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SH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謹回覆如下:
如您所居住的地點位於工業住宅區,原則上屬於噪音管制區畫定作業準則第2條第3款所稱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在此區域內工廠晚間(晚上八點到十一點)所發出的噪音最高不得超過57分貝,夜間(晚上十一點到翌日上午七點)最高不得超過52分貝(請詳見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規定),如遇有噪音擾人之情形可通報各地方政府環保主管機關前往檢查,如有違反的情形,依噪音管制法第9條及第2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可按次或按日處以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
另,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以上,請卓參


(1)父親於民國94年5月3日車禍過世,父親過世時我剛滿18歲,弟弟13歲。父親在生前已與母親辦妥離婚手續,而我與弟弟皆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父親過世後僅留下一間位於花蓮縣某鄉下無人居住的房子(目前市價約100萬),但房貸到目前為止(103年)都尚未繳完,主要是由我與媽媽一同負擔。而家人目前一同在台北租屋居住,家中也僅我有固定工作(月薪三萬)、媽媽打零工、弟弟則尚在念書,經濟壓力頗大。
(2)103年11月14日(上星期五)我接獲一封由X誠資產公司寄出的限期還款優惠通知書(資產公司自行寄出的國內郵簡、非法院文件),內容提及父親生前有一筆積欠中華商業銀行的卡費共17萬8未繳納,要求我只要在103年11月17日前一次結清便減免金額為11萬。我要求對方出示父親當年的刷卡明細、帳單或是債權憑證等資料,但對方以父親的個資法為由拒絕提供,僅傳真一份?X豐資產公司?轉讓給?X誠資產公司?的?債權讓與證明書?,證明書上同時載明此卡費自信用卡合約終止後尚欠本金利息共$63831、債務截至民國97年12月26日止尚欠$110895,對方表示利息一直算到現在共累積約17萬8左右。若是我不還清款項,便會查封、法拍我父親留下的房子並向我的公司申請強制扣薪。由於這是一筆我們家人都不清楚的債務,這將近十年間也沒有接獲催繳通知,所以一開始以為是詐騙集團。但我向中央存保局查詢後確認,中華商銀倒閉後確實在民國93年10月將其債權賣給X豐資產公司,而X豐公司在民國97年12月27日讓與X誠資產公司,也就是說對方出示的債權讓與證明書真實性頗高。
(3)由於我們一家人完全無力負擔這筆11萬的債務,同時也懷疑這筆債務的時效性,因此並沒有馬上與對方和解。這幾天我一再接到資產公司的催討電話(剛剛甚至在電話裡說出我上班的公司名稱),非常擔心對方之後會到我的公司鬧、或開始騷擾我的家人,因此感到非常害怕。對於法律流程不甚了解的我,也擔心父親留下的房子會默默的遭到法拍。
故,想詢問各位律師,我目前可否直接等對方提告後,再向法院提出異議?並在開庭時要求對方提出父親卡費的相關資料?若是對方手中確實有完整的債權資料,且皆未超過請求時效(有上網查詢到民法126的利息五年請求權),我可否再向法官提出酌情減免或分期償還的部分?若是對方騷擾我的公司或家人,我能有什麼自保的方法嗎?
以上,先謝謝各位大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程序的進行是免不了的,但本件並不一定會成立詐欺,所以您應先蒐集好被騙的事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之派出所向警方報案,說明您帳號被盜,避免日後被認為詐欺幫助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在九月申請扶養費強制支付命令,但民事執行處都未做移轉第三人(債務人現在工作地方),還說書記官不在。
因為債務人要求異議,我有寫狀說他要還款金額是不對的,我也有寄細目過去,也打去他的公司。
他的公司說九月收到命令就有扣款了,但不知道要扣給誰,法院也沒通知他們,那這樣我的權益又受損了,我該怎麼辦?
第二是,債務人的母親一直擾亂我,硬說之前我寫信給她,請她幫忙寄錢給我,因為他兒子都沒有寄扶養費給小孩,債務人的母親只寄四萬元給我,名字是她、不是她兒子,這樣也算有還錢嗎?(因為孩子的爸爸沒在匯錢,兩筆是他媽媽的名字),那麼我要求異議部分是說他母親匯的錢是救助金,這樣可以嗎?我想知道法院是看債務人名字還是包括他母親?(因我針對債務人,未針對他母親)
他的母親一直擾亂謾罵、加上他姐姐也是擾亂,我可以告債務人跟他的媽媽刑事嗎?因為我被他們鬧到精神耗弱了,快搞不清楚誰才是債權人…


1.易科罰金的金額按日計算故會超過18萬元
2.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檢察署辦理受刑人分期繳納罰金要點》規定,受刑人無力完納罰金者,得於裁判確定後兩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檢察官應依受刑人聲請分期繳納之期數,准許其就罰金總額平均分期繳納,其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八期。但時效即將完成者,僅得於時效完成前之期限內,准許其分期繳納。
3.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循此,若您無力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者,還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以下當事者:
第三者:A
對方妻子:B
對方:C
因某次A與B情不自禁發生了關係,事後因為被C發現保險套而整件事情曝光。
C在事後有約A出來,也不算談判,雖沒說一定要提告,但似乎也沒有要和解?
B與A 在事後都非常的後悔,但現在不知道C到底是想怎樣?A與B都很煎熬,
不知道C之後會有什麼動作? 當然AB都知道刑事通姦部分 以及 民事賠償部分
都將有可能面臨,但A和B在事後已經都沒連絡了,A也想重新開始人生,
但內心總有這件事情的疙瘩在,感覺事情沒解決的一天無法好好重新找工作,
A在考慮是否要主動跟C提和解? 還是等C有任何動作再來面對?但考慮到
刑事部分六個月追朔期是還好,但民事部分是2年,A表示這樣要恐懼兩年,
不知道C到底會不會在某一天跟他提刑事以及民事賠償部分? 想請問各位律師
建議A要主動聯繫C看是否要和解?還是等C有動作再說呢?以上。






您好:我想詢問本人於11/5日駕駛汽車在健康路某一十字路口準備左轉,因路邊有開立停車單的機車騎士,所以我在接近路口時就閃避至馬路中間並打左轉燈號,但到十字路口準備左轉時,對向一輛機車也疾駛過來,我因過度注意要閃避旁邊的開單人員所以有比較晚發現對向機車騎士,但我馬上就煞車停住了,但對方因車速過快而煞車不及,因此從我的汽車左側擦過而倒地,當下他說腳痛我們就報警並有救護車直接接送至長庚急診室就醫,就醫結果對方沒有骨折脫臼,僅挫傷及輕微外傷,我的問題如下:
1、我自知未讓直行車先行理虧,因此願意全額賠償對方醫療及機車維修費用,甚至無法工作的損失,但是對方卻直接要求一整個月的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等,請問若視對方的診斷結果,這樣合理嗎?是否有什麼合理的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依據呢?
2、若依我們的事故情形,我能請對方賠償我汽車的維修費用嗎?因為我的後照鏡損壞,車身也有凹陷。





律師您好:
勞資糾紛中,我是屬於資方
事情經過是這樣:
7月初時請了一名剛滿18歲的員工,在公司任職第二個月中8月13號的時候操作機台時右手拉傷, (之後9月30日對方說要開學上課 電話口頭離職)
醫生診斷要復健3個月,但沒有提起什麼時候能工作
那時後沒有替它保勞保,是在受傷後保,
所以政府職業傷病給付不承認,這是我們的疏失,
也事前口頭跟對方說,政府如果無法給付,我們願意全額承擔,
對方覺得我們處理很慢等不及職業傷病給付公文下來,
公文約11月7號下來 (當初說 等政府願不願意給付之後在來談)
請了議員助理來,
並要求說醫生診斷復健3個月
所以就要我們付3個月的薪資
(後來有跑勞工局諮詢處問 復健三個月 不代表3個月都不能工作 不能這樣要求)
我們覺得很不合理,跟對方說只願意出2個月薪資
對方說要找助理談,當下 我就不想談 走人了
之後跟對方說 要去請醫生開 "什麼時候能工作" 並且我們也要一起去
然後受傷到能工作這段期間 我們都願意賠償
結果對方11月7號就自己先去找醫生,並開了 傷未好 還要再復健2個月診斷....
等於要求跟我們在多討兩個月薪資
然後一直說手沒好 去找別的工作 還被辭職
關於復健治療 就我知道的 對方9月30號之後 就沒有再去醫院做復健
只有口頭說去小診所 做復健
但真的有沒有做 因為沒有拿到門診單 所以也不知道...
現在我們很想解決這問題,不想被動,但對方要求又太高,而且在我們認知上不合理, 所以請求律師你們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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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律師,年初我因為他人贈送的一瓶蜂膠噴劑,用不到所以上網拍賣,想換點現金補貼生活費用,因為沒有圖片,所以上網找了圖片來使用,但一直都沒賣出去!
之後在今年四月時接到警察來電,說我的圖片違反著作權,接完電話後嚇到馬上趕緊將商品下架,之後也有去警察局做筆錄,隔一個多月後收到地檢署來信,最近也到地檢署見檢察官,因為當時對方沒有來,檢察官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說當然願意,檢察官就問我知道對方是誰嗎?我說不知道,我連被誰告都不知道,如果我知道我一定馬上去跟對方道歉!之後檢察官就說那安排你們去調解委員會!隔幾天我接到書記官來電說,說對方願意給我聯絡電話,要我打電話跟對方連絡!當天我打了電話給對方,也一直跟對方道歉,並請求對方原諒!對方就說我用了他們公司的圖片,公司要求賠償20萬!也說我的商品說明也是用他們的,但公司只有告我圖片.
我聽到20萬真的嚇到了!我之前的工作是當派遣臨時工,因為身體不適,所以今年三月份換了工作,並回到南部調養身體,上星期媽媽也剛開刀,爸爸前幾年也因為心臟瓣膜閉鎖不全開刀,之後也沒辦法工作了,還有個弟弟在唸高二,我的薪水只有兩萬初,要給家用還要付房租跟生活費用,所以當時跟對方說我的能力有限,能賠償的只有一萬元,對方說公司不會接受!叫我在去想想,過幾天給他答覆!
所以我想請教律師,我真的很有誠意想要跟對方和解,但我能力也有限,我的經濟能力也付不出他要的20萬!我到底該怎麼辦才好呢?
我也因為這件事,精神狀況越來越不好,剛換的工作也快不保了!
律師拜託您,能否幫幫我!

我年滿20了,我父親在我大班時就過世了,我爸剛過世之後我爺爺和姑姑叔叔們騙走(去貸款)我媽所有的財產,因此我媽除了撫養我們家三個小孩還要付貸款,也從來不噓寒問暖,而且他們就住在我們家隔壁,而且左鄰右舍的親戚對我們也都不聞不問,我們是依靠著媽媽那邊的親戚長大的,一直到最近聽媽媽說爺爺從樓梯摔下摔斷腿,從姑姑和叔叔開始照顧爺爺起,就開始挖爺爺的錢,一直到現在錢花完了,姑姑就說我們要負擔扶養爺爺在養老院的所有費用,聽說之前錢拿去給姑姑拿去她的公司了(好像經營不善吧),我也知道爺爺的所有醫療費用可以節稅她的個人綜所,所有好處他都拿光了,就恐嚇我們不養爺爺就是棄養,他會寄存證信函之類的,他們都沒有養育過我們,一見面就是要討錢,請問這樣構成棄養嗎?我跟妹妹還在半工半讀念大學,我弟也是半工半讀唸高中,我媽她身體也不好,所以也就時有工作時無工作,請問我們會有棄養罪或遺棄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尚不致於構成遺棄罪,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跟老公結婚六年 有一個女兒5歲
六年中老公薪水只有一年超過30萬 其他都在10萬上下 (所得證明應該查的出來)之前的工作都是做一做就不做了
這兩年開了一間店 也是愛做不做 一開始生意不算好 又陸續貸了2.3筆貸款 (25 20 30)
兩筆是我的名字 第三筆是他的 後來再我逼他之下最近先把第2筆還清
平常都說店裡要用錢所以沒拿錢回來 都是用我的薪水支付
但沒有留存什麼證明
保母費也是我出 六年來的開銷都是我一個人 再加上結婚的錢 也都被用光ㄌ
住在婆家 環境也是差強人意 加上這一兩年房間漏水(有拍照)
一直到最進非常嚴重我才搬回娘家
回娘家這段期間 更是不定時開店 上班有酒味 所以考慮離婚
兩人說好要共同監護
說他有錢小孩不可能會給他(對話都有拍照留存)
要我放棄小孩
可是婆婆公公現在退休 婆婆一星期三天洗腎 公公常回山上務農 雖然說是公務員退休 但是說實在手頭上的錢也不多 不規劃 常不到月底就沒錢了
公公痛風卻還是愛喝酒
婆家環境也不好 潮濕 (往下走的關係) 養狗卻不常給他洗澡 都有很重的味道
家中五位兄弟 也是偶爾回家偶爾不回家
一位還在就讀國中的妹妹 到現在都沒有自己的房間 還跟公婆住
我的工作已經六年 年薪至少都有50萬以上
除了那筆幫他開店的25萬 就沒有任何借款
娘家雖不是豪宅但也整齊溫暖 爸媽也很疼外孫女
請問這樣判給我的機會大嗎
會不會就這樣判給爸爸或是公婆
其實我是不想走到要打官司但是公婆的話語真的逼的我不得不
希望能有律師能幫我解答
一位心酸的媽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如欲透過法院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您好:因為我們社區是近20年大樓,共有117戶。均為套房形式大多為承租戶,我是住戶,房子
所有權人是我親姐姐。主任委員乖張跋扈,社區事情大多得先問過她,因住我家正樓下有時無
時跟管理員說:我家冷氣水滴到她家,讓她睡不著,中元普渡公告住戶下午一點須移車清空,中
午十一點請管理員上來按門鈴叫我移車(下樓去發現車子不是我的),消防警報不定時會鈴聲大
作,從開始到現在有麻痺了,回應是某樓住戶吸菸導致,有再處理卻常發生
管理費十幾年來每一戶都是定額,但是在6月底管委會開所有權人大會,通知我要告知我姐姐開
會並說如沒參加視同放棄權利,由管委會作主,但是姐姐卡到工作時間就未出席。之後於7月份
公告這次會議決議1.管理費改為以坪數計算2.電梯不敷使用,住戶需另繳公共基金修繕。
問題一:聽管理員說出席人數約10位,這樣子會議可以成立嗎??主任委員堅持都有通知各個房東
開會,沒來是我們放棄權力。其他會議沒通知告知不打緊,但因此次攸關費用支出,我想要進
一步了解原因為何!?
?問題二:公告出來時,我跟姐姐討論有反應三大問題。1.要求會議紀錄及所有權人簽名同意2.管
理費積欠條件不一(有個白板會填寫積欠管理費月份),有的住戶可以拖一年繳,大多住戶都延
遲2-3個月沒繳,收費應統一先付費再使用3.每月管理費支出及電梯修繕報價單。(之前並無公
告張貼支出明細)管理員拿出本子要我們填寫意見,會通知主委處裡。
於同月:張貼公告決議紀錄,7月份管理費支出,電梯5月份報價表三張。
問題一:管理費支出明細EX:收:50000支出:委員4位主委:5000,財委:3500,副委:1500,監
委:1000,管理員2位30000。A4字大小內容含糊不清,每月兩台電梯保養費用:3000,於電梯外
張貼白紙由主委簽名,上面維修日期用奇異筆填寫。管理員倒垃圾兼收信,電梯清潔額外4000
費用,常常走廊等未關,公共電費貴,卻沒做巡視管理,這樣的費用支出合理嗎??
問題二:電梯於搭乘時,常常按鈕沒反應,晃動聲音大速度緩慢。此部分於7月公告收取基金至
今尚未處理,不知是否因為全數尚未收齊而沒處理。基金連同管理費做結餘(九月份拍照資料)
結存餘額312434元存放郵局95305元
問題三:我從公告出來後就有異議(今天居住這有繳管理費是應該。但是沒有居住在這的所有權
人不用繳可以拖延一年以上),並說帳目不清未有作為,我不會繳交這筆費用以及日後管理費,
此期間因大多數人並未繳納,管委會有一公告:三個月未繳清,11月初鎖卡。二公告:寄發存證
信函並鎖卡。我當時想等寄發存證信函再做處理,(我7~11月未繳,電梯基金也未繳。因為管委
會都未做處理甚至說我們不懂法條,我們不想繳納)於今日11/11早上我被鎖卡,我沒收到存證
信函當下我跟主委爭執並報警處理告知他涉及妨礙自由,過程中我反映之前問題及資料明細,
員警幫忙詢問,副委拿出8月份開會紀錄(清洗水塔,更換燈泡),用電腦打字說這是所有權人簽
名。牛頭不對馬尾的感覺並以我不是所有權人拒絕提供...等等!!今天住戶有繳交管理費義務,
但卻不能調閱資料或著有疑慮,甚至說當初所有權人大會未出席反應是我們的問題!!!之後員警
協調後,他才願意開卡並說不會再鎖~管委會問題員警不大懂,說我可打去公務局詢問申訴,今
天下午我打去詢問↓
問題三:我(住戶)可填寫陳情書提供照片:電梯保險已過期,消防及修繕部分姐姐(所有權人)可
先跟管委會申請調閱,如未得到回覆一樣跟公務局陳情。資金運用方面工務局不會過問介入,
可是這樣的收支費用入不敷出如何處理?
PS:我應該採取什麼流程動作,蒐證錄音,錄影??所有權人可調閱什麼紀錄??住戶公約跟社區規
約如何查詢??如我持續未繳,是否會對我有所限制,不能倒垃圾收信??對於一些未居住此地的
所有權人,管委會有無處理我們是否可了解??今日主委說:因為那些住戶手頭不方便都可寬限,
標準不一??
懇請專家為我解答,非常感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為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條件,可以於3個月內提起撤銷訴訟(除非規約曾經授權可以這樣的人數表決)。
2、有關於帳冊的部分,住戶可以要求管委會提出說明,否則主管機關可以開罰,也可以起訴要求其提出。之後可以在委請會計師查帳,倘若有不實,可以依法提告。
3、倘若管委會待於執行職務,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倘若另外涉及民刑事責任,如侵占、背信等問題,亦可另外提告。
4、規約等資料,必須向縣市機關申請備查,因此可以向縣市政府申請影印。
5、倘若持未繳管理費,可能遭起訴求償,嚴重者,可以要求遷出該住戶。
6、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並且就相關爭議提起訴訟以保障權益。


我先生長期酗酒回家後總是情緒不穩定的亂罵,摔東西讓我每天總是膽顫心驚,結婚兩年他幾乎天天喝酒前一年兒子還沒出生我能跟在身邊還稍稍控制不過小孩生下後我不能一直跟著他控制他所以他酒喝到沒法子控制,曾經喝到兩個禮拜只回家兩天,每次喝完就找我吵架,吵要離婚,要把我跟小孩分開不讓我看小孩,我每天都害怕會跟小孩分開而忍氣吞聲,直到今年五月他喝醉回家動手打我,還說要把小孩砍成2半,我嚇到趁他下樓打電話向媽媽求救,媽媽也帶了警察過來,後來我申請了保護令也分居了,分居這段期間他一樣常常打電話恐嚇我要我出門小心,他朋友都知道我住哪裡,還有說要殺死我然後在自己自殺嚇的我根本不敢出門,10月我向法院提出離婚跟監護權訴訟,我提出的證據有他要殺我的錄音檔,驗傷單,保護令,還有一些恐嚇我喝酒後發瘋拉扯小孩的錄音以及他跟我媽媽對話跟我媽媽說他會讓我斷手斷腳的對話,根和他家親戚的對話,談的是他喝酒的近況跟以前他都打他女友,我現在雖然沒工作可是媽媽說要我安心在家帶小孩等小孩大一點再出去找工作,我媽媽自己有開店,而他雖然有在工作可是他的工作一年只有五個月有收入自己本身有負債欠多家銀行錢都無法歸還信用破產,他說要跟我爭取監護權,我想知道他爭取到的機會大嗎??小孩從由我照顧直到現在也都是我在照顧,分居這半年來他只來看小孩兩次,他說他請律師一定贏是真的嗎?


你好,因為在幾年前替家兄的銀行貸款做保,後來因為家兄因投資失利導致銀行貸款無法繳納。
後來因為家兄和銀行協商沒有共識 , 銀行請法院強制執行 , 我因為擔任保人有共同分擔債務的責任。
後來我出來和銀行協商 , 有了共識,先出20萬元當做頭期還款 , 並且每個月連本帶利還款一萬元。
我也因此和家兄訂利還款約定書面 , 家兄每個月必需匯款至少 5000 元到我的指定帳戶,我負責對銀行還款。
而且當初我念在兄弟情誼 , 我代為償還的部份不計算利息。
約定書面中有註明我可以要求家兄一次或多次將我先前支付的頭期款 20萬元先償還予我。
我與家兄雙方這幾年都依照這個書面協議進行。
但是因為我發現家兄轉換工作薪水比之前多很多, 大約有 6 萬元 , 加上還有公司分紅獎金 , 但是卻只願意依照每個月只還5000元;
我最近因為醫療關係急需用錢 , 與家兄多次協調,家兄都不願意先償還我支付的頭期款 20 萬元 , 每個月也不願意每個月多付擔一些還款。
看樣子他只想託時間。
我想問以下問題:
1. 如果我用當初雙方親筆簽署的書面協議走法律途徑強制要求家兄先償還我20萬元的頭期款 , 有哪些程序要辦?
2. 如果法院發開庭通知給他, 他如果先跟公司說把勞健保都退掉 , 這樣不就等於先通知他做好不被強制執行準備?
因為我想就算開庭也應當不會有共識的;只是做強制執行前的法律程序而已 。
我該如何做才能夠在他不願意和解償還 , 還能夠對他的工作薪水強制執行呢?
3. 如果要強制扣他的銀行帳戶的錢該怎麼作呢? 要滿足哪些條件?
4. 目前我知道他名下沒有不動產, 但是有一台汽車和機車 , 如果查不到他的工作薪水,可以查扣他的汽機車嗎?
要滿足哪些條件? 有哪些程序要辦?
5. 另外還有一點麻煩的地方就是, 我和他都住同一棟房子裡的不同樓層 , 因我都上白天班, 他上晚班 , 寄到家裡的信常常都是他在收。
如果他把法院寄給我的出庭通知收走, 不讓我知道 , 我就會錯失出庭控告他的機會 , 這樣我是不是就會敗訴?
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這種人為的弊端呢?
這問題真的很急 , 因為我目前是靠我的積蓄在付醫療費用 , 所剩不多 , 所以我要在最近決定怎麼做最好。
感謝大家的幫忙。

事情經過是這樣子的……
起初是在104.1111兩間人力銀行刊登求職履歷,被詐騙集團用高超話訴騙走我帳戶.提款卡和密碼,但我事前不知道對方要用我的帳戶去詐騙其它民眾,工作內容是線上博弈,我一再確認帳戶用途,對方明確告知帳戶是給會員下注資金及輸贏的提領作業上需求,且一本帳戶只提供給一位會員,下注及提領都有金額上限制,基於是兩間知名人力銀行,我就信任對方了。事前有說要給我薪水(租用帳戶租金),最後是沒拿到。有跟對方的全部Line對話記錄。
請問專業律師,我會有刑責嗎?
我並不認識詐騙集團,也不知道對方會去犯罪詐騙,這算幫助犯嗎?
檢察官可能會預設立場的審判嗎?
檢察官會認為有〔對價〕關係,而我本人因一時貪念,心態不正確的因素而判刑嗎?
兩間人力銀行就此〔免責〕嗎?我詢問過104,求才公司要看求職(我)資料,一定會有點閱紀錄,我自己也看過〔已閱覽公司紀錄〕,但詐騙集團肯定是掛羊頭賣狗肉去跟104合作 。
請問律師,我可以對兩間人力銀行提出民事賠償嗎?因為我很擔心此次詐騙受害人之後會提出民事賠償,我確實很無辜且沒有這筆費用可賠償,謝謝律師幫忙。
謝謝你們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將您LINE的內容及其他資料均保存下來,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意旨: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由上可知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為,有幫助他人為詐欺之故意及詐欺之故意,並為幫助詐欺之行為。依您所述,您是因話術而被騙取帳號,所謂話術之過程似是您一再確認帳戶用途,對方明確告知帳戶是給會員下注資金及輸贏的提領作業上需求,且一本帳戶只提供給一位會員,下注及提領都有金額上限制,基於是兩間知名人力銀行,我就信任對方等,能否證明您沒有不確定幫助故,則尚有疑義。因您的似是知道對方有可能以您的帳號為詐欺行為,然卻為了租金而出租帳號,此點即有可能是您有不確定故意之證明。當然整體案情並非如此單純,建議您委任律師為完整之分析後,再決定以否認或認罪之方法答辯。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我妹於人發生車禍,他在騎機車前有看前方
但前方無那時無路人,當他快騎到哪裡時突然老伯走出來
我妹緊急煞車要閃老伯,然後連人帶車飛出去...
當他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地上,當時並無撞到他
我妹爬起來時就看到老伯倒在那,連受傷的擦傷都沒有..
也有打電話叫警察,警察也有問老伯他兒子,他兒子跟警察說他們去吃中飯
然後老伯自己一人走媳婦兒子走在後面,完全沒人去攙扶老伯
我妹說他有聽到他媳婦叫他爸爸小心有車...
然後我妹說不知道老伯自己是嚇到還是怎樣就事了,之後警察就私底下跟我妹說那條路是霸王路,路人要過就是要過,不管你有車無車....
送去醫院老伯他加人口氣都沒有很兇之類,可是一般人家裡的人被撞到送醫一定是會口氣不好 ((再這就讓我們有點懷疑了
醫生跟他說腦有孺內出血說有八個點,但並沒有說明八點
剩至為什麼會這樣,又或著老伯自己本身就有生病之類,在那當中我妹有詢問過老伯的兒子
可他兒子一直跟我們說他爸在加護病房遲遲不讓我們去看他也遲遲不說他爸爸有生什麼病
當老伯要開刀時才打電話跟我妹說他爸爸要開刀什麼的
這當中我們有去找附近的監視器,也詢問過當地里長....
可里長說那支監視器根本就沒運轉,害我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然後老伯兒子有傳簡訊來說甚麼我們都沒去看他爸之類的
到現在他兒子去申請調委,然後一口氣開價就要90萬
第一次開始去調委中說90萬不包含強制險然後這當中包含13萬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然後幾萬塊是醫療費、幾萬塊他是要給看護的費用、然後又說阿姨沒工作什麼的、然後照顧兩個家庭的費用,然後證明是拿急診室的證明,又說他爸人都進一半棺材裡
第二次去費用有變94萬,我姐就問他說為啥多出4萬,他就跟他說4萬是醫療費用然後證據上面他自己寫多少錢多少錢,13萬一樣是去年一整年營運費、10萬是精神賠償費用、幾萬塊是要給他阿姨的看護費用之類,幾萬塊是要給他們家未來3年收入的費用,證明還是一樣拿急診室證明然後老伯他兒子還說每過一個禮拜就要多加4萬塊的醫療費用....我姐又問他那現在老伯怎樣
他兒子說他手現在還是會抖這樣,他兒子拿一堆發票上面寫的是購買醫療用品的發票去調委
而發票上面的品項事:病床、輪椅...等醫療器材,調委的人跟他說你有些發票不包含在賠償裡面,上了法院也不可能這麼多錢,對方又遲遲不上法院解決這事情,這讓我們一直都很懷疑對方有問題
之後又約下次調解,可到下次調解的價錢都要100多萬了,害我妹現在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
現在敗就敗再沒證據...
請問各位律師我妹這事該怎麼幫他除理到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請求金額不合理,可待對方提起訴訟後,再針對其請求之依據加以攻擊之,請求提出相關單據證明損害之額度,及雙方肇事責任比例分擔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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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事情發生在11/3 下午突然被老闆叫進去辦公室
開口就問我說: 我能不能配合加班 不能就走人!
當下我很疑惑 因為我平時都有加班了~所以我回答:我並沒有不配合加班 我每天都完成所有工作 還跟主管報備完 我才下班的~(通常下班時間都快八點 晚一點就是9-11點都有可能) 但是老闆不爽我比主管早下班 然後說她跟大主管就是要動我!總之就是小主管去老闆那抱怨不少~老闆說他聽到的不是這樣
說不然來對質 然後就把大小主管都叫進來~小主管一進來都不敢講
然後我就一直被洗臉 羞辱 然後一直被罵自私什麼的~
我覺得很委屈 同事們都知道我做了很多事情 只因為我比主管早下~所有同事都知道小主管很愛摸 動作很慢~每天都可以摸到11.12點~但明明沒有這麼忙
所以大家都會跑來問我說 小主管到底在忙什麼?其實我自己也很好奇~
但老闆很吃這套 他不在乎效率這件事 只在乎他看到誰最晚下班就是最為公司賣命~但我並不想這樣天天以公司為家~我天天都是以效率在工作 做完自己的事還會幫同事 只因為動作比較快 我也不想拖到很晚下班 卻這樣也不行?而且我也是有天天加班只是沒比主管晚走而已 哪裡沒配合公司加班?
而且明明當初七月我提離職 老闆挽留好幾次答應我不會再讓我加班這麼嚴重~因為當時五六月我天天半夜一點多才到家 真的覺得很累 所以不想再繼續待 所以七月中提離職~最後被老闆說動所以才留了下來 那時老闆開出的條件就是
給他二個月時間找人 他答應一個月不超過四天八點下班 還有加薪~所以我才留下來的
結果現在卻問我說不能配合加班就走人 請問我該怎麼做?
因為被突然叫進去 所以手機也沒帶沒錄到音
大家都知道老闆擺明不想給資遣費
當下我只回答說可以配合加班 因為我平常就都有加班啊 真的很莫名其妙~
那時我也沒說當初答應的條件不是這樣的 因為被罵的更難聽~老闆真的很可怕 而且公司沒有上下班打卡 我也不能去投訴公司 請問該怎麼搜集證據?
11/3講完隔天11/4公司讓我瘋狂加班到半夜二點 11/5加半到晚上十點半
這種日子真的不想再下去 如果現在我去跟老闆說不能配合加班 那意思就是他當初要我走人 那我怎麼要求資遣費?還有如果當天要我走人 是不是要有提早十天告知謀職假~我進公司剛滿一年 我查了謀職假要二十天前告知 然後我還有年假沒休 ~還有公司每個月都先扣員工6%勞退 說滿一年才退
其實真的很不合法
請問要怎麼做才可以把全部該給我的費用都給我呢?
因為據我所知 公司一貫的作風都不給資遣費 什麼的 。。
請幫幫我 現在每天上班都很痛苦
麻煩幫我解答一下 謝謝



你好~我和我老公登記結婚5個月了~我們明年準備宴客~這當中也在準備結婚的事~但我們家還未收取南方的聘金~今年10月中的時候~我老公和我說他要去台中支援工作3天~我也答應他~後來我老公第4天回來的時候~就來和我說要離婚~原因是他第三天工作玩去買消夜得時候遇到前女友~和前女友聊很多~發現他們還是愛著雙方~我老公覺的那女生很憔悴很可憐~需要他的保護~所以要和我離婚和那女生在一起~但事後我想到說~其實10月初的時候我老公就和那女生有聯絡上了~因為那女生有拿益生菌給我老公吃~而且某一天我有看到我老公的通話記錄~他們那天的通話記錄很頻繁~後來我問我老公~她和我說是在問業務事情~我也沒多說什麼呢~之後婆婆也和我說他要去台中的那天晚上~和一個女生講電話的內容還滿曖昧的~婆婆問我老公和誰說話~他也說沒有~現在我老公已經搬離我們現居地已經一個月了~搬去和那女生在一起(雖然我不知道他們現在是否同居)~他也說不要我和他自己的父母~但婆婆希望我給老公3個月的時間~看他是否會回來~如果不回來的話~隨便我要離婚或怎樣都行~我想請問~如果我真ㄉ要告的話~我刑事或民事可以告他們什麼~我現在有的證據最多只有他們某一天LINE的對話和我老公打來和我談離婚的對話~我和老公LINE的對面而已~謝謝

刑法部分,若您丈夫與對方性交,可能觸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若他與您未離婚,竟與對方重婚,恐觸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
民法部分,若您老公與對方交往,甚至進而同居、出雙入對,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惟以上皆須證據支持,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後,向律師尋求正式諮詢。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刑法第239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要開店,倘若只是業務員或是具有不動產經紀證照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只是一般分店都會由有證照的人掛名負責人,因此公司才會這樣說明。
2、有關於條文的部分,亦不包含強盜罪,檢附條文如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B先生和我在賴談話的內容~B先生是在告知我A先生跟他講我的話內容
2.還有B先生錄音
B朋友因為知道A朋友友在混黑道
如果法官要求證人到案..B朋友可以偷偷躲起來做證嗎
如果B朋友不出面作證.那我還告的成嗎??
警察局為何不讓我提告.還說要先傳人證到警察局才能告A先生
我要如何做才能告A先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錄音及譯文),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建議您儘早與檢察署聯繫詢問後續承辦保護管束採驗尿液之警方單位,自行到案配合警方辦理相關事宜,以免日後警方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驗,屆時因此被迫強制到案採尿,於您未必有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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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先生小姐您好:抱歉詢問您
家中是低收入戶,成員有一輕度智障哥哥,還有一個目前接受社會局安置療養院精神中度爸爸,家中並無房子,只有一登記爸爸的土地,哥哥三年前因為在殘障機構打傷人,被判了兩年監獄與兩年的治療,入監那年爸爸也出了嚴重車禍是我一邊半工半讀繳清的父親的醫藥費,如今接受治療的哥哥即將出獄,但是哥哥並不想接受社會局安置,在住院期間與人打架,有時候甚至半夜也要我趕過去。醫院社工因此威脅我,如果我不扶養我哥哥會觸犯民法,今年我畢業了,可是因為身體的關西辭掉了工作,三餐與住所皆靠男朋友救濟,在醫院的哥哥常常打電話給我,要我寄金錢給她可是長期無收下對我來說是ㄧ負擔,如果我不寄哥哥會辱罵我要我去死一死,醫院社工一直安慰我因為哥哥有殘障所以不要放在心上,可是長期下來對我心理都是ㄧ種傷害,請問要怎樣做才可以免除我扶養哥哥的義務?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依您所述,您哥哥是輕度智障,似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且您父親有精神問題在療養中,而無力扶養您哥哥,故依民法第1115條及1117條您哥哥對您可能有扶養請求之權利。然您亦是依您男友之幫助維生,可能有因負擔扶養您哥哥而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故可能可依民法第1118條免負扶養義務。另您哥哥會叫您去死一死等的行為,可能構成對您之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故您亦可依民法第1118-1條,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就情況先解釋一下
我從停車格出去與機車擦撞,導致騎士跌倒撞到安全島,膝蓋部分有粉碎性骨折,當時已經有打方向燈也有小心看後照鏡,還是不幸出了意外,推估對方也有意快速繞過我車而不幸擦撞,但這方面沒有人會信,畢竟事故處理的交通警察也說大部分的肇事責任在我身上,刑事部分為初犯緩刑,民事附帶賠償被要求1000多萬,裡面包括對方提出從他現在到退休的薪資,精神賠償之類的,但是傷勢是粉碎性骨折,沒嚴重至殘廢甚至無法工作,休養還是會恢復,最後法官判決是600多萬,但是家境不佳,並沒有辦法拿出那麼多錢來賠償,本身也是大學生而已,請問這樣的判決合理嗎? 目前正在上訴中,上訴了現在也被宣布到庭外和解,但對方堅持要500萬才肯和解,我方並無太高的資產,想說能降就降,這樣的case,多少錢和解才合理阿?對方是快60歲的中年人士,而我尚未出社會的大學生,經濟能力無法負擔那麼多,最後我想問個問題,不是說法官會視經濟情況而來才決金額數嗎,怎麼一個未出社會的人會被判到如此高的金額? 這也不是滔天大罪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