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一、公有土地若仍為公用而未經廢止變更為非公用,或本屬不得為私有者(土地法第14條),即屬不融通物,無從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二、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占有人也只是依時效取得規定獲得一「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況且,如待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提起訴訟後始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則法院在審理中將不會參酌該登記請求作為占有權源。
三、至於違建部分,假設您是在台北市,既存建物會被拆除的原因並非有無建照,而係「占用市有土地,經核定優先拆除」(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
結論:
1、請先釐清該土地是否仍為公用狀態,或為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土地,若否,
2、在市府起訴前向地政機關請求為地上權登記,以對抗後續訴訟。
3、以上僅就法律方向提供意見,因關乎重大權益,仍建議備妥資料與專業人士(律師、地政士)洽談,以免遲誤時機。
馬偉涵律師 敬上

律師您好最近新購屋於台中市區住商混合大樓的頂樓,購屋時已是第三手承接,房仲告知於第一手屋主時即違建一樓梯間至屋頂平台,於平台設有約90公分的矮牆,有部份鐵皮屋頂,但除了樓梯間外四週矮牆都沒有封住是透空的,矮牆出入口亦無阻隔其他住戶進入的門扇。此大樓建築完成日是民國82年,但不知第一手屋主是何時建造此違建,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有說明未收到過拆除通知書。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1.新上任的委員會主委強制要求我們拆除違建部份,否則要依大廈管理法驅離我們不讓我們入住,他們管委會可以這樣做嗎? 2.我們可否儘拆除樓梯間突出物部份,還是必須全部拆除? 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七項:違建部份於土地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的現況未勾選是或否,我們可否根據此點要求前屋主拆除既有違建物? 4.又或是否可向前屋主求償,但前屋主已搬到國外,當初由他弟弟為售屋的委託代理人,是不是就無法向前屋主求償了呢? 5.如果能提起求償,到拿到求償費用會耗用多少時間?
請律師幫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時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朝瑕疵擔保之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法律問題請教, 請不吝解答, 感激不盡, 叩謝.
問題1: 二樓原屋主加蓋頂樓及後方廚房, 數年後往生, 房地產由兒子一人繼承, 一樓土地共有人應以誰為被告向法院請求拆除頂樓違建及後方實質違建? (我是以謄本登記上之所有人為被告(即兒子), 法官暗示我一定告得成, 只是告錯對相, 是否應寄陳情狀, 更正被告為遺產之繼承人, 管理人, 使用人, 占用人?)
問題2: 二樓加建至三, 沒有室內梯相通, 沒有出租, 有稅藉資料, 無合法權狀, 無門牌, 只有室外梯通往三樓. 如果有室內梯是屬二樓所有, 二樓與三樓沒有室內梯, 三樓算是獨立戶, 法官又暗示我. 想請問室內梯 與 室外梯 在違建法律層面有何不同?
一樓是法拍屋為第四任屋主. 二樓沒有買賣過, 是兒子繼承而來. 其母親在世時曾與第二任屋主在85年間簽立頂樓分管合約. 本人主張大法官349解釋令, 對善意之第三人, 分管契約不發生效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占用共有部分,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對方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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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有侵占您租金收益之行為,可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可再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侵占告訴;又關於共有土地,您可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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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行為依法都是要由建築師設計簽證、營造廠施工。
申請建照可以自己跑,但幾乎沒有,多委託建築師簽證及跑照,因:
1.程序比較複雜,各縣市內規各不同。
2.執照分為拆除執照、建造執照、使用執照,而且跑照程序、審核單位皆不同。
3.審建築圖時,需專業人員在場解說法規。
故您或可在區分所有人會議上,建議管委會委託建築師事務所幫忙聲請相關執照。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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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執法情形或許有所爭議,但以此請求國家賠償有所困難之,您應加以考慮是否花費此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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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合約書上沒有寫有二次施工問題,有附上室內施工圖和坪數,結果現在因為二工問題導致室內坪數和合約載明的不一樣,已經和建商解約請問可否再要求仲介退還仲介費?
您與仲介之契約關係存在於居間媒介,是否與建商解約,無一定之關聯性存在,即使與建商解約,亦不得以之作為與仲介解約之理由,除非仲介基於服務,願意自願退費,否則若提起訴訟,成功機率不高。
2.如果仲介因為沒有簽仲介約而不願返還仲介費,小弟該怎麼辦?
3.因為當初是用銀行匯款所以都有匯款記錄,小弟可以主張這筆錢是匯錯(仲介不承認這是仲介費)沒有對價關西,要求對方返還嗎?
您欲主張為匯錯,請求基於不當得利返還,您須提出證據資料,且考量相關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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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以一宗土地申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建造執照後分割成8筆土地,並於7筆建物+1筆警衛室完工後向所在地政府相關單位申報推舉社區負責人,申報備案核可。申請之區分所有權人為該7戶所有權人。建案戶數為3戶臨街式住店(土地及建物產權獨立,未持分車道及警衛室) + 4戶社區式住戶(土地及建物產權獨立 + 各持1/4分車道及警衛室)。
目前遇到的問題是:
臨街式住店為了將頂樓出租給電信業者架設基地台,所以主張該建物為臨街式透天住店,並未使用到任何共同設施設備,並提出營建署解釋函第8582176號說明可不受公寓大廈條例規範。
社區其他住戶主張該建案為同一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及施行細則第12條,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並提出當地政府工務課回函:按建築基地為包括供建築物本身所占地面及其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為建築法第11條所明定;旨揭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建築基地為XX市XX段XX地號一筆土地,爾經分割變更為XX段XX地號共8筆,仍應視為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建築基地,仍應就原領使用執照之基地面積與該基地上建築物分別予以檢討。
上述為雙方提出的論點。
該案件如果確認該臨街式住店可以不受公寓大廈條例規範,是否表示該住戶日後可以自由改建.增建呢?
其他住戶是否可以向當地政府提出該建物及所架設之電信機房為違建?因為地坪與建坪不成比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社區仍應成立管委會,並訂定社區規約,規約內並可明訂不得裝設基地台,而臨街式透天若仍有使用到公共區域,仍可以主張受社區規約之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教各位專家,因巷道內道路受到兩違建戶佔用,違建戶是將舊違建拆除後重建新的水泥違建物,見壹週刊662期第026頁,如今市政府以拆除經費被市議會?除為由,草草了事,說已列管辦理中,有拆除過一次,但只是演演戲,兩戶只是各自牆角拆除小角,草草了事,如今也已修復完成,監察院也陳情過了,如今違建依在,有鑑界過,有人告訴我,只接對違建戶提告,維護我們的權力,巷道是違建戶的正後方,是超過15年以上的即有巷道,尚未都市計劃,巷內有四戶人家,違建戶是100%利用它們的土地,後方沒有預留1.5米防火巷空間,請問有專家可否幫我們,如何訴訟要求違建戶拆除違建物,若要提告,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在此先謝謝了各位專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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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是違章建築根本沒有所有權
不可能被拍賣的
所以你應該要搞清楚狀況
至於拆屋還地恐怕很困難
因為蓋這房子當初是兩個人同意
房屋是合法占有的
應該要思考其他解決方法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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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得否請求拆屋還地,構成要件為所有權人外,需對方為無權占有,若對方為有權占有,所有權人亦無法請求拆屋還地,是應視對方是否為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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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因老父仙逝本人繼承該房屋,3樓見本人年輕可欺,本人日前收到法院調解通知,原來係3樓鄰居以3樓前後陽台漏水,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指因其前陽台漏水,要求本人容忍其進入、使用本人4樓房屋,而本人不得拒絕(聲請狀指其家漏水「僅能」從本人房屋進入)又指其後陽台漏水,指本人5樓建物係違建,應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部分」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7條規定,不得拒絕其進入、使用。
然本人房舍及5樓建物均已30年以上之老舊公寓(建物)是否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又5樓建物鄰居皆知本戶占有使用已逾30年以上,本人房屋並未漏水,又如何能證明「僅能由」本人房舍及頂樓建物進入才能達到檢修之目的一途?本件協調聲請3樓住戶係「醉翁之意不在酒」想藉合法的法院協調結果,達到合法行使5樓堆放雜物及大型廢棄物之目的,協調勝了有法院判決勝訴效果,輸了對他也亳無影響,顯然有高人指點,本人年輕學識淺薄,想請教律師在協調會上應如何攻擊防禦,及注意有何陷井,才不會讓其奸計得逞,維謢自身權益,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情形仍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雖然您違建可能列為緩拆,但仍不影響提他共有人使用之權限,若對方提出所有物返還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似對您不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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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對方顯無調解之誠意,您亦須先提出相關鑑定證據資料,證明損害為對方所造成,再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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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調解基本上對方是不會理你們的
建議你要告上法院比較妥當
並且聯合其他受損住戶一起
這樣力量比較強
你們可能要先請人來看
這裂痕是否為新生
是否因為對方建築房屋所致
你們必須舉證因果關係
這類案件建議要找律師協助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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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住宅是3樓透天...因為一開始4樓前面已經友做一個屋型陽台(從一樓看是如此)..所以4樓一大片陽台..日曬雨淋地板開始龜裂所以搭建鐵厝..請問這樣是否有違建?
由於一開始小弟就不想超過跟鄰居的中間那界限...有盡量叫施工人員不要超過那中線...柱子是立在我的地板上...不過為了不讓矮牆滲水進來有鎖L型鐵片在上面..顧慮螺絲鎖下去旁邊會生鏽所以鐵片有超過那中線..然後旁邊有用塑力康黏好...
問題來了...我上去水塔的地方看到他們把鐵片整個給我撬起來..然後我拍照問...說我超線佔到他家的地..這樣算是惡意破壞嗎?
我說會上去剪掉超過的...不過他要先把我打平..但是上去看他沒辦法把之前的復原...這可走法律途徑嗎?或者到警局備案?
如需照片鑑定小弟可補上



一棟七層樓之建築物,於84年底交屋時即已加蓋8.9樓,因鄰居之間有糾紛,遭其中一層住戶舉報違建,現七樓住戶欲請整棟樓之住戶簽立「頂樓使用同意書」,同意由七樓所有權人管理使用違建,並支付部分對價,該部分內容係七樓住戶在84年底交屋時即已和前手約定成立,現在又要再做追認。
同意書內容還有一條是:該棟住戶如將不動產出售,需告知後手已簽立了頂樓使用同意書,而後手不得再向七樓所有權人主張任何權利。
我想請問在法律上,若全體住戶都簽立該同意書是否就不用拆除違建,而前手簽立分管契約後,後手是否就真的不能要求拆除違建。
又我們現在若簽立了這份同意書,未來該房子若因違建而產生問題,後手找上門來的話,我們是否要負法律責任呢?
謝謝





您好
如果沒定期限可以發函隨時終止
這沒有罰則問題
但你可以報請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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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突然收到台南市政府來函通報,建築物經查報
為違章建築,想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1.建物為84年以前購買的台南市五期重劃區內公寓大廈1樓,本週收到通知違建情形:擅自於公寓大廈1樓屋側法定空地上增建程一層磚造屋之構物。
2.請於一個月內委託建築師向本府提出申請取得建物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手續不合規定者,蔣依建築法第25條、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
3.台端對於本處分如有不服.請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出訴願。
4.目前該社區有三戶接收到通知,據私下了解為社區住戶通報,該社區住戶關係不佳,常有住戶不合之狀況產生,是否自行拆除一塊讓市府可以交差或是有何方式可使其就地合法化呢?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實務上若有您提示之問題,您可委請土木技師到場查看有無影響結構安全並出具報告,通常工務局看到報告後,暫時不會去拆除,然若第三人持續通報,工務局還是得做出拆除之處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該鄰居之相關言論進行錄音蒐證,若有公然侮辱之情形,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再者,違建部分若為二十年前之老舊違建,原則上工務局不會對之進行拆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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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跟我們簽約的是二房東,(當初並不曉得,是簽完後才知道)
因為我們是在東區開店,當初簽約本來是要簽兩年約,但二房東說他們要切期合約,所以要我們先跟他們簽半年的約,等約到期才要簽兩年的約;誰知道近期約已快到,二房東才跟我們說大房東不再續租給他們,現在只能讓我們自己跟大房東談,而大房東已經被房仲洗腦,原本租的價格十萬,現在說要漲到十五萬或者更多,但我們初期所投資的裝潢等等一堆已花將近百萬了,這些都是帶不走的東西,難到我們只能任由大房東跟仲介宰割了嗎?!
PS:因為我們店面一部分算是違建的(當初是二房東承接時所建的),如果逼不得已,我們能把違建的全拆除吧!! 等到他們如果有動工,我們可以通報違建要他們拆除嗎?!



委託 **房屋買房,關於合約內容有爭議如:不動產說明書營建署違建查詢專區網頁列印下來之頁面,顯示**地址(無違建),另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漏水選項勾選無,違建只有寫陽台,無勾選夾層,附件違建查報專區網頁列印文件無違件實際上陽台及夾層皆違件,漏水及違建均未未告知,而本人委託兒媳與仲介在103年3月間在台北市消保處協商,向該仲詢問為何不動產說明書會有誤植情況,以及關於漏水及違建都未告,也沒詳加調查, 仲介回覆說,夾層違建,明眼人都可以看出來,你怎麼會不知道呢?漏水問題只能和前屋主協商,仲介無權干涉,我向仲介請求代為向前屋主要求賠償,仲介全然不理會,漏水部分交屋時前屋主及仲介允諾一定會修復,至今已過1年仍未處理,該如何求償?
因為貸款有問題導致未能如期交屋,賣方向法院申請我要給付她延遲金,約20萬
兩件是否能在開庭(簡易庭)時同時審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有不實之陳述,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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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夾層雖然一望即知,但是若不動產說明書為載明夾層部分係違建,買受人仍有可能會誤以為該夾層是有經工務局申請許可之夾層,故仲介或出賣人不得以此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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