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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誣指涂半套毀人名譽竟不起訴!涂醒哲:聲請再議

 

簡姓男子爆料嘉義市長涂醒哲接受按摩女「可樂」半套性服務,今(7)日獲不起訴處分。簡男下午拿一瓶「可樂」大辣辣到市府要請涂喝,並在臉書貼不起訴剪報諷?「市長,可樂好喝嗎?」但涂出國未遇,涂醒哲的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爆料完全不屬實,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將聲請再議。

 

簡俊平今年初向特定媒體爆料,指嘉義市長當選人涂醒哲於競選期間,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半套性服務」,涂醒哲怒告簡男妨礙名譽。嘉義地檢署今7月7日(二)偵結,檢察官認為簡男親自找按摩女「可樂」蒐證照片、錄音檔案,認定簡男並非無中生有造謠,處分不起訴。

 

簡男得知不起訴處分的消息,下午帶了一瓶可樂到嘉義市府大門前,揚言要請涂醒哲喝,且要求涂醒哲向全體市民道歉,否則要告涂誣告。由於涂醒哲今天赴澳洲參加城市論壇,市府無人理會簡俊平,簡隨後自行離去。

 

涂醒哲委任律師陳偉仁表示,簡男的爆料純屬捏造,然而檢察官僅以簡男聽聞第三者的說法,而「親自」前往消費,即認定簡某的爆料有經查證,檢察官的「認事用法,顯有違誤」,將聲請再議撤銷本件不起訴處分。

 

陳偉仁律師完整回應稿,全文如下:

 

涂醒哲市長未曾前往櫻花養生館接受女店員「可樂」半套之按摩服務,簡俊平僅因第三人向其稱「可樂」有在作半套,卻未向維納斯養生館查證,而到櫻花養生館接受「可樂」按摩服務,即以片斷之對話,臆測涂市長曾於維納斯養生館接受可樂作半套,進而向新聞媒體爆料,實屬無稽。

 

簡俊平所提出之證明,係自己接受分別於不同日期接受「可樂」按摩服務過程之2個錄音檔,其中第1個錄音檔,「可樂」並未指出其曾向涂市長提供半套服務;另第2個錄音檔,則為「可樂」向簡俊平說:「可是我還是不能幫你喔…因為我還是不會」之對話,而簡俊平與「可樂」該次之交易金額為1,200元,足見「可樂」並未替簡俊平作半套。

 

簡俊平所提供之2個錄音檔均無法證明「可樂」曾向簡俊平提供半套服務,更難以作為涂市長提供「可樂」半套服務之依據,簡俊平之爆料即屬捏造,本次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未見於此,徒以簡俊平係自第三人聽聞養生館女店員「可樂」有作半套在先,而查證「可樂」親自作半套在後,並以「可樂」自稱係涂市長之專屬按摩師,認定簡俊平之爆料業經查證,並有相當理由確信涂市長有出入半套養生館云云,泛以簡俊平已盡相當查證而不構成偽證,除未就簡俊平之不法行為予以處罰,亦將使社會風氣無法經由司法程序予以導正,其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新聞出處:https://tw.news.yahoo.com/-153134705.html

 

作者記者陳俊廷/嘉義報導 民報 – 2015年7月7日 下午11:31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同法第256條第1項定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同法第258條復定有:「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左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亦定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二)法律小教室:諸如本件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之罪,若經檢察官審理後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對此設有供告訴人救濟之管道。亦即告訴人原則於收受處分書七日內,得以書狀敘明不服的理由提起再議,而再議若認有理由,則可能會發由其他檢察官續行偵查抑或發由原檢察官起訴;若再議經認無理由而遭駁回,亦尚有交付審判制度得予以救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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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yishin 104-07-23 10:15

您好:

男主管A君和女同事B君在同一辦事處上班有6年之久,同一辦事處內同仁有的懶惰不作事的,但他們兩人為了工作業績及辦事處聲望,兩人常一起同進出公開場合及同一部車乘載外出辦公或是到總公司辦公,他們都會相互幫忙及相挺,努力完成很多目標.兩人目前也都已婚,有幸福美滿的家庭,今被有心人士以有色眼光向公司老闆投訴,說他們有不倫之事,兩人走的很近,關係不尋常,甚至說男的老實而女的很敢,老闆聽了很生氣並電話告知男主管A君有人投訴之情事,然男主管A君隔日便到總公司向老闆澄清投訴之事,非屬事實,是有心人士故意造謠,他們皆是坦蕩蕩光明的在作事,為了工作業績而努力,絕無像投訴所說有什麼不倫之事發生,可老闆卻說無風不起浪,深信確有此事.男主管A君向老闆提出想知道造謠者是誰,但老闆不肯說出.

今老闆將男主管A君調離原辦事處,但有心人士造謠之內容(兩人有曖昧關係,常常一起同部車外出,男的老實女的很敢等..不知道後續很有什麼更離譜的話語)卻在總公司傳開來,這對男主管A君及女同事B君造成名譽上的毀損,且兩人的家人在地方是有名望的家族.

想請教這樣的情形,男主管A君及女同事B君該如何自保及自救,對於造謠者(不知道確切是誰跟老闆說的)及傳播者可以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行動或是其他方式,避免讓這些謠言傷害增大.雖然謠言止於智者,但封閉的公司文化就是充滿著八卦及看好戲的心態存在.

謝謝您!!

您好:

您可以考慮提起誹謗罪告訴,並傳喚傳喚相關人士釐清事何人造謠,以利查明被告為何人。 您可以主張調職違法請求回復原職。 相關情形均需要詳細證據資料才能判斷有提起之必要。
yishin 104-07-23 14: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可以考慮提起誹謗罪告訴,並傳喚傳喚相關人士釐清事何人造 ... (恕刪)

 謝謝徐律師的回覆.

再者請教這情事是否構成妨礙名譽之要件? 對於造謠者及傳播者,是否有法可以約束?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3 2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可證明為何人造謠,可提出刑事誹謗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李先生 104-07-23 06:37

我昨天在遊戲上面 嗆了一個人 內容有廢物北七三字經 跟我的電話號碼

他說已經截圖要對我提告 今天中午會去警察局備案 雖然我遇過很多這種的 但感覺這一個不是說說而已 他表示一定不會跟我和解 我也沒和解的意願 

如果真的提告成功我會怎樣? 如果不起訴我會怎樣? 我需要到對方縣市的法庭嗎? 我何時會收到通知? 這種案子通常會怎麼處理? 我覺得我可能只犯了公然侮辱 但只有五個人看的到 其中四個人還包跨我跟我朋友 只有他一個不認識的 我有查過 公然侮辱最重處一年以下 300罰金 最後判決的罰金怎麼算? 最高是多少? 會很麻煩嗎這種案子 不走和解的話

蠻急的 謝謝

祥祥 104-07-22 23:01

  有一位家人,於四月初買了一台二手機車

牽回來沒幾天就出現發不動 等一堆問題。

老闆說保固一年所以有幫我們修。

但還是一堆問題 直到快一個月了 我看不下去 我直接打電話說。

你怎麼賣車的 這樣以後誰敢跟你買車,還跟我說可能哪裡有問題,在賣之前 沒有檢查好還敢賣。

罵完一頓就真的修的比較好了。

但五月底 在路上給警察開單說噪音分貝過大。(賣給我們的匙後排氣管好像有改過一樣 ,因為有比較大聲。)

結果說要複檢,六月初我們就牽去給店家,店家說好幫我們牽去複檢。

沒幾天叫我們去牽車,說複檢通過了。

直到今天7/22收到環保局的罰款,1800元。

我就打電話給店家說 不是六月有拿去作噪音複檢嗎?

為何現在會寄罰款單來?

我說 我們買三個多月 不是壞掉 就是開罰單是怎樣?

這樣我們買這台車 怎麼划算?

請問遇到這種 沒良心得店家要怎麼處理?

可以叫店家退錢嗎?

還是可以對店家作一個提告動作?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23 10:55

1. 看看當初買車時,中古車商是否有保證其中古車的品質如何(如泡水、事故、里程數等),若有保證其品質而不符合者,那就有瑕疵擔保的問題。

2. 不過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刻意隱瞞而賣泡水車、事故車或里程表亂調等重大違失,且價格上也沒有特別異常的話,萬一不幸真的買到,在實務上很可能會被認定是購買中古車所存在的風險而要由購買人承擔,若是如此,要對中古車商主張,即有困難。

Jeter 104-07-22 21:12

我自去年底對妻子提出離婚訴訟.

主要因無夫妻之實及生病時未照顧我.詳細訴狀如下:.

一.  主張訴訟之標的: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訴請離婚

 

二.  事實陳述:

1.            被告張妍羚與我游定承自民國90年一月結婚至今,行房次數平均一年不到一次.每次約她都有千百種理由拒絕我:你現在很髒,去洗澡.洗完澡他想睡.今天很累,大姨媽來,白天不喜歡,小孩子在家不方便,頭痛,肚子痛,全身有一點不舒服都不行. 2.             2012年1月份的某一個星期六,至今已經3年多.不僅是性關係,一些親密舉動,甚至連擁抱,都被他面帶厭惡地推開.即便從去年10月開始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至今,一樣拒絕任何親密行為 3.            .2013年三月某一個晚上下雨後在家樓下騎機車閃小狗摔斷腿,坐在地上不能動,連路人都會好心幫我撐傘,幫忙叫救護車.但當我跟她說我摔斷腿要坐救護車急救去了.他跟我現在外面下雨,他不想出門了.那次住院三天,他除了來拿走機車鑰,就沒來看過我 4.            2014年228動肛門廔管手術,開完刀不到半小時,他就吵著要回家,之後住院4天都沒來看我.術後2個月的復原跟包紮傷口,全都是我自己做,他連我傷口看都沒看過.術後我自己傷口都只能自己包紮. 5.            今年1月1號4天連假,我頸椎椎間盤突出病發,在家裡痛的死去活來,他丟下我一人,帶著小孩去台北玩4天. 6.            今年1月29號動頸部椎間盤突出手術,住了7天院,他除了動手術完當天在醫院睡了4個鐘頭(睡飽就回家),之後只來兩天各待不到十分鐘就走了,我家到醫院的距離,機車不到5分鐘,他都不肯多花一點時間陪我.我現在算年輕,住院不需要太多照顧,他就已經愛理不理,等我老到臥病在床,到時候更不可能會照顧我. 7.            今年農曆年假6天,我剛動完手術,他本來也打算帶小孩回他母親的旗山家玩6天,把我丟在台中.後來剛好他生病掛急診住院作罷.他住院期間我還拖著剛手術完的病體去醫院照顧他 8.            未盡母親之責: 女兒從小就容易生病.小時候易發燒,之後則是眼睛長針眼,發炎容易紅,加上遺傳性弱視,很小就戴眼鏡.牙齒長不好,從6年級開始做矯正.帶小孩去看眼科,牙科都是我帶小孩去的,常常我下了班,看到他眼睛紅的誇張,或是摸到小孩發燒很燙,我才匆忙帶小孩去看醫生.而他也是一副無所謂的樣子.有一次,小孩在幼稚園老師就說他上吐下瀉,要我們下班帶去看醫生.他跟我說,約了朋友要出去吃飯,叫我自己處理.我帶女兒去醫院吊完點滴,弄得很晚才回到家.好不容易孩子退燒,剛睡著.他打電話給我說被搶,硬要叫我丟下小孩去警局接他. 9.            我母親在走之前在醫院臥床從民國98年10月到99年6月,10個月時間,他到醫院探視不到5次,這5次幾乎都是我開車拖著他去的. 10.        我父親前年7月20號住院到10月17號過世,三個月時間,他去探視不到三次.澄清醫院只不到5分鐘機車距離. 11.        金錢觀:認識他以來,他就一直喜歡負債消費.還沒經濟能力時,就刷卡買機車.卡爆了,我幫他還.之後結婚小聘加上婚禮禮金幾十萬現金,要用來支付裝潢及家具費用,他全部用刷卡付,說身上要留一些現金,沒多久現金沒了,卡債卻沒還.我那時候就用信用貸款幫他還清,以為就不會再欠了,沒想到三年內幫他還了兩次二三十萬的卡債.後來越來越多致我申請債務協商,總共要還120幾萬.從民國93年還到103年底才還完.之間薪水最少時只有3萬,扣掉還款1.6萬,小孩及家用,每月不到五千元生活,沒錢吃飯他從來沒幫助過我. 12.        2013年一月他卡又刷欠10幾萬,我要求他提出分期付款還清後,到2014年10月,短短18個月,又欠18萬多,我再幫他還最後一次.到現在卡債又欠超過4萬,薪水只有2萬多,每月卻有一萬的債務在累積,真是太誇張了 13.        個人衛生習慣:他現在藉病辭去工作在家賦閒.每天除了看電視,玩手機.甚麼事都不做,房間亂.吃完的東西,隨手丟在桌上.即使發臭長果蠅也不肯拿垃圾去丟. 14.        動不動就說房子是他媽買的,是他的.你不高興就滾出去.你們兩個甚麼時候要滾?最終無法承受他的精神轟炸,於今年5月被趕出去住,鑰匙也被要求還給他,無法再住在一起.

 

綜合以上的事由,希望法官大人能理解我在心理與生理皆已達無法再維持婚姻的地步,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以婚姻有重大裂痕為由,判准離婚

三:雙方無共同財產.未成年女兒現在13歲,因原告我游定承有足夠經濟能力,身體可以負擔,與女兒感情良好,請求法官大人判決給我.並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新台幣一萬元

 

四.回應被告家暴控訴:被告對女兒教育從不參與;但每每女兒犯錯均大聲斥責,從小一直如此.為免女兒學到他的壞脾氣,多次要求他要好言相勸,凡事耐心教導,真的屢教不聽再處罰,而不是甚麼都不教,等他犯錯了再加以責備.但是,他總是不聽勸,而且對我加以挑釁,一再地說有本事你打我阿,有種你打打看.終致忍無可忍動手.第一次我把氣發在廁所的門,他再挑釁我才動手打他.之後即使他再挑釁,我也沒再動手,以致於女兒現在有樣學樣,一不高興就跟他一樣大吼大叫

出庭兩次了.法官都要求我要舉證,無奈這些不易舉證.請問我要如何補強?若不能補強,是否敗訴機率較高?我現在被迫遷出住所,是否會被他告遺棄?日後他要求我搬回去,並負擔他的開銷,是否可以拒絕?若勝訴是否必須與他分配剩餘財產?我有遺產一棟房子及兩百萬,另有一百多萬存款.

懇請幫忙解惑,不勝感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2 21: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對方對您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次須提出證據說明離婚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以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本來即有相當之困難度,若無法舉證證明,恐難以離婚,當然若無法離婚,即無小孩監護權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2 21:47

建議不要把全名打出來比較好唷!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我建議你找個律師協助你

已經走走到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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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 104-07-22 18:03

今天在路上遇到自稱民國黨的(真的有這個黨嗎?)

在一堆話語洗腦之下填了類似入黨的基本資料的東西

有寫了姓名、電話、生日、地址

身份證也被拿去拍了正反照

放在一個紅色套子裡上面寫的僅供什麼什麼的沒注意看

想請問這樣身份證被拍照有什麼危險嗎

那如果有危險去換身份證可以避免嗎?

還是有什麼方法解決?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任何個人資料在外都有一定的風險,倘若您擔心,可以向該單位取回所影印的身分證影本,倘若拒絕,則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Fly 104-07-23 10:06
回覆 MOmo 的發言內容:

今天在路上遇到自稱民國黨的(真的有這個黨嗎?)

在一堆話語洗腦之下填了類似入黨 ... (恕刪)

這沒關係喔,近期很多新興政黨成立,除了民國黨外,社會民主黨、時代力量以及台灣獨立黨,前三者都有志工會在街上做宣傳招募黨員,身邊剛好都有前三個政黨的親友。

基本上加入政黨的個人資料都是個資法保護,這一點您就不用太擔心。其中,民國黨有一個比較好的是,因為我本人也很care個資,之前朋友一直邀我加入民國黨,我仍在考慮,他給我看一個紅色套子上面是寫「僅供入黨使用」的字樣,也就是說只能作為入黨用不能挪作他途,您可放心。

DRAGON 104-07-22 17:57

您好,
冒昧請教法律問題
1.警方查案, 聽證人A說 有親眼看到B 曾在現場的附近, 警方以電話約詢 B,

   並約時間擬做筆錄, 但重點是 有提到屆時想要求  " 捺印指紋 "   

2.請問這樣第一次約詢, 有必要做  " 捺印指紋 " 嗎 ?
   B自認清白, 有權利婉拒嗎 ?

懇請協助,

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2 1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般而言,證人很少按捺指紋,是被告、犯罪嫌疑人才會。

有此可知,可能認為是淺在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

xin 104-07-22 13:57

你好~我是店家

我想請問昨天有位客人來跟我購買一組中古木頭沙發

預付訂金2000然後約定好明天送

可是當我們東西都上司機的貨車已經出發了

結果客人打電話來說不要然後要我們訂金全額退費給他

說如果不退費給他的話他就要找律師來告我們

我們有跟他說東西已經上司機的車上如果要退的話

要先扣掉司機的運費才能還給他

可是他說不全額退費的話那就法院見

我想請問一下這方面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因為很少會碰到這麼不講道理的客人從頭到尾都一直說找律師

然後法院見

麻煩您了`謝謝

小涵 104-07-22 11:16

各位律師您好:

我老公被姪女告傷害經查證已到地檢署,但尚未收到通知要上法院,目前雙方有意和解,請問要做什麼動作才能完全撤銷傷害告訴案件,還是已經來不及一定要上法院這個程序?

另為求自保,請問各位律師,以下是姪女在網路散佈的不實文字,可否告她毀謗侮辱妨礙名譽
1.不要把阿嬤當作老人癡呆,把所有事都賴給她,每次放到冰箱壞掉的東西都說是她用的(事實證明.有證人:就是老人家把東西塞到冰箱不肯丟,要煩請小姑丟才可以,不然老人家會不爽)
2.為什麼阿嬤過年要包紅包給兒子媳婦一個人$xxxx,我很好奇你們怎麼收的下來,你們不是有在賺錢嗎,真的很扯,她的生日或母親節你們有打過一次電話或幫他過生日嗎,晚輩沒拿錢給他就很扯了,怎麼可能還要她的錢阿(事實證明:有幫老人家過,證人:一堆)
3.帶阿嬤來醫院看病,最好她沒事,不然我和妳(指的是我)沒完沒了,你和她住一起也知道他生病也不理他,你們自已去看醫生也不順便帶她去,姓x的(指的是我),要跟我嗆,你年紀還比我小,我還會怕你嗎,不要叫你老公出來壓我,你們沒資格說要打我,只有我大舅舅和大舅媽才有資格,你們自已平常對老人家怎樣你們自已心知肚明,平常如果做的好,我會這麼肚爛嗎,我沒做錯事情也不可能跟你們道歉(事實證明,沒有不理老人家,沒有不帶她去看醫生)

以上的言論才會導致姪女回阿嬤家跟我老公起爭執,姪女失婚三個小孩還酗酒,因領政府補助跟本不需要工作,在家裡很閒,所以一直管閒事,三五不時回來鬧,真的快要受不...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吧,給我點意見,謝謝

您好:

和解同時言詞或具狀向檢察官表示撤回告訴。如已經起訴仍可向法院撤回告訴。 您當然有權利對您姪女提告,但是您該考慮是否要以這樣的方式處理紛爭,法院裡親戚間因互告而奔波於途數年、十餘年的情形屢見不鮮,建議您改用調解或協調之方式處理。

您好

若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建議雙方白紙黑字簽署和解協議書,通常是約定一筆和解金或者道歉,看雙方協商結果而定。

特別提醒注意,建議我方付錢或道歉後,對方要同時交付已經簽字用印的撤回告訴狀給我方,我方可以遞狀撤回告訴,避免對方收到錢後,甩賴不去撤回告訴。

和解協議書與撤回告訴狀攸關雙方權益,用語宜謹慎,避免將來節外生枝,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若要與柯俊吉聯繫,貴方可以在臉書留言、發訊息,或者直接致電、發電子郵件方式皆可。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曉風參加公司特惠專案健檢,其拍攝的X光片上有肉眼即可發現的異常陰影,但健檢醫師卻未發現異狀,而告知曉風健檢正常,六個月後曉風咳嗽不止,赴醫院檢查,發現罹患肺癌第4期,醫生告知若先前健檢時有檢出異常而馬上治療的話,存活率有67%,現在只有5%,,曉風悲傷之餘,決定對健檢診所提告,請求賠償

 

因誤診而致存活機會的降低或喪失應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美國法認為存活機會喪失法則須以病患最終死亡始有適用,即病患因誤診喪失存活機會而最終死亡後,醫院及醫師始有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最高法院,亦有接受存活機會喪失理論之判決,且不限病患是否已死亡,只要誤診確實導致病患存活機率降低或喪失,醫院及醫師就有損害賠償責任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小正 104-07-22 00:14

不好意思 我想問一下 16歲高1升高2去網咖被少年隊又好像是警察的人抓到 寫一本違規的本子 有身份證 電話號碼 名字 學校  學校謊報的 加手機是給我媽的(爸媽離婚)名字 身份證都給正確 他說會通知學校 那請問會被留紀錄嗎 我之前也被抓過 並登記一次 也會留紀錄嗎?

連先生 104-07-20 23:53

你們好,小弟由於今年 3月初 失業

所以積欠了 9千多元的 亞太電信電話

直到7月初 (最近)  繳了4500

 

可是最近卻接到非客服人員的電話 逼我一定要7月底 把剩餘款項繳清

可是我8月15才領薪水,我該不理會嗎?

到我領薪水那天再去繳就好嗎? 因為這個號碼我還要用

 

爾後我今天又打去亞太客服問,客服說希望我盡快繳清,繳清後馬上打給亞太公司 申請復話,(因為我還要用這號碼) 只是客服人員說,到8月15 不保證該電話號碼還能用,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7-21 02:18

您好!

您若沒繳,電信公司只能斷話並透過法院請求支付欠費。因您也沒錢可以先繳,終究只能等有錢之後繳完看能不能復話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連先生 104-07-21 06: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若沒繳,電信公司只能斷話並透過法院請求支付欠費。因您也沒錢可以先繳, ... (恕刪)

可是違約金很高啊!

 

一萬七千九

 

還是說違約金也可以辦分期?

Anna 104-07-20 20:35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目前在某服裝公司上班5個月了,我應徵的職位是行政助理,主要是KEY電腦資料、出貨單、接聽電話、協助倉儲人員出貨;但是在4月中的時候外勞(私人介紹的)在工作上有不滿語主管有爭執所以主動辭職,但她走後她的工作變成我得接下來做,但公司員工只有我一人,也就是說,我除了原先的行政助理的工作之外我還要跑去倉庫出貨、補貨、盤點庫存、另外還要燙衣、打掃,這些全變我一個員工來處理,剛開始想說辛苦點,出貨量沒有很大就算了,公司可能暫時不用找人,可是現在出貨量越來越大,我一個人快忙不過來了,然後主管可能又因為供應商出問題只要一急就經常發脾氣、態度差,工作心情逐漸也受到影響(剛進去的前一個月還不熟悉還罵了我神經病),到現在公司還是沒有多請一位正式員工來協助,所以自己也打算乾脆去找下一個工作好了,於是在月底10天前提出離職,但是主管卻說:"你不用做到月底,做到下禮拜就可以走了,或者你今天想走也可以啦!但薪水就隨便我算了!"後來又來跟我說:"你這樣想離職離職算什麼?"我告訴她我工作未滿一年有在10天前通知啊!她就回我說:不要跟我講那麼制式的東西!

現在她答應讓我月底離開,但是要我"務必在月底前"燙完將近100件的衣服(之前有燙過100件要一個禮拜,但那是有人幫忙的情況下)、盤點全部庫存(這些原先都不是我的工作範圍),還要我簽下離職後不能毀磅公司名譽跟不能帶走公司相關物品的單子,我也簽了。如果我沒有在月底前完成她的事項,是否會扣我的薪水?我簽了那份單子後,我一人做兩人份工作假若要投訴也無法呢?下午離開辦公桌時,我還聽見她罵我白癡...這樣她是不是已經觸法了呢? 謝謝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22: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不合理的離職工作要求,可以拒絕配合,雇主因此扣薪水,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有關於工作內容的變更,應該經過勞資雙方的協商,否則還是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3、倘若是在公共場合辱罵您,可以蒐證提告公然侮辱罪。

小咪 104-07-20 16:07

?????

我先生和前妻離婚三年,有一子一女。

當初離婚協議書有寫2個孩子歸雙方共同監護扶養,但小孩應設籍男方並與男方同住及照顧。

每個月有兩次週末小孩可與女方同住。

雙方每個月要匯款一萬元至長女銀行帳戶,供作子女扶養費。

但現在女方

第一,三年來從未匯款過一毛錢,也未支付過孩子教育費(學費、安親、才藝等)

第二,我們從未阻止過女方去學校或安親探視小孩,但現在女方卻選在晚上一直打電話來找小孩,如果我們在忙沒接到電話,就一直打給我們或打給長輩,此行為已經打擾到我們生活作息。

第三,現在我們擔心的小孩子的人格發展,因為小孩子會因為女方而心情起伏很大。

我想請問,監護權可以全歸我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16: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扶養訴訟

2、法官會依據社工訪視報告,評估共同監護是否不利子女,屆時必須評估雙方的照料能力、經濟狀況及子女意願等。

1.如同曹大律師所言, 可以做改定監護權並請求扶養訴訟

2.法院在判斷監護權之歸屬時, 會參考社工作成之訪視報告, 以對子女最佳利益為最大之考量

3.對方過度騷擾可申請保護令

4.如果真的有意要解決問題,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收集有利自己而不利對方的證據, 增加勝算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0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過去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即針對對方行使監護權不利於子女之部分,請求改定為單獨行使監護權,並提出對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案及方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0 23:18

您好,可以主張過去以給付之代墊復養費用以及從現在起至小朋友成年止之每個月扶養費用。

另外,建議蒐集對方干擾正常作息之證據以及其他現在行共同監護不利於小朋友之證據,並具之聲請改定監護。

娃娃 104-07-20 13:29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上個月我跟我男朋友出去玩被警察臨檢

那時候我男朋友身上有一包三級毒品

然後我們就被帶去驗尿

我們兩個驗尿都呈陽性

我有跟警察說那時候有在吃止痛藥跟感冒藥

因為我跟我男朋友住在一起所以現居地址我寫他家

然後前幾天我男朋友的處份書來了我的卻沒有

我以為我的寄到戶籍地去了所以我有打電話去戶籍地附近的派出所去問

但警察說沒有,也查不到我有什麼刑事記錄

那我的單子怎麼還沒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22: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因為您是拒絕承認施用毒品,所以會比較慢,倘若檢察官調查相關驗毒流程沒問題之後,您還是會收到處分書

APPLE 104-07-20 12:27

台灣人到泰國當ATM車手被抓,在休息時被抓,不是以現行犯抓到?但身上應該有物證卡片,當下被抓後會泰國警方抓去哪裡居留??  判決多久會下來??

2015/07/17晚上打電話告知家人說被抓後,就無消息,如果知道國人是否安全?? 家屬可否去探視??未婚妻有在此限嗎??   如要判決   是要判多久??

在台灣執行還是泰國執行?  國人是初犯  無前科  !! 

如在泰國執行  可否引渡回來台灣執行??   畢竟國情大不相同?對受刑人來說 這是一個很殘忍的考驗,尤其他還年經!!

試問  需要委託律師跟其他相關的費用是多少呢??

為何第一時間駐泰相關並無通知家屬??而是犯罪者自己用賴打回台灣呢???

這是否有違常理???

您好:

依律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規定,旅外國人遭拘禁實時,可向駐外館請求協助,您請直接向台北駐泰國經貿辦事處聯絡。

cherry68601219 104-07-20 11:45

客戶打電話來要辦理基金買回,但沒有填申請書

我可以用加工方式copy並剪裁客戶印鑑,代填申請書

辦理基金買回嗎?

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

沈恆 (沈律師) 104-07-20 16:05

您好!

如果對方沒有授權您代填申請書,您卻擅自用對方的名義填寫委託書,那會成立偽造文書罪。類似此種電話通知的交易行為,公司應該會有一套作業程序,處理上應依照公司規定為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厚~快悶爆了辣 104-07-20 09:33

  小弟至今結婚5年多.可能我比較急性子.兩夫妻之間的問題常與妻子吵架

因為只有我想探討原因及解決辦法.而另一半則默不出聲.能夠讓我一個人講了一.二小時導致談論時出口沒什麼好話.於是再今年六月底吵了一架.對方說要離婚.後來行李什麼都準備好了.待對方辦理離職手續後.今年6月底對方趁中午休息將小孩從幼稚園偷偷抱走.抱回娘家.直至今日從未一通電話對我交代請楚.當初抱走之前說要離婚.小孩抱走了.也都沒有任何消息與通知.若是這樣子持續下去.家人與我的精神上這種打擊可能也會承受不住.請問有什麼方式解決?因為有報警警察方面說這屬兩人都同有監護權因此不觸犯法律上的條文.難道就沒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此外為了小孩子的將來.小弟我希望能複合讓小孩有個完整的家庭.因此我不贊成離婚.這個有什麼方式能處理嗎?若是對方這麼持續下去的精神虐待.受不了了的時候能有什麼管道能幫助嗎?此外若真是不能復合時.又有什麼能向對方提告求償的呢?同有監護權之下抱走小孩不犯法真的沒有法則可管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10: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上可以嘗試提告和誘罪,不過此類案件要成罪的機會不高,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提告,從核發存證信函開始。

2、民事上至多只有訴請履行同居義務訴訟

厚~快悶爆了辣 104-07-20 10: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刑事上可以嘗試提告和誘罪,不過此類案件要成 ... (恕刪)

若是時間對方要是一在拖延呢? 因為7月3日本是我生日   我只想看看小孩  結果打電話向對方提出請求  對方也是說了讓她想想  此後便無下文  >"< 

1.一個家庭的維持, 很難也很有技巧, 也為了孩子好, 所以要出兩方的問題

2.像您這樣案件的問題, 應該是站在對方的心態去思考, 或是與對方溝通, 作一個雙方都有利且可接受的解決方式(不管離婚與否)

3.如果有要離婚或是爭取監護權的部份, 就可能需要開始搜集可作為決定事項的關鍵證據, 這部份建議您正式諮詢律師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厚~快悶爆了辣 104-07-20 17:42
回覆 昍業法律事務所 的發言內容:

1.一個家庭的維持, 很難也很有技巧, 也為了孩子好, 所以要出兩方的問題

2 ... (恕刪)

這些方式在對方離家之前就有先跟他私下談過  只是長期不回應問題的他  應該也習慣了這種方式吧  畢竟是兩個大人的問題  小孩子是無辜的  我也曾請他多替小孩想想  可是堅持己見的他  還是選擇了她的選擇....  感謝各位律師的建議  謝謝

emily 104-07-20 00:09

各位律師好:

小妹的工作是社區服務人員,日前發生住戶的媽媽打電話至服務中心要預約使用社區的KTV,於是小妹詢問了對方要預約的日期及戶號、貴姓,便在KTV登記本上住戶指定日期處填上戶號、姓氏”7-9 陳’S”,大約5分鐘後,該住戶(及屋主)也至服務中心預約KTV,此住戶發現登記本上因為她媽媽已先行打電話來預約並已登記,瞬間勃然大怒,指責服務人員未向她本人確認就先行登記,服務人員立即道歉,但此住戶非但不接受道歉,甚至大罵服務人員並說該登記行為已觸犯偽造文書之刑責,並且是可以提出告訴的,小妹並非專業法律人員,因職責受任於管委會工作、服務社區住戶,僅只是協助預約服務登記,單純填寫”7-9 陳’S”便涉及偽造文書,在小妹的認知上應該不屬實才對吧?而該住戶在服務中心勃然大怒提言提告是否也觸犯恐嚇脅迫?!倘若上述行為並非偽造文書之實,是否可要求該住戶道歉呢?煩請幫忙解答,謝謝

您好:

依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除合於業務登載不實之要件,得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名外,尚難論以偽造私文書罪。」您應該有登記之權限,故屬於以自己之名義作成之文書,就算內容不實,仍然不會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您根本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文書之不實登載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住戶是否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誹謗罪,上需要就實際情況判斷。 住戶若是出於誤會,因雙方還要常常見面,建議您若能化解,儘量由主管出面協調為妥。
小丫子 104-07-19 18:08

各位律師們好:

在這有幾個疑點想詢問, 去年 年初因毒品案件遭檢察官 逮捕

(一)我先生被告販毒,而販賣定義很廣泛 只要有金錢交易 都算 所以代購也無法脫離關西.老公也認罪了 但在此我有個疑問是 因有一個朋友她轉為證人 且也咬死不放 但當初是因為她說的很可憐 而要我們幫忙拿取二級毒品(安非)但只告訴她若有回來家鄉時 才有辦法幫忙.

因為她要養孩子想賺點錢 所以老公阻止也無太大效用,當天被抓時 才知道 她是證人 而且有遭到電話竊聽 檢察官才行動 否則之前所竊聽都沒找到證據 共監聽兩次, 但是我越想越奇怪 她被抓到 但是完全沒發現她有任何罪 也沒勒戒也沒持有當然她販賣也一定沒被辦理. 聽說她被抓到時沒吃 疑點是?? 她買做什麼??(我們自己知道她是要轉賣賺取差價)但檢察官好像完全不提及此事,只針對她與我門購買的電話紀錄及證人指證.

那我是否能讀解成 警方誘導犯罪??刻意要對方打來購買 因之前沒有足夠證據所已湊人數?一共3個人指認 而這幾個都是不常接觸 他們有自己的老闆購買,打來時都是因為緊急時才來求助.

去年初抓到後,經過偵查也轉呈證人 指認連同我門一起被抓的另一位大哥(因他持有1-2級毒品數量非常多)算意外之案,檢察官因無法確認他販賣,所以我要求先生位了我著想 (且大哥也已經很多條案件了)就答應吧!! 所以才獲交保釋放!!然而因為前年老公已經有被抓到吸食被判1級9個月2級5個月(易科罰金)因罰金剛好再第三次繳完當天 必須進去執行9個月, 所以先生很氣認為檢察官故意所以第三次不繳直接跑路算了(真的不是刻意要逃跑)

然而直到去年9月時遭到分局,跟監逮捕(因通輯身分),當天一早他門尾隨我們住處跟到我們要搬去的別人家裡,然而我要先生別管我 先跑 是後跑了一段路還是遭逮捕,隨即就回分局 隊長也一質問來毒品來源,先生也交出人,做口供時隊長分別把我們錯開我先作完後帶離開到另一個辦公室等待,然而先生口供做非常久(期間隊長有跑來問我某某某電話在哪 因為電話都在我這)我說我要過去問先生, 但警方一直不讓我過去,直到先生作完後 我看他一臉昏昏沉沉(雖然我離開時有交代要他千萬保持清醒別亂簽)回來沒多久 安眠藥也發作 先生就從坐椅上滑到地上 我索性就讓他在地上睡 這樣提藥也不會太難受,然而就一直到晚上6點多地檢來接人,雖然到地檢分開房關,我還是能看見先生一直續睡到開臨時偵查庭.然而11點多我們就移送看守所了.

(二)勒戒出來的我去看守所幫先生領回衣物與包包,才發現 有張紅單 上面寫案發當天日期 案由:毒駕 哇塞一張8-9萬 但當天我們不是行車時間被抓呀~ 怎能開紅單呢?? 當天他們是在我們住的地方外面 等候吧!!見到我們騎機車載些東西離開 到附近朋友租屋的地方 等我們上樓後10分才衝上來的 且當時也沒搜索票 這樣子 紅單開立是合法的嗎?? 我先生說 他當天沒印象有開這張單 因為先生被逮捕後 因為路跑流很多汗 加上他食用的是1級毒品且剛吞一科安眠藥了 所以明顯整個人昏昏沉沉.所以他連口供如何做他也都不知道.

(三)剛有提及先生交出上源,但分局他們跟監後逮補因為量少無法成立販賣只能吸食成立但意外收穫一把槍枝,這不能算 毒品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 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 而減輕判決嗎??

目前案件已經上訴到高院第一審了 也是因為有去看先生開庭後才知道怎麼當時的情況跟警方所逮捕的完全所不同 才來此提出疑問

感謝各位律師是否有能幫助我的疑問 是否能成為反駁的要件?? 因為實在是對法律 好生氣 官能玩文字遊戲 民卻只能默默承受

在此 祝各位律師 商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所述的疑問,應先聲請閱卷,並研究卷內容資料來攻擊,否則容易推翻檢察官之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毒品販賣之犯罪為重罪,建議您委任律師為您閱卷後討論辯護方向。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後,撰擬刑事準備狀、答辯狀,為您配偶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awlaw 104-07-19 16:05

甲乙爭執,甲揚言告乙, 乙已搬離住址A, 又住過住址B、C、D、E、F、G, 甲很狡猾, 乙擔心甲故意留給法院乙已不住的地址給法院, 乙也不可能經常到不同縣市去查收是否有開庭通知, 甲知乙的電話號碼, 請問:

乙如何可查得是否有人告他? 乙如何在法院網頁查詢是否有人告他? 法院是否會要求甲提供乙電話號碼?

4.乙不知要開庭一直沒到庭, 法院是否會電話通知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文書原則上會寄送到您的戶籍地,而您若要查詢是否有被告,應向法院的服務台告知您的姓名與身份證字號即可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2:49

可以直接拿遮自己的身分證去法院或地檢署之為民服務中心,詢問是否有您的案件唷!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安 104-07-19 10:52

我因車禍跟對方和解, 肇事者需每月支付賠償金, 直至付完, 一期未支付即視為全部到期, 但對方巳連續三期未付, 催款又一直拖延不付, 最後連電話也不接, 請問要如何處理?

責任的相對人有二人,  一人為車主, 一人為肇事者

是否可對二人一起發存證信或是對肇事者申請強制執行? 

感謝大大們的幫忙回覆, 謝謝~  

您好:

請問您是在哪邊達成和解?是私下和解還是在調解委員會和解? 若是私下和解您尚須取得執行名義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建議您聲請支付命令,待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可依調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聲請強制執行。
小安 104-07-19 20: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請問您是在哪邊達成和解?是私下和解還是在調解委員會和解? ... (恕刪)

律師 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我是在臺南地方法院的簡易調解的, 現場也有司法事務官跟書記官, 所以應該是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只是從事故至今巳事隔一年多, 我怕對方早巳脫產, 而肇事者態度非常不佳, 所以想考慮其它方式, 不知民間合法的債務催收公司是否會有風險存在呢?

如果有其它大大有遇過類似情況, 也感激各位的經驗分享~  

您好:

若您願意負委任專業人員催收之費用,應慎選政府合法立案之催收公司,由專業催收人員為您服務。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9 22:44

您好,若是私下和解,並未有執行名義,僅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若非私下和解而係在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筆錄而具有執行名義,則可以向法院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唷!

小安 104-07-21 12: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幫助很大喔 : )

 

小安 104-07-21 12:46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喔~ : ) 

pslj 104-07-19 08:38

敬啟者:

    本人有一王姓親戚(以下簡稱「王」)與多年前與人投資購地被騙,案情經過概述如下:

一、王於民國八十四年間交付A新台幣四百萬元,以合意共同購買土地投資案後, A僅事後口頭告稱,業以其妻及王之名義登記共同持有二十坪,但A迄今從未主動交付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每年地價稅繳納通知及繳納證明等,復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以前述所投資土地二十坪,誑稱待分割登記為由,獲得王信任後取走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嗣未經王之同意,嗣送由雖擁有地政士執照,同亦自始未獲王合法及有效委任之公務人員B協助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移轉契約書等,並逐一加蓋王之印鑑章,及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電話與簽下「B」字,再由A交付與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買受人C,以本土地申請登記委託代理之身分逕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終於將王應有之法定所有權,以偷過戶方式順利直接移轉登記於C之名下,而C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以該筆土地,獲合建之建商分予50坪房屋一間,並進住迄今。

二、經調閱相關地籍資後,王始確知A無故延宕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始完成土地登記事宜,且當中未曾善盡誠信原則事先告知,而共同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王擁有其中的十坪,A妻擁有十坪。

三、C稱「本人於民國94年間買受王名下所有十坪土地,每坪新台幣60萬元成交,本人均以現金給付價金並由A收受完畢,當時係由A出面持所交付之過戶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完成交易」;B則稱「本人純係依雙方所交付之文件依法辦理,有關印章、身份證件及印鑑證明,均係由當事人親自交付」。

四、本案除王事前不知情,事後未獲告(通)知外,且A、B及C等三人自始至終均未獲合法及有效委任,王亦未曾收受C所稱之買賣價金,故針對渠等三人相互間顯有犯意連結及基於各別犯罪行為分擔,以偷過戶方式遂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目的,爰逕提出告訴在案。

 

   而A、B、C三人涉嫌背信等罪,業經提起公訴在案,為進行日後另案求償,爰提出下列問題諮詢:

一、A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王所交付之投資款為新台幣四百萬元,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年購買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且王只被登記擁有其中的十坪,如何求償?另A係於民國七十四年結婚,其未擁有任何動產,且婚後現有動產登記於其妻之名下。

二、B以共犯被起訴,王如何對其求償

三、C雖有付價金,但被認定非善意第三人,惟其經由A購自王之原先十坪土地現已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求償

   上列問題,敬請撥冗詳予賜復指導為荷!

順祝

夏  祉

                                      PSLJ敬上

您好:

為避免權利受損,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40

您好!

重點是您有多少證據可支持您的說法?另外,不論是刑事民事,可能都有時效消滅的疑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你的案情頗為複雜,同事時涉及民事刑事,而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仰賴證據搜集程度,建議您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920-917-920/02-27068809

執業區域:台北市、新北市與基隆市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被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瑋傑 104-07-19 06:11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 

我弟弟因為好像參與了三合大戰 可是什麼都沒做 隔天在路上

被警方鎖定剛下車就被抓走 半夜2點我媽媽打給我說弟弟需要3萬元交保

可是沒有警方通知我們 是弟弟不知道用什麼理由溜出來打公用電話求救

2點半就被移送也沒辦法交保 馬上被羈押 請問這樣合理嗎?有什麼方式可以救他  媽媽也很擔心 我弟弟遭收押禁見

為什麼會這樣呢 在請各位專業的律師建議我們該怎麼做

感激不盡 謝謝

您好:

您母親可以替您弟弟選任辯護人,由律師辦理律見,到看守所與您弟弟面談了解情況,並考慮對羈押裁定抗告或是情況聲請停止羈押

瑋傑 104-07-19 10:1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母親可以替您弟弟選任辯護人,由律師辦理律見,到看守所與您弟弟面談了解 ... (恕刪)

律師 首先先感謝你的回答  後續這些我們了解 我的問題是以上這樣的程序符合人權嗎?程序合法嗎?

怎麼能說交保才沒多久就被移送不給交保呢?也沒通知家屬 這樣程序沒有錯誤嗎?

您好:

羈押會有押票,押票會寄給家屬,上面會記載羈押原因,請問您或母親有無收到押票?具體情況仍需要到看守所律見完您弟弟才能釐清

瑋傑 104-07-19 10:21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羈押會有押票,押票會寄給家屬,上面會記載羈押原因,請問您或母親有無收到 ... (恕刪)

沒有你說的押票 所以都一頭霧水 只知道現在在台北看守所收押禁見  所以只有要請律師律見這個方法嗎?

有問過法扶 他們說沒辦法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31

您好!

有些當事人會自以為可以交保而先告訴家人,但法院羈押庭若裁定羈押,還是會先羈押。依您所述,詳細經過情形您並不清楚,建議還是要先去看守所見過當事人後才有幫助研擬對策。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jennifer 104-07-19 00:43

律師好有三大問題請教

一.我是老董牛肉麵的小股東!想請教您們因前任老闆劉正雄捲款潛逃留下一堆債務爛攤子!其他股東欲接收應該透過什麼程序才能算合法接收此公司?又新任老闆對股東有何權利義務?

此公司目前現況!在2014年英屬維京群島商富董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股東會達成決議。
   將於2014年9月底,股東「台南周氏蝦捲」周志?董事長,接手營運老董牛肉麵!

二.但新任董事長接手此公司之後公司所有電話改號聯絡不上總公司!也未對所有小股東做任何交代

想知道小股東目前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們透過各種管道要求他們招開年度股東會均藉詞推拖!是否觸法?

三.另自救會成員也有8000張上億金額的股東受害!但新任董事長以公司並未收到此款項已瑕疵股票定義!在法律上應該如何求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只是選任該股東為新董事長,公司仍為老董牛肉麵,無所謂接手之問題。

2、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可多位股東合併計算股

     份),可書面請求董事會招開股東臨時會,或可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

     及財產

3、如您為前陣子購買老董牛肉麵未上市股票之受害者,如可證明募集未上市股票為公司之

     業務,可請求公司負連帶賠償,否則只能向原董事長提起詐欺取財罪告訴並求償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YUKI 104-07-18 18:13

我們家是34年公寓的2樓,後面廚房有自行增建出去,4年前出租出去(合約一年),租沒幾個月後,樓上住戶亂丟煙蒂引起我們家增建屋頂起火,鄰居有打電話請消防局來滅火,火勢不大,損失就是我們家增建屋頂(石綿瓦)被消防水柱衝破一個洞,因也查不出是誰丟的而且損失不大所以我們就自行修復,一年合約到期後房客要求我們加裝鐵窗才要續約,我們就加裝了,後面他又續約二次(一年一簽),今年合約到期他要求我們買床墊給他,因我們覺得這是不合理要求所以就不跟他續約了,他就說我們不租給他,他會讓我們損失很大,交屋退押時他就說我們家廚房後面違建屋頂有失火過,所以要去告我們犯公共危險罪要讓我家後面廚房被拆掉,四年前別人亂丟煙蒂造成我家增建屋頂失火,這樣我們有犯公共危險罪嗎?他告得成嗎?

一、這個部分要看當初火災鑑定的內容而定。

二、再來要看對方是怎麼告的。

三、不用過於擔心。因為失火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當初也有消防局來處理,如果有事早就有事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8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您無須過度擔心,若對方提告,您於到警察局接受警詢或到地檢署接受檢訊時,均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答辯策略與訴訟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您無須過度擔心,若對方提告,您於到警察局接受警詢或到地檢署接受檢訊時,均可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討論答辯策略與訴訟方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現在斷論是否告得成,有言之過早,因為仍需視火場鑑定結果,以及您們設置有無疏失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想要了解法律 104-07-18 11:46

各位律師大大你好,本人父親於本年度5月19日發生於機車的差撞事件,父親於路邊停車格開出,有打方向燈並有先向後方查看確無來車,但是車輛出停車格時,一台機車快速由後方衝出,因煞車不及,車身撞上父親左側車頭,已有備案,我方本想與對方和解,對方說因為不是很大的事件,所以機車沒有修理,看我方誠意進行和解,並於7月18日約定談和解,但對方那出一些不知是什麼的單具,要我方付清,我方表示各項單具由強制險支付,但對方又不願意,並要求我方先行支付後再去辦理我方強制險(我方強制險部分不是該由對方申請,且賠償金額不是歸對方嗎?)未達成共識,後經電話聯係時我方提出如不方便可由我方代為辦理申請,但對方又不願意並告知我方沒有誠意,有誠意就是那錢出來就可以談和解,請問我方有沒有自保的方法。

AL 104-07-18 03:22

1.請問爆料給記者合法嗎?

2.請問記者如果未經我本人同意而電話錄音合法且提供給其他人合法嗎?

3.請問記者可以透露我的個人資料(姓氏及個人手機號碼)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9 2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報什麼料,是否與公益有關,可能涉及誹謗罪。

2、要看錄音的目的跟轉讓的目的,可能涉及妨礙秘密

3、不可以,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爆料要看爆料的內容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是不是與公益有關。

如果爆的內容是假的,或是雖然是真的但是與公益無關,那麼你就會比較麻煩一點。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104-07-17 19:41

本人於6月初請人做室內裝潢,未料卻是麻煩的開始。水電師傅自進場之後就狀況不斷,移房間內開關卻把門框震裂,裝配電箱則把另一面牆的磁磚打裂,拉線又把鄰居電話線拉斷,全室電線換新竟在客廳上方的橫樑挖一個大坑出來,挖之前完全未告知。發現時已用水泥填補,但我卻發現裡面有塑膠袋。詢問對方為何任意開挖,回說要找線。又問為何有塑膠袋,竟說是樑內原本就有。現在我因受不了要解約,對方要求支付6萬。但一開始就已支付第一期工程款4萬,第二期未開始。請問:(1)因對方不承認樑是他的問題,我打算找第三人來鑑定,該找誰較具公信力?一般水電師傅可以嗎?(2)找第三人來鑑定時,對方需在場嗎?(3)對方認為做的事很多要求再付6萬,因當初只有口頭約定及估價單,我可以因已付第一期款不需理會對方要求嗎?(4)事情未處理結束前,房子能另找人繼續裝潢嗎?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7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撰擬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撰擬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104-07-18 03:57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存證信函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處理,若對方置之不理,再撰 ... (恕刪)

 當初只有口頭約定加上估價單,現在只想能與對方解除約定終止關係,另找人裝潢。因對方施工頻頻出錯,實在也不敢指望他做後續修復,曾當面請簽解約書,對方不願意。請問:口頭約定解約是否也可以口頭告知對方即成立?

廷廷 104-07-17 13:37

想請問一下律師

我是今年1月底離婚的,本來監護權就給了前夫,他說他會好好顧,而我則是每個月都有一次的探視權,並且可以帶回家過夜,到上個月以前我都是選擇探望一下帶出去玩玩就送回去給他們,怕他們麻煩,而這個月我要帶小孩回來過夜,我問我前夫,我前夫叫我去跟他媽喬,後來我也有打電話,問什麼時候可以帶小孩,他媽不准我去帶,他說我前夫從離婚之後小孩都丟給他顧,沒半毛錢給她,所以她媽媽覺得她自己帶就好,不會再給我們帶了!我想問一下,這樣我有權力告他們不給我看小孩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對原先雙方協議探視子女之方式有意見,可聲請法院改定您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方式、時間及地點,改定後若對方不配合,您可聲請強制執行命對方將子女交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尾尾 104-07-16 17:35

某些機關同事集資合夥購買當地動產,約定每人出資1/10,其餘向銀行貸款數百萬,並共推由居住當地之同仁為 [ 行政事務總負責人 ],而房屋所有權人亦為該住居於當地之同仁,結果,經過數十年,該同仁利用他合夥人之信賴,任意變更投資動產內格局,且於3年後出租時,其租金收益至今均未分配其他 合夥人,且由於其餘合夥人每每詢問債務是否清償,可否開始分配利益時,該同仁均推稱 [ 快了,快了 ],致使其他夥人不耐這幾十年來長期受蒙蔽至無法分配租金收益,最後只得以低價將自身股份讓與該同仁 ( 多數合夥人當時均已離職 ),不然就是更換電話,使其他合夥人無法與之聯繫,然見該份合夥契約,其中一條明確提及 [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同意,不得將股權轉讓與他人 ]、[ 每季須開會一次 ]、[ 每年特定期日需結算盈虧 ]、[ 合夥人會議應有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為決議 ]、[ 合約未定事項,依民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 ] 之明文約定,該同仁以低價開價,稱謂獲利哭窮云云採各個擊破,蠶食鯨吞之手法逐一吃下每位合夥股權,且未通知他合夥人,亦未經由會議表決。

請問,

1.該同仁多年來未於每年結算應分配租金利得,有無侵占竊盜疑義 ?

2.該同仁自始未提出相關定期開會討論各人出資額、貸款餘額及租金收益、租賃收益匯款 )、每期股東大會會議紀錄、房屋各樓層租賃契約、車位出租契約購屋期初貸款額、本利攤還金額、貸款年限等資料,亦未分配投資利益,對於他合夥人而言,有無侵害其債權之虞 ? 如有,究係屬侵權行為,亦或債務不履行 ?

望大律師撥冗答覆,謝謝。

您好:

依據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隱名合夥人之出資,依民法第七百零二條規定,其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該項合夥財產,自係屬於出名營業人,並非與隱名合夥人所共有,關於營業上收取之款項,仍由出名營業人取得所有權隱名合夥人除依法律契約之規定,就其應受返還之出資及應得之利益,對於出名營業人得行使請求權外,要非直接就營業上收取之款項當然取得所有權。縱令出名營業人將該款據為己有,並未分給隱名合夥人,究與侵占他人所有物之條件不符,自無成立業務侵占罪之可言。」 另依,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刑事判決認隱名合夥之出名營業人仍有可能構成背信之情形。 依您所述,出名營業人嗣後有依民法第701條準用同法第683條但書規定,向隱名合夥人購買股份,要認定詐欺罪上可能有困難。 您可依合夥契約民法第70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分配利益,但應注意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若有背信之情形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請準備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證明有合夥關係存在,若有合夥關係存在,則應主張債務不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尾尾 104-07-17 09:25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刑事判例,但依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判例卻持 [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 之法律見解,依本件合夥契約洽屬 [ 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這見解不是已經推翻前開判例了嗎 ?

 
此外,另有最高法院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判例指明 [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同理,至系爭動產所有人之外觀為何合夥人,在所不問。亦不應其外觀為該特定合夥人,而即認定其有該動產之全部所有權。] 這不亦是隱名合夥契約即便名義上是該 [出名營業人 ],而該合夥財產仍屬影名合夥人之意 ?
 
感謝撥冗答覆。
回覆 尾尾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請教你的是你雖提出最高法院28年滬上 ... (恕刪)

您好:

以下會有點長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923判例係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22號判例還是指民法第667條以下的合夥契約,非民法第700以下之隱名合夥。 請參考民法第702條規定,隱名合夥財產移轉到出名營業人名下,屬於出名營業人的財產,只是他跟其他合夥人有契約關係存在。 是以並無相互牴觸之情形。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923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29 日 相關資料: 法條(6)‧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
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
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
體公同共有
上訴人    周蘇月雲
    被上訴人  洪政德
              梁基清
              關  仕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四日台灣高
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六十四年上字第五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伊於六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向被上訴人洪政德購買系爭座落台北市
城中區○○段七七之四號、七七之五號建地二筆持分八分之一,及地上建物即忠孝東
路二段四四號、四六號鋼筋混凝土造樓房第四層全部,價金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
二千一百元,業已付清(內以洪政德所欠電梯價金五十四萬元抵充),被上訴人關仕
、梁基清均為洪政德之合夥人,關仕並委託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屋,梁基清為系爭七七
之五號建地所有人,亦委託洪政德出售該號建地,除系爭七七之四號建地已由洪政德
辦畢產權過戶手續外,其餘房、地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求為命洪政德、梁
基清連帶協辦系爭七七之五號建地持分八分之一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洪政德、
關仕連帶協辦系爭房屋所有權保存登記移轉所有權登記與上訴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尚未付清價金,電梯係訴外人鼎廈企業公司出售與洪政德者,其
價金不能抵充本件房、地價款,被上訴人亦未允為抵充,關仕、梁基清二人與上訴人
更無就系爭房、地為買賣,尤非其買賣之連帶債務人,上訴人為本件之請求,自有未
當云云,資為抗辯。原審將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判予維持,係以上訴人就
其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執照、關仕委託書及合
(夥契)約書為證,惟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所列當事人,祇洪政德一人為出賣人,
有買賣契約書存卷可稽,關仕、梁基清又均否認其為出賣人,應不受該買賣契約之約
束,而洪政德復非系爭房、地之所有人,自無從辦理房屋保存登記,及將房、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與上訴人。至上訴人主張洪政德、關仕、梁基清另有合夥關係一節,查關
仕、梁基清尚未依合夥關係履行義務,分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洪政德,
上訴人應無從對洪政德為請求。再上訴人基於代位請求權,請求關仕、梁基清向自己
逕為給付,尤有未合。又委任關係之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
及負擔之義務,固均應移轉委任人,然此為受任人與委任人間之法律關係,上訴人
要亦不得本於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之委任關係,直接對關仕、梁基清為請求,為
其判斷之基礎。
第按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初不問其為金錢出
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包括動產動產),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合夥業
務執行人合夥代理人,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本
件上訴人所稱洪政德與梁基清、關仕各有合夥關係存在,倘屬真正,而梁基清復係以
系爭土地為出資(見一審卷三八頁、三九頁合約書),該土地自應為合夥財產,系爭
房屋則為洪政德雇工建造,自亦為洪政德與關仕二人公同共有,關仕、梁基清又各陳
明曾委任洪政德出售系爭房、地(見一審卷二六頁),則洪政德之出售該房、地,顯
已得其他合夥人(即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洪政德、梁基清合約書更為訂明「甲方(
梁基清)應將該筆土地(系爭土地過戶於乙方(洪政德)所指定之客戶,不得異議
」,如謂上訴人不得本於伊與洪政德之買賣契約,而為本件之請求,即不無研求之餘
地。再若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原各僅有委任關係,而其委任關係已終了,洪政德
已將其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移轉委任人,則上訴人亦非不得逕對委任
人為請求,究竟洪政德與關仕、梁基清間係有合夥關係,抑係有委任關係,事實既欠
明瞭,而上訴人有無將應行先付及同時履行給付之房、地價款依約為給付,原審亦未
調查明確,本院自無從為法律上之判決。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
無理由。
七十八條第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百
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307、308、312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220-2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334、335、33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326、327、3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87、288、29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452-
454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667、668、679 條(18.11.22版)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122 號 民事判例 案由摘要: 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3 日 相關資料: 法條(4)‧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1)‧相關圖表(0) 要  旨:
 (一) 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
      用,並積極的為約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
      ,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審以上訴人不再經營瓦窯,已
      棄置不用 (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
      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無違誤。
 (二) 合夥關係之存在與否,應就當事人有無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之客
      觀事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

上訴人              邱振乾
                        邱陳罔市
                        陳月微
                        邱茗慧
                        邱奕修
                        邱芬媛
                        邱芳媛
                        邱幸媛
                        邱奕弘
    兼右六人法定代理人  邱顯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林  進
                        林琴記
                        林欽益
                        游宗慰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六十三年度上字第一七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及命其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小段一二號土地,原屬陳九金
與林金容所有,各享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前經陳九金、林金容於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二
日將系爭土地出租與上訴人邱振乾,約定作為磚瓦及瓦土製造工廠用地及原土採掘之
使用,每半年應付租谷九百七十台斤,以每年七月及十一月中和鄉行情換算現款繳納
。陳九金死亡後,由訴外人陳振興繼承後,將該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出賣與被上訴人游
宗慰,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一共有人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林進、林欽
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各繼承應有部分六分之一(即共繼承林金容之應有部分二分之
一),詎上訴人邱振乾在被上訴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
日起,不付租谷,且早已不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將系爭土地轉租與訴
外人王明義,再由王明義轉租與邱顯祥,被上訴人曾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請汪峻律
師函催邱振乾於十五日內付清欠租,並交還房屋,已於同月二十五日終止租約對於邱
振乾及邱顯祥以外之上訴人,係本於所有權排除無權占有情形,求為命上訴人將地上
建物及瓦窯拆除交還系爭基地,並命邱振乾自民國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每半年給付
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本件出租人原為陳九金、林金容及陳金錄三人,未由陳金錄共同起訴,
已有未合。且林金容之繼承人,除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外,尚有妻林游味
、五女林梅及養媳林清月,其餘繼承人未在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又本件承租人為振
豐號,邱振乾僅為振豐號之合夥代表,被上訴人僅列邱振乾一人起訴,當事人適格亦
有欠缺。因承租人振豐號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五十年間王明義參加股份二分之一,拆
夥後王明義徵得被上訴人同意,分得土地四分之一使用,並由被上訴人逕向王明義按
年收取地租二百四十二台斤半,上訴人邱陳罔市係邱振乾之兄嫂,與邱振乾合夥經營
振豐號,其餘上訴人均為與邱陳罔市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指為轉租等語,資為抗辯
。
原審將第一審所命上訴人拆除建物還地及命邱振乾自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給
付稻谷之判決予以維持,無非以:本件系爭土地之地號,為台北縣中和鄉○○段二八
張小段一二號,不包括同段一一號在內,該十一號土地之所有人為陳金錄,出租人陳
金錄雖未一同起訴,不生當事人適格欠缺之問題。原出租人陳九金死亡後,由陳振興
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以之出賣與被上訴人游宗慰。林金容死亡後,由被上訴人
林進、林欽益、林琴記共同繼承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即各繼承六分之一,並已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繼承登記完畢,究竟有無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自無審究之必要。
依卷附土地賃借權設定契約書(以下簡稱租約)所載,承租人乙方雖書為振豐號代表
者邱振乾(見一審卷一三頁),但振豐號並未成立,已為上訴人於六十三年九月十六
日準備書狀所是認,上訴人謂其後振豐號更改為邱裕豐瓦磚廠,亦未辦理廠商登記(
見原審卷附台北縣建設局 63.11.04 北建工字二一七五號函影本),是契約當事人仍
為邱振乾,而被上訴人林進、林欽益、林琴記係繼承林金容遺產而取得系爭土地之共
有權,為公同共有性質,一切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上訴
人主張被上訴人林進收取王明義之租金,及林琴記參加欣昌化工公司為股東使用系爭
土地,縱令屬實,既未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自屬無效行為,況王明義為個人,欣昌化
工公司為法人,兩者不能混為一談。至上訴人謂其僅使用系爭土地四分之一,並未立
證,以實其說。次查上訴人邱振乾租用系爭土地,不再經營瓦窯,早已棄置不用,業
經王明義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下簡稱台北地院)六十三年度民執玄字第四二六一
號拆屋還地執行案內所承認,核與原定租約約定用途不同,復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
未繳租金,為邱振乾所自認,約定租谷每年九百七十台斤,至六十三年起訴時,已逾
二期以上,以及違法轉租,被上訴人據以終止租約,自屬有據。惟租約明載押租八百
七十台斤,自應扣抵欠租,即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一年,祇欠租一
百台斤,被上訴人於六十二年七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函上訴人邱振乾催繳欠租,函內
敘明欠租,不製造磚瓦,違反原約定使用方法,又轉租與王明義、邱顯祥、張亦昌居
住,請求清付欠租,並返還土地,已有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其終止租約之日,應自
上訴人不爭之六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算,並有掛號郵件收執為憑,函內所謂自收受本
函之日十五日欠租付清,不過為催繳欠租之限期,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被上訴人陳
明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即以此起算,租約終止後,雙方之租賃關係
消滅,其損害金已據被上訴人在第一審陳明自六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算,第一審就此
並未判決,而其主文諭知命上訴人邱振乾自五十八年九月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
,每半年給付租谷四百八十五台斤,即有未合。第一審判決所命給付租谷關於自五十
八年九月二日起,至五十九年九月一日止之八百七十台斤及自五十九年九月二日起,
至六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部分應予廢棄改判,為其判斷之基礎。
按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租谷,係以上訴人邱振乾(承租人)積欠
地租、違反約定使用方法及違法轉租,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租約,為其起訴之原因事
實。被上訴人既主張伊等係繼受陳九金及林金容出租人之地位,與邱振乾繼續原來之
租賃關係,其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上訴人全體對邱振乾以意思表示為之,始為合法。惟查被上訴人於民國六十二年七
月九日委託汪峻律師,以函件通知邱振乾終止租約,僅以被上訴人林進、林琴記、林
欽益三人名義行之,被上訴人游宗慰並未參與其事(見一審卷一六頁)。此項僅由部
分出租人所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依法不生租約終止之效力。原審未見及此,竟據
以為租約業已合法終止之認定,已有未合。且承租積欠地租經出租人定期催告支付
後,承租人不為支付者,並非當然發生終止租約之效力。原審既認被上訴人所定十五
日僅為催繳欠租之期限,與終止租約之日無涉,又認終止租約日為六十二年七月二十
五日,顯無依據。又所謂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係指不依約定方法使用,並積極的為約
定以外方法之使用者而言,如僅消極的不為使用,應不在違反約定使用方法之列。原
審以邱振乾不再經營瓦窯,已棄置不用(按租約所定使用方法為經營磚瓦窯之用),
為違反約定使用方法,所持法律上之見解,尤屬違誤。次查被上訴人主張邱振乾違法
轉租,既為上訴人所否認,依法應由被上訴人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審並未說
明其證據之所憑,率認邱振乾有違法轉租之事實,亦欠依據。再查邱振乾始終主張伊
代表振豐號向原出租人陳九金、林金容承租系爭土地,並謂該振豐號係由伊與兄嫂邱
陳罔市合夥經營,即在其於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向原審提出之準備書狀,亦為相
同之陳述(見原審卷五七頁),原審竟援用上開準備書狀,謂邱振乾承認振豐號尚未
成立,自屬誤會。至合夥事業之存在與否,應就有無互約出資共同經營事業之客觀事
實予以認定,至有無辦理廠商登記,在所不問,原審以邱振乾所主張振豐號改組之邱
裕豐瓦磚廠未辦廠商登記,遽認租約承租人仍為邱振乾,而非代表承租,未免速斷
,復查原審認定邱振乾以外之上訴人,均有拆除地上建物返還系爭土地之義務,既未
說明其法律上之依據,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又依被上訴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
對於上訴人邱振乾為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對於邱陳罔市、陳月微則非租賃物返還請求
權並非必須合一確定,原審竟認邱陳罔市、陳月微雖未上訴,應為邱振乾、邱顯祥上
訴之效力所及,而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固非合法,至邱顯祥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提
起上訴部分,該邱顯祥是否確為上訴人邱茗慧、邱奕修、邱芬媛、邱芳媛、邱幸媛及
邱奕弘之法定代理人,其一人提出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上訴人邱茗慧等六人之全體
,均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案經發回,自應由原審一併查明審認。上訴論旨,
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
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245、307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4年~65年)第 180-18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261、3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255、32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223、287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民事部分(55~67年)第 386-
390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38、667 條(19.12.26版) 民法 第 438、667 條(18.11.22版)
專業流浪漢 104-07-16 17:31

之前發文說扣留薪水的問題也經由一番協調被扣住的薪水已經匯款進來,現在又跑出一個問題出來意思是說要離職可以 之前有簽一個競業條款合約,之前是簽訂離職2年之內不可 從事同業性質的工作,現在講說要再簽一份永久不得從事這行業或者教授別人跟這行業有相關的專業跟技術,他是說我沒有違約[之前一直說有之後問老闆到底哪裡有違約一番爭論之後老闆改說沒有]因為我有說要去做別的工作以後也不會做這個工作,現在就咬這點說我自己說的那要在簽一個新的契約我是覺得都要走了為什麼還要再簽一個契約,當下我覺得我沒必要自己跑去簽一個綁住自己的約 所以我當下拒絕,之後老闆說等23號在調解清楚一點[因為我是跟他在電話中講的]  向老闆這樣所講的因為我說過所以要在另新簽那我真的就應該要簽這個約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7-16 19:20

您好!

您沒有再簽任何契約的義務;若真的要簽,則應自己承擔後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競業禁止需要具備5要件,您老闆的要求完全不合理,您可以不用簽,就算簽了契約也是無效的,不用擔心。

專業流浪漢 104-07-16 23:38

謝謝   律師大大們  感謝你們 

Angela 104-07-16 16:44

您好!因樓上漏水造成我們樓下也被牽連,有跟對方的屋主溝通過請他們修繕,但對方屋主不願意修繕,我也寄了存證信函給對方,對方應有義務轉交給房東,但我們並不知道房東地島有沒有收到存證信涵,但房東都沒有正面回應我也沒有撥電話給我,我現在打算提告,但因想確認樓上房子的屋主姓名,但房客不願意提供甚至掛我電話,我也打去工務局尋求幫助,但公務局卻告訴我,他們可以寄協商單給對方但不能給我們對方的姓名。所以現在很可腦該怎麼辦因為萬一搞錯對方,那我是不是就告不成還要...........請律師們給我一個解答。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先於起訴狀被告欄內記載該地址房屋所有權人,之後再請法院調建物謄本即可知悉何人為所有權人。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可以向區公所申請調解,有申請調解的資料,可以向地政機關調取屋主的建物謄本。要不然現在調出來的謄本都只會有屋主的姓氏而已。就要等法院的補正通知才可以調到屋主的全名。

一、採林裕智律師的作法吧。

二、你沒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的話,就算法院給你公文你到戶政機關也調不到的,我確定。所以等法院公文再去戶政機關調對方資料的方法是行不通的。

三、漏水的話要看漏水的原因是什麼,如果是可歸責於樓上的話,修繕費用由樓上負擔;如果不可歸責於雙方的話,是分擔修繕費用

四、鄰居當然是以和為貴,可以考慮聲請調解,不過這個地方還是會遇到你不知道他是誰的問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小韓 104-07-16 16:23
104年6月1日至桃園大同路學x電腦詢問電腦相關課程,當下業者表示他們是與政府立案配合,要求我們先填寫並留資料給政府審核是否可申請較優惠價格的補助,但當下有表示只是想先詢問課程,還沒有確定是否要上課,業者表示只是先填寫資料讓政府那邊審核是否可有優惠補助,到時候如果申請成立但因個人因素不上課也沒有關係,業者表示只先收取200元幫我們送件審核的費用,如果確定通過我們在繳交確定上課的900元報名費,且業者也有給一張電腦性向測驗要我們填寫後傳給他們,連同資料給政府那邊,當下我就簽了他們所謂的契約書感恩信用卡授權書,但是我也有在三確認只是想詢問課程為什麼還要寫到信用卡授權書,業者說我們要確定你的信用是否正常並且也要一併把這些資料給政府審核確認我們是很有意願想上這個電腦課才能申請到補助,於是我當下就寫了這些資料,在隔日6月2日就收到簡訊通知說申請的補助通過了,要我們到桃園分校排課及補繳900元報名費,過幾天有接到學x電腦小姐打電話來詢問市府確定要上課,當下只回應了還在考慮中,小姐也沒有告知當時6月1日簽的是正式契約,如果沒有要上課就要趕快到他們那邊辦理,不然超過審閱期就算是正式成立契約,當下只覺得當時只是詢問課程,也沒有繳交完整報名費、沒有回傳電腦性向測驗卷給業者,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 當月信用卡帳單就發現有2000元的學x電腦分期收費,所以我在6月26日就到桃園學x電腦表示我沒有要上課並要求退款,但他們卻表示已經超過審閱期契約已經正式成立,當下很錯愕覺得我既沒有回傳他們要求的電腦性向測驗也沒有繳交他們所謂的報名費,也沒有被告知其實6月1日所寫的就是正式契約,只得到他們的回應是說:你自己寫的契約都不看嗎? 但是在當時我也再三詢問了他們也沒有說明清楚,6月26日當天小姐也表示他們還要先經由公司那邊確認才能退費,所以要我等7-10天等他們電話通知再去辦理退費,所以當下小姐只給我寫了一張課程異動的申請書就叫我等他們通知在過去辦理。 等到104年7月14日依然沒有電話通知,想說也超過他們說的7-10天了,於是14日就自己打電話過期詢問怎麼都沒有消息沒有電話通知,業者才表示那你隔天再來辦理,104年7月15日我帶著當時所有文件去辦理退費,業者表示審閱期是常識而且白紙黑字寫了問我們自己為什麼不看,當時也表示只是去詢問電腦課程而且也說填寫那些資料是要給政府審核是否能夠申請補助方案,並不清楚當時所寫的就算是正式契約,覺得業者根本刻意不告知,而且口頭一直避開說明事實,覺得自身權益受損,雖然確實是寫了契約信用卡授權書沒有錯,但當時就是因為聽信業者說詞說是要給政府審核是否能用補助方式優惠價格49800元來上電腦課程,所以才寫了那些不知道是正式契約契約,業者也態度強硬表示是我們自己不看清楚,說現在不上課就是違約要付違約金,覺得很誇張根本沒有上任何課卻要背上違約金,當下想說算了賠錢了事,卻得到業者回應說因為當時契約上寫開課日是6月11日,我辦理是7月15日已經超過開課日30天所以要付24000元的違約金,覺得很委屈我根本沒有上他們任何課程卻要付24000元的違約那麼多,業者表上他們就是照合約走,但是真的覺得很不合理?我也只是被他們的說詞所以才寫了那些紙張,沒有上任何一堂的卻要付24000原的違約金,真的覺得很委屈自身權益也受損?雖然到最後業者有表示把24000元的違約換成課程給我,但那畢竟不是我希望得到的結果,我希望的只是退費,而且我覺得我在6月26日就表明沒有上課意願要退費,卻拖到超過他們所謂的開課日30日後都沒有通知,覺得業者也是刻意拖延造成違約。 我在7月15人已經簽了信用卡分期終止書,但是因為要付24000元的違約金所以還是會持續扣款至12期繳完24000元,但是覺得真的是被業者說詞呼攏了才會寫下那些契約,而且業者完全都沒有說明清楚只是咬死我們因為簽了字就必須付費而規避事實,沒有告知清楚也刻意拖延時間造成無法全額退費??我也不希望是業者所說的方式換成課程來上課,只是單純想要退費,都完全沒有上過課,就只能這樣付一半的違約金嗎?

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動產列冊管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

 

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動產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由此可知,就算逾期未辦理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Mia 104-07-16 10:48

您好,

事情的前後是:
(前提, 會員於2014/8/11購買, 一直使用到2014/11/10出車禍後暫時沒有去, 直到昨天7/15才又開始上健身房, 中間有八個月沒有使用)

我在去年11月的時候發生車禍, 當下有開急診室的醫師證明, 但是遲遲沒有拿去健身房, 健身房有打電話來請我拿過去或者傳真, 但一來不方便再來一直很忙沒有時間, 不過我有把那張證明拍下來line給我的健身教練, 因為我除了有購買兩年的會員之外, 還另外有購買教練課程, 他說傳照片給他教練課就可以暫停了。

 忘了過了多久後他們說要補醫師診斷證明才行, 所以後來今年三月的時候我就申請了一張, 但是又拖了兩個月才拿過去健身房時已經五月了, 當時我有帶著11月的急診室證明跟3月的醫師診斷證明, 但客服人員說只能寬限我三月底到六月底的暫停會員, 因為他們有打電話來請我提供, 但是我拖太久已經超過了"審閱期", 所以11月到3月這段期間不能辦理會員暫停延期, 那時候也就只好自己摸摸鼻子回去了, 但是一直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能延期, 直到七月我再度去健身房找了當時賣我課程的專員, 請她再幫我詢問一次看看, 當然結果也是一樣的...

我想請問的是:

1. 在當初購買的合約上並沒有明文規定需要在多少時間內提供證明文件才能辦理延期, 我也問了他們的審閱期是多久, 他們也一直講出不來, 只說公司規定之類的推辭, 請問這個部分算是合理的嗎?

2. 我並沒有想要求退費, 只是單純地想將無法運動的那些時間延後, 當然我自己沒有盡早辦理這個部分也有疏失, 在這段期間我都一直有就醫證明, 此外除了傷未痊癒之外, 剛好在那段期間醫生發現了我有皮肌炎的症狀, 是一種免疫系統錯亂其中有攻擊肌肉的情況, 暫時也不太適合上健身房, 請問這個部分是否能幫助會員的延期呢? (這個病症我只有跟我的健身教練提過, 沒有跟客服人員提到)

3. 五月我去找客服時, 有跟他提到說我在車禍發生時, 有將急診室的醫師證明傳line給我的教練, 也有給他教練的名字, 不過之前教練有跟我說過教練體系跟會員體系是兩個分開的, 他們的意思是就算我將證明傳給教練也沒有用, 必須要傳給會員的客服系統才有效用, 我自己也很後悔當時沒有做好, 這一點我可以跟他們反駁嗎?

4. 最後, 這樣的案件是否能向消保會申訴呢? 健身房那邊應該會用他們有提醒告知, 但我拖的時間太長沒有馬上提供, 不給予會員延期; 而我覺得無法信服的是, 他們的合約以及電話上口頭告知的時候, 並沒有說明審閱期的期限以及超過期限將不予受理這些規範, 這點實在讓我無法接受。

不過經過這次的事件以後真的會更加小心了! 補習班, 健身房... 這些公司實在太可怕...

感謝您耐心看完, 也謝謝您的回覆!

您好:

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會員權暫停):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事先以書面向業者辦理暫停會員權行使
,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二個月者,依本款辦理暫停會員權益,其期間以個月為限
(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消費者同意得於境外使用業者所提供健身
設施者,不在此限。
(二)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六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致無法使用
健身設備者。
前項情形消費者應檢附各款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您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中心聯絡

網址:http://www.cpc.ey.gov.tw/

或撥打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由專人為您服務

軒甫 104-07-16 02:06

請教一下專業律師

本人在8591進行代練,將遊戲帳號提供給賣方使用進行練功

在買賣契約上標榜純手工且帳號被鎖願意無條件賠償帳號內的物品

,代練結束隔一個禮拜卻被遊戲官方封鎖,原因是使用不正當程式進行遊戲

,我自知沒有使用不正當程式,向對方提出賠償後,對方不願意負責,且要求我提供遊戲歷程來證明他們真的有使用外掛對我的帳號進行遊戲

1.這是屬於消費糾紛還是刑事詐騙?

2.遊戲歷程必須向遊戲公司申請,但遊戲公司不願提供

3.8591公司不願意提供對方的身分地址,我向法院提出民事告訴,申訴無門,該如何找到相關資料(以有對方姓名電話)

您好:

您已經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您可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由法院發函向相關公司調閱資料,但您應述明調閱資料之內容及理由,以利訴訟進行。

Salander 104-07-16 00:34

您好

有件個資問題要詢問

我們公司負責人在今年寄一封關於特休的MAIL

裡面的附件夾帶除了基本的特休日期外

還有曾經待過公司所有員工的個人資料

包含姓名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

收件者雖然全是公司內勤員工

但感覺自己個資被洩漏很不安全外也很擔心

請問我能替爭取甚麼權益跟賠償嗎?

提告的話一定要有律師才會打贏官司嗎?

我該去哪提告呢?

麻煩給我明確的建議  謝謝

您好:

企業與員工在勞雇關係互動所產出的個人資料,係受到個資法的保護,且企業在利用員工的個人資料時,亦須遵守個資法相關規定,您公司將員工所有個資電子郵件在公司內部公布的做法,顯然已超出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且不符合個資法第20條所規定之各款情事,違反第20條規定而為利用,您可依個資法第29條及民法相關規定,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bear 104-07-15 23:46

我的車位位於機械式下方,

因為上方新搬進來的住戶停了一台過重的車子,

嚴重超重車子尺寸也不符合規定,

導致我想買車不敢買,也不敢出租給其他住戶,

有在社區開過協調會,對方以社區無任何法律依據強制力、前屋主說可以停、他停的是上方車位沒用到機械升降等等理由拒絕

我有打電話問過市政府,他們說我們要申請機械式停車位的使用許可證

才會有法律依據,否則無其他辦法(社區目前正準備申請中)。

問題

1.我因為他的車今年半年都無法使用自己的車位,有辦法聲張自己的權益?

2.社區機械式停車的保養廠商有提供建議車子的使用規範,也張貼了,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毀損??我可以報警備案或??我可以主張他們違反什麼法律??

限重1500公斤,他停了1800-2000公斤的車子尺寸也不符規定,不會有所謂毀損的問題??

還是只能等到他出事情才能控告他呢?

 

您好:

請先查詢規約有何規範。規約若有規範,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您可以建議管委會在規約內增訂罰則,依規約開罰。 您應釐清機械式停車設備可承受重量為何,對方之使用是否會造成機械式停車設備毀損。 若有造成設備毀損之虞,您可以請管委會制止對方之行為,若不接受可依民法第821條、767條中、後段請求除去或防止。
阿哲 104-07-15 22:34

你好

我因為95年積欠威寶電信10740

而現在104年 外包公司打電話來進行催繳

而說我名下有一部汽車 如不繳納 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扣押

我想了解 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申請時效消滅呢

這樣的狀況如果打官司贏的機率高嗎

您好:

您可向外包的催收公司請求交付計算式及催收之依據,電信公司通常會在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不會讓請求權罹於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