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二月,家中收到『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的通知書,案由:詐欺、偽造文書,我有去鐵路警察局詢問發生什麼事,並做筆錄... 得知,我的個資被盜用,申辦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對方(我不知道是誰…)在網物上購物,並留下網路門號,警方查知此門號登記人是我,所以要我到案說明,我才知道我的個資被盜用…重點來了!我的證件不曾遺失過…
今年三月,家中收到『全球一動』的消費發票,我打電話到『全球一動』詢問,說明我從未在『全球一動』消費,為何會有消費發票?『全球一動』客服人員查詢後,說我名下有二支網路門號,由於欠費過久,已停用,我才知道對方(上述事件)竟然利用我的個資辦理了二支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將進行催繳動作,我的個資是被盜用…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今年二月,家中收到『警政署鐵路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的通知書,案由:詐欺、偽造文書,我有去鐵路警察局詢問發生什麼事,並做筆錄... 得知,我的個資被盜用,申辦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對方(我不知道是誰…)在網物上購物,並留下網路門號,警方查知此門號登記人是我,所以要我到案說明,我才知道我的個資被盜用…重點來了!我的證件不曾遺失過…
今年三月,家中收到『全球一動』的消費發票,我打電話到『全球一動』詢問,說明我從未在『全球一動』消費,為何會有消費發票?『全球一動』客服人員查詢後,說我名下有二支網路門號,由於欠費過久,已停用,我才知道對方(上述事件)竟然利用我的個資辦理了二支網路門號,『全球一動』將進行催繳動作,我的個資是被盜用…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您好
這會構成偽造文書
追訴期十年以上
但是要有確切證據才可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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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在網路交友軟體上認識一位女生,有持續的聊天、出來吃過飯,但後來得知她是已婚狀態。目前是她的先生盜用她的帳號,擷取我與她的聊天文字內容,相關較具爭議性、曖昧的部分在於:1.我有講到我觀賞限制級影片。2.她說想來跟我過夜,但是我沒答應,所以也沒成行。3.她有叫我老公,但是我沒有叫她老婆。除此之外無任何其他證據。
我想請問:
1.在沒有發生性關係的逾矩行為情況下,我們進行網路交往的文字遊戲,就單靠附件的文字證明我們的交談,且男女雙方都堅持未做踰矩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妨礙家庭」或其他罪狀。
2.如果對方先生持續恐嚇要求20-30萬台幣,否則就要提告,我的相關作為應該為何,較為妥當合適、才能保護自己。
3.若對方先生聲稱已對我提告,我該使用什麼途徑與資源,方能查得是否屬實?
非常感謝您的撥冗協助回覆






回覆 蔡先生 的發言內容:1. 依您所敘述之事實,與刑法上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之不法行為構成要件不相當,至多只有可能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便要成立民法上之損害賠償,依照目前您所提供之證據,對方勝訴可能機會亦不大。
2. 對方雖然恐嚇,但恐嚇之方法是告你。因為去法院提告是人民法律上之權利,對方並不成罪。既然他說要告,就等他告了再說。
3. 對方既然已經告你了,法院或是檢察機關就會通知,請靜候通知。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尚未構成刑事妨害家庭之犯罪,針對對方之請求,您可開始錄音蒐證,但可不予理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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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忍無可忍,只有告對方一途
請問我在網拍賣東西
賣場標題(約50字)是我自已想的,親手一個字一個字打上去的
被討厭的同行拿去盜用,他直接複製貼上,貼在他的賣場,當成他自已的標題。網拍評價頁面有銷售紀錄可以證明,這段標題文字是我先使用的
請問只有約50個字的標題,有沒有受到台灣著作權法保障
可以依法對他提告....?
因為他覺得我搶了他的生意,他就在他的賣場以文字毀謗攻擊我
(毀謗對象已經指名道姓,指出是哪個網拍帳號在哪個縣市的賣家,那個買家一看就知道是誰了,因為那樣東西只有我們兩個人在賣)
他的賣場我蒐證好列印出來準備提告
依著作權法如果也可以向他提告就要多告他一條
現在國內網拍都推超商貨到付款,也就是網拍帳號要強制綁身份證和銀行郵局帳戶。他就算當初申請網拍帳號是亂寫一通的,綁上去一樣找得到當事人。只是不知道告了分局的辦案人員會不會去拍賣公司調他的個資出來辦?
他要自已去證明他打字在賣場上講我的事情是真實的
就算開庭我也可以不用理他,我不用負什麼舉證責任,證明他講了什麼事不是事實的是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確實是由您所撰寫,且內容也具有您的意思表達,應仍具有著作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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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諮詢一下專業人士,我妹18歲,在去年8.9月交往了一個男朋友
因我本身在外地讀書很少回去所以不清楚他們的互動狀況
我只知道他們很少會見面,之後2~3個月的互動都是電話來往
然後沒去過對方公司,對方家裡住址也不清楚
簡稱A男今年23歲(據稱我妹說他家是做關於海貿交易公司很大間)
她是解釋說就是小額借款,之後借款的公司再還款這樣我也不是很清楚
就在去年大概10月11月我妹說她有在幫忙對方家中接客戶
都是小額交易,都只有Line交易然後小額,偶爾是大筆的借款匯款給對方(借款公司)
然後說A男公司會再把薪資匯給我妹,然後幾次下來據說一開始有把薪資匯給我妹,再來之後的客戶交易的薪資都未再給她,據說是先放在A男身上保管先存著還是怎樣的還有一些我妹本身的錢也在對方帳戶,然後遲遲未匯給我妹,A男騙他媽媽說這筆錢已經在之前就還給我妹了,再之後我妹急需這筆錢時和A男要錢,A男卻每次借由很忙晚點匯,還有帳號在媽媽那邊之類等等話一直延遲還錢這件事,要了1-2個月之後一直逃避給錢這個話題,一提到就是吵架甚麼的,之後我妹說要分手A男也是遲遲不回應還錢這個話題,之後我代替我妹打電話給A男說這件事,對方卻是態度非常不好講不到30秒掛電話,然後說叫她自己來跟我講,直到現在還是未回應還錢這件事。
然後在12月初發生了一件事在網路上FB有個女生PO說:A男欠10萬塊不還錢,被人肉搜索還有他的名子和照片,然後也發現A男有些照片是盜用某個網友的照片甚至一直不斷的換電話換FB,LINE的資料也一直換找不到這個人,
所以我們現在懷疑這個男的是否是詐騙錢,這些錢前前後後6萬多塊都是我妹辛苦打工賺的,家裡狀況甚至不是很好,對遲遲不還錢又逃避掛電話,所以想問律師這樣是否構成詐欺,還是屬於哪種種類可以上訴,需要哪些證據等等、和方法,我們有匯款資料和對方電話以及車牌號碼,甚至賴裡面的訊息互動,我妹才18歲又怎麼會知道被騙錢還是投資風險等等,請幫幫忙已快2月,怕這個男的又換資料換電話跑掉。


事情經過:
我朋友辭職工作後,想休養一下身體,空閒之餘打打工。
看到了一個應徵協助網拍商品與賣場管理的打字員。
我朋友對網拍沒有經驗,但很有興趣。
所以就照著應徵方式中留下的通訊軟體的ID聯絡對方。
詢問雇主詳細工作內容與拍賣商品屬於何類,商品照片與描述是雇主提供還是自己拍攝及介紹。
以及麻煩對方供應現有拍賣商隱的網址給朋友確認。
我朋友瀏覽後,想說應該沒問題,就跟雇主詢問上班需要什麼資料。
雇主說履歷表跟發薪水的帳戶即可。
再來雇主說先教我朋友怎麼進行網拍刊登,雇主開始傳照片與描述過來,[關於我與商品描述中都有留下喜歡請直接通訊軟體詢問(雇主的ID)]
我朋友跟雇主告知違規問題,雇主還懷疑是我朋友的帳號認證有問題。
我朋友因為不想帳號被停權,詢問雇主可否有別的辦法。
之後雇主說去另外一間拍賣吧!
我朋友有詢問確定另一間可以在商品描述與關於我裡面寫上通訊軟體的ID。
雇主說可以,我朋友也先去隨機挑幾個商品出來看描述,也確定有放通訊軟體的ID後。
我朋友就換到另一間拍賣繼續工作。
之後又PO了七八樣商品後,不久收到一則問與答,問說這件商品為什麼這麼便宜?
我朋友有先跟雇主說有人詢問為何某某商品太便宜了。
我朋友自己又在那個拍賣上看一下相同產品的售價,有貴的也有差不多的。
我朋友就想說應該沒有問題。
結果雇主還沒回覆我朋友問題,就說有買家下標了,要我朋友去確認看看,並把收件資料給他。
我朋友給他收件資料後半小時,網頁跳出告知停權。
我朋友整個傻了,用通訊軟體跟雇主問說怎麼被停權了,在等待雇主回覆期間,去網路信箱看信件,一封拍賣系統寄來的信件說我帳戶異常,被列入黑名單停權。
我朋友再去拍賣客服寫信請客服人員告知停權的詳細原因。
一個小時後,雇主又直接沒回答我朋友問題,直接說剛剛下標的買家要打電話給我朋友,雇主跟買家說我朋友是家人,他(雇主)麻煩我朋友代PO的,又告知我朋友他(雇主)的姓名。
雇主麻煩我朋友等等跟買家這樣子說。
我朋友覺得怪怪的,有問說如果買家問商品問題呢?
雇主說有商品疑問請買家使用通訊軟體詢問他就好。
我朋友才說好。
我朋友接到買家電話後,也照著雇主要求的跟買家說一次。
結束通話後,我朋友就等待拍賣網站的客服回信。
結果又過了兩天,我朋友又接到買家的電話,買家說找不到他(雇主)。
我朋友跟買家說:「好,我幫你聯絡他(雇主),請他(雇主)聯絡你。」
我朋友就開起通訊軟體詢問雇主,結果雇主沒有回應。
又過了幾分鐘,我朋友PO張貼圖與一句詢問是否有回電給買家?
才出現已讀,但雇主沒有回覆。
隔天,我朋友跟雇主傳訊息說客服有回應了,客服說可能被盜用,所以將帳號封鎖,如果要復權,要準備一些指定資料傳真給拍賣公司才有辦法復權。
我朋友覺得麻煩,怕如果好不容易復權了,又馬上被鎖,可能問題會很大。
就跟雇主PO張打招呼貼圖後說:「就到這吧!不然又被鎖帳號很麻煩。」
結果只有貼圖有出現已讀,文字訊息則沒有跳出已讀。
之後我朋友就傳簡訊給買家詢問雇主有向他連絡嗎?
買家回說:「沒有,他(雇主)之前表示前天有寄出商品,但到了今天都沒收到,想請他(雇主)可以把宅配收據傳給他,看看地址甚麼的是否有誤,但他(雇主)一直沒有回覆。」
我朋友回買家:「呃…我在幫你催問一下,抱歉(>.<)」
我朋友立刻開啟通訊軟體敲雇主,跟雇主說買家還沒收到商品,想請雇主傳宅配單據給買家看看。
結果只出現已讀。
我朋友很納悶,時間慢慢過去,越來越不安,立刻跟人借電腦上去拍賣的討論區查網拍詐騙的徵兆與相關問題。
結果徵兆有中了幾個,我朋友整個傻了。
等買家回覆可以後,我朋友打給買家。
跟他說我們可能都被這位(雇主)給騙了。
買家不懂,問為什麼。
我朋友就說雇主都不回他訊息,買家匯款了,商品遲遲未收到,請傳宅配收據給買方也沒回應,又去看拍賣網站討論區一些詐騙行為,發現雇主有中幾項。
買家問那他匯過去的錢怎麼辦,我朋友回他說:「因為是詐騙人藉著我的手騙到你的錢,不然我還你錢好了。」
之後買家說要傳他跟雇主的對話給我朋友看,然後我朋友加了買方的通訊軟體ID。
買家傳了對話內容,還有匯款收據跟身分證後。
我朋友詢問買家是否還來的及取消匯款?
買家說如果對方(雇主)真的是詐騙的,錢已經領出來了。
我朋友很難過,回買家「我害了你」
買家說:「都是受害者。」
我朋友詢問:「有打算備案嗎?」
買家回:「基本上破不了案。」
我朋友想說如果真的破不了案,那就真的我朋友要自己掏腰包賠錢給買家了。
就跟買家說錢是否可以下個月初匯款歸還。
買家說如果確定會付,他可以接受。
我朋友跟買家說匯款後會傳明細給買方做確認。
之後我朋友向幾位家人朋友詢問,家人朋友們希望我朋友去備案。
我朋友跟買家電話聯絡,我朋友想配合買家去警察局備案,雙方都帶齊資料在隔日下午三點到某某分局門口會合。
隔日下午三點,我朋友與買家會合後進去分局備案,分局人員說看被害人(買家)住在哪兒,由那邊的派出所處理。
他們倆人又轉換場地到另外一間派出所處理。
買家先做備案筆錄。
我朋友做涉嫌人筆錄(有錄影)
買家做完筆錄時有詢問警方:「之後我可以向他(我朋友)索取民事賠償嗎?」
警方回可以。
------------------------------------------
警方說,因為我朋友有配合詐騙方欺騙買家,所以我朋友可以是共犯,有詐欺刑責。
警方有疑惑問我朋友說為何會與被害人一起來。
我朋友回警方:「因為知道被詐騙方(雇主)利用去欺騙到被害人,所以我與被害人一起來報案,順便提供資料。」
筆錄做完後,警方說等法院通知。
-------------------------------------------
我朋友也是受害者,只是沒有金錢損失。
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朋友會受到甚麼刑罰?
是否可以還我朋友一個清白呢?
我朋友想找台南南科附近的律師事務所,想直接諮詢。

您是一位很慈善的企業主,回覆您有關【侵占】的問題,普通侵占規定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相對於普通侵占罪,業務侵占和公務侵占均屬加重類型的犯罪態樣。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我等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會計侵占款項之行為,可能涉及業務侵占及背信等犯罪行為,可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若不欲使其坐牢,可提出解之條件,若對方履行,便與其達成和解,以利對方向法院請求緩刑之,若對方不履行和解之條件,可撤銷緩刑,並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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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抱歉.. 標題打錯了 是"已提告"~ 打成"提高"不能修改....
各位律師您好,
被更改了密碼
我是晚間11點多才發現的 於是我用手機找回了密碼 並且更改掉
他七點多改我的Facebook密碼時 有信件寄到我的yahoo信箱
上面有顯示他更改我的密碼 以及他的 作業系統 , 瀏覽器 , 【IP位置】 , 以及他的預估位置 是在中部 (本人住桃園)
本人看到後 就截圖列印 到派出所報案 也填寫了三聯單
由於他有更改我的密碼 是否 也觸犯了359條呢..因為三聯單上面 只寫了妨害電腦使用..
還有鎖起來的照片很怕被拿去做什麼事情
想請問幾點事情
一. 我是告訴人 將來如果開庭 是到被告人戶籍地嘛 ?
二. 妨害電腦使用罪 所要承擔的訴訟金額會是多少呢.. 需要請律師嗎 .. 本人經濟能力不是很好
三.如果將來到法院 會需要承擔龐大的裁判費 或者訴訟金額嘛..
四.如果找到被告人或者被告坦承罪刑 是否能提出相關賠償..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轉成民事賠償..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是要開庭前呈上還是開完後呢或者私下和解時...
以上五點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
本人是第一次報警提出告訴並非是為了賠償金而去告人
凡是有因必有果 既然做錯了事情就必須承擔固有的懲罰
facebook裡面有很多鎖起來的私事及前女友照片
我覺得就像睡覺時 被人偷偷的從頭到腳看了一回 讓我感覺很不舒服
前女友現在過得很幸福好事也許將近 不希望那些照片外流在外面影響他們
(不知道對方有沒有偷偷存檔)
以上都不太了解 都是從上網看的 .. 怕因為告人 所要承擔的金額會好多
還有許多刑責上面的疑問 希望能幫幫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一. 我是告訴人將來如果開庭是到被告人戶籍地嘛?
桃園及台中均有可能。
二. 妨害電腦使用罪 所要承擔的訴訟金額會是多少呢.. 需要請律師嗎 .. 本人經濟能力不是很好
若您欲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為您撰寫告訴狀及出庭,即須負擔委任律師之費用。
三.如果將來到法院 會需要承擔龐大的裁判費 或者訴訟金額嘛..
四.如果找到被告人或者被告坦承罪刑 是否能提出相關賠償..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轉成民事賠償..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是要開庭前呈上還是開完後呢或者私下和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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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以下敘述的時間只有大概)
我、前女友、A女網友
A女網友失去理智,由2014年3月開始
到處私底下密頻,將我個人照片與一張裸露上半身的照片合成
到處以私底下密頻散撥給我臉書FaceBook的每一位女性好友
然後2014年3月底-2014年12月底
都斷斷續續的不停以FaceBook私下密頻打擾我周圍的朋友
在2014年10月10日時,A女網友化名為AXXX,以Facebook私密頻給我
喧稱我前女友是白癡
還要讓我前女友體會痛苦
並告知我前女友並沒有該事實的以下三點事情(編造假事實)
1.A女網友告知我與一名我的朋友在外喝酒後被我帶回家發生性行為
2.A女網友將我與朋友的合照,將圖片中我的下體以紅色圈圈住,以污衊我的形式告知我前女友
我和友人拍照還可以勃起,
且告知與我合照的女生長相不正(意指不漂亮)
3.A女網友因為知道我前女友差點被強姦一事,並以臉書私密我前女友
一直不斷的對我前女友提起"被強姦"一事,並且還說我前女友住院時,我與A女網友在發生性關西
過去從2014年3月-12月就有好幾次以臉書化名私密我前女友
要跟我前女友討取電話及Line的帳號,並說要介紹男生給我前女友認識
但至今我前女友都沒有理會或回覆A女網友
結果卻說改天要帶男生去我前女友就讀的學校找我前女友
讓我前女友與他家人擔心他的安危
A女網友至今還是持續不斷的該此作為,以令我困擾好幾個月
感謝線上律師耐心讀完,還請您替我解惑,因為憂關一個人命的生死
拜託拜託!!
以上他這些作為,因為都是從社群網站"私下密頻他人"毀謗我
汙衊我友人(未說全名)有與我發生關西
等等.....
但是過去這幾個月,我有將他的所作所為存證
想請問,以上敘述
1.該A女網友有無觸法?如果有我該提告甚麼?
2.我該透過怎樣的途徑及方法解決?
3.我唯一只有A女網友使用過的電話號碼,我所存證的對話內容,警方是否會受理該案件?
4.A女網友都是以臉書Fcebook化名在編造一些假事實,我該怎麼辦?
5.以上作為都是私底下的告知他人,請問是否有觸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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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安全起見,露天已將您的帳號暫時凍結。
首先,建議您將常用來登入露天網站的電腦完整的掃毒一次,
以免木馬程式存留電腦中而再次被取得新密碼。
也請修改您的信箱密碼,根據我們的處理經驗,通常只要會員的信箱被盜用,
便可容易猜測取得其他網站之登入密碼,因此請進行修改,以確保帳號安全。 若您要復權,請於客服中心提出復權申請,並請您提供您的以下資料,
以便確認為真實帳號所有者,而非盜用帳號者。
1.身份證字號
2.身份證發證日期(也就是生日欄位下方的日期)
3.身份證的『發證地點』(在『身份證發證日期旁括弧內』) 待露天收到您的復權資料並確認後,在進行復權的同時,
有關您帳號因疑似被盜用而產生的費用,
在無警方或法院正式的判決前,
露天拍賣基於協助會員使用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立場,
將依露天拍賣費用處理政策,協助沖銷您因疑似被盜用所產生的費用。 謝謝。』 但在昨天(12/29),又收到露天疑似冒刷通知,
『您這筆信用卡交易因所填寫的相關資料,與持卡人於銀行留存的資料不符,將被露天拍賣系統列為疑似冒刷!
目前您此筆刷卡交易仍視為有效,
但基於交易安全,系統管理者將執行下列動作:
1. 此張信用卡將無法再進行任何刷卡交易
2. 針對您的露天帳戶進行調查,必要時將把您的帳號停權並列為黑名單會員。
══════【停權帳號說明】══════════════════════════════
您無法再進入露天拍賣。
且被禁止以任何方式使用露天拍賣所有服務,包括註冊一個新帳戶。
露天拍賣可能將與此被列入黑名單會員有關的帳戶或是使用者一併停權。
此外,
如果您有正在拍賣或販售的商品,
系統已經全部強迫下架,
不能再販售,
也不會產生任何得標者或購買人。
如果您已經對部分商品下標,系統已經取消全部出價,將不會成為得標者。
═══════════════════════════════════════════════ 』 這代表露天仍將此筆交易向銀行請款,當下就再寫信跟露天反應並請他們將帳號註銷,12/30四點多回覆,但內容仍同第一封制式信件,也未將帳號註銷。 今天(12/30)又收到自稱露天公司的人打電話跟我說銀行收到持卡者電話說他並未做此筆交易,問我有沒有做這筆交易。跟她說明狀況後並問後續此筆交易是不是就會取消,她竟然跟我說要我自己去問銀行;跟她說我根本不知道是刷誰的卡,那張卡,我要向那家銀行確認;他的回覆是她只負責跟我確認我有沒有做這筆交易,其他的要我跟 露天反應。 我因為發現的早,盜入者欲利用此帳號詐騙的技倆未得逞,但他們公司明知此交易是盜刷,只要將此交易取消就不會有金錢受害者產生,但露天堅持成 立此筆信用卡交易並向銀行請款,可以說是此帳號被盜的唯一受益者(如果真被他們請到錢的話)。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委任律師向露天發存證信函,說明您帳號被盜用,未購買相關產品,並請求調查盜用之人,以利對其提出刑事告訴,追究相關刑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家好,之前發佈了一篇問題文,後來有了後續。
前情: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703912
因商標被搶先註冊,我開始尋找別的品牌貨源。
查了十多個,只有一個上篇文章的商標被註冊成功,其他全在註冊申請中。(只有申請案號、審定日期。沒有註冊公告日期和審定公告日期)
我一查註冊人,發現該註冊人申請同樣十數個品牌標商標。(都在申請中,未成功,離申請註冊已經過了半年,應該快成功了)
該註冊人申請了十數個商標,同類型不同品牌。只有一個成功,其他全在申請中。第一個申請的時間較早,其他十數個是後來同時間申請的。估計是第一個抱著試試看的心態申請,成功之後,大量註冊。
問題來了,那些商標註冊,不只使用了同名,也同時註冊了中國方品牌的圖示。
一旦他全部註冊成功,我不管買了什麼品牌的東西,都無法使用海運進貨。
一、想請問,在他商標還未申請成功,我有什麼方式可以阻止他或自救嗎?
二、他不只偷了同名商標,還盜用中國方的圖示,不同國家,能以侵犯作著權告他或勸退他嗎?


您好,
想請問,老闆刻了我的印章,還不知用在何處,我該如何保護自己免於法律糾紛?
老闆以10萬委託會計事務所A小姐辦理「協會」申請,申請內容、公文、會議記錄等可能為A小姐假造,但箇中貓膩我皆不知。
過程中,老闆曾傳話給A小姐來電告知我,欲讓我擔任職為"會計"之工作人員,當時我以為印鑑之使用必先通過我同意(例如簽署印鑑使用同意書、同意刻用印章等),但沒想到直到申請之公文皆已呈報、協會通過審核後,我才知道原來我以被盜用印鑑!其中有些偽造之經費收支表、報告表下之會計審核章可能還蓋我章,甚至我還不曉得我印鑑還曾被用在何處?
現我已將刻好的印章偷偷收起來,但是整日提心吊膽。
請問律師,目前我該如何自保,或該存取"何種證據"以免日後之法律糾紛?
謝謝!







依您所情形,對方盜用遊戲帳號之行為,似已構成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此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換言之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19號判例)。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叔叔應向調查局說明身分證已遺失,但之前未辦理掛失,目前已辦理掛失,並未參與洗錢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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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中的時候,有兩名警察到我家住處,說我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要我去做筆錄.
警察問我知不知道用emule下載會散播檔案出去,我說不知道,
問我平常誰在使用電腦,回答平常都是我在使用電腦
警察拿出影片和IP紀錄說在6月份晚上3點多有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我說我沒有使用emule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的印象,也沒有看過該影片
警察私底下表示這個不是蓄意的問題不大但是如果我什麼都不知道的話,警察會再上門調查,我說我真的不知道,沒印象然後就回來了
問題是當時沒有扣我電腦,後來電腦故障換了一台新的.舊電腦汰舊丟了,會不會被說是滅證
會不會再持收索票來查扣我電腦
我有問過其他人警察拿出影片和IP紀錄只能表示在該時間有人用這個網路下載分享,也有可能是家庭Wi-Fi未設密碼 遭盜用
在如果檢察官找不到證據會怎樣審判,我要如何自保


前幾天我登入my card官網.設定了安全代碼.也改了密碼.昨天更是申請了通訊鎖..
結果今天...我下午4點下班.5分打卡回家..上信箱發現.
my card有被登入.我進入my card帳號裡.
發現 點數消失1750點..
盜轉過ㄑ的遊戲我沒看過.在轉儲機制裡也找不到
我就奇怪了...我登入還要打通訊鎖.何解對方盜我帳號不用打通訊鎖?
甚至轉儲機制找不到被轉入的遊戲??
要我去報案.問說點數最後是否會歸還.客服跟我說沒辦法保證!!!
這分明不是我的問題.為啥要我ㄑ承擔?
而且查IP位置..是大陸的IP...這是算我倒楣嗎???
你們官網出問題.結果卻是消費者去承擔後果.這樣對嗎???
很遺憾接獲您的反映,如遇到點數有疑似被詐騙盜儲的情形,在未經過調查確認結果前,我們無從判斷是否為詐騙盜用案件或其他私下交易衍生糾紛,建議您盡速至附近警局完成報警程序,再提供報案三聯單/點數卡影本/購票證明(如發票)/個人身分證件影本/親筆簽名之切結書{切結書可後補;唯線上購點詐騙案件請務必先致電MyCard客服專線(02)2651-0754申請文件或至MyCard官網客服中心下載線上購點切結書}並MAIL至service@mycard520.com.tw或傳真至(02)2651-1874,我方收到資料後會立即協助代為向點數儲值之遊戲公司申請帳號鎖定。 另因交易皆已成立所購點數皆已儲值,因而無法取消交易,而在報案三聯單備註第二項也提及,僅供報案不做其他證明用途,故我方無權在司法終局判決未定讞前,僅憑報案三聯單異動該用戶帳號之點數儲值狀態,請您見諒。 至於點數疑似被盜儲之後續求償部分,仍需由警方偵辦完畢後,根據司法終局判決定讞結果,依法由被害者向加害者提出求償申請,我方也會依照司法終局判決定讞結果進行處理。 最後在您備案後,警方會來函,MyCard一定會盡全力配合警調單位作業提供所需電磁紀錄並協助調查,再次提醒您仍需提高警覺防範詐騙。 謝謝您的來信!
後來我根據會員登入歷程查詢裡的IP去查位址.發現是在大陸.這樣我還需要報警嗎?



陳述人(即本人)名字為劉益志。
在民國103年4月10號至14號時,因急需用錢,於網路上找到一借款網頁,聲稱可以提供借錢管道。此時本人與對方(不知名,簡稱甲方)利用0970534148及0979544578兩個門號聯絡,甲方指出需要有公司的薪資轉帳證明及勞保證明方可辦理。但礙於本人公司未具備這兩項證明,因此本人向甲方詢問是否有其他方法。甲方宣稱可以幫忙辦理薪資轉帳證明等文件,但需要提供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甲方亦提出,只要帶齊上述資料(郵局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至彰化交流道下的統聯客運八卦山站,告知該站服務人員要寄資料,就會有人出現處理並把資料送達。
本人於4月16日前往指定地,服務人員將該資料給予電話號碼0920787259的客運司機,宣稱會將該資料轉送交至台北三重總站的甲方。二日後的4月18日,本人致電於甲方詢問借款辦理情形,甲方回覆需要2至3天的工作天才會完成。再經數日後的4月22日,依然沒有任何消息的情形下,本人前往秀水郵局詢問帳戶是否有錢入帳,郵局表示此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得知消息後,立即前往秀水埔崙派出所向員警陳述本人帳戶被郵局告知列為警示帳戶,該員警表示請我等候通知。回家思考後,感覺似乎被詐騙了,決定撥打165專線向其說明事情經過情形,165專線人員表示會幫忙聯絡秀水埔崙派出所,也已做完筆錄詳細說明。
事過二至三個月,鹿港偵察員警與本人聯繫並至鹿港做筆錄,才得知該帳戶已被甲方盜用,並且有三位被害人(謝尚謀、劉育珍、鐘復淇)已經報案。



因為幾乎每天都有人問一樣的案件,
所以我乾脆整理,以節省大家的效率。
帳戶變成人頭帳戶?!─這個是在法律諮詢家最常見的問題,有時候一天就有兩三個人詢問,其類型大概可以分為
(一)找工作被騙
(二)小額借貸被騙
(三)存摺跟提款卡遺失(最近這方面的答辯少見了)
萬法歸一,其實無罪的答辯原則很簡單,就是如何說服法官你確實被騙?或遺失?
勇公綜合以前當檢察官的經驗(無罪經驗、不起訴處分的經驗)以及最近律師辯護的經驗,分析答辯原則如下:
(一)提出資力的證明,簡單的來說,就是讓法官知道你確實有一定的財產,不需要淪落到賣帳戶的地步,舉證方法,提出在職證明、國稅局的財產清單、存摺、定存單、權狀等可以證明你有財產的方式。
(二)被騙的證明:例如詐騙的網頁、詐騙簡訊、詐騙line訊息、郵寄的收據、甚至也被詐騙集團騙錢,自己匯錢的紀錄。
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如果想要增加勝率,可以請。若經濟上符合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或精神障礙等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以下提供制式化例稿,僅供參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同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非但行為之外形須可認為幫助,更須與正犯間有犯意之聯絡。若幫助之人並無違法之認識,則其行為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同院20年上字第18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公訴意旨認被告OOO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詞、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帳戶基本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為其論據。惟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找工作時,對方要其伊將帳戶郵寄至該公司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在於被告行為時主觀上有無幫助之故意,亦即被告在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時,是否明知所交付之物,將為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有意使其發生(直接故意)?或可預見所交付之物將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仍容任該等情事發生(未必故意)?
經查:被告確實因找工作郵寄上開帳戶,此有宅急便寄貨單乙份在卷可查。又被告確實有收入,此有被告國稅局102年度所得財產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案發當時確實有固定之工作及收入,衡以一般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所能獲得之報酬均屬有限,又極可能於事後遭受刑事追訴處罰,故一般幫助詐欺之行為人,多無正當職業與收入,被告既有正當工作及固定收入,但尚難認其即有甘冒如遭查獲之風險,而
出售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之必要。又參以現今社會之經濟活動甚為多樣,實難苛求參與者應對各式經濟活動有深入瞭解,且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為達其最終保有詐騙之所得,甚至連帳戶、提款卡等物,亦可能成為詐騙之標的,是被告因經濟壓力致落入詐騙集團以工作為餌之圈套,遭騙走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亦非無法想像之事。再者,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政府雖不斷宣導防詐騙之觀念,提醒民眾切勿
聽信任何不明人士之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亦時常報導民眾遭詐騙集團騙走大筆金錢之案例,社會上仍有為數不少之人遭詐騙得手,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何況被告為原住民,居住於窮鄉僻壤,資訊較不發達,年紀又輕,
,其對於社會狀況之瞭解,衡情應較一般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為低,自難以其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逕自將重要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他人之疏失行為,即遽以推認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存在。又本件詐騙集團,已遭查獲,則本件被告於交付
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時,是否具有幫助詐欺
之不確定故意,實顯有合理之懷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