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最近因為家裡的農地原因 對方因為他們的農地農作物被人毀損而報警備案說是我們用的 然後要求賠償他們50萬損失 但是我們根本沒去毀損他們 然後之前他們有毀損我們農作物 因為家人比較單純也沒追究 第二次有當場抓到人但是因為父親不想讓彼此那麼難堪也是放過他 但是因為最近他們這件事情而報警備案 然後調動鄉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但是好像調解委員會都是對方他們請來的(意思是他們的人)而且也請了許多地區代表坐鎮 感覺我們比較單純感覺會被吃死死的 他們一起對付我們的家人 一直要求要我們賠償 而且又說人家有物證(錄音帶)跟人證 但是我們沒做的事情他們硬要說有 對方說如果不賠償就要走法院 請問一下 如果上法院的時候 他們是偽證的話 要怎麼去跟法官做反應 然後又能怎麼跟法官提出反提告 例如物證人證偽證的事實 還有還要告他們誹謗之類的罪 也要順便提告之前我們農地的損失..希望知道這方面厲害的律師可以幫幫我們這些單純善良的農民 可以受到保護


您好:家姊於13年前陸續替自己及家人購買四分儲蓄型保險,因信任緣故交由保險業務員保管保單。13年來都有繳費匯款給業務員的證明,但未取得繳款收據。至保單到期日依約定應可領回保費,保險員卻突然離職,與保險公司連絡才發現三張保費從102年起就未將被害人保費繳納至公司,明顯涉及業務侵占。
又經受害人與保險公司聯絡,才發現三張保單是所謂"無限期"保單,得終身繳納,而非業務員所說的十年期保單(有錄音檔蒐證),而該業務員也涉詐欺罪嫌。事發多月,保險公司推託本案為業務員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保險公司並沒有盡到監督機制,家姊繳了11年保費,突然兩年未繳,保險公司竟無聞問。保險公司還向受害人取得相關證據後出面控告該業務員,家姊也由告訴人變為證人;保險公司甚至懷疑受害人是否與業務員串通,試圖行騙該公司?這讓家姊更加憤怒。
受害人為殘障人士,當初就是為了保障自己將來生活及協助該業務員的心態下投保,未料沒得到10年保障,還換來無限期陷阱。保險公司全推託是業務員的個人行為,至今完全不願回應後續問題。請問:受害者該接受業務員的和解拿回被侵占的保費?或是告業務員偽造文書。保險公司不願出面也未盡督導責任,是否也得告公司。
家姊接下來該怎麼做?請諸位大德給予建議。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保險業務員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請求保險公司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你好:
甲乙兩方原是同居人,向債權人(乙方母親),借款130萬,甲乙兩方共同簽名借款,借款說明此金額為購屋用,但乙方積欠債務,而從借款金額中先撥出還款(等於私用一半金額),購屋後房屋所有權人為甲方,剩餘向農會貸款房貸金額也是甲方自己在支付,水電瓦斯也是甲方支付,乙方從未付過房貸及水電瓦斯費用,共同住在一屋,現在狀態是分手,但乙方不承認他用掉一半金額,要甲方自行背負全部金額,於是甲方前去找債權人解釋乙方從中挪用一半金額,甲方願意償還一半金額,債權人也同意甲方還款一半金額,並簽下書面證明還款,但乙方得知消息,認為談此事時他不在場,所以不算數,但乙方在外借款之事,都還有證人可以證明當初乙方跟他們借錢之事,乙方說:甲方還款130萬乙方才肯搬離房屋,但是130萬乙方已經花掉一半(乙方借錢證人都還在,不過沒立借據,因是甲方朋友)且現在乙方不承認有跟朋友借款一事!
那請問各大律師 以上事件甲方應該怎麼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若為甲方,請求乙方遷讓房屋,若乙方拒絕,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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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問題,不建議再任意代簽,避免日後對方翻臉對您提告,造成不必要之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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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起訴書
原告說詞(說我違反她的意願,將她強壓在床上) 證人說詞(說她是後情緒低落) 醫院報告(創傷症候群) 驗傷報告(毫無外傷) 我測謊沒過,她的測謊卻是無明顯反應以下是我的解釋
關係
我與原告已經認識一年多(出示殘存的對話紀錄,噓寒問暖等等),若原告與我不是男女朋友,為何還會在夜晚十點多,隻身前往我的宿舍,並且一進宿舍就直接躺在我的床上,期間還有幫我按摩等舉動,若不是已經有親密關係存在,普通的朋友應不會有此種行為,且原告已為成年人,一般男女之間的界線應該相當清楚.
2.
行為
若對方不僅沒有表示不願意也沒有反抗,掙扎,且事後還與我共枕數小時,期間均未曾企圖逃離、求救及報警,而驗傷單不僅面部、身體、胸部、肛門及四肢毫無外傷,甚至連處女膜都完整保有之事實,若是我真的有強迫之行為,為何原告卻在三天後才去驗傷,一般情況受傷不可能在三天時間內完全復原,而驗傷結果卻如此?
3.
測謊
一開始測謊人員就在暗示我在說謊,我本身比較怕冷,在測謊房間內因冷氣較冷,我與該人員說明溫度過低,該人員竟和我說:只有說謊的人才會發冷.
我因求好心切的希望能夠快速協助檢察官辦案,在我工作時間結束(晚間10點到早上7點)後仍能還是前往接受測謊(當天下班早上10點),且我有地中海型貧血,達免役標準(免役證明),雖然知道身體已經非常疲倦,但是仍然希望接受檢測.盡早協助檢方釐清真相,未曾想過因此可能影響測謊結果.
測謊為何原告無法測得數據?
4.
問訊
檢察官將原告與證人隔離問訊的意義,原告在過評委員會的說詞與和在檢察官的說詞反覆,原為檢測懷孕及性病但因護士說費用很貴,問護士說要多少,說好幾千塊跑不掉,因原告沒有那麼多經費可以去處裡,所以護士建議走性侵流程,所以轉為性侵檢測(原告與證人原先說詞),後為恐遭性侵事件曝光所以不願意接受檢測(後與檢察官說詞).
5.
內容全部都引用原告方的證詞,完全沒有引用我提出的上開的證詞,僅是原告的證詞以及驗傷單-無外傷不等於沒發生過性行為來當作證據.
6.
說詞
原告說詞疑點,若在性行為過程中我是強迫褪去原告衣物,且強壓制原告,原告提及我右手壓住他的左手,而我的左手在摸原告的胸部,那原告也沒有提及他的右手(若真的是這個姿勢,原告的右手只要一巴掌就可以往我的頭打下去),以原告的體型(體重與我相當),反抗勢必相當強烈,過程一定會受傷情形這點不合乎常理.事後原告是說我抱著他去廁所清洗,而證人又說是我叫他去清洗,說詞一在不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詳細內容,並聲請對告訴人及證人作交互詰問,最危險的證據是您測謊未通過,可能須嘗試爭執您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測謊,另外亦需有最壞的打算,是否有空間與對方商談和解,若和解價格有協談之機會,可考慮和解後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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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詳細內容,並聲請對告訴人及證人作交互詰問,最危險的證據是您測謊未通過,可能須嘗試爭執您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測謊,另外亦需有最壞的打算,是否有空間與對方商談和解,若和解價格有協談之機會,可考慮和解後爭取緩刑,所有證據最危險也最不利的就是未通過測謊結果,除非對方和解金額太高,且無法協調,不然若您怕被關,不失為一保守安全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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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的前夫愛過你,可以談儘量談。
二、民法上,監護權是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保護為標準,協議如不利小孩還是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法官酌定小孩監護權的時候也是以小孩最大利益去酌定 ,不會受到切結書的拘束,這個你不用太擔心。當務之急是多搜集小孩跟著你比較好的證據,然後要預防對方搶小孩,因為監護權的酌定上主要照顧者會占優勢,所以有的人為了要爭監護權會搶小孩,這個部分要特別小心注意安全。
三、婚前受孕的話要看時間有沒有受到婚生推定。如果是有受到婚生推定的話,那麼推定為婚生子女,要提否認子女之訴推翻這個推定再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由生父任小孩的法律上的父親;如果不受婚生推定的話,由生父提確認親子關係訴訟即可。
四、婚前性行為的部分不會成立犯罪,這個你不用擔心。
五、好好的跟他談吧,如果當初以切結書來獲得離婚,簽完之後就算法律上你站得住腳他會有一種超不爽的感覺…律師會建議你以和為貴,可以談儘量談。
六、談判宜找人陪同。
七、恭喜你當媽媽了,要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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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二十年的徐自強擄人撕票案,高院更九審這個月1號將原本判處有罪的徐自強逆轉改判無罪。更九審指出,同案被告黃春棋在被判處死刑確定後,就以抗議司法不公為由拒絕作證,黃春棋被最高法院裁罰兩萬元確定。(潘千詩報導)
徐自強被控在民國84年9月跟表哥黃銘泉、表弟黃春棋、好友陳憶隆共同綁架建商黃春樹,最後將人撕票、埋屍、勒贖7000萬。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跟徐自強於更五審判死定讞後,94年間非常上訴成功,徐自強部分被發回更審,在二、三審間來回。更六審照樣判死,而更七、更八審改判無期後,更九審則以檢方主要是以同案被告黃春棋、陳憶隆的供述,認定徐自強是共犯,但黃春棋又在後來的審判中一再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且檢方的舉證又無法證明徐自強有罪,在無罪推定原則下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黃春棋因拒絕證言,被裁定罰鍰2萬元,黃春棋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據了解,死囚黃春棋更九審拒絕作證後,媒體趁他還押時問到為何從更六審開始拒絕作證,他透露「法律只保障徐自強的詰問權,不保障我的。」
而高檢署也因更九審以黃春棋拒絕作證為由,推翻過去被告自白的證據能力而判決無罪,判決違反法令提起上訴。徐自強被判9次死刑、2次無期、1次無罪,官司纏訟至今仍無法落幕。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61455
(一)刑事訴訟法第175條定有:「傳喚證人,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同法第176條之1復定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同法第178條尚定有:「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二)黃春棋就徐自強案件而言,依實務通見其地位屬證人;又因刑事訴訟法規定,就他人之案件,原則上任何人皆有為證人之義務,且若已於傳票上載明無正當理由不到的法律效果情形下,仍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此時即有可能遭法院課處罰鍰或遭法院拘提。
(三)律師提醒,實務上常見之偵查手法,係將犯罪嫌疑人以證人或關係人身分傳喚,並嗣後再變更程序地位為被告。所以為免因不諳法律而遭致自己受有違法訴追之風險,實應於收到法院及地檢署傳票時,迅速洽詢有專業能力的律師分析案情利弊,始屬正途。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警員之作法可能略有粗糙,但您目前首要考慮之事,應為如何面對警方之詢問,及接下可能之檢察官訊問,您可考慮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您可能所面臨之問題,及如何為安全之回答,避免您回答之答案,成為起訴您之關鍵證據,就很難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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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我先生在一間分公司擔任主管,他在102/11左右接到了一個案子,那案子起初有請客戶先到店內繳交一半訂金,當下我先生有打電話給公司要求給帳戶,因為客戶無法上前去店內付款,但公司小姐電話都無人接聽,所以,我先生就打電話給我,要求我的帳戶先借客戶匯款(因客戶急要付錢),我就將我的帳戶給他了,隔天我有將訂金的部分取出來還給我先生,他也沒繳回公司,因為他說他們公司有個獎金制度,我先生想說等到整筆做完再一併繳回公司獎金會比較多,但沒想到,這客戶要求的事情反反覆覆,最後導致須全額退還款,我先生在103/3也將錢都歸還給客戶了,但他們公司卻認為我先生侵占貨款而提告,原先已經有跑檢察署一次,第一次偵查完對我先生的結果是不起訴,對方因不滿又再上訴一次,就在剛剛我也被傳喚當證人時,我覺得這第二位檢察官,好像完全不清楚這件案件的來龍去脈,第一次偵查庭所說的他都沒有看...因為,這位檢察官問了我一個我無法理解的是...就是...{那現在這些貨款去哪裡了?}我心裡在想...不就早已經還給客戶了嗎?怎麼現在都過了一年多了還在問我錢去哪裡...我想詢問的是,這個案件有構成侵占嗎?
再來...在當初103/4/3他們公司沒查清楚真相時就將我先生留職停薪,在隔天就發公告文給各家分店及各家廠商告知說我先生因侵占屬實,不宜留任...在法院還沒判定確認我先生是否侵占時,他們可以這樣毀謗嗎?導致我們現在自己開店,部分廠商都不願跟我們配合,還有廠商拿著那張公告去要脅我們房東...我覺得這樣對我們很不公平...我們該如何做?我們兩小口沒什麼錢,律師費對我們來說是一大數目...有沒有別的方法可以教我們該如何做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應先蒐集對您先生有利之證據,撰擬答辯狀,為您先生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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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我是當事人的朋友,因為她打字並不快,又有聽覺障礙,所以本人有事先徵求她的同意,也了解過大致上的想法,才特地註冊帳號來這裡詢問。
事情是這樣子的,起因在於男方(也是聽障)於婚後不接受女方與前夫所生的大兒子同住,導致女方每次下班以後,就要先回娘家照顧小孩,晚上十點多才回家休息。後來因不堪來回奔波的疲累,有跟男方討論過好幾次,希望可以接回來住,然而卻被打回票。甚至在婚後,男方也沒有回娘家探望,讓女方在大家面前難以做人。
不但如此,也會因為生活上的柴米油鹽醬醋茶等種種,意見不合,常常吵架,由於男方思想幼稚,個性過於固執霸道,讓女方不得不順從,以致於日積月累,對男方的怨恨日益加深,感情也越來越差了。
早在之前,本人有勸過女方好幾次,要女方跟先生好好地溝通,可是在過去一年下來,情況還是依然沒有改善,主要的徵結就在於男方的幼稚無知,蠻橫無理,也沒有主見,老是聽家人說什麼就做什麼。
除此以外,之前雙方兩人準備要結婚的時候,女方領出存款四、五十萬付清房子的頭期款,甚至電器用品、新傢俱和喜餅,皆是女方用存款付清,加上前面提到房子的頭期款,一共有八十萬左右。
起初在第一年,男方因上述的原因,每個月會拿薪水給女方管理,就是為了報答女方上述的行為,之後女方以男方每個月給的薪水,幫男方支付保險費、油錢、行動網路和生活所需的開銷,同時也買了中古汽車和機車。
直到第二年生了女兒並坐月子以後,男方再也沒有拿薪水給女方,反而是給男方的母親保管。有時候一起出去吃飯的時候,都是各付各的,有違夫妻常情。不但如此,家裡的生活所需的開銷,如水費、電費和瓦斯費等雜七雜八等費用,皆是夫妻兩一人出一半。
綜合以上的種種原因,就在去年有一次女方打算協議離婚的時候,卻被男方家人要求必須支付小女兒一百萬元贍養費(和現任的丈夫所生)才能離婚而打消念頭了。可是呢,就在前幾天女方要求男方參加岳母的七十大壽時,男方卻居然拒絕出席,甚至還阻止女方帶小女兒參加外婆的生日,因此女方對男方徹底絕望了,不再繼續守住沒有未來的婚姻,是以才決定離婚。
本人之前有查過相關資料,也許是我查漏了,如果是給小孩子的話,那就只有扶養費,而且還是定期給付,並沒有見到所謂的贍養費或一次付清的規定,尤其是贍養費,那不是男方應該給女方的嗎?
另外,房子是在婚前登記在女方的名下,所以夫妻兩前前後後繳了大約一百多萬的房貸,若是打訴訟離婚官司的話,那麼之前男方幫忙繳納的房貸,是否也要一併還清呢?
又女方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是否可以要求一筆贍養費,甚至要求精神損失賠償,就是前述的天天往娘家照顧小孩,所耗掉的金錢與時間以及沒回娘家探訪等。還有女方和前夫所生的大兒子,男方是否也要支付大兒子的扶養費呢?
早在之前,有聽女方提及過,今天晚上雙方父母會出來談判,可能的話,個人希望雙方可以協議離婚收場,這樣一來,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唯恐萬一,還是來此註冊詢問,是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譬如說扶養費定期支付和探視權等一些應有的權利。總之,不到最後的關頭,女方絕不會打訴訟離婚方式來解決。在此補充一下,夫妻兩是在西元2011年10月份結婚。
最後,就在這幾天要準備離婚的時候,男方卻心有不甘,夥同另一個朋友,到處造謠生事,跟其他聽障朋友說女方的不是,以致於女方的名譽有損。由於是用手語方式來表達,證據收集不易,如果找聽障證人來作證,對於提告妨礙名譽罪名是否有幫助?又是否可要求男方賠償,或者是登報道歉並澄清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朋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尤其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一名子女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目前應蒐集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做成訪視報告,應預先做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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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陣子因為朋友a被憲兵隊跟
其中有被拍到一次與不認識的人交易三級毒品我離開後那個人就被抓了(那個人是我朋友a叫我去的)
再來有一天我去找人給完二級毒品後那個人也被抓後再來警察就在家樓下拿搜索票了
回憲兵隊後因為我態度都很好也都配合坦承
因為他們其實想抓的是我朋友a 後來聊了很多
他們也知道原來是因為朋友a跟我凹錢所以導致我莫名其妙欠他錢然後朋友a就叫我跟他拿毒品去賣還他錢,我一直都是不願意的但他就是會假借很多理由藉口要我去幫他找人收錢漸漸的開始丟東西在我身上要我去跑但其實我根本沒賺什麼錢因為都被他凹走了,警察都很生氣而且本來他們就是想抓他而已所以我只是算無辜被波及到的
所以我也願意配合幫忙
之後到地檢署本來是要收押的但憲兵隊組長答應要幫我所以他也有跟檢察官要求讓我交保
然後警察也有跟檢察官說是因為我的關係才讓他們抓到朋友a的 因為他們也希望能幫我減刑
後來我朋友也被抓了前幾天來了30號開證人庭的單子但收到的隔天書記官打來說我的販賣案也是當天開
想請問一下那天開庭就需要請律師了嗎還是可以等下次在請?
那會不會有可能開完庭就收押了?
我要怎麼做才能緩起訴還是上訴呢…?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販賣三級毒品之犯罪,應考慮委任律師並先與律師討論偵訊可能之問題,及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答案,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就更難處理,且販賣三級毒品為七年以上重罪,無緩起訴之可能,僅有證據不足不起訴或證據充足起訴,目前偵查不公開,您無法閱卷得知檢察官握有之證據,但您可控制您自己之證詞,不要變成不利自己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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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販賣三級毒品之犯罪,應考慮委任律師並先與律師討論偵訊可能之問題,及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答案,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就更難處理,且販賣三級毒品為七年以上重罪,無緩起訴之可能,僅有證據不足不起訴或證據充足起訴,目前偵查不公開,您無法閱卷得知檢察官握有之證據,但您可控制您自己之證詞,不要變成不利自己的關鍵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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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被收押禁見,應先考慮是否委任律師前往律見,與其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目前身分為被告,應先爭取不起訴處分或即使起訴,自己於偵查中之證詞,一步要對自己更加不利,至於是否成為另案被告證人,是另外一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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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
煩勞再請教,我對先生和外遇對象提告通姦,僅有我先生的悔過書和女方傳的部分訊息(女方有提及自己和他外遇)沒有其他證據!原先女方有傳自己的裸露照片等但已被刪除!想請教是否能夠提告雙方通姦!又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委任律師費用甚高,想請教若求償,是否是由對方負擔提出告訴各項費用!
另,再向各位律師請教。我進行提告,三人會見到面嗎?!由於懷孕面對此事情緒一直不穩定,提出告訴怕更影響胎兒,也不希望先生和第三者在見面。提告後需雙方到場開庭嗎?!
最後,第三者的先生目前尚不知情,提告後他是否會知情,並且我提供的證據會成為他提告的證據嗎?!他若也提出民事賠償,是否可能我的家庭有可能同樣需負擔賠償與告訴費用!
委任律師需多少費用,還是只能放棄呢?! (原先提問問題: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4-11-13 15:06 文章人氣:69 個人積分:4律師,您好: 我先生外遇,對方亦是已婚。發現後先生表示後悔並寫下悔過書承認外遇一事。並表示已與對方分手且不再往來。 現在我們很努力修補婚姻關係,但是事發至今我心理壓力極大,無法專心工作與失眠。我和先生已簽好離婚協議書,但尚未找證人公證,希望嘗試繼續維持婚姻關係。現在發現懷孕,擔心情緒影響胎兒。每天承受極大壓力。 日前有求助門診心理諮詢,但仍無改善。 現在決定告兩人通姦,讓第三者受到懲罰,並求償。 請問提告我需準備什麼?! 希望律師能協助,讓第三者受制裁。 萬分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對方與您配偶性器接合之證據及對方已知悉您配偶已婚之證據,難以構成妨害家庭之犯罪;又關於民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部分,金額通常不會太高,以訴訟解決,不見得是上策,應多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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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按離婚為法定要式行為,並於民法第 1050 條定有要件,其中該條文所稱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惟究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倘證人似未親見親聞當事人有無離婚真意,則尚不得遽以證人簽名時,欲離婚之當事人間已於協議書簽名及系爭協議書記載內容,推認證人已親見親聞雙方有離婚之合意。」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卷附八十五年四月 (未載日期) 兩造離婚協議書所載見證人王○賢、王○昌於兩造為協議離婚之合意,及該協議書作成時,均不在場,又該二證人亦未曾親聞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或面詢上訴人已否為上開協議離婚之合意,而係依憑被上訴人及其父母事後片面陳稱兩造已協議離婚之詞,乃簽名於該協議書等情,既為原審所認定,則兩造間之協議離婚,是否已具備上開法定要件,自非無疑。」 若證人未侵建或親聞雙方確實有離婚之意思,只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尚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之要件,就算登記離婚亦不生效力,可以訴請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人未在場見聞雙方離婚之真意,則離婚不合法,可提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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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租了一棟透天三樓 一樓當店面為撞球間,小騎樓為檳榔攤已近20年
(事實上那段建築"騎樓"都是無法通行的狀態,其實根本不算騎樓)
檳榔攤側邊為公車站牌,廣告檳榔攤的立型小招牌置於檳榔攤和路的中間。
(招牌高不到150公分寬不到80公分)
昨日16號,一位婦人在等公車 公車來時過於激動"自己絆倒"(有證人)。
今日17號,婦人向警方檢舉我們檳榔攤阻擋騎樓通行,而立型小招牌絆倒她致傷,警方帶婦人到我們店附近,婦人向警方敘述狀況及拍照蒐證。
而今日出現手卻包了很漏氣的三角巾,蒐證完離開,離開前婦人上警車後嗆說:一切照法律程序。
請問婦人的法律立場是甚麼? 而我們能用甚麼方法自保呢?
請各位專家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請教什麼樣的證據可以提出法院,並得以控訴先生公證結婚,過了三個月後,竟說不與我有小孩,還說現今已沒有夫妻生活,可以趕快離婚去過我想過的生活,原因是我會像前妻一樣無婦德,說可以離婚,讓我自由。
當初公證結婚是雙方情投意合之下,先生年紀是四十出頭,二婚身分,我三十出頭,依經濟狀況,有能力組織家庭,才過三個月,先生以各種莫須理由(說我會像前一樣,拿他薪水過日子,自己錢存了,又離開他)不生小孩,甚至說要離婚,公證至今,他未曾給予我任何金錢上資助,生活上各自開銷,在先生信用卡夠支付,我轉帳給他支付,讓先生不憂心,在生活上如此扶持先生,誰知先生竟在親友面前說我像前妻子一樣不值得他疼愛,以莫須有罪名冠於我等,並承認不願與我再生小孩,共造未來,在公眾之下宣誓我等品性。
在先生二婚狀況下,加上其職業及智力判斷,難道沒辦法在婚前分辨我等是否可以為生活與長期伴侶下,並與我情投意合公證?公證人為其胞弟與胞弟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您配偶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您可拒絕之;您可針對您配偶誹謗您之言論,加以錄音,並提出刑事妨害名譽之告訴,惟此舉,對維繫婚姻,恐毫無幫助,是否成為法院判斷具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進而裁判准予離婚,您須加以考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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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更保證人需銀行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即無法免除保證責任,若您配偶不繳貸款,遭銀行拍賣,不足受償,您為保證人,會向您求償,您雖可再向您配偶請求賠償,但若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工作又是領現金,查不到薪水,也沒有意義,故離婚前,應先將銀行債務清償,結束您保證人責任,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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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更保證人需銀行同意,若銀行不同意,即無法免除保證責任,若您配偶不繳貸款,遭銀行拍賣,不足受償,您為保證人,會向您求償,會扣您薪水受償,您雖可再向您配偶請求賠償,但若您配偶名下無財產,工作又是領現金,查不到薪水,也沒有意義,故離婚前,應先將銀行債務清償,結束您保證人責任,較為妥當,或請求您配偶提出其他擔保,結束您保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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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提出刑事妨害家庭之告訴,須證明對方與您配偶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及對方知悉您配偶已婚,若無以上二證據,即使提出刑事告訴,也是枉然,又您亦須於您知道起算六個月內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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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要先特定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因為現在是一罪一罰,所以各次要特定。
本件您先生已經承認有通姦之犯行,剩下的就是如何特定次數及補強各次。
例如去住宿的旅館紀錄、上面有無車牌號碼可以特定車主
對方身體隱密處有無特徵,(例如下體有痣或肉瘤等等,加以補強)
或者佐以自費測謊等。
以上係從事婦幼組檢察官偵辦的經驗,僅供參考。
事務所電話07 556-3557 line id ncc101ds
最近勝訴或目標達成的案件
壹、刑事部分:
一、 無罪: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人頭帳戶遭騙案件。(不過二審被幹掉了)
(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不過被凹緩刑了@@)
(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台非撤銷的),二審纏訟中
(四)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五)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
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二、 最高法院案件
(一) 非常上訴成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
(二)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
三、重大案件變更起訴法條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四、 高院撤銷案件
(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
(六)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五、擔任告代,高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部分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六、重大案件不起訴處分:
(一)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三)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七、檢察官聲請羈押遭駁回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八、我方緩刑
(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九、兒少緩起訴處分
其實這個沒什麼,我比較希望拼無罪,但是幾乎沒人有這個勇氣,大部分偵查中投降輸一半,會貼出來是因為最近有遇到當事人沒請律師要投降檢察官不給降,一定要送法院的@@)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十、起訴案件,但是用較輕的法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十一、量處最輕刑度:
(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阿彌陀佛。
貳、民事部分
(一)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四)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五)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六)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七)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謝謝各位律師:
煩勞再請教,我對先生和外遇對象提告通姦,僅有我先生的悔過書和女方傳的部分訊息(女方有提及自己和他外遇)沒有其他證據!原先女方有傳自己的裸露照片等但已被刪除!想請教是否能夠提告雙方通姦!又民事賠償的部分,由於委任律師費用甚高,想請教若求償,是否是由對方負擔提出告訴各項費用!
另,再向各位律師請教。我進行提告,三人會見到面嗎?!由於懷孕面對此事情緒一直不穩定,提出告訴怕更影響胎兒,也不希望先生和第三者在見面。提告後需雙方到場開庭嗎?!
最後,第三者的先生目前尚不知情,提告後他是否會知情,並且我提供的證據會成為他提告的證據嗎?!他若也提出民事賠償,是否可能我的家庭有可能同樣需負擔賠償與告訴費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證人僅須就您所見所聞回答,若牽涉到您自身可能成為被告之問題,可拒絕回答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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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部分,如果要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話要等檢察官起訴之後才能提,這個部分要寫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果是在檢察官起訴之前是不能提刑附民的,有的人會做支付命令,有的人會做民事起訴。但支付命令部分,如果是精神上賠償的話是不能以支付命令請求的,所以這個部分是否做支付命令請三思。
四、民事部分時效是二年,第一次請在二年內處理,如果是以民事起訴來處理,請求權時效因中斷而重算的時效是五年,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如果是以支付命令處理,因為支付命令已經沒有既判力,所以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只有二年,取得執行名義後每二年內要換債權憑證。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一、客觀要件不符:
1. 未發生擦撞,雖刑案舉證責任不在被告但若能舉出有利證據會有加分效果。例如:安排自己
進行民間測謊就未發生車禍乙節測無不實反應(民間測謊操之在己,公家測謊則需檢察官或
法官同意送測)。在車上無其他乘客的情況下倘又無行車紀錄器,若非進行民間測謊真的是
無語問蒼天有冤無處伸,民間測謊值得考慮。
二、主觀要件不符:
被告對於自己致人死傷之事實並無認識,故欠缺肇事逃逸之犯意,可能證據及舉例說明:
1. 車上證人證詞:例如,證人完全沒有聽到或看到車子後方有車禍發生。
2. 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畫面中被告車輛未見有如一般肇事逃逸者於肇事後可能因警覺發生事故而有所停頓,嗣後再加速逃逸之情形出現。
3. 行車路線的合理性:例如:依證人證詞及勘驗結果判斷,其隨後自慢車道駛入快車道之行為,亦難謂有何不合常情之處。
4. 被告說詞之合理性:例如:依勘驗結果比對被告說詞,其稱於切出後即未再注意後方動態, 故不知發生事故乙節,尚非全無可信。
5.告訴人對車禍所造成聲音之證詞:例如:證人證稱現場煞車沒聲音。
6.車損輕微:例如,依車損照片及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車損極輕微,煞車痕不明顯。
7. 車內有聲音干擾:例如:車內有人談話或放音樂,亦難以遽謂被告當時必得聽聞後方機車之擦撞聲及倒地聲。
8. 有將對方送醫:例:則被告載送告訴人二人至新店慈濟醫院急診室後離開,告訴人二人所受傷害不會造成立即生命危險,應認其已完成初步之即時救護,則其離開現場,難認有肇事逃逸之故意。
9.有下車詢問傷勢:例如:其曾詢問陳○翎有無受傷,經確認其無礙(即未受傷)後始離開,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等情,似非全然無據。
三、參考無罪判決: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35號(未碰撞),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訴字第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訴字第1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 事判決104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狀元吉第大樓

該土地為水源區 公告現值約400萬
但是查到奶奶有將其中一筆土地設定銀行貸款60萬未還,累積債務本利和達100多萬
該筆土地遭法院4次拍賣,最低到200多萬均流標
若是限定繼承, 那麼,資產價值是依400萬計算,還是200萬不到計算
該筆土地也可能賣不掉(若要交易,土增稅試算一下也相當驚人,50多年沒變更過) (只有政府依公告地價徵收,才可能還清債款跟土增稅後還有相當利潤)
而本人名下有其他資產
依照限定繼承的概念
(譬如: 因為土地公告價值400萬,是資產>債務,而債權人要求本人從存款中拿100萬還債,甚至提出假扣押)
但以電話詢問其他法律諮詢時,有律師提到銀行不會這麼作,但賣給資產公司可能就不一定了,
而我再問這狀況下債權人是否有權提假扣押,該律師的回答是可以提假扣押

你好:
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在陳報遺產清冊程序,會進行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程序,此時就要以遺產償還,才有辦法向法院陳報完成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除非債權人有特別要求,未償還債權人,法院無法通知你陳報遺產清冊程序完結,繼承人得清算義務仍然存在。 只要不侵害到被繼承人債權人得受償之數額,原則上不須以繼承人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就算銀行把債權讓與資產管理公司亦同。阿華被網友告性侵害,阿華自認雙方是你情我願,應該不會有事而未委任律師辯護,但偵查後被檢察官以強制性交罪起訴。阿華驚覺大事不妙,案件移送到法院後,委任律師協助辯護,律師閱卷後發覺該網友找一位室友當證人,向檢察官作證說當天曾經過網友的房外,有聽到網友哭著說不要這樣,但該證人並未於偵查中具結,該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所說的證詞有證據能力嗎? 可以作為證明阿華有強制性交犯行的證據之一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因此,除非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具有不應具結的情況,例如:證人未滿16歲,或是有精神障礙無法了解具結的意義、效果,否則依法必須具結,如未具結,證人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規定,應無證據能力才對。
最高法院對此情況之見解,曾有判例認為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似乎認為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時未具結之證言不具證據能力,不能作為證據。
不過,觀察近年來最高法院的多數判決,皆認為於刑事案件中,證人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3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得做為證據使用,所以,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應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使用。
對此,筆者認為證人於檢察官偵訊中如果沒有不得具結的情況,就必須要具結,而且刑事訴訟法第158條-3的規定,明白表示依法應具結卻未經具結就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並未創設任何例外,最重要的是,具結本身就是在擔保「特信性」最重要的制度,沒有經過具結之偵訊中證詞,就可強烈質疑其「特信性」應不具備。最高法院為了讓未在檢察官偵訊中沒有具結之證人證詞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援引與具結無關之傳聞法則例外要件,推論出檢察官偵訊中未經具結之證詞有證據能力,可以例外作為證據使用,這樣的見解是否妥當,有深入探究之空間。
筆者也認為,可思考證人在警詢陳述時,就應該具結來擔保陳述之可信性,而倘若後來發覺證人於警詢時的重要陳述涉及虛偽,可考慮處以罰鍰之裁罰。否則,警詢中之證詞,既未經具結擔保特信性,倘若又未經交互詰問探求特信性,法院竟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3規定,片面認定該警詢證言具備「特信性」,使特性信具備與否,無客觀之評判標準,完全流於審判法官個人之主觀獨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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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是從事彩券行。做不滿三個月。滿1個半月而已。公司並無提供勞健保。況且進入公司後才發現老闆有從事地下賓果盤。當時只有簽定一張保證人書保證人是我媽,那保障公司財務方面無損失的。我想離職也是因為覺得我不適合這工作,環境也不是我喜歡的。所以11/6號在line上知會老闆離職,要與他交接營收跟零用金跟刮刮樂數量。(因為一個人負責一間店的營運)。但老闆不同意,也不願意交接。當面談離職時也威脅恐嚇若我11/8號不到職準時上班就要對我提告。還語帶恐嚇我如果我營收零用金丟著走人的話,如果他從中拿5000千塊說是我偷拿的,我也賴不掉。他一再強調這種離職方式他不接受也不受理。我朋友也是跟我同一個老闆。她也是要離職。老闆也是威脅恐嚇我們不準離職。不接受我跟我朋友的離職程序。說如果我們不按照時間準時到職就要控告我們。請問這樣情況下該怎麼順利離職?而不被老闆提告?
目前是只能跟老闆妥協……他口頭上有答應我跟我朋友做到12/5號,12/6號之後就不關我們的事情了。但我們想跟老闆白紙黑字寫清楚以保障我們的權益。內容保障正確離職時間。跟離職後保障領的到薪水。以免他說話不算話又不放人


一、被告供述部分:不論在警局或是地檢署或是法院,被告之供述均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是以此部分被告於警局前即建議與律師討論案情。
二、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故偵查中不能閱卷。
三、關於測謊:
(一)最高法院認被告得拒絕測謊,這個部分倘無意願測謊得拒絕之。
(二)倘認為測謊得證明自己的清白,可考慮先進行民間測謊,這個部分有測謊費用的問題,測謊公司在台中,要先預約。
(三)]不是每個人都適合測謊:有的人身體有疾病,就不適合測謊,所以要先確認自己身體狀況是否有不能接受測謊的情況[例如有心臟病或是吃了會影響心跳的藥,關於那些疾病不能測謊,可與測謊人員事先聯絡確認]。
四、答辯及辯護之方向之討論:
(一)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關於沒有性行為的答辯部分,被告如果要證明自己沒有跟對方為性行為,除搜集對方說詞的證據[套話錄音]、對方對外說詞[例如FB或是與好友的LINE等]外,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或聲請檢察官或法官送測謊[此部分需要檢察官或法官同意才會送測]。
(二)不知對方年紀的答辯:被告是否知悉對方年紀,這個部分檢警的搜證來源主要有四個,一個是告訴人之證詞,第二個是第三人之證詞,第三個是被告的供述,第四個是FB等資料。倘若為網路交友進而為性行為,很可能會留有FB或是LINE的對話,對話裡面如果有談到這個女生是國中生,那麼就可以被認定被告知道女方年紀。或是曾有第三人跟被告說過告訴人的年紀這也是不利被告。最常見的是被告自己說出對自己不利的說詞,尤其是在警局就已經說出不利自己之說詞,在此部分收到警方傳票就建議跟律師討論了,被告並無義務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所以跟年齡有關的詢問問題可以先與律師討論一下再做決定。例如:警方詢問被告知不知道對方是國中生的時候,就是與年齡相關了,實務上問年齡問題的時候常常繞著問而不直接問,這個部分可以特別注意。
(三)並未強制之答辯:這部分,一般會看是否有傷,是否有求救或報警,事後反應是否正常(事後若與被告互動和平即不符常情), 告訴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其他證人供述是否前後一致等。
(四)其他之搜證:此部分可以請律師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同樣是無辜的人,不同的法官來寫無罪判決看到的面向及角度會有所不同,藉著多閱讀無罪判決,就相當於打仗的時候閱讀兵書一樣,可以做為搜集有利證據的參考,可以增加勝訴之機會。
(五)做筆錄之準備:此類案件因性質使然,特重供述[房間裡面發生什麼事情,只有男方女方知道]。身為被告,至少需面對警方詢問、檢察官訊問,就偵查中會被問到的問題,可以事先沙盤推演要儘可能先沙盤推演,要儘量的減少沒有準備到的問題,這樣開庭前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擔心,開庭時才不會因為沒有準備到的問題而嚇一跳然後投降。
五、每個案子有其特殊性,不同的案件的攻防方法都可能不同,搜證的方向也未必相同,由於此類案件若遭判決有罪量刑頗重,仍宜持相關證據與律師討論為宜。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律師您好:想問有關被毆打的賠償及刑事訴訟
時間:11/6大約晚上10點50左右
人物:毆打男子->A ; 男朋友->B
事件:B自己一個在回家途中騎機車50、60時速行駛於平路右邊車道中央(共2車道),A開著休旅車從遠處按幾聲喇叭,而A當時開得算快(一兩秒就到B後面),但B認為騎的車道並沒有禁行機車且當時車量還好沒特別理會就加速往前騎想遠離,A可能認為B不讓路就跟著加速在B後面,之後便從內側邊逼車邊從中超車到B前面(當時左前方是有車的),因逼車加上只差幾公分就撞到B,B當下有回長按喇叭一聲以示警告,但A一直故意擋在前面,直到停紅燈(並無可左右轉燈號誌),B在機車停候區沒理A,A卻在B正後方按喇叭且車子越往前靠近B,所以B回頭看A,A盡然下車毆打B一下回車內,B拿手機想報警被A看見了便拿球棒又下車架在B脖子上毆打B,B想撿手機A一直剝掉B的手且繼續又打又踹不讓B撿手機,最後便闖紅燈加速逃逸……
備註:A黑膚戴眼鏡大約30~40歲,左手有刺青!B從頭到尾沒還手還口,頭還有帶著安全帽一直被用歪無法看清楚對方毆打的情形,導致記得的過程片片斷斷
問題:
2.對方左手有刺青,可能是流氓或黑道,B不想白白被挨揍,想告對方到底討回公道但我怕對方找B麻煩找上門,要如何要求保護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