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沒有想太多就把原以為“不記名”(因為icash背後也寫不記名真的要還也不知道能還給誰阿~)的卡片撿起來至超商使用
卡片內只剩餘四元,我儲值了一百元並購買了一件79元的雨衣
卡片內剩餘25元
結果隔沒幾天警方找上門並以竊盜罪要我到案說明
原來是icash持有者的皮包失竊,
但在現場我只看見一張icash卡並沒看見持有者所謂的皮包
何知我到了警局警方告知我
對方忽然改變心意的不願意和解並堅持著說卡片在皮包裡怎麼可能無緣無故在地板上被我撿到
意思就是我偷了他的皮包
另一位警察在當下就跟我說了許多大道理要我有偷拿就自己承認
但我根本連皮包長怎樣都沒看過,怎麼交的出皮包
警察並嚇唬我說,臺灣法官以自由心證判決
所以意思是說我也有可能被判為竊盜罪嗎?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的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DEAR 律師:
我的爺爺奶奶生有兩男兩女(A男、B女、C女、D男),我爺爺在98年時贈與
土地給我(孫女)和D男,自從我奶奶出車禍後(已神智不清)A.B.C.D都沒有
拿過一毛錢給爺爺奶奶,也不理爺爺奶奶導致沒有錢可以過生活,礙於經濟上的問題
爺爺要求D男土地歸還,D男沒有歸還土地,只是委託爺爺幫D男賣土地,現在錢進爺爺的戶頭
Q1:請問D男可以把錢拿回去嗎?(爺爺可以不還嗎?)
Q2:如果爺爺沒錢了扶養的順序是大家(a.b.c.d.我)一起出錢還是
(A沒錢 換 B沒錢 換 C沒錢 換 D沒錢 換 →我 )是這樣的扶養順序嗎?
Q3:如果爺爺將剩下的錢和房子給我,要求我對他們全權負責(到死後事)到律師那邊寫負責到底這樣算有成立嗎?(爺爺死後,他兒女可以跟我追討回去嗎?)
Q4:如果我對爺爺行使監護宣告(錢的部分我可以使用嗎?),那爺爺死後用剩下的錢還是歸屬於他的兒女還是我的?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的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大律師您好:
合約中雙方都有簽名與蓋章
內容為:
第四屆公益彩券乙類經銷商經營權,既將於5.6月間抽取,甲乙雙方為取得合作關係,特書立此書.
一.由乙方提供身分證影本及相關文件予甲方,便參加台灣彩券舉辦之經銷商抽籤大會,藉以取得經營權
二.乙方須提供帳戶08801-xxxx 陽x銀行 供甲方存入新台幣五萬元整,以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所設 (此處空白) 虛擬帳戶扣款以為保證金.
三.乙方帳戶 (此處空白) 內新台幣五萬元整乃由甲方提供,乙方應於台灣彩券辦理完竣後,無償返還於甲方:否則願意接受損害賠償之訴.
四.乙方須保證本合作不為甲方以外之第三人合作.
六.若中籤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收回經銷權.
七.若未中籤乙方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賠償.
八.甲方須於中籤後履行公益彩券發行相關事宜.
本契約若有未盡事宜,均依本國相關法令行之.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已為信守.
中華民國 101(合約上年份錯誤) 年 4 月 25 日
請問:
1.台彩規定經銷證不得轉讓.設質或出借予他人使用,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2.當初簽合約時不知道台彩規定不可以有借貸 租賃 會取消經銷權,對方也無告知,目前中籤後發現不合規定決定不與對方合作,可有違約?對方如提告會生效嗎?
3. 甲方並未有匯款5萬元保證金這個動作,請問這份合約有生效嗎?
4. 乙方因為低收入戶所以也拿不出那5萬給台彩所以才會產生這份合約,但是後來發現低收入戶可以不必繳交5萬元保證金,故甲方並未將5萬元保證金匯入乙方帳戶內,乙方抽中經銷權之後,還是只能給甲方使用嗎?不能自己經營嗎?
5.目前因知道合約內容違反規定,立即終止一切動作不與對方合作改為自己經營,對方要求賠償當初商談時用餐的餐費,精神賠償費6萬,如果他拿上述合約至法院,會判我們賠償他那些金額嗎?
因為對方傳訊說 限妳1星期內出面處裡,否則後果自負! 讓我很害怕 所以上來提問



事實經過:
因為我控告被告詐欺之所有事實除了匯款紀錄以外,
還有MSN、E-Mail、手機APP的對話紀錄;
不過因為匯款紀錄只能佐證求償金額的1/20,
其餘的金額皆是以面交方式交付,
只有MSN對話才能佐證我確實有給對方那麼多的錢,跟對方確實有以話術騙我錢。
但被告跟他的律師這半年5次開庭以來(3民事+2刑事)一直堅持說我的資料造假、斷章取義,
說我提供的MSN內容是假的。
但我從事情發生(3月7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3月17日)、到4月3日到警局報案提告,
給法院、警局的這份MSN對話資料,對話紀錄的時間可是橫跨2年啊。
一般人(白天要工作)可能在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製造"出這種長達2年的對話紀錄嗎?
1.8/22刑事訊問庭上被告說他有資料可以證明他說的是真的,
審判長問他有沒有證據,他說有,審判長要他拿出證據,他說他沒帶,
所以訊問庭又要擇期再開一次,就為了要看他那個不知道是什麼的證據。
2.9/2民事言詞辯論庭他沒有帶任何的證據來,只跟他的律師一搭一唱說我的資料是假的,
法官說下次如果雙方再沒有提出任何證據的話就要宣判。
問題:
我已經沒有證據可以再拿出來了,
雖然有想到向微軟申請所有的MSN對話紀錄(官方提出總不會有造假的嫌疑了吧)
但微軟並沒有幫使用者留存對話記錄,我就算請法院出函文也調不到;
他跟我MSN對話的帳號(即E-mail)跟他名片上的聯絡電子信箱是一模一樣,
但我列印對話紀錄下來時,內容是看不到那個E-mail address的......
(我的列印方式本來是用畫面擷取方式將相關的對話剪下來、貼到word上列印;
但經被告跟他的律師說我提供的資料是造假的後,
我又重新以IE方式開啟電腦內存檔的對話紀錄,
再選擇列印範圍將案件相關的對話紀錄列印下來提供給法官一次,
所以列印出來的內容,最下面會有一排這個資料在我電腦裡面的儲存位置跟檔案名稱,
我跟法官說這種列印方式就無法造假了吧~不過法官好像聽不懂,沒反應)
我已經從有辦法想到沒辦法了,
查詢法律判決文,是有不少依據MSN對話而判刑的案例,
但我不知道提供MSN的人都怎麼證明那些內容是真的.......
更不知道法官都是怎麼確認那些MSN的真偽。(我覺得我遇到的法官電腦知識不是很懂)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教教我,
我該怎麼辦才好???!!!

我去年12月在網路上遇到一個援交妹 他自稱19Y 16X 5X 再找我援交
隔幾日我約她出去後,看他跟一般高中畢業生沒什麼差別,便一起去MOTEL 然後我起頭有問他是否有再讀書他跟我說她高中畢業就沒讀書了@@,而且身上還有背房貸 所以不疑有他的就沒跟他要身分證件證明,過程中都是分開洗澡跟脫衣服,然後有過一些前戲,然後正要進行中時,我發現他好像月經來了,就立刻結束過程,雖然並沒有整個完成,但我還是有給她約定的金額
到今年6月1X日警方傳我去做筆錄說跟未成年援交有關,我7月去做筆錄時才知道女方未滿16(我有稍微問警方他實際幾歲,只有聽警方說有滿14,但實際我無法確認年齡),第一次做時只有用電話聯絡沒有即時通紀錄,但警方是透過後續他用即時通密我的紀錄(2月左右),他在問我"要不要約"的情況下調我出來做筆錄,不過即時通記錄內有提到"上次感覺不好"及"這次約金額"的字眼,然後筆錄中我只跟警察說"我有去,然後分開洗澡,要做的時候發現他大腿內側有血所以立刻終止沒做"這樣,但是有承認給他錢!!
現在收到傳票通知要開檢察庭妨礙性自主,請問各位律師們,我這情況下我是初犯,然後女方也有承認他跟所有人(聽警察說涉案的人超過50人)都說她滿18,這樣在情況下,檢察庭上我要怎跟檢察官作答辯會比較有利呢?以及我大約有怎樣的刑責?後續的流程大約還有怎樣要跑?


律師您好
本人日前向一般租賃汽車的公司承租一台小客車出遊,不過租賃期間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體損毀,該租賃公司向我方索取維修與營業損失費用,但我方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屬被撞者(來車由後方撞擊),並依警方給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來看,我方駕駛被標注為〔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而此交通事故尚處案件偵查中。期間我方多次到該租賃公司說明並了解情況,也詢問過保險公司理賠的事項,並諮詢過地方調解委員會,建議我方等該交通事故判決書出來後,再依責任比例行賠償事宜。不過該租賃公司不願等候事故判決書的責任歸屬,欲行使強制執行令我方賠償全部費用。請問:
1 由於當初租賃小客車時,是找地方自營的小公司(非格上租車等),故有承租時有簽本票的陋習。假如租賃公司持我方所簽的本票去法院提起告訴並申請強制執行,我方是否只能依法執行賠款?
2 若租賃公司對我方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法庭會當庭判決裁定執行,還是會等交通事故的法庭判決結果後才做裁定?
3 租賃公司所提出的賠償費用中,有一項為〔營業損失修理費〕,此項目的計費方式依租賃公司所述,是以〔原承租時間期滿後至車體維修完成交付給租賃公司當日止〕。由於交通事故判決書尚未出來,肇事雙方責任歸屬未定,故車體也還沒維修。而該費用是以日累計,若依租賃公司所計算的費用,則兩個月費用為十萬,是否合理?
感謝您的耐心及回答



律師您好 想請問關於社區大樓有鄰居有愛在網路愛合購當團長幫忙網友購買很多商品, 因社區住宅內的收信大廳很廣擴,便長期利用每週2與4大家晚上倒垃圾社區大樓會自動開放大門時間,占用收信大廳整個地上擺滿她所團構的物品,並且讓所有非本社區住戶網友利用開門空檔進來領取大量貨物,多數困擾居民已統一由大樓管委會多次勸導不要讓網友趁那時段進入,但並無改善還堅持自己『有繳管理費有公設使用權』,還堅持『管委會妨礙他人自由』,發現管委會錄影存證時便拍打錄影機與惡言相向並說如果在這樣就要對管委提告妨礙自由,時間已長達一年。 對方說只是幫忙訂購併無收費牟利,但是在網路上有查到對方團購版雖的確為幫忙訂購採貨到社區再領取收取費費用,但是每項物品皆收購代訂費10元,每次發送物品都多到可以擺滿整個大廳地上,每次發放時間長達4小時。對方在個人網頁上告知網友寫取貨地點為個人住家,但是卻長期使用住宅公設而非個人住家,管委有柔性勸導改為私人住宅領取也遭拒。 想請問,關於此有何相關法律可供約束對方下列問題, 1.因非每天物品擺放,固定週2.4堆機團購物每次4小時但的確長期造成困擾。這該以何種法律約束? 2.告知網友本社區倒垃圾開啟大門人多的時間,方便非本社區人趁時隨意自由進出收貨與付款,當場廣播勸阻無效網友群也視若無睹照常領取並且在社區內幫忙反嗆社區管委。雖已有跟當事人反應擔心會有不肖人士趁機混入造城社區安全問題仍遭對方拒絕,這又該如何處理,其對方的粉絲團網友不聽勸又該如何約束?(社區請的保全說管理外人換證進入這不在他工作範圍內) 3.在公設擺放貨物雖說為代購先墊錢所以現場才會有收費的動作,但對方除了當場回收代墊物品外,每項物品還另外收取10元代購費用與擺設大量貨物品,對方是否已形成"流動攤販"模式須比照攤販管理條例規範 ? 4.上網查團購開團的團長是需要納稅,如按照一整年度的每週2次發放貨物,是否已屬逃稅問題? 不好意思因對法律知識無太多認知,所以前來麻煩律師們提供協助,麻煩您了。




事情是這樣的..(有點長)
當初4月初我就跟會計小姐提說離職了會計還當初跟我說 什麼如果我要離職 我要做到4月底然後我的3.4月薪水一起5月10日領因此我為了配合公司人手不足 所以我答應了結果4/25我告知老闆 我做到4/30離職老闆居然裝傻 說不知道我要離職???而且還給我說什麼按照公司離職的程序阿 我沒有造程序走說什麼提出離職 要先簽離職單 然後給老闆娘審核通過 才可以後一個月離職???然後說什麼 當初會計告知我的薪水發心日 要變成3月先發半薪給我後3月半新+4月薪水 5/10一起領 則我要做到5月底而5月底居然要我7月才能領= =所以我在4/26就寄出不是正式的存證信函
告知公司 內文如下:
敬啟者:本人於101年11月26日至貴公司於xxx公司擔任xx一職,約定工作內容為xxx,薪資21000元,於101年4月25日因公司不履行支付薪資而離職,但貴公司積欠3月薪資與4月薪資。若蒙貴公司同意,請於收信5月10日前依原約定匯入本人台新銀行之帳戶,不然只好請勞工局主持公道。
並且4/25當天就離開公司了,並且當天我也用手機簡訊跟email告知老闆娘
我離職的事情跟交接事宜,之後 4/29公司收到我寄出的雙掛號信件後,
在4/29月初匯入3月之薪資,但是在5/10照理該付我4月薪水的時間,
並沒有付給我4月薪資,結果我在5/21收到公司寄存證信函給我,
說我我無故曠職達三日,說罰款我五千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金跟當日薪資,
並且說收到存證函3日內支付賠償金。
那請問這樣的話,我有違反公司反控告我的事情嗎??
還有這情況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而且當時我進入這公司簽署的合約公司並沒有給我副本,
而只有一份合約而已這樣的合約是否屬於違反勞基法的合約簽訂呢??
因為不是通常都是要一氏兩份呢?可是公司卻只有要我們簽署一份合約而已目前我是已經在5/21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的部分了,
那請問我還要先理會公司說的3日內到案說明嘛?
如果沒有作動作到案或是聯繫公司,那麼我是否會被公司提告呢??
因為這件事情前天剛發生的 所以有點急 不知道律師可以告知我該怎麼辦呢><"
您好!目前已經調解了 但是公司依舊不肯付我薪水
因此調解委員告訴我後續可以做的處理方式是
法院控告公司欠我薪水+去勞工局提出公司違法的地方
因為事情很緊急 所以調解不成功後 6/11就馬上提出簡易法庭去提告
已經完成資料送件了 等通知開庭了~
公司當初再調解的時候 還很理直氣壯的堅持不給我薪水
並且說 如果我去法院提告 公司可以說因為覺得有損失 所以要求薪水抵銷
所以堅持調解的時候 當下不給我薪水!!
可是公司卻在6/13馬上就轉薪水給我
因為我未做滿一個月份頂多4/1-4/25而已
公司是周休 那麼我的薪水 是否是以25天作計算呢?
還是說扣除六、日的部分 頂多才19天呢??
還有請問公司已經給我薪水了 那麼關於撤消告訴的部分 需要花費什麼錢嘛??
還有想請問 因為公司當初想用合約控告我
但調解的時候 調解人 看完合約後
就說合約的部分 已經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部分了
那麼請問這樣 合約的部分 公司偷偷轉帳欠我的薪水了
那麼公司還可以用這合約提告我嘛??
因為怕公司想用其他方法對付我
所以想先大概知道 自己該怎麼堤防呢??
目前因為已離開那間公司,則當時的訴訟公文 今天收到了
內文為 公司的<民事答辯文> 如下:
為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法提出答辨事:
壹、訴之聲明
一、駁回原告之訴。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為假執行。
貳、答辯事實集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5日受雇於被告,並負責公司美工相關職務,惟 原告嗣於102年4月26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已達三日已上,並晶被告於102年5月1日辦理勞、健保轉出等相關事務。前開事實,先予敘明。
二、就原告所稱,被告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新台幣(下同)16,000元整,惟 原告未曾說明其計算依據、方式從合而來;況,被告與原告發生勞資爭議後,被告已於102年6月13日給付原告102年4月份之薪資(被證一),實不知原告何以自認被告公司尚積欠原告102年4月份薪資16,000元,其理由及計算依據均未陳明,是原告本件之主張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法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付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疲累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庭17年以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依前開判例意旨,本件係由原告主張權利,然原告卻未能就其主張之事,詳實敘明理由,並告知其計算依據為何,自應駁回原告本件之請求。
四、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懇請 鈞院判決如被告之聲明,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那想請教~ 對於公司本身是月薪制 但是當我訴求我的薪水
實際轉入我戶投卻少了當時的周休二日的天數
那麼再開庭的時候 對於這點我可以訴求嗎?
公司擺明硬是不給錢 隔天才偷偷給錢
對於這點 我可以在開庭時做訴求嗎?
還有訴訟費用如果是我要付 那大約多少錢呢?
對不起 問題這麼多 因為真的不太了解這方面的問題@@
還有可以請教公文的意思是什麼嗎?


各位律師好:
8月31日,我發現有一位網友在我加入的臉書粉絲團裡留言「幹!一群無恥的廢物」,隨後我告知她已截圖,於是開始口水戰。對方在過程中少不了髒話、嘲諷及取笑本人長相,並註解沒有指名道姓;而我最多就是用小妹妹稱呼對方(她年紀的確比我小),並無對對方有任何侮辱言語。而事後對方至其他粉絲團留言,更是直接稱我婊子並持續攻擊本人長相。
我現在已經通知對方學校教官,正在等結果,未來不排除提告。但我昨天問過有經驗的長輩,他說開庭費需要五萬元,而且過程很麻煩,如果最後不起訴就得自己支付開庭費,勝訴的話可以當庭提出「費用皆由被告支付」,但怕對方不答應。
我想請問這樣我的勝算大不大?因為我背後沒有雄厚的財力,又想維護我的權益及名聲。
如果有需要更進一步了解實際情況,我可以寄送備份圖檔,謝謝!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當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第3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的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和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和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及「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不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以父為貴的思想,女性通常站在「賢內助」的角色,在男性背後,默默的支撐整個家庭,往往付出的勞力及心力比男性更多,但所有的光環多在男性身上。反觀廿一世紀,動輒看到女性出頭天,舉凡台灣的第一位女性副總統、美國的第一位女性參議長、台灣高等教育或國家考試女性通過的比例節節升高、法院雙方對峙的檢辯及高高在上的法官常見清一色優秀女性同胞,在在的可以看得出,女性的世紀已然到來。
台灣的經濟環境,常會因特殊的政治氛圍而受到影響;再者,因台灣企業體質多為良莠不齊,公司治理觀念未能深耕,所有權與經營權未能確實分離,公司常輪為大股東的私器,所以,即使是大型上巿櫃公司,也可能無預警的說倒就倒,就好比最近的力霸集團一般,造成普通平民小老百姓的就業權不保。因此,在二十一世紀崛起的女性,有很多興起自為老闆的念頭。
當一個女性要自己創業時,第一要想到的,就是「為什麼要創業」?「要做什麼行業」?「什麼行業才是適合自己的」?特別是生為一個小女子,有很多先天上的優勢,也有很多先天上的缺點,而且每個人的環境、特質及長處都不相同,創業的出發點也不相同。所以,找一個適合自己的行業,而且是有利可圖的行業、或者是對自己有意義的行業,應該是創業最初要考慮到的。
當您確定好創業的理由及創業的行業時,您就要開始架構您創業的計劃,這個計劃應該包括您創業的具體方向及財務等規劃。目前,有很多政府或非營利單位(例如:青輔會或青創會)都會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對女性同胞應該會有不錯的助益。
很多女性同胞的創業,常會遇見一些法律的問題,以下就列舉一些女性常見創業的行業,說明如下:
1. 從事餐飲行業
女性同胞創業的入門行業,可能就屬餐飲業為第一。「餐飲業」的門檻可大可小,或可以自創門號、從頭來;或可以用「加盟」的方式,作為創業的起跑點,也就是希望可以藉用別人的力量,早日成就自己。例如:近日因經濟不景氣,街上如雨後春筍般設立的早餐店及咖啡簡餐店,比比皆是,很多都是以「加盟」的形式,掛上相同的招牌,希望藉由知名度較高的品牌,很快可以打響自己的名號。
「加盟」的好處,是可以用群聚的力量,由總部作統一的規劃、行銷及採購等,讓創業者在短期內即可上手,開始賺錢。因此,為了追求創業的成功,選擇好的「加盟主」,就是一件很重要的事。
目前,台灣盛行的「加盟」,並沒有一定的方式,有的需要先繳交定額的權利金、有的不用;有的規定要統一由總部作採購、有的則可以自己採買,莫衷一是。
所以,想要加入特定加盟體系的女性同胞,一定要先對那個加盟體系有深入的瞭解,也就是說,不僅是要先仔細看它的加盟條件、多多探聽其他加盟者的心得及加盟後的成功與失敗案例,而且,除了看對方提供的廣告DM及說明資料外,一定要「事前」請對方拿出日後您要簽的完整合約書,將合約條款一條一條的仔細閱讀。
常見的案例是,當一個想要加盟的人向加盟主要求先審閱合約時,加盟主常會以「總部規定要簽約時才可以提供、合約內容就和我提供給你的資料相同、我們的加盟者已有數百人,對合約內容都很滿意...」云云作藉口,而拒絕事前提供。而當要簽約時,加盟主會拿出一些美化過或簡單的DM作介紹,以轉移對合約的注意力,並說合約內容就是和DM一樣,而想要加盟的人常常看到合約艱深的法律用語就是一個頭兩個大,對態度和善的加盟主的天花亂墜的談話往往信以為真,而不疑有他,反正,以後都是一家人了,應該不會騙我,所以,很多都是先簽了再說。
事實上,這種一時衝動就簽約的人,往往在開始要作時,才發現為何情況都與之前加盟主說的都不同?為何這個也要錢?那個也要錢?為何加盟總部賣得東西不見得比巿面上好,卻又比巿價貴?為何加盟主在未開始賺錢時,就要先收一堆權利金、設備費、材料費?於是,糾紛四起,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因此,聰明的女性同胞,當您想要「加盟」某行業時,您一定要先三思而後行,除了以上筆者提醒您要注意的事情以外,您還可以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網站,查看它所公布制式的「加盟契約」及其他相關規定,比較看看您想要加入的加盟體系合約是否有依公平會規定的內容,比較結果,可能十個會有九個避重就輕的只規定對加盟主有利的部分,而省略對您有利的部分。
所以,當您要創業時,一定要多作一些功課,停看聽,才可以發現對您真正有助益的加盟體系。
2. 從事跑單幫的行業:
所謂的「跑單幫」,就是從國外帶回名牌或特別的商品回台灣賣。此時,就要小心帶回來台灣的是仿冒品,有的國家在出海關抓到時,就會處以非常嚴重的處罰,而且,在台灣賣仿冒品也有嚴重的刑責。另外,有的國家,就算帶出來的是真品,也要小心有數量的限制,超過數量就要小心被處罰。
或有案例是在國外回台時,因行李眾多,被不知名的人暗藏毒品而不自知,最後竟然被海關查獲,卻百日莫辯,而被處以重刑,可能重達無期徒刑或死刑,實在得不償失,應引以為戒!
再者,台灣雖然准許賣「水貨」,也就是自行自國外進口的真品,而非自台灣代理商處購得,但是,常見有號稱「水貨」的商品,其實也是仿冒品,而有觸法之嫌。另外,就算是真品,售後服務也常有問題,而產生消費者保護法的糾紛,不可不慎。
3. 從事美容健康食品的行業:
女性從事美容健康食品行業,似乎是天經地義的事,目前有很多組織很大、很有名的直銷公司,都是從事這方面的行業。
台灣對直銷公司,傳統上稱之為「老鼠會」,在社會上屬於比較負面的形象,就是以上限帶下限的方式,不斷擴大組織,昔日因為沒有很好的規範,所以產生很多糾紛,後來,公平會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杜絕這種糾紛,漸漸健全直銷行業。
所以,如果女性同胞想要用加入直銷公司的方式從事美容健康食品或其他行業,也應該如以上介紹的「加盟」行業一般,在加入時就要很小心的審閱相關的契約條款,並比對公平會就「直銷」方面的規定。如果,您要加入的直銷業的合約與公平會的規定有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您就應該警覺,正派的直銷業應該會依照公平會的規定規範他的會員才對。
常見直銷公司在推銷其下限時,多是以三寸不爛之舌及讓人如痴如醉的案例,使常常心存幻想或心無定見的女性同胞,在衝動之下,就簽下終身後悔的賣身契。筆者就曾親自看到某大直銷公司對其新進會員進行訓練時,所有會員如被催眠般的被激勵得興奮得一起大吼大叫的場面,讓外人看見以為那些人是否中邪。但是,激情過後,真正能夠成功的案例實在少之又少,媒體常見的成功案例並不是每個人都容易遇到。所以,事前多一些功課,再開始創業的腳步,對女性創業的人是多一分保障。
另外,女性同胞在從事美容健康等行業常會遇到的可能是代理的問題。例如,您如果認為某品牌的產品不錯,想要引進台灣,則要與該品牌談定在台代理的條件。
在談判代理時,主要爭取的,當然要以獨家代理為優先,另外,代理區域、時間、佣金等,也是十分重要的爭取條件。
再者,代理常見的爭議是該品牌商標權的爭議。或有代理商以自己名義登記代理品牌商標或中文商標,等到雙方代理關係結東後,因雙方無法達成商標移轉協定,而原品牌新代理商只能再創一個新品牌的案例。
女性同胞在代理產品時,應開發適當通路,以促銷其產品。當今科技發達時代,除了傳統的店舖外,網路及郵購都是越來越旺的通路,新時代的女性創業,一定不可忽略這個新興通路,但此新興通路常會遇到網路騙子,不可不慎。
4. 從事進出口貿易的行業
選擇從事進出口貿易業的女強人也多有人在,筆者就認識許多從事高科技產業中古設備買賣的女強人,實在令人佩服。
在從事國際貿易時,首先要面對的,就是「徵信」這件事。不管是要出口或進口,出口的人擔心貨出去了,如果收不到錢怎麼辦?進口的人則擔心,給了錢收不到貨怎麼辦?但對交易的對方,並不是每次都可以深入瞭解的。
筆者常見到的是,很多國際詐騙案件,對方都是前一、二次信用良好得履約,等到了第三或四次大量下單或騙到錢之後,就音訊全無。運氣好的,可能還可以找到對方公司理論,只是路途遙遠、對方又對自己的貨或付款百般挑剔,一想到要到人生地不熟的國家打官司,而打官司費用或律師費可能是天價,超過爭議款項甚多而沒有實益,於是就退卻三步。
一般進行國際貿易時,很多案例都是沒有簽訂正式的採購契約,而多以報價單或發票代替。事實上,一般國家大多承認報價單或發票也可以視為採購契約的一部分,只是,這種報價單或發票的內容常常十分簡單,大多只具備「商業條款」,也就是只有記載採購標的、數量、單價、總價等內容,但是,並沒有「法律條款」的規定,例如,每個國家對買賣關係的法律規定或有不同,而這項交易,到底應該適用買方或賣方國家的法律?如果雙方對這項交易產生爭議時,到底應該由買方或賣方所在的法院管轄?因為這些法律條款雙方事前都沒有約定,所以,當爭議產生時,吃虧的一方常常想到要到對方國家去告,就十分頭痛,只好摸摸鼻子認賠了事。目前國際商會(ICC)有制定Incoterms 2010,是一般較具規模的國際貿易業者同意適用的法源。
國際貿易目前履約及付款對雙方較有保障的方式多是以銀行開的信用狀進行,信用狀一旦開出就與原契約分離獨立,就好比開支票一樣,原契約的交易條件是否達成與信用狀無關,銀行只需要按照信用狀上記載之條件審核,賣方能夠提供信用狀中所要求之文件,銀行即予付款,至於賣方所交付之貨物是否符合買方所要求並不在銀行審核範圍。例如:信用狀上會載明履約條件是要用FOB或其他,付款條件是要銀行看見提單或其他文件才可以付款,信用狀常約定以UCC 600(即「信用狀統一慣例600」)的規定作為信用狀適用的法源,對國際貿易的雙方有較公平及完善的保障。
所以,聰明的女性,如果您要作出口時,當然是先收到錢為贏,能夠用T/T先拿到全部貨款,當然要優先考慮,退而求其次,再考慮用信用狀的方式收款。反之,如果您要作進口,為免付了錢拿不到貨,您當然要爭取以信用狀付款,而且,最好是貨到買方指定的倉庫再付款,才是最有保障。
另外,近年來國際貿易常以在免稅天堂(例如:薩摩亞、英屬維京、馬紹爾以及香港等地)設立境外公司,作為企業節稅的方式,因為該地政府對公司設立採文書審核,只需要繳納規費以及提供所需文件,許多免稅天堂不需要繳納任何賦稅,也不用作財報,僅須每年繳納一定規費即可,該地的銀行以及政府對在其地所設立之境外公司之資料以及資金狀況多半採取保密政策,就算訴訟發生透過國家外交部函查,該等免稅天堂的政府或是銀行單位也不一定會將公司資料交付,對企業實有很大的保障。但是,如果您的交易對象是在免稅天堂的公司,您就要小心有血本無歸的可能。所以,事前的徵信,或採取較有保障的付款或收款方式,才是女性創業的您,明智的作法。
女性創業問題多如牛毛,無法再此一一詳述,因篇幅有限,僅能提出以上常遇到之問題,希望可以對剛創業或已創業的您,有所幫助。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我的朋友在百貨公司設櫃已經3-4年,去年3月她希望我去幫忙她訓練小姐,也說若有談到適合我的百貨專櫃,可將公司名借我,讓我去經營.所有人事,貨.管理.經營全都我一手包辦,她只是借我公司名跟百貨簽合約.後來在7月份,也真的幫我談了2個櫃位.那時她說是用她的公司,所以我就很放心的下去做,結果三個月一約,我都沒有看過合約.(因為百貨公司跑合約都要2-3個月)等到我看到合約時,才發現簽定合約的公司竟然不是她的.而是她的合夥人的名字.原來她們為了分擔稅務.開了另一個公司節稅,可是因為我並不熟那個朋友,而且百貨匯款(營收)都是匯到公司戶頭,變的我的家人對於她的信任大打折扣,這中間變的大家都不愉快,但也是有協商出方法解決,變成本來她每個月匯款給我,改由開票給我.這中間又經歷2次合約,雖然痛苦,但也相安無事.
後來在今年5月份,我的其中一個百貨,因為慘賠,所以結束合約,後來我才知道,原來百貨業為了要平衡各分店的業績,談櫃位時是要先進駐一個營業額較差的分店,才能換取進駐另一個生意較好的另一個分店,當時我並不董這個,所以就接受了生意較不好的分店.剛開幕不到一個星期,她便瞞著我進駐了生意較好的那間店.果然我的櫃位生意真的很不好.一年間慘賠將近100萬..這中間雖然多次想退出.但因為她自己的分店還仍在合約,所以她一直鼓吹我繼續合約,才會賠掉那麼多.但是因為做生?本來就有賺有賠.而且我也有另一個點,雖然是沒什麼賺但是也沒有賠錢. 後來也因為合作實在越來越不愉快,她便建議我自己成立公司跟百貨自己合約,我也答應,我只知道合約是9月份到期,(因為所有合約都是寄到公司,所以我都沒有拿到合約,跟她要她也是藉故拖拉不給)
後來我7 月份要生產,所以我想要合約時她應會通知我,讓我趕快把公司申辦下來,結果我剛做完月子.8月20左右.她就忽然一堆事一起翻臉.吵的不可開交,我就趕快準備申辦公司,沒想到後來從負責合約的人口從得知他們已經簽完下次的新合約,(9月份到103年3月)我知道後馬上問她.她就說她也不知道,是她的合夥人自己蓋了章續約.但她並不知情.就在8/28,她的合夥人跑到我的櫃上跟我的員工說她們要來接 手,要我的員工繼續留下來上班,然後傳了一通簡訊告訴我,她們將在8/31將我的櫃位拿回去自己經營.,要我自己退出.(所有的貨及陳列櫃都是我自己的,要我全部搬走)之後就完全不接電話,避不見面.讓我不知所措
,我想問的是,雖然我跟他借名時,並沒有簽定合約,但中間的銀行往來記綠,我跟他的稅金往來(發票稅,員工勞健保,部份我跟她一起進的貨)我都有留下記錄,她後來沒有接電話我都用簡訊跟她連絡,內容也可以証明她們是借我公司名用,只是她現在不爽,不想再借我用了,她要把我辛苦經營一年的成果佔為己有.這樣是否能証明我跟他的借名關係?如果可以,我是否可以請求借名終止,針對她後面搶走我櫃位的部份,造成我無法營業的損失提出賠償.?再麻煩律師幫我解答,


律師您好。
本人小女就讀國中二年級,因2013年5月1日搭乘朋友機車被一陳姓男子撞擊車禍,導致鎖骨斷裂,全身多處受傷,有公立醫院驗傷單。因騎車騎士兩方互不認錯,也互不賠償,我方認為權益受損。經過二次調委會調解雙方都不願意賠償,所以我方已經向在地警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可是在調委會時肇事兩位機車車主駕駛的家人都說各有人事關係,關說各單位會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本人當時傻眼,因為鎖骨斷裂,身上多傷的是我女兒。因為鎖骨復原後凸出,以後需要開刀整型與皮膚美容開銷。因為小女的監護人是母親,事隔四個月兩位機車駕駛都不聞不問,憤而向當地警局提出告訴。恐怕超過刑事訴訟的提告權益期六個月,但有以下問題請教各大大律師。
1.去警局提告確實感覺有人關說,還問說為什麼這樣要提告,說當場製作筆錄不得錄音錄影,我等只是拿著老婆手機,並無錄音錄影,這樣違法嗎?需要大聲叱責嗎?我們是被害人,不是現行犯哪!!。提告之時,警局同時圍觀六七位警員,大聲斥喝本人不要靠近我們提告之母女。因為她們兩人沒有法律常識,本人在旁協助不可嗎?需要這麼多警員圍觀嗎?
2.本人小女年15歲,因為朋友載而車禍,本不太願意提告,但是討論後以後女兒鎖骨可能需要整型,兩位駕駛不聞不問,所以我們決定在時效內提告。當時警員要求一定要當事人提告,我女兒做為告訴人,監護人不能提告,是否合理。?當場以嚴肅的口氣問了好幾次"妳確定要提告嗎"。女兒因害怕而不敢說話,看著監護人母親才慢慢說出。確認等語。請解說~監護人為何不能代為提告?小女未成年提告有法律效力嗎?雖然監護人在旁簽名生效嗎?
3.警員說提告之後不得修改?若是在偵查隊偵查庭時另委託律師再做一次民刑事訴狀,或是律師陪同,或是另委託律師或是自行另擬訴狀再告不可嗎?若是案件再被遲延?因為兩位駕駛已經確定推託責任,拖延時間。
4.離開警局時,我們向其警員要求有沒有提出告訴的資料備查,他們說沒有這樣的服務,確定嗎?我在內地工作,公司報刑事案件,公安派出所都有資料提供給告訴人,確定提出告訴資料。台灣警局這樣沒有資料怎知我們是否確定已經提出告訴?有瑕疵嗎?報刑事案件,沒有單據?
5.請各大律師解說本案我們還需要注意或是應該在準備些甚麼措施?
感謝各位律師大大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