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應請代書將代書所言註記於買賣契約,並委請賣方簽名擔保負責,若日後有損害,方有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是情是這樣的,
我阿嬤及小舅住在這塊土地及房屋都是祖先留下, 因此都超過 50 年以上了,
但沒有土地權狀, 土地是以前早期 24 分 (24個人名字) 的時候留下的,
但有房屋權狀
民國 88 年我大舅回來蓋房子, 拆掉了我阿嬤一邊的舊屋
當時並沒有申請建築使用執照就蓋了 3 層樓的鐵皮屋
去年 2014 年大舅買了土地權狀, 但重點是不知買在哪塊土地
也不是買在現在住的房屋底下的土地 (因為這村莊土地都是以前 24 分的時候所留下)
但因為我大舅跟他老婆長期 (10多年了) 用精神及行動不斷騷擾我小舅一家人及阿嬤
(包括破壞大門, 敲破車子前檔, 破壞監視器, 公用走道故意用空紙箱等雜物堆, 造成要過很困難, 幾乎要橫著走過, 公共大門門鎖被換掉, 小舅一家人很怕萬一火災時, 逃生會受到阻礙, 及做勢打人, 等等事情..)
因此我想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們幾件事:
1. 大舅的房屋民國 88 年沒申請建築使用執照 (沒房屋權狀, 土地為祖先留
下 24 分也沒權狀, 但去年大舅有買這村莊的土地權狀, 只是根本沒載明買
在哪塊地, 地號多少)
這樣的房屋是否構成違建? 提報違建後拆除或罰款機率高嗎?
若我們去提報違建是否會影響到我小舅一家人的房子 (小舅房子有權狀,
土地為祖先留下 24 分沒權狀)
2. 當初大舅回來蓋房子時, 有簽切結書, 內容有載明公共走道, 空間, 大門是
大家使用, 但如今大舅跟他老婆蓄意將公共走道占滿一堆空紙箱,
雜物, 廢棄的熱水器, 水桶, 空籃子, 掃把, 廢棄洗衣機等其雜物,
公共大門之門鎖故意換掉, 且不給小舅一家人及阿嬤鑰匙
這樣的話我們可以告他們什麼呢? 可以依據什麼法源來解決這件事呢?
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發存證信函通知為瑕疵,並限期請求處理,違建瑕疵無法解除契約,但可主張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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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先看對方到底告什麼,再來進行防禦,且也要看您們的違建形態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待收到對方起訴狀或開庭通知書後,考慮委任律師撰擬書狀為您辯論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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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知道加蓋是不好的行為,但我還是想請問一下。
我們家是住在新北蘆洲
結果鐵門拆了,他還是提告了。
在提告之前,他寫一個單子跟照片貼在寄信箱上面。
那個單上寫,他跟我們說很多年,叫我們拆除,我們卻不拆;但是他是這幾個禮拜在那說。
有拍照片,拍我們家那時候加蓋的照片。
聽說總共有30幾張,前幾個禮拜在我們家附近很大聲的在那對我們說:你懂不懂法律,我有認識的,不拆我會告你們。
然後我們照他單子上面拆了鐵門,沒有阻礙逃生的問題。
但是他還是提告了。
關於加蓋的是,之前我們家有發生漏水問題,是同一棟的鄰居所跟我們說的。
這問題,鄰居跟我們說之後,過幾天我們馬上請人過來解決。
前陣子有人通報我們家違建,他們那有請人過來看,然後他說沒關係。
所以想請問這問題怎麼解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與您協調處理,關於解約之部分,因非房屋結構安全重大瑕疵,無法求解除契約,但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建議以協調處理解決似為較佳,若貿然提起訴訟,不見得對您最有利,且所花費之訴訟時間費用成本,亦不一定划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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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以協商為主,並將雙方協商結論增訂於契約內,以利將來主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想請教
我家對面是違建鐵皮屋,最近租給鐵工廠,鋸鐵磨鐵每天都很吵,而且還從事焊接,向市府檢舉噪音、無工廠登記、違反土地使用區分等等,稽查無工廠登記的經發局調查後依"未達到101年12月13日經濟部頒訂「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廠房面積150平方公尺及電力容量熱能75千瓦,非屬應辦理工廠登記之廠商。"結案。
1.請問一定要150平方公尺及75千瓦才算嗎?若廠房面積未達150平方公尺但電力容量超過75千瓦不算嗎??
2.如果未達「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的工廠政府真的就不用管嗎??對於這類工廠還有何漏洞可以檢舉?除了工商輔導法以外沒別的法可以管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合約條款除非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法律強制制止規定外,若雙方基於任意性同意之下,若要解釋為無效,需有無效之規定;若有坪數短少之瑕疵,可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若欲全部解除買賣契約,需有結構安全瑕疵之合法解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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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這個案例是一棟超過30年的5層樓公寓,1樓佔用全棟住戶之共有地搭設違建並出租(持續約30年),若被其他層住戶提告"侵占"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問:
1) 就"侵占"而言, 若事實(違建且出租)於30年前即成立(之後並無任何"侵占行為"之擴張), 是否就刑法已過法定追訴期(10年?)而無法成立侵占罪.?
2) 關於"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民事賠償若判決成立, 依法賠償金範圍年限僅為5年(非30年)?
3) 續2, 此所謂"租金"是否僅就土地(不含地上違建)而論? 而不論此違建實際租金為何, 其所謂"相當租金"之定義是否即依照土地法,以公告地價總額年息之10%為上限?





各位版上的專業律師您好
我跟一個建商再今年二月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近兩日詢問坪數是否合法他才得知當初簽的坪數是他所謂的合約坪數,不是合法坪數,友人說有些面積不會登錄到權狀內,但這些當初建商都沒有說明,後來去看得契約中第三條
『
第三條:甲方預定本戶之房屋面積共約64點97坪(上開坪數包括使用面積,含室內、陽台、平台、花台、梯間)
房屋面積以完工後,地政機關複丈並准予保存登記之面積為準。若因法令規定未能登載於房屋權狀之面積,則以建物登記謄本為準,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時,應就超過或不足百分之三以外之部份,按房屋成交單價,買賣雙方相互補貼價款。
』
因為建商之前在問我們後面空地有沒有要二次施工,要另外簽約,從頭至尾也為提及前面主建物有違建部份面積,朋友說這邊容積率大概只能蓋到43坪左右,就算用其他設計,也不可能那麼多,會造成權狀坪數大為短少,影響到銀行貸款,並有違建責任風險,但建商的確沒有告知,也未曾請我們簽署知曉房屋某部份是違建要我們風險自負的免責書,請問我們有辦法主張對方故意隱瞞而主張解約或價金減少嗎?感謝各位版上律師回覆,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解除契約之部分,若未涉及結構安全重大瑕疵,除非有特約約定,否則尚難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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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要旨:「公共設施,原則上需為供公共使用為目的之公物,始足當之,如性質上並非供公共使用之目的,而係供機關內部使用之設備、器具等公物,除非該公物具有對外之開放性,並有造成不特定之人民受到侵害之危險,已產生對外之公共性質,始例外認為亦屬公共設施以外,單純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自非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 宿舍非供公共使用,只是供機關內部使用之公物,不具有對外之開放性,非屬公有公共設施之範圍,但可依民法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規定向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請求損害賠償,採推定過失責任,若無法舉證免則就可以請求。 另外,除非依大法官釋字第469號揭櫫之保護規範理論,認定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才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請求國賠。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維修金額不高,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成本,提起訴訟請求,再者,車子亦有折舊之問題,超過五年以上車子折舊殘值已近乎零,即使對方真的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折舊後,賠償金額亦不會太高,不見得真的划算,應加以考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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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關於桃園地區民國83年前違章頂加,有法可以提民事訴訟要求全部拆除違章頂加嗎,含前屋主所留違章建物?
事由: 屋齡約35年左右,原頂加(3F)屋主已搬走去年新屋主搬來,大肆頂樓加建鐵皮部份經檢舉現屋主擴增鐵皮已拆除,確保留加蓋的鐵柱若上法院訴訟有辦法全拆83年以前違章嗎?該違建約大概20年左右,無法佐證日期了~
一.該頂加早期沒有經過1F與2F同意因新屋主整修太超過,我們才決定提出告訴拆除頂加二.前屋主加蓋部份該違建已留25年了,有辦法訴請拆除嗎?可能是83年以前違建三.新屋主頂加增修1.前屋主違建內,弄成兩間獨立套房(有鑽馬桶洞)2.有自行拆除擴建鐵皮部份,但柱子保留後續可能再擴建之餘上述問題,能要求民國83年以前緩拆違建全數拆除嗎?違建在桃園,也有通報列管!

您好: 我想請教關於已劃入都更之持分共有土地,共有人之權利義務相關問題。 家父在此土地持分比例占約百分之一,與其他約數十位共有人共同持分;惟六十年前祖父在此土地上建屋,於二十年前燒毀,目前廢墟仍有磚牆(廢墟所占地坪大於 土地持分)。近日因擔心雜草蔓生、廢墟髒亂被環保局依廢棄物管理法開罰,因此對原屋及其庭園範圍進行清理,樹立圍籬並設大門上鎖(廢墟之磚牆仍保留)。因為鄰近居住之共有人看到我們清理廢墟環境,跑來主張他們對此土地亦有使用權利。 問題如下: 1. 家父是否有權對燒毀屋進行修繕,恢復為燒毀前狀態? 2. 以我們的情況,在此共有土地上的房屋狀態(完整、半毀、全毀),是否影響都更時能分配到的面積或其他相關權益? 3. 由於數十位共有人分居海內外,事隔多代,難以連絡完全。在未獲全體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我們是否能援引民法第820條對此土地設圍籬以免第三者進入使用 (倒廢棄物、停車甚至設違建)? 4. 若我們無權設圍籬,亦無力天天巡查該土地,要如何保障自己免因第三者入侵造成環境髒亂,而遭環保局裁罰? 感謝您費心閱讀我的提問。

你好:
建物因為失火焚毀,已經喪失遮風避雨功能並達一定經濟效用的話,建物因為事實行為而滅失,你們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1條規定辦理消滅登記。若原本就是違章建築,所有權就會喪失。 你們要新建要依建築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建築執照才有辦法建築,否則為成為違建,即報即拆。 土地持分可以參與都更,依權利變換分配土地及建物,現存地上物樣看都更實施者是否願意依都市跟新條例第41條規定提出處理方案。 他人對於共有土地之侵害可依照民法第821條規定,由任一共有人主張權利即可;但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條採多數決,還是要經由其他共有人多數同意。你所述之情形還有其他共有人住附近,除分你們有分管契約存在,否則你不能阻止他們依照應有部分使用土地。 可以蒐證何人丟棄廢棄物,向環保局檢舉,雜草部分要自行清理。
家裡有一塊農地出售,雙方在簽約前,仲介與代書已告知買方,我方將辦理農用證明,因此有違建及不符合農用規定的部分將會拆除.雙方合意後簽約,我方亦取得簽約訂金.惟將拆除之範圍仍未確定,並未列入買賣契約中.
之後申請鑑界時,買賣雙方及仲介,代書都到現場,鑑界完成後,買賣雙方都在鑑界結果簽名,未提出異議. 同時,區公所地政科到場履堪,說明農地農用必需拆除的範圍,包括一倉庫及廢棄的?所,買方當時亦同意拆除,惟仍是口頭同意,並未在買賣契約書中,鑑界後我方亦已收取第二期款.
然而,在買方付了第二期款之後三天,突然傳真一份要求我方不得拆除違建,否則將告我方違約. 買方寄來存證信函中,說明將依買賣契約書中第八點現況點交提告.但在契約書其他條款中,也有?明賣方將辦農用證明,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請問: 若我方拆除違建辦理農用證明,對方依"現況點交"這條提告成案的機率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關鍵在於如何證明您們過程有另行約定過,此部分勢必要要傳喚相關人出庭作證,否則若純依契約內容,則對您們會較不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先確定契約規定中,賣方之義務為何,須交付何種標的方符合契約約定之品質,若您符合契約之規定,即無瑕疵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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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然後在9月時房屋大致完工, 所以可以去提前看屋
房屋位置在2樓
看了之後發現一個大問題, 是當初廣告的2樓格局平面圖沒有提到的
就是因為大樓外觀的設計感, 在大樓的2樓3樓外觀做了一個延伸的設計
而這個延伸, 具體來說可以說是在前陽台的外面再做一段延伸, 往前跟往兩側
也就是變成一的大平台一樣, 如果翻過陽台, 我是可以走到隔壁鄰居的陽台翻進去他家的
這個問題, 在房屋的格局平面圖(有特別註明是2樓)完全沒有畫到這個延伸
另外, 當初去買這個預售屋的時候, 接待中心仍在賣前一個產品 (樣品屋跟房屋模型都是前一個產品)
也就是潛銷 (還沒正式開賣, 就先偷偷賣)
所以不論是樣品屋或是模型, 在買的時候都沒看到
買之後的幾個月後樣品屋才蓋好, 但去看了也沒有看到會延伸陽台的這個問題, 畢竟這個問題只存在2樓跟3樓
也就是我們買這個房屋的當下, 所有的資訊就是平面格局圖以及代銷小姐的資訊, 我最近也用LINE詢問當初的小姐做確認, 確實是潛銷跟她買的(不知道可否當證據)
因為房屋外觀已經完工, 建商不太可能因為一兩戶的反應去改變外觀
而另外做個檔牆要不就是外觀難看, 要不就有違建問題
所以我們傾向解除契約(首選)
畢竟這種情況要自住或是賣掉都是讓人不能接受的問題
有成功的例子嗎? 畢竟對手是建商, 肯定有律師團在standby了
非常感謝您們


方安遠律師 答覆:
你好,關於你的問題可分兩個面向探討:
一、是否構成消費者保護法之廣告不實及廣告不實之效果:
廣告的定義為何?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是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另外,也可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與廣告海報不符,或建築物之外觀、設計、格局配置雖與廣告海報相符,惟與施工平面圖或竣工圖不符,且經建築管理單位認定係屬違建者。你可依上述規定判斷本案是否有廣告不實的問題。
廣告不實之效果: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也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買方對於標的物之瑕疵,視情節可主張之權利有: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限於種類之債)、請求減少價金、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限於賣方有保證品質之約定時)及解除契約等四種。目前關於房屋買賣,法院實務主流見解認為,瑕疵須嚴重至以一般人標準判斷已達不能居住之程度,常見之情形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才能主張解除契約。依你的敘述,主張解除契約獲法院勝訴的可能性應該甚低,請求減少價金應該是較可行的方案。
三、建議作法:
最好能聯合有類似問題的其他買方,團結力量大。步驟上可考慮先與建商協調,如未獲善意回應,可依消保法規定向消保官申訴,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再考慮提起消費訴訟。直接提起訴訟當然亦無不可,但畢竟曠日費時,且訴訟成本頗高,宜慎重為之。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解除契約通常需有房屋結構瑕疵之虞,若無結構瑕疵,甚難請求解除契約,可考慮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屆期置之不理,再考慮是否提起訴訟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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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應先向建議發函請求其解決,若有因此造成損害,則也可以一併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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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民國103年7月底購買已改格局之7房舊公寓(2樓,包含後方2間違建增建),但後續被鄰居檢舉不合法,工務局於103年底要求恢復原狀,想請問下列法律問題:
1.前屋主於交屋現況說明書有勾選[是否有因改建,違建,禁建所生糾紛之情事],但前屋主未告知室內房間是違法的,請問要恢復原狀的費用與責任是否前屋主要負責?
2.103年有請建築師查驗發現結構有安全疑慮(樑柱與竣工圖不符)且有超重狀況,且有告知前屋主,這些問題或賠償前屋主是否該負責?
3.103年底有與前屋主開協調會,因工務局要求恢復原狀的部分暫時未強制執行而未向前屋主求償,但104年8月又被舉報,應該會強制執行,此時向前屋主求償是否會超過民法6個月的期限?(103年底有通知前屋主)



律師,您好~
本人所有座落桃園縣龜山鄉東嶺段地號0875-0000土地(龜山區華美街152號),遭本社區華美山莊設地上物水塔無權占有使用多年(法院已判決確認無權占有)(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也會勘確認並於民國97年7月18日發函給華美山莊違章建築查報單)但至今都未能執行拆除並歸還ˉ。
因本人在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地上物加蓋頂樓並未申請建築執照, 遭華美山莊管委會於民國103年1月23日舉報違建,並經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認定程序違建,,本人也立即申請桃園縣龜山鄉東嶺段地號0875-0000土地(龜山區華美街152號),建築物拆除執照及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 建築執照申請,併0876-0000(龜山區華美街154號)補照申請合併建物容積率/建蔽率,無奈因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八年來都未能執行華美山莊違章建築查報單,致使本人無法立即申請補照申請合併建物容積率/建蔽率,而在104年3月期間被拆除違建部分。
民國104年7月24日華美山莊管委會又再次舉報違建,本人原為顧及鄉鄰情誼,不訴諸法律,無奈被迫多次相逼,為維護相關權益,將訴諸法律來終結無權占有使用拆除並歸還。

因買屋時合約上有標的物現況說明書 裡面在 ”頂樓加蓋使用權同意書” 這一項 勾否。
但此次因颱風吹落頂樓違建加蓋鐵皮屋頂,造成車輛及鄰居家遮雨棚損害,有些住戶意見為7樓住戶為使用者,應該要多分擔一些賠償金額,甚至說賠償要以我們為主,管委會只能協助部忙補貼。
但加蓋鐵皮者為前屋主,我們也沒有買頂樓,且頂樓都是住戶們搬沙發上去泡茶、乘涼、種花、燒金紙、烤肉、開趴……,年輕住戶都知道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有很多人都很明理,知道要按法規程序,但尚有老一輩的住戶說:我們既然購買了7樓就要概括承受!! 要我們概括承受也要有約定使用權阿,但我們並沒有約定!!
請問各位律師賠償責任是管委會、全體住戶,還是如老一輩說的真要概括承受?
另我們在相關條例中找到的都是管委會或全體住戶要共同負責賠償,但面求償的住戶獅子 大開口…除了找里長和調解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未經申請即興建,且為近一年才興建,所以會被即報即拆,救濟可能會是一樣的結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先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若無法調解成功,待對方提告後,再為抗辯,並請求對方舉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你是建築物所有人,民法第191條對於工作物所有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採推定過失責任,頂樓屬於違章建築,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才能夠推翻推定過失責任。 你可以抗辯天災是不可抗力,但法官會審酌附近建築物是否均已毀損,建議你準備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五樓若有侵占公共空間之行為,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之,再針對漏水瑕疵,若有證據證明為五樓造成之損壞,亦可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可考慮先至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之,若無法協調,再考慮是否提告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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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犯失火罪,可以報警處理。
2、可以要求我方車輛損害,不過必須扣除折舊,因此新的零件的部分,必須提出相關單據。

本人最近因向他人購買取得一筆土地,遇到臨地所有權人逾越地界違法建築(此建築屬二次施工之違建),無權占有該筆土地一部分(約4~5坪) ,經多次調解仍不願拆屋還地,臨地所有權人主張非故意及重大過失逾越地界建築,並執意主張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之土地,另外雙方皆是經他人轉手取得,非當時之當事人,想請問以下問題:
Q1:本人依據民法767條提起訴訟是否可以要求對方拆屋還地?對方依民法796、796-1、796-2之規定提出欲向本人購買所侵佔之土地,若在法院訴訟本人主張民法767條無權占有請求拆屋還地,但對方依據民法796、796-1、796-2之相關規定,以相當價格向本人提出購買土地請求,這樣本人是否能在法院取得勝訴機會?
Q2:對於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舉證責人在何方?
Q3:法官會因所占面積比率大小而影響判決嗎?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越界建築是指你與對方為所有權人時
他蓋超過才有適用
如果是你們的前手就已經超過
那根本沒有這適用
你主張拆除是沒問題的
但這案件要詳細看過內容才比較能精準分析
而且要主張非故意也不容易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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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是34年公寓的2樓,後面廚房有自行增建出去,4年前出租出去(合約一年),租沒幾個月後,樓上住戶亂丟煙蒂引起我們家增建屋頂起火,鄰居有打電話請消防局來滅火,火勢不大,損失就是我們家增建屋頂(石綿瓦)被消防水柱衝破一個洞,因也查不出是誰丟的而且損失不大所以我們就自行修復,一年合約到期後房客要求我們加裝鐵窗才要續約,我們就加裝了,後面他又續約二次(一年一簽),今年合約到期他要求我們買床墊給他,因我們覺得這是不合理要求所以就不跟他續約了,他就說我們不租給他,他會讓我們損失很大,交屋退押時他就說我們家廚房後面違建屋頂有失火過,所以要去告我們犯公共危險罪要讓我家後面廚房被拆掉,四年前別人亂丟煙蒂造成我家增建屋頂失火,這樣我們有犯公共危險罪嗎?他告得成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您無須過度擔心,若對方提告,您於到警察局接受警詢或到地檢署接受檢訊時,均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答辯策略與訴訟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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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我的住家是在台北市屬於老舊公寓(約40年)二樓,3~4個月前因為解決外牆滲水問題,因此從頂樓(4樓)以外牆附蓋鐵皮的方式進行修繕(因三樓也有滲水問題),施工廠商建議頂樓(四樓)到三樓以覆蓋鐵皮方式進行,二樓的部分則以在窗戶上緣搭建雨遮的方式(突出牆面約90~100公分),一方面可阻擋雨水接觸二樓牆面,二方面施工廠商可在雨遮上直接進行樓上的鐵皮覆蓋工程,因此接受廠商建議施作。施作牆面位置是在巷子裡。
但日前收到建築管裡工程處的預拆通知單(未訂定日期),告知雨遮為違建,必須拆除(僅拆除可解決);經法規查詢(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六條)後發現二樓以上的雨遮,若不超過60公分,則是拍照列管,但拆除大隊告知此案件不適用此法條,且已呈報都發局,待都發局公文下來就會安排時間拆除。
想請問,是否確實不適用此法條,或者若適用此法條,是否以切除方式將雨遮縮至60公分以內,即可無須拆除?或是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呢?
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該條,以非永久性建材作為雨遮為限,所謂非永久性建材是指「指除鋼筋混凝土(RC)、鋼骨(SC,不包含小尺寸之H型鋼)、鋼骨鋼筋混凝土(SRC)、加強磚造等以外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