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情是朋友所遭遇到的事情,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
由於他告訴我事情的的經過,但我不曉得我該怎麼幫她
只好請各位幫我一起為他解決這個問題
我未成年的朋友 A , 成年的對方 B
因A未滿18歲,但是藉於A要上班,要上課
所以A存了6萬元,並且父母同意下於2011年09月買了一台車子給他代步
2013年04月 A 在網路某社群網站社團看上一台車子
那台車子是 B 賣的,並且 B 說以交換車子為主
A 的車子行照是再他哥哥的名下,並且 A 想盡辦法不讓家裡知道
再某天晚上 A 偷拿他哥哥的證件去影印,以方便 B 過戶
之後 A 趁他哥哥不知道情況下
A 與 B 在社群網站上的私密訊息達成協議
並且私密訊息也都有記錄,記錄皆有留下
於是 B 再私密訊息中提到
1. 只要 A 有辦法拿出行照名下的影本證件
以及 11000 元 ,並且於2013年04月某天約好將車子騎上預約地
就有辦法幫 A 的車子過戶到 B , B 的車子過戶給 A
並且再面交換車當天,B 曾口頭提到說
只要是對"車子"好壞有問題一律不退換回來 (我再場,有聽到,因為是我陪他去的
可是現在是"過戶"有問題,並不是"車子"好壞有問題
但現在問題來了,B 車子要過戶給 A 的這方面
跟 B 當初講好只要拿影本就有辦法把她車子過戶到 A 哥哥的名下不符
沒辦法拿影本過戶,因為 A 是受戶人,並不是過戶人
只是 B 已經將 A 的車子過戶自己了,並且 B 叫 A 自己去處理過戶問題
當初 B 答應 A 說,過戶兩台車問題他會處理,會辦到完整事情結束
只是現在 B 卻先把 A 的車子過去到他名下
卻跟 A 說: B 的車子沒辦法拿影本過戶給 A
那當初 B 對 A 承諾的是否沒有兌現呢 ?
那當初面交交車 B 對 A 承諾的不是"車子"問題,可以退呢 ?
因為問題的確不是出在"車子"好壞,是出在 B 自己承諾說可以的"過戶"問題
但就算是"過戶"問題有一方不能過戶, B 也不能將 A 的車子先過戶到他自己名下吧
因為 B 的車子還沒過戶給 A ,這跟當初所講的都不一樣了
事後 B 對 A 說, A 沒做足功課,想要來推掉這方面的問題
但 A 曾在三的問過 B , 影本是否真的可以過戶
B 二話不說: 答 "可以" 這兩個字說的很肯定
但現在不行了,是否可以跟他說他當初所承諾的沒做到來要求退貨換回 ?
假如 B 不換回, 那詐欺罪 有成立嗎 ?
2. 依民法中規定滿七歲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據民法第79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
A 是 17 歲, B 是大學生
A 的父母不知情,不答應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換回呢 ?
並且這件事情是私底下偷偷換的
A 的父母知道後完全不能體諒 A 為什會做出偷影印他哥的雙證件
A 的父母也不拿出雙證件正本來替 A 可以讓 B 可以把車子過戶給 A
所以表示這件事情 A 的父母也都不同意
是否民法上有成立呢 ?
補充
B 目前說他把 A 的車子賣掉了
請問 A 可以提出賠償嗎 ?
A 目前要求 B 還 A 車子
可是 B 說他車子已經買給她朋友了
但 A 和 B 的事情都還沒處理完畢
表示當初 B 所承諾的並沒有做到
沒做到應該就代表此交易未完成
B 未完成怎可以就把 A 的車子占為己有呢 ?
B 就未經過 A 的同意把 A 的車子賣給她朋友
B 只是把 A 的車子過戶到他自己名下
B 卻沒有把自己的車子過戶到 A
所以目前 B 的名下有 A 的車子和自己的車子
可是 B 卻把 A 的車子賣給她朋友
當 B 做出的承諾未達到時,這個交易應該就不成立了吧 ?
可是 B 卻把車子賣給她朋友
請問我們該如何做出賠償 ?

您好,我們是家位於1樓的住戶,屋內的天花板發生嚴重漏水(已拍照存證),大約快半年了。因為水電師傅也不無法確定真正漏水原因,必須敲開牆壁或地板才能知道。我們向2樓及隔壁2樓的住戶說明後,他們態度強硬不願意配合。在1個月中旬時我們有申請調解,但2樓及隔壁2樓住戶都沒有人到場調解,調解人員建議我們直接走法律途徑。當時我們覺得走法律途徑比較麻煩,仍一直向2樓住戶勸說,2樓住戶終於同意我們敲開地板,但他們要求說如果不是他們家漏水,我們須負擔復原之費用。今天敲開地板後,水電師傅說可能是隔壁2樓漏水或是公用管線漏水,必須從隔壁2樓那邊敲開才知道。我們向隔壁2樓溝通並知會不是2樓漏水,但他們態度依然強硬,我們只能選擇走法律途徑來強制施工。
問題1: 以這樣的案件,我們透過法律途徑請一般合格鑑定師或是國家防水協會鑑定對我們是比較有利的嗎?
問題2: 房子因漏水無法出租,如果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隔壁2樓住戶漏水,我們能向他們求償損害費用、房租無法出租的損失、鑑定費用、訴訟費用以及2樓敲開地板的檢測費用嗎?

mhklo6py您好:
關您困擾嚴重漏水的問題,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問題1:透過法律途徑的話,可以由您們合意選任,如果無法合意,則由法院選任合格鑑定單位。
問題2: 鑑定費用、訴訟費用以及2樓敲開地板的檢測費用嗎,這部分算訴訟費用,可以由敗訴的一方負擔。至於房租無法出租的損失,恐怕比較困難。
問題4: 可以先寄存證信還給隔壁2樓要求修繕嗎,溝通協調,私下協調不一定要言明法律依據。
我提供的意見,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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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受刑人,因偽造文書一案,依據101年執更壢字第2***號桃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分別判處:1.入出國移民法有期徒刑五月1次:2.偽造文書有期徒刑一年四月1次:3.入出國移民法有期徒刑四月1次:4.入出國移民法有期徒刑四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其中第1.3.4.項於99年7月二審定讞,可易科罰金;另第2項於101年4月三審定讞。
案件發生後,受刑人於97年10月7日被桃檢收押至98年2月3日交保,共羈押達120日,當時第2項仍在上訴最高法院中,但桃檢於100年3月要求受刑人執行第1.3.4.項可易科罰金之部份計共付8個月罰金,再加上受羈押的120日,共計1年。但當時受刑人表示願先繳交罰金,把羈押的部份用於後面尚在上訴中的一年四月刑期中(現在監執行中)。
按刑法45條規定,為某甲犯甲乙二罪,均處有期徒刑,惟乙罪先二審確定,甲罪上訴三審中,當乙罪執行時應自乙罪羈押之日起至甲案確定止計乙罪之刑期,在之前被羈押之日仍應於甲罪執行時計抵。
另在指揮書中之備註欄中第3項指出”本署100執更1003裁定應執行1年部分業已執畢"之說明中之”1年”的部分,應指上述之8個月罰金及120日羈押期。故所判決之刑期,應在監執行一年一月。受刑人於101年7月9日起入監服刑至今逾九月,其執行期滿日為102年8月8日。但受刑人當時在桃署所陳述之願把羈押的部份用於後面之主張,明顯未行使。
因此,如上述說明,依據刑法45條,此應屬同一案,是否能夠主張將先前受羈押的120日的部份,併入目前執行之刑期?並因判決之時間差而損害之易科罰金部分,是否能補行繳交?以維護受刑人之權益。
另外,如上述說明可行,我需要律師協助撰寫訴狀,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提出之者,確實是屬法律上爭議問題,本件關鍵前案所定的執行刑到底為何??期限到底多長??而此屬執行事項,依法可提起異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lexpopo1688 wrote:
1. Sound and Shot --- HTC Zoe (March, 2013)==>s3就有的功能..(Jun, 2012)
這點...是從s3就有了..可以聲控拍照...HTC原封不動的抄襲...還說是自己的??)
笑話 聲控拍照如果是三星的專利
隔壁老王也可以說是你爸爸了... 1. 該員是否已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 2. 因該員使用不相關例子來侮辱我父親、母親及本人,造成本人身心受傷,請問是否可用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求償? 3. 如要提告該員,請問要準備哪些資料?要去何處提告? 以上問題煩請解答~~~感謝 祝 事業昌榮,諸事順心~~ 黃先生


之前有發生車禍 當下有簽和解書 內容條件:1.人傷由對方強制險理賠 2.車損油對方理賠
但對方反悔我要求的車損部分!事後一周後人傷部份~經醫院檢查:我的脊椎傷到有壓迫右後腳跟神經!因為工作關係常常要蹲蹲站站脊椎和右後腳跟非常吃力痠痛!
和解書上註明:有寫“不得再就此事件,主張其他權利”
我想請教的是~因為我還跟對方未達到共識 也未收到對方的誠意理賠金!我是否能再主張自己的權利!在和解書上未提到的條件 跟對方要求提告上法院!譬如:車損 人傷 精神賠償 後續醫療 車資往返 營業損失...等?我有在網路上有人分享類似的文章:該和解書 並未提到"拋棄"刑.民法律追訴權!分享人勝訴!
請各問大大幫我解惑 謝謝

有關您所提問的問題,主要還是必須要看訂立之和解書其詳細內容如何而定。
一般來講如果不是經法院或調解會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原則上即使協議內容約定放棄刑事追訴權也未必有消滅告訴權效果,故而在尚未提出告訴時,即因和解而承諾拋棄告訴權者,基於告訴權屬公法上權利之性質,個人並無處分權,倘加害人未履行和解條件,則被害人仍得再行告訴,不受先前和解所謂拋棄告訴權約定之影響。至於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後,因和解而撤回告訴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參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您好:
我在台中有買了一棟集合式住宅(透天)的房子,目前與管委會有地下室使用空間上的爭
議,先解釋房子的大概狀況:
房子所在的社區有一半是屬於前院停車,另一半是屬於地下室停車,我買的部份是屬
於地下停車的房子(人車分道的那種),說是地下停車,但該建案的使用執照,其原本
的停車位是位於一樓的位置(增設停車位),地下室則為水塔間及機電設備空間,顯然
是建商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再透過二次施工的方式,將一樓的空間改為室內,地下室改
為停車空間,但因是第一次買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二次施工同意書,跟管委
會的爭議即為地下室正下方的停車空間,自行隔間的問題
在土地權狀及建物權狀的部份,土地應該是有經過分割成幾個部份:1.每棟房子座落
所在的土地2.地下停車的車道3.地下停車及前院停車共用的車道;建物的部份,地下
室每戶的停車空間在權狀上是屬於主建物的一部份,非附屬建物,佔有比例為(1分之
1),車道的部份是共有(100000分之xxx)
房子是去年四月份跟建商買的,但三月份有開過第一次區權會通過社區規約,其中第六條
有提及社區外觀及地下室不能施作隔柵及任何變更,但因當時不曉得有規約,在房子
地下室停車空間的後方,隔了一小塊空間,充當玄關及小儲藏室用,此為跟管委會的
爭議所在。
除了外觀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允許規約約束外,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
條,專有部分應該可以自由使用,且因該建物為六樓以下非公用建築,應該是不用申
請裝修許可,但有些從事法律相關行業的住戶主張,既然當時跟建商簽約時有同意建
商將地下室二次變更為車道及停車空間的文件,即為同意將該專有部分約定共用的意
思(民法第98條參照),但文件內無任何的隻字片語有寫到要將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且
該文件是屬於個人和建商之間的文件,並非是與管委會或區權會關係,不知為何此文
件可以適用在規約訂定上;另一部份,我在台中市都發局調閱到的使用執照,裡頭有
社區規約草約,其中第三條第四點中有寫明:「會議之目的如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共用
事項,應先經該專有部份之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使得成為議案。」就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內容:「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
規約前,視為規約。」但我發現現行的社區規約完全沒有寫到哪些區域為約定共用部
分,且第一次區權會也沒有任何議案是要將專有部分變更為約定共用部分。最後,本
人跟建商簽訂的同意書,其日期是在第一次區權會後,與規約制定應無直接關係。
當初裝璜時,有繳交保証金三萬元,但事後管委會以違反社區規約為由,拒絕返還當
初繳交的保証金。
請問:
1. 該停車空間是否還是屬於專有部分?
2. 社區規約是否可以禁止住戶在專有部分的使用?(若為專有部分的話)
3. 規約中有寫到停車空間為約定專用,但明明只產權是屬於住戶獨有,且為主建
物,規約這樣寫是否有問題?(應為專有部分?)
4. 若規約草約已寫明要書面文件,且要有議案才能表決專有部分約定共用事項,那規
約中禁止地下室變更的條約是否合法?若該規約是指車道部分(實際上只寫地下室,並
無指特定哪個部分),那管委會是否有權禁止住戶在自家停車空間作隔間?
5. 就我所知,管委會只能管不能罰,拒絕返還保証金是否合法?
6. 若要訴訟(等管委會提告,免得二次施工造成的問題讓自己成為其它鄰居的箭靶),是否有勝算?請律師花費會很多嗎?有無推薦的律師?若勝訴,是否可以請求賠償?該準備哪些文件?
非常感謝!






我遇到一個很奇怪的騷擾
有一個應該是叫做 "程先生" 的人
不知什麼原因一直假冒他是我
首先我並不認識他,也沒見過面,更沒有與他有過任何方式的接觸
簡單的說我完全不知道有 "程先生" 這個人的存在
之後一直有人寫信給我 (不是程先生)
大約有4~5個人以上
那 4 ~5 個人他們說我就是那位 "程先生"
然後一直說那位 "程先生" 的八卦給我聽
但是我也有說過我並不是 "程先生"
可是我也不清楚為什麼那 4~5 個人都好像沒聽見似的
仍然持續寫信寄給我
已經有數個月之久了,我實在很煩惱
所以我想請律師幫我解決疑問
那我又該告那《4~5》個人,還是我要告那位 《程先生》呢?
目前來說
除了以法律途徑逼那一位 "程先生" 到警局或法院講清楚以外
我真的已經沒有辦也不知道該怎麼解決了
不好意思上方的 主題分類:交通事故 我調整錯了~

請問律師:
我弟弟以偽造文書方式(我可以舉證)在我父親死亡之前賣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賣土地為81.6.30,父親100.3.30過逝,兩時間點相差19年。不過因父親過逝我才有系爭土地的請求權。因此我想請求我弟返還。是否有適用1146條的餘地?依民法1146條,我的時效是不是快過了?
若時效快過了,我可以用存證信函延長時效嗎?民法129、130可否適用?
===============法條參考======================
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回覆 Jerry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律師的回覆:
繼承開始時,即已有此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繼承權被侵害,若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此事實,則其侵害者,為繼承人已取得之權利,而非侵害繼承權,自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之適用。
(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 4706 號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37 號、最高法院 53年台上字第 592 號 民事判例參考)
可否依以上解釋為:「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以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方得謂之系爭土地繼承權被侵害」?只要繼承開始時,即已有系爭土地以偽造文書賣出事實之存在,則侵害事實於何時發生,應所不問?
1、時間過那麼久了,不知何時知悉。
2、是20年又9個月前賣掉的,因父親自76年到去逝(100.3.30)都是重病長臥在床的狀況,父親到去逝也不知道。所以那時我沒請求權,也沒辦法說我受侵害,只能說我父親受侵害,那時也沒辦法要他還我?現在父親過逝了,難道也沒辦法嗎?不能從過逝算知悉嗎?且那時才有請求權?請求權依民法128條不是從可請求時開始算嗎?
98.10.04有詢問土地如何賣掉的與使用的狀況且錄音,錄音聽不出來是何時。」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1.如果甲乙結婚採法定財產制後,嗣後,甲惡意與丙善意結婚,因婚姻無效且丙陷於生活困難者,請問999-1條規定結婚無效適用1057條~ 甲丙重婚本無效能用條判決離婚嗎(1057)?依民法1057條能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嗎?
2.如果甲有100萬,丙請求贍養費30萬,卻也減損了乙之法定財產制,1057條跟1020-1條有牴觸嗎? 還是這30萬贍養費屬於"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
問題二
AB結婚採法定財產制後,嗣後離婚! A剩餘財產100萬 B剩餘財產負債30萬,但B先前以自己的財產幫A還20萬,請問離婚後AB剩餘財產請求權及補償請求權該如何計算?
問題三
如果CD結婚採法定財產制後,嗣後離婚! C剩餘財產100萬 D剩餘財產負債20萬,但C先前以自己的財產幫D還80萬,請問離婚後CD剩餘財產請求權及補償請求權該如何計算? 實務上補償請求權常用嗎? 若無法舉證是否難以請求! 謝謝~

民法1020-1條
婚姻關係存續
1.第三人無償取得(除履行道德上義務)且有害另一方財產分配利益→"有害"得請求撤銷
2.第三人有償移轉→一方惡意且受益者也為惡意→得請求撤銷
民法1030-3條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1.第三人無償贈與(除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2.第三人有償移轉→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請求返還
..............................................................................................................
1020-1 可用於婚姻存續中
1030-3 可用於婚姻存續中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
我搞不清楚哪時候要使用哪一條法規!
1020-1 稱為"二奶條款",適用範圍為何?!
可否舉例說明! 如果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 這兩法條
有無衝突呢?!
???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82年8月15日進入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就讀國中部及高中部,在校期間表現一直都很好,並於畢業後保送海軍軍官學校正92年班就讀,但因為在中正預校就讀期間,因為學校操課關係,腰部曾受到重大創傷,而得了坐骨神經痛即椎間盤突出症,並有脊椎滑脫之症狀,且右大腿肌肉萎縮,之後一直在國軍醫院接受藥物及復健治療,不過也都只是給我吃止痛的藥物,然而進入海軍官校期間,操課之時間日益增加,且因為不斷的操課及在入伍訓練期間,病情更加嚴重,身體時常覺得不適,無法久站,也因此常常疼痛難過,實無法勝任操課,於是便有了想辦理退學之想法,因母親於我七歲時即過世,父親為公職人員及軍職人員,於民國77年因公殉職,因此我是軍公教遺族,領有撫卹令,及榮民遺眷證,查法規有可以減除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於申請退學時(民國89年)有提出過是否可以減免或免賠償,但當初承辦人員並未告知以此辦理,海軍官校於民國92年有申請債權憑證,93年有和他們簽和解書但未辦理減免,因為不知道法條,98年再次寄債權憑證,100年寄律師函催繳,103年強制扣薪,然近期得知法條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尚屬有時效期間,且因為當時監護人為祖父(70幾歲)年紀也已經很大並不了解法律相關事項,於辦理退學事宜時並無法到場,故當初由大姐(當時也才20歲初頭,根本不了解法律)辦理
問題:民法有15年的請求權時效,軍校卻告訴我已經過了請求時效(引用行政程序法)我看判例的解釋公法之前發生之請求權,以發生時之法條為主,請問如何申訴或提告辦理減免,若可以的話請律師您幫我答覆,若可以的話再請您幫我寫書狀!謝謝!








我在97年間 認識一位朋友 自稱是投資客 專做房屋買賣 說自己有很多房屋可以買賣套現等等
之後又說他名下有房屋 不方便背房貸 看到我信用良好 就拱我去買一間華廈 也沒多大 約30坪不到 我也只看到過ㄧ次 因我住台北 也在台北工作 所以真的 只看一次
不過 只繳了6期左右 其他都是我繳的 有轉帳資料可以証明!!
再來 大約在99年間 我朋友又出現了 就說有人要買我房子 之後 就向我要了證件等等資料
就逕自幫我辦過戶囉...
在100年間 我這位朋友又連絡上我 又說
對方又不願意揹債等等的裡由....
所以 請我去地政辦 限制登記 因為他怕這位新屋主偷賣
我也去辦了 證件是我朋友傳真給我的
到後來 我朋友和這位新屋主 都沒露面過
這位新屋主前年還來電問我 要我給他30萬 就過回來給我...
現在我只想把所有權要回來
我是知道民法上有所謂 催告程序
還有可以請求回復原狀等等
旦是 請問 我要向地方法院提告否?
要相關費用否??
謝謝各位大律師了!!


律師您好:我於102年1月18日在法院民事庭中與前夫達成和解.前夫同意每月支付扶養費1萬元到小孩帳戶內至小孩成年.共計17萬2千元.於102年2月開始支付.如有1期未履行.其後6個月視為到期.和解筆錄也於事後法院寄發到家中.這個官司打很久了.還有一部分是不當得利.我請求200多萬.目前官司還在進行中.扶養費的部份已達成和解.就是上述金額.現在前夫連第一期都不付.我現在是要再發支付命令給他嗎?還是直接可以執行他三分之ㄧ的薪水?還有去年法院裁定後每月8000元的扶養費.他就以與現任配偶離婚為由提出抗告.他的老婆馬上就向法院申請假扣押我前夫的薪水..說有贍養費240萬.他們確實是假離婚.增加假債權參予分配.讓我就算官司打贏了也拿不到什麼錢.我想請問律師像這種情形.我可以告他們毀髓債權嗎?或用民法244條"債權人撤銷權"..煩請律師解惑..感恩~~

事實經過:
去年八月原本以為租了一個便宜又舒適的電梯華廈,第一天搬進去起,就是惡夢的開始,那天晚上,我們才發現後面有個工地,而且房仲跟房東事先未告知,原來是要蓋電梯大廈。此後每天施工噪音不斷,每天打1999檢舉,每天都是超過70分貝以上並開罰,我現在幾乎也是每天檢舉。
剛仔細看合約發現:
第十二條寫著: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
問題:
一、想要依民法424條解除契約,不知是否可行,我手頭有一堆1999簡訊回覆通知。
二、現在是想要跟房東商量看能不能提前解約,若她不同意想意思意思賠六千(租金是一萬四),再不行就訴訟了。既然民法424條規定可以解約,但如果她不還我押金,而我以訴訟跟她要押金,她又花大錢請律師,那我還會被依契約書第12條索取訴訟、律師費嗎?
第三、同上,既然可約424條解約了,如果雙方撕破臉,我檢舉她沒繳稅,是不是我也要依第16條賠償對方?萬一不能依424解約,是不是就不能檢舉她逃漏稅?
第四、法律也有規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所以關於違約金是一個月還是兩個月,網路好像有不一樣的說法,想請教,我是否一定要提前一個月告知?萬一我臨時搬走,是賠一個月或是兩個月的錢?
非常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