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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喵 103-10-09 11:29
案件很簡單? 之前的同事在FB罵我,我去警察局提告了 告她網路毀謗侮辱恐嚇 三聯單是寫妨礙名譽(信用) 原本她道歉的話本來不想跟她計較了,可是她完全不痛不癢! 她男朋友也一直說風涼話刺激我? 而且提告到現在好幾個月了,她一個電話一個訊息都沒有回我! 我真的很氣很氣很氣? 我身上有截圖的證據錄音檔? 我一定要讓她被起訴才甘心?! 而且現在光是道歉我也不接受了! 如果可以我希望能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希望金額可以有差不多一、二萬! 因為我想讓他知道,隨便亂罵人傷害人是要付出代價的! 不是隨便一個對不起就可以解決? 請問我這樣的案件一個審級兩萬內可以處理嗎? 我是高雄市人
隱居 (勇公) 103-10-09 14:01

您好,一個審級兩萬元可能跟實務上的行情相差甚遠,

也比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定的金額低,

就課稅方面,國稅局也不會相信只有收兩萬元,而會以實務的行情價課稅

(主要還是稅的問題)

建議您可以以諮詢+撰狀之方式替代出庭。

若有疑問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每個星期三晚上七點到九點,在鳳山市光遠路187號蘇炎城議員服務處有免費諮詢,

歡迎多利用。

 

蓓蓓 103-10-09 11:22

律師您好


102年5月份媽媽從爸爸聯邦銀行帳戶匯款55萬至全球人壽(保單還款),匯款完後媽媽也親自去了全球人壽,因為媽媽在12月份身故,事情都是媽媽在處理的,還款單據也找不到。


103年1月份去全球人壽查還款紀錄,查不到任何紀錄,有跟他們說媽媽有親自到全球人壽怎麼會沒有紀錄?要求調閱監視器他們一句沒辦法調就解決態度非常消極……因為查無紀錄也不知錢到哪去了,爸爸又再一次還款給全球人壽。(事情都是媽媽在處理所以爸爸忘記媽有到聯邦銀行匯款,直到保險公司叫爸爸去聯邦銀行調匯款紀錄才想到)


103年10月爸接到全球人壽業務員的電話說他們查到在我爸名下有一筆帳是從聯邦銀行匯過去的,要爸本人親自到銀行調匯款單,爸問業務員那筆帳是多少錢?業務員說還不確定是你的,會不會只是同名同姓而已?(ID是拿來裝飾的嗎?)還是匯款單沒寫清楚才會這樣?


爸調出102年5月份的匯款單,上面寫的非常清楚匯至全球人壽55萬,保單號碼跟保戶名稱都寫的很清楚,聯邦行員說全球人壽要到郵局調閱匯款單才可以看到詳細的內容,但全球人壽之前沒有查,多了一筆帳也沒有去查匯款單,嚴重的疏失導致我們權益受損,請問律師我們可以如何求償

沈恆 (沈律師) 103-10-09 12:49

您好!重複還款的部分,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釐清,您們是想要主張退還繳納之保費,還是主張保險有效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已可證明當初確實有繳保險

則應可依保險契約規定請求保險金及遲延利息

亦可請求返還重複繳交保費之不當得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amymauve 103-10-09 10:29

我之前在網拍購物 該網拍由於資料被竊取

我因此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 被騙走一筆錢(錢匯入對方的戶頭)

前幾天收到地方法院的公文 說被告判定為不起訴 理由是對方也是人頭

被告在聊天室看到工作內容為幫忙領錢可抽取匯款金額3%傭金 但是這樣也可以算是協助詐騙吧?

而且對方已經成年(滿21歲) 我因此寫了書狀 請問到時候會變成是被告要還我當初我被騙走的錢嗎?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0-09 12:53

您好!如果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不服,應於七日內聲請再議,否則被騙款可能難以追回。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9 23: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不服,您可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翌日七天內,提出再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除提起刑事再議之程序外

如果對方確實有過失之情況(刑事詐欺罪不處罰過失)

亦可直接對其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紫 103-10-10 08:16

 我再詢問一下 當初我去地方法院寫書狀的時候 地方法院的人還有給我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請問這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是等到我寄出去的書狀有回應後才能寫好寄出去的嗎?

並且我寫好的書狀大約會等多久收到回應?謝謝

flied 103-10-09 09:45

我是出租家裡一小塊農地給人使用
上週五簽約時
租客要直接拿訂金跟租金給我
我沒拿
(後悔了)
我說用匯款的之後比較不會有問題
請他們當晚匯給我

也把在591的廣告下架

我禮拜一電話通知他說還沒收到
他說他去確認

我剛打電話
居然說要等他老公看過才能確定
我本來就說請先確定在找我簽約
她說好
現在居然說等她老公看過後才要匯錢

想請問說
如果她後來說不租
但已經簽約
記得合約是寫說付2個月租金

如果請他們付  不付


法律行動這樣扣掉費用划得來嘛?

租金一個月三千
訂金兩個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契約內容有約定違約金,則可以向對方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喵 103-10-09 07:25

請問一下

我4個月前有去警察局提告,也做了筆錄,也有開三聯單

我那時候是告對方,網路毀謗恐嚇污辱

後來三聯單上面是寫"妨礙名譽(信用)"

然後我就痴痴的等...

等了4個月...

上上個禮拜突然接到警察來電說他是XX分局的XXX,問我要和解還是要上法院

我就說要上法院...

然後那個警察就叫我把所有的證據都帶齊,要約我出來聊聊

因為我剛好有事就沒去了...

那個警察上個禮拜又打電話來,說還是要來分局做筆錄,因為這是檢察官交辦的案件...

所以我等一下下午要去警察局找他....

請問這樣的流程是正確的嗎QQ?

會不會是我提告的對方在動什麼手腳呢...>"<?

要請律師跟我一起去嗎QQ?

隱居 (勇公) 103-10-09 08:08

您好,應該是檢察官發交警察調查的案件(就是一般發查的案號)

這也算是常見。

小喵 103-10-09 08:11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您好,應該是檢察官發交警察調查的案件(就是一般發查的案號)

這也算是常見。

 

 

 

請問我這個案子請律師有勝算嗎...>__<"?

我很不甘心,我想請律師...

 您好:

律師因為比較有法律專業

所以通常比一般民眾處理應較能掌握案件重點

如您案件在北部且確有委任律師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隱居 (勇公) 103-10-09 18:02

沒錯,同林大律師所述,北部交給林大律師

南部可洽勇公,@@(地緣關係)

若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快得憂鬱症 103-10-09 01:29

去年我從交友網站認識一名男子,兩人以skype聯絡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對方天天以聊天方式噓寒問暖,本來約了日期要見面,

結果在約定日前一日,對方臨時被公司派去廣州出差,

後來他告知自己是博弈遊戲的工程師,要轉往澳門看機台,

有一位很照顧他的台灣人是澳門賭場經理,很想幫他早日成家立業,

因公務上的職權可以掌握大樂透、今彩539 的明牌

為了要讓我們有錢結婚,要用我的名義成為領牌會員

之後天天打電話給我,要我轉帳的名義有會員費、領牌費、預付中獎金額

….等等,當時我也真的是被沖"婚"頭了,以為她是真愛要和他共患難

他因為簽署保密條款不能帶手機與外界聯絡,家人都在國外

過程中都是我自籌錢,預借所有的信用卡、辦了現金卡、賣了機車(我還沒買過汽車),

典當了父母要給我結婚的金飾還向公司預借薪水…….加加總總共124萬。

等我再也籌不出任何一塊錢時,他從”skype”蒸發,天天打給我的經理也變成空號,

最慘的是我沒見過人,連聲音才聽過兩次。

我月薪才25k,為了還債白天工作十小時,晚上還去速食店兼差打烊班,只為了多賺幾千元,

每天睡不到幾小時。一度我真的很想輕生,看著朋友透過網路交友、電玩交友都順利結婚生子,我卻遇到詐騙集團,日以繼夜地工作連睡覺的時間都沒有,更別妄想再和人交往結婚

 好在有一位好友一直支持著我(當初我也跟她開口借了五萬元)

一年後的現在,我接到法院通知,得知所匯的款項,都是在同一人的名下(W女)

被告也是透過網路交友被誘拐提供帳號、密碼,淪為人頭

法院的判決是雖然被告(W女)將存摺、提款卡寄交詐騙集團成員,然無積極證據證明具備幫助詐欺的故意,是被告辯稱其無幫助詐欺之犯意,尚堪採信。

刑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01條第一項 的法源判被告”無罪”

隨即我提起上訴,如今高等法院也願意受理我的上訴,但我沒有任何法學常識

馬上要開庭了,我想請教法律專家協助我該如何舉證被告,多少要回一點血汗錢

p.s 我真的不懂銀行不是有每日提款的上限嗎? 為何詐騙集團可以全部順利領光

     當初我在警局報案時,警員有說這帳號早就是警示戶,為何不被凍結

     讓我一再匯款被詐騙集團領走匯款

 

    急~  急~  急~跪求專家幫忙提供快得憂鬱症的我一點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17: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人頭帳戶的部份,目前法院對於檢察官的要求有日趨嚴格的趨勢,不能只是因為有帳戶資料等就認定是共犯。

2、倘若要協助上訴,請檢附判決書,以利分析。

 

 

judy 103-10-08 22:34
您好,我是位客服人員,於103/10/3下午4點被人事副總通知當日被資遣即刻生效,資遣之原因為被會員投訴多次無法勝任客服一職。於任職期間並未與任何會員發生衝突,且客服進線通話均有錄音存檔,事後請求人事副總舉証被客訴之人.事.時.地.物,但他主張會員並非是客服進線產生之客訴是私下會員多次打給人事副總投訴我態度不佳,人事副總並強調會員亦打電話私下跟總裁投訴我態度不佳。但任職期間也從未耳聞相關事件且人事單位亦未曾通知改善或告誡。光憑人事副總片面一詞並無法提出事實舉證疑有惡意抹黑資遣員工之嫌,雖然公司該給我的都有給,但資遣之由造成我任職八年餘一切付諸流水,離職原因惡意抹黑造成我心裡創傷。因我不想復職,只想針對那位副總提出訴訟,他惡意抹黑亦無法舉証而以無法勝任此工作資遣我,我想提出民事訴訟告他侵害個人名譽請求道歉及賠償可行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8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主管之違法行為,亦可直接提起訴訟請求損賠償,但若您欲直接提起訴訟,須備妥證據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西西 103-10-08 21:02

各位律師好,小弟在101年因為幫人代購山寨機結果被買家擺了一道,收到貨後馬上打電話來敲詐我賣的是山寨機要給他20000元否則報警,當時我以為買家隨便說說結果還真的去報警,最後法院判下來是一個月罰款3萬緩刑2年,然後小弟在去年12月因為在網路販賣有logo的商品,被保智大隊派人到家中搜了200多樣有logo的商品帶走,今年八月判決有期徒刑兩個月,已易科罰金繳款了。

今天收到一個刑事裁定的信,內容是寫聲請人:台灣地方法院檢察官,受刑人:我 內容是:(節錄重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xx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聲請駁回。(下面敘述案件原由就省略)聲請聲請撤銷前案緩刑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這樣意思是檢察官提出要撤銷兩年前案件之前緩刑宣告,但法院裁定駁回也就是沒事情對吧?因為最後還有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這樣我後續要做甚麼動作嗎?為何檢察官要提出這個聲請呢?檢察官還有可能會在寫抗告狀嗎?

另外當時保智大隊來搜查時有說刑事部分會罰幾萬塊,但是廠商會提民事這部分可能會賠比較多,目前我已繳納罰款一個月過去了,都還未收到廠商民事求償,這代表廠商不會求償了嗎?還是後續還是可能會求償?這部分法律有沒有一個法定的民事求償提出的時效呢? 

感謝各位律師撥空回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仍有可能會抗告,所以您仍需注意後續,而民事求償的部分,在侵權行為二年內,對方均有權利提起,所以也需持續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榮榮 103-10-08 17:55

爸爸(簡稱A)  媽媽(簡稱B) 孩子(簡稱C)
A與B年輕時生下了C,那時B未滿18歲(17歲生C),
但兩人是沒有結婚下生下C,但是A與B感情相處不是很好,
一開始A與B會共同照顧上幼稚園的C,但A如果與B吵架,
B會找C出氣,打他罵他甚至用菸去觸碰C 的手,(B有抽煙習慣)
直到C上了國小一年級,最後一次看到A與B來接他放學時,
就在也沒遇過B,如今C從小就體弱多病,住過無數次院,開過無數次刀,(A長期都有照顧C)
甚至C後來開刀失敗造成癱瘓,但在這期間A與A的媽媽(也是C的阿嬤),
都一直負起照顧C的責任,但是B一直都不聞不問,C也曾住院期間多次詢問B的姐姐,為何B都不來看C,但B的姐姐總是回答的很敷衍,都說是B生活忙碌,沒時間可以來看C,C如今23歲,B從小一離開C後15年來,
從不聞不問,後來C長大了漸漸懂事,在20歲時有跟B的姐姐電話通知說,
希望B能出面,到底對C是怎樣怎可以不關心,但B的姐姐,一樣是敷衍的回答,後來C忍不住跟B的姐姐翻臉,告訴她如果B再不出面的話,要對B進行法律程序處理,(意思就是C要告B遺棄),可是C那段期間又一直住院進進出出,直到現在,有比較穩定點,但如果超過3年,B還是對C不曾慰問關心過,所以想詢問說C現在雖滿23歲,但下半身癱瘓,無法靠自己行為能力生活,只有靠阿嬤照顧,而A又因一些案件被迫在國外服刑,如今想告B遺棄的話,請問是否告的成。(前提是A與B是未婚生子,B未成年,這樣不曉得C告B遺棄告的成嗎??)

林智群 (klaw) 103-10-08 18:58

 既然生下小孩就要負責撫養,至於母親當時年紀多輕都不是藉口,

你的陳述內容看來,b確實有構成遺棄,不過是否有危及小孩生命,是有疑問的

比較可以解決問題的,應該是對b提起訴訟請求撫養

或與刑事遺棄分別提告

榮榮 103-10-08 19:4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既然生下小孩就要負責撫養,至於母親當時年紀多輕都不是藉口,

你的陳 ... (恕刪)

但是如果B於95年期間又另結新歡,已經結婚了,另組了家庭,如果B都沒告訴他現在的先生他還有個C,這樣C如果告下去,所有事件曝光,因此害B家庭出問題,請問C會被告破壞人家家庭嗎?

這樣C是否還能告B遺棄??

您好:

除上面林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C應該不會有所謂破壞B之家庭之罪名

不過本律師認為可能還是從告民事給付扶養費之訴訟較有可能成功

並建議可向法律扶助金會尋求訴訟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8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c可以跟b主張扶養費用唷! 

榮榮 103-10-08 23:05

C日前有請阿嬤,去所在區的鎮公所還是啥詢問,此狀況也都告知,目前進入調解委員會程序,

因為他們是說先進入調解委員會,如果B還是不理,在自己派出所報案 告B遺棄罪,

想問現在進入調解委員會程序,是否就是上述各位律師說的 民事扶養訴訟的意思一樣???

霖爺 103-10-08 02:23

請問一下,我跟我老婆才剛離婚沒幾天,當時協議離婚時,她也同意小孩監護權歸我(小孩才10個多月大未滿1歲),但是她有在上面註明她無時無刻對小孩都有探視權,也可以帶她出去玩幾天,在戶政辦完離婚手續之後我就把小孩帶回家,"後來我越看越不對他寫無時無刻,那不就是他如果半夜要看小孩我也必須要答應她?她可以帶小孩出去玩也可以過夜,因為沒有標註帶出去是可以去幾天,如果他禮拜一代去禮拜五帶回來,然後禮拜一又來帶去的話,那乾脆監護權給她就好了不是嗎?"然後她當晚有打電話給我要求我再讓她陪小孩睡一晚(這幾天我們都睡旅館),隔天她就要回娘家去了,我因為不忍她與小孩分開之苦我就答應她,誰知道半夜她就反悔了,他抱著小孩跑下樓(當時我下樓抽菸)大聲地對我說:小孩不可能給我更不會讓我帶回家讓我媽抱到小孩是她的,然後等我抽完菸才一起上樓,在房裡還是一直講,然後我就把小孩抱起來下樓要開車回家,結果她就衝下來趴在我的車子引擎蓋上面不讓我開車,然後又跑來抓住我的車門手把蹲在車旁邊不放一直哭得很大聲,我怕硬開會弄傷她我就不敢開,我抱小孩坐在車裡我把窗戶開一半,他就突然身體進來要抱小孩,小孩就嚇到一直哭,我[ 他說叫她出去不要嚇孩子她也不聽,結果我就把車熄火上樓....她現在就是霸占著小孩只有我跟她可以抱可以看不讓我帶她回家,要帶回家她就發瘋大吼大叫還報警說我家暴她,我不想跟他在外面丟臉所以小孩就在她那邊,請問我要怎麼做才比較OK?她這樣不讓我把小孩帶回家,我可以採取什麼樣的做法來制止她這樣的行為?可以告她嗎還是?我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她這樣子真的使我非常的困擾......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8 08: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可以起訴請求對方履行監護權協議,並聲請強制執行。

2、         對方霸佔小孩的行為可能觸犯準略誘罪,可以嘗試請員警協助。

 

 

您好: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對方提出之探視權行使方式有問題,您可以訴請法院裁定探視權行使方式,將探視小孩的方式重新釐清,須以固定時段探視、幾點鐘以前要送回家等,都由法官的裁定明確規範。若依然擔心對方濫用探視權,您亦可以探視對子女不利為由,向法院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2.  您亦可聲請強制執行監護權,惟強制執行程序必須要以法院判決監護權歸誰所有為前提,若您與前妻協議監護的情形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因此您亦可向法院聲請監護權裁定,以利後續強制執行監護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8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小孩之監護權人,對方妨害您行使監護權之行為,可委任律師對其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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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欣 103-10-07 15:44

我在103年5月份購買了陽光書局的教材 當時那位業務員自行到我家來推銷他們公司的教材也只拿了兩本步書一支點讀筆跟投影機  他告訴我這教材可以用很久 我以為只是單單的幾個東西而已 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字  然而過了幾天貨到了也沒有收據  當下我有告那位業務員說 目前經濟不穩定物品也不適用 我要退貨 那時還沒有超過七天 他跟我說不能退就是不能退  我不知道這教材包含了幼稚園小學的書本然而這不是我要的 我告訴業務員 他就說東西也拆了 不能退 但是一大四小的步書還有卡片是他拆開的  其他的東西完好如初 沒有碰也沒拆  然後我越想越不對我打電話給他們的公司 他們說確實七天內是可以退的 但是已經超過時間了 因為這筆錢總共是99000每個月要付2750 我沒辦法多支付這筆錢  我想把東西還給他們 貸款銀行又一直催繳  我沒辦法 我打電話到1950跟他們說我的狀況  他們叫我寫存證信函寄到他們公司 在前幾日已寄存證信函到他公司了  現在我要到消保會線上填寫申訴書  我該如何填寫?可以幫幫我嗎?謝謝

賴炮炮 103-10-06 23:44

律師 想請教一下 我在今天收到詐欺案件的通知 打電話詢問是我的網路IP 賣人遊戲點數 因為我沒再玩網路遊戲 但警察查到的網路IP位子是我本人 要我到案說明 我要如何提出證明 我沒玩這遊戲 我的網路IP位子 是被人盜用 謝謝

您好,您的電腦應被詐騙集團做為跳板,可以用防毒軟體掃毒,以您電腦中毒當成證據之一,此外可以詢問警方,使用網路IP位置時間點為何,若您有當時並不在電腦前面的證據,如當時正在與朋友用餐等,亦可證明係遭盜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凱西 103-10-06 21:50

在今年2014初初上網買手機

結識一位大陸友人(賣家黃先生)

 

當時他看到我的賣場評價很高沒有負評

央求我借他賣場

並且提供其他拍賣網站優質評價及

公司行號為『XX通訊』

 

在台南確實有實體店面

於是我出借了我的賣場給他

其中並未收受任何關於賣場的”出借金”

 

(他所贈予的三星手機一只和看我有生活困難借我的6萬元都跟賣場無關,我跟他說好中樂透會還他錢,他同意)

 

真到今年九月份(上月)我收到法院傳票 去電刑警 才得知

黃先生與買家林先生有交易上的糾紛

林先生上網訂的手機與他收到的不符 退回手機

並給予負評

黃先要要求林先生要更改評價才肯退款

最後黃先生收到退貨商品 也沒有退款給林先生

 

林先生一氣之下報警 告傾占

但因我是露天帳號所有人 因此我趕緊請黃先生出面處理

過沒幾天也變更密碼讓黃先生無法登入

 

利用貨款匯到我郵局帳戶內的金額一一處理買家糾紛

林先生當時支付13000多購買手機 同意以3萬元和解

 

並寫和解書 表示不予追究

筆錄時 我提供給刑警相關證明 證明我非帳號使用人

 

我想請問

到時候到檢察官那裡我會有刑責嗎?

筆錄時 我詢問刑警 黃先生的貨款匯到我的國泰世華帳戶

我利用裡面的錢 沒有拿來私用 完全用於處理買家糾紛

 

刑警表示只要能提供匯款收據即可

我有提供刑警

 

黃先生在大陸的聯絡電話

我想請問

我出借帳戶給黃先生 我也會有罪嗎 ><

 

首先先感謝律師撥冗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未動到帳戶的錢,應尚無侵佔之問題,但出借帳戶,應注意有無詐欺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侵佔罪屬非告訴乃論罪,和解只是法官審酌情狀參考用的,並無關是否免責。

借用帳戶,很可能涉及共同正犯或幫助犯之虞!首要注意的是犯意問題,本罪仍罰故意,不罰過失。另一問題,黃先生係大陸人士,將來恐有傳訊上,舉證上之困難。所以需要證明妳並無故意犯罪為先決條件。若妳已確實退款,又可以舉證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或許可以阻卻構成要件該當,但是妳的描述過程,並不足以判斷全盤事實經過,所以仍需透過律師為妳辯護權益,方為上策!

?儀 103-10-06 19:36

請問各位律師   小弟我想要知道說 我在線上遊戲有申請身分證修改書 9/14號提供過去的,9/22遊戲公司的專員有打電話給我說 此帳號要停七天,但是七天過完了 9/30號遊戲公司專員也以手機簡訊傳給我說:你好,你的身分證修改申請已通過,煩請你於3天內在簡單或者利用線上客服提供修改費用500點點數卡卡號密碼,以利為你進行修改,謝謝你。遊戲公司客服芙蕾兒敬上^^,2014-10-01 20:33:42提供500點點數卡了 我也問了一下遊戲公司客服說:大約幾天會修改完成,客服說 2~3天 我自己也算了一下10/1號開始2~3天 不就是10/3~4號嗎?   10/4號到了也剛好是星期六 我去問了一下遊戲客服說 請問2~3天了怎麼還沒用好 怎麼沒有打電話過來? 結果因為是假日 所以2~3天不包含假日,那我就算了 星期一到了也就是今天 我剛問了一下遊戲客服說 已經過了2~3了 怎麼還是一樣沒有收到手機簡訊或打電話來,遊戲客服說 還要等7天.... 我直接傻眼 東西都用了半個月了 要錢就要的很快 只是修改資料會要怎麼久的時間 ((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感覺有種被騙的感覺 這樣子我能提告之類的嘛? 

小如 103-10-06 17:23

請問一下,我與先生目前採分居狀態有半年了,原本2個小孩由他帶回,因疏於照顧,且時常獨留9歲和4歲在家(在113和警局都存有紀錄),後來我在7月才帶回撫養,當時他承諾要付擔撫養費;但至今都沒有收到錢,將小孩完全丟給我,不聞不問,連電話都沒有...請問小孩才剛帶回三個月,在法律上我若要爭取監護權,我可以做何準備??這樣狀況勝訴有可能嗎?法官是否有可能判一人監護一個小孩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7: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只要分居超過6個月就可以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並且請求對方給付扶養費。

2、         倘若要順便請求離婚的話,必須要有離婚事由。

3、         您必須準備目前分居、及您所述的報警紀錄等。

4、         監護權必須依據雙方的監護意願、經濟能力、子女意願等判斷,不能一蓋而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6 21: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您可請求改定監護權為您獨任,再向對方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撫養費,一個小孩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二至一萬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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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法院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決定任監護權之人,對方沒有依約付扶養費法院也會列入判斷。

2.如果男方亦有爭取小孩監護權之意願,並於訴訟中積極爭取,

   法院實務上亦常會定各自擔任一位小孩之監護權人。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元君 103-10-06 09:49

事情是這樣的:有兩個紅綠燈相距莫約100公尺,我在第一個紅綠燈(綠)通過,到了第二個紅綠燈驚覺是紅燈.我的車速略是快了點,剎車仍然止不住,因而撞上一位也是騎乘機車的老先生.我起來後不斷向老先生致上歉意,而老先生只淡淡說了:下次不要貼這麼近、人沒怎樣就好了.


然後老先生行駛離去,而我停留原處檢查掉落的碎片,莫約2~3分鐘才離開現場.請問我這樣算肇事逃逸嗎??   我們雙方都沒有留下電話,也沒有報警處理,老先生事後可能對我提告嗎      


如果警方有監視畫面可以調閱的話,警方是否會自行傳喚我或者對我提出起訴呢?  


有勞律師先生解惑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0:21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肇事逃逸屬於公訴罪,員警可以依法偵辦。 2、 發生車禍事故的時候您並沒有逃逸,而有留在現場,無須過於擔心。
christy119 103-10-06 09:23

您好,我在10月4日跟醫院請假到台北文山區的派出所接受偵查佐的調查和製作筆錄,我有把匯款收據和日本郵局的航空包裹收據以及有到縣政府的消法官機構進行協調解決買賣交易糾紛的影印單,交給偵查佐保管,由於原告的筆錄寫說我還欠他尾款9000元,但我實際上是已經完全付清貨款尚未積欠任何費用,偵查佐打了二通電話給原告,要求原告立即到所裡說明,原告在電話裡告知我們雙方是在line裡面進行交易,堅持要偵查佐去跟line公司申請我們之間的交易內容,但是偵查佐表示舉證有困難,於是作罷,原告來到所內與我進行對帳,我才發現原告有少給我很多貨品,但是原告卻一直要求我在他尾款費用,而且他所有貨款金額都是他自己的主觀認定來跟我收錢的,將近有15盒的貨品沒有簽收單據和日本郵局的空運送貨單據,結果卻要告我詐欺罪,說我詐欺他的財務,沒有付款給他。偵查佐還要我再付尾款2547元給告訴人,並要求告訴人對著錄音錄影機說銀貨兩訖,重新要告訴人在寫一份筆錄,我則拖到3點才將筆錄寫好離開派出所。我在派出所有聽到偵查佐和原告的對話,才知道我的案件只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但是原告堅持提告詐欺罪是刑事訴訟,也就是說就算我給原告2547元,我還是要上法院被檢察官調查。我目前是在屏東的醫院工作,無法跑台北的法院,而且我也覺得偵查佐和告訴人實在非常過分,明明知道這個案子是民事訴訟,卻要我浪費時間,浪費金錢,忍受精神上的折磨,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要怎麼處理這樣的詐欺罪的刑事案件呢? 我是無辜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派出所申訴呢? 或是對告訴人提告呢?

 

依你所述,確實是單純的民事案件,但對方既然已經提出刑事告訴,依法警察和地檢署還是要偵辦,筆錄必須製作,案子會進行到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沒有跟警察申訴的問題,而對方除非有誣告,不然你也不能告對方

christy119 103-10-14 10:56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黃律師的回覆,請問黃律師偵查佐友要我在派出所內當面付給告訴人2574元,這樣算是和解嗎? 我只知道偵查佐有要告訴人對著錄影機說:銀貨兩訖和已收到2574元。 這樣的說詞,並且請告訴人再做一次筆錄,那我的案子是否還要再去法院偵查一次嗎? 告訴人和偵查佐都說這案子是民事訴訟,不是詐欺刑事案,因我之前也有項消法官申訴有關這一次的相關是由,雙方是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但事後告訴人有寫一封掛號函來要求我付他9000元貨款,並向台北派出所提告詐欺

告訴人所提出的金額宇當初所講的金額是有所出入,而且我所收到的貨品並沒有當初所講的數量,而且雙方也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並沒有所謂的欠款問題,不知為何告訴人卻獅子大開口要求我賠償他9000元,在台北派出所時偵查佐只要我付他2574元,這樣的案子我要如何向檢察官訴說我的委屈呢?

我是受害人結果卻變成加害人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呢?

 

小娥 103-10-05 22:21

我家中有個精神病患者的妹妹,因父母親都過世了

而我又出嫁到別的地方了,警察和當地里長時常撥我住家電話要求我要回去處理.但是我自有家庭要顧長時間這樣反覆回去照料妹妹,本身還要工作,又要顧家庭..真的快崩潰了..

如果不理妹妹讓社會局的人去處理這樣會不會犯什麼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5 23: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可能構成遺棄罪,且社會局亦會向您請求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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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孩子 103-10-05 20:06

      我離婚將近三年,因為我又再婚,所以讓前夫產生某些程度的恨意,這段時間,離婚小孩共同監護,因工作關係,本來我平均每兩周帶小孩一次,但後來前夫中風,以及不甘心的心態,對於探視的規定越來越刁難,比如去帶的時候要幾點,送回又要幾點,問也不說原因,也不讓我接觸學校的作業和教育,為了不要使小孩夾在兩旁的為難,我也都盡量配合,不想雙方交惡,因此沒探視的時間,我也平均2~3天打電話小孩說說話,但最近前夫都不接電話了,雖然平均兩周看小孩的部分,尚維持,但其餘的時間前夫都不接,請問我有甚麼解決的方式(我也傳很多簡訊告訴前夫,他也無任何回應

Connie 103-11-06 03:34

我有相同的問題,請問妳找到律師了嗎?

想孩子 103-10-05 19:51

       我離婚將近三年,因為我又再婚,所以讓前夫產生某些程度的恨意,這段時間,離婚小孩共同監護,因工作關係,本來我平均每兩周帶小孩一次,但後來前夫中風,以及不甘心的心態,對於探視的規定越來越刁難,比如去帶的時候要幾點,送回又要幾點,問也不說原因,也不讓我接觸學校的作業和教育,為了不要使小孩夾在兩旁的為難,我也都盡量配合,不想雙方交惡,因此沒探視的時間,我也平均2~3天打電話小孩說說話,但最近前夫都不接電話了,雖然平均兩周看小孩的部分,尚維持,但其餘的時間前夫都不接,請問我有甚麼解決的方式(我也傳很多簡訊告訴前夫,他也無任何回應)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5 20: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直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比較妥當唷!因為經由法院酌定探視方案,具有執行力,若前夫故意阻撓您探視孩子之權利,您可以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5 20: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您前夫有干擾妨礙您行使探視權,可蒐集相關證據資料,提起訴訟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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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建議你如果對方惡意阻擋你探視的話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
改成由你單獨監護
因為阻止探視是很嚴重的事情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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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阿霖 103-10-05 18:15

想尋找台中區律師事務所諮詢~

有關分手債務需簽立切結書本票相關的問題

電話0926809839 吳先生~謝謝

可立即來電~

您好:

如有委任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明日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本所有配合之台中執業資深律師(執業十年以上)

 

 

如有興趣,可於明日來電,討論諮詢的時間,謝謝。

Kiki 103-10-05 11:06
你好! 我朋友最近在網路認識一個男生,約見面時他想與她交往,她無反對,認為可以嘗試看看,結果兩人互相撫摸及親吻,但因男生反覆的態度讓我朋友一氣之下離開現場!結果男生認為被欺騙感情(認識不到一個月),揚言要把女生資料電話公開在網路上,甚至在軟體上自稱是他朋友的人說他人在醫院,還說打給女生,(女生並無接到電話),請問這可以算恐嚇威脅或妨礙名譽嗎?該報警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4: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表示要共開資料的部分,倘若不會因此遭受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等危險,則不構成恐嚇罪,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

2、表示在醫院的部分應該我方無涉。

3、建議可以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是否提起告訴。

熊熊 103-10-05 06:36

地檢署於103年4月份來函因為罪證不足無法提起公訴終止偵查.於7月份原告提出新事證要求續查 ,因為遲遲未接獲來函因此電話詢問地檢署服務台得知已經分案 請問地檢署既然已經分案但為何不用通知原告以及告知偵查進度呢 ? 因為地檢署檢察官到底有無進行偵察一點訊息皆無 所以本人想請教該如何進行訴訟才正確,請律師給予建議好嗎

103-10-05 02:13

於9/26 接到學X電腦短期補習班電話,說有線上免費體驗課程
約好9/30前往現場領取,但櫃台人員聽到我要領取線上課程便叫我填寫個人資料,好了之後瘋狂推銷
鬼迷心竅簽下每個月3050元共36期的分期信用貸款(遠X銀行)
銀行端已於10/1早上打電話確認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上寫審閱期五天,契約從10/6生效

昨天10/4早上、下午各上了一堂課
覺得自己不適合課程,想取消
但因為假日的關係,無法致電給消保官詢問,也無法打電話銀行詢問是否已撥款

下一步我該怎麼做呢
只能等星期一詢問是否已撥款嗎?
契約書寫10/6生效,我10/6才跟補習班說要取消會不會來不及了呢?
還是要10/5今天就去跟補習班說取消呢?

小貓 104-06-25 23:08

請問後來怎麼解決的~~~我也有這個困擾~~~謝謝~~~ 

蒂蒂 103-10-04 19:37

我兒子今年才剛過20歲生日,一個多月前他很開心的跟我說有一個很好的打工機會,很神祕的跟我說要給我一個驚喜,想說兒子大了有主見了只要是合法的事都可以,就沒有再多問,可是星期五接到電話說我兒子因為偽造文書被抓要被關,我趕去警察局,警察先生說因為兒子用假的公文書,沒想到就說要被關起來一次兩個月,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兒子好像就人間蒸發一樣,我的世界好像就停止了,我要怎麼樣才可以看見兒子??????????????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4 19: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的小孩可能被羈押了,倘若沒有禁見可以去探視,倘若被裁定禁見,則僅能委任律師前往律見。

2、本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律見並且作案件上的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4 2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兒子很有可能是成為詐騙集團之車手,僭稱自己為公務員而為詐騙之行為(所以也會有行使偽造公文書之問題),該類型之案件很多時候法院都會准予羈押(幾乎都會禁見),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畢竟若羈押禁見,只有律師可以前往接見。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來信諮詢唷!

Yang 103-10-04 08:48
我借朋友A,以匯款方式無借據,第一次出庭A表示該款項是某年我與B向他借貸的還款,所以二次開庭傳喚B當證人,B於某年確實向A借貸,A也用匯款方式,但我不知情。因無借據,於是提出1.A當時向我借貸是因為投資需大筆資金(A承認投資需大筆資金)2.A在法律咨詢對話框上寫B向他借貸而我是代還款的記錄3.A向B討錢的對話框記錄4.我與B的電話錄音(內容:就像事實是A欠你錢嗎)5.我與B曾情侶關係後來分手,B欲復合我拒絕,B借此出庭報復等証據。B出庭表示當初是我與他向A借貸因合資生意,又是情侶關係所以金錢一向共用,並提出某年的借貸是我與A與B一起到銀行所以請法官調閱當初監視錄影記錄(但事隔多年早已不存在),我說根本不知情B向A借貸,且金錢並無共用,合資是各出一半當是也不需用這麼大筆錢。 判決結果,駁回!該怎麼辦?二十天內沒上訴是不是這件案子以後不能再提告了?

 您好:

收到民事判決書後如不服就一定要在二十日(另加在途期間)內提出上訴

否則確定後就沒辦法再就同一訴訟標的主張權利了

 

L 103-10-04 03:00

各位律師好~

 

一開始我找到代辦公司
然後一開始要我簽一張貸款規劃委約契約
之後要我跟銀行去配合然後給銀行資料
但是後來因為我沒有要辦了..連要給銀行的資料也還沒有給
所以我後來直接跟OK的人說要取消..他卻告訴我要收手續費5000

我就想說我甚麼都沒有辦理為什麼還要收錢

之後OK的人跟我說我有簽第一張貸款規畫委託契約的部分
所以要繳5000..

之後好像就跟他們有點衝突
他竟然跟我說如果換做主管來跟我連絡會比較硬
但是之後我也沒有理會

事情又過了一兩個禮拜之後
OK的人又再次跟我聯絡說已經跟主管做溝通完
要我填寫第二張單子
電話口頭上OK的人是跟我說簽了這張終止契約..

不會跟我收取任何的手續

以下內容是第二張

契約終止證明

因本人於後因故不願續為辦理貸款申辦,
至有違反契約規範並造成忠訓公司無法完成委託
故本人授權忠訓公司得於終止契約之日起三個月內,
逕行查詢本人貸款申辦進度及其結果,儒有必要時,
願意提供個人資料使用授權證明,
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及申請證明文件予忠訓公司,
另保證將遵守契約精神及誠信原則,於終止契約日起三個月內
不以任何方式向忠訓公司篩選之貸款訂約標的申辦貸款..
違約者願一原約支付服務費用與忠訓公司

我給朋友看了這張,他們都叫我不要簽
請問這樣子該怎麼解決才能夠保護我自己本身的權益

請各位律師大大告訴我該如何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4 1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證明書只是不希望您另外藉機自己辦理貸款,本文認為尚屬合理,但是應該加入下列條款:

(1)公司方願意放棄一切其他權益,並且除違反證明書之外,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2)授權書僅限於3個月內查詢貸款之用,不得移作他用。

2、本文建議您應該刪修對方公司名稱,避免發生其他爭議。

momo 103-10-03 19:34

各位好:

想請問各位 我有個侄女 現在3歲、他爸爸是我表哥、她媽媽生她的時候還沒18歲當初跟我哥有論及婚嫁、但是最後還是分手、妹妹生下沒多久我表哥因為被告誘拐未成年少女(不是妹妹的媽媽)入獄、去年才放出來、可是妹妹幾個月大的時候她媽媽可能發現小孩沒有想像中的好帶、

她爸爸打電話罵我阿姨不時的一直來鬧要錢、髒話滿口、最後還跟我們說如果不來帶小孩就要把小孩送孤兒院、他們不要小孩、我阿姨才去把妹妹帶回來、當下妹妹非常瘦真的很不好帶、但是我們都非常愛她、我們還讓他上私立幼兒園、但這期間妹妹的媽媽有時候還會打來要錢、

昨天又打來要錢、要15萬還說如果不給會告我表哥誘拐未成年少女、現在我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表哥在去年出獄、也有工作了、妹妹的姓還是母姓、可是戶籍已經在我阿姨這裡了…我想問各位有沒有辦法可以讓那個“媽媽”不要再騷擾我們和妹妹…我們很清楚她要的是錢、還有她現在已經成年了也過了3年還能告我表哥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3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已過了三年,若符合和誘略誘罪之構成要件,對方還是可以提告(當然前提要符合法律要件)。

女方並未扶養小孩,所以他無法主張扶養費用,男方因是實際扶養小孩者,甚至可向女方主張小孩子之扶養費用。

最後,監護權縱使在男方,還是可以主張探視。

momo 103-10-06 03:22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已過了三年,若符合

☆☆☆☆☆☆☆☆☆☆☆

律師非常謝謝您! 

丁丁 103-10-03 18:12

很急!

我太太當某日商公司的會計,

結果被抓到這兩年來有a公司錢,

今天上午接到調查局電話說要去做約談,

叫妹妹下星期三去調查局,

可以請律師陪嗎?

會被判刑嗎?會被關嗎?當天會不會就被抓進去?

謝謝大家

調查局約談,如果對法條不是很了解,可考慮請律師,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3 21: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太太可能涉及到刑事業務侵占及商業會計法之問題,建議委任律師陪同訊問,始可分析是否認罪與公司談和解

另外,調查局之訊問律師亦可陪同被告唷!

 您好:

1.調查局之約談及後續檢察官偵訊都可以請律師陪訊及時了解案情。

2.是否會被判刑應視對方所提出之證據是否足以讓太太成罪。

3.如被判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又沒有被法院宣告緩刑,就會有牢獄之災。

4.如果檢察官聲請羈押成功當天就會被收押。

建議應謹慎處理,

律師有多項處理類似案件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隱居 (勇公) 103-10-03 23:05

同林大律師所述。(若証據資料有需要日文的部分)

本人配偶為日籍,本人亦有日文的閱讀能力。

之前也曾與駐日警官李暖源前往警視廳討論偵辦人口販運事宜。因為那時候要讀日本的警詢筆錄

所以主任指揮給我偵辦。(那件有點不好的回憶,因為己訴己蒞,還跟法官吵架差點退庭)

 

北部可洽林大律師

中部若有需要本人可代為介紹同期(司法官四十三期)退下來的檢察官葉柏岳律師(耕讀園槍擊案指揮檢察官

南部可由小弟代勞(地域因素也有關係,因為之前都是指揮高雄市調站、南機組、屏東縣調站比較多)

若有疑問可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JUMBO 103-10-03 13:31

前年加入西門町某世界運動中心,合約到期不知道要去解約,就這樣過了一年多,昨天過去想辦解約,對方說要把期間的欠費1萬9多繳清才可。

我有在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看到,"超過20天消費者都沒有繳費,契約自動終止;業者沒有終止契約,讓契約繼續存在,之後所產生出來的費用,業者不能向消費者收費"因為從到期到現在都未接過對方來電催繳及通知(但是昨天去問健身房卻說他們一直都有打電話跟寄存證信函..)這樣我還是要繳那1萬9的欠費嗎..他說不繳清就無法解約!

然後他又跟我講第二個方法解約:叫我從新入會,辦一個新會員,叫我在繳一次入會費+頭尾2個月費=6千多,然後再直接辦解約違約金6千,這樣加起來1萬2,他說會比1萬9少很多!但是問題來了,為何我還沒解約就可以辦新會員,辦了新會員之前的欠費1萬9就不用付了嗎?我怕我辦新會員後他會不會叫我繳1萬2然後又叫我繳清那1萬9呢...

最後他叫我一定要用信用卡,不能付現金..可是合約上並沒有註明一定要用信用卡付費...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06 14:52

1.健身房說有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呢?你有收到嗎?對方說有寄,副本呢?拿出來看阿...

2.再來,直接到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

以上。

奧力多 104-02-15 00:53
回覆 林宗儀 的發言內容:

1.我也遇到上述問題,我該怎麼辦?

放著給它違約金一直增加嗎?!

麻煩請幫幫我

華華 103-10-03 11:28

請問我最近買了一個新成屋,是直接跟建商的業務購買的,目前也還未交屋,當初業務承諾10/5前會完成驗屋程序,但這幾天突然聯絡不上該業務,打電話到建設公司詢問才知道業務已閃電離職,建設公司其他同事說該業務並沒有把此案件交接出來,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做後續處理,要我們自行聯繫該業務!但該業務電話一直關機聯繫不上…該怎麼辦?我目前是租屋狀態,當初購買有告知要趕在10/20前進住,不然租屋要再多繳一期房租,該業務口頭表示沒問題一定來的及!萬一到後來沒辦法如期交屋,可要求賠償嗎?還有目前我可以做什麼動作保護自己呢?銀行貸款是還沒撥款狀態!煩請專業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威威 103-10-03 11:05

發生在103年9月

男方的父母親是我父母親的朋友,男方去提親時,男方父母親找我父母親去當媒人向女方提親。

因女方家算富有,母方母親要求聘金小聘36萬、大聘72=108萬;但男方家不是很有錢。

婚宴一桌算16000女方要求12桌,男方30桌 差不多共672000元(光婚宴費用男方家就有點吃緊了)

後來新郎跟他父母親和我父母親說聘金108萬他會暫時跟他朋友借來。

到了當天,新郎新娘她們是訂婚結婚一起。我父母親(媒人)一早到女方家

等新郎來,結果新郎來了,聘金卻沒有來.....,已經開天窗了....

大家想說新郎不是說要跟他朋友先借嗎?

後來現場新郎先跟女方母親借108萬,女方母親上去拿錢很快就下來(我當時聽到,感覺好像被設計的,那有家裡剛好有108萬)

後來吃完宴會,想說蠻滿結束了。

結果我父母親(媒人)後續一直接到女方母親打來說聘金108萬,都沒收到。一直說是不是騙婚

我父母親(媒人)打電話去問男方父母親說怎麼會這樣,連男方父母親都說不知道,結果新郎跟我父母親說他朋友耍他,帳號給錯等等.....

想說叫男方父母親快想個辦法,結果跟我父母親說:我要給我兒子教訓,叫他想辦法,108萬家裡都還不知道能不能付出來。

請問各位律師:我父母親好心去當媒人,如果女方母親可以告男方騙婚嗎?連媒人也會有事嗎?

謝謝求解。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3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男方沒有履行聘金之給付,女方是否可以請求履行仍有爭議。但是應該不涉詐騙行為,因為是否結婚應與聘金有無取得無關。

2、但是不論男方是否履行,均與媒人無涉,因此無須過於擔心。

 

威威 103-10-03 17:23

Dear 曹律師您好

請問什麼是"履行仍有爭議"?

那我父母親會被要求賠償費用嗎?

謝謝曹律師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軒軒 103-10-02 23:24

您好~

今年七月中時,給朋友載回家的路上發生車禍

原因是對方沒有打方向燈右轉,撞到我們

我的傷勢頗嚴重,一顆牙齒斷掉,頭縫針(撕裂傷一公分)

右手擦傷,左膝擦傷,右手肘擦傷,右踝擦傷

右踝擦傷很嚴重,導致我一個禮拜無法出門(走路不方便)

打工也因此請假兩個禮拜

而我八月還要去國外當交換生

對方至今還沒有打過一通電話來致歉

只有要求要送調解委員會

 

請問,工作損失我應該怎麼申請?

在國外的期間,我的腳依舊不方便走路,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而且之後我會很恐懼騎摩托車以及讓別人載,

這方面我可以要求賠償嗎?

謝謝您 :)

 您好:

1.工作損失部分您可依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宜休養日數計算不能工作薪資損失,

    向對方請求賠償

2.在國外期間您的腳依舊不方便走路,如因此須購買輔具,亦可以要求賠償增加之生活支出。

3.您因車禍受傷亦可向對方請求精神賠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鄭瑞崙 (鄭律師) 103-10-06 09:40

您好

民事賠償問題誠如林大律師所言

建議您可以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但有期限限制

請務必在6個月內提告

提告後再來談和解

對您的權益比較有保障

且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

刑事起訴後尚可對之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可以免繳裁判費用 

VerdeMundo 103-10-02 21:04

您好

我在8/18下午時間第一次帶寵物到連鎖寵物店美容

而後在傍晚的時候,寵物店的人員告知我剪傷寵物的耳朵

已緊急送到寵物醫院做治療處理

但因當下無法直接趕往寵物醫院

所以後來見到寵物時是在寵物美容店裡面

當時看寵物的狀況時

我詢問了一下傷口 會不會開掉或感染的問題

該店的店長再三的告訴我

剪傷耳朵的部份已用黏膠將傷口黏合所以絕對不會開

且醫院人員也認為用黏的就可以了,頂多留下一道疤痕而已

OK,當下我也只能忍痛的相信了他們所保證的話

到了9/8

結痂掉了,耳朵的傷口也好的差不多了

卻意外發現耳朵被剪開的部份卻沒有黏合

於是隔天我便再帶著寵物到當初他們送的寵物醫院再確認有沒有補救的辦法

而獸醫師說因為傷口好了,要黏沒辦法黏,若要縫,就得再剪新傷口再縫

且也沒辦法再回到之前的樣子

當下真的傻掉了,我便問寵物店的人,你們的再三保證一定會黏合

可是現在卻連補救的方法都沒有,該怎麼辦??

對方店長則說他代表公司,那我們想怎麼處理?

於是我就說,從頭到尾,我連剪傷寵物的人是誰我都不知道

甚至連聲道歉都沒有,更何況都過了那麼久,又發生這種事

我無法接受

後來呢,該公司的店長便找了美容師出來,告知我,在他們公司裡

這屬於個人疏失,所以有任何問題,直接找他便可以了

而當下,美容師也道歉,他說看多少錢,他會願意賠償

縱使沒有那麼多錢,他也會想辦法去借或分期還我們

但細細的聽了他也是給人家請的心酸,也提到說公司只要求他拿合解書回去

所以這件事就他自己處理就可以了

而中間的過程中,我有告訴美容師,我先多問幾間寵物醫院,看有沒有辦法補救,若真的沒辦法,我才會對他提出賠償的要求

而對方也就答應了《對話有錄音存檔下來》

過程中,也問過知名的動物醫院,而醫生的回答都是無法回到原本的樣子

後來當晚,我和美容師通電話

我對美容師提出了二十萬的賠償,也告知他,這只是一個數目

畢竟一隻好好的寵物養了十幾年,現在變這樣,我無法接受

而對方也說,他會去借錢看看

但因為後來我想想,我寵物是送到你們公司,又不是送到你私人的美容

萬一因為你賠償不出來,請問我該對你還是對你們公司提出賠償??

於是,在9/8後的第一次見面談賠償,是該公司的美容師區經理

她一來,便是問我事發的經過,因為她發現,店長呈報上去的,都只是一昧的將責任推給美容師,她需要厘清事情的來龍去脈

前後三小時,後來她提出了六千元的賠償

說什麼美容師是個很乖的小孩,所以她願意陪他一人賠償一半的金額

還拿出了一張,當初帶寵物去美容時,要寫寵物資料和簽名的單子

單子上面有記載,若剪傷或受傷,最高賠償一萬 

而我當然不願意,因為我從一開始便有告知美容師

二十萬只是個金額,我不介意一開始的剪傷,

而是後續無法救的事實,會讓我覺得自己被騙

才會提出一個這樣子的金額

不然當初剪傷,我早提出賠償了,何必現在還要處理這些事

《不然好歹也殺個價,大家才有談的空間》

後來,協商不成立,又到了第二次第三次的見面

從該公司的美容師,寵物店分店店長,美容師區經理

美容師主管,寵物店主管,每次都談兩三個小時

他們說金額太高,要我降低一些

於是我便告訴對方六萬

只是基於後續寵物的狀況而已

而對方說最高就一萬了

若能和解是最好的,不然走訴訟真的對彼此都不好

後來到了9月底,對方再通知要再見面第四次

賠償金仍舊是他們設立的一萬元,我便不願意了

而目前的狀況是已申訴到消基會的動物處

還有想要向媒體爆料該公司的行為《但在考慮中》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在我國法律,動物算物,所以頂多只能算毀損罪嗎?

若該店的店長,並未據實的轉訴寵物醫生當初的話

而是憑個人的經驗和認為,而造成後續的問題

請問我還可以提出什麼樣的告訴嗎?

而一開始美容師答應無條件的賠償卻又事後只願賠償六千元

有需要負責什麼樣的責任呢?

謝謝~~~

 

 

 

林小鳳 103-10-02 17:10

最近新搬一戶惡鄰居~因
(1)要換鎖,週日PM10:00以後,商請開鎖師傅施工至凌晨AM00:00多
(2)要教育小孩,也在日落後,打罵小孩,造成小孩淒厲哭聲驚擾近鄰
(3)要通水管,在晚間PM10:30以後,跑至(F棟)2樓住戶,帶著水電師父要求進屋施工,遭拒,擇日給與方便施工
(4)甚至於今年(103年3月)起,小孩要跳繩,也在晚上PM9:00家中跳繩,
經多方溝通勸導無效,報警來,推諉情事,粉飾太平,虛應態度,不肯約束配合。
至今仍持續著(無一日之安寧),反而常不定期的敲打碰撞
(5)目前跟我們(F)棟的主委要求~請(F)棟的所有住戶都不能擺鞋子在自家門口~會影響逃生~
至今能不停的每天都打電話+客訴給其他委員
請問~該怎樣讓她停止這些瘋狂行徑

我們只想要一個安寧的居住品質~那麼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2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有關於該住戶影響其他住戶安寧的部份,建議可以由管委會請求縣市政府命其限期改善,仍然未改善就可以開罰。

2、         倘另外違反規約,則可以規約處理,情節重大可以請求法院命其搬遷。

 

 

林智群 (klaw) 103-10-02 23:40

 如果有任意打罵小孩的哭聲,建議撥113舉報家暴,

讓他瞭解社區住戶大家都在看

小明 103-10-02 16:23

不好意思我有幾個問題想問

1:我在公司在職期間因為個人因素跟公司借貸~經過2年還款我要換工作然公司提出需將款項還清

礙於我身上目前無法拿出全額~!公司說如果無法償還她將請律師本票作執行的動作...

因為當初簽立公司因為我是職員有給我免息.我知後跟公司說我可以分期還加利息給他們說要請律師做確認針對上述我該如何??麻煩了幫我解答

2:延續上述...因為我離職後並無不跟公司聯絡一直都保持聯絡..但公司人是直接打電話我沒接到(因為我新工作在無塵室)結果隔天我即收到存證信函...這樣我要怎麼辦~!!擔心她們這樣我新工作不保無法繼續償還...我不想這樣我只是想換薪水更高的工作把負債還清~!!

3:最後離職前的薪資公司扣完薪水我要去領剩下的薪資她們說要等律師出切結才能讓我領這部分我可以做什麼?

以上麻煩給予我建議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5 16: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一個是約定利息,一個是遲延法定利息,兩者不相同也無涉。

2、可以以簽立和解書的方式處理。

3、公司可以主張抵銷,因此公司的主張並無違法,但是切結書的內容要看清楚。

電風扇 103-10-01 18:38

本人因為向前妻催索積欠債務有到他家跟打電話給她,現在卻收到"家事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

請問我可以提出抗告嗎?

保護令上寫不得接近他公司.住所.打電話.通信那他欠我的債不就都不用追討了?  那不就欠人前都申請保護令就好 = =

如果可以抗告該如何辦理?

我已有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中我該如何抗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1 18: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答辯您並未有經常性之之體會言語暴力行為,而僅是為了追討債務所為之行為,故並非家暴聲請人之主張無理由。 

電風扇 103-10-01 19:26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答辯您並未有經常性之之體會言語暴力行為,而僅是為了追討債務所為之行為, ... (恕刪)

在請問一下我該到何處去提出抗告?

我收到的是高雄法院家事法庭要到高雄還是在嘉義就可以了?(因我居住在嘉義)

能請律師給我個大概的方向嗎?我自己不太會寫耶 =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向高雄高分院來抗告,書狀呈送給家事法院,再由家事法院轉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ero 103-10-01 16:21

最近不斷地收到元誠的來信說我一共欠費台哥大跟遠傳三隻門號一共四萬多元,我也依據之前在此網站看到的『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寫了存證信函過去他們公司,但他們還是今天又寄了一封告知債權轉讓的信到我的戶籍地..

兩個已經欠費八年一個六年,而且都是被盜辦的,請問我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去法院確立債權不存在? 

您好:

民法第129條及第137條規定,時效因為請求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行起算,因此如果電信公司8年及6年來均持續有催繳電話費的通知,2年時效會因為催繳通知而中斷,並再重行起算2年,時效並未消滅。

較有效的辦法,是蒐集電話遭盜辦的證據,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zero 103-10-01 17:19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民法第129條及第137條規定,時效因為請求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行 ... (恕刪)

那間公司沒有持續的在催繳,是最近幾個月突然跟我催繳八年及六年前的賬單。

這樣還有時效性?

盜辦的事情發生的時候年紀尚輕,不懂得處理所以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請問一下,這樣該怎麼處理比較恰當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44

您好!電信費時效問題,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不一定都會認為適用二年時效;且即使時效已消滅,對方的債權還是存在,您只能在對方請求時行使時效抗辯,拒絕清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zero 103-10-01 19:1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電信費時效問題,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不一定都會認為適用二年時效;且即使時效已消滅,對方 ... (恕刪)

您好,所以我沒辦法直接去主張,要等到那間公司到法院提告我才能提出抗辯嗎?

Tenny 103-10-01 15:03

您好:問題是這樣的!我先生上個月開大貨車,開到十字路口紅燈,等綠燈亮時要往前開的時候,突然有一台左轉機車左轉!我先生他當下反應是"閃"!前天警察打電話來說"你肇事逃逸,要到警局了解當時的情況"對方提出"肇事逃逸"!!我先生整個傻掉了!後來有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當時我先生是綠燈要行進直走!而機車是停紅燈然後可以左轉!綠燈亮時要行進直走,突然機車也跟著左轉!兩個青少年,都未戴安全帽,有跟車子有小擦撞!我先生有要閃掉!行車紀錄器是拍到兩個少年去摩擦到大貨車而跌落機車外!機車損毀!兩個青少年一個擦傷、一個要觀察跟開刀!昨天有到警察局去做筆錄,警察本來想說可以和解和解!今天打電話說不可以,說紅單要開並且可能會走到法律程序!請問這樣的事故意外該如何處理才妥當呢?因為頭一次遇到這樣的問題!真的很著急!!謝謝~再麻煩了!!

您好,如依您所述,您先生是有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的。建議還是與對方和解,之後的刑事訴訟程序會對你們比較有利。如果收到傳票的話,建議委任律師討論辯護策略,如抗辯您先生並無認識已有致人死傷之事實等,才能維護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