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只是施以暴力 只要言語造成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屬於社政法規、福利法規之性質,為使更多人獲得保護令之保護以及其他扶助、護衛
、輔導與治療,故其所規定之家庭成員範圍較民法親屬編所規定之家長、家屬範圍為廣,只須加害人
與被害人間具有該法第三條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一旦發生侵害,即屬家庭暴力,並不以同財共居為必
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騷擾」,
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而「跟蹤」即指任
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該法第2 條第1 款、第3 款、第4
款定有明文。而所謂身體上不法侵害,舉凡肢體虐待、遺棄、強迫、妨害自由、濫用親權行為、利用
或對兒童少年犯罪(殺人、重傷害、傷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等行為皆是。又侵害虐待
動作包含打、捶、踢 、推、拉、扯、咬、扭、捏、撞牆、揪髮、扼喉、使用武器或工具等皆是,於對方
不願服從之時加以抓、推、拉,亦可造成對方肢體上之傷害。另所謂「精神上不法之侵害」,則係指藉
由破壞東西或虐待寵物,甚而以自殺、脅迫被害人作不想作之事,及干擾被害人之生活作息、社會關係,
或以語言傷害被害人之自尊及否定其感受、想法等是。
惟最高法院認倘家庭成員間,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自難認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參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
第951號裁定意旨)

本件在刑事責任部分應涉及的應是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名,但對方所傳述者並非具體事實而是抽象漫罵,故應當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是有無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問題,但基本上電話中二人之間的對話應該不會構成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公然」狀態,若不是公然的侮辱行為的話,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則後續應循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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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妻因感情不合 在前妻要求堅持下 我們在2年前雙方媽媽陪同下簽字離婚了 2個小孩共同撫養 離婚後她弟弟多次傳手機簡訊辱罵我 什麼吃軟飯沒有用的人等等 好多次想要告 但好像因為簡訊沒有效力而作罷 今天下班騎車去接2個小孩回家時我兒子問我說 爸爸為什麼你要吃軟飯阿 我當下說我聽不懂 兒子又再說 爸爸妳為什麼要吃軟飯拿女人的錢出國阿 我問10歲的女兒說是怎麼了 我女兒才說 我5/29出國當晚 舅舅進去她們房間說 妳爸爸怎麼可能會有錢出國阿 一定是拿女人的錢出去的 這樣重複講了2-3遍 還說了5-6遍 你爸爸是吃軟飯的人 真是氣死人 請問這次我可以提告了嗎? 會有告贏的機會嗎? 如果有機會告贏的話 我需要怎麼做 費用怎麼算 需要委任律師嗎?



您好:
事情是這樣子,約一兩天前我男朋友到我家來找我,出門前他母親阻止他,但失敗了,然後他母親就開始瘋狂打我的手機,本來我是沒有接,畢竟他是我男朋友的母親,也不想弄得太難看,但他一直一直撥打,受不了後我設拒接,他還是一直撥打,從大概快12點左右一直持續到凌晨約1點多,最後甚至留語音信箱辱罵我,內容大概是"爛女人、叫我兒子回家、不要臉的女人"之類的。
在這前提我之前都沒有跟他母親有什麼口角,我就算有什麼不滿也從來都沒有當面跟他母親有任何口語衝突也沒有對他母親說過任何不好的話,所以我是有點傻眼,也不知道到底哪裡得罪他母親,更之前也有一次我男朋友來找我吃晚餐,他母親也是打我手機,那次是我男朋友接的,他母親是說了類似我下了我男朋友的蠱之類的話,真的很傷人,我這次覺得他講得太過分了,因此想尋求法律協助。

於102.05.03下午17:35~45分內.搭承某社區小巴士的公車.遭司機多次以辱罵性字眼攻擊.起因是要坐於駕駛座右側的乘客位.以雙方對話內容來作解釋:
司機:要坐前面怎不先說. 我:那請問前面不能坐嗎.司機:可以.後面有位置為什麼不坐
我:位置太小.司機:位置太小可以不坐公車啊.不會去坐計程車喔 我:直視司機.司機:幹 看啥小 不爽可以下車丫. 你繼續坐丫.我可以下車不爽開啦. 幹.不爽下車來釘孤支.看啥.車票拿去丫.你可以不要坐.幹 不用給我錄音 您爸不怕啦.
經前座另一位乘客勸阻司機.外加我拿相機出來要錄影時.就沒有其它恐嚇的情況發生.此件事情於當晚至泰山派出所報案.
目前司機對外說法都是沒有用幹的字眼辱罵.於警察筆錄都是這樣的述說.像此類的案件.因來不及錄音.外加其它乘客當下並沒有留下連絡電話.請問該如何處置


前兩年,我爸新教了一個女友,這個女友打自從幫來我們家之後,就不做家事、拼命的花錢、還把家裡搞得一團亂,這樣就算了,她不僅慫恿離間我父女的關係,還當面打算要逼我送走家裡的貓,最近我爸開始對她不耐煩了,打算跟她分手,我終於可以在我爸面前訴說委屈,可是好像被她知道,她不僅在Facebook辱罵我,還給很多中間認識我的人知道,但她並沒有指名道姓的罵我,我覺得我的生命飽受威脅,而因為這件事精神很受引響
這是其中一則帖:
活該 自己清陽台貓屎清到很累,再來對我臭臉,是怎樣?叫妳爸付錢給我,我就幫妳清囉
幹她媽的賤女人,沒人叫妳去洗碗,自己愛洗就不要叫,我洗了一百次妳也不過洗了一次叫屁啊簡單說,就是甄嬛也有吃悶虧的時候。但是不要緊,妳敢不顧情面的對我,我只會加倍奉還妳。時間早晚而已




甲方是我
5/7號晚間23點09分在社區廣場在場人數約為6人,起因為乙方的狗從不管教,在人身上小便屢勸不聽,甲方和朋友做在椅子上聊天,而乙方的狗一直在甲方與甲方朋友身上亂竄,數次提醒乙方把狗帶回乙方卻完全不理,後來甲方想把狗抱到地上反被狗咬傷進而將狗丟出引起爭執,乙方有辱罵不雅言詞。
約在23點12分左右,甲方與女友上樓準備回房,進入樓梯間卻被乙方朋友共3人中途攔住,且態度惡劣並破口大罵,甲方為了不吵到其他住戶,要求至廣場說明,甲方在爭論中為保安全拿電話錄音,卻被乙方認為要找人助陣,隨後乙方打電話找來約15人左右,把甲方和女友包圍,並有人手持鋁棒及電擊棒在一旁,爭執中甲方被乙方朋友持鋁棒打傷,並被兩人推擠致左足受傷,乙方朋友嗆聲說,要把甲方抓起來摔、知道你住在哪裡、三字經、來單挑等恐嚇辱罵言詞。最後因住戶報警,且甲方為求自保先行道歉,警察趕到之前就散場了。
當天我就去驗傷,5/8號提告,對方都是大學生,據說他們不想上法庭也不想讓家人知道,就一直找社區委員來關說,委員一直要我們跟他和解,但是對方一點誠意都沒有,所以不打算和解,5/22號委員又打電話來要我們和解,還說因為我有丟他的狗,對方也要提告動保法,乙方沒有狗的驗傷單因為也沒傷也沒有丟狗的監視畫面。我有被狗咬傷,有去醫院開立證明,這樣甲方被告動保法成立的機會大嗎?
目前針對乙方提出教唆傷害,被狗咬傷的過失傷害。因乙方只有打電話叫人,這樣不知道有沒有構成教唆傷害??也對乙方的朋友則是提出傷害和強制罪、恐嚇和威脅。
目前手上有錄音檔、驗傷單上註明鈍挫傷和被狗咬傷,但錄影檔不清楚 ,有拍到對方持球棒但是沒拍到攻擊影片。
以上提告能成立嗎? 先感謝幫忙解答的律師大大,小弟是第一次提告...




本人父親和某位出資者,共同合作成立一間公司,雙方持股對方70%,我們是技術入股30%,我們的30%股份登記在我名下,公司資金帳戶由出資者管理。
因我們是技術入股,公司成立之後,我立刻和公司申請聘僱2位專業人員來協助研發,但是出資者卻以公司沒錢來拖延,直到後來也不了了之。
出資者對我父子提出詐欺告訴,原因如下:
因公司購買一些設備,這些設備是由我去購買,購買這些設備是經由公司同意才購買,並無合約簽訂,公司已分批支付約75%貨款,可是後來金我們和公司催討25%的餘款,公司一直以沒錢來拖延,導致設備無法全部交付。
ps:因訂購這些設備,是從國外訂購,一套系統設備有3個不同設備組成,我們已交付其中1個設備,但是因為尾款25%未付,所以無法從國外廠商那取回2個設備,因為是同時訂購,所以剩下2個設備都有尾款未支付,廠商也不可能讓我們取回設備。
現出資者告我們詐欺,第一次開偵查庭已經約2年,那時出資者提出的設備資料,並不是我們賣給他的設備資料,我們在偵查庭也出相關資料證明,也提出尾款未支付,在公司股東會議都有記錄,那時也像檢察官提出是否可以保留巫告追朔權,在那後來都無在發傳票。
直到今年2月初突然又收到傳票,我去偵查庭到案說明,發現檢察官換人了,並且檢察官偵查問話非常激動,常常拍桌子,在偵查庭還辱罵我."社會的白爛",我沒前科這輩子只上過2次法庭(第1次是去當證人),檢察官拍桌子讓我非常害怕,所以有時的問話我回答的很緊張,有時說錯話,我只想把事情來龍去脈說清楚給檢察官知道,檢察官常常阻止我說,只一直針對設備來問話,這位檢察官對第一次偵查詢記錄都沒提,全程只問我設備的交易金額及交貨問題,也沒和出資方問話就結束偵查,都無提問對方為何不支付尾款。
檢查開庭結束後,我問律師,律師說會突然換檢察官也很奇怪,而且第二次偵查庭,檢察官好像粉情緒化的偵查,肯定會起訴我們詐欺。
各位大大,我們和出資者合作是技術入股,但是連基本的研發人員都不聘請,那是否對方也是詐欺我們來和他合作呢?
第二次開偵查庭,我們提出我們擁有的專利(30多個清單,都有專利字號)證明我們不是詐騙,而是真正擁有技術,檢察官竟然不接受,說他要去哪查這些專利。
就是當初信任對方.所以都無簽訂合約.後來對方要求把我們擁有的專利 全部都過戶到公司名下.我父親不願意.後來大家就翻臉.所以才導致現在對方對我們提出詐欺告訴





本人去年遭受之前的客戶到我的公司當眾以不堪之言詞辱罵及誹謗。本人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確定起訴後即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今天收到裁判書。其中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請問:
1.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有甚麼訴訟費用?當初我遞狀時法院並沒有要我交裁判費。
2.法院僅判賠10萬。若申請假執行或強制執行我要負擔任何費用或擔保金嗎?要負擔多少?
3.法官明顯偏袒被告。我跟被告原無冤無仇,他起色心先電話騷擾我,我掛他電話不理他後他就
腦羞成怒,到我公司當著十多人的面以不堪之言詞〈三字經〉辱罵誹謗我答五分鐘以上。我不
但有錄音且有證人及監視錄影帶為證。被告於我提告之後還多次到我的公司欲造成我跟證人的心
理恐懼。且民事庭法官當庭播放他當日罵我的錄音檔時他還以他不認得那次不是他的聲音為由否
認。而且開庭當天他還故意攜帶刀械前往,幸被法警查獲強置保管。此事我也有當庭告知法官。
被告惡劣至極,法官卻只判他賠10萬。〈三萬是賠恐嚇,7萬賠公然侮辱及誹謗〉跟其他類似案



出租人電費不合理,而租約方面不平等只全規範一方,請教
各位~應該有租屋過吧
我的情況是這樣:
與出租人訂了一年租約,押金2個月,租金新臺幣六千元整,
他出租6樓,我租2樓,每一樓層僅2間套房,每樓層電費是分開算的
電費他要由我負擔,出租人僅負擔便宜的水費
除了承租房屋的錢,另替他支付臺灣電力公司的電費
但後來我發現:
一、他裝的獨立電錶,非屬臺灣電力公司的電錶,係是找民間或水電 行裝的分錶台灣電力公 司跟我說的,不是他們的。這樣合法,有 合公司規定嗎?
二、並規定電費以每度新台幣六元計算(即一度六元),由承租人負 擔然後另外他給我的銀 行帳戶還寫的電費算法 每月6000元租金 每月電錶○○○○-4268=0 (4268係是看 屋時的電錶數字此非 屬電力規定三碼。) 0乘6=電費 6000租金+電費
※這樣計算方法有無錯誤、或不對、不正確。
三、出租人也滿離譜的,明明臺灣電力公司規定每2月付一次電費,他 卻要租屋的人每月送他 電費的錢,是否不合規定或違法。又他是 從中謀取差額獲利,那豈不是變相是他在收電 費,以此獲得不當 得利。
四、但經查:臺灣電力公司客服推翻說,電費不是這樣算的,須依他 們規定的三碼電錶來 算,外面裝的4碼分錶計算比較容易搞錯,並 且一度6元收費,臺灣電力公司根本就沒怎 麼高,收費不超過最高 設定的4元,他比現在政府調漲電費還貴。並查:電力公司說該屋 主2樓電費從去年12月到今102年2月份,電費才542元而已,又享 省電折扣。他的總電 錶是307度,電費只跟他說收一度2.1元,並 非一度6元,又問電力公司他們沒有在收一 度6元的,最高不得超 過4元,這是政府他們的收費規定。 >>屋主規定一度6元牴觸 電力公司規定及命令,是否可主張暫不 繳其不正確錯誤電費,待他拿電力公司2樓電費帳 單,我就繳。
五、還有:
我是於2月22日搬入的,雖是2月16日簽訂租約的,但16至22日這段期間承租人並沒有使 用、居住,還是在台北住,21日才委託搬家公司搬下來,我於隔日22日搬入。可否主張1~2 月並沒有居主、使用上,這段期間沒有義務繳納其電費,並主張只等下度二月電費帳單,5月 帳單,即3~4月,可行嗎?
六、另外出租人對我起了爭執,後續要怎麼應對:
因為屋主即出租人在4月27日有打電話給我,說他查帳只看到我的租金,說我沒付電費上幾月份電費。我跟他說,你那二月電費帳單是從去年12月25日起到2月22日止542元電費,這段期間我根本沒居住、使用上的問題,我沒有義務繳。還有你那個電錶算法都有錯誤,不對,你一度收6元也不正確,而且電力公司是每2月付電費一次,並非每月都送你錢。出租人卻在電話上說什麼不是看那期間怎麼樣,說要依當初簽訂租約寫的為準,無理要求我每月都要給他電費,他還說要到門前跟我對帳,或到電力公司對帳。我跟他說,5月帳單都還沒出來訝(即3~4月)。出租人就在電話上辱罵我王八蛋,就掛掉我電話了。後來他也不找我來對帳,或是到電力公司對帳,另我曾電致給他,我要他跟我約到臺灣電力公司對帳清楚,他卻在電話中說要叫警察把我抓去關,然後又聽到他好像在派出所報警樣子。
然後又在當天我在請工人幫我組裝家具時侯,還看到他帶一個穿襯衫打扮的很像律師樣子,不知道是不是?還對我恐嚇說什麼,換門鎖沒有經過他同意怎麼樣,揚言要我搬走。
一般文具契約總不能拿來利用作為任意性予取予為的壓榨工具各位 你說是吧?
現在還沒接到對方的動作。

樓下聲稱已有一年多的漏水情況,但是於101年8月才首次告知家中漏水問題,當時有請社區水電勘驗、事後我們請樓下提供他所信任之水電資料,讓我們可以連絡並進行二勘與修繕(當時社區水電沒有抓出確切原因),但對方與我們再無連絡,因此我們便淡忘了這件事。
惟102年2月10日大年初一,樓下喝了酒,帶著妻子、友人來我家門前鬧事(包含意欲攻擊與辱罵),被我們現場錄影。當下我們認為對方莫名其妙(因我們雖沒有非常積極但只要樓下有要求我們都有回應),過完年後2/14日、21日旋即抓漏、2/25就修繕完成。對方也表明修繕後就沒有漏水情況。
後續對方似乎認為自己理直氣壯,甚至連「覺得樓上太吵」這種理由都可以打電話來我家(深夜十一點半,我家皆已就寢),我們認為欺人太甚因此藉著對方102/2/10的鬧事行為進行公然侮辱提告。(本來只是留著證據,不打算提告,報案日期為102/3/25)
4/30進行偵查庭開庭,我方不願和解(基於對方毫無道歉素養),5/3我們收到對方於4/14委託律師和建築學會的鑑定報告與聲明,內文聲稱樓下於101年11、12月打算賣屋,但因漏水問題無法實行、造成損害,因此我們雖已修繕完成,但仍要給予他:
1.天花板重新施作之費用20餘萬
2.鑑定報告4.5萬
3.律師費5000元
他是因為被我們提告公然侮辱所以才在後續請土木協會鑑定他的浴室(裡面寫明他的浴室狀況目前良好),這種回馬槍的聲明與鑑定,以及聲稱賣屋所以要我們賠償的論調是否站得住腳?
--
P.S.漏水原因為:浴室老舊(並非我方蓄意破壞,屬於年久失修)
我們修繕反應尚屬快速(2月中為過年期間),且對方修繕完成後也再沒有漏水情況,面對這種情況,有什麼法條是我們可以用來自救的嗎?謝謝回答的各位!感謝幫助!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 辛苦了 謝謝!!
我在fb遭甲乙丁戊己庚辛等人毀謗辱罵 對方用暱稱他們其實是同一個人 我跟本尊認識 但本尊在fb也用虛構的名字 已報警 之後警察通知我 fb不讓他們查犯案者的出入IP
事件的發生有些未指名但可比對出是在指我 我有部分證據可證明本尊的真實身分 我跟甲乙丙等人也無恩怨 但其中7位(含本尊)早在1年多前連同他的其他分身就開始未指名的攻擊我 罵得很不堪 站點管理員應該知道本尊有幾個分身 網友們也大都知道 我亦曾跟站點管理員反映過 是否能將對方停權 但沒結果(曾有2位網友不知何原因被停權)
請問繼續查 縱使有部分證據 勝訴機會是不是很低
除了某君以外 我還能主張任何權利嗎


1.提刑事告訴 只需論告事實 至於成立甚麼犯罪 只是參考 所以你可以相關罪名都主張 2.至於成立機會多大 沒有參與個案 應該不可能回答這問題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相關的網頁內容方可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甲在下午3點多時要去麵店吃麵 車停放於路邊 要停車時看到一台機車在路邊 人背對馬路 甲停車時有看右邊的後照鏡並沒有差撞到乙 然後甲一下車走像要去吃麵時 乙就站在車子後面 乙3字經辱罵甲 然後甲就說我有撞到你嗎 然後乙就說你是要撞死我嗎 乙又在那碎碎念 甲忍不住抓了乙的衣服 乙就抓傷了甲的手 甲就把乙推倒在地上 然後乙又抓了甲的脖子 甲就打了乙 2至3下 然後旁邊麵店的老闆娘出來制止 分開後 乙又去機車上拿出柴刀要砍甲 然後還是被旁邊的人制止 最後麵店的老闆就叫甲先離開 事後甲認為乙年紀大 就到乙家道歉 但事後 以堅決提告 請問這樣的案例 法官會判刑ㄇ?? 在這樣案例是屬於甚麼罪呢??
乙有驗傷單但甲沒有驗傷單但有衣服被撕破
甲有到地方申請調解 但對方開出條件太理譜

原由:101年約7~8月時,該網友(男)盜竊本人好友(女性)照片,並於公開通訊軟體(RC)中發表"有人要包養" 等字眼,造成本人好友困擾,並於公開通訊軟體(RC)中發表自已有用遊戲(暗黑破壞神3)外掛程式,且該男當時於替代役服役中,以及於服役期間使用交易網站 (8591) 將該網友以"外掛程式" 所得到的遊戲金幣賣出至8591,態度囂張惡劣,認為自已沒什麼不對
用外掛並不違法。
此舉造成眾多網友不滿,因而製作了懶人包
※此懶人包有公開該網友姓名、聯絡方式、地址、照片,但全都有做修改 (遮黑條)
懶人包內多少有些辱罵性字眼 如"人妖" "死人妖" 等等…
而今 102年4月8日收到法院傳票
案由為妨害名譽,請問律師是否過了追溯期,若成立該如何替自身做辯解
畢竟是多數網友支援而製作懶人包,而該文章已於101年8月被討論區(巴哈姆特)刪除









本件應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但有幾點要先弄清楚
1.援交發生在什麼時候?
2.援交的事,你何時知悉?(若知悉已逾六個月可能即無法以援交這件事來訴請離婚)
3.判決確定了?刑度如何?(刑度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可以訴請離婚)
本件另涉及離婚後子女監護權酌定之問題,建議您將目前所知的事發經過和相關訊息,提出給律師,先進行初步討論,由律師來協助你看下一步如何蒐集有利證據,並研議可行的訴訟方向,這樣應較能保障您的權益並獲得子女監護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提來所討論,謝謝。



我今年19歲
2/14因為要開車,把車子還給舊公司老闆,不小心弄壞家裡的公司的門檻。最後打電話跟父母親講,後來父母親就辱罵我,又叫我修理好門檻,後來我去買了修門檻的材料修理,我就乖乖地修理,但我在修理的過程父母親一直在旁邊入辱罵我,最後父母親還是請別人來修。
到最後我爸就把我的衣服通通丟出來叫我走。
之後我就走了! 我就去我女朋友家住,之後家人就傳簡訊叫我把家裡的東西搬出去,然後把家裡的鑰匙拿回去,還說我們家不可人接納你這種爛人。
還有我父母親又把我的手機停機,害我不能用。
我在我女朋友家住了幾天,家人就叫我在我女朋友家住幾天就好了,之後就要回家,當這件事沒發生。(媽媽講的)
這怎麼可能,你說那麼好聽,是爸爸趕我出來的,現在說那麼好聽,回去一定會被打死的。(我想的)
2/21開學後沒幾天媽媽來學校找我,因為我知道我媽媽來找我,我叫我同學把我的摩托車牽去藏,之後我從便利商店出來時,我媽媽看到我就在公共場合閃我一巴掌,之後還叫我回家,我就回她我不要。(因為我知道回家會被打,還有在家裡會沒地位)
平靜了!(我想我家人終於放棄了)
沒想到!!!
3/5學校的教官跟我說,我父母親已經要準備要告我女朋友(我父母親不喜歡我女朋友,一直認為是他帶壞我,因為之前翹家兩次過,因為家人反對我們再一起),我父母親要告的刑法第兩百四十條 (和誘罪) 【告訴乃論】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護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官叫我回家,跟家人談談。(我不想害到我女朋友)
可是我是自己想住我女朋友家,又不是她誘拐我的,這樣我父母告的成嗎?(我不想回到那個不開心的家)
還有什麼辦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