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們好!
先把案件說明一下:
二舅用外婆的名義購入房產,現在外婆過世了,房子變成了遺產,大家都認為房子是二舅的,理應給二舅繼承。而二舅想把房子直接給他的大女兒繼承,免去以後還要有繼承或贈與的問題。因此,爺爺、兒子輩、孫子輩,除二舅的大女兒外,全部都拋棄繼承,目的就是把房產過繼給二舅大女兒。沒想到法院來函通知,二舅早年已經給其他親棄收養,沒有繼承權。所以他的女兒也沒有繼承權。現在只能由尚未拋棄繼承的曾孫輩來繼承,繼承後再把房產贈與給二舅的大女兒。目前有繼承權的曾孫共有七位,但其中五位不願意配合做這件事情,且拋棄繼承的期限也過了。
請問:
1. 我女兒是曾孫,若配合做繼承再贈與,有沒有什麼風險或未來的影響需要被考慮?
2. 其他曾孫都不願意配合的情況下,該怎麼處理?
3. 還有其他可以解決的辦法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曾孫不願意將繼承所得遺產贈與給二舅之女兒,亦無法強制對方為贈與,若您女兒願意贈與給二舅之女兒,可贈與之。若二舅得證明當初購買房子之金額,為其所出,親屬亦願意為證人,可對七位曾孫繼承人提起訴訟,主張借名登記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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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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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認領子女,就是父親與非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完成確認的程序,兩者之間具有血緣關係,僅須至戶政所辦理即可,然而收養他人之子女為自己的子女,兩者之間沒有血緣關係,須先向法院聲請認可,等法院認可後再提具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因此無法直接將認領修正為收養。
依民法第 1070 條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撤銷認領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您要撤銷認領,須要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時,再委認律師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認領告訴。此外,以錯誤為理由而提起撤銷認領的訴訟,原則上應自認領人得知錯誤之時起計1年內提起,為保障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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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權利義務而言,只有法律上血緣關係有意義,所以縱使你血緣上的父母親,你對他們也沒有任何權利義務,當然不用去理會他們,主要是看你身份證上的父母親是誰。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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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目前為受監護人之法定監護人,而受監護人的父親是我的舅舅
舅舅目前為受刑人(服刑中),受監護人目前7歲。
前段時間已經透過官司將受監護人之親權由生母那邊判給了生父(舅舅)
但卻變成生父放棄了受監護人的親權,然後我們家變成了法定監護人
結果去台南地方法院的時候,被法官告知因為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的利益不一致,所以收養的聲請不合法,須另案聲請特別代理人。
目前的問題的如下
1.所以按照公文所示,監護人是無法直接收養受監護人的嗎?
2.若是另案聲請特別代理人,是否就是把自身的監護權放棄掉呢?
4.若有,是否是永久擁有監護權? 還是只在之後所聲請的收養案適用後就無效?
5.特別代理人的選定對象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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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5規定: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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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和我前年經合法收養機構安排孩子的收養,去年3月開始試養. 經歷6個月的試養後開始要進入法院公證及判決的程序時,出現了一些問題,但大多一 一克服,現在進入法官判決階段.但有一大問題無法解決; 孩子的身分證上的法父是生母多年前與大陸人假結婚的人, 但假結婚早已被抓,生母也因此坐過牢,只是他未曾去戶政事務所將自己身分證上的先生註銷(直到去年底在我們的催促下才處理),以至於生孩子時,孩子的身分證上法父依舊是這位不明人士.
現在法官要判收養,必須要法父的簽字或是否認親子關係之訴成立的判決,法官才能將孩子判給我們. 但是否認親子關係之訴的法官不願意放行,堅持要孩子的生父及法父都出面才要做此判決,因此變得非常棘手,一是法父人在大陸,要找到人很難,二是生父在坐牢,而且也怕節外生枝,三是收養判決的法官說如果時間拖太長就建議我們撤銷收養申請. 如此一來可憐的2歲半的孩子,好不容易有爸媽可以依靠,又要因此失去一個溫暖的家,而且他已經懂事,常常覺得為什麼去醫院時,護士叫他的名字跟爸媽叫得不一樣....我們對於這個收養機構的辦事能力非常質疑,收費也很高,卻辦不好事,有這樣的困難也都沒有早先處理,都是有我們收養人一步一步地催促,事情才會有進展. 現在遇到這樣大的問題,機構表示完全不知如何處理下去,我們需要專業的建議.

A女現已超過60歲,法律婚生推定生父甲已於民國72年過世,生母乙也於民國94年死亡,A女於民國98年與親生父親丙驗DNA確認其親子關係,隨後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然因未將與甲之親子關係否定,民國100年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A女因無法依該審法官要求尋得相關人證來否定與甲之親子關係,該事件遂擱置,至今因親生父親丙已年邁,膝下無人照顧且以老年失智,A女想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以便照料丙之生活起居,想再提請否認親子關係之訴。
1.是否可拿A與丙之DNA證明提出A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3.因民國98年已有DNA證明文件,固可得知A女已知悉非甲之親生子女已逾二年,還可以再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嗎?
4.如果不能再提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在法律上是否就無法切斷A與甲的親子關係,那A與丙可以辦收養嗎?(因為法律有規定直系血親不能收養,但又無法切斷A與甲的關係,在法律上A與甲有親子關係是否就可認定A與丙非直系血親?)
以上問題,還請協助釐清,謝謝!!


您好,可以不變更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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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您似可主張該條規定,請求法院認可該收養。或亦可對您前夫主張子女之扶養費。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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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上的某店家代po的認養貓咪資訊 上面有送養人的電話 在這比做A君
隨後連絡上了A君 並約定於隔日晚上在該店家碰面 看貓咪
到了隔天晚上 我們到了店家看貓 店家說A君7點要去上課
要認養要先付2000元的結紮費用
並由A君代去結紮後一周傷口復原再跟我們聯絡並把貓交給我們
然後店家說A君是他們熟客 我想說是熟客而且有店家幫忙 就答應了
並將2000元 交給了店家 (忘了要收據)
到快一周時 A君均無跟我們聯絡 於是打了電話過去 是關機狀態
打了幾通都一樣 所以打電話給店家 說我們聯絡不到A君 要怎麼辦
店家說他可能在上班 (之前不是說晚上是上課?)
還說這是我跟A君之間的事要自己去聯絡
就想說晚一點在打到了晚上6點 A君還是關機
所以又打電話給店家詢問是否有其他聯絡方式 說我都連絡不到A君
店家態度很差說怎麼可能連絡不到 A君8點才下班 然後就掛我電話
結果網站上的PO文 就被刪掉了(下午打第一次時才去看過並備份)
晚上從8點開始每半小時打給A君一次 到晚上11點 都是關機
從頭到尾我都沒見過A君 連收錢的都是店家
我可以告詐欺嗎? 店家也算幫兇?
好心收養卻這樣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惟您必須考量您的相關訴訟成本。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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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養需得原生父母之同意及法院之許可。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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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無配偶,亦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法定繼承人為其生父及生母。BC順位於生父生母之後。
2.A君之生父已歿,但其生父有領養一子D君,D君是否有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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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始得繼承。所謂兄弟姊妹,含全血緣(同父同母)及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另親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相互間,亦係兄弟姊妹,彼此享有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之繼承權。
又按,法律上的身分關係原則上依戶籍記登記為依據,本件被繼承人既未經收養,則其親子關係自仍存在於其與原生父母之間,若其原生父母嗣後另生育子女或收養子女者,其所親生或者收養之子女應與該被繼承人均具有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姐妹關係而為一親等之旁系血親,若該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其父母均已歿者,則各半血緣之兄弟姐妹(含親生的與收養的)均為法定繼承人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綜上所述,本件A的法律上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半血緣、因收養關係成立之半血緣)之兄弟姊妹包括B、C、D依法均為A的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於無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時,得依法享有平均繼承遺產之權利。
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1條(同順序繼承人之應繼分)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若A均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A之生父及生母即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份各二分之一。除非A之生父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事由,並經A表示其生父不得繼承之。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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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要請您確認外祖父過世的正確時間,因為我國民法於民國98年6月10日起,將法定繼承從原來的全部繼承,調整為限定繼承責任,所以,當有債權人向您母親索償繼承債務時,請您先與家人確認祖父死亡時間。惟此無法避免債權人訴訟請求,記得,如果債權人對您母親核發支付命令,請務必要立刻聲明異議。有關您母親名下財產的部分,如果現在仍有房屋貸款且正常繳款中,則因為抵押權為優先債權,普通債權不致法拍您母親的房子。
另外,有關祖母的問題也是一樣,其實不必然一定要終止收養(當然,如果收養關係存在,您母親對於祖母還是有扶養義務),但未來祖母過世後,雖然是限定責任繼承,但未免麻煩,還是建議您母親與律師討論辦理限定繼承之事宜。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詳情仍以您與律師約時間討論為準,歡迎聯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三、夫妻離婚。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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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先行確認案件是否經法院判決確定 如果已經法院判決確定 就有既判力 依法就不能再行爭執或為不同主張 2.如果繼承人間還是有疑義 就考慮是否有再審事由 否則就無法再爭執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已經10年以上沒有見過養父,養父和生母離婚前我就被趕出去住.當時我才18-19歲~然後隔年生母也被趕出去~並且養父向法院訴請離婚~
我們沒有拿過一毛錢~都是生母自己賺錢養我們~
而且養父也改電話換地址~我們根本也沒有聯絡過~
後來雖然同母異父的弟弟有找到我們~長大後有聯絡到媽媽的手機!
可是也被養父禁止讓我們知道住家的電話地址~
家裡只有我和媽媽還有小孩這樣~媽媽沒有穩定工作~所以沒有所得資料~
我自己又是單親~去向區公所要辦理時~資料本來都準備好~
卻突然看到我有養父~所以說也要他的資料~不然就要辦理終止收養~
才可以申請低收入戶~(雖然也不知道會不會通過)
今天去辦理養父的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說養父現在有監護人就是我弟弟
所以我需要帶著弟弟一起去法院嗎?? 然後家事聲請狀我是照實寫原因就好?
還是要去查法律語言阿~@@ 因為很多專業的法律詞彙都看不懂~
我怕我寫好結果被退件~= =
終止養父的收養後~區公所應該不會還要生父的資料吧~@@那就完了~










1.父親收養並未有收養契約,因年代久遠(38年次),故當時是直接去戶政事務所報戶口為養子,另外身分證後面父母欄卻是原生父母親的名子,且生活均與原生父母親生活,未與養父母生活
2.養父母先過世後,原生父母再過世,養父母過世時,並未繼承遺產(因為養子身分,故給予兄弟繼承,養子沒有繼承),現在原生父母過世,我父親想要繼承原生父母財產,
3.養父母過世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故我父親可聲請終止收養,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這沒問題,但是...民法1147條又說,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因此繼承人之資格應於繼承時開始判斷,故生父母死亡,我父親仍為養子身分,尚未終止收養,未具有繼承生父母財產之資格,後續終止收養(生父母已死亡),也能夠繼承財產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