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s:好奇怪,連PO了二次都失敗?再PO一次,若一次出現三次PO文,尚請見諒)
請問律師大人:
我因先生民國84年時婚前幫人做保之債務之銀行(38萬),
向法院申請要求我與先生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現在處於聲請中,
並有家庭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調處,
若不願意則直接進入訴訟程行序,
並限期於2/1日前回覆。
我先生於民國99年7月被公司辭退後就沒有工作,
勞保失業津貼於100年1月補助結束,
其間我父親請他到自家開的小吃店工作,並為他投保勞健保,
但工作幾日先生就以無興趣為由繼續閒在家中。
但我為了讓他保有勞保年資而仍繼續繳費。
先生平日花費習慣由我支付,
這一年來為了幫助公公還帳(現金)及支付保險費,子女學費、醫藥費及生活用度,
(子女中有一名需每星期至醫院治療的注意力缺陷過動兒)
已讓不多的存款花費完;
目前則由我向二家銀行貨款共38萬元以支付生活不足之部份。
我於婚前購買房子,
婚後共償還婚前房貸40萬元,
目前為維持家庭生活另貸款38萬元,
其中銀行存款為26萬元(貸款所得)。
如此爬文下來,
我發現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後,
剩餘款居然變成:
婚後償還婚前債務之金額40萬+婚後財產26萬-婚後債務38萬=28萬
(不知計算是否有誤)
銀行居然可以以代位求償拿走我們的緊急生活費14萬,
這錢全貨款來的,為全家生活依據之所有。
我聽說銀行目前只是申請要求夫妻財產分開,
而沒有代位求償夫妻剩餘款之權,
所以我應該在這期間有權處理存款(不知是否為真),
我想先行把錢提出,再和先生辦理合意夫妻財產分開制,
當然,銀行可能會對我先生放棄剩餘財分配提出異議,
但我和先生會在銀行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前先辦理離婚手續,
那麼銀行是否就無權向我提出代位求償,
就算代位請求再次確認,我也沒有多少剩餘財產了。
以上純為我個人推想,
我明白法律不是這麼容易的事,
但依照我家目前的經濟,
及先生喪志不工作的狀況,
就算是小小的金額支出對我來說仍造成巨大負擔。
敬請律師大人為小女子解套,感激不盡。


我朋友被同學邀去參加補習班視聽,結束後被同學推銷
我朋友告知同學趕著上班,所以婉拒了
結果那位同學請我朋友留身分證給她,說是要留一下資料請她下班再過去拿
我朋友不疑有他想說那麼久的朋友了,於是就給他身分證
等到他下班過去拿,同學已經幫她向銀行申請代款分期學費也代簽好了
請問~如果要求退費,補習班若一直以因為退件太多還沒處理好而遲遲未退費該怎麼辦??
我朋友已經等了很久,等到銀行寄分期單來,對方還跟他說要他先繳一期之後退件會退錢給他,
所以我朋友就先去繳了一期,可是他們一直沒有退件,就要一直繳...怎麼辦??
她幫我朋友代簽銀行分期,是不是已經構成為造文書??有跟對方說要以這告他,對方還說他沒在怕的......
我明天要去幫我朋友理論,我希望補習班能當場退費,可以嗎??如果他們還是以會<退件但要等>這種理由我該怎麼辦??我能請警察處理嗎?
拜託~告訴我該怎麼幫我朋友??因為大小聲也不能解決什麼...想請專業給我一些意見,非常謝謝!!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與銀行打到二審:有一個爭議點:
依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第二條(條文如下)
第 2 條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
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一)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人。
(二)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功能
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
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
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時查詢,
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及「
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各金融機
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
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之「
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或拍照方
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其中上開四: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銀行已承認(答辯書)當日沒有對來開戶者進行「開戶檢核表」,現在造成我(被害人,我是被詐騙,不是被偽冒)的損失,依上開規定銀行這種業務風險不是應該由銀行負擔嗎??怎麼由我負擔??
這樣民法188或銀行法第1條爰依民法184條之2侵權行為不構成嗎??

直接說重點好了,要怎麼向法院說明3筆土地和華南銀行的債務是繼承的遺產,銀行應該要依照民法繼承編1148條和1153條來執行,怎麼可以凍結我遺產以外的財產,這要怎麼辦理呢?程序又是什麼? 小弟剛出社會什麼都不懂更不要說什麼法律程序了,拜託了。想請問一下要怎麼向法院提出異議?
法院這個東西真的沒事也不會去那種地方,所以像提出異議這種東西的細節要怎麼辦理呢?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之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狀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 銀行在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之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狀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 銀行在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父親過世留下一筆與父親兄弟共有的一塊建地,3兄弟各持份1/3,日前有人持父親生前積欠未償之債務證明聲請拍賣,另外,父親也有3間銀行的信用貸款未繳清,所以目前身為繼承人未去做土地過戶的動作,已經申請限定繼承。
想問 1.目前傾向於不與債權人和解,由法院拍賣,但又想以較低金額買回,所以是不是等第三拍時再買比較好?身為繼承人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如果1拍或者2拍3拍流標時,債權人依法聲請承受,父親的兄弟或是我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2.如果等到第三拍還是流標,債權人不願意承受,法院公告有沒有人購買意願時,我是否可聲請購買?如果有其他人聲請購買父親的兄弟是否還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如果債權人聲明願意承受之後流程為何?
4.銀行欠款部份目前已有一間銀行對我以及家人提出民事告訴,除了土地以外已經沒有其他可繼承之物品銀行之欠款是否等拍賣後再處裡?

簡單的說就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顧問業中之驗船師事務所。 保險輔助業中之海事檢定服務。 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汽車租賃業、船舶租賃業、貨櫃租賃業、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新聞供應業。 出版業。(新聞出版業、期刊雜誌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其他出版業、有聲出版業、雜項出版業) 廣播電視業。(廣播業、電視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停車場業。 獸醫業。 電影片製作業。 電影片發行業。 汽車修理保養業。 電器修理業。 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 洗染業。 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 銀行業。(含信託投資業) 加油站業。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金融及其輔助業。 資訊服務業。 觀光旅館業。 信用合作社業。 證券業及期貨業。 國際貿易業。 汽車零售業。 綜合商品零售業。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國會助理。 保險業。 不動產業。 廣告業。 設計業。 商品經紀業。 顧問服務業。 租賃業。 其他工商服務業。 個人服務業。 電影片映演業。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 社會福利服務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批發業。 零售業。 旅館業。※ 註: 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小弟近來透過東x房屋仲介賣了一間透天厝一樓為店面目前有出租,因為承租契約到明年7月31日,於11月25日完成過戶但尾款還有19萬多在履約保障帳戶裡,上周五12月9日已經將合約與押金轉交給買方,但買方要求重新簽訂出租合約,也一併於12月9日重新簽約完成,但買方與承租方簽約內容有備註一樓室內有一玻璃門隔間與一樓遮雨棚,契約到期時承租方可拆走,買方當時同意並簽訂合約,買方也於履約保障帳戶放款同意書上簽名(但是銀行告知要買方本人告知才可放款),12月11日仲介打電話來告知買方不同意玻璃門與遮雨棚拆除,要求我與承租方協調要求他不可拆除,否則買方拒付尾款.仲介一直打電話來煩,甚至要我花錢了事,哪有這種事,買方已經同意承租方拆除了還要我花錢重新再裝一個們給他,若是我不理會該要求可以嗎?
請問我們這樣算不算交屋完成,若買方拒付尾款我是否可提買賣不成立,或是我該用何種方法處理,
請提供一點意見 感謝~~~





案例事實:
這邊先簡單說明一下原委;我在A銀行有投資國外的基金產品,故開了1個外幣帳戶與台幣帳戶,上個月初我在A銀行所投資的基金分別被人用電話理財交易的方式賣出了5筆,由於國外基金變賣需要時間,錢才會回到外幣帳戶,所以到發現為止,共有3筆被賣出的基金回到外幣帳戶,再換匯轉到台幣帳戶,之後再從A銀行的台幣帳戶轉帳至我B銀行的帳戶中,最後我B銀行內的錢再被人使用提款卡在ATM盜領.轉帳.以及繳交信用卡費用,經過查證,我B銀行內的錢都是被轉帳至同一人的帳戶,以及繳交同一人的信用卡,此人就是我有血緣關係的二哥,至此為已查證之事實。
目前確定涉案人就是我二哥了,請問他這樣算是竊盜還是侵占?
A銀行部份,如果經由電話錄音查證確實是我二哥冒用我的身分進行交易,這樣他是否犯了詐欺罪?(他並無直接從A銀行獲利,而是透過A銀行將錢轉至B銀行,再由B銀行取得贓款)
補充幾點
我B銀行帳戶的存摺.印鑑.提款卡之前有請他保管,提款卡密碼他也知道;他今年已經被我媽媽掃地出門,當時他只有將存摺及印鑑歸還給我媽媽,提款卡則是自行暗藏起來。
犯案流程:A銀行冒充身分電話交易賣基金>>電話轉帳至B銀行>>使用提款卡從B銀行取得贓款



他說他是在做線上投注的 需要帳戶
然後我有跟他陸續詢問一些會不會觸法等問題
他說不會 然後過幾天我就把銀行帳本和簿子給他了也把密碼給對方了
沒想到隔兩天銀行就通知我我的帳戶被列為警示戶
我也去警局做過筆錄了 我把我和對方的談話記錄和寄貨資料單都給警方了去銀行查時銀行說有三筆資金匯入我戶頭
但目前有兩個人報案
對方用的手機好像也是王八機 區碼也怪怪的
我現在的分份是嫌疑人.......
那之後會要上法庭...
家裡也請不出律師的錢....
法官會怎麼判定....
會不會真的有前科甚至到做牢...
會不會留下什麼紀錄...
我現在能怎麼做..能做些什麼..
第一次找工作卻被騙.......
警方說不管怎樣都會有前科..
我的人生不就被我毀了嗎..

1.78年朋友父親申請中國信託信用卡~附卡持有人則為母親~而母親部分連卡都沒看到過,銀行行 員卻是說副卡持有人就必須負連帶責任,這樣是合理的嗎?
2.再者雖卡現在已無法使用,但經過這些年父親拖欠債務的循環利息、違約金、執行費------等,加總起來是43萬多!所以單做這部分不曉得有沒有比較好的解決方式?而且在期間好像他們家房子好像也已被法拍~後來只好搬到親戚家住~
3.再者有朋友好像有提到有新法規年滿 20 歲的成年人可到法院申請放棄父、母的財產繼承權~這條法規是真的存在嗎?
43萬對一般人來說或許是個小錢~但是對我朋友來說有點沉重~母親很早很早就獨自撫養兩個女兒~而兩個女兒目前都是就讀大學,也都是用學貸!母親又是屬於比較弱勢族群,工作多半找的都是打個小零工之類的~母親基於保護女兒狀態,十分不希望債務拖累到兩個小女兒~甚至有點灰心打算放著不管因為她並不懂法律~她只覺得莫名其妙多了一大筆繳不完的債務覺得不知所措~
所以希望有人能提供比較好的方案或者是建議~看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可以幫助他們~感謝

你好~我的問題如題詳列如下
母親於99年4月逝世
身前有購買房屋且有房屋貸款約800萬餘元有保證人為父親
之後知道為無力償還房貸遭拍賣~拍賣後金額不足於償還房貸
還有約400多萬~
在今年100年6月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約是我們4名子女是債務繼承人需出面處裡
母親ㄉ房貸由原先ㄉ銀行一直委外~轉委外~不知轉到第幾手ㄌ~
我們也無力償還~
4名子女皆滿18歲
老大30歲~女~結婚~生子~育有兩子~也有欠銀行~目前與銀行協商環款中
老二28歲~女~離婚~有一子扶養權歸男方~無負債~但是有另買房子一間~目前背房貸中
老三23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老四19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家父~目前從事營照業~及建築工人~但是有申請工程行
要請問~要如何處理債務~
對4名子女ㄉ影響為何~
如何把傷害降到最小~
一直置之不理~會如何~
因老二有買房子~會不會被查封~或者是有哪些處份
對父親會有何影響

律師好 請幫幫我~我是單親媽媽獨立撫養一個兩歲男孩 我在99年9月交一個男朋友當時他說願意照顧我與小孩 交往至今年8月底因我工作較忙無法配合他的時間 而男友提出分手 我也答應了
我在今年10月接到 他向法院請求協助處理債務法院傳單 內容為 前男友提供三張銀行匯款單 6.7.8.月份共伍拾萬元
說是我向他調借 屢次催討 我置之不理 請法院處理債務
我在11月2日提出異議 我沒有向他借錢
我有通聯記錄及 他傳給我的簡訊為證明有交往
他要我出來調解 不然要告我詐欺
我沒向他借錢
沒有本票借據
兩人交往屬心甘情願贈與我與兩歲小孩
12月5日要開調解 請律師幫忙
1~他可以告我詐欺嗎?
2~錢的事會被他告成嗎?
3~他說太太死了 卻沒說再娶 後來才知道 會被告妨礙家庭嗎?
謝謝~



您好:
1、家人欠卡債,收到支付命令,名下有全家人共同持有之四分之一房產,但因房子貸款借款人為家人,我們任保證人,如今家人繳不出卡債,更不用提房貸。
2、因此我們請家人贈與過戶給其中一位家人,其被贈與者代為償還其所欠之房貸。(之前家人借款前就有寫一份切結書,就是關於若房貸付不出來的處理方式)
3、支付命令收到後我即與銀行洽談代為還款,因此我寄出了異議狀,但銀行姿態一直很高,無法同意我提供的還款計畫,此時房產已順利過戶。
4、後接到出庭通知,又收到調解筆錄。
5、我發出存證信函告知我代家人分期償還的計畫,但銀行還是不願意我的方案。
想請問各位大人,依以上敘述,銀行可能會告家人與被贈與者以上兩條嗎?因如何因應?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
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六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六個月後之三個月內
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九個月,如超過九個月即應重行登報)
二、聲請除權判決,亦可委託他人代理,惟應提出委任狀,並撰寫民事
書狀用紙乙份(新台幣二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
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
三、持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四、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
窗口)。
五、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七、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管轄的法院: 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取回之原因: 依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書類及應備文件: 填寫取回提存物聲請書一式兩份,並蓋用提存人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或為同式之簽名。如印章不同或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其期間為20日,其取回金額逾新臺幣3萬元者,並檢附至少登載1日之新聞紙存卷。 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依其原因,分別提出下列證明文件: Ⅰ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Ⅱ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效者,應提出宣告假執行全部失效之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Ⅲ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Ⅳ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應提出法院民事執行處發給之未聲請執行證明、撤回執行證明原本或強制執行撤回筆錄影本。 Ⅴ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應提出各審裁判書之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應提出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 Ⅵ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應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者,應提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Ⅶ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者,應提出各審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Ⅷ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者,應提出筆錄影本。 Ⅸ擔保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者,應提出法院裁定書正本或影本及確定證明書。 Ⅹ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者,應提出提存所之通知書及未依提存之效果行使權利或雖行使權利而已回復原狀之證明。 ⅩⅠ清償提存出於錯誤、提存之原因已消滅者,應提出相當確定之證明。 ⅩⅡ清償提存之受取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者,應提出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提存人偕同受取權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到提存所製作同意之筆錄。 領取手續: 聲請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必要時應提正、背面影本2份附卷) 及印章(取回提存物之聲請人應攜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領取前項「代存單」或「寄存證」,並在其上簽名、蓋章,持向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聲請取回提存物的期限: 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10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因提存程式不合規定或不應提存,經提存所通知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所命取回處分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逾10年不取回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1. 到所辦理:事故當事人、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親持個人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或委託代理人到本所肇事鑑定課繳交鑑定費3,000元申請鑑定。
2. 郵寄辦理:當事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自本所網站下載鑑定申請表(或電洽本所傳真),並至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匯款人請加註姓名及聯絡電話),再隨同個人駕照影本(如遭吊扣、扣押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者免付)、身分證影本及繳交鑑定費收據影本,一併郵寄本所申請鑑定。
資料來源 :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