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為發揮婚姻功能,理應同居一處,相互扶持,故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如夫妻一方無故離去,不願與他方同居,非但婚姻及家庭之功能無法發揮,夫妻情感亦勢必因此日趨淡薄,據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在實務上雖然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不過應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者,並不以曾訴請履行同居義務而其後未獲履行始可。
如果其惡意遺棄之事實極為明確,亦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毋須先經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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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ELSA 的發言內容:
回覆 ELSA 的發言內容:
... (恕刪)請問一下哪我應該要怎樣提出先到地方法院嗎???
那應該要怎麼做 ???可以教教我嗎??





各位律師,您好:
我真的很想知道我該怎麼處理
我與妻子結婚10年,育有一女一子,大女兒出生後就在妻子娘家由岳母照顧,直到就讀幼稚園,才回來與我同住,小兒子出生後也比照這樣的模式,我每個月都有支付保母費給岳母,但都是透過妻子拿現金給岳母,並無轉帳記錄.
然而,妻子在小孩出生後對我態度轉為冷淡,我也尊重她!不於計較,但在3年前她從她的電腦中取得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紀錄,就認定我們有外遇的情況,對我百般不諒解!我試圖與她溝通解釋,但她都不接受,於是,我們就分房睡,漸漸的週休二日她就將小孩帶回娘家與小兒子同住,我只能利用假日的時間去她娘家看小孩,逢年過節才有可能將小孩帶回我的老家探視雙親,平常假日我要邀約帶小孩一同出遊都會被拒絕.
直到今年年初,因為女兒與她同睡,晚上我都會想進房去看小孩睡覺可愛的磨樣,被她知道後,每天就將房間門反鎖,不讓我進去看小孩!屢屢與她溝通無效的狀況下,我終於忍受不住,遞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事後我後悔了,也跟他說明我不想離婚的想法,希望可以從新開始,但她還是依然故我.
後來,她聽從醫生指示(什麼醫生我並不知道,因為她都不告訴我)要她請育嬰假在家休息,她卻在未與我商量的情況下.將女兒帶回娘家與兒子同住,起初他還會讓我去看小孩,但就僅限於在家中,如果要帶外出遊玩都會被拒絕.
到後來,她的家人都會用盡各種理由不讓我進去她家看小孩,不然就是會讓我進去看幾分鐘就把我趕走,所以,我只好轉向女兒的幼稚園看小孩,起初上學期老師都還很開心的引導小孩利用中午時間讓我看女兒,但這學期開始,老師卻要我不要再去看小孩,理由是怕小孩睡不好.
上個月她透過律師寄發離婚協議書給我,之後,連我打電話去也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打電話去她娘家說要跟小孩講電話,也都被碰軟釘子,甚至還跟我說:要看小孩可以但是要事先預約,連假日我要邀約她與小孩一同回老家也屢屢被拒絕
我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利用法律訴請我與小孩同住,共享天倫,行使我的親權?
她這樣的行為算是犯法嗎?
現在是他堅持要離婚,口口聲聲要我別再打電話及傳簡訊給她,什麼事情都要我去找她的律師,這樣合理嗎?
如果要爭取監護權,這樣我爭取的到嗎??
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這樣會構成任何罪行嗎?
感謝各位律師

您好,瞭解你的心情:
妻子不讓你跟小孩見面的部分,可先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為暫時處分,
讓法院裁定小孩先交由您扶養或其他的必要性的處理,例如會面。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法官會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等情況,為小孩的最佳利益酌定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本件現在也有監護權的案件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另外同一事件衍生偵查的告訴案件,也在高雄地檢署處理中。(用來證明對方爭取監護權的人不適格,有刑事侵占、竊盜犯行的部分) 可以說是聯合作戰
高屏地區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有個狀況想求助...
先說明狀況,目前雙方尚未離婚(結婚3年半),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沒有外遇的問題,雙方對小孩都很好;其中一方(簡稱"A方")想離婚,原因是認為雙方個性不合觀念不合(認為另一方個性有問題,人格有問題);另一方(簡稱"B方")覺得雙方結婚這3年多來只是因觀念上及習慣上的差異,所以會發生摩擦及爭吵(小吵大吵都有過),每次吵過後都會先向A方低頭及示好,且盡量依A方所指責的所希望的去做改變,所以B方認為沒必要鬧到離婚(不願離婚);而後A方為了想要離婚搬離原本共同居住之處所(簡稱"家")至今已超過2個月(雙方無協議分居);A方搬離家的當時小孩係仍與B方住在家中;在A方搬離後1個多月內,A方只要想看小孩隨時都能回到家中看小孩,B方並無阻礙之行為,即使剛好帶小孩外出,亦立即帶小孩回家或是至A方指定場所讓A方與小孩相處;另外幾乎每週B方都會主動詢問A方是否有要與小孩相處或者只要A方有要求,B方都會盡量依A方之要求將小孩帶至A方指定之場所,讓A方能和小孩相處;倘若B方與小孩已另有安排行程,亦會告知A方且明白告知詳細的地點,並邀請A方參與;在A方搬離家後約1個半月,A方某日回家看小孩時,將小孩帶走(當時B方在上班,小孩是由B方的母親暫時照顧),之後A方就不將小孩帶回家,且不讓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A方一直百般的阻礙B方行使親權,A方甚至要求B方簽下切結書再來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切結書的內容大致為「要求B方同意雙方已協議分居,小孩由A方照顧,B方僅能探視,且探視時(包含B方之親友)不能將小孩帶離A方新住所,或指定場所,如B方(及其親友)違反前述協議事項,B方(及其親友)須按日支付A方2萬元之懲罰性委約金......」;目前B方已經約1個月左右沒見到小孩,甚至連小孩的聲音都聽不到,B方在此期間有多次告知A方(傳訊息,A方有收到也有看)其不得用這種方式阻礙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阻礙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等),並向A方表明對於切結書的內容認為剝奪其權益故B方不願意簽署,且明確告知A方停止這樣的行為,然A方仍堅決要求B方簽署切結書後再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B方在法律上該如何做才能在不依A方所要求(簽署切結書)之前提下,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A方讓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或是解除A方之監護權? B方能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類的聲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建議您多蒐集證據,若僅有曖昧對話及出遊相片,似難以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您應設法取得配偶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之相關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可以向其他撫養義務人請求分擔
應該是先由你們支出以後
然後以不當得利向對方請求
或者由你父親為原告
直接提告那些兄弟姊妹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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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您好:
1. 雖然依民法規定,子女對於父母負有法令上扶養義務。但是否構成遺棄罪依不同情況而定,若您父親身體硬朗,可以自己照料自己,又或是有其他人照顧,則可認定父母根本非無自救力之人,並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遺棄罪。因為刑法遺棄罪規定,必須是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不盡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導致有不能生存之虞,如果還有他人幫忙,不致危及生命,您父親即使提告遺棄罪,也難以成立。
2. 另依民法規定,若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如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扶養義務。因此您可依上述理由以及經濟狀況不佳等,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因此這段時間您必須蒐集相關證據,證明您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包括匯款記錄、其他親戚為人證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本案可能只能減免撫養義務
難以完全免除
當然如果以訴訟實務來說
可以先主張免除的
關鍵在於對方有無法證明他曾經撫養你
如果無法證明
你是可以主張完全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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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承上述,經與家人(媽媽和二位哥哥)討論,對於長久以來對子女不聞不問的父親,皆無意願扶養,目前已回覆台北士林地方法院,不參加調解,直接訴諸法院。
關於舉証父親無正當理由無扶養子女,一、父親無法提供任何匯款給母親記錄。
父親年輕時是高薪族,當初與母親的離婚協議書上記載,父親需每月提供五萬元膳養費,但父親只曾給過一萬元現金,之後就無提供任何匯款扶養我們,當然我們亦無法提供任何匯款記錄;與他第三任妻子離婚,亦是因為家暴(不確定他前妻有無醫院驗傷單),最後他第三任妻子不堪父親毆打,最後訴請離婚。
二、因得不到必須扶養之生活經費,導致子女必須被迫提早出社會工作。
大哥為減輕家中經濟負擔,國中畢業即唸軍校,我從小到大亦是靠領清寒優秀獎學金和打工完成大學及碩士學位,可作為証明他無給予必要之生活經費,導致子女必須提早出社會工作的証明嗎?
此外,父親的生身子女共有六位,如無法免除不扶養之義務,是否能要求法院判定應該均分以示公平呢?
再者,第一任妻子生的兩名女兒,因改嫁而改姓了,當初父親有打官司爭取扶養權,後因官司拖太久而放棄其監護權,但有贈送兩棟房子給她們當作扶養補助;我母親的離婚協議書,父親卻未依約按月給予五萬元膳養費,若無法免除扶養父親之義務,可否要求追討過去二十年之膳養費呢?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還是可以嘗試主張完全免除,但 ... (恕刪)
所有義務人泛指有血緣關係的子女就算嗎?父親第一任妻子再婚,讓兩名姐姐改姓,亦讓改嫁的對象以領養方式領養姐姐,是否她們就能免除在義務人的行列呢?而第三任妻子,育有一名18歲女兒,他應該也是不聞不問,多年來也沒照顧她,由於她目前尚在求學中,無謀生能力,法院是否免除直至她出社會工作後才要分擔扶養父親呢?
此外,父親家族有高血壓病史,現在應為68歲,如果他現在身重病或無法行為自理,法院可能會如何判定?因我目前亦有小孩要養,現在也在負擔房貸,薪資扣除後可支配餘額不多,先生是否會因為我的緣故必須扶養我的父親(因夫妻財產合併申報),明年打算請育嬰假在家照顧小孩,無收入僅有每個月領政府育嬰補助,這種狀況還要負擔扶養費用嗎?


回覆 Kiki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外提問,當初父親與第一任妻子離婚時,父親同意將名下唯一一棟房子過戶給第一任妻子,是否可以作為有負擔扶養第一任妻子二名女兒的扶養費証據,反之,我母親與父親離婚,父親未依離婚協議書上所載明每月膳養費五萬元,相形之下比起來,若法院論其婚生子女皆需均分其扶養父親之義務,我和哥哥是否能減輕較多呢?
另外詢問,父親和母親婚姻中,騙母親沒錢負擔第一任妻子膳養費,要求母親名下的一間房子,以房屋買賣名義過戶給他第一任妻子,事實上並未收到他第一任妻子之匯款金額,母親自覺受騙上當,但事發已近三十年了,有無辦法向他前妻索討騙得之房屋,另外父親欺騙母親過戶的行為,有無辦法替母親討回公道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同事若成立通姦,其似為婚姻關係中可歸責之配偶,無法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之,可與對方協議離婚;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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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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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 台安
敝姓陳
1.目前狀況
職業是醫生,畢業約滿一年,之前月薪約6.5~7.0W
畢業後每月提供8000零用金給父親
同時負擔三人房租(父親,母親,同母異父的哥哥) 23000/月
家中日常開銷則由哥哥負責
自己在醫院外租屋
另外幫父親繳交健保費,約1000/月
就我個人以為,這樣的支出等同每月提供約16000給父親
三餐的部分,由於哥哥在餐飲業上班,可每日帶午晚餐回家,但父親拒絕和家人同吃,所以堅持自己煮。也因為這樣額外支出,父親說生活費不敷使用,並揚言提出遺棄罪告訴,與民事相關未盡撫養責任之賠償。
父親非無行為能力,本月開始自己找工作,目前擔任某社區管理員
2. 背景
出獄後有工作,但收入不足以支持家中開銷
多是以借貸來維持家中平衡
過去20年間同母親借貸金額約600萬元(還保留所有文字借據與失效支票)
另還有同我母親借貸過一份地契,目前市值約1200萬(透過信義房屋估價)
同住期間,雖文字上有表明償還意願,但時常以言語辱罵、威脅我母親,導致我母親憂鬱症及帕金森氏症加重(長期在神經內科門診拿藥,母親因傳統觀念影響拒絕至精神科門診)
又或者我父親對母親的相處態度,我能夠請法官斟酌減少撫養責任。
或者論述多有不周,請多海涵
另外若各位剛好專長於此且有意願協助,請留下聯絡方式
我會盡快與您聯絡



您好,
刑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通姦地在澳洲,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刑法第五條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犯通姦罪,並不包含在下列條文之內,所以無法告。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想請問 老婆跟老公離婚之問題和財產分配
大致內容
例如老公有三間房子 兩間屬於遺產部分A房B房+婚後購買C房
遺產A房總值五百萬 可是貸款三百萬(夫妻共同繳納均有證明)
遺產B房總時1000萬貸款400萬(夫妻共同繳納均有證明)
因老公外遇(已過追溯期)、酗酒(有酒駕沒錢還均是老婆幫忙還清)、常常不回家、有回家之後一直騷擾老婆(語言暴力)及限制出門
之後答應老婆過戶C房做為補償代價
老公和前妻所生之小孩(16歲),全部都是由老婆扶養的,結婚已十年
老婆灰心打算提離婚 老公趁機要告老婆詐欺 說是騙了房子就要離婚
問題1.老公威脅老婆說 律師說這樣構成詐欺問題是真的嗎?
問題2.遺產部分我知道不能列入法定財產,但是繼承遺產房貸的部分均有證明老婆有拿錢出來給付,這樣子也只能自認倒楣不能向老公索取嗎??
問題3.現在房子跟房貸部分均為老婆名下,這樣子也必須跟老公對半分嗎?
問題4.(幫老公還負債,酒駕(由老婆清償),偷吃原諒,時常不在家,一回來就大吵大鬧,語言暴力)結婚十年是否可以要求贍養費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和先生於民國98年修法前結婚,又因有為結婚之戶籍登記,故具有推定雙方有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之效力,然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因為先生須舉證無宴席而推翻前推定,故舉證責任在先生身上,而沒有那麼容易成立婚姻無效,故您可先依照既定步驟抓姦並請求離婚,毋庸綁手綁腳而遭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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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妨害家庭中之通姦罪,係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發生性器官接合之行為(相姦人亦成罪),故若僅係網路上之曖昧留言,尚無法構成。又所謂之和誘罪,是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監督管理,故並非如所稱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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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刑法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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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先生通姦之證據對其提起離婚(若無法找到通姦之直接證據,亦可以套話之方式套出)。又小孩子之扶養權部分,法院會請社工作成訪視報告,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判斷主要扶養者為何方,又若平常都是由您照顧小孩,則小孩判給您之機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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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協議書僅針對當時發現侵占款項,似仍可對後來發現其他款項提出刑事侵占告訴,故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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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男方有外遇,凌晨才回家~~回家也只有睡覺而已~~男方也否認自己和女方有在一起~~男方都否認~~現在也還沒抓到證據之類的~~但男方一職要求要離婚.....
小孩幾乎都是媽媽(我自己)在帶的,沒吵架之前媽媽與孩子的費用都是由男方支出,我是全職媽媽~~男方回到家幾乎也都是下班洗個澡就出門了~~小孩都是由我自己在顧~~男方也沒給說幫忙帶孩子給我一些費用~~只有要買什麼東西跟男方說由男方在支付金額給我。
男方現在因為沒有正常收入~~男方說現在做工地有去工地才有錢~~沒去工地就沒有錢,這樣他現在的收入也不穩定~~離婚後小孩要給他們多少生活費?? (男方說)他現在沒有一定的薪水也不知道能給他們多少的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