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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正 102-09-05 16:43
律師你好 請問: a已入獄服刑,a母聲請發還之前a母交保的保證金,地檢署人員叫a母繳交a的犯罪所得,才要發還保證金,這合理嗎? 是a犯罪 又不是a母犯罪 法律是這樣規定嗎?? 謝謝

您好 既已入監服刑,則具保原因已消滅,檢察署不能以未交犯罪所得拒絕返還保證金。建議利用聲請發還保證金狀,再向地檢署聲請發還保證金。

阿正 102-09-05 16:33
律師你好 請問: a已入獄服刑,a母聲請發還之前a母交保的保證金,地檢署人員叫a母繳交a的犯罪所得,才要發還保證金,這合理嗎? 是a犯罪 又不是a母犯罪 法律是這樣規定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二筆金額確實性質不同,地檢署已混為一談,您們可以先以書狀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gotz 102-09-05 16:12
律師你好! 我母親在我和我弟弟兩小時候就有陸續買房子在我兄弟兩人名下,房租由我母親收,現在我兄弟倆已經五十?了但是我弟弟在去年就不給我母親收房租,另我母親非常憂慮說她的錢被我弟弟搶走了!在法律上是否可要回這些房子!我母親希望能透過訴訟要回這些房子。感謝賜教。張世昌
1.還是看你們房子登記你們名義下 性質為何 如果是贈與 當然所有權屬於你們 母親自然為權收租 但如果弟弟有不扶養 或是重大污辱情形 是否可以撤銷贈與 可以研究看看 2.如果認定是借名登記 那可能還是要透過法院請求對方返還登記
rayn 102-09-05 15:47

由於有次下班的時候在工作地點的地板上撿到一張icash卡

我沒有想太多就把原以為“不記名”(因為icash背後也寫不記名真的要還也不知道能還給誰阿~)的卡片撿起來至超商使用

卡片內只剩餘四元,我儲值了一百元並購買了一件79元的雨衣

卡片內剩餘25元

結果隔沒幾天警方找上門並以竊盜罪要我到案說明

原來是icash持有者的皮包失竊,

但在現場我只看見一張icash卡並沒看見持有者所謂的皮包

原本錄完筆錄警方也說願意幫我安排和解對方原本願意和解

何知我到了警局警方告知我

對方忽然改變心意的不願意和解並堅持著說卡片在皮包裡怎麼可能無緣無故在地板上被我撿到

意思就是我偷了他的皮包

另一位警察在當下就跟我說了許多大道理要我有偷拿就自己承認

但我根本連皮包長怎樣都沒看過,怎麼交的出皮包

警察並嚇唬我說,臺灣法官以自由心證判決

所以意思是說我也有可能被判為竊盜罪嗎?

但我只有撿到一張卡片,該如何自救?我應該要請律師嗎?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15

 這應該會構成侵占遺失物罪,至於竊盜罪,除非有更強的證據,不然不太會成立,

不過實務上也有撿到皮包裡的一項東西,檢察官卻以竊盜整個皮包起訴的案例

小J 102-09-05 15:06
律師您好~ 請問:有一口深水井在我們門前,我們已不再使用,但親戚在住在隔壁還在使用這口井,之前礙於人情有先告知我們要封井,請他自己聲請自來水,他置之不理,目前門口土地還是我們的,請問我是要先寫存證信函告知給他3個月時間處理,對方恐嚇我們不准動,我們動他就要告我們~其實我們是可以不理會他ㄉ,但律師請問可以用什麼方式對我們更有利,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既然該井設置於您們的土地上,若井屬於您們的,您們當可自由處分,若井屬於對方的,則當可請求排除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gennybox 102-09-05 12:58
您好 本人因酒駕撞人渾然不知繼續前開,直到車子無法行進停下,也被路人報警抓到,(我酒測值1.15) 送至派出所,做筆錄時看到監視錄影帶後才知自已犯下大錯傷了人。 也承認無誤... 3萬交保出來後,第一時間想去探望傷者,對方原來是認識的友人,對方也酒測值1.5, 與傷者家屬聯絡後,馬上去探望,對方家屬見我有誠意面對解決問題不逃避,傾向不會提出傷害告訴... 請問接下來我即將要面對的是什麼刑責? 是否會被關? 因我是單親媽媽,有一未成年女兒,我是家中唯一經濟來源。 因也是初犯..法官是否能從輕量刑? 因我也犯後態度良好不否認。 如果可以....刑責能否易科罰金or勞動代替? 我很後悔,此時也很害怕, 因自已身上也沒錢.. 不知要面對的是怎樣的後續.. 可否請律師團們解答? 謝謝....

您好

酒駕撞傷人未留在現場,可能觸犯之罪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85條之4之罪,另外就撞傷人的過失傷害而言,對方也許願意不行使告訴權,但前述二罪均為公訴罪,不能私了。

因犯行明確,若你已坦承不諱,向被害人道歉,並願意賠償,可以在檢察官偵查時向其表示你願意接受易科罰金之科刑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亦即認罪協商),檢察官或許會向法院聲請依協商為判決。

102-09-05 10:45

各位律師您們好,想請問您們法律相關的情況。

10幾年前,A女還未滿18歲,欺騙自己的父母,帶了一個男孩回到自己的住處發生了性關係。後來,A女的父親知道了之後,非常生氣,氣自己從小寵愛的女兒不自重,而且那位男孩本身又有很多的問題。事後,A女的父親與A女就這件事情在家中有了激烈的爭吵,爭吵中,A女的父親一氣之下,將A女的上衣撕破,因為覺得女兒的行為太不檢點了。之後,A女的父親就離開現場,當中,A女的父親對A女並沒有任何其他身體的觸碰。

事後,A女的父親其實也覺得當時太衝動了,有自責,也有表達善意希望父女的關係可以緩和一些。

只是,事隔多年,最近發生了一些事情,A女似乎有意想將此事重提。

不知道,A女父親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法律上任何的責任?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21

 這不會構成犯罪,頂多就是毀損衣服,為了小事告父親,檢察官通常不會處理

純真 102-09-05 09:23

律師大大您好!

 

友人日前曾幾次於網路購物(賣家已遭警方查獲)購得槍枝之零件(槍管),但因其女友於兩次搬家之際將其零件丟棄,近日警方因案前去住家搜索未果,擔心因之前與賣方有交易之行為及通訊聯繫頻繁是否會有刑責上的問題…特在此懇請律師大大給予建議!謝謝!

您好

依所述該友人似乎符合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零件之規定。縱然該零件已丟棄,但檢方仍有可能依賣方之陳述,交易資料等證據起訴。

以上供參考

花兒 102-09-05 00:22
請問律師,因我在網路上代購國外商品,買方因各人觀感要求全額退費,請問網站上已告知無法退換貨了,買方堅持提告該怎麼處理才好?消保官都沒有保障賣方嗎?謝謝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31

 為了小事提告並不划算,對方應該只是說說而已,

且本件並沒有解約事由,對方就算提告也不見得會勝訴

mawmaw 102-09-04 21:42

律師您好:

家父近日過世,但我們對於他的財務狀況不清楚

到國稅局查了總資查歸戶, 項目0

但郵局有約9萬的活存

1.明天會去聯合徵信中心查債務狀況,若是查出來債務狀況為0,還有可能有其他債務跑出來嗎?

我是否還需要申請 限定繼承

2.若是還沒申請限定繼承之前,先去把郵局的活存領出來,是不是會影響到辦理限定繼承?

ps:我在網路上看到,聲請限定繼承生效之前,任何人都不得對財產過戶買賣等動作.......

或者 因為是活存 ,所以領出來沒關係呢?

3. 有文章說現在法令已經是限定繼承,有人說不需要再辦理限定繼承?但也有人說需要辦理...

不知道到底哪一種才是正確的說法?

 您好:目前現行法是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主義』,即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就所繼承遺產清償之責,並不會影響到你既有的財產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wmaw 102-09-05 01:43
回覆 葉力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目前現行法 ... (恕刪)

律師您好: 您提及  目前現行法是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主義』,即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的債務僅就所繼承遺產清償之責,並不會影響到你既有的財產。 那我們需要去法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嗎? 需要列出繼承系統表 給法院嗎? 關於郵局的九萬活存,我們還沒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 之前 ,是否可以先去領出來??
我們是覺得父親應該沒有債務,但是又怕有個萬一...... 煩請葉律師抽空回復,謝謝。 maw

 

您好:

你們仍需要去法院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也需要列出繼承系統表給法院

民法1162條之2的規定: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由於你們無法確定你們父親有無債權人,

故安全起見,還是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並列出繼承系統表給法院,以免發生民法第1162條之2的法律效果。

 對於9萬元的遺產,建議先不要領出來~

mawmaw 102-09-09 22:40

律師您好:

我們已經去法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准予公告催告)

有個問題想請問律師

若是我們陳報的財產清冊,關於財產部份,若是後來再多出財產..(譬如:n年後,曾祖父的土地之類的) ,我們能夠繼承嗎?

未列出於財產清冊內的財產 以後是否能夠繼承?

因我們對於父親的財務狀況真的不是很了解,所以我們列出的財產為:

"" 郵局和農會的活存存款,其餘不詳""

但若是後來發現父親還有其他現金(為列在財產清冊上的),是不是會尚失繼承的資格?

kevin 102-09-04 19:24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共有土地上有無分管約定,即當初有無約定該巷道由原地主來管理,若有,則應類推適用相鄰關係,依民法第786條來請求,若無,則應適用共有關係,可能涉及管理或處分關係,但在原地主不同意的前提下,似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米 102-09-04 19:23
勞請律師為我解答~感恩~~~~!!!! 我的爺爺育有兩男兩女和我(孫子),在民國89年11月爺爺將4分的農地過戶給我(孫子) (有請代書作為證人辦理過戶程序)又再102年的1月用100萬幫我買了保險儲蓄險給我, 現在他們的兒女想要跟我追討土地和現金,(現在我的爺爺本身自己有動產和現金) 1.請問他們(兒女和爺爺)有權力拿回去嗎? 2.他們(兒女和爺爺)可循由哪些途徑要回(土地和現金)? 3.現金拿去買保險儲蓄險的部分是算贈與的嗎? 4.如果我把儲蓄險退掉可以自己拿來使用嗎? 5.如果等阿公神智不清時,她們可以拿之前寫好的追討文件來跟我要回去嗎? 謝謝律師~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爺爺既已贈與給您,則其他人即難以再追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米 102-09-04 18:56

DEAR  律師:

我的爺爺奶奶生有兩男兩女(A男、B女、C女、D男),我爺爺在98年時贈與

 土地給我(孫女)和D男,自從我奶奶出車禍後(已神智不清)A.B.C.D都沒有

拿過一毛錢給爺爺奶奶,也不理爺爺奶奶導致沒有錢可以過生活,礙於經濟上的問題

爺爺要求D男土地歸還,D男沒有歸還土地,只是委託爺爺幫D男賣土地,現在錢進爺爺的戶頭


Q1:請問D男可以把錢拿回去嗎?(爺爺可以不還嗎?)

Q2:如果爺爺沒錢了扶養的順序是大家(a.b.c.d.我)一起出錢還是

 (A沒錢 換     B沒錢 換   C沒錢 換  D沒錢 換    →我   )是這樣的扶養順序嗎?

Q3:如果爺爺將剩下的錢和房子給我,要求我對他們全權負責(到死後事)到律師那邊寫負責到底這樣算有成立嗎?(爺爺死後,他兒女可以跟我追討回去嗎?)

Q4:如果我對爺爺行使監護宣告(錢的部分我可以使用嗎?),那爺爺死後用剩下的錢還是歸屬於他的兒女還是我的?

 


 壹、Q1、Q2部分,需視個案情節,無法一概而論。

 貳、Q3部分,可以設計附負擔之贈與信託

參、Q4部分,監護人仍不得隨意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如欲處分需經法院允許。。

kevin 102-09-04 18:42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共有土地上有無分管約定,即當初有無約定該巷道由原地主來管理,若有,則應類推適用相鄰關係,依民法第786條來請求,若無,則應適用共有關係,可能涉及管理或處分關係,但在原地主不同意的前提下,似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vin 102-09-05 09: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共有土地上有無分管約定,即當初有無 ... (恕刪)

首先感謝 謝律師百忙中撥冗提供卓見,非常感謝。您在回覆中提及:則應適用共有關係,可能涉及管理或處分關係,但在原地主不同意的前提下,似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該共有土地並無分管約定,那麼我應該以"容忍埋設瓦斯管線"來項簡易法庭提出民事訴訟,或以其他理由提出,比較有勝算?當然如果有更簡易的方法不必興訟,對大家都好,也不會無謂的耗費社會資源。以上再請教謝律師,謝謝。

james 102-09-04 17:37

律師您好:

 關於租屋疑慮,依租屋示範條款裡的某一條款:

 承租人違反約定 或拖欠租金達一個月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 經出租方催告限期繳納扔不支付者 不待合約期滿 出租方得中止合約---以上條款

請問:1.若8/10要繳交房租 但對方於9/4匯款至房東戶頭 請問可否解除租約?

       2.依民法440條規定 是否積欠達兩個月房租且逾期尚未繳納 才可解除租約?

       3.違反規定之事項 若未於契約載明 僅以口頭告知房客房客為配合 是否可以解除契約?

          以上問題 請求各位律師協助 謝謝!

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民法第440條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小凌 102-09-04 16:32
律師您好 請問父親過世後所留下的債務是由誰來繼承? 或如何拋棄繼承權?
1.繼承由全體合法繼承繼承 原則上是子女及配偶 2.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可以先至法院購買拋棄繼承書狀
安安 102-09-04 14:46

前夫之前對我ㄉ恐嚇刑事案件 目前緩刑中(一年)

1.想請問一下  所謂ㄉ緩刑一年 是指什ㄇ意思???

這一年內會受到法院ㄉ什ㄇ相關勘查ㄇ???

2.最近又再度受到前夫ㄉ不同事項ㄉ恐嚇 請問我該如何自我保護?

我精神上已經快要崩潰 搞得我是否要借錢搬離住處 又要離開原本ㄉ公司

難道我真ㄉ只能這樣ㄇ??? 請律師們幫助ㄌ

您好

緩刑一年,表示在此期間內暫時不執行刑罰,但這段期間若故意犯他罪,可能導致撤銷緩刑宣告,須入監服刑。

對於再次恐嚇行為,得再向檢警機關告訴,亦可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102-09-04 13:17

律師您好:

這是一份關於合作契約書的糾紛

合約中雙方都有簽名與蓋章

內容為:

第四屆公益彩券乙類經銷經營權,既將於5.6月間抽取,甲乙雙方為取得合作關係,特書立此書.

一.由乙方提供身分證影本及相關文件予甲方,便參加台灣彩券舉辦之經銷商抽籤大會,藉以取得經營權

二.乙方須提供帳戶08801-xxxx 陽x銀行 供甲方存入新台幣五萬元整,以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設   (此處空白)   虛擬帳戶扣款以為保證金.

三.乙方帳戶  (此處空白) 內新台幣五萬元整乃由甲方提供,乙方應於台灣彩券辦理完竣後,無償返還於甲方:否則願意接受損害賠償之訴.

四.乙方須保證本合作不為甲方以外之第三人合作.

五.乙方須為銀行之ㄧ切債務負責.

六.若中籤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收回經銷權.

七.若未中籤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賠償.

八.甲方須於中籤後履行公益彩券發行相關事宜.

契約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國相關法令行之.

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已為信守.

中華民國   101(合約上年份錯誤)   年   4   月   25   日  

                                                                                                  
請問:

1.台彩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2.當初簽合約時不知道台彩規定不可以有借貸 租賃 會取消經銷權,對方也無告知,目前中籤後發現不合規定決定不與對方合作,可有違約?對方如提告會生效嗎? 
3. 甲方並未有匯款5萬元保證金這個動作,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4. 乙方因為低收入戶所以也拿不出那5萬給台彩所以才會產生這份合約,但是後來發現低收入戶可以不必繳交5萬元保證金,故甲方並未將5萬元保證金匯入乙方帳戶內,乙方抽中經銷權之後,還是只能給甲方使用嗎?不能自己經營嗎?

5.目前因知道合約內容違反規定,立即終止一切動作不與對方合作改為自己經營,對方要求賠償當初商談時用餐的餐費,精神賠償費6萬,如果他拿上述合約至法院,會判我們賠償他那些金額嗎?

6.102年簽的但合約卻寫101年,這份合約還有效用嗎?

因為對方傳訊說 限妳1星期內出面處裡,否則後果自負! 讓我很害怕 所以上來提問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7:07

 合約只要簽字就生效,至於對方提告是否成立,要由法院判斷,

建議你發函給對方表示當初不了解不需要繳交保證金,否則也不會跟你簽約,

並表示撤銷簽約意思表示,至於相關糾紛還是要上法院解決

chunifu 102-09-04 13:03
律師你好! 今年三月家母過世,剩房子尚未過戶繼承,但家中有一人不肯出來繼承推拖,眼看六個月快到了 有什麼辦法不須她出面,可以直接五人繼承
1.辦理繼承登記 需全體繼承人 2.如果有繼承人不願意配合 可以依法訴請繼承登記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7:08

 繼承過戶登記只要一個繼承人去辦即可

BOBO 102-09-04 09:57

事實經過:
                                                                               
因為我控告被告詐欺之所有事實除了匯款紀錄以外,
                                                                               
還有MSN、E-Mail、手機APP的對話紀錄;
                                                                               
不過因為匯款紀錄只能佐證求償金額的1/20,
                                                                               
其餘的金額皆是以面交方式交付,
                                                                               
只有MSN對話才能佐證我確實有給對方那麼多的錢,跟對方確實有以話術騙我錢。
                                                                               
被告跟他的律師這半年5次開庭以來(3民事+2刑事)一直堅持說我的資料造假、斷章取義,
                                                                               
說我提供的MSN內容是假的。
                                                                               
但我從事情發生(3月7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3月17日)、到4月3日到警局報案提告,

給法院、警局的這份MSN對話資料,對話紀錄的時間可是橫跨2年啊。
                                                                               
一般人(白天要工作)可能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製造"出這種長達2年的對話紀錄嗎?
                                                                               
1.8/22刑事訊問庭上被告說他有資料可以證明他說的是真的,
                                                                               
  審判長問他有沒有證據,他說有,審判長要他拿出證據,他說他沒帶,
                                                                               
  所以訊問庭又要擇期再開一次,就為了要看他那個不知道是什麼的證據
                                                                               
2.9/2民事言詞辯論庭他沒有帶任何的證據來,只跟他的律師一搭一唱說我的資料是假的,
                                                                               
  法官說下次如果雙方再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的話就要宣判。
                                                                               
                                                                               
                                                                               
                                                                               
問題:
                                                                               
                                                                               
我已經沒有證據可以再拿出來了,

雖然有想到向微軟申請所有的MSN對話紀錄(官方提出總不會有造假的嫌疑了吧)
                                                                               
但微軟並沒有幫使用者留存對話記錄,我就算請法院出函文也調不到;
                                                                               
他跟我MSN對話的帳號(即E-mail)跟他名片上的聯絡電子信箱是一模一樣,
                                                                               
但我列印對話紀錄下來時,內容是看不到那個E-mail address的......
                                                                               
(我的列印方式本來是用畫面擷取方式將相關的對話剪下來、貼到word上列印;
                                                                               
但經被告跟他的律師說我提供的資料是造假的後,
                                                                               
我又重新以IE方式開啟電腦內存檔的對話紀錄,
                                                                               
再選擇列印範圍將案件相關的對話紀錄列印下來提供給法官一次,
                                                                               
所以列印出來的內容,最下面會有一排這個資料在我電腦裡面的儲存位置跟檔案名稱,
                                                                               
我跟法官說這種列印方式就無法造假了吧~不過法官好像聽不懂,沒反應)
                                                                               
我已經從有辦法想到沒辦法了,

查詢法律判決文,是有不少依據MSN對話而判刑的案例,
                                                                               
但我不知道提供MSN的人都怎麼證明那些內容是真的.......
                                                                               
更不知道法官都是怎麼確認那些MSN的真偽。(我覺得我遇到的法官電腦知識不是很懂)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教教我,
                                                                               
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

若對造質疑你的證據造假,請他們提出證據佐證即可,你已盡舉證責任。且法官仍未判決,不見得對你不利。縱然法官認為證據有問題選擇不採納,其在判決書仍應說明理由。亦得視情形上訴。

所以你應該在嗣後之言詞辯論狀上表明對方應提出質疑證據的佐證,而不是證明你提出之證據為真。

阿文 102-09-04 00:16

我去年12月在網路上遇到一個援交妹 他自稱19Y  16X  5X  再找我援交

隔幾日我約她出去後,看他跟一般高中畢業生沒什麼差別,便一起去MOTEL  然後我起頭有問他是否有再讀書他跟我說她高中畢業就沒讀書了@@,而且身上還有背房貸  所以不疑有他的就沒跟他要身分證件證明,過程中都是分開洗澡跟脫衣服,然後有過一些前戲,然後正要進行中時,我發現他好像月經來了,就立刻結束過程,雖然並沒有整個完成,但我還是有給她約定的金額

到今年6月1X日警方傳我去做筆錄說跟未成年援交有關,我7月去做筆錄時才知道女方未滿16(我有稍微問警方他實際幾歲,只有聽警方說有滿14,但實際我無法確認年齡),第一次做時只有用電話聯絡沒有即時通紀錄,但警方是透過後續他用即時通密我的紀錄(2月左右),他在問我"要不要約"的情況下調我出來做筆錄,不過即時通記錄內有提到"上次感覺不好"及"這次約金額"的字眼,然後筆錄中我只跟警察說"我有去,然後分開洗澡,要做的時候發現他大腿內側有血所以立刻終止沒做"這樣,但是有承認給他錢!!

現在收到傳票通知要開檢察庭妨礙性自主,請問各位律師們,我這情況下我是初犯,然後女方也有承認他跟所有人(聽警察說涉案的人超過50人)都說她滿18,這樣在情況下,檢察庭上我要怎跟檢察官作答辯會比較有利呢?以及我大約有怎樣的刑責?後續的流程大約還有怎樣要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該少年未滿十六歲(已滿十四歲),則所犯為刑法第227條第3項,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本件可能屬未遂的情形,本件警方會移送給檢察官,至於答辯則需視您是要以有罪或無罪為前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文 102-09-04 11:31

律師你好: 
   我要如何作答辯會比較妥當,有機會無罪嘛,那有罪又是怎樣判決,但我筆錄中有帶保留,女方如果有強調我有性交行為,檢調會相信我的口供麻,那還是會考慮到其他物證、事證之類等等! 
 如果有罪的話,我要怎跟檢察官求情比較能以緩起訴或者緩刑為主呢?

jiunnjer 102-09-03 22:38

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向一般租賃汽車的公司承租一台小客車出遊,不過租賃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體損毀,該租賃公司向我方索取維修與營業損失費用,但我方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屬被撞者(來車由後方撞擊),並依警方給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來看,我方駕駛被標注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而此交通事故尚處案件偵查中。期間我方多次到該租賃公司說明並了解情況,也詢問過保險公司理賠的事項,並諮詢過地方調解委員會,建議我方等該交通事故判決書出來後,再依責任比例行賠償事宜。不過該租賃公司不願等候事故判決書的責任歸屬,欲行使強制執行令我方賠償全部費用。請問:

1 由於當初租賃客車時,是找地方自營的小公司(非格上租車等),故有承租時有簽本票的陋習。假如租賃公司持我方所簽的本票去法院提起告訴並申請強制執行,我方是否只能依法執行賠款?

2 若租賃公司對我方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法庭會當庭判決裁定執行,還是會等交通事故的法庭判決結果後才做裁定

3 租賃公司所提出的賠償費用中,有一項為〔營業損失修理費〕,此項目的計費方式依租賃公司所述,是以〔原承租時間期滿後至車體維修完成交付給租賃公司當日止〕。由於交通事故判決書尚未出來,肇事雙方責任歸屬未定,故車體也還沒維修。而該費用是以日累計,若依租賃公司所計算的費用,則兩個月費用為十萬,是否合理?

感謝您的耐心及回答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7:13

 你先有一個觀念,

你跟肇事者官司是一回事,你跟租車公司糾紛又是另一回事,不要混為一談,

至於租車公司要聲請本票裁定,

你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確認你應該要賠租車公司多少錢,

之後再向肇事者請求這筆費用

貍貓 102-09-03 16:54

我被前公司告背信,開了一次偵查庭,但檢察官叫我回去寫答辯狀再寄過去!我頭一次寫,也不知這樣寫對不對,想知道有沒有律師可以幫我看一下內容呢?!

回覆 貍貓 的發言內容:

我被前公司告背信,開了一次偵查庭,但檢察官叫我回去寫答辯狀再寄過去!我頭一次寫,也不知這樣寫對 ... (恕刪)

您好,

律師可以協助擬狀,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沉靜 102-09-03 15:31
律師你好: 102年8月初發生車禍.過程是我騎機車在慢車道.時速約2-30...快車道上一台送貨營業車忽然右轉...就這樣被撞到造成全身嚴重擦傷.至今快一個月傷未完全癒合.無法開店做生意.警察來做筆錄才知對方無照駕駛. 後續肇事者雇主一直推說與他無關?(只願意包個紅包.不知道這樣是不是與雇主無關) 雇主是否有刑事責任或是民事責任? 然後肇事者也一直推說沒錢....請問我要先申請調解還是直接提告. 非常感激~
1.雇主原則上不會有刑事責任 2.如果受僱人於上班執行業務時發生車禍 雇主法律上需要與受雇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3.法律沒有規定需要經過調解才可以起訴 所以如果你認為無和解空間 是可以直接起訴
Asi 102-09-03 14:02

近日丈夫有動手施暴的情形,已有驗傷單,但因對保護令有疑慮所以遲遲未有動作。

1.丈夫過去曾經以口頭及簡訊恐嚇太太若不順從其意,即會傷害娘家的家人,且無須親自動手,意指可教唆他人,如此可在聲請保護令時,一併將家人納入受保護的對象嗎? 又如果不是丈夫本人施暴的,而是教唆他人施暴的,也算是違反保護令嗎?

2.若保護令核發,對爭取剛出生2個多月的女兒的監護權方面是否有利,因與丈夫間的經濟狀況差距頗大,擔憂此將不利監護權的爭取。

以上,煩請各位律師協助解惑

您好

家庭成員的範圍並非僅限於共同居住人,尚包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定之人(例如直系血親、及其未成年子女),所以若家人符合該條所定範圍,得為保護令之共同聲請人。

保護令之核發可表示該員具有暴力傾向,顯然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利影響,自然可以在爭取時主張,且經濟因素並非唯一監護權歸屬之裁量項目。

另外該員可能已觸犯恐嚇危安罪(刑法第305條),得為告訴。

izumi 102-09-03 10:32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社區大樓有鄰居有愛在網路愛合購當團長幫忙網友購買很多商品, 因社區住宅內的收信大廳很廣擴,便長期利用每週2與4大家晚上倒垃圾社區大樓會自動開放大門時間,占用收信大廳整個地上擺滿她所團構的物品,並且讓所有非本社區住戶網友利用開門空檔進來領取大量貨物,多數困擾居民已統一由大樓管委會多次勸導不要讓網友趁那時段進入,但並無改善還堅持自己『有繳管理費有公設使用權』,還堅持『管委會妨礙他人自由』,發現管委會錄影存證時便拍打錄影機與惡言相向並說如果在這樣就要對管委提告妨礙自由,時間已長達一年。 對方說只是幫忙訂購併無收費牟利,但是在網路上有查到對方團購版雖的確為幫忙訂購採貨到社區再領取收取費費用,但是每項物品皆收購代訂費10元,每次發送物品都多到可以擺滿整個大廳地上,每次發放時間長達4小時。對方在個人網頁上告知網友寫取貨地點為個人住家,但是卻長期使用住宅公設而非個人住家,管委有柔性勸導改為私人住宅領取也遭拒。 想請問,關於此有何相關法律可供約束對方下列問題, 1.因非每天物品擺放,固定週2.4堆機團購物每次4小時但的確長期造成困擾。這該以何種法律約束? 2.告知網友本社區倒垃圾開啟大門人多的時間,方便非本社區人趁時隨意自由進出收貨與付款,當場廣播勸阻無效網友群也視若無睹照常領取並且在社區內幫忙反嗆社區管委。雖已有跟當事人反應擔心會有不肖人士趁機混入造城社區安全問題仍遭對方拒絕,這又該如何處理,其對方的粉絲團網友不聽勸又該如何約束?(社區請的保全說管理外人換證進入這不在他工作範圍內) 3.在公設擺放貨物雖說為代購先墊錢所以現場才會有收費的動作,但對方除了當場回收代墊物品外,每項物品還另外收取10元代購費用與擺設大量貨物品,對方是否已形成"流動攤販"模式須比照攤販管理條例規範 ? 4.上網查團購開團的團長是需要納稅,如按照一整年度的每週2次發放貨物,是否已屬逃稅問題? 不好意思因對法律知識無太多認知,所以前來麻煩律師們提供協助,麻煩您了。

蒐證(至少要有照片),再由管委會發函制止,如仍置之不理,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禁止其不當行為。

真二 102-09-02 23:18

律師你好~

 我跟大陸老婆結婚四年了,從我去年10月給他90萬,讓她回大陸開店給她弟弟顧

之後她就三個月才回來一次,一次待一兩星期又過去

最後一次五月初回去大陸後就不回來了

我最近有跟她談離婚,她也同意了,但她說那邊店太忙,她弟妹又生小孩,很忙不能回來簽字

她問我可不可以用其他方法離婚(她沒有提贍養費,我也沒跟她要90萬)

我有我們QQ的通訊記錄

我們沒小孩~

請問律師我這種情形怎麼離婚最快呢?

1.協議離婚手續最簡便 但事實上對方不願回台簽字 2.可以考慮訴請裁判離婚

102-09-02 21:39
你好,目前房屋買賣合約已到驗屋進度。 上週驗屋時,牆壁上有明顯水漬痕跡(約5公分高),仲介告知是上個月屋主搬家後,濾水器水管脫落造成屋內淹水(當時已簽買賣合約),非水管爆裂。但經查證後,發生時間為4月,當時屋主不在家,水淹到隔壁鄰居門口,鄰居告知大樓管委會通知屋主,才返回處理,預估整層地板泡水超過兩天。 此事前屋主賣屋前已發生,賣屋時,無告知屋子淹過水,還刻意隱瞞。 因地板泡水,擔心是否因此出現屋況問題,導致前屋主想賣房。 詢問磁磚商家,泡水易出現磁磚爆裂情況,所以擔心磁磚往後出現問題。 驗屋後,我方告知此問題,前屋主只想找商家開張證明,寫明無問題。我方認為前屋主並無誠意解決此事,仲介也一直想說服我方了事,但我方覺得權益受損! 我們想詢問幾點,再麻煩各位律師可提供法律建議,謝謝! 1. 能否告詐欺? 2. 能否解約?(已付了頭期款)是否要付擔費用? 3. 能否要求減少價金? 4. 能否要求前屋主更換磁磚? 5. 買賣書上有寫本週五需交屋完成,但目前驗屋完,我方提出問題,對方回應慢,若期限到,但雙方未達成共識,我方是否要付擔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賣方需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淹水之原因及程度會影響本件能否解除契約或僅能減少價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uchu 102-09-02 19:21

跟之前的公司的勞資糾紛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想請教的是:當時勞資糾紛調解的時候,公司擺明不給錢

現在等到去提告後才給錢,所以簡易庭給我的公文如上所述,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而且公司提說勞資糾紛後就給我薪水 但是當時的會議紀錄上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小嘉 102-09-02 18:33
律師大人你好: 有些探視權的問題想請教律師大人 1:擁有探視權的一方若是不願意與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協議探視時間.而是想要看小孩就看小孩想帶走就帶走.此時我該往那個管道去與擁有探視權的一方協議探視時間! 2:擁有監護權的一方.是否有權力不讓擁有探視權一方的"家屬"看小孩.但願意在規定時間內讓另一方看小孩.
如果針對探視子女時間方式地點有疑問 可以先協議 如果無法協議可以訴請法院裁定
Becca 102-09-02 13:40

各位律師好:

8月31日,我發現有一位網友在我加入的臉書粉絲團裡留言「幹!一群無恥的廢物」,隨後我告知她已截圖,於是開始口水戰。對方在過程中少不了髒話、嘲諷及取笑本人長相,並註解沒有指名道姓;而我最多就是用小妹妹稱呼對方(她年紀的確比我小),並無對對方有任何侮辱言語。而事後對方至其他粉絲團留言,更是直接稱我婊子並持續攻擊本人長相。

我現在已經通知對方學校教官,正在等結果,未來不排除提告。但我昨天問過有經驗的長輩,他說開庭費需要五萬元,而且過程很麻煩,如果最後不起訴就得自己支付開庭費,勝訴的話可以當庭提出「費用皆由被告支付」,但怕對方不答應。

我想請問這樣我的勝算大不大?因為我背後沒有雄厚的財力,又想維護我的權益及名聲。

如果有需要更進一步了解實際情況,我可以寄送備份圖檔,謝謝!

 大器一點,不要裡他就好了,否則每天煩這些小事,只會氣壞自己。

小雅 102-09-02 13:35
律師您好: 與朋友有債務糾紛,若僅只有轉帳記錄(無借據,無錄音),只可以確認有金錢往來,無法確認有借貸關係,對方現在不認帳,反說是我向他借錢,該怎麼辦?請問我在電腦網路日記上,曾有將對方與我手機簡訊的通話記錄轉寫在日記裡(有日期及時間),內容有留下與對方金錢往來對話記錄可以當證據嗎?
你說的都可以提出當作證據使用 但是證明程度如何可能就有疑問 還是必須能證明確實有借貸關係存在
102-09-02 13:28

律師您好,想詢問您一些問題,目前我先以假設性去發問這問題:我們有一塊地用來蓋房子,但這塊土地(房子)的貸款尚未付清,土地登記家中長輩的名字(爺爺),如果爺爺後來過世了(車禍),在過世前有立遺屬,註明該土地由我父親繼承,但是後來父親的妹妹要來分強制險(爺爺車禍死亡,一般來說都有強制險),不過強制險需要每個兄妹都蓋章才行,所以他們硬要分這個錢,想詢問的是說,像我爺爺原本留下的債務,以法律來說應該是要先還清才是吧!?剩下的才是由我爸跟他的妹妹去分 是嘛!?  那如果這樣會不會影響我爸爸繼承這塊土地的權利呢~?!

非常擔心它們後續要跟我們來要這個錢~~!!  感謝您 麻煩您回答了

沈恆 (沈律師) 102-09-03 08:31

您好!遺產必須先清償債務才能分配;只要遺囑合法有效,原則上應依遺囑分配,但若土地價值較高,影響到妹妹的特留分,妹妹還是可以主張扣減。以上謹供您參考。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3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以父為貴的思想,女性通常站在「賢內助」的角色,在男性背後,默默的支撐整個家庭,往往付出的勞力及心力比男性更多,但所有的光環多在男性身上。反觀廿一世紀,動輒看到女性出頭天,舉凡台灣的第一位女性副總統、美國的第一位女性參議長、台灣高等教育或國家考試女性通過的比例節節升高、法院雙方對峙的檢辯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常見清一色優秀女性同胞,在在的可以看得出,女性的世紀已然到來。

台灣的經濟環境,常會因特殊的政治氛圍而受到影響;再者,因台灣企業體質多為良莠不齊,公司治理觀念未能深耕,所有權經營權未能確實分離,公司常輪為大股東的私器,所以,即使是大型上巿櫃公司,也可能無預警的說倒就倒,就好比最近的力霸集團一般,造成普通平民小老百姓的就業權不保。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崛起的女性,有很多興起自為老闆的念頭。

   當一個女性要自己創業時,第一要想到的,就是「為什麼要創業」?「要做什麼行業」?「什麼行業才是適合自己的」?特別是生為一個小女子,有很多先天上的優勢,也有很多先天上的缺點,而且每個人的環境、特質及長處都不相同,創業的出發點也不相同。所以,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業,而且是有利可圖的行業、或者是對自己有意義的行業,應該是創業最初要考慮到的。

   當您確定好創業的理由及創業的行業時,您就要開始架構您創業的計劃,這個計劃應該包括您創業的具體方向及財務等規劃。目前,有很多政府或非營利單位(例如:青輔會或青創會)都會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對女性同胞應該會有不錯的助益。

   很多女性同胞的創業,常會遇見一些法律的問題,以下就列舉一些女性常見創業的行業,說明如下:

1. 從事餐飲行業

女性同胞創業的入門行業,可能就屬餐飲業為第一。「餐飲業」的門檻可大可小,或可以自創門號、從頭來;或可以用「加盟」的方式,作為創業的起跑點,也就是希望可以藉用別人的力量,早日成就自己。例如:近日因經濟不景氣,街上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的早餐店及咖啡簡餐店,比比皆是,很多都是以「加盟」的形式,掛上相同的招牌,希望藉由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很快可以打響自己的名號。

加盟」的好處,是可以用群聚的力量,由總部作統一的規劃、行銷及採購等,讓創業者在短期內即可上手,開始賺錢。因此,為了追求創業的成功,選擇好的「加盟主」,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目前,台灣盛行的「加盟」,並沒有一定的方式,有的需要先繳交定額的權利金、有的不用;有的規定要統一由總部作採購、有的則可以自己採買,莫衷一是。

所以,想要加入特定加盟體系的女性同胞,一定要先對那個加盟體系有深入的瞭解,也就是說,不僅是要先仔細看它的加盟條件、多多探聽其他加盟者的心得及加盟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而且,除了看對方提供的廣告DM及說明資料外,一定要「事前」請對方拿出日後您要簽的完整合約書,將合約條款一條一條的仔細閱讀。

常見的案例是,當一個想要加盟的人向加盟主要求先審閱合約時,加盟主常會以「總部規定要簽約時才可以提供、合約內容就和我提供給你的資料相同、我們的加盟者已有數百人,對合約內容都很滿意...」云云作藉口,而拒絕事前提供。而當要簽約時,加盟主會拿出一些美化過或簡單的DM作介紹,以轉移對合約的注意力,並說合約內容就是和DM一樣,而想要加盟的人常常看到合約艱深的法律用語就是一個頭兩個大,對態度和善的加盟主的天花亂墜的談話往往信以為真,而不疑有他,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了,應該不會騙我,所以,很多都是先簽了再說。

事實上,這種一時衝動就簽約的人,往往在開始要作時,才發現為何情況都與之前加盟主說的都不同?為何這個也要錢?那個也要錢?為何加盟總部賣得東西不見得比巿面上好,卻又比巿價貴?為何加盟主在未開始賺錢時,就要先收一堆權利金、設備費、材料費?於是,糾紛四起,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因此,聰明的女性同胞,當您想要「加盟」某行業時,您一定要先三思而後行,除了以上筆者提醒您要注意的事情以外,您還可以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看它所公布制式的「加盟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比較看看您想要加入的加盟體系合約是否有依公平會規定的內容,比較結果,可能十個會有九個避重就輕的只規定對加盟主有利的部分,而省略對您有利的部分。

所以,當您要創業時,一定要多作一些功課,停看聽,才可以發現對您真正有助益的加盟體系。

2.  從事跑單幫的行業:

所謂的「跑單幫」,就是從國外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此時,就要小心帶回來台灣的是仿冒品,有的國家在出海關抓到時,就會處以非常嚴重的處罰,而且,在台灣賣仿冒品也有嚴重的刑責。另外,有的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要小心有數量的限制,超過數量就要小心被處罰。

或有案例是在國外回台時,因行李眾多,被不知名的人暗藏毒品而不自知,最後竟然被海關查獲,卻百日莫辯,而被處以重刑,可能重達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在得不償失,應引以為戒!

再者,台灣雖然准許賣「水貨」,也就是自行自國外進口的真品,而非自台灣代理商處購得,但是,常見有號稱「水貨」的商品,其實也是仿冒品,而有觸法之嫌。另外,就算是真品,售後服務也常有問題,而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糾紛,不可不慎。

3.  從事美容健康食品的行業:

女性從事美容健康食品行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目前有很多組織很大、很有名的直銷公司,都是從事這方面的行業。

台灣對直銷公司,傳統上稱之為「老鼠會」,在社會上屬於比較負面的形象,就是以上限帶下限的方式,不斷擴大組織,昔日因為沒有很好的規範,所以產生很多糾紛,後來,公平會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杜絕這種糾紛,漸漸健全直銷行業。

所以,如果女性同胞想要用加入直銷公司的方式從事美容健康食品或其他行業,也應該如以上介紹的「加盟」行業一般,在加入時就要很小心的審閱相關的契約條款,並比對公平會就「直銷」方面的規定。如果,您要加入的直銷業的合約與公平會的規定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您就應該警覺,正派的直銷業應該會依照公平會的規定規範他的會員才對。

常見直銷公司在推銷其下限時,多是以三寸不爛之舌及讓人如痴如醉的案例,使常常心存幻想或心無定見的女性同胞,在衝動之下,就簽下終身後悔的賣身契。筆者就曾親自看到某大直銷公司對其新進會員進行訓練時,所有會員如被催眠般的被激勵得興奮得一起大吼大叫的場面,讓外人看見以為那些人是否中邪。但是,激情過後,真正能夠成功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媒體常見的成功案例並不是每個人都容易遇到。所以,事前多一些功課,再開始創業的腳步,對女性創業的人是多一分保障。

另外,女性同胞在從事美容健康等行業常會遇到的可能是代理的問題。例如,您如果認為某品牌的產品不錯,想要引進台灣,則要與該品牌談定在台代理的條件。

在談判代理時,主要爭取的,當然要以獨家代理為優先,另外,代理區域、時間、佣金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爭取條件。

再者,代理常見的爭議是該品牌商標權的爭議。或有代理商以自己名義登記代理品牌商標或中文商標,等到雙方代理關係結東後,因雙方無法達成商標移轉協定,而原品牌新代理商只能再創一個新品牌的案例。

女性同胞在代理產品時,應開發適當通路,以促銷其產品。當今科技發達時代,除了傳統的店舖外,網路及郵購都是越來越旺的通路,新時代的女性創業,一定不可忽略這個新興通路,但此新興通路常會遇到網路騙子,不可不慎。

4.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行業

選擇從事進出口貿易業的女強人也多有人在,筆者就認識許多從事高科技產業中古設備買賣的女強人,實在令人佩服。

在從事國際貿易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徵信」這件事。不管是要出口或進口,出口的人擔心貨出去了,如果收不到錢怎麼辦?進口的人則擔心,給了錢收不到貨怎麼辦?但對交易的對方,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深入瞭解的。

筆者常見到的是,很多國際詐騙案件,對方都是前一、二次信用良好得履約,等到了第三或四次大量下單或騙到錢之後,就音訊全無。運氣好的,可能還可以找到對方公司理論,只是路途遙遠、對方又對自己的貨或付款百般挑剔,一想到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打官司,而打官司費用律師費可能是天價,超過爭議款項甚多而沒有實益,於是就退卻三步。

一般進行國際貿易時,很多案例都是沒有簽訂正式的採購契約,而多以報價單或發票代替。事實上,一般國家大多承認報價單或發票也可以視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只是,這種報價單或發票的內容常常十分簡單,大多只具備「商業條款」,也就是只有記載採購標的、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但是,並沒有「法律條款」的規定,例如,每個國家對買賣關係的法律規定或有不同,而這項交易,到底應該適用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如果雙方對這項交易產生爭議時,到底應該由買方或賣方所在的法院管轄?因為這些法律條款雙方事前都沒有約定,所以,當爭議產生時,吃虧的一方常常想到要到對方國家去告,就十分頭痛,只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目前國際商會(ICC)有制定Incoterms 2010,是一般較具規模的國際貿易業者同意適用的法源。

國際貿易目前履約及付款對雙方較有保障的方式多是以銀行開的信用狀進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原契約分離獨立,就好比開支票一樣,原契約的交易條件是否達成與信用狀無關,銀行只需要按照信用狀上記載之條件審核,賣方能夠提供信用狀中所要求之文件,銀行即予付款,至於賣方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符合買方所要求並不在銀行審核範圍。例如:信用狀上會載明履約條件是要用FOB或其他,付款條件是要銀行看見提單或其他文件才可以付款,信用狀常約定以UCC 600(即「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的規定作為信用狀適用的法源,對國際貿易的雙方有較公平及完善的保障。

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您要作出口時,當然是先收到錢為贏,能夠用T/T先拿到全部貨款,當然要優先考慮,退而求其次,再考慮用信用狀的方式收款。反之,如果您要作進口,為免付了錢拿不到貨,您當然要爭取以信用狀付款,而且,最好是貨到買方指定的倉庫再付款,才是最有保障。

另外,近年來國際貿易常以在免稅天堂(例如:薩摩亞、英屬維京、馬紹爾以及香港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作為企業節稅的方式,因為該地政府對公司設立採文書審核,只需要繳納規費以及提供所需文件,許多免稅天堂不需要繳納任何賦稅,也不用作財報,僅須每年繳納一定規費即可,該地的銀行以及政府對在其地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之資料以及資金狀況多半採取保密政策,就算訴訟發生透過國家外交部函查,該等免稅天堂的政府或是銀行單位也不一定會將公司資料交付,對企業實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如果您的交易對象是在免稅天堂的公司,您就要小心有血本無歸的可能。所以,事前的徵信,或採取較有保障的付款或收款方式,才是女性創業的您,明智的作法。

女性創業問題多如牛毛,無法再此一一詳述,因篇幅有限,僅能提出以上常遇到之問題,希望可以對剛創業或已創業的您,有所幫助。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AA 102-09-02 11:18
律師, 您好 想請問一下, 有在網路上發了一篇抒發心情的內容, 想知道這樣會不會構成誹謗公然侮辱罪。 沒有指名道姓的狀況。 但對方認定我是在說他, 這樣的罪名成立嗎? 原文如下: 這年頭,忘恩負義的人多而知恩圖報的人少。想那年,可憐兮兮哭哭啼啼的那個。想這年,失業快一年的這個。想當好人最後還是個壞人,無誤,但至少無愧。聚在一起說我閒話以前,希望還記得我當初把你們教到會花費多少力氣跟時間,一件事一個得教七次一個要教八次。七爺八爺,果真白費。
您好:原則上由於你沒有指名道姓,僅是抒發心情應該是不構成犯罪,但或許他能提出其他的事證,來證明你在該篇文章就是在特定他了,這樣一來就有可能會成立了,謝謝。
杯子蛋糕 102-09-02 11:02

我的朋友在百貨公司設櫃已經3-4年,去年3月她希望我去幫忙她訓練小姐,也說若有談到適合我的百貨專櫃,可將公司名借我,讓我去經營.所有人事,貨.管理.經營全都我一手包辦,她只是借我公司名跟百貨簽合約.後來在7月份,也真的幫我談了2個櫃位.那時她說是用她的公司,所以我就很放心的下去做,結果三個月一約,我都沒有看過合約.(因為百貨公司跑合約都要2-3個月)等到我看到合約時,才發現簽定合約的公司竟然不是她的.而是她的合夥人的名字.原來她們為了分擔稅務.開了另一個公司節稅,可是因為我並不熟那個朋友,而且百貨匯款(營收)都是匯到公司戶頭,變的我的家人對於她的信任大打折扣,這中間變的大家都不愉快,但也是有協商出方法解決,變成本來她每個月匯款給我,改由開票給我.這中間又經歷2次合約,雖然痛苦,但也相安無事.

後來在今年5月份,我的其中一個百貨,因為慘賠,所以結束合約,後來我才知道,原來百貨業為了要平衡各分店的業績,談櫃位時是要先進駐一個營業額較差的分店,才能換取進駐另一個生意較好的另一個分店,當時我並不董這個,所以就接受了生意較不好的分店.剛開幕不到一個星期,她便瞞著我進駐了生意較好的那間店.果然我的櫃位生意真的很不好.一年間慘賠將近100萬..這中間雖然多次想退出.但因為她自己的分店還仍在合約,所以她一直鼓吹我繼續合約,才會賠掉那麼多.但是因為做生?本來就有賺有賠.而且我也有另一個點,雖然是沒什麼賺但是也沒有賠錢. 後來也因為合作實在越來越不愉快,她便建議我自己成立公司跟百貨自己合約,我也答應,我只知道合約是9月份到期,(因為所有合約都是寄到公司,所以我都沒有拿到合約,跟她要她也是藉故拖拉不給)

後來我7 月份要生產,所以我想要合約時她應會通知我,讓我趕快把公司申辦下來,結果我剛做完月子.8月20左右.她就忽然一堆事一起翻臉.吵的不可開交,我就趕快準備申辦公司,沒想到後來從負責合約的人口從得知他們已經簽完下次的新合約,(9月份到103年3月)我知道後馬上問她.她就說她也不知道,是她的合夥人自己蓋了章續約.但她並不知情.就在8/28,她的合夥人跑到我的櫃上跟我的員工說她們要來接 手,要我的員工繼續留下來上班,然後傳了一通簡訊告訴我,她們將在8/31將我的櫃位拿回去自己經營.,要我自己退出.(所有的貨及陳列櫃都是我自己的,要我全部搬走)之後就完全不接電話,避不見面.讓我不知所措

,我想問的是,雖然我跟他借名時,並沒有簽定合約,但中間的銀行往來記綠,我跟他的稅金往來(發票稅,員工勞健保,部份我跟她一起進的貨)我都有留下記錄,她後來沒有接電話我都用簡訊跟她連絡,內容也可以証明她們是借我公司名用,只是她現在不爽,不想再借我用了,她要把我辛苦經營一年的成果佔為己有.這樣是否能証明我跟他的借名關係?如果可以,我是否可以請求借名終止,針對她後面搶走我櫃位的部份,造成我無法營業的損失提出賠償.?再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您們未簽定合約,所以只能經由周邊其他證據來證明您們有借名關係,而您所述之證據,當可作為本件證明之用,本件您要終止借名關係,建議您可以先發存證信函,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兩岸商業顧問 102-09-02 10:44

律師您好。 

本人小女就讀國中二年級,因2013年5月1日搭乘朋友機車被一陳姓男子撞擊車禍,導致鎖骨斷裂,全身多處受傷,有公立醫院驗傷單。因騎車騎士兩方互不認錯,也互不賠償,我方認為權益受損。經過二次調委會調解雙方都不願意賠償,所以我方已經向在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可是在調委會時肇事兩位機車車主駕駛的家人都說各有人事關係,關說各單位會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本人當時傻眼,因為鎖骨斷裂,身上多傷的是我女兒。因為鎖骨復原後凸出,以後需要開刀整型與皮膚美容開銷。因為小女的監護人是母親,事隔四個月兩位機車駕駛都不聞不問,憤而向當地警局提出告訴。恐怕超過刑事訴訟提告權益期六個月,但有以下問題請教各大大律師

1.去警局提告確實感覺有人關說,還問說為什麼這樣要提告,說當場製作筆錄不得錄音錄影,我等只是拿著老婆手機,並無錄音錄影,這樣違法嗎?需要大聲叱責嗎?我們是被害人,不是現行犯哪!!。提告之時,警局同時圍觀六七位警員,大聲斥喝本人不要靠近我們提告之母女。因為她們兩人沒有法律常識,本人在旁協助不可嗎?需要這麼多警員圍觀嗎?

2.本人小女年15歲,因為朋友載而車禍,本不太願意提告,但是討論後以後女兒鎖骨可能需要整型,兩位駕駛不聞不問,所以我們決定在時效提告。當時警員要求一定要當事人提告,我女兒做為告訴人,監護人不能提告,是否合理。?當場以嚴肅的口氣問了好幾次"妳確定要提告嗎"。女兒因害怕而不敢說話,看著監護人母親才慢慢說出。確認等語。請解說~監護人為何不能代為提告?小女未成年提告法律效力嗎?雖然監護人在旁簽名生效嗎?

3.警員說提告之後不得修改?若是在偵查隊偵查庭時另委託律師再做一次民刑事訴狀,或是律師陪同,或是另委託律師或是自行另擬訴狀再告不可嗎?若是案件再被遲延?因為兩位駕駛已經確定推託責任,拖延時間。

4.離開警局時,我們向其警員要求有沒有提出告訴的資料備查,他們說沒有這樣的服務,確定嗎?我在內地工作,公司報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都有資料提供給告訴人,確定提出告訴資料。台灣警局這樣沒有資料怎知我們是否確定已經提出告訴?有瑕疵嗎?報刑事案件,沒有單據?

5.請各大律師解說本案我們還需要注意或是應該在準備些甚麼措施?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們。

 

回覆 兩岸商業顧問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台灣的刑事告訴程序是採偵查不公開的方式,在偵查過程中,原則上是不能錄音或要求將筆錄影印,但可以請律師陪同,以保被害人的權益。

如是未成年人,父母可以幫忙提告,也可以在場才對,可能是看你們無律師陪同,而故意刁難。

如向警局報案,一定要拿到”報案三聯單”,才會立案,如果車禍案無法和解,一定要在六個月內表示繼續告(如擔心警局會吃案,可以直接向地檢署寄告訴狀比較保險),以免案子無緣無故被結案。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兩岸商業顧問您好,

 

一、您的狀況可以直接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撰寫刑事告訴狀)。按之前的經驗,車禍肇事者不願意出面賠償,提起刑事告訴要求對方出面商議索賠情事,才有進一步談判的空間與籌碼。

 

二、未成年人可以獨立提起刑事告訴,其告訴權不受影響。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亦具有獨立告訴權限。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就您所提出之問題可以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及第233條之規定,本件警方部分人員之法律見解明顯不合於法律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杯子蛋糕 102-09-02 02:50
我的朋友在100年10月份的時候 買了一間房子,但當時她的名下已經有了另一間房子。為了閃避奢侈稅, 她提議買我的名字。當時因為她有準備頭期款,也沒有超貸的問題。我就答應她了。當時的銀行貸款也是我的名字。我沒有參與她買房的過程。貸款的部分也都是銀行的人拿文件來給我簽名。後來她房子也租給我娘家的人,租的也便宜。也一直相安無事。 今年(102)初,她跟我說她另一個房子已經賣掉,我名下的房子,她年底可能會過戶回她的名字。我心想也不是我的房子,也無所畏。而且她常常繳款不正常。搞的我每個月都接銀行電話接的很煩。後來我自己想貸款也沒辦法。 結果6月份她叫我去辦印鑑証明,說是代書要她去辦一個不知道什麼的文件(我忘記名稱)催的很急,我就去辦了給她,也拿走了我的印鑑。說隔天就會還我。因為那是我結婚時跟我老公的對印,我很怕她搞丟也追討很多次。但一直都沒有。 7月份我就去生產、做月子。她也有來看我也有送禮。一切都很正常。一直到8月20號左右,她說要裝修房子,年底要賣房子,要我爸爸他們先辦出去住一兩個月。沒想到第一天就先換了門鎖。我爸他們就被趕了出去。東西都沒拿。後來經過爭吵她才說她裝修好就要賣。叫我爸趕快東西都搬走。我娘家家境不好。要臨時搬家跟本沒辦法,。而因為我們還有其他工作的問題。鬧翻了。兩件事都吵的不可開交。我決定用訴訟的方式跟她解決工作方面的糾紛。後來有點擔心她一直沒還我印鑑會不會有問題。又要了一次她才在8月26還我。 後來越想越不對,就去地政查。果然她已經在8月15日用贈與的方式把房子過到她的名下了。但是貸款還是在我名下。 因為最近她的很多手段都不留情面。所以我也決定走法律途徑。 只是我的經濟狀況也不好,沒辦法請律師。如果我要自己準備告她。想請問我要準備什麼文件。怎麼進行?有沒有參考的方法,我可以自己處理 再來就是如果我告她偽造文書。她會被關嗎?
回覆 杯子蛋糕 的發言內容:
我的朋友在100年10月份的時候 買了一間房子,但當時她的名下已經有了另一間房子。為了閃避奢侈稅, ... (恕刪)

您好:

此情況有涉及偽造文書及印文部分,如您要提告,可以備齊你手邊資料(即有關對方偽造文書的相關文書或證人),向檢察署提告即可。

阿露 102-09-01 22:46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我們8/5剛交屋房子大樓位於4樓,樓上是頂樓,但房間及廁所位置已有漏水狀況,有立即反應給建商但處理可能也是東補補西補補吧! 我想知道我們法律上是有權利可針對此"瑕疵"全額退屋、或者求償? 屏東 林先生
1.房屋漏水當然是屬於有瑕疵 2.至於主張權利是減少買賣價金還是解除契約 可能還是要看瑕疵程度如何 針對這部分可以考慮是否請求土木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