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家目前房子是67年買的,價格40萬,頭期款是用我阿嬤車禍的賠償金22萬,其餘的18萬原本預計由我爸和我阿伯共同負擔,所以房產的名字是我爸和我阿伯分別共有,後來我阿姨有幫忙出3萬6,所以我爸和我阿伯各出72000,並各有1/2的產權,房子都是我們在住
但後來我阿伯都沒有出錢,所有貸款都我們在繳,她該出的72000沒出,在73年還用房子貸款30萬去給他用,後來也沒還,現在因為我們想把產權拿回來以免日後麻煩,所以跟我阿伯協調,而他卻說房子增值,所以要跟我們拿500萬(房屋現值約1000萬),請我阿姨協調(她不計較她出的份額,但較偏向阿伯),她詳細的計算後用以下算法
阿伯欠我們
(72000 x 當時房貸利率 x 7年 +72000)x 物價倍數=23.3萬
(300000 x 當時貸款利率x 11年+300000) x物價倍數=81.7萬
總計約105萬
而我們應給阿伯
1000萬(房屋現值)x 1/2 =500萬
結果我阿伯都沒出錢還可以跟我們拿395萬.....因為阿姨說房子有增值,但就我的想法增不增值關我阿伯啥事,根本都沒出錢,增值後卻又想來分,跟先前新聞一樣,11位員工合資買樂透中頭獎,其中1位沒跟到,就說我把當時買樂透的錢給你們,我也要來分彩金......
我知道在法律上我阿伯就是有1/2的產權,但實在是太不公平了,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呢?






回覆 Derek 的發言內容:
我爺爺共有三個兒子,其中一人領有極重度殘障手冊此為我父親(下半身無法行動坐輪椅中,且有中風與七 ... (恕刪)
基本上是您叔叔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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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比例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您所述內容該遺囑恐有違反特留分而無效之問題,屆時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仍有可能向受遺囑分配到財產之人請求其特留份分之不足部分,至於是否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須進一步來看被繼承人有無其他財產及其分配情形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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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
1. 我鄰居王阿伯和他的弟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之前雙方請代書來測量,依各自謄本上持分比率測量後,豎起圍籬作區隔各自耕種,在實測圖上有寫明各自持分的面積比率,實測圖並註記:甲地由王阿伯繼承取得,乙地由王阿弟繼承取得,兄弟並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保留。請問這是分管協議還是分割協議?
2. 鄰居阿伯因年事已高無法繼續耕種致土地廢耕多時,近日他回田裡發現田裡進出口處堆放廢棄物、鐵片木頭及木柴堆,一問是弟弟放置的,阿伯叫他弟弟清除,弟弟說這地還沒分割是共有地他可以放,而且你現在不住這裡他當然就可以放置雜物。請問進出口處可以堆放物品妨礙進出嗎?王小弟所說的對嗎?
3. 兄弟經過一番爭論後,王阿伯把木柴丟回王小弟家門前的空地,王小弟拍照存證表示要告王阿伯,請問這是甚麼罪?
4. 王小弟不甘示弱將木柴丟回去,並推王阿伯還好王阿伯穩住沒跌倒,王小弟看王阿伯沒跌倒順手拿起木柴作勢要打王阿伯,並說:『我配你,今天我這條老命不要了,我配你』,王阿伯說:『買配舍,我條命格卡老』,請問王小弟算恐嚇嗎?
5. 王小弟說:『你老番癲,當初我ㄟ柴放那你共好,現在又反悔』。王阿伯:『我沒答應,而且出口給我躉甲安奈,我買安奈進出』。王小弟:『你小人,共話沒信用』。王阿伯:『我沒共』。王小弟:『沒共,出去給車撞死,你叨規家伙死甲沒半隻』。王阿伯氣急敗壞的回家,至今不敢去田裡怕被打死,也不敢騎車心理上有陰影,請問這算污辱及恐嚇嗎?當時現場只有他兄弟兩人,王阿伯可以告對方嗎?

您好:
請問我先生在結婚前曾經因為幫朋友擔保而拍賣掉二間房子,但是這幾年陸續會有一些自稱是債務公司的打電話找先生償還欠銀行的餘額,先生最近又為了婆家做了一筆擔保,因為很煩惱,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所以想請問律師先生您幾個問題好嗎?
第一:房子拍賣了,錢都銀行拿走了,當時銀行也沒有說沒清償完之類的,為什麼還會有餘額未還的問題呢?
第二:銀行真的會把為清償的債權,授權給這些債務公司催討嗎?如果再打電話來,我們要如何處理呢?
第三:如果先生真的須要償還這所謂的餘額債務時,他的名下沒有房子,及存款,會不會日後扣押我名下的房子和存款呢?
第四:因為房子及存款都是婚後共同存的,請問我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嗎?
第五:請問現行法令,夫妻財產是共有還是分開,還是須要到法院公證才是分開呢?
第六:先生剛和婆家擔保的貸款,如果婆家不付貸款時,先生又無力償還是銀行法院會查封我名下的房子及銀行存款嗎?我要負連帶責任嗎?
以上幾個問題,請律師先生為我解答好嗎?我真的好煩惱不知該何是好?




各位律師好:
我鄰居阿伯和他的弟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那筆地分成三小塊,三年前請代書測量土地後,代書畫一張實測圖,圖裡分成甲乙丙三塊地並記載土地面積,實測圖裡附註:甲地由王一繼承取得,乙丙地由王弟繼承取得,兩兄弟並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保留。鄰居阿伯因年事已高無法繼續耕種致土地廢耕多時,近日他回田裡發現一堆廢棄物、鐵片木頭及木柴堆,一問是弟弟放置的,阿伯叫他弟弟清除,弟弟說這地還沒分割是共有地他可以放,而且你現在不住這裡他當然就可以放置雜物。請問實測圖明確區分畫圖標示土地,兩兄弟並簽名蓋章,是不是所謂分管協議?如果是有效力嗎?王阿伯要怎麼處理才能讓他的弟弟將雜物清除呢?王阿伯可以將弟弟的雜物當成廢棄物處理嗎?懇請各位律師能幫忙想辦法處理,謝謝!


各位律師您好:
1.案由:分割離婚後共有房產(我與前妻各持有二分之一),對方無法溝通.....
將此價金平均分配共有人...公開變賣過程中..我也可以買回....
對此了解實際流程與作業方式的律師...煩請留言!
請告知大約律師費用與裁判費用等.....(需要打幾庭就可以判決下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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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按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 七月二十三日 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二、
惟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並未規定可溯及既往,對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發生之事件,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適用該規定。此類事件,於第三人拍定之情形,仍應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以期民法修正增訂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前後所持見解一貫。


您好請教繼承相關問題如下:
因祖伯父與他人(以下簡稱某甲)共有土地,但祖伯父於大正11年及行蹤不明,無結婚也無後代,某甲於民國102年因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而聲請死亡宣告,於民國102年4月22日確定宣告死亡日期為民國34年。家屬於5月底才經由區公所通知領取死亡證明。
請問:
1.我們是否有祖伯父土地的繼承權?(從戶政調出的關係圖如下)
2. 我們之後在調閱祖伯父的土地時,發現此系爭土地為未分割土地,某甲及祖伯父各占1/12,另有其他所有人,某甲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是否會影響祖伯父的土地所有?會對我們有甚麼損失嗎?
曾祖父(大正7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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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1年行蹤不明,
於民國102年宣告於民國34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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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民國88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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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與前夫離婚時法院的調解筆錄上記載前夫有探視權,且每月需於10日前匯特定金額給我,若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期間視為已到期,我的問題是:
1.最近一年多前夫常找他姊姊來接送小孩(前四年都是前夫自己來),但後來發現有幾次前夫姊姊並沒有將小孩送至前夫那,而是自行帶小孩出遊,請問我是否可以拒絕前夫姊姊來接小孩?
2.前夫姊姊是否構成拐騙小孩的行為?
3.原調解筆錄約定晚上7點前要送小孩回來,但前夫以之前工作為由,要我延到8點,但現今他已換工作,且其間我們也未做任何書面約定,是否我仍可主張要求前夫7點前需將小孩送回?
4.離婚至今六、七年,共有5次延誤匯款的記錄,其中至少三次有打電話詢問前夫何時會匯款,但皆招來一頓惡罵,如果現在要申請強制執行還有效嗎?
律師您好!請問:我的弟妹的公司最近幾天因經營及財務問題,董事長無預警出境留下公司銀行債務包括地下錢莊欠款.公司總共有3位董事及1位監察人分別持股為董事長(落跑的人)-178萬股,我弟妹31萬股,另一位董事1.1萬股,監察人30萬股.因為董事長為我弟妹的堂姐,且弟妹也在該公司任職財務方面職位,公司也有向銀行借款.更糟糕的是也向地下錢莊以公司名義借錢並且我弟妹也幫忙背書了近700萬.現在負責人跑了留下我弟妹及其他2位股東(其中一位持股1.1萬股的還是負責人親弟弟).現在我弟妹月底即將生產!現在不知所措!擔心害怕的要死.一直想尋短!因為我們都是受薪階級生活普通無力幫忙!想請問律師大人我弟妹在公司部份需負擔什麼責任?另外地下錢莊部份是我們最擔心的!一個孕婦是經不起的!更何況我弟妹也是受害者.錢都給負責人給花掉了.她只是因為是自己堂姐且為同公司董事而幫忙在地下錢莊本票背書!請問在地下錢莊部份我弟妹背書要還錢嗎?如果要的話可以跟他們商量就我們可以負擔的部份我們有誠意解決!如果不行時當地下錢莊找上門時我們該如何自保!或該向誰或政府機關求救(居住地為高雄)!因為此事發生時我們考量到我弟妹除了快臨盆外還有1個2歲多小孩,所以她就跟我弟辦理離婚.想至少還有1人可以不用受到牽連來撫養小孩!請問這樣可以嗎?
跪求各位律師大人幫忙解答!謝謝您!






1.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沒有規定的事項,不生票據上的效力,所以這樣的記載是沒有票據法的效力的,本件建議您可以書立分別借據、本票各乙份的方式來辦理,此種作法在銀行貸款也很常見,您可以參考看看。
2.目前名下有財產,不代表未來出狀況時名下仍會有財產(沒有脫產)可供執行,重點還是有沒有提供物保(不動產抵押等)或人保(保證人),本件您得評細借,、保人之資力和過去的信用狀況等自行判斷,這不全然是法律上的分析。
3.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除非其配偶有擔任保證人,否則是無法對於該配偶要求負擔此項債權之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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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好意思...我也想來求救... 是關於商標法..
我在拍賣上兼職賣東西,其中有一部份是三麗鷗(hello kitty及懶懶熊)的商品,
上星期警察帶著一疊文件及搜索票來我家搜, 帶走了一些三麗鷗的東西,
然後我也跟去做筆錄.
清點後,一共有191項商品. 其中有近100項是小木扣及小胸針, 一個才賣20元.
做筆錄時,我跟警方說我是兼職做網拍,平常在上班,我有2個女兒.
因為女兒及親友喜歡,所以平常都會加減買,日積月累下來...東西太多,
才想放上網拍賣看看...順便貼補家用.
(賣場上主要是賣其它雜貨)
不知道以我被帶走的數量, 會不會被判很重?
警方說做完筆錄就是等檢察官傳喚了, 請問現在我該做些什麼或準備什麼資料嗎?
PS:我已經把網拍上的三麗鷗商品下架了.
王櫻珊 上.


王櫻珊女士您好,
1. 倘若您販賣的是仿冒品, 刑事與民事責任如下,因為本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三麗鷗無法撤回告訴,請謹慎為之避免留下刑事案底:
1.1 刑事
倘若是在"明知"的情況下販賣, 按照商標法規定販賣仿冒品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1.2 民事
損害賠償的計算:按照商標法的規定,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為: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填補商標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因此,商標權人於查獲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行為時,就有可能擇其中最高額請求損害賠償。
1.3 律師建議
倘若所販賣者為仿冒品, 您的情況在民事上應該試著與對方律師達成和解, 刑事上要證明並非明知販賣的不是真貨。因為本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三麗鷗)無法撤回告訴,建議在警察局或檢察官偵訊時,由律師陪同到場,並且由律師補充訴狀並且幫助您陳述,以及與對造斡旋。以免因為省一些小錢,反而留下刑事案底的遺憾。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 請不吝致電0973162871, 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亦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每週二晚上免費法律諮詢歡迎預約)。
戴律師敬上
若您覺得上面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


本件您可以參考一下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原則上法律所規定共有物裁判分割之方式並不僅有變價分配這一個選項,而包括以下四種方式都是法官可以採行的,所以如果本案進行訴訟而令尊不同意變價分配的話,則應設法提供其他合理的分配方式供法院參酌。
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因此在行使優先承買之前的階段還是以價高者得標,若是共有人以外之人來買受,而由多數共有人出面要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的話,則是以抽籤來決定。
共有物裁判分割之方法:
1.原物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
2.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
3.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
4.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
民法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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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轉載淘寶網上的圖片和標題於網拍上
款式很多 但並非每款都是NEW ERA的商品~
這幾天NEW ERA的廠商帶著保智大隊來我家
我網拍都是買空賣空.有人下標我才訂來轉寄~所以家裡並沒有囤貨
但是警察查扣5頂我弟本身在戴的帽子(弟弟帽子也是我幫他買的)
總共有10頂左右帽子~但廠商和警查只拿了這五頂
而這5頂款式我也有刊登.只是在網拍上未出售成功過~~其他沒拿的也是有刊登!!
請問做筆錄時我說出是否會有緩和或影響案情發展?
我不曉得刊登的NEW ERA是商標~一直以為是那個帽型就是叫NEW ER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偽造文書及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罪,仍須以故意為要件,所以您要朝非故意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