跟我現任先生向法院提"收養"一事,也遭前夫拒絕,故而被法院駁回......(是否還有任何方式上訴成功)
我是否可以以(他長年未對孩子負起照顧與養育則認為理由)向法院提(監護權轉移)
我知道,監護的轉移,是需要雙方簽屬同意書才可以,重點(他為規避對孩子的責任,一定不同意)
想拜託各位律師,能否幫我解答.........








我曾曾祖父為日據時代XXX祭祀公業派下員,我父為XXX非法人之祭祀公業派下員,經民政機關登記有案。因祭祀公業出售土地分配土地價金以派下現員平均分配,而我父則主張依房份分配。祭祀公業土地價款現金之分配,如該公業規約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仍應依民法第828條公同共有之規定,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後行之。(內政部94年12月13日內授中民字第0940036546號函)。因此我父表達反對執行但祭祀公業管理人不予理會,逕依派下現員平均分配為之。我父遂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分配款之訴,要求給付房份的差額。但管理人發現我曾曾祖父固然為派下員無誤,然其並無親生子嗣,只有收養一名養女即我曾祖母(日據時代),曾祖母招婿曾祖父並生有4子,有一子從曾祖父家之姓,有三子從曾曾祖父之姓,我祖父即為第3子。我曾曾祖父死後便由從其姓的三個孫子繼承其派下權,我祖父因而得到派下權,我祖父死後,我父便繼承其有派下權。管理人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3項需舉證我曾祖母有經過派下現員3分之2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過半出席並3分之2以上同意通過,並謂如我曾祖母無派下權則我祖父及我父便無從繼承派下權。
而我等主張我曾祖母乃日據時代的人並無法適用當今之祭祀公業條例,我等提出日據時代之戶籍資料,上面記載戶主為曾曾祖父而曾祖母為養女,祖父記載為『孫』應符合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 :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然一審判決駁回我父之訴並於判決書的事實及理由中說明我父為非合法之派下員所以駁回其請求分配款之訴。不合法的原因是我父未舉證我曾祖母有經過派下現員3分之2書面同意或派下員大會過半出席並3分之2以上同意通過。而且說我祖父戶籍記載為『孫』並無收養關係之記載,所以也不符合男系子孫(含養子)的規定。
問題一、該判決書在事實及理由中表明我父為不合法之派下員,是否意味我父之派下權已被判不存在? 民事訴訟法第388條 :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派下權是否存在並非我父訴之聲明,所以法院可以駁回我父之訴但其在事實與理由中所做的說明並不能當成判決?
問題二、法官對我父於最後一次的言詞辯論準備狀的主張隻字未提。我父舉101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之判例,『依前清、日據時期及台灣光復後之祭祀公業習慣,其派下員向以男系子孫為限,除非另行約定,女子不得與男系同論…無男系子孫可繼承派下權為前提,始得由其生女或養女或媳婦仔以招贅婿或招夫婚之方式生有男子從其姓,並自願為其本宗派接嗣傳代者,始得繼承取得派下權(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台上字第846號判決、78年度台上字第1889號判決參照)』。我祖父雖為我曾曾祖父的養女所生但從曾曾祖父之姓氏並為其接嗣傳代,如此我祖父理應得以繼承派下權,如此對我父有利的主張,法官於判決書中卻未置一詞,法官可以不回應當事人之主張嗎?
問題三、我父於民國44年即有受祭祀公業分配現金並有簽名蓋章之分配單為證,證明我父於民國44年就已是派下員,可推斷當時大家都接受我父為派下員,法官認為上面並未有祭祀公業之名稱難以認定為祭祀公業之分配單。基於此,我等又提出另一文件以佐證此分配單為真實。被告對方對此並無反駁,然法官於判決書中同樣不置一詞,好像我等從未提出此證據一樣。請問法官可以這樣做嗎?
問題四、究竟我祖父要依照日據時代之習慣繼承派下權還是依現在之祭祀公業條例之規定? 假如依習慣,則我父有民國44年之現金分配單可推斷當時無人反對我父為派下員並回推我祖父也無人反對其為派下員。如依祭祀公業條例,則祭祀公業條例乃民國96年方實施的,而我父在日據時代即繼承派下權。法律不溯既往,法官也知道,但卻朝著相反的相向做,難道法律可以溯及既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判決敗訴,確實會有消極確認之效力,且法院之見解仍有爭議,上級審法院並不一定會維持,所以本件應先上訴,再提出具體事由,以維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上訴期間內,針對判決內容不服之部分提起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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