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某遊戲A網站,貼上了有關於外掛的圖片,接著有位帳號byya的人它截圖,並且私信我說我用外掛,然後我用私信跟他吵了起來,接著他在A網站發布了一篇文章,把我私信他吵得對話內容都公布出來,說我用外掛,接著我在他文章上回覆,貼上一張我修改過的圖片,假裝我沒有使用外掛,接著他又罵我TMD(等於他媽的),然後我氣不過去此遊戲外掛的B網站,註冊了一個跟他一樣帳號byya的帳號,並在該B外掛網站回覆了一篇有關外掛功能的文章,回覆說"外掛很好用,功能超棒"等等的話,接著截圖去A網站貼上圖片網址,但沒指名是他,單純貼上網址,然後他說他要告我毀謗.妨礙名譽罪,然後一堆網友就開始肉搜並公布我的一些個人隱私資料
P.S:註冊B外掛網站只需要信箱就可以創辦,不需要個人資料,況且我也不知道他個人資料
註冊帳號不是任何人的自由嗎?有那麼多相同名稱帳號但都不是同一個人所擁有
Q.1:請問這樣我會被告得成嗎?機率有多大呢?
Q.2:如果他在台北告我,我在嘉義收到傳票,那我必須去台北法院嗎?一定要去?不能改地點嗎?
Q.3:如果他告我告成功,是罰金1000~500就好了嗎,會有案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請問:一旦對方告我不成,我可以告他誣告嗎?誣告須提供證據嗎?
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能順利取得檢方之不起訴處分,似得對其提起誣告之刑事告訴。
另外,因他們的生活噪音導致我求醫次數增多,我可請求賠償嗎?或還能以何罪名告他?
本人以妨礙安寧告他,是否能成立?(他與本人皆為租屋)須由房東出面嗎?
妨礙居住安寧為民事侵權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之損賣賠償,似不構成相關刑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
本身在診所從事護理工作,診所員工安排休假時間統一以診所一份排休單提供診所內十名員公開 閱覽及依個人權力在休假單上行使安排休假之行為,一天十名員工以休三至四名為限,而安排休假之權力以主管批閱為主,前兩天本人在班表上發現原本本人已經在排休文件上所劃定之排休內容,遭到一名同事私自變造圖改,並且在可公開閱覽的排假文件上知本人姓名欄位旁邊指名道姓: "某某人(我) 偷 劃假 我們都有眼睛在看 ,一天限劃假三位",並且叫其他同事都去看該份文件 ,在此想請教 以該名同事在文件上以文字紙明 一天線劃假三位" ,在此想請教 以該名同事在文件上以文字指名道姓並且用 偷 這個字眼來明指我有該非事實行為,以及私自變造我個人原本在該文件上所劃定好之排休內容,上述內容行為我是否可以 以妨礙名譽之加重誹謗罪(因以文字撰寫毀壞他人名譽)以及變造文書罪對該名同事提出刑事、民事訴訟及求償,懇請各位提供寶貴意見。


我之前介入人家婚姻,對方離婚,我與原配也達成合解了,但原配不甘心,還是三不五時就寫簡訊來,
這次的簡訊裡內容寫:
第1則:是妳自己對已婚男生說國中時就想跟他發生關係,自己低賤了自己,反正妳就是愛跟別人的老公上床,自己要把自己惹得一身腥,想一想為何男人要找妳,妳自己好好反省。
第2則:還有妳大概不知道他們公司的同事,他們總是愛談論去酒店自己有多厲害,男人跟男人間他怎麼被看待,我同情他原諒他,而妳會不會只是……所以我也同情妳
請問第一則我可以告她對我造成妨礙名譽或什麼的嗎(反正妳就是愛跟別人的老公上床,自己要把自己惹得一身腥,想一想為何男人要找妳)?因為我並沒有說過第一則的話(想跟他發生關係),第二則我可以認為她是在影射我是酒店女生告她悔辱嗎?
我有回對方:我沒說過那些話,我要告你誹謗,
她回我:簡訊不是她寫的,是知道我們事情的路人甲,
那可以代表她散播這些事給第三人知道,告她公然毀謗嗎?
請律師幫幫我!我對介入她的家庭有悔意了,錢也賠給她合解了,但她寫這些話真的對我造成了傷害!
請問這些訊息對話可以當成證據對她提刑事或求償民事嗎?








我們雙方都成年 在冷戰後 有一段時間沒有連絡 後來發現自己懷孕了
便找上男方 尋求解決辦法 男方是說有問過家裡面人的意見
也有表示想結婚生下來的意願 但家中長輩不同意 所以表示只能墮胎
而我從頭到尾是一致的反對生下來 因為男方沒有撫養的能力也不夠愛我
剛開始是用驗孕棒得知懷孕 為了確保正確性 找了男方前去婦產科檢查
第一次的檢查確認懷孕後 當天男方就拿出了墮胎費5000從檢查到後來每一次的復診都是我一直打電話催他陪我去 有時他明明在家打給他他也不接 我吃了藥還沒流掉他就開始不耐煩 但因食用墮胎藥無效所以要開刀 我從服用墮胎藥開始到要開刀男方從來沒有關心過問過 到現在去婦產科7次只有一次他主動打電話說要帶我去 甚至是我要開刀前一天打給他他也沒接也沒有回撥
就此音訊全無 而且當初男方問我可不可以內射 我說了不行 他還是射在裡面
他那麼無情無義 因此我氣不過 便找上了他 要求他支付我6000 男方說要到警察局寫和解書 怕以後還會找他要錢 本來我只打算私下和解拿了6000就此罷休 但他還怕我以後還會跟他要錢加上他的態度一直都不好所以我不打算只拿這樣了 他那時候還說得很好聽說會負責我墮胎後的調養
結果我連開刀他都可以一通電話都沒有不聞不問的談什麼會負責我的調養呢
因為男方一直不接電話所以我直接到他的住所去找他結果他說可以告我妨礙自由還有電話騷擾 他現在根本是不想負任何的責任又有機會反咬我說我妨礙他 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呢?
請問我可以依據什麼法條告他嗎
我要求醫療加上坐月子的費用5萬合理嗎
那和解書的內容又該怎麼立呢


您好
我98年間向市府檢舉我居住大樓地下2樓停車空間有一車位設於車道旁妨礙車輛出入,市府派員現場會勘時並發現地下2樓原核准60個車位,現只有55個車位,發函管委會限60日內恢復原狀或申請變更使用,函內亦說明違反建築法請市府使用管理科續予追蹤辦理,但管委會只移除車道旁之車位,對車位減少一事卻不做任何處理,60日後我再報市府處理,市府承辦人現場會勘卻只對已移除車道旁之車位位置照相,於回函說明車道旁之車位已改善,並只聽管委會說明減少車位係專有部分,而無視我提出建物權狀證明地下2樓停車空間係部分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認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卻不管其違反建築法之規定,經我陸續反應,其後的幾位市府承辦人更謊稱設於通道之二個車位已改善或謊稱車位為使用執照及竣工日期之二年前即已設置,從98年至今已4年多,即便我後來持續對違規使用停放車輛照相多次提供給市府,市府仍未對不提供違規變更車位所有權人名單之管委會及車主開罰,只是再次發函管委會及所有住戶要求依規辦理變更使用或恢復原狀,此種情況我曾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也只是要市府說明而已,甚至在我質疑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監察院要求我要檢附檢察署處分書、歷審法院裁判書類及機關復函等具體佐證資料影本供參,市府復函影本我均有給監察院,是否表示有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我必須向檢察署提告或是檢舉?
我曾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車位收費方式顯失公平,向地院請求撤銷該決議所形成之規約,判決不僅將機械車位與平面車位收費方式寫錯,更無視我主張依民法顯失公平之規定撤銷規約,還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費用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來收取裁判費,二審法官又於判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認定該決議非第3條定義之規約,並將違法變更車位至今收費不公減收之全部費用78萬2百元將來若公共基金不足時必須由全體住戶分攤認為是我原告1人之訴訟利益核定裁判費,讓我無法上訴第三審,這種審判品質讓我不敢聲請再審以免浪費錢,而且我也懷疑是否違法變更車位之建設公司與地院及高等法院是否熟識,我應該向哪一單位檢舉「市府人員之行為」才有效果?
謝謝您



提告夫與小三妨礙家庭官司,夫與小三聯手為造我簽名之撤銷告訴狀,遞入法院,而隔天為法院傳訊開庭日。告訴期間夫又設局騙我說與小三是純屬誤會打嘴泡且會與我離婚,我信以為真便於開庭日對檢察官說撤銷其二人告訴,檢察官有問我為何突然撤銷告訴,我有說這是離婚條件之一。
但事後夫卻黃牛至之不理。我驚覺有異打電話給小三母親詢問事情經過沒料到小三母親一開口便承認她倆有交往,她女兒是第三者沒錯等語,我十分惱怒與震驚,小三母親把他們聯手為造的撤銷狀全推給夫,她什麼都不知道等語,我說我要告訴檢察官一切都是妳們與我夫設局騙我,她便假意息事寧人告訴我願賠償我跟我道歉,讓我照她的意思寫一張撤銷告訴狀給他。結果也跟夫一樣得手後就沒下文。
我一連被騙二次,現提告夫與小三為造文書,請問是否為有效???
因為第一次當庭撤告是夫騙我說會與我離婚;第二次是小三母親說會賠償我我才寫另一紙撤銷狀。但夫與小三為造我簽名,時間點是在這二次之前並且沒經我同意,我該如何主張對我比較有利,因為他們真的很可惡。









律師您好!
我男朋友兩個禮拜前收到警方通知(警方來男朋友家問認不認識一個女生,有沒有發生性關係)
問完就說17號前要去警察局一趟(沒說做筆錄)
當時我男朋友跟那個女生在一起時男生23歲女生15歲
筆錄內容大約是這樣
所有內容都屬事實(警方A、男朋友B、女生C):
A:你知道C未成年嗎?
B:不知道!只知道C念高職
(因為有些高職生不一定未滿18,也不一定沒有超過20)
A:你知道C有輕度智障嗎?
B:不知道!C交往時沒說過這些!
A:你跟C有發生性關係嗎?
B:有
A:是兩情相悅嗎?
B:是的,C還自己脫衣服
內容大約是這樣(只有講重要部分)
剛開始是網路認識
後來約去板橋南雅夜市
見面吃飯後來去烏來看瀑布
之後女生就去我男朋友家
也發生性關係
在一起兩個月發生三次性關係
後來因為女生劈腿我男朋友也跟他和平分手
後來女生開始翹家(警方說是因為另外一個男生的關係)
後來被警方找到
也不知道為什麼跟家人扯到我男朋友的事情
可是當下他們是兩情相悅的!
只是女生卻跟警方說自己非自願發生性關係!
筆錄上面也是這麼說
可是我男朋友那時候在和女生交往時
有和女生的媽媽見面聊天過
無非是同意他們交往嗎
請問各位律師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我男朋友整天為這件事煩惱
我也沒辦法幫他
還有請問各位律師:
非兩情相悅只有單方說詞才算數嗎?
我和我男朋友都不懂法律這塊!所以我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








起因是因為他管理方式太過強勢,被該論壇記三次警告而拔掉板主身分
而下任板主上任後,他又在該版主的文章內說該怎麼做,下指導棋
而我因為對被拔掉板主身分的人感冒很久了
就在他回的文章底下留言
" 自己失敗,看了真噁心,還敢大放厥詞 "
自己失敗 : 是因為他明顯做法不對被該論壇撤掉板主職位
看了真噁心 : 這算是我對下指導棋這件事的感覺
明年1月20日要出庭,因為我長期待在國外,這次是因為要回國過年
所以可以在當天出庭,但是初四就需要再離開台灣,畢竟有工作的關係
請問這件會成立嗎?




我於102年1/7與前夫離婚,又在5/20與現任老公結婚,並在9/11產下一子。
目前孩子已經驗過DNA確認孩子是我現任老公的。
後來前夫知道這件消息之後,對我還有現任老公提出妨礙家庭之告訴。
我當時與老公簽離婚協議書時,並沒有提到財產分配的問題,
而且離婚當時也都沒有拿半毛錢離開,
目前離婚已經即將屆滿1年,先前有發問過得知離婚兩年內還可以訴請財產分配,
請問:
1.假設我前夫告我通姦罪(妨礙家庭),我敗訴的話,
對我訴請前一段婚姻的財產分配有多大影響??
2.我與前夫約結婚10年,他在結婚前有買一棟房子,
婚後每個月都有一直在按月繳交貸款,每個月大約11000元左右,
這樣我大概可以分配到多少財產?
3.正常的話是依照離婚當時房屋市值來計算嗎?
還是會計算前一段婚姻10年內所繳交貸款的錢?
4.前夫如果提前知道我要訴請財產分配的話,他如果惡意脫產會有影響嗎?
備註:還有前夫目前都一直有穩定工作,每個月都有固定收入,
我離婚前幾年就都一直沒有工作在家,所以本身並沒有什麼收入、存款、不動產都沒有


可以開庭時自白犯罪,並請求法院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簡介
壹、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一、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
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想請問您關於一些買賣雙方的事項。
近期售出名下的一間房子,但買方遲不點交,致使我無法拿到款項。
以下我提供契約書的內容請您判定
交屋日期訂於民國102年12月9日,甲方(買)應依約付清尾款簽約款:60萬用印款:60萬 尾款:450萬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其中之一方如未按本契約條款約定旅行,即為違約,經他方定7日以上期間催告通知後仍不履行,他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解除契約後,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由違約之一方負擔所有稅費。
2.甲方若有遲延給付之情形,如遲延交付證件、給付購屋款及繳納稅費等,應賠償乙方自應付之日起,按買賣總價款每日千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至甲方完全給付為止。如甲方毀約不買貨是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於解除本契約後得收沒甲方已給付之全部款項,維已過戶於甲方名下之產權及移交甲方使用之不動產,甲方應即無條件歸還乙方。
3.乙方若有遲延給付之情形,如遲延交付證件、交屋、清償貸款、繳納稅費等,應賠償甲方自應給付日起,按買賣總價款每日千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至乙方完全給付為止。如乙方毀約不賣或是給付不能或不未給付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甲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乙方應於甲方通知解約日起三日內,立即將所收款項如數返還甲方,並於解約日起十日內另交付原所收款項計算之金額于甲方,乙為違約損害賠償。
4.本條所規定之違約金,並不妨礙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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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請問 買方於12/16仍未點交,是否算是違約



律師:事情是我的配偶太太與外遇對象已經暗地偷情往來兩年,對於我的婚姻已經造成極大的傷害,太太常吵著要跟我離婚,早出晚歸越來越不顧家,經調查與跟蹤,於11月份在男方家中抓姦在床(目睹男上女下,兩人全身赤裸並進行胎照蒐證),目前已提告兩人通姦,但現在有以下情形,想請問律師解答:
1.他們倆人不甘心被抓,同時對我提告妨礙自由(當時警方於三分鐘後到場,我並沒有對她們限制任何行動,緊跟他們說警方隨即到場蒐證,要他們別離開現場),而男的再告我入侵民宅(由於觀察很久,他都將我太太帶回他的住處,不得已才至他住處進行抓姦),請問他們所告的刑責我會犯法嗎?
2.我相信他們到時在法堤上的說詞一定適硬ㄠ為蓋棉被純聊天或有動機未遂不算通姦性行為,但我手頭上有兩個月前我太太承認之前他常去他家做愛多次的自白錄音檔,及男生也承認的錄音檔,這樣的證據是有對於判決當天通姦成立是否有幫助,避免他狡辯?
以上再委請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