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1:我已寄存證信函給銀行主張銀行違反銀行法12-1條。
註2:我有向金管會銀行局申訴。
註3:銀行曾於97年4月30日來函通知將本人由連帶保證人調整為一般保證人。
註4:銀行於4月24日全數凍結本人薪資轉帳帳戶。 想請教律師接下來我要怎麼做,謝謝!
(1)如果您父親未留下遺囑,就會由法定繼承人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您父親的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您和妹妹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令堂則是配偶,所以法定繼承人由您和妹妹以及媽媽三人均分,每人各繼承三分之一遺產(但是所謂遺產的內容,一般而言會先依法律做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剩下的部分才算遺產)。至於您父親的兄弟姊妹是無法繼承遺產的。(參照民法第1138、1144條)
(2)對方撞死人又逃逸的行為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和肇事逃逸罪。由於這兩個罪都不是告訴乃論罪,只要罪證充足,檢察官原則上會起訴,而不會因為犯人自首或是雙方有和解就不起訴。由於對方犯過失致死罪,通常僅僅付15萬元是不足以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所以法官應該不會因為有付15萬元就從輕量刑,除非你們也同意依此金額和解。而付5萬元交保是讓被告不會被羈押,並不影響判刑的輕或重。關於法院會怎麼判決這點,過失致死罪處法定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併罰的話可能會處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但實際會如何判決仍需經法院審理才能確定。(參照刑法第50、185之4條、276條)
(3)雖然對方拿出15萬元還是無法賠償全部的被害損失,但您可以先收下15萬元當做賠償金的一部份,另外建議要等到對方提出足夠的賠償金才進行和解。沒辦法和解的話,令堂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免繳裁判費。可請求的範圍包括被害人喪葬費用、相當於扶養被害人家屬費用的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慰撫金,並不只限於強制險理賠範圍。(參照民法第18、184、192、194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
(4)目前法院中的女性法官比例並不低。但法官辦理案件是由法院職權進行分案的,所以原告或被告原則上是無法選擇承審法官,除非有迴避事由可以請求法官迴避,而另外再安排承審法官。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A彰化男 B苗栗女C苗栗女D苗栗男
Q:B和C是好朋友住在C朋友家租房子,但D摸胸部B,C是人證
C罵D 你為什麼要摸女生的胸部B 如何保護自己呢?
Q:AB是原本是朋友,但是BD都在C朋友家租房子裡,A不在場如何看到BD 或協助C看D 所有人證在場
Q:B有借D5萬元的借據,但是D摸胸部B,B很不耐煩D他真沒禮貌,他怎麼可以這樣摸女生的大胸部
Q:AB是男女友,C就放棄了,D想要找B,每月還錢給D,如果沒有還錢給D的話,D就會去B的家人,所以B的家人不歡迎D,A如何保護B防止D主動摸A的B女友,
Q:B借D五萬,但D有摸胸部A的B女友,我不爽如何提告D精神賠償B呢?有辦法扯平嗎???就是說D摸胸部A的B女友很爽快,但是要讓他教訓罰錢,B才能保護自己不會受到傷害自己
Q:A不在場,B女如何保護自己,用什麼方式可以防止性擾騷
我不太清楚這方面的知識
所以標題這樣下我不知道對不對
我先大概解釋我家的情況
大約在我出生不久(我80年次)
我父親買了一棟房子
並把房子登記在我媽的名下
之後我父親拿這間房子向銀行抵押借款
好像是為了做生意吧
借了不少錢
結果生意失敗
房子被法拍後還欠銀行400多萬
在這段事情期間
我父母不知道什麼原因離異了
當時我大約4~5歲
但問題來了 我媽在這幾十年間一直收到法院傳票
說要叫我媽償清那400多萬
據我媽回應說他似乎沒有一次到庭
我想問這樣還能把我媽的債務轉到我父親的名下嗎?
不然錢明明就不是我媽借的
還要幫他還錢
這樣真的很沒道理
而且我媽還因此信用破產
連工作都不能好好找
他連要辦個戶籍謄本都很擔心會被法院發現
希望各位律師能盡快幫我解答
不然我們家的生活真的快撐不下去了
我在外地租房
原本與房東簽約一年
也壓了兩個月的押金
一次付清(一年加二個月押金)
但租不到沒多久
我就和房東提出其他房客亂丟垃圾,半夜用衣服之類問題!
但最大問題是房間內加壓馬達過吵!!!
房子是連在一起的別墅其中一間
我是住頂樓
我是女生
每天讓我沒睡好的原因是加壓馬達很吵,還有房間是頂樓另一邊窗戶!
隔壁若真的要爬過來
是真的爬得過來
雖然樓下有裝監視器
但是每天都很沒安全感!
半年提過好多次我要搬家讓房東知道
這次我跟房東說我要搬家 我真的住不住了
房子跟我說那你就騎驢找馬吧!
隔兩天我跟房東說我找到ㄌ
房東說等下禮拜他過來租屋處在談
我也說好 結果房東下來也沒通知我
都是我和他聯絡
請他到了打電話或傳簡訊給我
他都沒有
下午我回到租屋處
房東已經離開了
我打電話給他 下午打到晚上都不接!!!
我該怎辦???
我已經找好房子 付了訂金
如果就房東沒退我錢
我也不知道哪來得錢搬去那
每天都睡不好
這樣可以怎麼座?
有什麼方是讓房東出來談?(政府機關之類的)
違約怎麼算? 沒住完的月數會退押金沒收是嗎???
他一直不接電話也不回電話 我可以怎麼做
他一直拖我時間 我押金還是會被扣嗎
請求幫忙!!!!
謝
4/8凌晨一點多
被不認識的酒醉男子~闖入家裡~並破壞家門(房子出租的)~使用拳頭打傷本人左眼以及鼻梁骨
當天有去驗傷(有開出驗傷單)左眼目前視力有些模糊~警方也有來家裡拍照存證~包含毀損的物品
對方還調戲我女友~
4/9
查明對方是姐夫的堂弟~但姐夫不提供他的地址~姓名~跟電話
原因不明~只好請警方去調查
4/11
對方到家裡~跟我嘻嘻哈哈~並拿手機錄音~說要存證那天破壞門的人到底是不是他~
4/23
已至警方做完筆錄~並指證對方的相關照片也簽名了
問題如下:
1.想問的是一般傷害提告大概要多久的時間~才會上到法院~有向警方索取備案三聯單~警方告知本人在偵查中~所以並沒有開出聯單給本人
2.我可以提告對方那些~故意傷害跟重傷害的界定有那些(我符合這兩項嗎?)~對方一點道歉誠意都沒有所以我堅持要提告~
希望有律師能幫幫我~
有幾件事想要請教各位律師 。
我的家族連我的父親有四個兄弟,家族名下有兩間房子。
我們住其中一間房子,另一間則是另外三個兄弟一起住。
產權部份已有切割,但差在建物都有住人,沒有實際的變賣分錢,或是買下兄弟的產權。
產權部分目前我們擁有:目前住的房子地上建物,以及目前住的房子土地"三坪"的產權
其它另一棟房子的地上建物、土地,以及目前自住的房子土地,都是四個兄弟來平分,
一個人分四分之一。
因為沒有實際的變賣,或買下其它產權,造成現在我家要重新改建,或要在外面另外買房子的麻煩,會這樣是因為兄弟之間只有一個比較能溝通、事實上兄弟之間也甚少說話。
也因為一些事情起過糾紛,加上爺爺奶奶也不在了。變成問題一直擱在那邊。
且另外有兩個兄弟經濟條件都不是很好。
目前想到的辦法是--------
目前住的這間房子,把其它兄弟的產權買下來。
但怕兄弟會獅子大開口,有什麼辦法可以來應對呢。
另外如果兄弟也都同意,想請教對於實際的流程、以及所有權的切割
應該有什麼樣的做法呢?(例如先去地政事務所之類的,也有考慮房地產價格的問題
因為目前住新莊地區、房價還不是很穩定、感覺過一陣子會從高點中下降在提出會比較好嗎?)
例外想請教想要知道不動產的價值,應該要去那個單位查會比較符合市價呢?
因為父母也有年紀了,希望可以把房子改建或買新房子,讓他們住好一點的地方。
目前因為有現金,也考慮可以投資房地產。
但目前的問題,造成很難去行動,希望律師可以幫忙解決。
或是有更好的辦法,都請律師可以提供感激不盡。
我父親有信用卡的債務問題,欠款達200多萬,
之前買房子有請我母親當保人,後來也因為房子遭法院拍賣,
尚未償還的欠款約150萬,總共約350萬的債務,父母親目前已經離婚!
1.我今年30歲,名下有一間房子價值約250萬,一台車,今天我母親聽朋友說如果父母往生,債務會馬上繼承到我身上,房子車子都被查封,連拋棄繼承的時間都沒有,最好的方法就是先過戶給信任的朋友,等父母都往生辦好拋棄繼承之後在過戶回來,請問他說的是對的嗎?這樣的話父母有負債的子女不就一輩子沒有屬於自己的財產?
2.我母親擔心退休金會被債務給扣光,他說他很冤枉只是當個保人,我想請問我母親的狀況有什麼方法處理嗎?
3.我父親是沒有打算還那筆負債了,他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拋棄繼承可以提前辦嗎?還是有什麼更好的處理方式?
謝謝回答
基本上,即使奶奶是阿公的配偶,在阿公未死亡前,還是必須要禁治產宣告,取得監護權,才可以處分財產。另外,如果阿公過世,奶奶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就差額部分一人一半計算),所餘才是阿公的遺產。而奶奶又是阿公的法定繼承人,當阿公死亡後,是可以就其遺產於其他兒子各三分之一的。所以依上面的分析,來看奶奶主張合不合理:
如果提及的分配,是指在阿公生前移轉財產,那原則上和繼承無關。監護人為了阿公的利益,”經法院許可後”,是可以把阿公的三棟房屋移轉給三位孫子,但因為已經違反特留份的規定,法院許可的機會並不高。除非奶奶是阿公的監護人,也主張阿公對於孫子有特別照顧養育或是兩位兒子有對阿公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類的事實喪失繼承權,所以要移轉三棟房屋的所有權給孫子,法院才有可能同意。 如果分配是指阿公死亡後的繼承分配。由於遺囑必須由阿公自己決定,遺囑是不能由其他人代為決定的,即使阿公已經無行為能力也是如此。另外阿公無行為能力時也是無法立遺囑的。而如果阿公沒有立遺囑,阿公的法定繼承人是奶奶和二位兒子,奶奶可先行使夫妻分配請求權,要求阿公財產二分之一(一棟半房子),然後才每人各分得三分之ㄧ的遺產(各半棟)。所以每個兒子只能得到半棟,如果依這樣分配,顯然現在贈與三個孫子的受益比例,會比辦理繼承高的多了。(參照民法第1101、1113、1138、1144、1186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