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跟我媽相處的本來很好
直到我得了精神疾病後她對我的態度就轉變了
也可以說我對她的態度也轉變了
只要有口角糾紛(我跟媽媽)就會差點動手打人
不只是我我媽也會動手
但我媽只會說是我先動手打人她才會防備
從今年(2015)九月開始我媽就以我神智不清為理由報警處理不合的事
她為了家務事差點跟我打起來(堅稱說我先動手)
還找他們宗教的長老來勸說我
當時是第一次報警
10月因我一時情緒失控動手打了我妹一巴掌
我妹也跟著報警處裡
當時員警叫我們登記名字
今天下午時又來了
老樣子我媽為了家務事報警(這次我沒動手)
還一直袒護我媽(很無奈)
這次有證人(奶奶)
可是我媽一直對警察說她是袒護我的
總之事情鬧到了有點不可收拾的地步
我無法忍受我媽
因為他的朋友叫我去看身心科醫生(大約七年前,因為當時我媽認定我有憂鬱症)
我也同意去看了
當然也準時吃藥直到現在
想請問兩件事:
1.如果精神疾病的原因是對母親的不滿(因為我跟其他人都不會這樣爭吵才有此假設)
那我可以告她精神傷害嗎?
她也可以反過來提告嗎?
2.員警因為我有精神疾病而偏袒我媽
如果這屬實有甚麼根據嗎?
重點是他們知道事情的經過後一直偏袒我媽喔
總之我知道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也知道我的疾病困擾到很多人
但我也很無奈
家人更無奈
必須要有解決的方法
醫生也諮詢過了
只怕有一天會告上法庭
所以上來詢問
感謝解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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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更新
今天社工打到我的手機
當時人在外面不方便接電話
結果她一直東扯西扯的(很吵根本就聽不到,人在菜市場)
反正最後跟她說要晚點打來她才放下電話
現在問題越來越大了
想提告也不知道該從何告起
已經不只影響到精神方面了
連生活都快有問題了
拜託來個專業人士吧?


律師 你好
當初簽立的時候想說公司應該之後都會依照勞基法來走..當時也尚未懷孕
1:誰知道 現在我懷孕了 才發現 公司一樣沒有幫我投保勞保.
導致公司現在認為我已經簽了放棄勞動存續期間所有權利以及民刑事權利...
因此 不讓我休安胎假 以及之後的產假及育嬰假
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是法律的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預先拋棄嗎?還是因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屬於無效
我一樣可以跟公司請求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的損失呢???
是否可以以 契約內容要求員工預先拋棄勞動存續期間權利及民刑事訴訟權利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不符合自由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
來向法院訴請該和解書無效呢??
請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很急 拜託

律師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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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當初簽立的時候 尚未懷孕 而且 安胎假 產假 及育嬰假是勞基法 (性平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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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如果我機車貸款沒繳,而我也有心要繳只是延15天因為車禍現在好了23跟貸款的說拜託延25號他們也說好,但在今天就傳訊息說要註銷車牌我就打給他們跟他們說,不是說25號繳怎樣要註銷他就說打給我沒接,我跟他說我上班沒辦法接下班累了忘了回電,說拜託25號保證繳,然後又說要給車子拍照然後就拿去約的地方拍,沒想到拍完就說要扣車就用大鎖鎖起來,然後我就跟他說明天就會去繳了可以不要扣車嗎?這樣無法上班,他就說無法,然後說要我家人當保證人才能,不然錢給了車也是不會給我,然後我就把車子都錄起來放的地點也都錄起來,因為我怕他們設陷阱,但我擔心的是說如果這樣子的話,代表車子他們拿去了我也不需要繳了 因為也證明就是要多賺那筆錢,這樣子我會不會有法律的問題?或是他們可以告我什麼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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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加害人也都承認
那就沒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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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加入成為股東事宜,各方誠意訂立條件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加入共同經營○○○○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
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目下由甲方所經營,其資本額為新台幣(下同)( )元,乙於民國(下同) 年 月 日出資( )元(一次繳清)為加入成為股東之出資額,○○公司之資本額達( )元,依出資比例,50萬取得( )%股份,並成為股東(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乙方不得將其股份轉讓第三人),甲方之持股占○○公司( )成。
三、乙方入股之資金( )年內需專款專用,甲方不得在一年內以○○名義向外借款、融資。
四、甲方需在一個月內變更股東名冊。
五、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本公司註冊之章程及民法、公司法等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六、本契約所生之糾紛,各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八.各股東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全者,視為放棄入股,並應賠償由此造成其他股東之損失。
九. (一)盈餘分配:以公司章程為依據,經營獲利50%公益信託,剩餘50%依比例分配
十.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 公司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依法及公司章程行之
4. 股東人有退股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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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爭執對方的傷害非您所造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這是我日前所提出的問題,如下,承蒙許多優秀的大律師撥冗答覆,真的很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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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因您的時間寶貴,我簡單說明案情
我因傷害罪被控告,但我真的沒有動手,她去急診室弄什麼驗傷單,跟我有什麼關係,在場的警察都說沒有看到!但我還是被判刑,法官所說的證據就是告訴人本人的驗傷單,還有她的姑姑(證人)的證詞,真的好不公平,我因為清白坦蕩,也不願意與她和解(她要錢),居然被國家指為態度不佳,今天接到判決公文了,我應該吞下去這口氣賠兩萬元嗎?還是據理力爭提起上訴呢?我真的覺得很倒楣,我沒有前科的好人,遇到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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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比較不懂的就是,假如我要提起上訴(距離它說的十天期限,還有六天),只要照著司法院網站提供的表格打,就可以了嗎?上訴有什麼副作用嗎,像是要負擔一些額外的費用之類的,因為我覺得非常冤枉,很委屈,但也不是沒有想過實際的問題,就是乾脆算了,自認倒楣...
再次謝謝律師們的撥空解惑,謝謝


敝人國中畢業後, 離開老家, 獨自北上在外求學, 工作, 現在已婚, 生子並定居於北部, 近一年才知道家母有債務問題, 這些年她一直隱瞞本身債務問題, 直到最近雪球越滾越大, 對方寄了支付命令給我, 內容描述民國90年我(大學一年級)借了100萬, 至今沒有償還, 電話詢問家母, 才知利息之高, 被利息壓垮, 問題才爆發, 有以下問題請教 Q1:媽媽與其朋友間的負債, 她每月負擔高額利息, 現已無法償還,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我請她拿出借據, 卻聲稱遺失, 現在對方希望用媽媽住的房子(Q3)來抵押 Q2:若媽媽冒用我的名字跟朋友簽借據, 借款, 後續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我?, 媽媽是否違法? Q3:當初房子民國80初年是媽媽所買, 她是房子所有權人, 後來因媽媽與朋友借貸問題, 於民國90年過戶給我, 我變成房子所有權人, 這些我事先皆不清楚, 媽媽名下已無任何資產, 房貸是媽媽向其工作的公司(某壽險公司), 用她的名字所貸(員工貸款), 我是保證人, 期間也有增貸, 目前每月房貸皆由媽媽繳, 若後續媽媽繳不出房貸, 是否會影響到我? 有想過狀況是, 我每月薪資收入的幾分之幾被判定拿去還債.. Q4:我與太太已在北部購屋, 北部房子所有權人為太太名字, 今年初發現媽媽有些財務異常, 因問她也不肯明確說明, 之後我們決定申請了夫妻財產分開制, 建立一道防火牆, 每月房貸由我繳款, 上述種種問題, 是否還會牽連到我太太或小孩? 目前已委託房仲出售/上網自售, 賣掉媽媽住的房子, 來償還房貸和債務, 雖然不夠, 但也只能這樣, 且為了避免以後被債務牽連, 甚至被討債, 已有跟我太太家商量到離婚這條路, 雖會對兩個年幼小孩造成傷害, 但這也是我為人父的萬般無奈與不願... 以上問題牽涉複雜, 無法清楚描述, 煩請各位不吝提供意見, 感謝!!



各位大大:我想請問,8年前曾經陪同下屬跟客戶接洽一個基金的投資,客戶也同意投資也簽合約了,現在基金賠錢反過來要我跟下屬退佣金給他,但是我們早已離職8年多.....7個月前,被傳喚我當證人(客戶告下屬(被告)→偵字號詐欺案),後來7個月後換我收到傳票當被告,但是下屬的案子已經是不起訴處分,而換我被告.....我想請問,我當時只是陪同下屬做合約的補充說明,現在收到的傳票是:他字(詐欺),下屬當時沒請律師也無事偵結不起訴處分,
1.我該請律師嗎?(有小孩要養,有經濟壓力?)
2.第一次傳票寄到老家,家裡老人家忘記告知,所以我也沒去偵查庭報到,現在致電過去有告知下一個日期,是不是應該先寫答辯狀敘明未出庭理由?
3.還未偵查前,是不是該先寫個刑事答辯狀送過去自清呢??
不管您是誰,都很感謝您的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收到判決後,可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全案證據資料,於上訴期限內,撰擬上訴理由狀,提出上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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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認為自己無罪,則應上訴爭取清白,基本上本件若檢察官未上訴,則二審不會有加重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判決不服,可於法定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之,惟可一併考量訴訟所花費之時間勞力費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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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各說各話證據滅失的案件,要找證據是有點困難的,一般來說我會建議做民間測謊。
二、但是你既然找法扶,那表 示你極可能是付不出民間鑑定的費用,在車禍案件一般法官又比較少願意將雙方送公家測謊。
三、在這種狀況下法官一般會比較偏重供述證據,簡單的說就是去問雙方問題,或是去問證人問題,證人講的話就變得非常非常的重要。
四、刑事案件被告說的話不論是在警局地檢或是法院都可以當證據,所以說話要小心謹慎。
五、都找了律師要相信他,律師有很多事要做,工作量一大連睡覺都要想辦法才有時間睡…有時候壓力很大的,所以他看起來懶懶的不表示他不用功…一般我是會去看狀紙及證據狀況。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發生在今年2月,高雄監獄囚犯持搶挾持典獄長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偵結,認定典獄長「陳世志」及副典獄長「賴政榮」雖曾指示派車給嫌犯,但因為6嫌犯脫逃失敗,又《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2人獲不起訴處分。此外,由於6嫌犯已經死亡,也不起訴。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9%AB%98%E9%9B%84%E7%9B%A3%E7%8D%84%E6%8C%BE%E6%8C%81%E6%A1%88-6%E5%9B%9A%E8%B6%8A%E7%8D%84%E5%A4%B1%E6%95%97%E5%85%B8%E7%8D%84%E9%95%B7%E4%B8%8D%E8%B5%B7%E8%A8%B4-022409509.html
(一)刑法第163條定有:「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復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首應敘明並強調者係,本件『並非如』報載所謂「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就故意縱放人犯罪刑法係定有處罰未遂之明文,報載所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本件實係因檢方調閱高雄監獄監視器畫面、傳訊在場目擊證人,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勘查戒護科所在建築物外走道遮雨棚上之彈著點、現場遺留手槍彈殼得知,典獄長及副典獄長是因遭涉嫌人挾持下,始作出派車安排,進而認為難認其等有縱放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之犯意。且經調閱相關人員通聯紀錄及調取相關人員金融帳戶分析比對後,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有聯繫或其等帳戶內資金有異常流通之情形,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二人有事前謀議或在過程中參與,所以本案確無從認定陳世志、賴政榮有縱放或便利脫逃之犯行,而認其二人相關行為並非刑法所處罰者,始為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先向地檢署服務台查詢您的案號及股別,再寫書狀向地檢署遞狀,狀上應註明案號及股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實經過: 委託被告處理事情 事情非但沒解決還被騙XX萬元 提告詐欺卻不成立 當初被告女當初找來A男協助了解 說要幫原告討公道伸張正義 後續原告給了錢原本被告女要來拿現金 但被告覺得匯款比較保險 豈知被告找來的A男私下約原告又要錢 不給錢還受恐嚇威脅得知A男坐過牢 原告告訴被告女被告女說不知情 總之錢給了被告 事情沒解決還被騙錢甚至當面被恐嚇威脅 後續提告詐欺不成立(官司快一年最近判決也剛提出再議) 提告被告當庭被告就跟檢察官說要跟原告和解 當庭移轉法院調解庭 調解員是位庭長退休下來 看過訴狀也告訴被告詐欺罪會成立 被告卻說錢全數拿給A男 調解員說約下次調解請被告帶A男及錢來調解 很快調解時間到了 被告及A男沒出現也沒請假 調解室撥電話給被告數通有通沒有人接(有響沒轉語音) 原告給予被告機會繼續等待 仍不見被告及A男出現 後續原告要求調解室將案情移轉地檢署起訴 哪知地檢署將案件移轉原告戶籍公所申請調解 已知被告不出現 所以原告請假並說明理由請公所將案情移回地檢署 後續被告又申請原告戶籍公所調解 原告仍請假並說明理由請公所將案情移回地檢署 後續被告當庭拿了一堆文件給檢察官 也說明A男為證人(明明兩個就是共犯) 總之 詐欺不起訴原告再議(申請法扶不被協助) 被告用口說訂定契約拿了一堆文件出來(這些原告並不知道是什麼)被告有意將案情轉為民事 重點是 被告拿了錢及原告提供很多受害資料 要幫原告伸張正義討公道 卻沒有履行 謝謝 ps原告提供給被告資料都是有馬賽克自己的個資 卻被檢察官審查案件大聲詢問原告個資及判決書上載明原告個資如果對方私下傷害對方怎麼辦?

事實經過: 委託被告處理事情 事情非但沒解決還被騙XX萬元 提告詐欺卻不成立 當初被告女當初找來A男協助了解 說要幫原告討公道伸張正義 後續原告給了錢原本被告女要來拿現金 但被告覺得匯款比較保險 豈知被告找來的A男私下約原告又要錢 不給錢還受恐嚇威脅得知A男坐過牢 原告告訴被告女被告女說不知情 總之錢給了被告 事情沒解決還被騙錢甚至當面被恐嚇威脅 後續提告詐欺不成立(官司快一年最近判決也剛提出再議) 提告被告當庭被告就跟檢察官說要跟原告和解 當庭移轉法院調解庭 調解員是位庭長退休下來 看過訴狀也告訴被告詐欺罪會成立 被告卻說錢全數拿給A男 調解員說約下次調解請被告帶A男及錢來調解 很快調解時間到了 被告及A男沒出現也沒請假 調解室撥電話給被告數通有通沒有人接(有響沒轉語音) 原告給予被告機會繼續等待 仍不見被告及A男出現 後續原告要求調解室將案情移轉地檢署起訴 哪知地檢署將案件移轉原告戶籍公所申請調解 已知被告不出現 所以原告請假並說明理由請公所將案情移回地檢署 後續被告又申請原告戶籍公所調解 原告仍請假並說明理由請公所將案情移回地檢署 後續被告當庭拿了一堆文件給檢察官 也說明A男為證人(明明兩個就是共犯) 總之 詐欺不起訴原告再議(申請法扶不被協助) 被告用口說訂定契約拿了一堆文件出來(這些原告並不知道是什麼)被告有意將案情轉為民事 重點是 被告拿了錢及原告提供很多受害資料 要幫原告伸張正義討公道 卻沒有履行 被告收了錢 原告如何寫債務不履行起訴狀要回錢 謝謝 ps原告提供給被告資料都是有馬賽克自己的個資 卻被檢察官審查案件大聲詢問原告個資及判決書上載明原告個資如果對方私下傷害對方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