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跟我借了幾次錢.我跟她說對我沒有保障前面借的還沒還.所以在100年四月底左右簽下本票三張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跟身分證和健保卡雙證件影印本給我但還款日期沒有寫上~其餘都有寫上跟蓋手印~票也是他本人親自寫的~因為他說他急需要錢.等不急房子貸款下來..她說房子已經拿去貸款.最快一個月內最慢兩個月內錢就下來.還拿證明給我看.證明他房子是他名下.還告訴我可以去查那透天房子市價有三千萬..我不疑有他.他急著要錢原因已經忘記這麼久的事情..他只有還款一次兩千元之後叫我等他消息.他房貸錢下來馬上通知我.因為朋友一場她說還款日期押上的話會有利息產生之類(我第一次用本票所以就聽他的)我跟她說妳有房子不缺這一百萬~這可是我辛辛苦苦存的~不足的部分也是借來的.可別害我..之後他就消失.我當然一直找他要錢!之後他就叫人來恐嚇我還打傷我跟我室友(這部分已經過追訴期.這是100年六七月的事情)之後飽受電話恐嚇.跟他叫來的人三不五時就來恐嚇.第二次差點把我跟我室友押走.只為了拿回本票正本.還來我家翻箱倒櫃因為這樣所以我跟我室友連夜搬家.搬離開去外縣市躲他們凶神惡煞.最後通電話還說他們有一百種以上辦法.對付我不敢要一毛錢請問律師大大們1.我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幫我上法院追討這債務?把債權寫個同意書整個由我朋友出面.在法律上是我朋友跟她要.不是我~我真的很害怕跟他有瓜葛..我還忘不了兩年前的陰影
2.如果要這筆債要先做哪些準備跟動作?
3.我上網做了一下功課1.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去國稅局查債務人財產 3.聲請對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 4.申請假扣押(確定對方沒脫產的話)
4.這四樣動作跟順序正確嗎?那每項動作需要準備什麼狀紙還是什麼文件?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現在手頭不寬裕所以想詳細了解


依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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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先釐清銀行方面查調該不動產資料之來源,才能確定其有無違法情事。
舉例來說,若銀行在前案查調戶籍謄本而知悉您的住址,再由地政事務所查調該址建號及地籍謄本及異動資料,進而獲悉購買不動產之事實,此部分應屬一般合法管道可知之訊息加以統整後之結果,則應不涉非法。但若該行依一般情形無以獲知該不動產在您名下之事實,則恐有經由不當違法手段取得您資訊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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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律師您好,
因我媽去年誤信同事而被冒標倒會, 本來對方主動簽本票且表示有誠意還錢, 但事隔多月, 對方老事藉故拖延, 有意耍賴。之前我們有聽說可以寄存証信函給對方, 所以參考資料而寫了一份????存証信函, 懇請 律師大人幫忙看一下內容是否 ok, 或者有什麼地方不足需要修改? 那些錢都是我媽的辛苦錢, 而且我們也不是有錢的家庭, 跟會也是為了存錢。不希望她因為被倒會而整日不快樂, 再麻煩您了 ~ 以下是我打的內容: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九十九年捌月拾日向本人招覽互助會,為參拾壹期,每期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加上利息,台端總計積欠本人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元整,扣除日前還款伍萬伍仟元,尚餘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正;先予敘明。
台端於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日向本人承諾於佰零貳年參月開始,每月十日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但台端只支付二期即停止。經多次反應,迄今仍未見台端處理債務問題之具體回應,為免因小額金錢糾紛造成台端更大之損害,限於收到此函十日內回函還款方式,希勿自誤為禱!
查冒名標會,似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署押罪,法定本刑三年以下徒刑、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法定本刑五年以下徒刑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法定本刑五年以下徒刑;前揭三罪均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加重處罰規定,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案若進入偵辦程序恐對台端造成更大損害,請妥善考量及回應!

Dear 律師您好,
因我媽去年誤信同事而被冒標倒會, 本來對方主動簽本票且表示有誠意還錢, 但事隔多月, 對方老事藉故拖延, 有意耍賴。之前我們有聽說可以寄存証信函給對方, 所以參考資料而寫了一份????存証信函, 懇請 律師大人幫忙看一下內容是否 ok, 或者有什麼地方不足需要修改? 那些錢都是我媽的辛苦錢, 而且我們也不是有錢的家庭, 跟會也是為了存錢。不希望她因為被倒會而整日不快樂, 再麻煩您了 ~ 以下是我打的內容: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九十九年捌月拾日向本人招覽互助會,為參拾壹期,每期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加上利息,台端總計積欠本人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陸佰元整,扣除日前還款伍萬伍仟元,尚餘貳拾陸萬陸仟陸佰元正;先予敘明。
台端於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日向本人承諾於佰零貳年參月開始,每月十日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但台端只支付二期即停止。經多次反應,迄今仍未見台端處理債務問題之具體回應,為免因小額金錢糾紛造成台端更大之損害,限於收到此函十日內回函還款方式,希勿自誤為禱!
查冒名標會,似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署押罪,法定本刑三年以下徒刑、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法定本刑五年以下徒刑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法定本刑五年以下徒刑;前揭三罪均為非告訴乃論之公訴罪,另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加重處罰規定,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本案若進入偵辦程序恐對台端造成更大損害,請妥善考量及回應!
??

因為今年五月快底時候.朋友從二月來借住.租金也還沒給.之後搬家去套房.我用我名義租兩間.一間給他住.租金什麼也是沒給.外家跟我借了很多錢.之後發現他一些不良的行為舉止.想拖她回去新竹跟他媽說他欠我錢跟他那些不良行為舉止.(她媽認我當乾女兒)她哭著求我不要 她會想辦法盡快還我錢!但是我不想再給他機會 因為她已經太誇張!錢都用拐用騙的借 我才發現我太笨!借錢我有給他簽本票跟借據 借據也有著名清楚無利息一年分期還款..就因為我要帶他回新竹 跟他媽說他在我這所做的一切事情!她看我不接受他的苦苦哀求...推倒我朋友 衝著往外面跑...我跟我朋友也追不到她..不知道跑去哪~但是在他跑掉沒幾天..我回家發現東西不見很多高單價的東西...翻箱倒櫃過!我跑去找房東詢問..才知道是他跑去跟騙房東說~他鑰匙不見~要借鑰匙...(他鑰匙早就被我收回來了)之後我很生氣跟房東說承租人是我.妳有打給我跟我確定過嗎?之後我叫房東調閱監視器才看到...我出門大概10分左右..她就帶一個男生來我租屋處..上去大約10分鐘左右..空手進去出來兩個人都是東西..大包小包..而且連借據本票都給我撕下來拿走了~~我真的很生氣!
那時候我已經打給他媽媽跟他媽說一切事情!她媽說會處理 要我冷靜一點別報警..之後她媽也打給我 跟我說很多 要我給他女兒一個機會 他會叫她女兒回家跟他一起去做工 每個月還我錢...(因為我有跟他媽說我兩張信用卡 幫她女兒刷卡付費不少錢.這是有利息的 我可以借的現金都借給他女兒了 我無能力支付) 借據上面有註明信用卡部分 利息歸她 看她哪時候繳完 ~我很心軟乾媽都開口拜託了..錢拿回來就好不想這麼麻煩!結果我從五月底等她媽實現諾言~到如今一通電話也沒有~一毛錢也沒還!我覺得我應該提告 不想再被耍了!現在我兩間銀行信用卡都把我停卡 我信用出現瑕私!這是在多錢都無法彌補...
請問我可以告他甚麼?還有她把本票跟借據都撕走了 我怎麼證明她真的有欠款!
我這裡只剩下我記帳小本子有他親自簽外號~代表這是她所借的要我先付錢的記帳本..但只有簽名到六萬多塊錢~之後就跟他說金額越來越大 借據跟本票對我比較有保障 妳會還我 不用怕~我上面也會註明一年內分期還款無利息~之類都會寫清楚~
現在她這樣我該怎麼辦?她總共欠我十七萬出...
我租屋處在台中 我已經退租~回南部~~請問我可以在南部派出所作筆錄告她嗎?我前幾天有寫存證給他 要她三天內跟我聯絡 還款事情 但是沒有等到他電話!




您好!!
這件案件應該在於101年11月的時候就該結案了!! 結果最近我接到通知說債務人沒有繳款現在積欠債務本金加利息20萬左右 當初幫朋友做擔保 借貸金額25萬左右 後來諮詢債權人 債務人還了多少剩多少 15萬左右 從借貸到現在期間 起初我還有跟債務人聯絡結果債務人跑了 從他沒有繳交貸款時債權人也沒通知我(保人) 債務人沒有繳交貸款!!這件貸款結束至今將進過了快一年 從債務人未繳費到現在也將近兩年半的時間...這段時間責任歸屬算誰的??
最近跟債權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協商 我應當負多少錢可以解除我保人之關係... 結果債權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給我開出15萬!!才可以解除我跟債務人的關係 那我不是就是幫債務人還了一大半...我需要還這麼多嗎?應該還多少?幫他債務人還得這些費用我可以取回嗎??可用什麼方式??
債務公司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 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處理這件案件 我可以用電話聯絡的方式直接諮詢律師您嗎?因為還有一些細節還沒打上去!!

爸媽離婚很久了!從我5歲開始到現在25歲了,我們都沒有聯絡。有天,突然收到公司通知,因為媽媽生前的債務,所以要強制扣我的薪水。當然我也覺得很不合理,畢竟是爸爸養大我們的,為什麼要我來承擔?於是我就去申請拋棄繼承...也因為時間太久了,沒有辦法通過!可是每個月被銀行扣3/1的薪水,真的很不甘願!那也是我的辛苦錢!最後也請了律師,一開始律師說的很好聽,說我不用繼承,只要證明媽媽沒有養過我,我也沒有跟他聯絡!這樣就可以了!可是前前後後被扣了快十萬,然後又付律師費四萬七,然後律師說已經強制扣薪一定要還錢,所以又跟銀行和解,也多付了兩萬...這些都比我媽媽欠的還要多,事實上我媽媽欠快十萬而已..其他的是利息,加起來缺快17萬,這樣就算結案了。我怕媽媽還有欠錢,所以去申請他的聯徵紀錄,結果真的還有大概快兩百萬!這叫我怎麼能接受!事後問律師...卻沒有給我任何回應,只說和解?但...和解也等於要我還錢?讓我覺得很扯,是我的錢太好賺嗎!怎麼跟當初講的都不同。那時候辦拋棄繼承的時候有開庭,也有叫媽媽那邊的阿姨出庭,阿姨說因為媽媽是自殺的,他也沒什麼錢,所以媽媽的後事很簡略!當初有說媽媽要自殺要解剖,後來又說要去領錢,大概兩百多萬,那些都是跟哥哥聯絡的。那時候也想說沒有在聯絡,如果領了媽媽欠的更多怎麼辦,所以就沒去了了!開庭的時候我有問阿姨,有人領媽媽什麼錢嗎?為什麼銀行沒還?可是他敷衍帶過...我去戶查,可是媽媽是96年9月過世的,銀行是101年5月開始扣薪,銀行說有寄通知,可是我根本沒收到,雖然這件處理好了,可是想到後面還有兩百多萬...我就覺得頭痛!哪怕又有哪間銀行來要錢,我到底該怎麼辦.....(我有兩個哥哥,不過只有我有薪資轉帳,所以只扣的到我的錢)

具體事實如下:某親友於高利貸錢莊受到錢莊老闆的指揮進行工作,固定每個月為老闆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並住宿於老闆所提供的租屋處(據親友說法,是多名受僱人的居所),貸放之利息全歸該老闆所有,某日,該親友如往常與借款人聯繫約定於其住處收取該月利息,孰知,該借款人竟早已聯繫警察埋伏於其家中,等待該友人上門,並將友人帶回警局,惟友人並未以暴力來進行催債,此點是警察對該名借款人所說明的,刑法的重利罪構成要件成立要件,其規範主體不該是貸放利益的歸屬主體(錢莊老闆)嗎?有包括受其指揮命令的受僱人嗎?其次,該名借款人並非第一次與其交涉進行金錢借貸協議,且以償還完畢,從此點看來應不符合借款人處於輕率.急迫.無經驗的描述,且事件發生之後,錢莊老闆拒絕去負責處理善後,同時,為何友人卻被處以限制住居的處分及受到警察的監聽通訊行為?所依何法?想請教此友人的行為是否還涉及違反其他法令之虞(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及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謝謝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很明顯就是重利罪之共同正犯,因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許律師您好:
感謝許律師的回覆,但對於您的回覆,我仍有幾點疑問想請教,第一,您說這是重利罪的共同正犯,前提必須建立在友人確實觸犯了刑法的重利罪,惟對於在個案中的借款人,若我方能夠成功舉證其非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因該名借款人並非首次與該錢莊往來)向該錢莊立下金錢借貸契約,那麼重利罪的構成要件並不該當,又何來犯罪成立的說法,第二,如果不幸無法成功舉證其非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的狀態下立下金錢借貸契約,那有沒有可能將友人的角色定位為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因友人與老闆之間對於高利借貸並無相同的支配力,僅是其組織下的ㄧ顆螺絲釘,將其是視為一種老闆收取利息的工具的可能性呢?而不是重利罪的行為主體




想詢問一下~ 最近因電信費 故導致收到了 法院的 支付命令
另我已於20天內 有提出 民事異議
共有欠費三支門號~
遠傳*2 (拆機日期 2008.8.25+2008.7.25)+ 威寶 *1(拆機日期 2009/7/8 )
1. 想詢問
民法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已 被拆機的時間開始計算嘛? 還是 由債權轉讓給 委外公司 的時間來計算?
2.如我已提出民事異議,現需至 民事簡易庭 開庭 可否再以 民法第126條 來申辯?
3. 那近期 是否需要 主張請求時效已消滅?
4.假設至 民事簡易庭 他要我提出證據,但因電信業者表示 時效過久無法提供依據,我還可提出哪些證據?
5.或是否依照 民法第127條第8款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申辯?
煩請協助幫忙 感謝




1.本金的部分消滅時效期間應為15年,利息部分則是5年。
2.本件利息部分若自利息起算日開始計算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者,則利息部分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從而債務人對此自不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3.本件利息部分若自利息起算日開始計算超過5年才聲請強制執行者,則利息部分以聲請強制執行日回算5年之利息,並無罹於消滅時效之狀況,至於超過5年以上部分則已時效完成,債務人得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舉例來講,如果利息起算日是96.1.1,而在102.1.10才聲請強制執行,則仍得請求自97.1.11開始計算之利息,96.1.1~97.1.10部分之利息即已罹於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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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當初我有一個朋友約我過去一間檳榔攤說有事要跟我說 我過去時要跟我借錢的那位跟打電話叫我過去的那位 就一直開始叫我幫忙開這間檳榔攤的老闆(這位老闆我也算認識有見過幾次面但不是很熟 ) 幫他周轉一下 然後這位要借錢的檳榔攤老闆 就開始跟我說沒意外一個月內就能處理 再加上我朋友的家人在當地也是有些知名度的 還有打電話叫我過去的那個人跟借錢這位 也是一直跟我說就算我不相信他 怕他到時拿不出來 去跟他家人要也要的到 說完立刻拿一本銀行簿給我看 他說他在搞網拍銀行出入都很正常說這陣子銀行就會貸一筆錢給他 他也能馬上環我 她只是一時周轉不過來 跟者就一直拜託我幫她借十萬利息跟當鋪的一樣一個月7.5分 但是沒有東西抵押 我就跟他說人家那個是有抵押品才會借錢給人的不是嗎 ? 你又沒東西抵押要怎麼借 ? 他聽我這樣講就說也對啦 不然算十分 反正我也只借一個月沒差 跟者又說你要是不相我 你可以去問看看 謀謀鄉長 是我叔叔 還有我爸xxx 都是有名望的人 我又是我家獨子 加上我得這間檳榔攤賣掉也有一二十萬 難道我會害你嗎 ? 打給我的那位也是幫他答腔 跟我說這都是真的 教我去幫他借看看 今天打給你就是特地要報 跟我說這都是真的 教我去幫他借看看 於是我就不疑有他借了他這一筆錢 借了十萬元 給他並扣掉他自己說要給我的利息一萬元實際拿九萬給他 並簽立三張不同金額但加起來十萬的本票給我 因為他一開始是說一個月內就會全部還我讓先扣 但是一個月到了 我要跟他追討本金時 他稱銀行這邊需要保人才有辦法貸下來 要我幫他做保 我開始發覺事情有點怪異了拒絕他 隔天他直接拿一萬給我說 他這個月錢還沒下來 就不管我願不願意就拿一萬給我說算利息 然後就說下個月錢一定全部還你 這種情況下我也只能妥協 打壞關西對我也沒好處對吧 於是我就在等他一隔月 但是這一個月我就陸續會去他檳榔攤找他聊天觀察他的生活有沒有正常 讓我發現 他確實是開了這間檳榔天也確實有應徵小姐 但是他幾乎每天就是待在檳榔攤裡面玩樂 有時晚上喝酒叫傳播 動輒一晚花一兩萬 誌數千不等 這樣花錢不痛不養的 一個月到了要還我錢時 又 誌數千不等 這樣花錢不痛不養的 但是到第二個月該還我錢時就開始一天一個謊話一天拖過一天 足足騙了我二十幾天 每天都說一隔不同德謊話 電話中也說只能給利息 沒辦法還本金 但是都被我拒絕了 因為當初講好最慢二格月舊環 要是他還不出來也會帶我去找他母親談 他母親也依定會替他還 步環檳榔攤賣掉也有錢還我 結果說出來得都沒做到 拖了二十幾天都在用騙的說好哪時又沒有 一下說檳榔攤要賣掉還我錢 一下說他朋友要借他錢 一下說他媽當組頭輸太多錢 很多藉口就對了 到最後我忍受不了直接去找他家人談 結果他母親跟我說 他在五六年前就已經一職再亂搞 四處亂借錢 四處騙人 都把爛攤子丟給他家人處理 而且他信用早就已經破產了 欠我的這筆錢叫我自己去找他收 她們不會再替她處理任何一毛錢了 甚至懷疑欠我這筆錢是跟他創通好要來騙她的 教我上法院告她 她要讓她去關受到教訓 況且他也好幾天沒回來了 都去警局報失蹤人口了 不過我猜她兒子因該還是躲在家裡 我想請教懂這方面得大大 我有當初她跟我簽的三張本票 她這樣的行為從頭到尾跟我說的都是假的都是騙的 這樣我能告她詐欺嗎 ?? 因為當初教我過去那位其實也知道他之前就已經把家裡搞得一團亂了 但是都故意隱瞞我 直到她媽跟我說這件事情後 他才趕快跟我解釋 但是都故意隱瞞我 直到她媽跟我說這件事情後 他才趕快跟我解釋他也覺得他好像做錯 好像也間接害到我 要是我需要他幫忙他會盡力幫我 請問我該怎麼討回這筆錢 要是我請當初打給我這位朋友一起出挺作證 證明他當初跟我說的全是騙局 捏早出來的告她詐欺成立機會大嗎 ? 而且我覺得他也故意付我這利息錢後就必不見面了 因為他四處說我吸他重利 要是我告上法院我也要面臨重利罪的刑責 他真的很過分 我跟他對談的LINE 都有留者 裡面也有她一直拜託我給他時間的字詞 能請教 大大 指導小弟 該怎麼做 要是我上法院按林申告的話 關於利息這方面我因該要怎麼說財部會被控告重利罪呢 ? 因為欠我錢這個一直說我要是要告他她就要告我重利 我真的很生氣 遇到這種債騙集團 我跟檢察官敘述利息重頭到尾都是他說要給的 不是我說的 而且他也好像故意給一個月利息就不還錢 要告我重利 這樣講可以嗎




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人為債權人,原告
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不動產
最終獲勝訴判決
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拍賣
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
法院寄來公文
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
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問題來了
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
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
而加以核課?
因為民法上的規定
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
查找網路上資料
財政部有函釋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
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但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
債務人以不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
的例子來說明
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
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
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
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
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您好,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請問我是否需要先去法院提供擔保金,以免被假執行?但此案還在上訴,原告可以開始假執行嗎?
上訴原因可以說我不想付利息嗎?還是有其他的防禦方式?感恩。

您好,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柒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陸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參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請問我是否需要先去法院提供擔保金,以免被假執行?但此案還在上訴,原告可以開始假執行嗎?
上訴原因可以說我不想付利息嗎?還是有其他的防禦方式?感恩。

我於3年前透過仲介(中人)介紹, 評估台北市一房地產殘值超過1000萬, 有短期借貸的需求,於是我同意借對方800萬, 利息三個月核算共72萬,事先扣除;本人實際出款728萬給對方.
另外包含仲介費24萬由仲介領走;與代書費1萬,地政規費約1萬2; 對方實際收款金額為701萬8千.
三個月後,本人想向對方索回本金,對方開始避不見面;兩個月後;突然收到刑警要我做筆錄;表示對方去報案說,他長期酗酒精神不濟,某日去調謄本,居然有陌生人(就是我)偷拿他房子做不存在的債權設定,要我無條件塗銷,否則告我詐欺.
但我所有私契(本票.借據).公契(地政社訂契約書)都有他親筆簽名,之前匯款給他的匯款水單也都還在, 再者;對方雖然在法院一直聲明不認識我,卻私下找我和解;說他被人陷害,我也是受害者,要還我本金希望我不要再跟他耗在法院.
於是拖了將近一年, 我們同意以750萬和解; 等於我一年前出款728萬,一年後只拿回750萬;期間我不但得自付律師費7萬.民事裁定費8萬6;我這七百多萬還是銀行房貸增貸出來的,一年的房貸利息也超過15萬; 核算下是賠錢的.
本以為就這樣解決了,但上個月卻收到法院通知,說我是重利罪被告;檢察官在起訴書上稱,我放款800萬,出款701萬8千; 三個月短期獲利為98萬2千,核算月息超過4%, 實屬重利.
但就像我之前所解釋的,98萬2千裡, 我只有賺72萬,其他為仲介費;代書費與規費, 而且之前的訴訟裡,仲介是有出庭作證承認他有收取24萬的, 不能算在我的獲利裡.
另外,我只借他短期三個月,72萬的獲利核算應為月息3%; 但第四個月起我們雙方並無任何利息給付的約定; 最後最重要的,一年後我只拿回750萬,等於我錢沒賺到還被重利起訴, 請問我這刑事案件要怎打??
是不是陳述上述的事實,就應該是無罪??

您好:
我最近收到一張法院來的扣押出資額命令~我不懂可以幫我解答嗎?! 謝謝
受文人:XXX有限公司
主旨:禁止債務人XXX(我)在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之出資額,於說明一所示範圍內轉移或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就債務人上開出資額移轉、變更章程或其他處分,請查照。
說明:本院102年度司執字XXXX號債權人XXX(我)銀行與債權人XXX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應給傅債權人新台幣XXXXXX元及字國89年X月X日起至清償日按周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我也不清楚為什麼我會欠銀行?!
我沒有跟這家銀行有往來~~我知道這公司是我家人開的…但這又有什麼關係呢?!
我沒做過這家公司任何擔保也不是股東~~可以幫我解答一下嗎?! 謝謝




1.本票之消滅時效期間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係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至103年5月9日才罹於消滅完成。
2.聲請本票裁定後,因裁定本身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故裁定後其時效期間並不會延長為五年。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民法第137條第3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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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調解程序,原則上若您不願意給付者,應會以調解不成立收場然後續行本案的訴訟審理。
2.依舉證責任的分配,欠費的事實應由電信公司方面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使用電信服務而依計費標準達到3萬多元的事實。就此您可在訴訟進行時要求對方舉證。
3.關於電信費的時效部分,在法院實務上並無統一之見解(有15年、5年及2年三說),您所提到的二年時效期間是否能為本案承審法官採信可能還不一定,但建議您可以提出時效抗辯之主張,畢竟這是有利於您的主張,提出這樣的主張純粹有利無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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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朋友開了一間檳榔攤要裝潢內部稱錢不夠教我們之間都認識的一個朋友打給我教我幫他周轉一下 跟我說因該一個月或兩隔月內就能處理 再加上我朋友的家人在當地也是有些知名度的 他還說就算我拿不出來 去跟我家人要也要的到 說完立刻拿一本銀行簿給我看 他說他在搞網拍這陣子銀行就會貸一筆錢給他 他也能馬上環我 她只是一時周轉不過來 跟者就一直拜託我幫她借十萬利息跟當鋪的一樣一個月7.5分 於是我就幫他擔保了這一筆錢 借了十萬每月利息他堅持要給一萬 給這一萬的原因是本來一開始借不到這條錢 但是她就一直死活拜託我一定要幫她想辦法 然後利息改成十分 因為沒有要借很久 只要借兩個月而已 我也跟他說幫他借這筆錢人家也並不是想賺你利息而是要幫忙妳趕快把電弄好 可以開始賺錢 第一ㄍ月到她也沒準時給 多拖了好幾天 但是我朋友也沒催她 過了幾天了他付一萬給我朋友 因為說好兩個月還我也就幫他拿給我朋友 但是到第二個月時就開始一天一個謊話一天拖過一天 足足騙了我二十幾天 每天都說一隔不同德謊話 還堅持只要給利息 不還本金 但是都被我拒絕了 因為當初講好幫忙二格月舊環 要是他還不出來也會帶我去找他母親談 他母親也依定會替他還 結果說出來得都沒做到 拖了二十幾天都在用騙的說好哪時又沒有 一下說檳榔攤要賣掉還我錢 一下說他朋友要借他錢 一下說他媽當組頭輸太多錢 很多藉口就對了 到最後我忍受不了直接去找他家人談 結果他母親跟我說 他在五六年前就已經一職再亂搞 四處亂借錢 四處騙人 都把爛攤子丟給他家人處理 而且他信用早就已經破產了 欠我的這筆錢叫我自己去找他收 她們不會再替她處理任何一毛錢了 欠我的這筆錢叫我自己去找他收 她們不會再替她處理任何一毛錢了 甚至懷疑欠我這筆錢是跟他創通好要來騙她的 教我上法院告她 她要讓她去關受到教訓 況且他也好幾天沒回來了 都去警局報失蹤人口了 不過我猜她兒子因該還是躲在家裡 我想請教懂這方面得大大 我有當初她跟我簽的本票 她這樣的行為從頭到尾跟我說的都是假的都是騙的 這樣我能告她詐欺嗎 ?? 請問我該怎麼討回這筆錢 我跟他對談的LINE 都有留者 裡面也有她一直拜託我給他時間的字詞 能請教對 大大 指導小弟 該怎麼做 以及提告的話該怎麼寫 請一步一步指導小弟 麻煩大大 幫忙小弟了 謝謝 她還一直在外宣稱我一直吸他利息 說我提告就變成重利罪 真的好惡劣 要是我去按鈴提告該怎麼跟檢察官告知呢

很感謝律師您熱心的回覆,我想請問的事情如下
因為之前公司積欠薪資,我控告公司欠薪,卻沒控告負責人,最後官司勝訴,連同裁判費跟利息,公司需給付我3萬多元的薪水,但當我拿到裁定後,我向國稅局申請公司資料準備申請強制執行,才發現以公司的名義其下財產和所得幾乎沒有(財產0。102年所得僅利息所得659元),且又不能查詢負責人資產狀況,但弔詭的是,這間公司目前還仍舊在營運當中,但是公司帳戶卻沒半毛錢。由於是團購公司,每天都必須收消費者的錢以及給付廠商款項,每天應該都會有錢在帳戶流動進出,如今,我看著公司繼續營業,然後我打了近一年的官司,時間和金錢都浪費了,難道最後只能拿著勝訴判決興嘆嗎?還是可以透由其他方式跟公司討欠薪。


1.家姐大約在民國90~91年左右發生信用卡欠債問題,當時我姐姐有辦附卡讓我使用,但我只有刷過一筆飛機票費用並且有繳費,在得知姐姐可能信用卡出現問題時,已把信用卡剪掉,但忘了是否有無寄回原發卡銀行做使用取消,在日後自己上班期間(民國98-99年)曾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寄的存證信函說我是附卡使用人積欠費用有30幾萬,但疑似是假公文不予理會,前後大約收到2封,到目前為止是無再收到任何有關資料,我想問說,這樣會有連帶關係嗎? 因為我也爬文過,如我本身信用有問題,銀行開戶或申辦信用卡不會過,但這二樣我都有申請成功,是否代表我的信用是沒問題的? 因為最近家母由於姐姐在未滿20歲以前私自簽名申辦信用卡刷爆未付清,經過近19年後說家母是保證人需要替姐姐還債,並查封登記在家母名下的房子,所以擔心自己是否也會因為曾為附卡持有人而日後被追討姐姐的債務,所以想請了解的專業人士幫我解答,謝謝!
2.如上題有提到,姐姐在她18~19歲時刷爆信用卡,現在37歲,經過近19年才來追討當時積欠及循還利息的費用近50萬元,並且要求家母要還款且在今日查封登記在家母名下的房子,理由是家母當時在信用卡申請書上是聯絡人(他們說視同保證人)但簽名並非家母本人所簽,要如何提出非家母所簽名之證據?(資料不都是銀行收走了嗎?),再來查封房子以前也沒有所謂的開庭問訊,這樣豈不是直接判定女兒債要母還? 詢問一些法律顧問都說打官司沒用,一定輸且訴訟時間會沒完沒了,難道就沒有可以讓我們有申訴及陳情的管道嗎? 再來怕這筆50萬用房子拍賣還清了,若房子拍賣200萬扣除50萬元,剩下的150萬元是會還給我們還是又替姐姐還債?(因為姐姐卡債不只這筆,應該還有1~2筆共幾百萬元=.=") ,不知道該如何是好,法院已派人於8/23來家裡貼封條查封房子,10內可提出異議,但不知要如何做起?!









1.請問本人當年未滿20的情形下做了副卡人,導致要繼承主卡的債務,有何方式能夠再提出申請,讓本人能夠不必多承擔此債(本金含利息約18萬)
2.當年的申請書是母親的名字,但本人後來看到時缺發現筆跡都是父親的字,包含母親的簽名也是,但是如果提出父親偽造文書,又會怕讓父親揹負此罪名
3.信用卡正副卡是87年申請,本人68年12月出生
再麻煩您們協助解答,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