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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mine 103-10-28 10:35

您好! 一個多月前我老公突然跟我提出離婚,說是彼此個性不合及觀念不同,我們已結婚10年並育有二個女兒,原本於桃園貸款房子(房子登記為老公名字&婚前他購買的),他因工作於今年初辭職說要回婆家種田照顧父母,並於今年7月底賣掉房子搬回婆家居住(賣房子的收入皆是入他帳戶),而二個小孩其中小的就由公婆照顧,我們平常在桃園上班,是假日父母,老大幼兒園時與我們在桃園同住並上課,直到他賣掉房子連同老大一起搬回婆家,預計在那邊唸小學,又因為學籍區關係,目前老公跟二個小孩是在同一個戶籍,我則與公婆一家在同戶籍。

我在桃園有固定工作及一份收入,當初跟他溝通也同意我先留在桃園工作賺錢養家(目前住公司宿舍),他回去婆家做未來規劃,我平常工作五天假日則回去婆家陪伴照顧小孩,生活繁忙但也充實,卻沒想到他在搬回去一個多月後跟我提及離婚,主因是我跟他不同心,他跟小孩搬回去後我沒立刻答應回去,沒有儘到照顧小孩及公婆責任,又說10年婚姻他很委屈及痛苦,我說願意辭掉工作回去照顧他們,但他回說已來不及了。

一開始只有他跟我談的時候,他原本要我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告知小孩若我可以照顧的話,二個都給我帶走,但後來他父母及大姐介入,就立刻將家裡大門門鎖換掉,又要我自動遷移戶籍出去,並要求我搬走放在他家的東西,還有可以回去看小孩但不許在那裡過夜,他們要求的離婚條件就是二個小孩都歸他們,因是他們家子孫,而我們各自財產各自管理,若我堅持要帶走小孩,就直接走法律訴訟,當時我回應要跟我家人討論我們這邊的條件,目前尚未決定和平簽字或打官司。(remarks: 就他及他家人說,並非因為第三者介入導致他有離婚衝動,純粹是彼此不適合)

上週回去看小孩,他們說為了小孩安全著想,以後不准我帶小孩出去走走或過夜,要看小孩只能在家裡,並在小孩房間陪他們玩而已,在他們家我感覺很不自在,但為了看小孩我只得忍耐,我現在想問的是在還沒正式簽字離婚前,我始終是小孩的親生母親,他們有權利阻止我帶小孩外出或過夜嗎?  我可以帶警察去使用公權力,執行我生母的親權,要求可以自由小孩外出嗎?   以我目前狀況,有勝算爭取一個或二個小孩監護權嗎?  (p.s. 雖然他們將門鎖換掉,但並未限制我進去家裡看小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8 10: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離婚的部分,倘若沒有通姦遺棄、虐待等離婚事由,對方無法任意要求離婚,只能協議。

2、倘若進行協議離婚,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撰擬離婚協議書,就財產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3、對方無權拒絕,建議還是要持續探視,避免爭取監護權之不利益。倘若雙方沒有離婚分居6個月後還是可以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

 

身為生母,當然可以探視小孩,縱然尚未離婚,如果分居已經超過6個月,可以向法院聲請小孩監護權,關於小孩的監護紛爭,必須由法院處理,警察無權、也不會介入處理,而爭取監護要從雙方的經濟、工作、學識、小孩意願、支持系統等等切入,主張有利自己的論述和證據,機會就大,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8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民法裁判離婚之理由任意以感情不和主張離婚,建議可不予理會,以爭取較佳之離婚條件(當然包括小孩子監護或探視之部分)。

若您考慮後仍決定放手,針對小朋友之部分,可爭取監護權探視權

Jasmine 103-11-04 16:46

各位律師您好!

如上述事件再繼續,今年二月份他工作辭掉時,曾要求健保要加入我公司眷保,但因當時有些爭執與誤解,所以當時沒有立刻讓他加入,後來發現他以夫妻分居名義去市公所加入健保,有即刻跟他說請他辦退出,再轉入我公司加入健保,但他堅持回應說已不需要了;又二個小孩健保一直是掛我公司名下扣款,但今年5月中時他要我將小孩保險從我公司轉出,他說要用農保名義轉入他名下一起扣款會較便宜,當時有再三跟他確定這做法是否可行,他回說確定可用農保方式做扣款,因此自6/1起小孩健保即從我公司眷保內轉出再加入他的戶口,後來才知道他並未加入農保,而是將小孩同樣轉入市公所名下用夫妻分居名義做扣款;因此想請問是否法律有規定夫妻雙方分居多久,離婚條件即算成立呢?

另外,上上週回去看小孩時,他們家要求小孩不准帶出去外,又說他們家離婚協議條件為保有二個小孩監護權,可以給我探視權,而我跟他各自財產就各自管理,至於我這邊條件我回說仍要時間跟家人討論詳細;但上週回去看小孩時,我跟他們據理力爭要帶小孩出去走走(小孩有要我帶他們出去,但受限於爸爸及奶奶限制不能跟媽媽出去),若他們不放心可以找個人跟我們一起出去,但他們回說現在那裡是小孩法定居住地,且他們戶籍又在那裡,而爺爺奶奶又是他們自小的看護人,所以我這個半個監護人的媽媽,沒有權力帶小孩出去外面,另外他們又催著我要我提出協議條件為何,我回說還在跟我家人討論中,他們就非常生氣的告訴我要我即刻搬離東西出去,並且戶籍自行遷移出去,又說他們家族所有人都贊成我們離婚,並希望在過年前解決這件事,說他們已經不勝其擾要過平靜的生活。

而他大姐也出面表明若我繼續拖延不簽字,他們打算訴諸法律途徑,並要求律師處理婚後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打算將我這邊存款要求婚後共同平分(因她知道我老公實際帳戶存款沒剩多少),對他們家的無情與?情,我真的是非常心灰意冷了,要不是考量到小孩方面,我真的是很想跟他早點兒簽字斷乾淨。

我不想一直處於被打的狀態,看來他們迫不及待想盡早結束婚姻關係,我也想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他們已經說要訴諸法律行動,我是否也該先寄發存證信函給他們,告知並非是我不回去行使夫妻及媽媽義務,是他們將大門門鎖換掉,又不許我回去過夜,另外小孩也不准我帶出去外面,又威脅要將我的東西丟掉,還有戶籍也要自行遷移…等等內容,告訴他們我並非任由他們擺佈好欺負,未來走上法律訴訟,至少可以爭取對我相對有利的條件及權利。

敬請各位律師幫忙提供好建議,感謝~

 

edith 103-10-26 23:29

您好:

請問:

1.離婚時..小孩監護權可以是母親和奶奶(或爺爺或姑姑)共同行使監護權嗎?(小孩父親尚健在)...若可以..法律上要怎麼做?

2.共同監護權包括那些事需要一起同意才能行使?有法條明文規定嗎?

或是於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即可?

謝謝您~~

小孩監護權是屬於孩子的父親與母親所共有的。小孩的監護權是受法律保障的,如對小孩監護權有任何疑慮,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並由柯律師為你做最佳的處理。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7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由父母親共同享有,可約定由父親或母親單獨行使,另一方則得行使探視權,約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李小姐 103-10-25 07:20
律師您好,我老公外遇,沒有抓姦在床,但有取得得行車記錄器內容只有聲音沒錄到畫面,還有兩人所留下的分泌物證據,請問這樣證據足構告他外遇嗎?若老公要求原諒,我想要他簽下切結書,內容為承認外遇,若日後再發現將離婚,且必須放棄小孩監護權且負擔教育費及生活費,另外,也要外遇對像簽下一份不再往來切結結書,否則賠償我跟小孩2百萬,切結書證人要找我妹妹還是要找老公的親人呢?此兩份切結書在具有法律效益嗎?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10-25 08:40

1.是「通姦」不是「外遇」...

2.建議用「協議書」...

3.「內容」擬好,建議與具相關經驗之律師討論是否合宜。

4.見證人建議找「律師」...

以上。

隱居 (勇公) 103-10-25 08:43

不好意思,

第一個、聲音是有叫的聲音嗎(你知道的,我寫太多變成散布猥褻圖文><)

第二個,分泌物的部分,當然會有很多奇奇怪怪的抗辯,如果除了鑑定出DNA

還可以鑑定出來是精斑及女方陰道的細胞,她應該就百口莫辯了。(證物記得要保存好,

不要送鑑定之前就發霉了)(以前辦妨害性自主的案件曾遇過證據早就發霉爛到的@@)

第三個當然如果能夠讓另一半先投降自白,應該心證就可以很快形成。

第四個,除了找律師見證外,也可以找民間公證人公證費用可以也比較便宜。

如果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將來還可以逕為強制執行。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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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5 1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外遇對象與您配偶發生系行為時已知您配偶有婚姻關係,可對您配偶及外遇對象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若您不願對您配偶提告,可於提告後再對您配偶撤告,外遇不願與您和解,即可於起訴後,再對其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5 12:33

李小姐您好,建議您蒐集相關資料齊全後直接提告,對小三比較具有警惕及威嚇效果,畢竟就算是切結書或協議書只要過六個月後,只剩下民事問題,就無法再告刑事了(一般人會比較擔心有前科,而且通姦聽起來也不是很光彩)。

Ling 103-10-23 19:12

Hi 律師們好,

我已結婚近9年,與配偶相處狀況不理想(婚前與婚後態度差距甚大),其實在我們的婚姻生活裡已經有很大的Gap。後來我認識一位女子,她讓我想與她過下半輩子的念頭,所以,我想要與配偶離婚,當然,我也很坦誠的告訴她,要離婚的原因,所以配偶知道這件事情2013/6月至今,這期間,我一直不斷的與配偶協調與溝通(她要求的,我能給盡力給),希望她可以放手,但是她卻變本加厲,開始在家裡安裝監視器監視我的一舉一動,造成我生活上很大的壓力,甚至動不動提告來威脅我。我希望大家在和平的狀態下,雙方可以協議離婚,但是配偶的行為讓我覺得偏差,濫用法律。其實我和我愛的那位女子已經有心理準備要接受她的訴訟,只是期望她提出的訴訟後,更希望"另外"可判決離婚,因為如果離不成這個婚,大家也只是不斷循環這些過程,請各位律師們 是否可以給我一些建議,我需要做什麼樣的準備 讓彼此傷害下降,且努力的離這個婚。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3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單純的感情不睦無法構成裁判離婚事由,若依舊無法以兩願離婚之方式談離婚,建議您蒐集是否有配偶對您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之證據,例如,家中到處裝設監視錄影器讓您感受像是楚門的世界等等,以利訴請裁判離婚唷!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3 21: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您的配偶符合法定離婚事由,否則我方無法任意提起離婚訴訟

2、倘若已經有遭對方提起離婚訴訟之準備,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了解相關可能有的法律責任,避免誤判而喪失權益。

林智群 (klaw) 103-10-23 21:18

你跟對方有發生性行為嗎?

有的話,有跟太太坦承嗎?

如果坦承又被太太錄音,要訴請離婚有難度,不太會成立

如果都沒有,建議蒐集你太太情緒失控的證據,再提起離婚訴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23 22:55

您好,我國民法對於裁判離婚之要件頗為嚴格,故建議您蒐集證據(比如說對方是否有對您之父母出言不遜或對您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齊全後再行提告。 

 您好:

建議應多蒐集無法與對方繼續維持婚姻之相關事證,

如您所述之家中裝設多台監視器之照片、對方多次辱罵、聲明提告或其他嚴重

爭執情形之錄音等盡量蒐集齊全,

再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是否足以認定構成離婚事由之證據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小菁 103-10-22 18:30

律師你好

想請教一下,我弟老婆把小孩抱回娘家不給探視小孩,完全剝奪爸爸的親子關係,而且提出離婚,我想請問一下我們能採取什麼法律行動把小孩抱回來呢??還有想請教一下要提出離婚訴訟該準備什麼資料或是証據呢??以及該如何打監護權官司呢??謝謝律師解答。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向法院聲請離婚及暫時處分,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便進行案件規劃,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菲菲 103-10-21 21:03

因先生有家暴行為,我申請到了通常保護令

但我們仍同居

我是否可以請先生寫下切決書?(他自己同意)

內容大約是,如他再使用暴力(身體及精神)他就必須無條件離婚並且放棄女兒的監護權

這是有法律效力的嗎?

我需要請律師見證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1 21: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條件離婚的部分,沒有效力,不過倘若對方二次施暴,則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2、監護權的部分,有效。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並且擔任見證人,以確保效力。

您好:有關您所詢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1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無條件離婚之部分,因為涉及違反社會秩序善良風俗故無效,建議直接委請律師為雙方撰寫協議書並在場見證。

呂小姐 103-10-21 15:04
請問 因為媽媽不堪長期被爸爸跟哥哥騷擾 甚至言語肢體的暴力 所以我把媽媽帶出來 也辦了父母的離婚。但是還是他們還是用盡辦法要找到我們,爸爸因為離婚也比較收斂,還有法律可名正言順的赫阻他。但哥哥,卻讓我們不知該如何是好,他找不到我們,卻一直電話騷擾,不是半夜打來,就是直接打去我姐姐的公司一下哭鬧一下恐嚇,甚至揚言要鬧去他上司那邊!媽媽已經患了憂鬱症跟恐慌,也承受不了跟他講電話。而他打來也大多是要錢。我很害怕他會對我們不利,是否有法律可阻止他在騷擾我們

可先聲請暫時保護令,之後法院會審核通常保護令,當然證據部分還是要有,有其他問題的話

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21 23:00

您好,若您可提出哥哥確實有經常性之肢體或言語暴力,可直接聲請核發家暴令。 

cjou 103-10-20 11:31

國小的時候,我的爸爸在恆春被酒駕跑車撞上,送醫已無心跳。

車禍前父母早已離異,我與爸爸、兩個叔叔(父親的弟弟)、奶奶一起同住南部。

媽媽則與妹妹住北部。

事情發生在我小的時候,這些事情是憑印象記下來的。

酒駕的對方好像說賠不出錢,最後和解保險好像賠了一百萬。

這一百萬(不確定有無其他理賠項目),在我往後求學和生活的路上似乎不曾見過痕跡,到底被誰領走了?

家裡沒人說實話,爸爸與媽媽雙方親友關係交惡,各自推託是對方全拿走的。

爸爸當時有和大陸女子假結婚,不知道有沒有影響?大陸女子來台是為了和爸爸的朋友結婚。後來已結婚,現在還在台灣。

媽媽說她跟爸爸已離婚,不可能拿半毛。我很懷疑,她在當時爭取我的監護權,現在我的監護權也是她的,可見她爭取到了。

爸爸這邊的人,則一面倒說是媽媽全拿走的。

而我什麼都沒有。

事到如今過了十幾年,家人都不說實話。我不知道他們在隱藏什麼?

想自己查證,保險理賠的紀錄好像已經過了保存時效

請問還有任何方法能查明真相嗎?需要什麼證明文件?可以往哪方面收集資訊?

爸爸過世時,親戚對我說他當時有幫我爸爸償還一大筆負債(我也抱持懷疑,而且幼年時期的我根本不知道這件事)親戚要求我父債子償,這方面我該怎麼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是以後父母又有負債要我還,因為他們對我並沒養育之恩,形同陌路,能完全避免這件事發生嗎?我不想替當他們的替死鬼。

另外,這個已經失信的家庭,我已打算搬出去,並不讓他們找到。法律不能斷絕關係,但是能防止他們再來攪亂我的生活嗎?請問遷出戶籍或是登記流動人口能防止他們查詢到我的住所和相關資料嗎?

求助無門 103-10-20 00:01

我一個朋友他們夫妻鬧離婚

結果他在離婚訴訟狀直接說我是他老婆的"男友"附上我的戶籍資料

第二次在訴訟上更說 他四歲女兒親眼目睹我跟他老婆通姦之事實!!

這都是亂指控亂講話 請問我可以做什麼處理可以捍衛我清白嗎?

可以告他毀謗嗎?

他媽媽在庭外到處說 我是他媳婦的"客兄"也指名道姓 我朋友都聽到 也有錄音 我是否可以對他媽媽提告毀謗?或是名譽賠償嗎?

謝謝律師回答 感謝  我為了捍衛我的名譽我必須出面澄清外 我需要採取法律行動

你所說的如屬實,為了捍衛自身清白,更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20 10: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已經涉犯誹謗罪嫌,倘若有證據,可以依法提起告訴。

2、亦可先發函要求對方賠償道歉,否則就可以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en 103-10-16 18:46

您好,

年幼時父親並未履行養育我跟妹妹的義務

之後因父親債務經商失敗離開,並且未再與我們連繫

雙親離婚 (當時是以未履行同居義務的方式,單方面由母親這邊訴請離婚成功)

母親獨力撫養我們姊妹

我知道法律有規定,必須撫養父母

但有鑑於父親對我們全家人以及相關親戚造成的金錢與精神上的傷害

是否有任何方法能讓我跟妹妹之後不需要撫養父親呢?

謝謝

 

如您所述,若您不希望扶養父親,或可參考民法第1118-1條之規定,看是否有符合該條條件。

 

民法第1118-1條:

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南西 103-10-13 11:05

您好:

我的父母在民國82年離婚,原因是父親重婚,母親當時並未對父親提起告訴,只想爭取小孩監護權,而最後我和我的兩個姊姊監護權都在母親,父親給了母親贍養費新台幣三百萬。由於母親不懂法律,當時的律師也沒有告訴她,所以後來母親以為她有監護權後父親對我們小孩則沒有任何義務,離婚協議書裡也沒有任何提到父親須給付小孩撫養費或探視的任何事項,而多年過去,母親從未想阻止父親探視,但也可能因父親已另組家庭,所以自離婚後,從來都沒有來探望過我們,也未曾盡過父親的義務。

待我們都大學畢業出社會,母親也漸漸知道即使離婚另一半仍有撫養義務,而目前母親想向父親請求我們三個小孩撫養費,但由於我們皆已成年,現在三個小孩也都在25至30歲間,而在民國100年我有去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的戶籍謄本,發現父親目前也另外生了三個小孩,想請問:

一、由於我和我二個姊姊已成年,是否可再向父親請求過去的撫養費,可請求大約多少的金額?另時效是否已超過?

二、因父親和我們早已斷了聯繫,也另組家庭(另有三個小孩),如之後父親過世,我們也無從得知他是否往生,是否會有機關會自行通知我們?又如父親如不想將遺產分給我們三個小孩脫產至其他親人,我們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爭取到我們應有的部分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3 11: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無法請求扶養費,因為已經無法扶養。不過您的母親可以請求代墊扶養費的不當得利,不過必須提出相關代墊的事證才有辦法提告

2、國稅局倘若有查到的話,會通知,否則僅能於其他繼承人就遺產動產處理時通知才會知悉。倘若遭侵害,可以提起繼承權回復訴訟

 

 

林智群 (klaw) 103-10-13 18:30

你已經成年,是沒辦法請求撫養費的,

不過你母親有替你父親撫養你們,

這樣的支出是可以請求的,但有時效問題(15年內要主張)

現在103年,你母親只能請求88年以後的代墊費用

至於繼承權利部分,你們還是你父親的子女,

父親萬一去世,財產還是由你們跟對方三個子女平分,

萬一被侵占,到時再視具體情況決定訴訟策略

 您好:

如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如果找不到母親代墊費用之單據

可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每月消費性支出之金額為請求依據

另外父親目前之配偶將來也是其繼承人之一,

你們也須與其平分父親之遺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南西 103-10-13 10:58

您好:

  我的父母在民國82年離婚,原因是父親重婚,母親當時並未對父親提起告訴,只想爭取小孩監護權,而最後我和我的兩個姊姊監護權都在母親,父親給了母親贍養費新台幣三百萬。由於母親不懂法律,當時的律師也沒有告訴她,所以後來母親以為她有監護權後父親對我們小孩則沒有任何義務,離婚協議書裡也沒有任何提到父親須給付小孩撫養費或探視的任何事項,而多年過去,母親從未想阻止父親探視,但也可能因父親已另組家庭,所以自離婚後,從來都沒有來探望過我們,也未曾盡過父親的義務。

  待我們都大學畢業出社會,母親也漸漸知道即使離婚另一半仍有撫養義務,而目前母親想向父親請求我們三個小孩撫養費,但由於我們皆已成年,現在三個小孩也都在25至30歲間,而在民國100年我有去戶政事務所申請父親的戶籍謄本,發現父親目前也另外生了三個小孩,想請問:

一、由於我和我二個姊姊已成年,是否可再向父親請求過去的撫養費,可請         求大約多少的金額?另時效是否已超過?

二、因父親和我們早已斷了聯繫,也另組家庭(另有三個小孩),如之後父親過世,我們也無從得知他是否往生,是否會有機關會自行通知我們?又如父親如不想將遺產分給我們三個小孩脫產至其他親人,我們該採取什麼樣的方式爭取到我們應有的部分呢?

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0-14 09:52

一、可以請求,但必須以您母親名義提起。依據是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又需注意15年時效,亦即從起訴時回推15年去計算自離婚後至尚未成年之期間。金額則是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二、稽 徵機關於查悉死亡事實或接獲死亡報告後,應於一個月內填發申報通知 書,檢附遺產稅申報書表,送達納稅義務人,通知依限申報(遺產贈與稅法第28條),是以,若您父親往生,因為一般都會有遺產稅申報問題,所以應會有稅捐 機關通知。又,民法繼承編保障每位繼承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亦即「特留份」,一旦受侵害自得請求返還遺產

陳小花 103-10-12 21:12

律師們您好,

我是一個有3歲小孩的媽媽,

因為之前有留職停薪兩年,

所以小孩基本上是我帶大的,

我回來工作後,

小孩都給先生的媽媽帶,

前陣子發現我老公外遇

我想說算了所以跟他在談離婚

他堅持要小孩

所以現在我搬出回來娘家住,

小孩還是跟他媽,

我是不是應該把小孩先偷偷抱回來,

這樣會有法律問題嗎?

還有如果要上法院,

我站得住腳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12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爭取監護權之打算,建議小朋友若由您照顧,對您而言較具有爭取之優勢,蓋法院認為,輕易變動小朋友已經習慣的現況,對小朋友而言並非好事。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0-13 00:05

您好:

由於您現在仍是孩子的親權人,孩子不是父親一人的,

所以如果有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建議還是讓他跟妳一起生活。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漫步在雲端 103-10-11 01:01

請教各位律師

離婚後協議每個月有付扶養費給小孩  

扶養費是包含小孩保險費用   ( 要保人是對方)

所以保險費用是雙方一起負擔的  

但受益人上面卻只有寫對方的名字跟對方家人

請問這樣的情況 可以循法律途徑 

更改為雙方都是受益人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1 2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保險費用繳交與受益人是兩件事情,是否能夠要求變更受益人,必須依據保險契約條款。

2、倘若扶養費用給付不合理,可以要求改定。 

蛋蛋 103-10-09 01:42
4月分以辦理離婚,註明1:我的新車給他。2:探視權、監戶權歸我,他同意放棄。3:可以日後從母姓,及改名。 可是現在他回頭來爭探視權,我該怎麼辦? 當初要車不要孩子的是他,怎麼可以拿了車又回來吵? 這樣一來不就永遠沒完沒了! 若不給他看,變成我還違法?那法律如何保護我這單親媽媽? 我已經很辛苦了,而且他從未付過這孩子ㄧ塊的扶養費,甚至以前在ㄧ起都還是我養家、養兒?還養他與他的家人? 最後我受不了分開,還是因為他自己要走的,他想過自己的生活? 還說叫我跟孩子說他死了?說他沒那麼愛這小孩? 這種人?現在居然又回頭說要跟我爭探視權? 擺明是想合好,不然就是又要我養他了? 我該怎麼做?我好痛苦?真的很恨他? 現在我又痛苦的非得讓他看孩子和跟他見面! 因為我怕他告我不給探視,有可能我會失去監戶權,而且我也怕法院會讓他探視,並且可以帶回家過夜,我真的不敢想像! 因為他家人問題很多,他媽媽不是ㄧ天到晚哭鬧、就是離家、吃藥自殺,而他爸爸愛抽煙喝酒?我真的不敢讓孩子接觸他的家人? 請問律師們~誰可以救救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9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探視權無法任意剝奪的,因為探視權不只是父母親的權利,也是小朋友的權益。

2、可以於訴訟中主張對方探視子女不利子女的成長,或者至少請求法院酌定不可以過夜的探視方式。

3、探視與扶養無涉,因為您有監護權,因此是對方要負擔扶養子女費用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9 16: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時,可能會具體提出探視方案,此時,您就可以針對對方行使探視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去爭執之,比方說可以向法院具體說明您的疑慮並舉出證據,約定探視時希望您也能在場,才不會有不利於小孩子發展之情況產生。

另外,您想要對方玩趣沒有探視權是不可能的唷,因為沒有任何人可以剝奪小孩與父母之間任一方相處的權利,所以要盡量當個友善的父母,這樣對小孩的發展也會比較好呀!

如還有其他問題或不明瞭之處,建議直接來電來信諮詢唷!

 

六王 103-10-06 14:26

與前妻的衝突有一年多了~~~~她提告家暴傷害~~~結果被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了讓自己不要在人生留下記錄~~~~及為了自己的前途~~~~~不得已跟一個月前她和解~~~~~~她說要用離婚撤回告訴~~~~~~所以也只好跟她簽字離婚(事實上我是真的不想離)~~~~~~離婚特約條件上也寫著撤回告訴~~~~~~~~~撤回告訴狀也送到法院去了(撤告狀只寫"和解撤告")~~~~~~問題來了~~~~~~~~最近我才聽到懂法律的人說離婚可能無效~~~~~~~~~因為...........離婚證人有兩個~~~~~~~~一個是一個我不認識的人簽的名字~~~~~~我連看也沒看過個人~~~~~~這個人也沒有問過我是否想要離婚???????另一個人是她親人~~~~~~問題是是我前妻自己簽她親人的名字(看字跡就知道)~~~~但是戶政事務所還是讓我們辦了~~~~~~也辦成功了~~~~~~那時候看到我太太拿到身分證那種得意的表情~~~~真讓我覺得很痛苦~~~~~結果最近聽說她跟人家在一起了~~~~~~我真的很不甘願~~~~~可能這就是她的目的吧~~~~~~~~~
我可以去打離婚無效官司嗎??????因為這樣的離婚無效官司很少人打~~~~~~但是如果離婚無效成立~~~~~會不會影響到她撤回刑事告訴的部份~~~~~也就是說刑事撤銷告訴也無效~~~~~~~~~~因為這是環環相扣的事情~~~~~~我聽懂法律的人說檢察官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但是刑事撤銷告訴狀是她自己親筆寫的~~~~~~~書記官也確認過~~~~~我刑事撤銷告訴沒有違法或偽造啊~~~~~~~~請各位懂法律的大大能告訴我嗎????感激不盡~~~~~~
我沒有跟前妻簽和解書~~~~~~我前妻只給我刑事撤銷告訴狀~~~~~~撤銷告訴狀上面只有寫說已於自行和解~~~~~~撤銷刑事告訴~~~~其實和解有很多~~~~~離婚只是其中一個條件而已~~~~~而且也是她自己答應的~~~~~我本來還想要跟她打官司~~~~我是無辜的~~~~~~~~~~
但是這樣我也涉及犯罪(偽造文書)嗎??????是這樣嗎?????在我根本不了解的狀況下~~~~~~一個證人是她找的~~~~一個證人是她自己簽的~~~~我卻成為共犯?????這樣對我來說很不公平~~~~~~那這樣我怎麼還敢打官司呢????一打官司結果連自己都賠進去?????那我該怎麼辦????婚姻權益受損~~~難道要眼睜睜看著前妻逍遙?????

沈恆 (沈律師) 103-10-06 15:14

您好!倘若證人未親自見聞雙方離婚的真意,則並非有效證人離婚也會因而無效;再者,離婚無效是因為不符合法定離婚要件,並不會影響已經撤告的刑事案件;若您還想保有原來婚姻,應速提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否則一旦對方再婚,您原來的婚姻也可能因對方合法再婚而被視為消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可以先準備,待刑案不起訴處分後,即可提出。

Chen-nono 103-10-01 11:38
父親已70,並長期患有癲癇、高血壓等疾病, 年輕時因自家開設公司,環境不差,但後也因個性及交友而漸花光積蓄。 母親過去為子女而選擇不離婚但目前仍自己工作應付家用開銷或父親看病所用, 而子女也負責簡單零花及生活照料費用。 目前家中4人所住房屋仍為父親所有, 不過因父親之前無錢花用曾用房屋抵押由長子向保險公司借款, 而目前長子仍正常繳款,貸款仍有16年,以維護一家最後住所! 但近一年來,父親會因不夠零花而威脅家人要去找地下錢莊借錢, 家人不是不能順從,但他花錢常不知何去,又不願交待, 僅表示房子是他的,他可決定,甚說出已做好自己再去他處生活的想法,並無考慮我們其他家人的未來? 請問我母親沒有法律保障嗎? 請問我們要一直擔心地下錢莊會前來或怕被威脅而答應他想要的金額? 敬請律師提供我們答案,十分感激!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3: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所有權為您的父親,且您的父親並沒有喪失行為能力,因此有權向他人借款並做抵押。倘若遇有違法討債可以報警處理。

2、倘若擔心因為其他債權人執行房屋,可以先將父親的房屋就兒子代繳貸款的部分設定抵押,或是先取得執行名義,避免將來什麼都留不下來。

求助無門 103-09-29 11:52

請問好心的律師

因為先生不讓我回家 我也無法看到孩子 也不跟我聯絡 甚至故意跟我拉扯

然後去驗傷告我傷害 我也有去驗傷申請保護令

最近要開調查庭 我是否可以請求法官 讓他給我探視孩子

或是要求法官 讓小孩子也可以一個禮拜跟我住一二天呢?

還沒離婚 我也是孩子的母親  難道孩子在誰手上就先搶先贏嗎?

法律會給我一個公平的機會嗎? 請求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謝謝你們

祝福你們平安喜樂

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以求能先跟孩子相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Adam 103-09-28 23:56

我現在是一為高中生,從小我的父母就離婚了,我是由我的祖父帶大的,但在前些日子我的祖父身體出了問題,在我的追問下才知道,原來祖父他為了讓我三餐都可以吃飽,於是祖父他一天三餐的花廢都只有100塊,就只為了讓我吃飽,當下我以淚流滿面,心想我不能在讓祖父扛下我這個負擔,於是我就打電話跟在臺北的母親講現在開始要由妳來負擔我的生活,結果她拒了,我現在真的好迷惘,是否我可以用法律的途徑來讓我母親扶養我?我真的不願意讓我的祖父再痛苦下去了.

 您好:

父母親依法應對未成年子女負擔第一順位扶養義務

所以您可以依法向父母親請求扶養

如果他們不願負擔,可以透過法院向對方聲請支付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隱居 (勇公) 103-09-28 16:15

律師,請問你,這個案件要不要請律師@@
這個問法,跟你問賣西瓜的人說,
你的西瓜甜不甜是一樣的道理。
你問律師要不要請律師,你是希望律師如何回答?
會有律師說都不要請律師最好,自己處理即可。==
我當檢察官的時候,遇到當事人問要不要請律師,我幾乎回答不要請律師(當然摟,你請律師還要寫一大堆答辯狀,我還要交代一大堆理由,查一大堆東西,讓案子難辦,我當然不希望你請律師
只有一種情況下,我會非常希望你請律師,我真的聽不懂你在說什麼,我沒有時間慢慢跟你整理犯罪事實,跟你分析法律意見,甚至要當心理諮商師的角色,安撫你,這時候我會非常希望你請律師
言歸正傳,有沒有請律師的必要,本人認為大概可以從經濟效益分析較為妥當,也就是有請律師會不會影響到裁判的結果而定。下列的情況下,建議請律師較為妥當
(一)為無罪抗辯,但不為檢警採信時,此時需要律師幫你查明有無可以調查而對你有利的證據,或者提醒檢警論罪的證據是否仍不充足,有無違反罪疑為輕之原則。
(二)重罪,尤其是強制辯護案件,常常有涉及到變更起訴法條以及量刑的問題,有時候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仍辯到底的結果下場會非常淒慘,就需要律師提早幫你分析,合於利則動,不合於利則止。
(三)訴訟標的很大,這個就是基於成本考量,如果金額大,請律師有效率的處理所省下的利息有時候就比律師費還多了。
(四)特殊考量:有些比較輕微的案件(通常指可以易科罰金的案件),當事人有良民證的考量等等,對前科很重視,在模擬兩可的情況下,就需要請律師處理。或者真的自己不會跑法院,很怕跑法院的情形。

要請什麼樣的律師,我覺得就跟看醫生一樣,一般的小感冒,就請家醫科的醫生看就好,腫瘤就要請腫瘤科的醫生。很多情況下
一開始都是類似感冒的小病,可以早期治療,但是放任不處理,到肺炎了才想要找醫生,花費的成本就大了。
同樣的每個律師都有他專長的部分,一般案件,例如離婚竊盜,可能大家都會處理,遇到複雜而特殊的案件,就要請專門的案件處理,有時候甚至需要不同領域的律師處理(就像嚴重的疾病有時候需要不同的醫生會診一樣)

ice 103-09-27 02:20

律師您好

1.本人目前與太太相處非常不睦進入協議離婚階段,小孩自出生後便被帶至太太娘家,目前小孩2個月,自出生後始終未抱回過婆家,太太以餵養母乳為由,拒絕將小孩讓我帶回婆家。由於本人在台北而太太住在高雄娘家,父母均已年邁70歲以上,為探望孫子父母得奔波至高雄才能探視。幾經溝通太太始終以餵養母乳為由拒絕將小孩讓我抱回照顧幾天,請問該如何是好?

2.太太自結婚後始終以工作為由,無法履行同居義務,本人只得南北奔波,此狀況已經兩年,長期下來精神與金錢上都是相當大的負擔,法律上能有何辦法可協助改善嗎?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建議婚姻關係存續中還是盡量與對方協議能夠讓您將小孩帶回台北同住之時間

分居已達六個月、已協議離婚或訴請判決離婚而對小孩監護權或探視方法無法達成協議,

則可向法院聲請監護權人及探視子女之方法(包括可將子女帶回同住)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ice 103-09-27 11:50
回覆 林家慶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建議婚姻關係存續中還是盡量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目前有很多監護權判例小孩還是襁褓期間,通常監護權都是判給母親,

太太就是憑仗這點非常跋扈的拒絕將小孩讓婆家抱回,僅答應要探視就到她家探視,

而且娘家刁難婆家要配合探視時間,請問這樣狀況申請有獲得監護權的機會嗎?

分居6個月以上?從結婚至今從沒同居超過2個月以上,而且都是本人南北奔波前往其住處

有詢問過律師分居2年以上,法院亦未必會判準離婚,所以才會進行協議離婚,但在小孩監護權上女方拒絕共同監護,無法達成共識,該如何是好?

KiKi 103-09-25 18:15

律師 您好,

我的父親有精神疾病,自我母親由媒妁之言嫁給他之後即發現,30多年來母親為了孩子忍耐至今,因父親對金錢的價值觀偏差,時常要求超過基本需要的生活費用,為了錢常常對母親不滿而口出威脅,母親年紀也大了實在無法承受這樣的壓力,也因此而時常失眠,我們身為子女的為了母親不要再承受這樣的壓力而希望母親與父親離婚

請問: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林智群 (klaw) 103-09-25 18:37

 之前才處理過類似案件(老年離婚),

以你媽媽這樣的情況,訴請離婚通過的機會很大,不過需要你們子女作證,

至於財產部分,你父親繼承來的財產無法納入夫妻財產分配

但是父母婚後買的房子,如果房貸都是媽媽交的,

有機會可以爭取平分,

最後,你們子女不希望奉養父親,

可能要提起確認撫養義務不存在訴訟,勝訴後才可以豁免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1.母親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此部分亦需要蒐集證據,比方說錄音聲請傳喚子女作證),亦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有無法維持婚姻之其他重要情事(比方說夫妻以多年來未同居,缺乏彼此互敬互愛,猶如陌生人)。

2.父親繼承而來或受爺爺贈與財產,不計入夫妻剩餘財產之範圍,但可主張婚姻存續中之增值(為此部分較難舉證)。土地上之建物既然是嬤嬤出資興建,故可主張媽媽原始取得該屋。

3.若父親自小未盡到對您及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可主張減少或免除扶養責任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5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母親是否可依上訴情況訴情離婚

母親可主張民法第1052條規定不堪同居之虐待,而請求裁判離婚,但須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如子女證人或其他錄音證據等,若您母親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剩餘財產配請求等。

2.若訴請離婚可否請求財產均分(目前僅有的財產為爺爺贈與父親的土地土地上的建物房屋)因為父親從來沒有工作,所以當初蓋房子貸款都是母親所繳的。

父親繼承取得之財產非其婚後財產,須為父親之婚後財產,方為剩餘才分配請求之標的,蓋房子貸款,若為母親所支付,可主張為母親對父親之借貸,而請求返還,或主張建物為母親出資,借名登記為父親所有。

3.依法律子女須負撫養義務,請問我們需要如何負擔父親的撫養義務才不至於被父親告遺棄(他時常因為不夠花費說要告我們遺棄)

您須證明父親無撫養過您,方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對父親減輕或免除撫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KiKi 103-09-26 14:04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請問母親可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8款判決離婚﹞描述的對方為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訴請離婚嗎?父親的精神疾病是婚前還是婚後罹患的有影響判決嗎?

Notme 103-09-23 00:17

男方不肯離婚,且育嬰假期間沒有給家用,只支付小孩部分的錢,本人需自掏腰包負責我的部份及房貸,房子名下為本人的,住進來四年多,但他只付過約五次的"部份"房貸,婚姻期間借了85萬,至今只還過幾萬塊

因育嬰假期間沒收入,經濟拮拘,所以打算出租現在住所,搬回娘家,他另外有可以居住的租屋處,但他堅持賴著不走,若我執意出租且將他的物品打包清出,他若還是開鎖進入,我在上法律有無觸法或保障的,或有什麼可以尋求什麼方法解決,謝謝,真的很困擾和害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任意將對方的物品打包,可能會有爭議,本文建議您應該盡量通知對方將,並請對方取走,否則就應該寄還給對方。

2、倘若您換鎖之後,對方開鎖,這個部份已經觸法,可以報警處理。

3、至於離婚的部份,雙方無法協議離婚,可以嘗試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3 1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房屋所有權人,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遷讓房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關於對方均不願支付撫養費之部分,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不堪同居之虐待之事由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撫養費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李紅 103-09-22 00:08

你好..

我今天想詢問的是

2014/09/20下午13點左右我和先生發生扭打 在場的有先生的阿嬤和我一歲三個月的兒子,先生先動手我也有還手(請問這樣算自衛嗎??)因為先生一直攻擊我頭部也拿東西敲擊我頭部也拖我頭去撞牆,我還手也有打了他頭部和咬他但是我沒東西攻擊他,後面我打113警察有來問我事情和資料只是先生都不在場(這樣算做筆錄嗎?)警察有問我要申請保護令嗎?還是先備案?(我選擇先備案)警察也後續說如果要申請保護令直接拿驗傷單去警局找他就可以了

在下午3點多時我第一次去醫院驗傷,醫院拿了家暴驗傷通報書給我寫..後面驗傷完了我也不知道後續該怎麼處理

請問我先生是職業軍人 我只是家庭主婦 如果要打離婚監護權官司我勝算會比較高嗎?友人叫我先申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如果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是怎樣的呢?

因為先生有固定收入但是他很愛賭玩六合彩跟台灣運彩

那這樣我收集他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還有他叫我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能當證據嗎?還有我先生根本沒什麼在顧小孩幾乎都我在顧要他顧像要他的命,而且我也算得出來一年內他換過幾次尿布幾次洗澡幾次泡奶大概都兩隻手數的出來...

我並不想把兒子給他,因為他幾乎時間都在軍中雖然晚上會回來但是也窩在房間內,家裡只剩年過70幾的阿公阿嬤 他媽媽生他後又嫁到嘉義後面也生了兩個

而友人跟我說法律有一條(幼兒從母)我不懂這條法律

您好:

1.您還手也有打了先生的頭部和咬先生部分可能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也會構成傷害行為。

2.只要有和警察作成正式陳述之記錄,就是作筆錄

3.離婚事由與職業無關,應視有無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而定。

  監護權部分法院會考量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

4.您友人建議您先聲請保護令然後帶孩子回娘家之後開始工作後再打官司是正確之方向。

5.職業軍人被告家暴傷害刑責與一般人相同,仍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6.您收集先生玩六合彩的紙張或拍照,以及其叫您幫買台灣運彩的對話留言可以當作證據

7.幼兒從母之意即為通常法院會考慮小孩年齡較小,原則上由母親照顧較為適合之情況,

  除非父親能夠證明由母親監護會有不利於小孩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華兒 103-09-21 00:41
和先生是小吵不斷.分房也超過半年,每天見面就是吵架,我被他氣到身體愈來愈差,心情也愈來愈不好,他常要我自己搬出去.二個小孩不能帶走,三不五時要離婚,還說小孩一個都不給我,我每天要上班,下班後,和假日要顧小孩,家庭工作兩頭燒,也得不到先生和婆婆的體諒...

我想請問的是

1如果我真的在夫家待不下去,自己分居離家(但小孩我鐵定無法帶走,因為夫家很強勢,一定為了孩子去我上班的地點吵,很難看),我有法律上的責任嗎?最壞的情況,對方可以告我到什麼程度?我要等對方去告我,還是我自己先去訴請離婚比較有利?

2小孩我帶不走,在分居的狀況下,日後我要怎麼去爭取小孩的監護呢?法官會因為我離家而影嚮孩子的判決嗎?他們會去告我遺棄嗎?是不是等他們告我不同居時,順便一起判決監護嗎?如果我每個月再匯些錢給他,這樣可以表示我沒遺棄孩子嗎?

先生與我若要協議離婚,他說兩個小孩一個都不給我,所以我根本無法協議,我也有說先離婚,小孩給法院判,他也不要(他知道法院判決都會一人帶一個),他要兩個孩子,又要我每個月給他二個小孩生活費教育費.他要錢也要小孩.(他要我一個月付二萬),他的意思就是以後他可以去交女朋友,也不用煩惱小孩費用,小孩就丟給他媽媽去照顧

3我現在該怎麼做,好痛苦喔?這種生活我過不下去了?
我也不要失去孩子.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1 1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1如果我真的在夫家待不下去,自己分居離家(但小孩我鐵定無法帶走,因為夫家很強勢,一定為了孩子去我上班的地點吵,很難看),我有法律上的責任嗎?最壞的情況,對方可以告我到什麼程度?我要等對方去告我,還是我自己先去訴請離婚比較有利?
您應先暫時不要分居離家,而是蒐集對您提起裁判離婚訴訟有利之證據,如配偶辱罵您之錄音或配偶父母辱罵您之錄音,以利爭取合理分居事由及不堪同居之虐待之法定裁判離婚事由。若均無證據,似尚難提起訴訟請求之。
2小孩我帶不走,在分居的狀況下,日後我要怎麼去爭取小孩的監護呢?法官會因為我離家而影嚮孩子的判決嗎?他們會去告我遺棄嗎?是不是等他們告我不同居時,順便一起判決監護嗎?如果我每個月再匯些錢給他,這樣可以表示我沒遺棄孩子嗎?

 分居達六個月以上可訴請法院改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但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何人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先生與我若要協議離婚,他說兩個小孩一個都不給我,所以我根本無法協議,我也有說先離婚,小孩給法院判,他也不要(他知道法院判決都會一人帶一個),他要兩個孩子,又要我每個月給他二個小孩生活費教育費.他要錢也要小孩.(他要我一個月付二萬),他的意思就是以後他可以去交女朋友,也不用煩惱小孩費用,小孩就丟給他媽媽去照顧

取得小孩監護權之一方可向對方請求一個小孩一個月約一萬二千元左右之撫養費用。

3我現在該怎麼做,好痛苦喔?這種生活我過不下去了?
我也不要失去孩子

您應先蒐集對您有利之裁判離婚證據。以利說明您為無責配偶,可請求裁判離婚離婚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1.除非您已取得證據證明您有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否則配偶可以訴請您應履行同居義務,

  再告您惡意遺棄而訴請離婚。所以您如果還能夠忍受還是建議您先留在家中錄音搜證為宜。

2.法院通常會考量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各自是否有可以協助照顧小孩之人、小孩之狀況及意願 

   等條件定小孩監護權人。您離家如有正當事由就比較不會影響。

   訴請離婚或夫妻分居超過6個月就可以聲請法院定小孩監護權人。

  如果您每個月有匯些錢給對方,可以證明您並無遺棄孩子。

3.您如欲訴請離婚,應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

  法院如判准離婚,就小孩監護權方面會審酌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所列之情況綜合判斷,

  故謹提供相關民法規定供您參考。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5條之1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晨綺 103-09-20 10:46

客位律師好 我在101年11月離婚 因前夫讓我得到憂鬱症加恐慌症 因那時候真的被逼到會自殘 手上的傷疤很多也有想死的念頭 因不想在被前夫折磨所以我簽字離婚 但在離婚前他們家人要我把車子小孩的姓氏更改才能離婚 還有前夫把我們一起賺的錢托產到他爸爸的名下 我現在也因為生病沒辦法工作 在今年2014年7月份有前夫的恐嚇訊息 也有錄音檔罵我不要臉騙他的錢 也有叫小孩說我有說過祝福你們快點找到新媽媽之類的話 小孩不到11歲這樣有法律的證明嗎~我想要把我屬於我的車我跟他存的錢要的回來嗎?謝謝客位律師 辛苦了

蘇子良 (馬克) 103-09-21 12:38

 您好,

有關夫妻離婚剩餘財產分配,若未於離婚協議書載明的話,依民法規定應於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起二年內主張,否則會罹於時效,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jerry 103-09-19 20:28

請問~~我太太已離家出走3個多月~~這期間對小孩的關心問候也是數的出來~~而且我不知道她的住所~~我跟她並不是協議分居~~我大約之到她外遇只是我的證據很薄弱~~她前幾次跟我談離婚~我原先不願意~~後來看她對孩子的不聞不問~我想通了ˊˊ~~答應她的要求離婚~但是她卻又不跟出來談~跟辦離婚的事~不知道有哪條法律可以幫我解決我的問題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應可先向對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待該訴訟勝訴確定後,如對方仍不返家

則可再以其惡意遺棄為由向其提出離婚訴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為發揮婚姻功能,理應同居一處,相互扶持,故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如夫妻一方無故離去,不願與他方同居,非但婚姻家庭之功能無法發揮,夫妻情感亦勢必因此日趨淡薄,據此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請求判決離婚。  

在實務上雖然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此項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不過應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離婚者,並不以曾訴請履行同居義務而其後未獲履行始可。

如果其惡意遺棄之事實極為明確,亦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毋須先經請求履行同居訴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燕子 103-09-18 22:58

大家好,我是幫我無助的哥哥問的,他跟嫂嫂離婚了,和平簽字,但協議內容只有小孩共同撫養的字樣,沒有其他條件,但5個月來對孩子不聞不問,期間哥哥帶孩子幾次南下讓嫂嫂看,但卻未得到好臉色,離婚後女方並未拿錢給男方撫養,甚至還伸手要錢,當然這男方甘願我們也不能說什麼,只是看女方對孩子漠不關心的態度,很失望,是否能有方式將監護權 ,改給男方,日後女方要探視則需經由男方同意呢?因小孩日常照護及費用目前也都是男方負責,有同意書或切結書,還是需要走法律途徑,該如何做?請協助,謝謝

因您哥哥和前嫂子簽字時是共同監護權,故若要改為令兄監護,須有事實足認共同監護不符孩子最佳利益,或前嫂子有不適任之情事者,可依民法第1106-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令兄);若令兄取得監護權,則前嫂子有探視權探視權不須經令兄同意。

至於扶養費部分,因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離婚仍有扶養義務,故建議在改定監護權時,一併請求前嫂子負擔扶養費。

 

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民法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黃先生 103-09-18 07:18

請問一下 我前妻之前偷偷帶小孩子回越南(他自己小孩子幫偷辦護照 小孩1歲而已) 然後就獨自回來 把小孩子丟在越南 也不肯給我去見面 回來台灣後 他沒有回家裡來 跑去酒店工作 後來我花了大概50萬頃婚姻仲介 帶我過去越南 把小孩子給抱回來 請問一下 這是否犯了略誘法律追朔期是多久

 

我把小孩抱回來後 跟她協議離婚離婚證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我扶養小孩的5000元 學費她也會幫忙出 可是他卻沒有給我半毛的扶養費 也沒幫忙出過學費 現在常要我帶小孩給他看 可是我在工廠上班 六日有時候都要加班 跟她的時間很難配合 但是她都威脅我說 不給他看小孩子 就要告我不給她探視 天啊 前不出就算了 公司不能給我請假 我要拚用賺錢養孩子 難道這樣有錯嗎 就只能這樣任他無理取鬧嗎? 不知道是否能告她棄養 雖然離婚協議書上沒有寫說每個月要給5000 但是我有她傳給我的簡訊 上面她有說會給我扶養費 這樣有用嗎

她現在在酒店上班 結果被人家告妨礙家庭徵信社的還找到我這 徵信社去她的租屋處裝針孔 還發現了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在我前妻那 幫我寄還我父母的雙證件影本給我 都離婚了 為何還拿著我家人的雙證件影本 重點是她何時印的我也不知道 那這點有辦法告他嗎

現在都離婚了她做甚麼事我知道跟我沒關西 可是她這樣三不五時就打來鬧說我不給他探視小孩 他要告我 一個月要來好幾次 那我都不用上班了 工廠上班不像她酒店賺那麼快  難道我辛苦養小孩有錯了嗎? 拜託 各位律師大人 教教我能告她甚麼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8 13: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2、考量對方的職業,因此建議在適當的情形下在給對方探視,倘若協議不成就讓對方來告沒關係。

、證件的部分,考量這樣的蒐證方式是違法的,且暫無影響,因此建議先保留證據就好。

 

黃先生 103-09-19 00:56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求對方給付撫養費用。

... (恕刪)

 那像這樣的狀況 如果讓他來告我 我會輸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5: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探視權的部份,法院要全部駁回的機會比較低,除非是很不適合碰面才會駁回,否則只是探視的時間長短、頻率的問題。

 

 

羽兒 103-09-17 21:41

各位好心的律師們你們好,我有個情況及一些問題想請教...

 

我與配偶目前尚未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3歲),日前配偶自行離家在外居住不願回家(至今約已2個月半),配偶離家後我並無限制配偶與小孩見面及接觸,甚至家裡的鎖也沒換,鑰匙他那邊都有。然而配偶於離家後約1個月半時,有次回家看小孩並?將小孩帶離家至今約已1個多月,期間我多次請求及要求配偶回家並將小孩帶回家,配偶一直不願意,另外我告知配偶我想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配偶要求我簽下切結書,要求我同意雙方係已達成協分居,要求我同意小孩由他監護照顧及撫養,我只能看小孩,且必須配合他的時間,並且要我保證看小孩時絕對不會有搶小孩及帶走小孩的行為(不得將小孩帶離他所在處所),我是不同意也不願意簽署切結書,我怕簽了之後代表我自己放棄了小孩監護權,他就說:「我沒有強迫你簽呀!」、「你不願意簽我不勉強」、「等你願意簽再來談你見小孩的事」、「你不願意簽那就沒什麼好談的,不要浪費時間...」之類(有Line對談紀錄),我已經因為他一直這樣子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再談我見小孩的事如此阻礙我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的行為感覺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他給我的理由是他因為害怕我會把小孩帶走,並且害怕我帶走小孩之後就不讓他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也就是他現在的行為),他能因為這樣就用要求我簽下切結書的方式來阻礙我的親權嗎?

(上述情況之前我發問時已經有大概提過了....)

 

目前我並無受到任何保護令之限制及約束

 

目前我已經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的訴訟(之前有提出調解,他沒出席,調解的法官說相對人沒出席他會直接開立調解失敗的證明給雙方,叫我可以直接提訴訟了)

 

想問的是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因為我這段時間一直無法見到小孩,不能與小孩相處及接觸,連聲音都聽不見,真得很想念小孩,所以真的不知道有什麼方式去強制對方停止這樣的行為,有人說我也能去堵對方然後強行把小孩抱走,但我害怕自己會觸法或是當下會發生衝突嚇到小孩而造成小孩有陰影,所以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如果法律能解決這樣的問題,我真的希望能有更快速些....

懇請各位律師能協助我...拜託及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7 2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本人配偶是否涉及觸犯了?刑法和誘罪」之規定?我能提告嗎?訴狀該怎麼寫呢?

 您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2.我能提出假處分(暫時處分?)要求法院裁定子女暫時監護權在我這一方的聲請嗎?如果能,是在第一次開庭時提出嗎?還是在開庭前就能向法院提出這個聲請?內容應該要如何寫?如果提出聲請法院會併「履行同居之義務」訴訟案辦理嗎?

 您應委任律師為您提出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訴。

3.或者是否還有其他方法能讓我強制將小孩帶回家?或讓法院暫時裁定監護權在我這一方讓我能強制執行?

 除提起訴訟外,比較冒險即為直接過去將小孩帶走。

4.今日因一通未接來電,讓我意外發現配偶有將小孩送至某間幼稚園就讀,請問我有權利(不違法的情況)去那間幼稚園要求看小孩或將小孩帶走嗎?如果我有權力這麼做,而幼稚園不讓我見小孩或是帶走小孩,要我自己與配偶溝通經過配偶同意後才讓我見小孩或帶走小孩,我能對幼稚園的人員提出告訴嗎?如可以提告,是告妨礙自由嗎?還是有其他能提告的罪名?或者我能請轄區員警到場協助我與小孩見面或帶走小孩嗎?

您將小孩直接帶走為比較冒險之作法,您須加以考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王明 103-09-16 05:41

我媽媽在懷我的以後跟其他人結婚

所以在我身份證上的父親並非我生夫(但當初登記的時候是使用生夫的身份) 現已離婚

而我生父另有家庭 生父的老婆也知道我的存在 

一直以來我生父都有在金錢上支援撫養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有辦法把身份證上的父親欄位改回我生父嗎 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或是我在法律上的名義永遠只能是當初我媽媽結婚的對象 我已成年也已經知道他非我生父超過兩年以上

____________

謝謝各位的回答 但還是有些不懂的地方

我已經超過20歲了 也一直沒有去提出否認親子關係

所以在法律上我媽媽的前夫認定是我父親已經變成無法改變的事實?若需改變是要走複雜的法律程序嗎?

 

有沒有簡單化的辦法 (我媽媽的前夫與我生父的想法是一致的 都希望我認祖規宗) 這樣在處理的程序上會比較簡單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3-09-16 08:34

您好!因懷孕結婚前,若不符合婚生推定原則,可以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再由生父認領。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需在成年後二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否則即會維持現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

本所並有辦理過類似您情況之經驗

您可能還是有機會可以解決此身分上之問題

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6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您的意思,報戶口時的生父為您真實之生父,僅係身分證上之父親為媽媽再嫁之先生?若是如此之情形,您應係非受婚生推定所生之子女,故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向戶政機關要求改正。惟若非上述之情形,您須於知悉後兩年內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不限須成年後兩年內提起(成年後兩年內提起之規定乃係適用於未成年時知悉之情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Sandra 103-09-15 16:17

如果是協議離婚,在孩子父母的同意之下,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將孩子的監護權交給祖父母或是姑姑,這樣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效力?或者還是必須經由法院的判決才能將監護權移轉

 您好:

如欲將監護權指定予父母以外之人

均應透過法院裁定處理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5 19: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
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
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姮姮 103-09-15 01:52

離婚前發生的事,暫時不提,如需要提供再說,目前針對簽了離婚協議書內容,及離婚後探視小孩的問題

 

100.1月帶小孩回娘家居住直到離婚前,都是我撫養,中間男方沒一通電話,也沒金錢支付

 

100.11.21離婚

 

離婚協議書男方寫的,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所生兩位子女【雙胞胎】約定歸男方監護扶養

 

財產歸屬:雙方於離婚生效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及離婚後各自所有之債務,均各自負擔,與對方無涉,並放棄剩餘財產請求權。

 

特約條件:女方願放棄小孩監護權,但女方擁有探視小孩的權力,小孩撫養費依一人負擔一半。

 

當初這內容算被半騙而同意,一開始協調說共同監護時,男方不同意說共同監護權很麻煩,如小孩需要辦理什麼業務【學校,出國,開戶……等】,都需要我出面,因此顧慮小孩的方便而同意不願意的事,那內容中一人撫養一半,在要簽前,男方口頭上說,寫一人一半是避免我去告你,那寫個形式,也不用我真的付一半,三千也可以,男方說我回娘家鄉下也沒賺多少錢,離婚後,開始詢問男方探視小孩,因為之前都我帶,男方說小孩到他們家需要適應期,前面三個月沒讓我看,直到101年5月第一次看到小孩,日後看小孩都不順利,說小孩給我帶去兩天,回來吵要媽媽,說我帶出去後回來不好帶,因此又見不到小孩,帶小孩的奶奶跟前夫因小孩生活打理問題有爭吵,故探視權力權是前婆婆主導,101年9-12月都有看小孩,有時每週都探視到,102年探視只有2-3次,但又約定不準過夜,有時約好又不給看,又被冠上沒有的罪名,說我教小孩討厭爸爸,今年3/9有探視過,從離婚到現在探視小孩,都要看前夫的心情,主導權是他,因為前夫說監護權在他手上,今日從朋友那聽說,前公公問小孩想媽媽嗎!小孩不敢答,因為怕被送回來我這,如小孩不聽話,那送回媽媽那,那以後見不到爺爺奶奶爸爸,這樣的行為讓小孩要跟我回來產生害怕,中間前夫所說的一切我都有留下

 

我的需求:我一定要付錢才能看到小孩嗎!那中間有照前夫所付錢,也沒如期看到小孩,我想要更改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探視小孩的時間及過夜,寒暑假,生日的訂定,至於撫養費前夫請朋友轉達,要我付一萬八,我一個月才賺21000,因需要法律來給一個答案及他能遵守,法官會判我看的到小孩及付18000給前夫嗎!再者有辦法兩個小孩【或一個】跟我生活及監護權歸我或共同嗎!

 

您好

變更監護權可能要看實際狀況

有無可能變更

否則比較困難

至於探視權部分不可以用撫養費給付與否阻擋

你可以用阻止探視為由爭取監護權

並且可以提出變更探視權

建議你提出改定監護權訴訟

在同一案件中也可以提出探視權的改變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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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探視跟有沒有撫養,雖有一些關聯,但沒有必然的關係,撫養的程度也要看經濟能力,對方不給探視,可以向法院提起探視調解,也可起訴改定監護,爭取監護權,實務上爭取監護,會考量雙方教育,工作,小孩意願,支持系統等等,要爭取的話,要從這些切入論述,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姮姮 103-09-15 11:51

我知要要提告是以小孩台北居住地方,勢必要處理,我雖想擁有監護及小孩,每位律師的見解不同,但至少是正常不會再被刁難的探視小孩的權力,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我的勝算多少及費用大約在多少,希望各位專業的律師能替我的情況做為最好的考量,謝謝!

再者,我一直以來都知小孩讀哪間,因男方有交待老師可能去也看不到,我也因為怕日後在法庭上,被多加一條,未尊重及告知男方去小孩讀書的地方探視,及影響小孩的學業等罪名,故到現在都無去探視小孩就學的情況,也因被前夫警告過,如去小孩讀書地方探視,將會替他們換學校,也顧慮小孩已習慣老師同學及環境,都不敢去探視,請各位律師幫幫我要如何做,我想打一場能正常探視小孩的權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5 13: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爭取探視應該不是問題,至於監護權因為雙方已經有約定過了,必須對方有不適任的行為才有辦法改定,建議先正取探視權。不會因為扶養費用受到影響

2、至於扶養費用的部份,建議可以給付可以負擔的部份就可以了。

3、費用的部份,委任費用約為一個審級6萬元不等,需視案情等作調整,倘若有需要可以安排會談。

 您好:

原則上如同前面幾位大律師所述

本所有多項處理監護權、會面交往(探視權)、扶養費等家事事件之經驗

如果您的案件是在臺北或新北地院轄區之律師酬金會較為優惠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5 20: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改定監護,並須先舉出現在由對方行使親權,有何不利於小朋友之情事,否則基於法院通常不欲改變小朋友已經習慣之現況,若想要改定監護,會較為困難,建議您雖可主張改定監護,但另外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方案。 

小P 103-09-11 23:43

各位律師,您好:

我真的很想知道我該怎麼處理

我與妻子結婚10年,育有一女一子,大女兒出生後就在妻子娘家由岳母照顧,直到就讀幼稚園,才回來與我同住,小兒子出生後也比照這樣的模式,我每個月都有支付保母費給岳母,但都是透過妻子拿現金給岳母,並無轉帳記錄.

然而,妻子在小孩出生後對我態度轉為冷淡,我也尊重她!不於計較,但在3年前她從她的電腦中取得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紀錄,就認定我們有外遇的情況,對我百般不諒解!我試圖與她溝通解釋,但她都不接受,於是,我們就分房睡,漸漸的週休二日她就將小孩帶回娘家與小兒子同住,我只能利用假日的時間去她娘家看小孩,逢年過節才有可能將小孩帶回我的老家探視雙親,平常假日我要邀約帶小孩一同出遊都會被拒絕.

直到今年年初,因為女兒與她同睡,晚上我都會想進房去看小孩睡覺可愛的磨樣,被她知道後,每天就將房間門反鎖,不讓我進去看小孩!屢屢與她溝通無效的狀況下,我終於忍受不住,遞出離婚協議書,但是事後我後悔了,也跟他說明我不想離婚的想法,希望可以從新開始,但她還是依然故我.

後來,她聽從醫生指示(什麼醫生我並不知道,因為她都不告訴我)要她請育嬰假在家休息,她卻在未與我商量的情況下.將女兒帶回娘家與兒子同住,起初他還會讓我去看小孩,但就僅限於在家中,如果要帶外出遊玩都會被拒絕.

到後來,她的家人都會用盡各種理由不讓我進去她家看小孩,不然就是會讓我進去看幾分鐘就把我趕走,所以,我只好轉向女兒的幼稚園看小孩,起初上學期老師都還很開心的引導小孩利用中午時間讓我看女兒,但這學期開始,老師卻要我不要再去看小孩,理由是怕小孩睡不好.

上個月她透過律師寄發離婚協議書給我,之後,連我打電話去也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打電話去她娘家說要跟小孩電話,也都被碰軟釘子,甚至還跟我說:要看小孩可以但是要事先預約,連假日我要邀約她與小孩一同回老家也屢屢被拒絕

 

我想請問一下,我該怎麼利用法律訴請我與小孩同住,共享天倫,行使我的親權?

她這樣的行為算是犯法嗎?

現在是他堅持要離婚,口口聲聲要我別再打電話及傳簡訊給她,什麼事情都要我去找她的律師,這樣合理嗎?

如果要爭取監護權,這樣我爭取的到嗎??

我與女性友人的對話,這樣會構成任何罪行嗎?

 

感謝各位律師

我真的很愛我的小孩 我真的很想我的小孩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1 23:50
您好,瞭解你的心情:
妻子不讓你跟小孩見面的部分,可先依家事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為暫時處分,
讓法院裁定小孩先交由您扶養或其他的必要性的處理,例如會面。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
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
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
適當之處置。
第一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小孩監護權的部分,法官會參酌社工的訪視報告等情況,為小孩的最佳利益酌定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
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
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
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

本件現在也有監護權的案件在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另外同一事件衍生偵查的告訴案件,也在高雄地檢署處理中。(用來證明對方爭取監護權的人不適格,有刑事侵占竊盜犯行的部分)  可以說是聯合作戰

高屏地區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

如同邵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您應該盡量蒐集您有用心照顧家庭證據(證人或證物,如照片、簡訊、家用開銷支出證明 

   等),以強化法院於審理暫時處分時同意由您行使親權或增加會面交往次數及時間。

2.您太太既然堅持要離婚並要求您別再打電話及傳簡訊給她,且要找她的律師才能溝通,

  可能也是要讓您知難而退之方式,通常要離婚之一方都會這樣主張,

   您也要注意是否言行不當而被對方律師蒐證

3.盡量強化自己之經濟能力、家庭支援系統、盡量於和小孩相處時獲得其認同、並強調對方無法

   給小孩較佳環境或照顧之理由,就比較有機會爭取到監護權

4.您與女性友人的對話如無涉及通姦行為,應該不會構成通姦罪行,

   但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珍 103-09-10 13:17

請問我老公外遇

他想離婚~我不想離婚~

家裡生活費用是他支出~我若不離婚他可以減少給生活費用嗎?

因為我沒有工作~家中還有小孩上學、保險費用需要支出

如果我不離婚~他是否可以用減少家用經費逼我離婚??

法律有無規定支付經額費用的上限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10 13:35

您好!若對方不給或少給家庭生活費,您仍可依法請求其分擔,不用因此被逼離婚。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珍 103-09-10 13:40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0 14: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我國對於離婚並不採破綻主義,故須您有離婚事由對方才可向您主張離婚,故不予理會。又若對方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您可起訴主張之。 

林智群 (klaw) 103-09-10 18:27

 因為是對方外遇,所以對方訴請離婚,法院是不會准的,

只要你堅持不離婚,就能保住這段婚姻,

至於生活費部分,對方不給的話,是可以提告請求的

阿珍 103-09-11 09:59

 謝謝

阿珍 103-09-11 09:59

 ?謝謝

103-09-07 22:32

請問律師們:目前和先生分居未滿6個月但想與先生私下寫協議書 內容:雙方各自名下財產不論婚前婚後將各自保管 日後若離婚也沒有分配財產問題 男方也無須負擔女方的生活費 因7/16分居雙方育有1子依舊由女方照顧 男方則每個月負擔扶養費12000元每月10號前匯入女方銀行帳戶。。請問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法律效應呢??需要有證人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7 2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之約定不違反強制規定及社會秩序善良風俗,即具有效力。 

林智群 (klaw) 103-09-07 22:52

原則上契約一經簽署就有效力,不過你們約定的都是離婚才會約定的事項,

離婚還沒有處理的情況下,

預先拋棄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及撫養費用的約定是否有效,恐有爭議

103-09-07 23:00

這樣的協議有爭議??…那該如何協議才可以呢?請律師們幫幫忙~我是全職媽媽沒錢請律師訂協議書 所以請各位律師是否能幫我看看這樣的內容該如何協議才能沒爭議及有法律效力呢?…拜託:)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7 23: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認為您所敘述的內容並無違法之虞,但是本文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徐先生 103-09-07 21:02

請問雙方離婚後.子女由男方扶養.女方不想給付子女教育費.是否法律有規定可以不用給付.

如女方不給付子女教育費.男方可否不讓女方有探視權.謝謝

 您好:

離婚後父母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包括教育費等一切生活費用),原則上各負擔二分之一

故任監護權之一方可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對方請求其應負擔之扶養費用

以及自行請求已經幫對方代墊之扶養費之不當得利

但不得因對方未給付扶養費而阻止對方探視未成年子女

因為此二件事並不能互相抵抗對方行使權利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7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權利及義務,故縱使離婚亦不免除之。故主要行使親權之一方可向他方請求扶養費用,若對方遲不履行,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又未行使親權之一方仍具有探視權,縱使未給付扶養費用,仍有探視之權利,不得以未給付扶養費用為由,即拒絕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權利,否則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方案。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7 22: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扶養義務的部分,法院會依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做判斷,倘若有一方完全沒有經濟能力,則確實可能被酌定相當低的金額。

2、扶養義務與探視權兩者無關,應該分別處理,倘若探視不利子女人格發展,本身就可以拒絕,至於扶養義務的部分,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並向法院聲請執行。

夫妻離婚後對小孩還是有撫養義務,除非因自己經濟狀?困頓,會因撫養限於生活困境,才能減輕或免除撫養(免除實務上幾乎很少見),另外,有無撫養,跟探視沒有絕對必然的關係,只會是參考的因素之一,當然,如果進入訴訟,這就會是雙方攻防焦點之一,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三更 103-09-07 16:10

律師們您們好:我父親因屢次酒駕,沒有穩定的正常工作,我母親長期以來負擔家庭經濟,姐姐也因為要幫父親清償負債,不堪其擾,父親卻仍沒有反思自身行為,毫無悔意!這次父親又因酒駕發酒瘋辱罵我母親,在家中協調下決定跟藉由這次讓母親和父親離婚,請問母親該如何藉由法律為自己捍衛權力? 為父親償還的債務可以申請父親賠償嗎?

 您好:

建議您母親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因已無法維持婚姻而訴請離婚

並可向父親訴請返還代其償還債務金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9 2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述的狀況,檢附您父親的酒駕紀錄,及協助出庭作證,由您的母親提起離婚訴訟。當然,雙方可以以協議方式,則可以兩願離婚

2、有關於債務的部分,縱使為夫妻間,仍然可以請求代償的債務

三更 103-09-14 17:43

請問你,如果有小三,要如何跟她提告有時間上的限制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6 20:3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通姦的部分必須於6個月內提起告訴或是離婚訴訟

2、倘若配偶屢屢與小三發生關係,並且已經無心維持婚姻,則還是可以請求離婚

Kevin 103-09-06 22:49

有個狀況想求助...
先說明狀況,目前雙方尚未離婚(結婚3年半),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雙方都沒有外遇的問題,雙方對小孩都很好;其中一方(簡稱"A方")想離婚,原因是認為雙方個性不合觀念不合(認為另一方個性有問題,人格有問題);另一方(簡稱"B方")覺得雙方結婚這3年多來只是因觀念上及習慣上的差異,所以會發生摩擦及爭吵(小吵大吵都有過),每次吵過後都會先向A方低頭及示好,且盡量依A方所指責的所希望的去做改變,所以B方認為沒必要鬧到離婚(不願離婚);而後A方為了想要離婚搬離原本共同居住之處所(簡稱"家")至今已超過2個月(雙方無協議分居);A方搬離家的當時小孩係仍與B方住在家中;在A方搬離後1個多月內,A方只要想看小孩隨時都能回到家中看小孩,B方並無阻礙之行為,即使剛好帶小孩外出,亦立即帶小孩回家或是至A方指定場所讓A方與小孩相處;另外幾乎每週B方都會主動詢問A方是否有要與小孩相處或者只要A方有要求,B方都會盡量依A方之要求將小孩帶至A方指定之場所,讓A方能和小孩相處;倘若B方與小孩已另有安排行程,亦會告知A方且明白告知詳細的地點,並邀請A方參與;在A方搬離家後約1個半月,A方某日回家看小孩時,將小孩帶走(當時B方在上班,小孩是由B方的母親暫時照顧),之後A方就不將小孩帶回家,且不讓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A方一直百般的阻礙B方行使親權,A方甚至要求B方簽下切結書再來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切結書的內容大致為「要求B方同意雙方已協議分居,小孩由A方照顧,B方僅能探視,且探視時(包含B方之親友)不能將小孩帶離A方新住所,或指定場所,如B方(及其親友)違反前述協議事項,B方(及其親友)須按日支付A方2萬元之懲罰性委約金......」;目前B方已經約1個月左右沒見到小孩,甚至連小孩的聲音都聽不到,B方在此期間有多次告知A方(傳訊息,A方有收到也有看)其不得用這種方式阻礙B方與小孩見面接觸及相處(阻礙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等),並向A方表明對於切結書的內容認為剝奪其權益故B方不願意簽署,且明確告知A方停止這樣的行為,然A方仍堅決要求B方簽署切結書後再談B方探視小孩的事宜。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下,B方在法律上該如何做才能在不依A方所要求(簽署切結書)之前提下,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強制要求A方讓B方行使親權(監護權),或是解除A方之監護權? B方能向法院提出"暫時處分"之類的聲請嗎?

懇請各位律師或是具有法律專業之人士協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6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之改定,即使無法取得單獨監護,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羽兒 103-09-06 23:1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之改定,即使無法取得單獨監護,亦可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 ... (恕刪)

 房律師您好,目前B方已先向法院提出要求A方履行同居之義務及交付未成年子女調解(因為現在家事法規定要經過3次調解才會進訴訟,所以直接先提調解),您說的"請求監護權之改定或請求法院酬定探視權"是否能在這次提的調解庭中提出請求,還是要再另外向法院提出

 

您好:

您目前自己所提出的家事聲請是正確的,

除非您已和配偶離婚分居達六個月以上(您目前只有二個多月),

才有定監護權和會面交往方式之問題。

當然您也可以先聲請暫時處分儘速達到可以探視子女的目的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離婚分居也沒有超過6個月,也沒有家暴發生的話,不能聲請定監護,但可聲請暫時處分,也可聲請交付子女,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羽兒 103-09-07 12:5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離婚分居也沒有超過6個月,也沒有家暴發生的話,不能聲請定監護,但可聲請暫時處分,也可聲請交 ... (恕刪)

 黃律師您好,

請問A方一直要求B方簽下那份切結書才肯讓B方與子女見面,A方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強制罪"之要件?

hyc 103-09-04 14:51

夫妻離婚時有達成協議(用紙寫下協議條件,未公證),兒子監護權歸男方所有,但是女方因思念兒子要求由女方照顧,男方則同意女方可照顧至12歲滿後須無條件交還給男方照顧,期間男方可探視及攜子出遊,而女方如在此期間交男友時,須馬上中止照顧兒子責任並無條件將兒子返還男方照顧,請問這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果?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4 18: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份可能因不當限制監護權行使而遭認定無效。

2、有關子女監護的部份,必須雙方協議或是透過法院酌定或改定。

3、本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狀雙方簽立協議書,或是直接訴請法院爭取。

 

 

林智群 (klaw) 103-09-04 18:44

 監護權移轉最重要的是考慮小孩的權益,這個都是由法院認定,

至於你跟你太太約定監護權是可以的,但是那個但書不一定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