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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 103-02-25 18:02

你好~這是我目前所發生的狀況希望可以幫幫忙解答感激不盡

以物易物交換網 是一個可以讓許多家中有不需要用到物品 的人都可以聲請帳號

把家裡用不到ㄉ物品po上去交換 與人換物了幾次感覺還不錯可以物盡其用

但每位換家都有個共通點就是關於我都會註明{換物換出不換回 不喜歡的都是自己在換出}

在本月老公從他上班科技廠裡外包的咖啡吧因為要結束營業 人家給他一台電磁爐   想說家裡用不到po上換物網換出好ㄌ 在19號一位換家向我提問這台電磁爐想與我交換  雙方同意下各換了3樣物品  對方的鬆餅機電燉鍋瑜珈墊 換了我的電磁爐長褲上衣
並約好20號一併以便利店 店到店的方式運送各自在取貨這樣 對方寄給我ㄉ
物品21號我就收到了  因為媽媽需要一台鬆餅機換來了就送ㄌ出去 而對方的
東西因配送問題較晚24日才送達 對方收件後卻說我ㄉ電磁爐不能用瓦數不同是220v的而且是大陸貨頭痛要怎改機 因為我不懂這類問題 想說對方既然不能用我自己提出讓他換回好ㄌ 因為對方住湖口我住新竹我有說待老公要去新豐保養車時 在順路約在火車站 電燉鍋換回電磁爐這樣 但由於我鬆餅機已經給ㄌ媽媽我有向對方說明給ㄌ人無法拿回 但對方堅持全數換回我說鬆餅機真的沒辦法拿回  對方就說不還他所有物品要告我詐欺 每ㄍ換家物品po上去 都是簡單敘述長寬及附上實圖 圖中明顯可看出大陸簡體字一看就很清楚 換物前對方沒提問任何問題看中喜歡就同意交換 而這類問題我也不知道 就這樣交換成功 收到物品後卻堅持說要全數換回 並且我給人的鬆餅機也逼我去要回否則告我詐欺 換物即是雙方同意之下換的 也是她找我換的圖片也是實物沒騙人也看得見是大陸貨上都是簡體字 但他卻說我沒標示清楚而且是大陸貨(有圖為證)  因對方堅持不各退一步非要告我 東西讓她換回他也不要 無奈遇到這樣的問題 不知懂法律好心的人能告訴我 這樣的糾紛會造成什麼觸法的問題嗎??
希望幫幫忙謝謝   以下附上網址雙方換物電器類換物實圖
http://change.e1515.com.tw/Detail.php?ProductID=1909146 (我方)
http://change.e1515.com.tw/Detail.php?ProductID=1756366 (對方)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09: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依您提示情形,您似無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之情形,故即使對方對您提告詐欺,您益無須擔心,可為無罪答辯。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看起來只是單純民事互易的糾紛  而且對方也知道遊戲規則是無法退回的   2.這部分要成立刑事詐欺罪機率應該不大  所以不需要太過擔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陳 103-02-20 18:43

您好:

我於102年12月27日簽約購買房屋契約訂103年2月14日交屋,目前因賣方房屋營業登記問題,一直無法辦理過戶,大約要延遲一個月左右吧,所有購屋款項我都已經付清給仲介提供專戶,依照契約我可以向賣方提出求償,請問????:

一、我要等交屋後再向賣方提出賠償嗎?還是可以請仲介從履約專戶中扣除相關賠償費用退還給我?

二、仲介是否有義務協助處理求償問題

三、或是寫訴訟狀遞交法院辦理

謝謝您 請幫忙一下

可向對方要求遲延利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小陳 103-02-20 18:59

 我知道可以向賣方請求支付延遲交付利息

只是要如何做?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20 19:52

您好

可以先向對方發存證信函請求

若對方還是置之不理

則可以發支付命令請求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審視買賣契約仲介契約,以釐清您可以請求之權利,仲介當然仍有協助處理之義務,而違約金之請求,也無需等到過戶後才能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賣方有違約之情形,可對其提起訴訟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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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龍 103-02-20 17:41

我爸之前有租刮刮樂牌給我前女友
當時她口頭說不會影響到報稅撫養這部分
因為其實我們也不懂就幫她這個忙

現在國稅局要追稅

以上這都不提因為沒有實證不過她當初說稅負責所有稅務問題

但是我們是否可以告她偽造文書侵占這罪名呢?

因為所有到中信拿刮刮樂都需要牌照人簽名委託她去拿她是自己幫我爸簽名然後去拿的

還有即使能證明有租借牌的這動作也只有97~98年可是她99年沒有租的狀況下卻也去拿了這樣是否可以告侵占呢?

另外因為她的店是用租牌方式營業那麼公益彩券的營利變成她的不法得利告贏能經由民事求償這部分要求他補稅金或賠償我們損失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似有可能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對對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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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103-02-14 16:50

您好:
幾年前因為友人欠我錢無法償還,
所以將他經營的網拍轉讓給我經營,
本人於上月收到法院要求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公文,
說我朋友欠他錢要我從他薪資扣款,
轉讓給我後朋友就不知所蹤了,
只是因為他經營了很久,
所以為了確保留住老客戶,
當初跟他說明網路上一切不變,
只是在國稅局有變更負責人名字,
我上月回覆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公文告知此人已經離職,
但最近收到簡易庭的開庭通知,我變成被告了,
上面說我申報不實,
因為原告有打電話到我網拍電話找我朋友,
電話的是我男朋友,他跟對方說我朋友不在,
所以原告認定我朋友還在這裡上班,
但事實上該網拍每個月的營業額只有一萬多元,
我也只是以兼職方式經營,哪有錢可以請員工?
因為怕打電話來詢問的買家是我朋友的老客戶,
所以我們才會說他不在,沒在電話裡強調沒這個人,
想請問:
1.開庭當天我要上班無法前往,可以委託他人前往嗎?
2.我提供國稅局的報稅證明,證明該網拍每月營業額只有一萬多元來證明這樣的收入物無法請員工,這樣可以嗎?
(因為原告一直以為欠他錢的人是我請的員工)
還是律師有建議如何處理較妥當?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4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庭可以請代理人,但是必須是該事務的主要處理人員,且熟悉案情,否則法院可以拒絕。

2、您應該準備ㄧ切可以證明該員不在您所經營的網站任職的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庭可委任律師代為前往,另再提出證據證明您朋友確實無在該公司上班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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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娟 103-02-13 20:36

我是二房東店面有分租給人,自己也有在營業,因時機差長期盈虧無法繼續承租,想提前解約合約載明甲方若不繼續承租乙方時,需於二個月前告知,想請問這樣還要付乙方違約金嗎?

目前已口頭告知乙方要提前解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契約條款如何約定,依您提示情形,您似有違約事由,對方有可能會向您主張違約金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娟 103-02-13 20:02

我是二房東店面有分租給人,自己也有在營業,因時機差長期盈虧無法繼續承租,想提前解約合約載明甲方右不繼續承租乙方時,需於二個月前告知,想請問這樣還要付乙方違約金嗎?

目 前已口頭告知對方要提前解約

要看租約怎麼約定,但一般文具店買的那種租約,應該都有違約金,除非你們當時有修改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的租約如何約定,若有違約金條款,即使符合規定提前告之,似仍有可能須支付相關違約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楠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租賃契約提早終止  可能還要看雙方契約內容之約定 多數租賃契約都會有相關違約金的問題   2.原則上應該都是約定雙方違約賠償一個月租金  這部分你可以先確定合約內容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租約上有就違約金為相關規定,您提早解約即須支付違約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宋大餅 103-02-12 13:04

如題,本身是開小吃店,因為營運已有明顯下滑,且有於三個月前明確告知員工,年前會停止營業,可先行找工作.其中有位員工常常跟我起口角,且常常因此說不做了,影響整個團隊氣氛,假設因此立即歇業,我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明確不給她資遣費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2 13: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無需給予資遣費的終止勞動契約,需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的事由,如,無故曠職或是暴行或汙辱行為等,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於法不符,請詳述所謂的員工做了什麼事情而導致歇業。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0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能不付資遣費,需要是您與員工之相關故約契約而定,員工有無違反相關契約規定之情事,而可不給予資遣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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呱呱 103-02-11 23:44

想請問律師:
甲方跟某公司購買一份專案,內容為每月由某公司匯款支付甲方一定金額為期一年,過程中甲方因個人因素將此專案內容權利義務轉讓給我,後續則由我每月支付他同樣金額,兩人私下簽訂轉讓切結書,但在簽完當月月底時我發現公司並沒有匯給我,仍然是直接匯款給甲方,當時我們兩方都不以為意,但現在某公司停止營業,甲方沒拿到款項,反過來一口咬定當時轉讓給我所以我應該要繼續支付他們款項,想請問這樣我還是需要支付對方嗎?甲方並沒有轉讓完成給我,在判定上應該歸屬誰呢?


另外簽訂的轉讓切結書還附帶一條甲方應遵守保密協定條款,若有他人知悉此事,轉讓切結書全數失效且甲方應負擔我十倍金額賠償。現在甲方把此份切結書影印寄給我家人看,還告知鄰里,想請問在破壞保密條款的情況下,我該如何提出切結書失效的聲明或是可以走什麼樣的法律途徑呢?

先感謝回答,因為此事對方恐嚇威脅已經危害到家人安全,只希望能盡快找到解決方法,謝謝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2 00:1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甲方與您簽訂的債權轉讓是有效的

但未通知債務人僅對債務人不生效力之問題

並無礙您與甲債權轉讓契約的效力

另外在保密協議部分

您可以主張甲違反保密協議

應負違約賠償責任

可以提起訴訟

但由於您並未提供充分的資訊

您的權益有待看過契約內容後方能準確評估

為維護您的權益及提供您更完整的建議

歡迎攜帶資料到所諮詢或新來電諮詢

 1.聽起來有點疑問的是  購買後到底是由誰支付金錢  你敘述的感覺有點問題   2.如果是單純債權讓與契約 只要雙方協議好契約就生效力  不需要書面資料   3.至於第三人因為不知道  所以繼續支付金錢  這部分是屬於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跟你的問題   4.如果有違約  可起訴主張給付違約金  5.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8: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債權讓與契約,雙方均同意,即生效力,若對方違約,可起訴請求相關違約損害賠償,以上仍須視您所簽訂之債權讓與契約規定而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呱呱 103-02-13 12:30

請問一下,下班時間晚上回電也可以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3 12:53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

都歡迎隨時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4: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來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紀先生 103-02-11 23:17

律師好:

有關薪資債權營業稅的優先分配.何者最優先

說明:

雇主歇業積欠員工6個月薪資.公司生財器具被行政執行署拍賣.勞工假扣押進行分配.國稅局被行政執行署通知.而主張拍賣所得之營業稅參予分配.勞工只分配到執行費用.其他拍賣所得皆由國稅局營業稅優先分配.

請教大律師:

依勞基法第28條之明定雇主因歇業等原因所積欠勞工之6個月之薪資.有最優先分配權.請問是否優於營業稅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營業稅之順位,似仍於薪資債權之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陳 103-02-10 20:50

律師大人你好 :

內容是這樣的,我與朋友口頭協議要合夥,公司負責人的名字是他的媽媽(癌症第二期住院中),他是實質的負責人,我只負責部份項目的營運,所有的付款與客戶合約的簽訂等,都是他媽媽的名字。口頭協議時說,我只就負責一個項目的營運,是我4他6拆帳,其餘公司營運的項目,我只提取營業額的5%做為收入。當初擬訂的草約內有競業條款,限制我一年內不得在台南高雄屏東等地做相關的工作(公司設立於高雄),但並沒有對應的補償方式,只有說如違反要賠30萬。但事後開始合作時(去年的三月底),他絕口不提合約,詢問了三次都不了了之,所以最後一個字都沒簽,就開始合作了(我從中部搬家到他家透天的4樓,他無償讓我居住),過了兩個月,發現分紅時的金額比例與當初草約上說的不同,他說他沒那麼多錢給我,而且我覺得我就住在他家,剩餘的金額他也不敢賴帳,所以我認為以與當初的草約不符了,就也沒再提合約這件事。

問題點是,去年5月他經由公司的網站,接到一個客戶的來電,客戶欲施作的項目是我負責的專項(他不太懂這個項目),所以朋友帶我一起去接洽那個客戶,因剛開始合作而以,公司的對外窗口還是他,但他忙於私務,拖了三個星期才回復客戶,導致客戶大發雷霆,之後他就將這個客戶交由我去處理,我本著服務的態度,雖然生意做不成,還是幫客戶提供專業的建議後,請客戶另請高明。

然後過了兩天,因對公司營運的熱忱相差太遠,我與朋友口頭請辭,我們協議,我將手頭上的項目做完,其餘進行中項目的營業額5%也照付給我,然後就各做各的。之後朋友新接的案子(不管是任何項目),都不用找我一起做,也不用分錢給我。朋友當天就在臉書上回覆我,並說他要PO出徵才的訊息,他於一個小時後在臉書上PO出徵才的訊息。

又過了幾天,當初大發雷霆的客戶又打電話給我,說他們還是想請我來施作,我告知我已與我朋友拆夥了,如想請我朋友的公司來承接,就要打電話給我朋友,但客戶覺得我朋友的服務不積極,覺得我的服務跟專業比較好,所以仍選擇跟我個人簽約。然後經過一陣子細部的討論,我於一個月後與客戶簽約。

過了三個月後(這時我仍在處理之前未處理完的項目),我朋友侵入我的房間(因我住在他家透天的四樓,但他當初說房門的鑰匙不見了,所以我沒辦法上鎖)翻我抽屜,拿走我與客戶的合約,並將公司及他家中的門鎖換掉,說我背信還要我賠30萬,然後我手頭上快做完的項目與其他項目營業額的5%,這些利潤的錢也都不給我了(約20萬),當天晚上11點半就趕我出門,強迫我搬走,因他說的言詞鑿鑿,我不懂法律又害怕被告,所以只好搬走,他隔天又發一封訊息來說叫我積極出面處理,且經由我與客戶的合約書內記載的個人資料(姓名與身份證字號),發給全部的廠商,說我私接業務且已進入司法程序,要告我背信詐欺。我就說我要問問律師,他就直接去派出所報案了。

我已去派出所做過筆錄,且已經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了,上面說我是被告
這件事已煩惱我許久,也讓我借錢過年,他卻逍遙出國,哀。

請問各位律師,我這樣會被判背信罪嗎?會不會背了前科又要賠三十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朝屬民事糾紛去主張,以避免被認定有刑事責任,且您們雙方並未正式簽約,對方之提告是否會有理由,仍有疑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  契約協議雖然不需要有正式書面資料   如果沒有正式契約是將來糾紛發生時如何舉證的問題   2.如果受他人委託辦理一定事務  而為自己利益 違反任務  確實可能會有背信罪的問題  這部分可能要注意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無背信故意及詐欺故意,而應為民事契約糾紛,避免被認定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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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歆 (林律師) 103-02-17 12:32

 刑事方面建議向律師諮詢,並在應訊時出庭了解狀況,避免誤入對方所設陷阱。

www.wewon.com.tw 威望聯合法律事務所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6: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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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103-02-09 20:08

您好:

本人於2012年10月1日從??A企業的中國分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離職,於2014年1月20日發現B公司在傳真給各協力廠商的尾牙贊助函中,要求協力廠商將贊助款項匯入本人名義開立的銀行帳戶中,但該銀行帳務非本人申辦或經本人同意授權申辦,B公司冒用本人台胞證於該公司合作的銀行開立本人的個人銀行帳戶,用以接收協力廠商匯入年終尾牙贊助款項,並可規避中國的企業營業所得稅課徵。

上述事件是由於協力廠商以圖片型式發送給我確認才發現的,請問我應該怎麼維護自身權益,是否先報警並寄發存證信函呢?

以上還請協助,謝謝!

對方有偽造文書逃漏稅捐等問題,要怎麼處理要看你還要不要維持和諧關係,如果要,就先發存證信函,如不需要,那就直接提告,但一定要有動作,否則如果被國稅局查到,可能會被以逃漏稅共犯或幫助犯來請檢察官偵辦,分別是5年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 如果沒有經過授權 對方行為確實有偽造文書相關犯罪的問題   2.至於是否用以規避地陸地區課稅  這部分你是否會被追稅捐 可能還是有所疑問   但建議可以先行提出告訴  確保自己權益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0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有偽造文書之相關疑義,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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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糖 103-02-09 19:29

過年初2我朋友喝了酒駕汽車不小心撞到路人.(有稍微擦傷而已)

現在也跟被害人和解了.可是法律規定必須扣押營業貨車駕照(他是靠這樣駕照吃飯的) 能不扣押營業貨車的嗎?只扣押小客車的? 或者有其他辦法嗎?

等風的旗 103-02-09 20:21

 只能吊扣你當時所用的交通工具 不然你可以向法官聲請異議 新聞有說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有相關處罰規定  駕駛營業客車者  是吊銷其駕駛執照    所以要變更這樣處分可能有困難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0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故僅能試圖爭取看看,但有其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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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 103-02-07 13:39

您好:

我弟他之前在人力銀行找了一家公司,應徵電腦維修助理,通知面試後,去那邊工作,沒有勞健保,一開始說須要學習2~3個月之後考試通過才成為正式,這段學習時間都沒有薪水,每天從早工作到晚,甚至半夜...,然後做一個星期後,又跟他說要轉成廠務,然後將我弟洗腦,要簽立合約以及本票,之後才會開始分紅,我弟他一心想工作沒想那麼多,迷糊的簽下合約和40萬本票,還是覺得怪怪的,所以我弟要選擇離開,但是無奈已簽下合約本票,似乎有受到對方威脅與利誘,對方說要每月存3000至他指定戶頭,可是本票不是3年期限,以這樣金額3年不可能還完,到時快到3年他到法院強制執行還是得還40萬,而且合約書部份該如何拿回?怕被當人頭...有簽合約但對方沒給我第一份合約書。有上網查了一下,對方好像走法律漏洞,他是登記傳銷公司,但是營業是二手電腦維修。都沒遇過這樣的事情,不知該如何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7 14: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該公司之相關違法行為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可對該公司提起訴訟主張相關權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hao 103-02-07 14:3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該公司之相關違法行為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之,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可對該公 ... (恕刪)

 但合約書若為合夥人,那跟勞工局申訴有用嗎?我弟已經離開那間公司,已到其他公司工作,但那間公司還是一直糾纏本票合約書部份...假設要進行訴訟我們應該主張什麼?該如何主張?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07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對方主張的合約本票,可以請求對方提供一份,否則對方提起訴訟向您的弟弟求償時,也必須提供,屆時才有辦法做進ㄧ步的釐清跟協助。

2、倘若對方涉及詐騙恐嚇,且也可以提出證據的話,可以提起告訴。

3、有關傳銷事業,是必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的,倘若您可以確定該公司從事多層式傳銷,則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chao 103-02-07 21:5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對方主張的合約本票,可以請求對方提供一 ... (恕刪)

 若對方是登記有限公司的話,那這份可能是合夥合約會有效用嗎?那如果是有限公司,是否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可否報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8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關於合夥契約之爭議,可針對契約條文爭議向法院提出訴訟解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沒有借款或是其他原因關係  縱使有簽立本票  也不會因此負擔債務   2.這部分可以訴請確認債務不存在以及請求返還本票  以避免對方將本票轉出去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chao 103-02-16 21:22

 合約已經拿回,結果那份合約加盟合約,問題是要找工作卻變成加盟...被綁定5年,加盟金30萬,保證金10萬,所以一共是40萬,本票壓在對方,問題是對方只有一間公司,根本不是連鎖...還跟我弟說,找律師也沒有用,你們穩輸...

chao 103-02-16 21:29
回覆 chao 的發言內容:

 合約已經拿回,結果那份合約加盟合約,問題是要找工作卻變成加盟...被綁定5年,加 ... (恕刪)

 是合約副本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7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或許可爭執該份契約之效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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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辰 103-02-06 22:55

甲.乙.丙三人是學生時期同學,畢業近20年各有各的事業及工作,去年11月初,開公司的甲在一個聚會中找了乙.丙,談合作新事業原來甲被客戶倒過所以尋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因為他的新產品市面不多,乙.丙以甲有過不錯成績的經驗,同意投資甲的公司,甲股份40萬,乙股份30萬,丙股份30萬,原來是希望用新公司來營業,卻因甲不捨舊公司有10多年的經營,因此將股份投進了舊公司,乙因為有基本工作,所以並未參與之後公司營運,而丙剛好轉換跑道,因此跟著甲跑業務,沒想到12月初甲收到一封國稅局的信函,沒去注意,造成國稅局查扣甲原公司的稅,而造成乙,丙當初所投資金錢,都被國稅局扣走.

甲之後有跟丙解釋說會補錢入公司,也跟朋友借錢持續進貨買賣,但現在的模式與當初所談營業方式相差許多,而丙因為是同學當下並未落井下石卻無法諒解甲公司有稅務問題,確未曾說過,乙更是被瞞在鼓裏不知一切,(甲希望丙不要說怕乙翻臉)只覺得一季都過去了,為什麼該有的財務報表都沒有給他(乙因甲的態度一問三不清,早考慮退股,只是當初並未說明退場機制)

而後丙從其他同學那得知其實甲是有房產,(甲並沒很清楚給乙,丙得知)因此氣憤甲不將房產處理讓公司可順利經營,(甲曾透過丙向丙及丙朋友借錢應急給貨款)因此想請教可以用什麼法律途徑逼甲正視這問題,甚至拆夥.因為甲並不積極,若走法律,以乙出面告嗎?丙當證人可嗎?是用業務侵占或是詐欺或是背信呢?丙已經知道一切也可以跟乙一起告嗎?

因甲有朋友說當初乙,丙投資並沒寫任何契約及但書,且投資本就有好有壞,僅是道德跟誠信原則,故甲並不積極處理,但有公司登記甲是董事長,乙是股東,丙是董事

小辰 103-02-06 22:31

      甲.乙.丙三人是學生時期同學,畢業近20年各有各的事業及工作,去年11月初,開公司的甲在一個聚會中找了乙.丙,談合作新事業原來甲被客戶倒過所以尋一個東山再起的機會,因為他的新產品市面不多,乙.丙以甲有過不錯成績的經驗,同意投資甲的公司,甲股份40萬,乙股份30萬,丙股份30萬,原來是希望用新公司來營業,卻因甲不捨舊公司有10多年的經營,因此將股份投進了舊公司,乙因為有基本工作,所以並未參與之後公司營運,而丙剛好轉換跑道,因此跟著甲跑業務,沒想到12月初甲收到一封國稅局的信函,沒去注意,造成國稅局查扣甲原公司的稅,而造成乙,丙當初所投資金錢,都被國稅局扣走.

      甲之後有跟丙解釋說會補錢入公司,也跟朋友借錢持續進貨買賣,但現在的模式與當初所談營業方式相差許多,而丙因為是同學當下並未落井下石卻無法諒解甲公司有稅務問題,確未曾說過,乙更是被瞞在鼓裏不知一切,(甲希望丙不要說怕乙翻臉)只覺得一季都過去了,為什麼該有的財務報表都沒有給他(乙因甲的態度一問三不清,早考慮退股,只是當初並未說明退場機制)

      而後丙從其他同學那得知其實甲是有房產,(甲並沒很清楚給乙,丙得知)因此氣憤甲不將房產處理讓公司可順利經營,(甲曾透過丙向丙及丙朋友借錢應急給貨款)因此想請教可以用什麼法律途徑逼甲正視這問題,甚至拆夥.因為甲並不積極,若走法律,以乙出面告嗎?丙當證人可嗎?是用業務侵占或是詐欺或是背信呢?

      因甲有朋友說當初乙,丙投資並沒寫任何契約及但書,且投資本就有好有壞,僅是道德跟誠信原則,故甲並不積極處理,但有公司登記甲是董事長,乙是股東,丙是董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6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甲似有對乙構成背信之可能,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甲不願與乙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當初甲就知道公司經營情況 還是遊說乙丙將資金投入舊公司  導致還沒有營運就被查扣  這可能會有詐欺罪的問題   2.建議可考慮先行提出告訴  陳述相關事實後   相關罪名都主張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豆豆 103-02-05 19:10

各位律師先生/女士  您好:

 

有幾個重要問題想請教您的專業和高見!

 

神壇份子對我宅多年威脅.挑釁.恐嚇.辱罵,各種污染,甚至唆使一男放話殺害我一家,我除了可對神壇提告排除侵害之訴,附帶民事賠償外,那麼我可以告那五年多不聞不問的神壇房東嗎?

 

並且此神壇有新北市劉姓.林姓議員.立委.地方上劉.吳兩姓家族的勢力,以及里長.環保局.派出所.警局撐腰,我可提告或申訴,要求國賠嗎?

放任未設立之違法宮廟營業和合理申請補助,還有原該為民喉舌的地方官員贊助.袒護,國家放任教育.治安敗壞,地方官和警察不保護良民,反助紂為虐,這樣的國家政府,理應賠給好國民一個公道!

 

為了忍無可忍和正義公道,我準備提告多人,刑事罪名有:妨害名譽.妨害風化.公然侮辱.毀損罪.恐嚇罪.教唆殺人……..

其中一件檢察官已寄來指揮調查書,要我去板橋分局作筆錄,我恐神壇人脈關係廣,已一個月十天左右仍未去作筆錄,擔心成了俎上肉,任其宰割!

 

父親因神壇份子多年來以各方式對他的精神刺激.加上神壇份子現全租屋躲在我屋後後棟,我過去不曾在一樓後陽台違建堵死防火巷,現因神壇份子在屋後,致我父親終日惶惶不安恐懼難眠.又神壇份子時不時製造致命濃味的油漆味.燒焦味.瓦斯味過,過年前已免疫不佳的父親因吸入神壇份子屋後刻意製造的濃油漆味和環保回收車勾結神壇不給洗淨回收物的我們丟回收,更大聲毀謗我們:”不想洗的話,就別丟回收!”八十老父親堵氣,頂著大冷天在樓下撿碎回收物成一般垃圾而再次重感冒,第一次乃屋後油漆味濃,父親受不了,因此天寒出門躲避一會,而今終氣喘更劇不支病倒,神壇和神壇房東已快收了我父親的命了!我更無法前去分局作筆錄……

 

且分局偵查組警員兩次來電要我盡快前去作筆錄,,我農曆年前去電一次說明暫無法去作筆錄的原因……

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才好?

 

請教您,關於律師費是如何計算的,同一狀紙包含神壇夫婦辱罵,神壇樓上鄰居及其鄰居親友也對我辱罵,我要提告恐嚇.公然侮辱.損害名譽.附帶民事賠償,律師費用需要多少?勝算大否?可收到判決書後付款否?

 

至於神壇和神壇出入份子的各種污染和恐嚇.威脅.挑釁.辱罵.教唆殺人.妨害風化.損害名譽.毀損罪,妨害自由強制罪,因對象太多,再加上地方官員.里長.派出所.房東.以及環保局人員多次戲謔.毀謗我.且嚴重懷疑新北市警察局監聽我家中所有通訊,真有某人在包庇神壇,放神明背後製毒的情事,否則何以如此手段對付我一家?

至今仍多次面前對我挑釁,家附近或門前也常有陌生人莫名出言辱罵,我要這些人和提及的各單位和官員,甚至政府還我一家一個該有的正義公道,要其賠償所有安全設備.醫藥費.精神和名譽民事損失賠償,外加登報道歉,專業的您能幫我達成所希望的判決結果嗎?

上述案子律師費約需多少?

 

因被神壇刻意迫害,已花費不少錢在醫療和安全設備上,經濟上稍緊繃,又非中低收入戶,不好意思地問您:”您能接受判決後再付款嗎?”

 

我真的極需要能幫助我撥雲見月的專業律師!

 

拜託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們!感激不盡!!!

 

祝  新春愉快.萬事如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05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01: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基本上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

但由於您的案情較為複雜

建議您攜帶完整的資料到所詳談

或來電諮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01:4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基本上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

但由於您的案情較為複雜

建議您攜帶完整的資料到所詳談

或來電諮詢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07 02: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基本上是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賠償

但由於您的案情較為複雜

建議您攜帶完整的資料到所詳談

或來電諮詢

 

sena 103-01-30 02:57

是這樣的,我在約莫4年半前進入目前在職公司,應徵職缺是門市銷售人員(零售業)

*問題一

一開始的三個月未加保勞保,是否可以追討?(因年代已遠,無任何出勤證據。)

大約1年半至2年前老闆好像有成立新公司(細節無法確認,只說是分開經營的餐飲業)並開設品牌下午茶咖啡簡餐輕食類的餐廳,並在今年漸漸的把零售業的據點結束營業,在今年某月份將會全部撤掉,老闆並於30日前發了一封e-mail,內容是要將所有現職零售業的同仁調至品牌餐廳(餐飲業)工作,並有提到薪資以及基本工時休假的條件。

 

*問題二

 品牌餐廳的工時明顯超過勞基法兩週工時之規定,因為內容說明基本月時數是198(或207)小時,也未提及加班費/午休/休息時間等等,再者薪資部分就是跟新進人員一樣以現有薪資工時相比較,實質為降薪(不知道是否可以這樣比較?)。可以此為由拒絕嗎?

(已經電話諮詢過新北市勞工局,是跟我說業務領域的變更已經與當初應徵的雇傭條件相去甚遠,勞工本就有權利拒絕,並要求資遣費,而上述餐飲工作待遇違法之部分是否更可以加強拒絕動機?)

 

而在老闆發出信件的隔天,我就先以e-mail回覆告知將於30天內寄出存證信函告知至現職據點結束營業之上班日下班起,即終止僱傭關係。

 

*問題三 

  寄出存證信函後,老闆是否有什麼漏洞可鑽而主張或導致我寄出的存證信函無效力呢?(老闆已使用app通訊軟體回覆我,堅持她並沒有開除我,而是我理應要配合公司的如此調動,我有向老闆提及有權利拒絕並依法要求支付資遣費的部分,措辭態度上都是很客氣理性的去述說,而老闆完全無視,並指明地說:那就請你(勞方)去申訴,在那之前還是要按照她的規矩調動。真的是如老闆所說嗎?)

 

*問題四 

我在今年有年假10天,尚餘7天未使用,排班督導說我要自己找代班人員,否則休假就要算曠職。這部分我該如何爭取呢?(我是先回覆說應該是公司要找代班人員而不是我自己找。)


*問題五

有稍微查過網路上的法條資料及案例,之後關於資遣費用部分的爭議之走向是否會變成老闆若置之不理,即使開調解也無約束或強迫執行支付資遣費的效力,就是要上法庭才有辦法嗎?有查到一個「獨任仲裁」,需要前置的條件嗎?


*問題六

 我已經找到下一個工作,需要提供離職證明跟勞保轉出證明,如果現職公   司執意惡意不給我,該如何解決呢?是否有別的管道可自行申請取代之類的?

 

*問題七

 開調解或獨任仲裁或上法庭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出席呢?

有沒有什麼更好的建議來解決以上這些問題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30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問題眾多,回答恐未有詳盡,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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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祝

馬到成功

新年快樂

闔家平安

恭喜發財

曉婷 103-01-27 23:21

律師好:有關問題煩請勞心解答,感激不盡。

因本人才剛步入社會,尚未了解股票交易市場買賣狀況,因此於102/6電話行銷說是XX投資顧問公司,推薦某某科技未上市股票,並說明該科技公司將會在103年上興櫃時可以作買賣交易,並將於104年上市櫃,也因為積極推薦說得天花亂墜,誤以為是美好的投資,但打電話投資之科技公司,確實有發行未上市股票,但並未接受輔導也還沒有確實於所說的時間內上興櫃,沒想到居然買到人家所謂的直銷股票,簡直是不知道該怎麼辦,已經造就所有局面,不知該如何挽回...懇請解答!

1.該投資顧問公司,依經證券交易法是否規定非屬證券公司不可進行有價證券交易,該投資公司營業登記僅一項【投資顧問業】,本人也上中華民國證券公會並無查到該公司為證券商之資格,是否屬於違法買賣有價證券呢?

2.可否因此要求該公司因違法交易之行為,主張交易無效?拿回血汗錢嗎?

3.因有再打電話聯絡該投資公司業務小姐,並留下錄音紀錄,確實已交易股票等等詳盡事項,並還鼓吹說有內線消息,再現金增資以較低股價再買進平均成本等狀況,若上官司是否可為證據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該公司確實有違反證交法之虞,此部分可向金管會檢舉之.

二.本件對方涉及詐欺,可以先提起刑事告訴,再依民法撤銷意思表示,應注意時效之問題.

三.您的電話錄音仍可作為證據使用.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8 09: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起詐欺侵占背信等相關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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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billy 103-01-26 18:58

我們是屬於有限公司,為三人合夥之關係

請問若自民國90年5月1號拆夥,那對於拆夥之前的合夥關係,對於其公司的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有疑問。請問現在是否會面臨到請求權時效的問題??那可追朔之會計年度為幾年??是自合夥關係開始追朔,還是有其時效??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7 11: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趙 103-01-24 11:58

家父在約在民國97年因義氣相挺當朋友的公司負責人

在我父親當負責人前後開了數張支票,皆跳票金額大約有千萬之譜

目前公司也沒營業父親似乎也沒去法院清算

該朋友也跑路避不見面,除此之外還詐騙我家房產

而近日家父又將家母的空白支票十張借予另外一位朋友

目前已有四張票跳票,還有六張票還在朋友那取不回來

問題1.因人頭公司導致父親有信用問題,有辦法因人頭關西解除信用問題?

問題2.目前還有六張支票甚至已經跳票支票有甚麼方法比較好處理?

先感謝願意回答的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人頭負責人部分,公司仍應先進行清算解散才能解決,而空白支票部分,則應先確認您父親當時提供該支票之原因為何,現在是否仍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24 23:18

 問題一無法解決,不會因此就回復信用,

問題二應該可以主張該票據並非由你父母所親自開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6 17: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信用問題似無法回復,就空白支票部分,可主張不符合票據法之規定,而該票據無效,不生相關票據效力。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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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FY KUO 103-01-24 09:34

敬啟者您好:

                 先前有請教過律師,目前我們家正在打一個有關貨款返還(我方為被告職業為土木小包商,對方建材行以各式建築材料的出貨單做證據對我父親及母親提出訴訟)的訴訟,在第一次出庭時法官對我們說我們的案子並不符合民法第127條第八款的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但查了一下對方的統一編號,對方的營業項目的確包括建材銷售,是否在下次出庭的時候我們可以向法官提出相關查詢的結果,並主張販賣建材為原告為日常頻繁交易之行為,進而主張對方請求的貨款符合民法第127條二年特別消滅時效?或者是在下次出庭前再提出補充理由的答辯狀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4 10: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及法院之相關說明,提出答辯狀,說明為何適用短期之消滅時效規定。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是否符合並不是取決於營業項目,而是看他賣的東西是什麼來決定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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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FFY KUO 103-01-24 13:55

律師您好:

                 對方原告是建材行,我父親被告是土木包商,有跟他叫貨,對方出貨單上的東西都是類似像水泥,磁磚等類的建材,那這樣的情況合乎第民法127條第八款的兩年特別條款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以提出二年短期時效之抗辯,並可以在下次開庭前提出補充答辯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licoco 103-01-19 23:40

本人為公司合夥人之一,因公司經營理念的不同及個人生涯規劃.意欲退出公司合夥身分.並要求公司退回當初設立時的股金權分.目前公司已經營運5年之久,獲利也相當不錯及正常.然而因本人業績向來不錯,每月貢獻公司有相當比例的淨利.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不甘紅利減少的損失不同意本人退出.並提出若堅決要退出權分,本人必須承擔拆夥後到公司店租約滿到期(約10個月)內因本人拆夥因素無法貢獻給公司利潤部分的損失. 

本人詳閱當初簽立的合夥契約,似乎不應該被如此對待.請教各位法律專家,本人應該循何種途徑及作為以主張合理合法之權益?謝謝 

以下為當初簽立之私約內容. 

1.合夥人得以依權分比例領取XX公司每月之營業淨利. 
2.非經營團隊之合夥人有權利了解XX公司營運狀況及資金流向但不得干預營運決策. 
3.合夥人於2年內不得要求退權分,否則XX公司得以無償還方式取得該合夥人之權分,除分合夥人有嚴重影響公司營運之作為,否則負責人不得任意解除或修改權分比例,如需修改權分比例須由合夥人共同決議. 
4.合夥人不得將XX公司權分轉讓給他人,若要轉讓給他人必須向負責人報備並由多數合夥人同意方可轉讓
5.合夥人於2年期滿之後欲退權分(將權分賣給XX公司),由負責人連同所有合夥人開會決議.並以當時的權分取回.屆時若無人要其權分,則有所有合夥人及負責人出資共同吸收. 
6.XX公司之合夥人僅為權分之所有人.若XX公司開設分店,合夥人不得參與投資.一切由負責人及合夥人開會決議決定之. 
7.若合夥人違反上述規定.XX公司負責人得以直接解除合夥人身分.並以無償還方式取回公司之權分. 

先謝謝撥冗釋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退夥必須先符合程序,所以應先寄發存證信函向其合夥人表示退夥之意及退夥之日期,退夥後再依您們的合夥契約來主張您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20 11: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退夥須符合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是此,您應先發存證信函,定退夥時間,再依契約辦理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omars 103-01-17 14:27

我是從事泰式按摩業者,今日有位男客上門消費,進入包廂隨即向小姐要求打手槍,小姐表示沒有這個服務,不到半小時當按完肚子小姐出包廂拿熱毛巾進來擦肚子,隨即警方持搜索票衝入包廂抓人,警方訊問男客有無打手槍,男客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並告知我紙褲沾有精液,隨即帶我們回警局作筆錄.  男客回警局向警方坦陳有打手槍服務和交易金額,   (我們被釣魚栽贓了)輪到我們做筆錄當然否認沒有從事色情交易,  請問到法院會怎麼判? 會有甚麼罪行?

再請問如果到法院判有罪,我因此無法營業(因房東有告知只要判有罪,就終止租賃契約收回房子).

我可以向該小姐申請賠償,可以告她甚麼罪?

我們當初有簽工作契約,店裡經營單純按摩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如判有罪後果自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7 15: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能主張該小姐違反與您訂立之契約,而向其請求違約之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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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17 16: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您遭刑事法院認定涉嫌容留、媒介性交易,並經判決有罪,則您恐無法說服民事庭法官,該小姐造成您的損害,並主張您與小姐的關係為普通的僱傭關係。

andrew 103-01-15 08:44

競業禁止五項原則 ☆

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牴觸了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二○○○年發佈的解釋令述及:「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份無效。」另外,勞工委員會特整理近年來各級法院的判決以及學理上的論述,歸納出五項衡量原則:一、勞工之競業行為,須具有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的事實;二、雇主須有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的必要;三、勞工因擔任之職務而有機會接觸公司的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四、限制勞工就業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範疇;五、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儘管中央主管機關將諸多要點詳細彙製成「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以資勞雇雙方作為簽訂時的參考,但是,司法判決常因個案不同而衍生見解上的差異。例如:限制勞工再就業的合理期限難以界定;限制的區域範圍大小無一標準;再者,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

競業禁止窕款其中五原則中的第五項、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所受損失的補償措施。以及最後一句話: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可以針對這些幫我說明一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5 10: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雇主未訂定補償措施,亦非當然無效。}該段意思為即使雇主未定補償條款,亦不得僅以此認為契約為無效,仍須搭配其他無效事由。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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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 103-01-10 23:36
您好,我是營業的商家,之前承租五樓公寓的一樓店面時,房東地下室可以使用,且租賃合約也包含地下室範圍,合約也已公證,就我所知這棟公寓沒有區分所有人會議,所以應該沒有特別訂定過規則,地下室也只是拿來當倉儲沒有營業 但日前樓上住戶與房東一同前來說要收回地下室使用,請問,我們有可以主張的地方嗎?之前合約內容只有包含地下室範圍,還有如果因不可歸責與我方之原因而滅失,我方可請求減少租金,但若嚴重影響營業,我方可終止契約,另又有一條如果在租約期間,房東終止合約,我方可依照裝潢攤提請求房東賠償,這些都公證過,那現在遇到的問題有沒有比較建議的處理方式呢?請幫幫我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您們回約已有明定,而房東若果真收回地下室使用權,您可向房東主張減少租金,若房東無法同意,您們也可以主張終止租約,並依合約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3 0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房東違反租賃契約之內容,您可請求減少租金或解除契約,請其相關損害賠償。若無法協議為之,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oa Lin 103-01-09 21:45

上月底我哥哥與人在電梯口角, 一時衝動下揍了對方一拳,
事發當下哥哥也驚覺太過衝動, 馬上就去跟對方道歉了,
對方有一點年紀了,哥哥陪同他去急診就醫和複診共兩次,
醫生說鼻骨好像稍微有點裂傷, 但其實也看不出來, 
嘴內也有一點外力造成的破皮, 說大約休息一星期就沒事了!
(可是醫生講的好像沒什麼, 但醫生診斷書開的是,鼻骨骨折和嘴唇部裂傷,好像很嚴重!)

對方說是開計程車, 要休息兩星期,因為它會頭暈.
要求營業損失一天3000元,
私下說我哥哥打掉了一顆牙, 但無此醫生證明!

昨天約在咖啡廳談和解, 對方找來一個有點像流氓的人,
說是他們車行的法律顧問,
車行顧問就講解了很多關於我方觸犯的刑法民法,
問我方和解的誠意多少,我們一開始說6萬...
接者車行顧問就說我們太沒誠意, 說我們造成被害人斷牙, 腦震盪等等....
(但醫生證明開的是,鼻骨骨折和嘴唇部裂傷)
少說也要10幾萬行情才對, 又說是不是懷疑他, 那他可以去開個調解委員會,
這樣公信力就有了, 只是開了調解委員會, 他就不是像現在這樣子合併起來談,
說他會一條條列舉, 比如說, 營業損失.. 鼻骨骨折所需復原時間.. 斷牙修復...
來陳情要求我們支付賠償!

但他們要求要將近20萬, 我方真的沒有辦法, 
我們也不好意思說他們並沒有斷牙的証明是我們打斷的...
(怕場面搞難看喏...)
最後我方是提願意10萬賠償, 這樣的金額真的還是不夠嗎?

我們是真的很有誠意想要和解, 對於計程車營業損失如何計算, 其實我們也沒有概念, 對方這樣說, 我們已是願意這樣賠償他.

對方說如果和解不成就只好提告, 說我哥去到法院還能不能回的了家就不知道了!
請問被告一定會被關嗎?一定會有前科嗎? 如果對方明明好了, 還一直裝頭暈不工作賴給我們, 又該怎辦? 那個法律顧問說, 有些病去給醫生看, 也不一定可以看出什麼喔! 難道我們只能任人宰割嗎?

對方顧問有說營業損失是有行情的,並非他亂喊價, 這樣他一個月不就賺9萬?
又說 司機半年就要健檢一次, 說被害人現在頭暈狀況, 車行也不敢給他開車, 車行也有損失....

被害人又說, 他今天只是找來車行顧問, 如果他又找來保險的, 我們就賠不完... 這跟保險有關聯嗎? 他說頭暈無法開車, 他大陸配偶卻說元旦那天, 被害人騎車載她, 被小客車擦撞到, 只跟對方拿了一萬多了事, 那頭暈怎還能騎車!!!!

另外我還想了解調解委員會我方也可以申請嗎? 若是調解不成就直接上法院去媽? 那麼去到法院,程序為何? 法官會怎麼判刑, 是一條條算賠償的媽?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09 23:46

 你們願意出十萬已經很有誠意了,對方應該是看你們好欺負在凹你們,

對方講的那些損失在法院都必須負舉證責任的,不是隨便喊喊的,

不過你們比較弱勢的地方在於你哥有打人,對方可能告故意傷害,這比較麻煩,

但也不代表你們一定非得跟對方和解不可,如果真的不行,只好委請律師跟對方談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若對方要求太不合理,也只能待對方提告,再行爭執為互歐等情形,使對方提告傷害罪不成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Boa Lin 103-01-10 23:33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若對方要求太不合理,也只能待對方提告,再行爭執 ... (恕刪)

律師你好, 我們是有爭執, 但沒有互毆喔!! 謝謝^^"

Boa Lin 103-01-10 23:3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你們願意出十萬已經很有誠意了,對方應該是看你們好欺負在凹你們,

對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畢竟我們有錯在先, 心裡雖然清楚對方應該是想趁機敲一筆, 但我們也不敢大聲!另外請教一下, 請律師一起去談和解的話, 費用怎麼算呢? 感恩

Boa Lin 103-01-09 21:34

上月底我哥哥與人在電梯口角, 一時衝動下揍了對方一拳,
事發當下哥哥也驚覺太過衝動, 馬上就去跟對方道歉了,
對方有一點年紀了,哥哥陪同他去急診就醫和複診共兩次,
醫生說鼻骨好像稍微有點裂傷, 但其實也看不出來, 
嘴內也有一點外力造成的破皮, 說大約休息一星期就沒事了!
(可是醫生講的好像沒什麼, 但醫生診斷書開的是,鼻骨骨折和嘴唇部裂傷,好像很嚴重!)

對方說是開計程車, 要休息兩星期,因為它會頭暈.
要求營業損失一天3000元,
私下說我哥哥打掉了一顆牙, 但無此醫生證明!

昨天約在咖啡廳談和解, 對方找來一個有點像流氓的人,
說是他們車行的法律顧問,
車行顧問就講解了很多關於我方觸犯的刑法民法,
問我方和解的誠意多少,我們一開始說6萬...
接者車行顧問就說我們太沒誠意, 說我們造成被害人斷牙, 腦震盪等等....
(但醫生證明開的是,鼻骨骨折和嘴唇部裂傷)
少說也要10幾萬行情才對, 又說是不是懷疑他, 那他可以去開個調解委員會,
這樣公信力就有了, 只是開了調解委員會, 他就不是像現在這樣子合併起來談,
說他會一條條列舉, 比如說, 營業損失.. 鼻骨骨折所需復原時間.. 斷牙修復...
來陳情要求我們支付賠償!

但他們要求要將近20萬, 我方真的沒有辦法, 
我們也不好意思說他們並沒有斷牙的証明是我們打斷的...
(怕場面搞難看喏...)
最後我方是提願意10萬賠償, 這樣的金額真的還是不夠嗎?

我們是真的很有誠意想要和解, 對於計程車營業損失如何計算, 其實我們也沒有概念, 對方這樣說, 我們已是願意這樣賠償他.

對方說如果和解不成就只好提告, 說我哥去到法院還能不能回的了家就不知道了!
請問被告一定會被關嗎?一定會有前科嗎? 如果對方明明好了, 還一直裝頭暈不工作賴給我們, 又該怎辦? 那個法律顧問說, 有些病去給醫生看, 也不一定可以看出什麼喔! 難道我們只能任人宰割嗎?

對方顧問有說營業損失是有行情的,並非他亂喊價, 這樣他一個月不就賺9萬?
又說 司機半年就要健檢一次, 說被害人現在頭暈狀況, 車行也不敢給他開車, 車行也有損失....

被害人又說, 他今天只是找來車行顧問, 如果他又找來保險的, 我們就賠不完... 這跟保險有關聯嗎? 他說頭暈無法開車, 他大陸配偶卻說元旦那天, 被害人騎車載她, 被小客車擦撞到, 只跟對方拿了一萬多了事, 那頭暈怎還能騎車!!!!

另外我還想了解調解委員會我方也可以申請嗎? 若是調解不成就直接上法院去媽? 那麼去到法院,程序為何? 法官會怎麼判刑, 是一條條算賠償的媽?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1-09 23:49

 建議由律師介入處理和解事宜並簽訂和解書,比較有保障

Boa Lin 103-01-09 23:55

請問請律師很貴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09: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聲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看看。若對方要求太不合理,也只能待對方提告,再行爭執為互歐等情形。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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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力 103-01-07 20:12

申訴關係要旨:申訴頭髮被燙染壞

申訴處裡經過:店家本來要負責現已失聯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其他髮廊認已被該爭議髮廊燙染壞

請求內容:

1.申訴人於9月中至被申訴人髮廊燙染髮,使得本人因整個髮質燙染而變質,無法還原美髮導致身心受創形象醜陋煎熬

2.髮廊允諾為申訴人護髮一年,奈何於12月中接獲其簡訊表示已無法再做服務,目前店家避不見面,手機無法聯絡,逃避責任,申訴人尚有預付款項及護髮用品存放於店家,而店家將護髮品寄放隔壁,意欲本人自行前取,態度可議,諒難接受

3.為維護本人權益,懇請貴會替申訴人爭取損害賠償(負擔指定護髮商品及護髮費用一年)

遭申訴店家表示,申訴人因短時間在不同店家重複染燙,造成髮質變質非一次性的行為,所以在本店做染燙處裡時,早已有些變質,雖店家答應申訴人免費護髮一年,但申訴人時常在洗髮護髮時刁難,要求店重複為申訴人洗髮跟護髮,甚至影響店家營業商譽;且申訴人都挑高單價護髮商品(價格6千~1萬不等),平均一個月拿1次,由於申訴人不提供正確通訊住址,才將商品寄放申訴人的家附近

 

請問各大律師要如何處裡對店家比較有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1-08 11: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消費糾紛的部份,倘若雙方由消保官協調不成,則對方可能會起訴請求賠償,則您應該備妥您所謂的對方刻意刁難、提供不正確住址的部份證據供法院參考。

2、本文建議,倘若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和解,倘若無法,則待對方起訴之後再研擬訴訟策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9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法於消保官協調成功,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由法院裁決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趴趴熊 103-01-05 14:37

2013.12月27日從台北寄超峰快遞至高雄客戶.2013.12月28貨物在高雄超峰營業所失竊了.因貨物市貴重3c產品總價錢$184400元.要如何相超峰快遞公司求償!

淑婷 103-01-03 18:51

這是我租房合約內容,請問如果房東不將自然損壞物維修的話,我是否可以搬離開並要求賠償

房東合約上另外寫上的字,如果沒有蓋章是不是沒有法律效益?

合約中的第十一條和十四條的意思是什麼呢?

今天是房東違約的,我有哪些權利呢?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年      月。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年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其它約定事項: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立契約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淑婷 103-01-04 08:58
回覆 淑婷 的發言內容:

請大家幫忙回答目前遇到的難題。因為我不懂所以不知道自己能爭取些什麼。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5 11:43

您好,針對細部合約條款問題,須配合相關事實,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詢問詳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雲少 103-01-02 14:47
請問之前有人要跟我合夥開公司,因為我本身已經有公司了,對方只是借我的名字跟營業住址下去另外開公司,而對方也在網站中把我公司的住址也打上去了,合夥開公司的時候並沒有文書資料,只有對方的網站上面用我公司的住址跟電話,而現在已拆夥14天了,而對方網站上依然用本公司的名稱.電話及住址,請問我可以提告嗎?如果可以,請問多久可提告,我該注意些什麼呢?謝謝大家!

雲少您好,

1. 此為侵犯公司姓名權與商譽侵權行為責任提告民法第197條,為兩年時效

2. 若您公司名稱有註冊商標,另有商標侵權問題。

3. 倘其濫用您公司名稱牟利,刑事上可能成立詐欺罪。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3 09: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資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東仔 103-01-02 00:39

律師你好:

想請問一下,某公司會計已代墊公司款項22萬,然後公司老闆已手機口頭答應可直接拿取當日營業額,用已補回欠會計之款項22萬,會計取款後隔天公司老闆威脅說要提告挪用公款或資金之類的,請問這樣有任何效力嗎?

公司並非公家機關,會計也不是公務人員,這樣會構成挪用公款嗎?

你的情況可能會成立的是業務侵佔,但如果你說的是事實,也有證據,可以作無罪辯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涉及業務侵占罪,現在重點是要先保留有利之證據,應先去調取通聯紀錄,以及當時之資金紀錄,以免被誣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須證明之前代墊22萬之事實,若會計將22萬營業額取回抵償代墊款,即可在業務侵占的不法意圖要件作辯護(即無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以免您說老闆交代可以取回,但老闆說沒有之窘境。

若老闆之前答應讓會計取回抵償,嗣後威脅提告,則老闆亦有誣告罪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2 16: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應先蒐集對您有利之證據錄音,避免構成業務侵占罪,亦可設計相關問題,對您老闆之回答加以錄音,看是否有對您有利之情形。若其告您,於取得依不起訴處分後,可再對其提出誣告告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RITA 102-12-29 12:19

承租一處房屋及旁邊空地,目前正進行修繕及整理。鄰居因與屋主之前即有嫌隙,因此常情緒化針對我們。

我們共用一路面平台,分別向左及向右進入自家,因此中間平台通行處為公用,並不隸屬任何人,他在自家門前豎立路障禁止停車,我們也完全不去越界,但有時送貨車或者友人不察臨停(常常甚至不到一分鐘,且他們無正要進出),我們在屋內並無從得知也來不及阻止,他們一家便衝出門大聲咆哮。
日前他們將公有地原本擺放的花盆放置超過界線(該界線是他們自己畫的,我們承租前就存在),我暫且不理會,昨天我們也購置花盆,並將其越線之花盆放回他們的原處,結果他們立刻將我們的挪回來,病變本加厲將花盆移過來。

之中我們多次隱忍,並頻頻主動釋出善意,對方仍然如此。
未來是要營業的空間,只想井水不犯河水的相安無事,不知道這樣的事宜可以透過何種管道協調?
里長或協調委員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們是承租人,真正要解決仍需地主出面,目前您們當然可以透過里長或調解委員會來調解,若地界不明,則地主也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1 0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地主向法院提出確認經界之相關訴訟,已確定雙方地界。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高小杰 102-12-28 19:25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有使用網路拍賣做生意,然後有自己的店名以及實體商店,也有營業用的抬頭以及統編

因為地名的關係無法申請商標等等.

然後最近發現有同業的使用我的店名販售相同物品&商品,問過網拍網站他們說沒有聲請商標以及智慧財產權所以無法可管,請問我能怎麼辦?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縱然無商法之適用,但應仍有公平交易法適用,可朝此方向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8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即使無商標法適用,亦可能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或民法之適用。歡迎您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事業要永久就要申請商標,如果某一名稱無法申請商標,你可以加上圖案或以其他名稱申請,並非完全無解.

敏敏 102-12-28 11:01
您好,本月在大賣場被他車擦撞,卻被警察告知停車場?私人土地不適用道路交通法規,擦撞之損害部份只能由民事訴訟來判定,難道不能請交通裁決所來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嗎? 事發經過:(被害者稱A車,加害者稱B車) 進入停車場,B車嫌A車車速慢,欲從A車右側超越,超越的過程B車不慎擦撞A車右前輪保險桿的位置,並將A車右前保險桿拉扯後拖落。 問題1:A車?本人向租賃業者乘租之車輛,因業者已索取營業上損失與維修費用。因是租賃車,本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告還是需透過業者自己提告? 問題2:難道真的無法請交通裁決所釐清責任歸屬嗎? 問題3:本人欲向B車車主提告需備妥哪些資料?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30 1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如損害相片,修車收據等,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undertones 102-12-16 17:57

事實經過:

我家是攤販營業 在政府所成立的觀光夜市是合法的

有政府的發的攤販證營業到現在也差不多有40多年

接下來麻煩看圖會比較清楚

http://miupix.cc/pm-PKG0Q0

我家在A點處擺攤販車這邊,所有的攤販都會在後面騎樓處B點處(機車停的地方)

擺設桌椅給客人 算是內用的意思
但後面屋主說B點騎樓是他的 ?

說這樣我們佔用騎樓我們後來也覺得他說的有理

立場互換自己的騎樓被用了30~40多年也覺得不是滋味

所以妥協就把桌椅收起來了 只給客人外帶
平常沒客人有桌椅坐著也很方便現在就是站一整天

或是累了坐在機車上隔壁攤位是賣便當的 (隔壁攤後面也是同一個屋主)

沒辦法內用 賣便當很難生存 所以就移走了

但我們家算是小吃沒有桌椅給客人內用 影響沒那麼大

便當店移走後 屋主就將後面店面馬上就租給別人,也是賣吃的也在騎樓上擺設桌椅
但我們攤販後面是飲料店有跟店長溝通問店長說 我們會影響到他們嗎 店長說不會

所以飲料店沒擺設桌椅沒差

我們在想屋主想趕我們走然後把我們的位子可以租給別人
現在屋主對我們提告了已經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

民事起訴狀這個月25號要去法庭調解

屋主也有請律師了說我們之前佔用騎樓多年

捷運興建起 房地產漲價的確有了捷運會漲價

但也是因為我們這邊是觀光夜市人群會來有我們這些攤販

所以才會成立觀光夜市間接有幫助到房地產

沒有觀光夜市 沒有我們這些攤販他的房租哪可以租的那麼高價

然而現在說我們佔用騎樓讓他損失多少錢什麼的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從以前有擺桌到沒擺桌時段)

 

問題:

1.請問怎麼能夠證明騎樓是屋主的搞不好騎樓是公家機關政府的呢?

因為這條觀光夜市每個攤販都有攤販證每個攤販都在騎樓擺攤

都過的好好的就我們後面這個屋主 一直來找我們碴

而且都不跟我們正面溝通都直接請警察來

2.騎樓的定義是?B點正上方天花板的垂直以下都算是騎樓

圖中藍色線區隔天花板對應下來的位子

所以A點不能算後面屋主的騎樓範圍這樣對吧?

3.所以我們在A點擺攤應該是沒問題的吧?

4.屋主提告 要求我們賠償160多萬 這樣合理嗎!??? 

照理說也一開始覺得我們擺桌不ok 

不就是要跟我們說了  拖了幾十年才要告我們 要求我們賠償  也太誇張了吧

5.因為沒遇過這種狀況有人可以介紹 認真強大負責的律師給我嗎?

不要只是想賺律師費用的

您好

既有攤販許可證,則在法定範圍內(許可證書應有註明範圍)自可設攤營業。至於屋主所謂因為攤販緣故害其損失多少錢云云,其至少須舉證損失何在,計畫為何,為什麼有攤販營業會導致其損失等,且此類純粹經濟上損失的賠償,以故意為限。所以本件屋主的請求應難達成。

undertones 102-12-16 18:38

感謝吳律師 回應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但是之前有擺設桌椅 在他的騎樓

他還大約說我們佔了多少平方 以他自己換算的什麼公式

告我們需賠償屋主160多萬元

 

 

回覆 undertones 的發言內容:

感謝吳律師 回應

現在目前 我們擺設攤販車的位子應該是沒有干涉到屋主的騎樓位子 ... (恕刪)

 您好,您文中有提到有委任律師出庭,相信律師應該很樂意回應您的問題。我個人看法是若對方僅提地段上漲,因為騎樓前合法擺攤而無法獲得一百六十萬的利益(如何算出不得而知),本身就很有問題,況且三四十年的擺攤也可能有時效問題。

undertones 102-12-16 20:50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undertones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感謝吳律師回覆

想請叫些問題

1.騎樓出租違法的吧?那應該沒有什麼損失可言


2.如果他要的是租金損失的話  民法的消滅時效是五年?我最多只要賠他五年的損失嗎?

 

3.另外,我有搜尋到相關見解,如下所述: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674號民事裁判 要 旨:系爭攤位占用之土地雖非被上訴人所有,

但該攤位占用之地區,為經政府公告指定為攤位營業地區,並對各攤位辦理登記,發給執照,自應受占有之保護。

被上訴人對於系爭攤位之使用,因受法令之限制,不能設置固定攤架,只能白天擺攤,夜間收攤。

但不能因其收攤,即謂被上訴人已放棄占有之意思。

矧被上訴人為有照之固定攤販,則其占有系爭攤位,自應認其繼續占有不間斷 。

這段的意思是?

 

我們家之前有擺桌時間也是只有16點-24點

 

您好

騎樓也是有出租可能性,實務上亦甚多僅出租騎樓營業的情形。

租金請求權時效完成後,可以拒絕清償債務,並非只有5年內的債務

這段論述是起訴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被法官駁回理由的意旨。若對方沒有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此段判決理由與本件情形應無關係。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7 14: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是對方說請求160萬,即可向您請求。須視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及其是否有該項之請求權和160萬之計算標準從何而來。若其根本無請求權,則本無法對您做任何請求。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詹R 102-12-08 17:24

新聞報導:管理員帶人看房違法此屬於仲介業務範圍,要帶人看房必須要有動產經紀人的證照,否則只要遭人檢舉,就可能會開罰6萬到30萬元不等。

請問:

1.如果管理員有"動產經紀營業員"的證照,就可以了嗎?還是還要有與住戶簽訂委託契約才可以?

2.還是要有"動產經紀人"的證照才可以?

3.若個人有"動產經紀營業員"的證照,可自行與住戶簽訂委託書賣房子(跑單幫),還是一定要加入仲介業(靠行)才不違法?
謝謝!

Yu 102-12-04 15:35

請問公司辦理結束營業後,公司商標的使用與所有權是否會跟著終止,或者可繼續使用至商標期限到期,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未清算完畢前,公司商標仍可以進行轉讓或授權,惟若三年未使用,則會被廢止商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6: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第26條規定,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是此,由於在清算完結前,公司仍得暫時經營業務,故,似仍得使用該商標,直到到期或清算完結。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3 21:52

小弟最近想賣車,對方因為錢不夠,其中15萬元想分24期償還,除了簽買賣契約外,也可以簽下30萬元本票給我

因為小弟沒使用過本票,看了一下網路上的發文,簽本票時應填寫清楚以下項目,不知對不對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

以下是我的問題---

1.本票是否有期限?如果2年到了他仍未還清,我申請本票強制執行,是否已過期?

2.假設對方已在24期內償還10萬元,仍剩5萬元未付清,這時因為有買賣契約本票,這兩者會發生衝突嗎?

例1:對方主張應該以買賣契約為主,所以償還5萬元即可,但我認為對方先沒有履行完買賣契約,所以我主張對方應該就30萬元的本票,償還30萬元,這兩者會有衝突嗎?

例2:法院在判的時候,會以哪一方面為主呢?

3.接第2點,如果有衝突的話,如果我們先在買賣契約中加上一點,如果對方24期到期時仍有款項尚未繳還,則以本票上之金額為償還依據,這樣不知是否可以? 另外,如果也多加一項,就是-如果對方一期或幾期以上未繳還時,則我可以持本票申請強制執行,不知可以嗎?

4.假設申請了本票強制執行了,當下對方經濟狀況並不好,而且名下也沒有財產,那這樣豈不是拿他沒辦法?他愛拖多久還就多久還了? 再者,如果他避不見面,也找不到居住地了,是不是也拿他沒辦法了?

5.判決了強制執行後,對方是不是就必須在幾天或約定的期限內,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償還本票上的金額呢? 如果有對方有困難的話,那是不是又回到了變成對方分期償還的模式?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還望律師大大們不吝賜教^^

有關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可以參照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依照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直接授受票據之前後手之間仍可主張原因抗辯,白話來說,如果本票是用來擔保買賣分期付款之價金,價金只剩5萬元尚未給付,而執票人係為賣方,則執票人即使依票據關係請求給付票面金額30萬,發票人依法是可以提出原因抗辯主張僅能請求尚未給付之5萬元。換言之,買方簽了票據,並不會使原來的買賣價金債務直接變成二倍,否則買方這一簽豈不是虧大了。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2-12-04 08:03

所以根據以下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我的情況的話 就是有三年的時效可以行使本票囉?

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一句我就比較不懂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謂支票於發票日起(如102年1月1號),經過一年不行使(如到102年12月31號為最後一日,仍未行使期票據權利),則該票據釐逾時效,向發票人請求,發票人得拒絕給付票款。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02-12-04 20:32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的意思是?

意思就是說 當我這件買賣契約 對方2年後仍有未支付款項了 那他開給我的本票 是有效的 還是無效的? 如果這2年期間 我並無使用本票申請強制執行的話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1:46
回覆 翔 的發言內容:

那所以 是三年期限 還是 一年期限

上面那個法條 寫的 我實在不清楚 白話一點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如果是本票,就是三年。支票,就是一年。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以便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孫志堅 (孫志堅) 102-12-06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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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

你的問題,整理如下,以方便瞭解:

一、關於你提到本票要填寫的項目,所引用的為票據法之規定,原則上簽立本票時均要填寫。

二、關於本票之效力:本票請求權時效期限為3年,故2年後買方若未全數清償,你仍得先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並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

三、關於求償部分:

(一)若2年間買方已給付10萬元,因此你尚有5萬元債權,故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時亦僅能就本票中之5萬元為主張,若仍請求30萬元為本票裁定,對方可提出抗告

(二)如你問題中所提,簽本票僅是做為債權之保證,擔保買方會依買賣契約屢約而已,因此法院審酌時會以買賣契約及實際給付狀況來審查,因此為保障彼此權益,應將雙方約定事項詳細記載於契約中。

(三)若已聲請強制執行並獲准許,如債務人無清償能力,法院僅能核發債權憑證結案,待將來如對方有財產時再執行,債權並不會因為債務人沒有清償能力而消滅。

小吉 102-12-03 09:41

最近因為舊機車有點問題,要去買一台全新未領牌的機車

機車牽去車行給老闆估價 (老板開說:購新車這台舊機車可以抵3000元)

機車就放在老闆那,並將買新車要用的證件(身分證 健保卡)放老闆那

然後行照看有無欠繳(因為行照96年後我沒有去換發),若無欠繳在將行照給他

之後會簽一張讓渡書給我

可是看到下面這則新聞時,深怕讓渡給老闆以後會出問題

-------------------------------------新聞------------------------------------------

中和區70歲梁姓老翁23年前因移民美國,將機車讓渡給機車行。梁在5年前返國,發現有人騎他的機車屢屢違規,23張罰單共2萬多元罰鍰要由他承擔。

梁姓老翁說,他四處交涉、陳情都沒結果,自忖沒幾年可以活,只希望政府查明究竟是誰冒用他名義騎機車違規,不要讓他帶著這些罰單「走入黃泉」。昨天他請市議員林秀惠替他主持公道。

梁姓老翁說,1988年他移民美國,在中和區以2萬元把偉士牌機車讓渡給機車行處理。5年前他返台居住治病,到監理站換新駕照時,才知道當年讓渡出去的機車,竟然還登記在自己名下,而該家機車行早已未營業了,且這幾年有人騎「他的車」,還紅燈違規停車被告發,害他收到23張罰單,須繳交約2萬元罰鍰。去年底他還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繳交罰鍰通知,讓他每天都睡不著覺。

議員林秀惠昨邀警方、監理站人員說明。中和警分局副分局長蔡添木起初說,梁的機車始終都未辦過戶異動,所有罰單都是逕行拍照取締,警方無法查出是誰騎車違規

林秀惠則表示,查出警方2007年12月曾取締騎梁姓老翁機車的宋姓男子紅燈,蔡添木表示回去再詳查;而昨天出席的監理站人員,也未備妥該輛機車的車籍異動情形資料,因此還待進一步釐清

林秀惠說,當年承辦本案的監理站及警分局人員都已離職了,她要求警方及監理站重新調查清楚,再做處置

---------------------------------------新聞---------------------------------------------

請問要怎樣才能確保讓渡後不會出現像新聞這位老翁的問題? 不是很懂那些流程跟法規

還有買全新未領牌車不是只需要身分證正本+印章,老闆為什麼還要留我健保卡?

以上疑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購買新車的部份,一般車行會代辦申辦行照、強制汽車責任險,而這些東西都需要您的雙證件跟印章,您可以要求自行辦理,但是,會略微麻煩。(或是簽立切結書

2、有關舊車的部份,簡單的來說就是您將該車賣給車行,您可以要求一同辦理過戶手續,即可避免您所擔心的情形。(或是請車行辦妥之後,將新的執照供你核對)

小吉 102-12-03 15:21

請問那如果是將機車停牌後再渡讓給機車行(這樣機車還是在我名下嗎?),這樣是否會出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0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停牌,您應該是指報停,那該車仍然登記在您的名下,倘若有違規使用,或是用作犯罪之用,仍然會找車主出來負責。倘若是指報廢,報廢是有原因限制,如車輛毀損不能使用或失竊,且報廢後,不得再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