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接到剛分手兩個月的女朋友的支付命令!由於女方本身欠我錢,只好使用信用卡購買我需要的電腦來還我錢!約3萬元,分20期!
當初分手有明確提問,卡債的部分怎處理,女方說會自行處理, 而且會把離開前所拿的五千元,在領薪水時,匯給我!日期到了,並沒有匯款,也沒有辦法連絡(有明確證據女生已經把我的聯絡方式刪除),交往期間,女方有多次傷害自己的行為,出自於擔心不得已使用女方還在交往中為登出的FACEBOOK做聯繫,但並未有公開,只有私人看到的情況下連絡,有做出讓對方做登出狀態來希望他注意到!
直到前幾天他要求我還錢,而且一次就要我還清,甚至多次騷擾我的朋友,以及家人,甚至在要求問出家裡地址,深受恐懼(因為分手時男方有多次恐嚇,甚至作勢動手打人),一開始原本希望用錢解決事情,但沒有達成共識!
大多數的都是口頭的,女方真的可以要求我還這筆錢嗎?而且是一次性的付清?(都有做錄音,拍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支付命令部分,您應先對該支付命令異議,避免確定後,對方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對您強制執行,又對方之言論行為舉止,可錄音錄影加以蒐證,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在10/21接到露天的賣家自稱我有購買的一款商品她電腦設定錯 結果變成我要付12期的分期來償還 之後問我是否要終止它 問ㄌ我提款卡的服務電話 之後接到自稱銀行的電話 說要我去7-11終止設定 結果我就照他指示 期間我還匯款和提領我的2000元 之後他說我設定錯誤 導致程示錯誤 所以要購買gash點數 這樣他才能重新設定 之後要我購買完念點數給他 然後再等待 到ㄌ8點多 第二通電話來 他要我去全家 然後問ㄌ我帳號 之後再去查餘額 發現裡面多ㄌ50000 他告訴我這錢不是我的 如果我拒領 警察會來抓我 我信以為真 於是又提領20000 20000 10000元購買點數 同樣的 再告訴他點數上的號碼 然後又要我去別間7-11 裡面帳戶又有30000 又提領 然後再告訴他 到ㄌ8:30我發現怪怪 就掛ㄌ電話 回去告訴我先生 才報警 但因為我做ㄌ提領動作 導致我變成人頭帳戶 受騙人提告我詐欺 我該怎麼辦 我也是受害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9月中的時候,有兩名警察到我家住處,說我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要我去做筆錄.
警察問我知不知道用emule下載會散播檔案出去,我說不知道,
問我平常誰在使用電腦,回答平常都是我在使用電腦
警察拿出影片和IP紀錄說在6月份晚上3點多有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我說我沒有使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的印象,也沒有看過該影片
警察私底下表示這個不是蓄意的問題不大但是如果我什麼都不知道的話,警察會再上門調查,我說我真的不知道,沒印象然後就回來了
問題是當時沒有扣我電腦,後來電腦故障換了一台新的.舊電腦汰舊丟了,會不會被說是滅證
會不會再持收索票來查扣我電腦
我有問過其他人警察拿出影片和IP紀錄只能表示在該時間有人用這個網路下載分享,也有可能是家庭Wi-Fi未設密碼 遭盜用
在如果檢察官找不到證據會怎樣審判,我要如何自保



請問以下由本人所陳述之事由是否構成民事損害責任及刑事涉有背信、侵占竊取電腦檔案等等之責任,或是有其他罪項,還請 各大律師解惑。
本人於2014年5月份,經由104人力網求職投遞履歷,後由XX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統稱為資方)面試後錄取,當正式上班後勞資雙方並無簽訂任何勞工契約、員工守則以及公司規定等條例以及相關規定,也未給勞方投勞健保,僅以口頭告知勞方時薪為120元,發薪日為隔月5日,職稱為設計師一職,並於2014年5月20日起正式上班,由於公司設備老舊,於是我經由王姓總經理核准,攜帶個人電腦放置公司內,僅能本人使用。
公司僅有4位同事(王姓總經理、公關、業務甲、業務乙),廖姓負責人只是一位人頭,背後出資者為一位吳姓大哥,事後本人與其他廠商聊天後發現,王姓總經理已有過許多信用不良之紀錄。
5月份為第一個月,到了隔月6月5日發薪日時,資方並未按時給付薪資,當時業務甲、乙也因王姓總經理拖欠廠商貨款而互有摩擦,王姓總經理後續也未對此事積極處理,而導致業務甲之客戶不滿,業務甲也因此而離職,資方也未給予業務甲所應得之薪資,而此承接案之主辦單位也以合約內容之違約事項提出解約。
業務甲離職後與承接案之主辦單位協商過後另行簽訂合約並執行,由於本人與業務甲後續還有互相聯絡,業務甲在得知資方薪資拖欠許久後,幫忙介紹設計案給予本人利用下班時間賺取外快以幫忙維持本人生活所需。後續資方於6月中旬面試並且錄用了一位會計師以及設計師。
5、6月薪資經由多次與資方協調後才終於在7月中旬時以現金方式支付本人3萬元整,後改由月薪制(新台幣25,000元)。很快的8月5日發薪日到來,資方依然積欠薪水,會計師以及另一名設計師因此而同時請調離職。而背後出資者吳姓大哥,也因此主張不給予薪資,吳姓大哥也在公司內部提倡所謂的:「想來就來想走就走,自己離職就不要想領薪水」等訊息,導致本人擔心也會遭遇到相同情況,而不敢請辭,只好撐到8月底。本人這段時間內也有多次向資方提出協調,希望能夠拿到應得的薪水,而資方卻一再使用各種藉口拖遲、延宕,每每都以三天後就會發薪水為由,打發員工。本人只好於8月15日時以此為由向王姓總經理提出請辭,但資方卻以公司僅剩我一名設計師,所以不准我的請職,但卻又遲遲不發薪水。由於本人還有家中生計負擔必須,所以無法繼續等待下去,便於8月29日,也就是8月份的最後一個周末,告知王姓總經理及公關小姐,本人將要離職,要將自己的電腦攜回,並且將檔案備份至公司內部公用硬碟,而王姓總經理也同意我帶走。由於檔案為未完成品,我擔心薪資會不予支付,於是向資方提出:「支付本人應得知之7月份以及8月份薪資後,便如期完成檔案交付」為條件做談判籌碼。但資方卻始終不願意出面協商,並且提出:「因我不給予完整設計稿件,導致合約延期而產生之非必要成本及其他後果,必須由本人負擔」等主張。我也提出願意如期完成設計稿件,但前提是必須先將本人薪資支付完成之條件,但多次邀約調解也避不見面,吳姓大哥甚以電話告知本人:「錢是不會給你的,檔案不給大家來試看看」、「信不信我弄你」等言語威迫。可惜後續談判以破裂收場,資方就這樣沒有消息了一個月,而資方營業登記之地址也已經月餘沒有開門營業,一直是大門深鎖。而我就在10月10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寄來的律師信,內容大致上與我所敘不同,不只隻字未提拖欠薪資等事,並且於律師信上提及:「因本人將原本資方已承接之案件資料與電腦檔案一併攜走,直接導致資方對於相關案件與合約之延誤與增加部必要之成本支出,例如以下等等…共計損失新台幣十萬餘元。資方將依法提出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與刑事涉有背信、侵占及竊取電腦資料等等之責任。」並檢附當時在職時本人的名片以及許多自行製作之「委外成本清單」及「變更合約內容協議書」等等,皆無勞務報酬以及扣繳憑單或是由承接案之主辦單位所認證之印鑑與簽章等等單據,以此求償十萬餘元。
請問如此事件小弟該如何處理,20出頭歲剛出社會,第一次遇見此事,有點力不從心,不知從何辦起,也不知該如何應對,所以還請 各大律師協助,謝謝!

我因個人疏忽,手機LINE對話紀錄被竊取(猜測是用LINE備份軟體備份至電腦),另外,我有一份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也被用拍照之方式竊取,以上二個被竊資料,被我老婆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
手機LINE對話紀錄屬一對一的對話,自屬個人之秘密,無論內容與第三人之權益是否有關;請教律師的諮商手稿更是機密,因律師與當事人諮商時,絕對保證不會洩漏給第三人。
現況是老婆(配偶),如用以上之手法,竊取我本人機密且不對外公開的資料,並做為(民事聲請狀)離婚訴訟的事證,能否請求民事庭承審法官,將已上事證排除,不予採信? 以上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何罪?
(1) 妨害秘密罪
(2) 竊盜罪
(3) 侵占罪
拜託,各位法學先進,給予指導並提供高院判例做為參考,感恩,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可於五日內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執行,且抗告成功機率微乎其微,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收到裁定,就沒有機會了,建議您早點進去勒戒所,早點出來,表現優異,家人多去看,快的話36天左右,慢的話45天左右就可以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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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因前陣子有吸食安非他命與K它命的習慣!!
開了一張搜索票與拘票 上面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警察在我房間搜到二級安非它命純質淨重36公克左右三級毒品21公克左右與三級毒品FM2純質淨重0.7公克左右!!與兩台電子枰秤!
今天去開了第一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的!告訴了我的檢驗報告!!
並告訴了我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
回家用了電腦查才知道罪名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
想請問一下!!因為我那時的確是購買回來自己吸食用的!只是一次量拿多了點起來!! 我也沒有任何販賣給他人的罪證!! 當天被抓還飭回!! 請問這一條吸食而持有是否觀察勒戒完就沒事了呢?還是要面對那麼重的罪刑? 麻煩告訴我一下!! 謝謝!!

您好,
實務上有兩種論法
(一)是認為施用與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罪是不同犯意分論併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二)是認為施用的輕度行為為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的重度行為吸收,
從一重論以持有超過純質淨重。
請參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6號
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被告竟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4 項之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逾量第二級 毒品,並從中抽取部分施用,其施用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 量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2259號判決有關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意旨參照)。又被告有 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以下),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至公訴意旨雖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謂「其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於98年5 月2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修正後,已將 持有毒品行為依數量多寡分別處罰,顯見立法者有意以持有 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而 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是行為人持 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自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 不法內涵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 人施用而一次持有,然該行為不法內涵已非原本施用毒品行 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以往之見解,置刑度輕重於不顧, 而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逾量毒 品行為之重度行為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方屬妥適(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參 照)。是本件被告林彥佑收受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持有之行為雖於「吸收犯」理論下之「低度行為」,而 嗣後之施用行為雖屬「高度行為」,但因被告林彥佑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數量已超過法定標準以上,立法者為此乃特別修 訂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顯見其不法內涵已升高 ,即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 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而應改認施用毒品之輕型為 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二可能對你比較有利(因為論一罪而已)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與律師討論似送策略與答辯方向,將相關問題及答案均預先準備好,比較不會緊張而有脫序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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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些原因,於今年約5 6月開始和阿姨一家(有大.小兩表弟加上阿姨三人)一起住,母親由於在外工作關係,在家中只有一個房間,房間內有放置一些財務等等
前陣子母親回家發現價值上千元的紅酒不翼而飛,因為只有一件所以就當作沒發生,最近一個星期母親由於職務調動所以準備搬回家住,而昨天在整理房間時發現筆記型電腦、ipad、現金(人民幣至少5~6千)、首飾等等都消失無蹤,總共價值10萬以上,而且都是把外殼留下(像是錢包留下,現金全拿走、pad保護殼留下,pad拿走等等),所以一開始都沒發現不知道被偷走的確切時間,感覺這種手法好像很熟練似的,是否有可能是慣竊?
家中平常除了阿姨一家之外就是大表弟的朋友會出入,而這個大表弟的朋友圈又比較複雜,所以認為是他或他朋友拿的,詢問之後大表弟也說應該是朋友拿的
簡而言之就是在這幾個月內家中陸續失竊了至少10萬元以上的財務,而可能行竊的只有表弟或是他朋友,發生時間不確定而且現場因為母親這周回家住所以房間東西也都有動到,請問這樣去報警的話,需要準備或注意些什麼東西呢?失竊的東西有沒有辦法追回來呢?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律師們您好
前一份工作做了8個月,因主管非常賞識所以進行的還蠻順利的,但因職涯考量,在8月初向主管提到欲在8月底離職時,主管卻不願意放人,甚至以開玩笑的方式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我離職已造成公司損失,因此我開始小心防備這位女性主管,有天無意間,在老闆未關閉的電腦螢幕上發現女性主管用LINE在罵我,因此我就拍照存證,想說自保,也並未在網路上公開或傳給他人,但後來發生一件事,這位女性主管私下詢問新同事,結果新同事將我對於女性主管的負面評語提供出來,造成女性主管對我非常不諒解,覺得我背叛了公司,她用LINE將她翻拍同事手機關於我對她的評語的對話貼給我看,結果我也一時犯傻也將我翻拍老闆電腦的照片傳給她看,後來幾天後即收到女性主管的存證信函,依據刑法刑法315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說我已侵犯她的隱私,依法要提出刑事訴訟....我的立場是,老闆電腦平常就沒在關機,總是大喇喇的就在公司看影片、聊LINE也不登出,電腦也未上密碼鎖,真的是剛好經過好奇瞄了一眼,並不是刻意入侵電腦,且我翻拍的是關於女性主管在罵我的對話,也並無窺看其他訊息,還有個重點是因為,我進來公司這8個月,公司並未讓我簽訂任何勞雇合約,只有保勞健保,也從未將薪資標準及獎金制度透明化,假日辦活動也從未有補休或加班費,因為需要工作,所以也才在這樣的狀況下工作了8個月,且因為主管不高興,最後一個月的薪水沒有勞退,也沒有健保,也無獎金...完全照主管心情發放,我這些動作純粹是為了保護自己,....卻因此被主管寄存證信函,請問假如主管真的提告,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去向法官說明拍照動機嗎..另外,假如要請律師諮詢,是等對方正式提告後才找嗎?? @@ 真的很苦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被釣魚出來之原因為何,手機有無遭監聽或有其他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若均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針對警方之執法是否有過當之處,您可前往醫院驗傷,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您施暴之警員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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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被釣魚出來之原因為何,手機有無遭監聽或有其他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之情形,若均無任何證據資料顯示您有犯罪嫌疑,針對警方之執法是否有過當之處,您可前往醫院驗傷,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對您施暴之警員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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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認識並不知道他沒工作
他也給我確定會離婚
我也才決定搬下來高雄住
搬下來後租房子找工作時他說為了生活為了房租等壓力更為了他可以跟我住,我只能做酒店
於是開始酒店生活
每個月還要拿錢給他拿回去給他那個家(為了可以跟他一起我忍)
他又不工作說什麼身體不適合做白天的(皮膚問題),整天只會玩電腦不然就是去玩電動,想到就想去小酒吧喝喝點小酒,還要有妹妹陪的(怎麼勸都不聽)
還不准我跟客人聯絡(怎麼經營怎麼賺多,是要我做多久阿)
一年後我懷孕了,他不得已才離婚,甚至還說了句:今天妳如果沒懷孕我是不可能跟妳離婚的,是因為小孩;有種受騙的感覺,當初說的那麼好聽,也過那麼好的日子,今天要他做出決定卻說出這樣的話……(傷人!)
更誇張是他還一再一再的要求我去驗DNA,因為他之前都未曾讓人受孕過,怎麼我隨便就有(就因為我做酒店就因為沒住一起我就該受到這般的汙辱嗎)(為了小孩我也忍)
跟前妻離婚後、跟我結婚了,還依舊跟前妻糾纏不清,說什麼怕她想不開,說什麼不想傷害她,前妻打電話來必接,約就出去……完全沒考慮到我的感受及立場
我為了生活懷孕了還做到四個月才休息不做,只能靠他來生活,結果他卻跟家人借錢(10萬),以為撐到做完月子用……結果他卻帶著我去夜市玩猜
號碼及要我陪他去電動間玩電動,我懷孕還要我去充滿煙味的地方窩著,他慶幸有中獎沒輸錢(不然我看我還要背多少黑鍋還更多的錢了)
生完小孩在診所一個禮拜(剖腹)
他有陪但陪到半夜他又去玩電動了
出診所回到家做月子到做完月子一個月,他依舊去玩他的電動,請他去找個工作畢竟壓力大了,希望他幫點忙,就說他可以從電動或電腦遊戲裡賺
日子一天一天過,每每想帶小孩回台北看父母,他就說車錢來回貴,去台北也無聊,到現在四年了,才回去五根手指頭都算的出來,有回去不到第三天他就說要回來了
而要我對他父母有禮貌及孝順相同的這樣對我父母也是應該的吧!他不是……不會主動叫人,從頭到尾一副很高傲的態度,使得我家人沒人喜歡他
而女兒(我之前婚姻的)也一再的跟我討論他為什麼不像其他的父親一樣的有工作,再次跟他說,他卻要我說謊去騙我父母及女兒,甚至還要女兒這樣去騙外公外婆及學校
我生活只有小孩跟工作,喜歡買點覺得對家對小孩是好的東西上,因為知道他會唸及罵所以隱瞞,結果他趁我去上班時搜我的東西,再來責問我為何亂花錢(上班這麼辛苦我買些喜歡的東西有錯嗎?甚至還要偷偷摸摸的)
然而心裡不平衡,當然會老是跟他唉沒錢,就只是希望他可以幫忙,不要老是我在賺,不然就是不要他不賺就算了還幫花(玩電動)
剛認識時他曾說過要讓我養他十年(他跟前妻七年就有五年是沒工作的,他前妻那時也是做酒吧的),我認定那是玩笑話,畢竟是男人有肩膀的是絕不會這樣做的,沒想到每跟他談工作事時他竟然還會說到這句話
他卻因為我愛買東西來說我就是因為這樣才沒錢的而跟我談條件及罰我(又是錢,他也拿去玩了,怕家裡不平靜我又讓步了)
吵架他都愛罵三字經及雞掰這難聽話汙辱我,甚至還會推我及掐我脖子
每週領錢他看到金額還會問怎麼會那麼少,都沒顧慮我上班有沒喝多及身體狀況
每次下班他都不管我累不累還是有沒有喝多,他都叫我去電動間陪他,不喜歡去他就說我都不陪他,什麼我的生活就只有小孩,甚至還說要喝就不要醉,我是工作不是玩內,他老是拿他十一年前做的男公關來跟我說
在家老是看大姊跟婆婆吵架,大姊嫁出去卻還是跟小孩住娘家(大姊的房子)而大姊老是怒吼,像歇斯底里般的發飆,甚至還會亂丟東西及隨手拿就砸她的小孩,最誇張的一次是吵到婆婆動手打大姊甚至還拿菜刀要砍大姊……(附近鄰居都清楚也常聽到爭吵聲)
試問這樣的老公這樣的父親這樣的家庭我還敢讓我的小孩在這環境下長大嗎?
可是他說如果要離婚他一定會用盡一切力量來跟我打官司的(現在我還在還之前的債,身邊沒有存到錢,他這兩三個月還輸光了我十一萬元,不敢讓家人知道)
我想要小孩及監護權,我們家裡父母是雙薪有自己的房子(兩間,另一間海沙屋等重建)媽媽喜歡愛的教育
我可以辛苦賺錢,請媽媽顧小孩,也會多找時間陪小孩(小孩教育我都自己用心的上網抓及找,就是希望小孩可以學及接觸的更多)
請問以現在的我該怎麼做
我要準備什麼還是有什麼可以幫我的嗎?
我都會盡量配合及為了小孩付出



下列為相關敘述,懇請大家協助解惑,謝謝。
一.工作敘述:
101/09/09~103/09/12,這段期間內很感謝資方給我的照顧,也很感謝資方給予我這機會,讓我可以證實自己的設計理念,經過許多的磨合與學習,讓我在這成長了不少。
直至103/09/12被迫離開工作崗位當天,我還在跟各個業務確認與交接專案資訊,深怕離職後造成大家的不便。
二.離職程序:
於103/08/29遞出辭呈,103/09/01獲准於103/09/19離職,交接明細也一併轉呈於總經理,其指示開發部主管派人交接工作內容。
於103/09/12未告知的前提下,開發部主管對我進行下列作為,用以逼迫我103/09/12離開工作崗位,言語間充滿了不信任的詞語,而我經手諸多的專案也未指派人員交接,留下我在工作上沒有盡到交接責任之紀錄。
三.逼迫相關舉例:
01.收回我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專案設計)。
02.取消我對內部網路的權限(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資料調閱)。
03.取消我對外部郵件的帳號(執行日:103/09/15,影響:無法與廠商、業務進行溝通洽談)。
04.取消我辦公室原本的座位(執行日:103/09/15,影響:沒有工作位置)。
05.由第四項得知,資方已將我座位從公司中劃除,並將位置派發給其他人使用。
06.由一至四項得知,資方已用行動表態要我離開工作崗位,無工具使用、無權限、無工作位置。
四.相關疑問:
Q1.資方於何種情況下會取回勞方工作用具、對內網路權限、對外郵件帳號?
Q2.若資方上述一至四項目都不足以表現出,資方逼迫我離開工作崗位的資訊,那什麼才能表現?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您一個問題,是有關法律程序。
2月第一次法院的準備程序,我說,證人的證據(網路臉書PO文)都沒有時間,而且翻譯(英翻中)錯誤。 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5月第二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找不到時間,因為原PO文都被刪除了,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6月第三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她朋友有提供3張長的奇怪的證據,都是臉書預覽者有日期,(我是原PO文者,卻沒日期)。我質疑真實性,但是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法官要證人拿出電腦硬碟當證據。
8月第四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沒有儲存。東西都在網路社團(撻伐禽獸團)印下來的。證人和她朋友以我先生為目標,稱他為禽獸,成立此社團要來侮辱攻擊他,讓人心驚。但是檢察官也都沒檢查過證據,當日當下才臨時叫書記官弄台電腦要上網看證據,卻連線不上網路看不出來。手機太小也看不出來,法官叫證人回家再印出來。在印出來也是一樣,我是原PO文者,原圖原文卻沒日期,她自己瞎掰日期寫在臉書PO文上。
現在我先生又收到第5次的(法院的準備程序)的傳單,真是不可思議。
每次證人都說不同的證詞,變更不同的證據,法官還要叫我先生去第五次準備程序? 我是應該向誰抱怨或申訴? 那名檢察官沒有充分證據的起訴我,讓我每次都要請假跑偵查庭與法院現已經7次了,懶惰又腐敗的檢察官和法官,要跟誰申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可能涉嫌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犯罪,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分手友人為個人工作室的負責人,我與他交往後成為他的唯一員工兩年,工作室是他的住家(我們同居3年),交往中他擅自?款入我的帳戶七萬元,宣稱給我繳保費用,當下我得知此事後要求轉還這筆錢,對方當時並不肯! 分手當天,對方要求我把全部所有平時在使用的東西一律搬光才肯讓我離開,其中包括他於PCHOME刷卡買的一台電腦主機.
不料在上週五,我收到對方寄來的存證信函--指控我侵佔公款八萬六千六百元及私自帶走電腦與客戶資料,依刑法336條第二項業務侵佔罪規定...... 我想請問:
1.此時我收到存證信函該如何處理?要回應嗎? 2.對方與我工作上配合這兩年裡,並未替我保健保及就業保險,那他能證明我是他的員工嗎? 業務侵佔罪成立嗎? 3.對方的勞健保皆保在職業工會,是否危法? 4.對方指控我-業務侵佔公款及電腦.客戶資料,必竟這筆錢是對方自己?入我帳戶(其中一筆1萬6千元是客戶轉入我戶頭的金額,當時我己付現金給對方他所要拿到的部份-6600),電腦(有儲存放客戶資料)也是他要求我搬走的,現在他硬坳我,我就只能默默忍受嗎?我該如何自清?
5.分手後隔天他每天狂傳LINE超過60-70則約一週的時間(這兩三週沒傳了),且要求我復合,否則他吞藥以死相逼,對話內容構成犯罪?我能夠反控訴他嗎? 感謝律師了...我真的很急迫需要處理的答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可無須理會,您應先至準備對方有授權您之相關證據,以利對方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時,您得舉出相關授權證據證明無業務侵占之相關犯罪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各位律師,您好:
我真的很想知道我該怎麼處理
我與妻子結婚10年,育有一女一子,大女兒出生後就在妻子娘家由岳母照顧,直到就讀幼稚園,才回來與我同住,小兒子出生後也比照這樣的模式,我每個月都有支付保母費給岳母,但都是透過妻子拿現金給岳母,並無轉帳記錄.
然而,妻子在小孩出生後對我態度轉為冷淡,我也尊重她!不於計較,但在3年前她從她的電腦中取得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紀錄,就認定我們有外遇的情況,對我百般不諒解!我試圖與她溝通解釋,但她都不接受,於是,我們就分房睡,漸漸的週休二日她就將小孩帶回娘家與小兒子同住,我只能利用假日的時間去她娘家看小孩,逢年過節才有可能將小孩帶回我的老家探視雙親,平常假日我要邀約帶小孩一同出遊都會被拒絕.
直到今年年初,因為女兒與她同睡,晚上我都會想進房去看小孩睡覺可愛的磨樣,被她知道後,每天就將房間門反鎖,不讓我進去看小孩!屢屢與她溝通無效的狀況下,我終於忍受不住,遞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事後我後悔了,也跟他說明我不想離婚的想法,希望可以從新開始,但她還是依然故我.
後來,她聽從醫生指示(什麼醫生我並不知道,因為她都不告訴我)要她請育嬰假在家休息,她卻在未與我商量的情況下.將女兒帶回娘家與兒子同住,起初他還會讓我去看小孩,但就僅限於在家中,如果要帶外出遊玩都會被拒絕.
到後來,她的家人都會用盡各種理由不讓我進去她家看小孩,不然就是會讓我進去看幾分鐘就把我趕走,所以,我只好轉向女兒的幼稚園看小孩,起初上學期老師都還很開心的引導小孩利用中午時間讓我看女兒,但這學期開始,老師卻要我不要再去看小孩,理由是怕小孩睡不好.
上個月她透過律師寄發離婚協議書給我,之後,連我打電話去也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打電話去她娘家說要跟小孩講電話,也都被碰軟釘子,甚至還跟我說:要看小孩可以但是要事先預約,連假日我要邀約她與小孩一同回老家也屢屢被拒絕
我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利用法律訴請我與小孩同住,共享天倫,行使我的親權?
她這樣的行為算是犯法嗎?
現在是他堅持要離婚,口口聲聲要我別再打電話及傳簡訊給她,什麼事情都要我去找她的律師,這樣合理嗎?
如果要爭取監護權,這樣我爭取的到嗎??
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這樣會構成任何罪行嗎?
感謝各位律師

您好,瞭解你的心情:
妻子不讓你跟小孩見面的部分,可先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為暫時處分,
讓法院裁定小孩先交由您扶養或其他的必要性的處理,例如會面。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法官會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等情況,為小孩的最佳利益酌定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本件現在也有監護權的案件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另外同一事件衍生偵查的告訴案件,也在高雄地檢署處理中。(用來證明對方爭取監護權的人不適格,有刑事侵占、竊盜犯行的部分) 可以說是聯合作戰
高屏地區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