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狀況是這樣的,我自小就父母離婚,後來母親於88年離開人間,就跟母親家族人員沒了連絡,但最近收到地價稅強制執行命令(約5千多)才發現我外婆於89年也離開人間,我因此跟外婆的子女(也就是舅舅跟阿姨)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但我跟他們也無法連絡且連地價稅都不繳就知道他們也不在忽,而且那本來就不是我應得的。所以我考慮辦理拋棄繼承,相關法令我也去網路查詢了,但有以下問題希望先進幫忙回應。
1.規定期限是知悉3個月內辦理,但我該如何證明89年至今我都不知道?還是
那種方式說明?
2.我無法知道我舅舅跟阿姨們的連絡方式如何填寫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給他們?
還是有其他方式?
3.我對我外婆家族的人員根本不認識如何填寫繼承系統表,連第1順位都有問題了?
4.向法院申請到確認大概多少時間,因為強制執行是20天內,我怕來不之停止強制命令?



你好,家裡狀況是父母離婚已經兩三年了,母親從我懂事以來就已經知道她有精神方面的疾病,現在醫院認定是中重度。離婚之後,舅舅是母親的監護人,原本也同住在一起,我跟妹妹有都固定一個月會去看母親一兩次,而後,媽媽的病情越來越不受控制,變得暴躁,但她從沒攻擊過人,去年將她送入醫院進行住院治療,現在已快滿一年,不能再繼續住院。但舅舅因為也有自己的家庭,不打算讓媽媽回去同住(媽媽有兩個妹妹兩個弟弟),媽媽的兄弟姊妹似乎都不想管媽媽,都認為後續照護的問題是我們做子女的還有已經離婚的爸爸的事情,但我們並沒有要推卸責任,只是認為一人力量有限,可以結合大家的力量,幫媽媽租一個小套房,讓她渡過餘生。但媽媽的兄弟姊妹都不願意幫忙,言語中很明顯就是把責任都推給我們。請問可以向他們提出告訴還是警告嗎?這樣他們算是不負監護人的責任棄養媽媽嗎?怎麼樣可以強制他們一起跟我們照顧媽媽?像爸爸跟媽媽離婚後,我們做子女的如果不扶養媽媽會犯法嗎?(我們是要扶養的,只是問一下)









事情是這樣:
小時候我父親因為子女太多, 就讓還沒有兒子的伯父找人偽造我的出生證明, 成為他的長子.
後來伯父有自己的兒子, 對我冷淡, 親生母親看了不捨, 仍然抱回來養.
但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並未改變, 所以我就長期成為親生父母家的 "外人".
(伯父在我讀中學時全家移民國外, 偶而會再回台灣)
雖然在家都稱爸媽, 但戶籍記載讓我寢食難安, 每次見到伯父更難開口稱呼.
後來伯父家的親戚才透露當年偽造的事實, 父母也承認有這件事,
後來父親還跟伯父起爭執 (因為錢方面的事). 我夾在中間很為難.
如今父親過世, 伯父據說也在國外過世. 我在2008年曾經和親生母親去做親子鑑定取得報告.
但後來就因為各種事情沒再進行後續 (現在我已年過40了)
我想請教的是:
1. 如何在法律上確認我和親生母親的關係? DNA檢驗報告有無時效限制?
2. 如果確認, 父親部分的記載是否也會跟著更改?
3. 繼承方面的影響?
謝謝.









小妹的問題如下,感謝律師團們的熱心,感激不盡~~~~
祖父於三年前過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我爸跟其他兄弟姐妹,因為除了我爸之外,其餘兄弟姐妹皆有負債,而且也不知搬到哪裡去了...
祖父過世留有一塊土地及一棟房子,我爸因為當時沒辦理拋棄繼承,後來土地以及房子都有稅要繳(房子因為有侵占到國有土地,也要繳錢),因為都沒人處理,最後變成直接從我爸的帳戶扣款....
現在問題來了~~~土地及房子的問題就一直懸在那邊,近日大伯過世,他的子女來電說要叫我們提供土地及房子的相關資料??
問題1:土地及房子還是大家公同共有?我家是有意願買下其他人所屬的部分,但因為有人不接受,所以一直沒辦法處理。
問題2:大伯本身有負債,所以他的女子希望我們處理屬於大伯的財產,讓他們可以還債。但那部分並不是我家可以解決的...是不是請他們辦理拋棄繼承比較好?
問題3:就大伯子女的繼承部分,若他們拋棄繼承(也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我爸又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了,這時候我爸要是拋棄繼承,我爸拋棄繼承後要通知誰???是其他兄弟姐妹每個人都要通知到?還是其中一位就可以了??
問題4:若大伯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這時候有財產(土地及房子的應繼分)又有債務問題...且其子女也有債務....這時候應該不會牽涉到我爸了吧??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保留地也是崎零地,當時買的是權力、因為平地人只有租的權力不能買斷、那平地人簡稱某甲好了,某甲也是跟政府承租的我們跟他買斷了權力有契約書,當時買下後就在土地上蓋了房子,房子是算違建沒申請門牌,不過我們蓋的人證物證都還有,我家的人使用到79之後,租給了一名山地人以下稱某乙,某乙從79年間到98年間一直跟我們承租期間都有租約,到98年以後她說她不租了,但是95年以後房租就沒再給我們了,房子也都沒交還,到了101年,我們發現她不經過同意就租給了另一個人,也就是95年間他不給房租的時候發現房子土地都被他弄過戶了。以下補充內容,我們有去區公所調異動索引,他是在民國84年設定的91年通過。某乙當初是鄉代現在又是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也是土地管理員,懷疑在84年間當鄉代時不法辦過去的,某甲賣給我們的契約書都在,當初土地稅跟電費都是我們繳的,某乙怎麼有辦法把土地辦過去不說,連門牌都重新申請過也另外辦了他的名子繳電費,有問過區公所的,他們也不清楚他怎麼有辦法辦過去,不過現在法律很保護山地人,雖然我手頭上很多證據,但是區公所也愛莫能助,但是區公所人員有說到山坡地保護法是79年公布我們買的契約是72年,認為我只有提告才有辦法翻盤,我手上有的證據有跟某甲買的權利書、某乙79~98跟我租的契約、101年某乙不經過同意租給外人的契約、當初繳納土地稅跟電費的稅單、當初幫我蓋房子的人也還在可以出來作證、某甲已經過世最近在積極找他的老婆子女
現在要問律師大人有哪些部份我可以告他的,我們又可以跟他討到我那些因該可以討的損失??
律師費用那些該怎麼算??

很多東西要想到才會打出來,想到甚麼我盡量打甚麼,問過很多對這方面有研究的都說對方問題一看就很大,因為就山地保護法來說,就算他要辦過去也是會先找第一順位某甲詢問,我們是跟某甲購買的權力,他一個路邊蹦出來的就可以辦過戶很怪,而且就山地保護法來說是79年頒布的,72年買權利的我們因該是就地合法才對。還有異動索引是一個代書朋友要我申請出來的,異動索引上面有點也很怪...發現某乙是在102年1月才去補書面資料 因為這陣子有放風聲要告他....那....某甲的所有文件都在我手上,某乙能補甚麼書面資料??是否不是偽造文書就是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之不實,他101年間不經過我們同意轉租別人是否能告她侵占,如果他有利用他職位變造文書或者資料的話,也至少是偽造文書或瀆職,總共有那些官司要告的,申請他的土地登記無效??房租95到現在可以跟他討多少回來?? 而且好像很多人都跟她土地有糾紛 聽說她現在不只一件在走法庭.希望有個律師能替我全盤的回答一下 我打算提告這樣@Q@ 小弟電話亞太0983244335
有內容想要詢問的直接來吧^Q^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問題,本人之前好像有回答過,本件土地既然是在梨山,則管轄地應為台中地院,而本所位於台中,若您方便,可以拿相關資料來所討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保留地也是崎零地,當時買的是權力、因為平地人只有租的權力不能買斷、那平地人簡稱某甲好了,某甲也是跟政府承租的我們跟他買斷了權力有契約書,當時買下後就在土地上蓋了房子,房子是算違建沒申請門牌,不過我們蓋的人證物證都還有,我家的人使用到79之後,租給了一名山地人以下稱某乙,某乙從79年間到98年間一直跟我們承租期間都有租約,到98年以後她說她不租了,但是95年以後房租就沒再給我們了,房子也都沒交還,到了101年,我們發現她不經過同意就租給了另一個人,也就是95年間他不給房租的時候發現房子土地都被他弄過戶了。以下補充內容,我們有去區公所調異動索引,他是在民國84年設定的91年通過。某乙當初是鄉代現在又是調解委員會的委員也是土地管理員,懷疑在84年間當鄉代時不法辦過去的,某甲賣給我們的契約書都在,當初土地稅跟電費都是我們繳的,某乙怎麼有辦法把土地辦過去不說,連門牌都重新申請過也另外辦了他的名子繳電費,有問過區公所的,他們也不清楚他怎麼有辦法辦過去,不過現在法律很保護山地人,雖然我手頭上很多證據,但是區公所也愛莫能助,但是區公所人員有說到山坡地保護法是79年公布我們買的契約是72年,認為我只有提告才有辦法翻盤,我手上有的證據有跟某甲買的權利書、某乙79~98跟我租的契約、101年某乙不經過同意租給外人的契約、當初繳納土地稅跟電費的稅單、當初幫我蓋房子的人也還在可以出來作證、某甲已經過世最近在積極找他的老婆子女
現在要問律師大人有哪些部份我可以告他的,我們又可以跟他討到我那些因該可以討的損失??
律師費用那些該怎麼算??

回覆 jianjie 的發言內容:
這邊敘述一下內容;
民國72年3月間,跟一平地人購買一塊位於梨山的建地,是山地 ... (恕刪)
很多東西要想到才會打出來,想到甚麼我盡量打甚麼,問過很多對這方面有研究的都說對方問題一看就很大,因為就山地保護法來說,就算他要辦過去也是會先找第一順位某甲詢問,我們是跟某甲購買的權力,他一個路邊蹦出來的就可以辦過戶很怪,而且就山地保護法來說是79年頒布的,72年買權利的我們因該是就地合法才對。還有異動索引是一個代書朋友要我申請出來的,異動索引上面有點也很怪...發現某乙是在102年1月才去補書面資料 因為這陣子有放風聲要告他....那....某甲的所有文件都在我手上,某乙能補甚麼書面資料??是否不是偽造文書就是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之不實,他101年間不經過我們同意轉租別人是否能告她侵占,如果他有利用他職位變造文書或者資料的話,也至少是偽造文書或瀆職,總共有那些官司要告的,申請他的土地登記無效??房租95到現在可以跟他討多少回來?? 而且好像很多人都跟她土地有糾紛 聽說她現在不只一件在走法庭.希望有個律師能替我全盤的回答一下 我打算提告這樣@Q@ 小弟電話亞太0983244335
有內容想要詢問的直接來吧^Q^



您好
與前妻已離婚3年,是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上清楚寫著{女方無條件放棄一切子女權利跟義務}.....
3年來小孩一切生活起居由我照料,女方未盡任何心力,也未拿過女方金錢
事隔多年,女方玩夠了,玩不出花樣了,後悔了,於是開始糾纏不清,並同時到法院聲請"探視權調解"......我並不是不讓前妻看小孩,而是小孩不願意跟她有互動,不願意跟她見面,當前妻打電話來時,我都是當下問小孩要不要跟她見面或是直接把電話拿給小孩讓她們母子自己去談,但小孩子都是回絕見面,3月份要上法院調解會,我想請問我若帶小孩一起去,小孩過完年都要升小五了,已經能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小孩若在調解會上明確表達不想跟生母見面! 是否能終止前妻的糾纏....


你好,我的狀況和你完全一樣,我想請問你的事情解決了嗎?謝謝!!
因為我現在也遇到和你一樣的狀況,對方要上法院和我爭取監視權
可小孩怕他,我也不放心小孩單獨和他見面出門的,所以我想知道你的事情解決了嗎

回覆 jennyhan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的狀況和你完全一樣,我想請問你的事情解決了嗎?謝謝!!
因為我現在也遇到和你 ... (恕刪)
我的問題解決了,越是害怕的東西,你勇於去面對,妳就會了解其實也沒那麼可怕,不清楚你小孩多大?.如果可以清楚表達自己的意願,帶小孩一起去協調庭,協調人員會先單獨約見兩方,是單獨,不會讓妳們有吵架的空間,之後會在叫小孩進去,小孩進去之後必須跟協調員明確表示不願跟他見面((當然協調員會問原因,小孩也必須明確說出原因,例如吃喝嫖賭等等之類的)),之後3方會一同在進去一次,協調員就會告訴對方,小孩不願跟他見面,之後那叫要看對方反應,有良知的大概也懂了,臉皮厚的是否繼續糾纏這我不清楚,因為我是前頭,小孩年紀大小跟意願主導整個情況,如果不能調解妳也堅持不肯..那好...明白跟協調員表明無法接受,然後就打官司...看法院判決..就這樣,希望妳也堅強
協調跟判決最終結果是一樣的,不是妳贏就是男方贏,代價就是小孩要讓他看,所以妳不用怕,唯一不同處,協調員不是法官無法終結,因此協調結果妳若不滿意千萬不要接受協調結果,就走法院一途,而妳必須提出小孩跟他互動有何不良影響,吃喝嫖賭吸毒等等...妳會得到滿意的答案

您好, 有關於強制險問題想請教一下:事因, 由於我阿公於去年11月底車禍意外過世, 他是菲律賓華僑,在台灣已取得居留證,尚未有身分證, 我們去跟保險公司申請了強制險理賠, 保險公司昨天給我們的回覆是: 因無法證實我爸爸是唯一繼承人故無法理賠!! 事實上我爸爸確實唯一獨子. 無其他兄弟姐妹. 也無母親. 他入籍台灣身分已多年.這10多年來老人家確實只與我們同住. 阿公本身拿的是中華民國護照. 也非菲律賓國籍, 確實無法取得雙方國家官方證明我爸爸為唯一子女. 請問您 有碰到過類似這樣的情況嗎? 還是有遇到過外籍人士遇此狀況? 現已求助無門 看到你的文章剖析&答覆 想說也許可以尋求一個答覆, 在此先感謝您 盼覆!

請問我父親過世後,名下一不動產因兄長刁難,故一直無法辦理繼承,至今已近十年,期間母親亦過世,繼承權剩四位子女.
因四位子女中,大概只有我乖乖納稅,所以政府只找得到我,因此有關該不動產的所有稅費...,稅捐單位只找我收,而其他三位兄長均不願分擔,故我總是常收到法院寄給我公司的強制執行命令,讓我非常困擾.
請教:
1.如何可以不因大哥一人之刁難,讓其他人亦可辦理繼承?
2.如我不想繼承,想直接讓給二哥,可否?需如何辦理?
3.倘又遇兄長刁難,我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將我的部分捐給國家?
4.多久之內不辦理繼承,該不動產會被國家充公?
ps.該屋子長期僅我二哥一人居住,房子在我父親過世前被大哥拿去借了190萬,該屋市值約四,五百萬.






我想離婚,但對方說不簽,除非我一次給他100多萬,他就願意簽字
我寫過訴訟狀,但沒有去家事庭投遞,請問這有辦法成立嗎?
以下:
原告
為右當事人間請求裁判離婚等,依法起訴事:
訴 之 聲 明
二、兩造所生子女鄭云庭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之人,由被告任之。請准原告得自本件離婚判決確定之日起,依下列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
(一)原告得於非寒、暑假之每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由原告照顧至翌日,再於星期日晚上八時前送回。
(二)寒假(扣除農曆春節期間-以當年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之行事曆為準)、暑假期間:原告應有假期一半時間與子女同住;原告得於假期開始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至原告住所同住,再於同住期間最後一日晚上八時前將子女送回。同住期間如遇學校有輔導課時,由原告負責接送。
(三)農曆春節期間由兩造輪流與子女同住。本件離婚判決確定後第一年先由原告開始。
(四)原告得於母親節當日上午九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由原告於當日晚上八時前送回。
(五)每年鄭云庭之國曆生日,若非在前述(一)、(二)、(三)之探視時間內,則原告均得於該日上午十一時前往被告住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由原告於當日晚上九時前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請准離婚部分:
(一)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六年九月間結婚(登記日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並育有一女(八十八年xx月xx日生,身分證字號:xxxxxxx。),尚未成年,此有戶籍謄本可稽。
(二)婚後未幾,被告因侵占其任職公司(xx股份有限公司)之公款而遭解雇,侵占款項由原告以被告母親之房屋抵押給台北市中小企業銀行貸款100萬元(約定還款期限七年)支付,被告隨後承接原告父親之汐止公有市場攤位販賣蔬菜,被告每月不曾支付家庭各種開銷及房屋貸款外,另經常向原告索取金錢,故原告只好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或跟朋友商借。被告之收入極不穩定,長期下來,原告已無法再與被告共同生活,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五日雙方達成分居之協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原告得訴請與被告離婚。
(三)兩造婚姻因被告經常向原告索取金錢導致原告精神耗弱而破碎,更因被告長年從未支付家庭開銷、房屋貸款、信用貸款外,而陷於無可挽回之窘境,顯然婚姻對雙方而言,都只不過是一個形式罷了!沒有絲毫互相扶持、體諒的婚姻,早已無維持之價值與必要,為此,亦爰引同法第二項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一百零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原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所以本件關鍵仍在於您能否舉證證明起訴書所載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媽媽生前立下遺囑,寫明財產如何分配給三名子女,其中現金的部份寫明在A銀行的部份全部歸最小的女兒所有, 並且在遺囑後面附上影印的定存單以茲證明, 但是媽媽過世前有將A銀行其中的兩百萬轉到B銀行, 遺囑中未指定B銀行的存款要給三個子女中的任何一人, 請問B銀行中的兩百萬是否歸最小女兒所繼承? 還是應該由三個子女共同繼承?
另外,媽媽有一批價值近百萬的黃金在生前一年多帶去跟小女兒同住, 遺囑中未寫明黃金要如何分配, 但是遺產分配時, 小女兒謊稱黃金的部份只有五萬元, 請問黃金部分的分配爭議如何解決?
最後, 請問遺產稅可以從媽媽過世後留下來的銀行存款全數扣除再分配? 還是由三個子女所分配得到的財產依比例自行繳納?
謝謝回答~




我今日接到一份起訴狀是關於我老婆要和我離婚的
針對其內容我想請各位幫我參詳並分析一下....我應該怎樣做才好
二、兩造所生子女之權利及義務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0年結婚。婚後二年長子出生此時夫妻感情尚感融洽(也是常吵著要離婚但我都不同意),惟次子出生後被告對原告的態度開始冷淡,常借細故打罵(我確定我沒有)此有原告於97年拍攝遭被告打傷之照片可資佐證(左手臂內側有手抓痕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我阻止他摔東西時抓的)此外被告更不雇家中子女年幼使用危險器具如剪刀打火機等物品隨處放換來只是被告我行我素冷眼相對(原證二)(我東西忘了收但只要我有看到或他在講我都有把他收走)被告對於家用開支更是置之不理原告必須書寫借條明細向被告請款支付金錢時對原告冷嘲熱諷百般侮辱,將補貼家庭費用視為施捨(原證三)(第一:水電、`瓦斯、房貸、管理費以及家裡的林林總總如衛生紙和洗衣粉等等這些全部都是我在支出那來家用置之不理包含晚餐我也常常買回來給他們吃除了我加班無法購買時不然其他的我想我應該都有出到才對,第二我是針對他常要出去玩要找我拿錢我唸他沒錢還出去玩或省點花等等言語就算侮辱)以及因為此情況長期無法改善原告經就醫檢查己罹患憂鬱症(原證四)(有診斷證明書啊但上面有註明不得做為訴訟用那這張到度有沒有效用)
兩造婚姻.......就一些講我什麼精神虐待啊什麼之類的提出以1052條第1項第3款提出離婚要求再者原告本身有穩定工作家人亦同意幫忙照料小孩能提供良好等成長環境反觀被告生活習慣不佳與二名年幼子女缺乏護動等等如與被告生活安全可虞(要拿小孩子的監護權)
以上
我的情況是大致上是這樣請幫幫我看能如何解決
第一我不想離婚...第二如果真的走上了離婚這條路我要小孩的監護權要如何作
謝謝各位


我自幼跟爸爸疏離,父母感情不睦,家貧,有時爸媽給錢有時沒給錢就打工,半工半讀完成學業.念書時爸爸曾數次把我趕出家門,最後一次趕我是畢業後剛工作,當時我身上只有隨身包包.那次以後我再沒回去過,此後我快10年沒見過爸爸,現在路上碰到也認不出來.爸爸有龐大債務,他最近開始放無薪假,每月應該剩一萬左右可支配(或更少?),他寄信恐嚇我如果我不養他就要到我公司鬧讓我做不下去,並且上法院告我未盡子女奉養責任.我現在經濟狀況的確比他好很多,但我不想養這個陌生人,更不願意在"被恐嚇"的狀況下掏錢給他,我幼時沒遭肢體虐待,是精神口頭謾罵;爸爸也沒有完全棄養,是有時給錢有時不給靠自己.請問(1)他告得成嗎?(2)我有拿錢給媽媽(沒工作沒收入),不能算已盡奉養責任嗎?一定要父母兩者都給嗎?(3)小時候的情況,僅有記憶沒有實際證據(媽媽應不敢為我作證),這樣我能夠在法庭提出嗎?(4)爸爸數次威脅我的工作,我能如何保護自己?

家家都有本難念的經。我是單親家庭,歸媽媽,但是他對我的扶養就是給錢(到專科畢業止),生活起居都是外公外婆照顧。給的錢並不寬裕,就是剛剛好生活的那一種,每次學校或是我個人其他因素要錢的時候,都會被媽媽以言語羞辱之後才可能得到。每次都指責我生出來是女的才讓她離婚...之類。爾後求學至研究所大多是由外婆借貸與打工。現在出了社會在台北工作租屋在外,前幾年主要以還外婆錢為主,扣除生活費所剩無幾,仍然被媽要生活費,討論到我租屋壓力時候他要求我日日通車再累也要給他錢。現在生活較好,被要求支付家裡購買之家具也按金額給付,沒想到因為太按照金額而無多給零頭也大發雷霆...時不時傳尖酸的簡訊給我,覺得我肖想他的錢。目前姐姐已經與媽媽鬧翻而脫離,反覆的精神壓力也讓我快承受不住。我對他是因為基於親生母親而非感情羈絆而承受,但是有時有不免想一死了之。
我願意支費生活費給她,但是不願意給他為所欲為的要求,這一點法律做得到嗎?
若親屬之間只單靠法律約束,那我的生活何時可以得到解脫?

我自幼跟爸爸疏離,父母感情不睦,家貧,有時爸媽給錢有時沒給錢就打工,半工半讀完成學業.念書時爸爸曾數次把我趕出家門,最後一次趕我是畢業後剛工作,當時我身上只有隨身包包.那次以後我再沒回去過,此後我快10年沒見過爸爸,現在路上碰到也認不出來.爸爸有龐大債務,他最近開始放無薪假,每月應該剩一萬左右可支配(或更少?),他寄信恐嚇我如果我不養他就要到我公司鬧讓我做不下去,並且上法院告我未盡子女奉養責任.我現在經濟狀況的確比他好很多,但我不想養這個陌生人,更不願意在"被恐嚇"的狀況下掏錢給他,我幼時沒遭肢體虐待,是精神口頭謾罵;爸爸也沒有完全棄養,是有時給錢有時不給靠自己.請問(1)他告得成嗎?(2)我有拿錢給媽媽(沒工作沒收入),不能算已盡奉養責任嗎?一定要父母兩者都給嗎?(3)小時候的情況,僅有記憶沒有實際證據(媽媽應不敢為我作證),這樣我能夠在法庭提出嗎?(4)爸爸數次威脅我的工作,我能如何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