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一禮拜以前接到衛生局電話告知我被檢舉違反藥事法,在露天拍賣網站販售中藥肚臍貼,因為照片有拍到中藥成分,商品介紹我只陳述了使用方法,並無宣稱療效,衛生局一位人員說我有廣告嫌疑無照藥商販賣,還說就算是使用方法也是在宣稱療效,上面已售出的數量只有1,說我確實有販售,它讓我趕緊將商品下架,我有下架了,事後我打去衛生所詢問是否有這維生局的電話,也證實確實是衛生局藥政課的電話號碼,因為它讓我找天去做說明,我說不知道路,所以他說先寄公文給我,再讓我照上面住址過去,我有問過能從輕發落嗎?為什麼沒有勸導單之類的,第一次就要開罰,而且金額還高達三萬,我將自己用不完的幾盒放在拍賣站刊登,我也瞧見很多人也是這樣販賣肚臍貼,而且還賣到批發,為什麼他們就沒事,就因為他們鑽漏洞沒像我這樣照片拍到了成分,所以可以繼續大量販售?請問這樣可以嗎?我到現在都沒收到公文通知,每天都睡不好,衛生局說最低就是開罰三萬,我有說明現今沒工作,他們說可以分期,請問這樣我要到哪申訴?是不是我也可以蒐證別人檢舉,真的只能乖乖等繳罰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屆時陳述意見時,應盡量向衛生局請求從輕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水利地之所有權人為何人,而阻礙通行仍需視實際情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請先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在20日內以書面並附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復。雖然被移送警察機關,警方還是會先等申復結果再進行處理。










各位律師您好.內文有點長請多包涵.謝謝
事因:
我們家屋頂因為會漏水所以加蓋了一曾鐵皮屋頂(還不到三年)
前日蘇迪勒颱風過境8日約03~04時將鐵皮屋頂吹翻一半,當日9點左右風雨漸歇,我們出去整理環境時發現有些鐵皮及鋼架被吹到對街社區馬路上,當時路邊停了一整排汽車,萬幸我們並沒有發現有鐵皮或鋼袈砸在任何車上,最多只是在車旁地上,但是當我們在清理時卻有車主及住戶要求我們負責他們車子及住家的損害賠償,我們去看他們所謂的損害:
一些車主車上板金有一些散亂的細刮痕,
一位車主的右前門有刮痕且右後照鏡折斷掛著,
有兩位車主宣稱他們的檔風玻璃被打破且車內進水.但是當時這兩位車主的車並不在現場它們說已經先把車移到公寓的地下停車場避雨了....
還有一為先生認為他家頂樓的遮雨棚被打凹一角也是我們家鐵皮砸的...(這位先生的住家是4樓半我家是3樓半而且對街社區地基比我門們這一條巷子高2公尺,兩家直線距離約30公尺2點鐘方向)
我們問為何要由我們賠償,他們說因為地上有很多你們家飛過來的鐵皮和鋼架阿...
我們提出幾點?明
第一:現場沒有任何我們家的鐵皮或鋼架在車體上或房子上,甚至連靠在旁邊的都沒有.請各位釐清真正造成車輛及屋頂雨棚損壞的物品以確定責任歸屬.
第二:地上並非只有我們一家之物,還有許他家的鐵蓋,角鐵,鐵皮,鐵架,磚瓦,瓶瓶蓋蓋等物...如何證明是由我家之物所肇,只因我家之物較多且所有人明確而其他之物難查所屬,就將所有損失歸咎於我家,恕難接受.
第三:颱風天各位將車露天停靠在沒有停車格的路邊,如有所損失不是該自行承擔嗎.
第四:這是風災,非人力因素所造.咎責與我家不合理.
但是這幾位先生小姐好像認為我們家飛這一大片過去不是兇手還是誰.就咬著不放了,而且還到處宣傳說誰家有東西被砸壞的可以去找我們賠...
而更過份的是這幾位先生小姐在8日下午居然與他們的里長大人(我們不同里)一起要到我們家頂樓看屋頂的損壞狀況,當時家中剛好只剩我母親一人(我與父親出去找鐵工要修屋頂),老母無力阻攔由里長帶隊且強勢要求一定要上去的一群人,只能無奈的陪他們上去,當我接到消息趕回家時這一群人已在頂樓觀看且拿著手機四處拍照,好像在犯罪現場搜查證據似的,我母親則一臉無奈的站在一旁,那位里長大人在看完殘留的一半鐵皮屋頂後還大言不慚的自我推斷說:應該有多少支鋼架和鐵皮被吹過去.四周其他住戶的鐵皮看起來也沒有被吹走,應該只有你們一家了,也不用釐清責任了有這種泡棉的鐵皮就是你們家掉的了...(一付找到兇手的模樣),最後還下結論:你們應該自己協商賠償,我只是做個中間人從旁協調.不能干涉太多,要是我是當事人就直接全賠了...(這就是要我們家賠摟?)然後一群人擁護著里長大人離開,到此我以經不想再跟這群人廢話了.法律程序見.
在此我必須說明我家用的鐵皮是內層有附隔熱棉的,用的是不鏽鋼材質的C型鋼架,而且我們從未否任現場的這些材質的東西是我們家的,只是現場還有其它材質的這類物品不知從那飛來,所以才要求先釐清責任.
就上述情形在這請教律師先生幾個問題:
1.這幾位先生的賠償要求合理嗎,有法律依據嗎,我們須要負責嗎.
2.我們也無法確定沒有損傷到任何物品.若真有人舉證是由我們被颱風吹飛的屋頂所造成的損害,那我家真的該賠償嗎(颱風天,而且他們自己車亂停),如真要賠也該有責任分配吧.該負多少比例.
3.這位里長大人的行為可有不法?我們有何管道可以檢舉或申訴.還是有其它方法反應...
4.關於這種風災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各位律師能給點建議嗎?(立場.注意事項.應對...之類的)
請各位律師指導,感激不盡


您好:
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
、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
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
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
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
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
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及規
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
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
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您未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有開挖行為就會依照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處行政罰。



本人於100/03/01起受僱擔任會計,月薪27000,並於102/07/08至104/07/08申請育嬰留識停薪,共計二年,應於104/07/09復職。
公司老闆娘在本人懷孕後期即告知她只能給請產假二個月,但無法讓我請育嬰假二年,因最後本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幫忙帶小孩,最後還是在產假後立刻接著請育嬰假二年。本人自以為和公司同事感情不錯,偶爾會回去找同事聊天,老闆娘也是在每一次我有回去公司時就對我說妳的工作已經分攤給其他的同事們,雖然還保有職缺但就算我想回去也沒工作可以給我做,問我要怎麼辦?
原本我打算如果順利復職就改由先生請育嬰假照顧小孩,但因為老闆娘每次這樣的告知,讓我在無奈下於104/07/08晚上到老闆娘自宅簽立離職單,回家後立刻發現無法復職應是由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並給付本人資遣費,而不是誘導本人在不知情下自請離職,本人並非自願離職的,係因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
本人自知理虧,因此即在當晚使用通訊軟體告知老闆娘女兒自願放棄資遣費,只求公司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申請失業給付,隨後告知隔天回覆。然後本人在隔天詢問即被告知離職單正式正立,公司因為不願意有紀錄是不可能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的。本人自覺委屈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只為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和100/03月起所有薪資差額,並於104/07/22由勞工局委外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事,可惜本人因簽立的離職單而無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公司只願補我產假期間短少的工資,因和本人預期的結果不一樣故本人不願意和解。
隔天104/07/23本人再次前往勞工局諮詢,這次即被告知有以下方式管道,想請教一下本人應如何做才可以爭取到自己原本應有的權益,謝謝
一、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可改由勞基法第14條(不知要用哪一項,有人說5有人說6)反告公司因在產假期間短少工資,改由本人開除公司爭取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和短少工資
ps:我想知道的是這樣育嬰假二年是否還算成立?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討回?
是否要在30天內寄存証信函?要怎麼寫?除斥期是什麼意思?
二、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繼續用性平法第17條告公司,控訴離職單的不成立事實。因調解委員說此張離職單有太多瑕疵且此案有太多爭議。
三、勞工局希望我採不匿名方式檢舉公司的高薪低報、性平法歧視、勞基法違法等事件,由勞工局開罰公司。
四、因為爭議事件太多,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已經認定本人確實是公司不當裁員下的犧牲者,故改由就業服務處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本人去申請失業津貼,但若敗訴即會討回。
懇請律師們教教我,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解決管道?謝謝

您好:
請準備完整資料直接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預約就近之分會尋求協助。
參考網址: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8&msg2=438


您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17條規定,您依法可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雇主不得以此為資遣事由,您的資遣是違法的。由於雇主違法資遣,雇傭關係還是存在,若雇主未付薪水,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可依第6款規定主張。30日的除斥期間是為了避免勞資關係久懸不決,所以規定您的終止權必須在知道該事由起30日內行使,除斥期間就是您的終止權可以行駛的期間。 您的問題在於有簽暑一張自願離職同意書,這是將來爭執的爭點所在,您現在行使終止權是否對您有利還要考量您的狀況而定,通常違法資遣都是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同使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工資,這樣對勞工而言比較有利,所以您應該審慎考慮是否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勞動契約終止後會影響您的權益。

今天下午我又再次前往法扶現場排隊等待審核,目前法扶已接受辦理只是還未正式見到律師,只是幫我審核的人對我說,我如果無法提出公司是如何拒絕我復職的証明,那張離職單是無法改變既定事實。就算我寄存証信函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來終止我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也是在我簽立離職單之後才做的事,還是無法改變自已簽下離職單這件事。請問我是否還要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不清楚律師到時候會如何打官司,如果我先寄出存証信函是否會害到我自己?
再來是昨天7/29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內容為:
主旨:為給付 台端差額工資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綠 台端前自本公司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起於本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後於102年7月8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年,並於104年7月8日自請離職。本公司日前依據相關法令重新檢視 台端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發現有部份短計之情形,應補給 台端新台幣 *****元(計算式詳後附件),爰特以此函通知 台端,本公司將於三日內電匯上開款項至 台端之薪轉帳戶,敬請於入帳後查收。
ps:公司補算金額為產假二個月+加班費而已,不包括我其他的工資差額
以下是我打算寄出的存証信函內容,尚未寄出,因為不知道是否該寄出去…
主張: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僱擔任會計一職,月薪27000元。並於102年7月8日至104年7月8日止申請育嬰留停,應於104年7月9日復職,貴公司以無適當職務拒絕復職已違反勞工法令,另貴公司於本人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至使本人每月超時加班費短少,自101年3月1日起調薪後薪資短少,產假期間薪資短少,高薪低報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造成本人在育嬰留停期間向勞保局申請的育嬰津貼有所損失,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104年7月8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請貴公司於104年8月5日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給付本人新台幣*****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並請貴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ps:請問我自己打的存証信函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是否該寄出去?會不會因為我已經簽立離職單根本就打不贏官司?那如果我打不贏又寄出去存証信函,公司會不會乾脆就不補我工資?是我要現在就要見好就收還是繼續?勞工局已經有介入幫忙調查我的自請離職是否成立或是公司違反法令,我是否要先等判決結果還是先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真的怕超過30天的除斥期…
問題很多,麻煩請律師教我該怎麼做?謝謝

律師您好:
請問,最近剛買了一間新房子,旁邊有一塊六坪大的小空地,因為公公眼睛看不到,所以想在那六坪大的空地蓋一個3.8坪的2f鐵皮屋。因為下面是水道…那時建商說能建鐵皮屋,所以才買。
但上星期四一搭就被鄰居禁止說那時水利地。不行蓋鐵皮屋。我們想找鄰居解決,約好星期一…結果卻先被檢舉,市府的星期一就來說不能建,建了就要拆,目前還沒收到違章信。
建商有列一張地籍圖,確定是我們的地。只是那邊的水常常淹,為了有利水通過,才留下水道。請問,那我們的地上建鐵皮屋是違法的嗎?還是因為搭建了二樓。因為這樣,我們連採光罩都不敢搭…唉,公公的房間都沒了…自已的空地卻不能使用…現在只能請求律師幫忙了… 煩請律師幫忙解答,謝謝律師

對話紀錄(我,說要告我的是B,其他3人分別為C.D.E)
我:20
我:20
我:20
我:20
我:20
我:20
C:別吵
我:你一職搶我冰阿 (我直在遊戲中真的打錯)
D:你搶路耶
C:對阿
B:恩阿
我:好阿那我送
C:我的夥伴 不是你 滾吧
D:........
D:屁孩做的是
E:我要先到6
我:我要先送頭
C:屁孩是指我嗎??
D:不是
D:AD
C:你送八 我沒差 頂多輸一場
B:對阿我ng沒差 (ng是一般對戰)
我:我也是
B:我ng練腳而已
B:銅牌屁孩罷了
D:................
B:等檢舉吧
我:飯也是阿(正確的字是"汎",是角色名稱)
E:犯不要一直沖阿(同上,正確的是"汎")
我:幹屁孩的
我:一職送ㄏㄏ
D:看誰屁阿
B:他們銅牌 可是沒你屁阿
B:沒差 我等等找IP就好
E:為啥要幹你
A:喔
A:我要打看==
E:不要衝
C:恩恩
B:幫檢舉葛雷數 感謝 (是葛雷夫)
B:夫
我:AP你說說你查IP做啥
B:我找了 乾你什麼事?
我:喔
B:小心點
D:........
D:抱歉
我:ㄏㄏ
E:哈哈
B:等等20
C:哈哈 想撿****
D:...
D:恩恩
我:對阿
D:有一個屁孩
D:在鬧
D:當然20
我:ㄏㄏ
我:1/4/0?
D:恩恩
D:然後
D:?
D:重點是你搶我路
D:阿
D:就是屁
C:就算他戰績在爛 也比屁孩好
B:等等沒了,我會打信給網路警察 我律師我可以找ip,我也和說看警方給不給我去找你或提告
我:是你說讓我阿
我:告啥哈哈
C:沒人說要讓你吧 你自己走過去!!
D:....
B:我也不和你說了 我只講到正樣 你遊戲這樣 那我限時處理你
C:不要臉的 爛屁孩
D:我連說都沒說
D:你的記憶力很爛喔
D:對齁,因為你是屁孩記憶力當然爛
我:ㄏㄏ
B:槓啥 我不必說 你等傳票
我:鄭一ㄏㄏ(因為它上面打"正樣",我看成正義,所以打"鄭一ㄏㄏ)
B:告啥
我:好喔
我:反正也沒屁孩罪
我:我也沒罵人哈哈
B:你慢慢說 你越說我越有證據罷了
我:ㄏㄏ
我:你就說說要告啥阿
我:說說嘛
B:幹嘛和你說?說了你又要講543我直接寄你信函就好 別再說了
B:就這樣
我:說說要告啥
B:等傳票 國中生
我: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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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對話紀錄
請問他能告我什麼嗎?
他是怎麼查我IP的?那麼簡單就查得到?
請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由於我們是由一位朋友哪學得技術,應此自立門市開了一間小店面專修手機維修,有去設定營業登記,每個月營業額約15萬左右,扣進貨備料,約剩5萬左右,當初開店時,朋友有說我們互相打廣告,增加人氣,因此他的資訊上有我們的店家資訊,我們的也有,不是連鎖。
只是最近同行競爭,他被某一同行舉發說有商品侵犯到商標法,警察有帶收索票,但檢舉的項目是A,但我們沒有在做那項商品,結果警方找不到,卻故意帶了一些B商品(電池)回去,結果連累了我們,我們也被警方列入關係人,也要到警察局去做筆錄及開庭
想請問一下,這樣我們會有連帶刑罰嗎??我朋友會有刑責嗎??只是不懂的是它檢舉的是A商品,警察找不到,卻故意隨便帶回其他東西,然後說我們的電池上印有美國蘋果公司的字樣,這樣說我們侵權,但聽起來像是隨便找個東西交差了事的感覺,有點不知所以然。
想請問這樣我跟我朋友兩個會有事情嗎??會被判刑或是其他的嗎??



律師好,本人為補習班主任,於去年12月與今年2月偵查隊員至本人上班調查檢舉案件,去年12月遭人惡意檢舉~對員工謾罵,不信任櫃台人員能力,對員工大小聲。而今年2月惡意檢舉~裝設監視器和監聽器,監聽器損害他個人隱私。另此人檢舉我兩個上班地點,照理說她是否只能檢舉一間?因近一年來已遭惡意檢舉近30次,各局處皆來關切,但檢舉到警察局實在是太超過了。我有線上或離職員工都可以作證,另我並無裝設監聽器,而監視器必須維護孩童安全。我實在是不堪其擾,已影響我的工作權和人格權。而警方在我的堅持下也將2月份案件送進地方法院有刑號案件,我為被告,但應該會直接結案。因為其檢舉案政府總是用個人隱私拒絕透露檢舉人,所以我該如何告他刑事民事,我想請律師寫訴狀並諮詢,請問有律師為這方面專家嗎?感謝。


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
前天晚上一位第一次見面的鄰居
說我的紅牌重機停在自己的汽車格上要去檢舉我(停車格上有一輛汽車~紅牌停在汽車前~沒超線~也沒擋到道路和消防設施)
有看到之前的一個判決~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2&v_court=TPH+%e8%87%ba%e7%81%a3%e9%ab%98%e7%ad%89%e6%b3%95%e9%99%a2&v_sys=V&jud_year=95&jud_case=%e4%b8%8a%e6%98%93&jud_no=115&jud_no_end=&jud_title=&keyword=&sdate=&edate=&page=&searchkw=&jmain=&cw=0不知?


一、你查的判決我點進去看不到,先跟你說一下。
二、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 不知道跟你查的是不是一樣。
三、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判決你去看一下。看主文就很有參考價值了。
四、用手機的話這邊沒辦法貼判決…所以…
五、簡單的來,從主文看來,就算是大廈規約說不能停重機,還是可能會被法官確認無效。這個判決很可愛的地方是,主文裡面連腳踏車都寫了,說該大廈不能干涉住戶在自己的停車格停重型機車…腳踏車…
六、所以你的鄰居是沒有道理的,你可以把這則判決印出供你的鄰居了解一下。
七、不用過於擔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


侑珈,您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原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到2400元不等罰鍰。但大法官釋字第564號解釋認為,國家對於人民財產權行使的限制必須有明確的規範,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必要為限,而舊法未考量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故要求相關機關修法。立法院在94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根據新法規定,「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可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若欲占用騎樓攤,依法不論在騎樓擺攤是否會影響行人行走或交通狀況,皆須先向各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可以擺攤營業,否則仍須受罰。 至於騎樓利用是否有礙行人通行,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問題,由警察或稽查人員視個案認定。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結果仍以行政機關裁處、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一、經司法院大法官於92年 8月8日作成釋字第564號解釋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條第1項第10款[ 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 之規定業已於94年 12月28日修正規定為[ 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並自96年1月1日施行,已將擺設攤位之要件規範為應當先向權責機關或單位申請,才可為攤位之擺設[摘要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2號行政訴訟判決]。
二、該判決事實部分記載[ 本件原告於上揭時地經警舉發當時並無提出任何許可證明,且自舉發、裁罰、起訴至今, 亦未提出相關有何向權責機關或單位申請核准許可得於該地點道路上擺設攤位之證明,為原告所不爭執。準此,堪認原告於上揭時地確有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之違規行為無疑,則本件員警依法取締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並無違法] 。
三、重點是,你可以申請看看,如果申請到准予設攤的話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擺了。
四、我看過准予擺攤的案件,有一次我坐公車,就看到一個攤位上面寫著經申請合法擺攤] 之類似字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83-1 條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第 83-2 條
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MM您好:
1.少年前科紀錄保留三年,即少年在接受保護處分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後,法院將會主動塗銷前科紀錄。
參考來源: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22&navID=72&contentID=170
2.您弟弟可能觸犯的法律為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因為屬相對輕微案件,如果能向少年調查官及少年法院坦承犯行並誠心悔過,應該有機會獲得不付審理之裁定或訓誡之保護處分。
參考法條: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來源:http://uld.judicial.gov.tw/?struID=35&cid=140

我在露天拍賣買了一雙鞋,但是賣家說用Line購買較方便&快速。所以沒以下標紀錄不能檢舉。事情是這樣的,我買了一雙愛迪達的鞋子,賣家在聊天內容有表示是正品,我選購了一雙綠色的,但他寄給我的卻是藍色,雖然Logo是愛迪達的沒錯,但是那個鞋子上的顏色卻是塗上去的!真的非常明顯是仿製的。尺寸也是錯誤的,他尺寸的標籤還是用貼上去的!後來我去反應他的鞋子根本沒有依樣是正確的,尺寸以及款式是錯誤的。賣家表示是新來的配貨員搞錯了,但是尺寸應該不會有錯誤什麼什麼的。但是鞋子真的非常小,我還比對了我另一雙比購買的尺寸更小的鞋子,但是比較起來的大小居然一樣。後來在談話中覺得賣家的語氣應該不是台灣人,於是就問了賣家是,他就說是,然後說我的鞋子退的話很麻煩,就是不給退,昨天跟我說過幾天才能回覆我。想請問這樣構成詐欺嗎? 可是賣家是大陸人還能算是嗎?



各位專業的律師 你們好....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當任了7年業務,因為業績獎金的關係, 所以每個月的薪資大多不一樣,而勞健保也都由公司幫我扣繳, 因為那些我都不太懂, 也信任公司會幫員工弄好,反正我想...就單純的做好工作就好了,直到某天公司一群員工被公司扣了一筆薪水, 名稱為...追朔健保費, 我當時一看扣了我3萬多元, 向公司詢問後才知道....原來公司一直以來都是把員工的薪資用高新低報的方式繳勞健保, 然後開始有員工要求公司要把短報的勞退6%給補上, 但是公司並不理會, 所以我們就向勞工局檢舉, 勞工局一來檢查之後 , 才又知道...公司很多規定並不合法, 連加班費都亂算(我很悲催的發現我月領6-7萬的主任, 加班1小時才50元 ) , 所以又向公司追討加班費 , 但是公司把追討的人都給資遣了。
現在我們正在跟公司進行訴訟( 訴訟一年多了 ), 有一些業務訴求因為是非自願離職 , 要求公司必須給 已簽約、已成交案件的業績獎金( 公司規定案子結案並收回款項後 , 隔月才發該筆獎金 ) , 但是公司並不承認有那些案子 , 一直打迷糊仗 , 而那些業務因離職交接時把所有資料都交回公司 , 所以手上也都沒有證據 , 但是一位還在職的內勤員工 , 因為看不慣公司的作法 , 在離職前私下把那些被資遣業務所需要的出貨記錄 , 從公司的電腦裡列印出來交給那些業務。
如今我們的困擾是 , 有了證據 , 可是又擔心法官或被告公司要我們提出證據來源 , 我們怕如果我們把實情說出 , 不知會不會害到那位內勤員工、害她吃上官司 ? 所以一直還在猶豫要不要拿出這項證據。
請專業的大能們指點一下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可以請法院命被告公司提出
因為依據商業會計法這些文件要保管五年以上的
視為你的主張有理由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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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內部員工幫忙提供出貨記錄,若是從電腦內列印取得,視情況可能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與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請注意。
二、既然是出貨記錄,上面應該會有出貨廠商名稱與聯絡方式,你們或許可改變訴訟策略,聲請法院函詢或者傳喚出貨記錄上的廠商說明究竟有無這些交易紀錄,不失為一種可以考慮的選項。
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詳細資料,訴訟成敗取決證據蒐集程度,本所僅能根據貴方簡要說明為基本分析,若能提供相關資料,本所則能提供更詳盡分析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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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發生在一個包含我在內的7人群組,而且7人都是在同一個學校系級念書的。
主要的關鍵點是B說了要作出出手打人等的暴力行為,以及網絡肥宅等語。
請問是否涉及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等法條?
假若能令B留下前科或能確實地把他定罪,或能給予適當的懲罰,我是很願意請律司替我提告的。
若任何的提議或是詢問,可email至simoncic28@yahoo.com.hk
感激不盡!
以下為整件事件的對話內容 A:我 B:疑似觸犯侮辱罪的人 C:隔壁室友
B: 媽的就說要打掃乾淨才有保證金 耖他媽憑良心你們誰有維護浴室整潔 乾溼分離弄到外面濕掉也不會刷 有沒有搞錯到最後我還要幫你們刷 原本想說要退租就提醒一下而已 現在? 搞到最後只有我怕不會退保證金? 媽的是不是欠揍?就是在說4樓廁所
大家住一起連個公德心也沒有? 媽的講話啊 還是要我踹你們門才會道歉?
C: 我想解釋一下 我都有放一雙乾淨的浴室拖鞋在外面所以不至於把廁所弄的太髒 ,之前如果我有時間也會刷一下浴室地板 但是隔不久又會馬上髒掉 所以這次我才想說大家都搬完家確定不會再用廁所在一次刷乾淨。 而浴室的衛生紙和垃圾桶我自己是沒在用 可是我偶爾有看到衛生紙太滿或丟出來外面也是會拿刷馬桶的和通馬桶的那支把一個一個衛生紙夾回垃圾筒並壓一下不要讓它滿出來。平常如果看到洗手台有洗面乳或牙膏擠出外面也會拿浴室本來就有的小刷子幫忙刷 。 所以我想 是否四五樓的討論一下要不要分配工作把廁所打掃乾淨?
A:一直都沒用衛生紙,而且用過的衛生紙放垃圾桶也很不衛生。
討論清潔分工我覺得是必要的,但我完全不想理沒禮貌的人。
B:哦所以說我每次放衛生紙有時候出去回來就沒了是鬼在抽?
A:一直都沒人要求過你放衛生紙,而且也沒有人叫你把衛生紙丟垃圾桶
B:真抱歉臺灣就是衛生紙丟垃圾桶 我不知道澳門都是自動沖水 有時候上廁所不沖水就很衛生? 已經提醒過了還說要討論? 最後都要搬走才再來裝清高?我洗手台和地板已經稍微刷過
所以說現在沒做事的已經可以講話大聲
你要來跟我討論衛生? 我他媽忍了半年經過4樓到貓屎味 你有經過我們同意養貓? 味道不算是公共衛生的一種是不是?
A:甚麼時候有沒沖水?最多只是一兩次忘記沖
B:ㄧ兩次? 每次上廁所看到沒沖黃黃的你上的下去?
A:外面那有貓屎味
還說每次
B:ㄧ兩次說的出口?
A:還真說的出來啊
B:要不要問整棟的人有沒有聞過?
我告訴你 我上學期發文已經是幫你沖過三次的水
一兩次?
A:房門我一直都有關好,而且也有開空調,根本沒有影響
B:問住戶最清楚
A:廁所沒沖就是我的?有病啊
B:難不成是我?
我他媽還沒上就有是我尿的?
A:難道就是我了?
B:你沒自覺?
A:有証據才說吧
每次我肯定都有沖的
B:喔喔現在開始撇清責任?
原來我們廁所還有鬼在上
A:還說甚麼自覺,一切都是你的想像
只能說你想像力太豐富
B:幹你娘你信不信我會揍你?
C:A你真的忘了充
B:想像力?
C:我只是不好意思跟你說而已…
B:好啊兩個住戶都說你還有啥證據你每次都沖?
A:都說了只有一兩次,我也有幫你們沖過啊
B:喔是喔 一兩次 我跟文宏各沖一次過而已?
A:一時忘記了這樣也可以成為被噴的理由?
B:ㄧ時?
我他媽忍了一年
現在要妳們清自己不拿出誠意
A:反倒是你,一整年用過的衛生紙放馬桶就不影響衛生?
自己衡量一下吧
B:我放垃圾桶
A:那就沒問題?!
Google一下吧
衛生紙根本就應該放馬桶的
B:我有倒垃圾真不好意思
我們臺灣 不是沖馬桶的
A:累積一大堆還不丟
B:會堵塞
A:還好意思說
B:因為妳們也有使用
A:會?!!
Google吧
B:你覺得不會?
估你老師
A:笑死人
B:網路肥宅連生活常識都要估狗?
你去外面看廁所放垃圾桶是幹嘛的
裝飾?
A:放面紙
想想就知道吧
拜託
B:所以? 我哪丟錯了?
A:衛生紙跟面紙是不同的你不知道?
常識都沒有,救命
B:要不要給你一拳?
回來啊
我教你
我懶得跟你吵
鍵盤肥宅怎樣都有話回
A:喔
B:ㄛ三小?
還有每次停車停兩個位置?
不會立中柱?
無照駕駛是不是?
欠檢舉?
要不要我報案?
A:有照你有怎樣?
來啊
隨便
B:我等等拍照報案 你等吧
A:早就已經考過了
B:喔喔是喔
沒差啊報了就知道
你以為我跟你一樣只是鍵盤肥宅? 抱歉我行動派
A:算了,我不想跟你這種沒禮貌的人再吵,廁所我明天會清潔好,報案的話隨便你,off topic
室友2:每樓不是都有放垃圾桶嗎
B:對啊垃圾桶不能丟垃圾
A:每句說話都人身攻擊,還出言恐嚇,我都不想再說甚麼了
B:哇 你先毀謗真猛
無理?
一開始我說廁所問題有指名?
後來會那啥?
沒有自知講話還那麼大聲
沖水C和我都知道不只有兩次 垃圾桶不丟衛生紙還能丟什麼 貓味整棟的人都有聞到 今天我刷過浴室地板 養貓沒有經過大家同意 你有什麼好反駁的?
沒有意願付出當然被噴 我一開始已經表示要討論 所以?
生活白痴
C抱歉 我有稍微刷浴室了 如果要倒垃圾我明天在回去拿
只能宅在家靠電腦慰藉自己 真是太可憐了
(完)
註1:本人172cm 體重53KG
註2:本人已考駕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或許有恐嚇及公然侮辱等之犯罪行為,您可考慮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住在台北市傳統四樓公寓的四樓(一層二戶對門的那種, 樓下只有一個出入大門), 我們這側的頂樓沒加蓋, 但對門那邊有加蓋違建(列為緩拆). 違建佔了頂樓的三分之二左右, 但在和樓梯出入口附近留有開放空間, 也沒加裝門, 任何人經由樓梯都可進入此空間, 他們在在頂樓違建門口加裝了監視器, 角度對著整個頂樓開放空間及樓梯出入口, 我們經由樓梯間進入我們這側的陽台都會被拍到, 由於我對這個監視器感到有侵犯我隱私, 因此曾經到樓梯口及對面頂樓開放空間用手機對這個監視器拍了幾張照片.
最近由於對門頂樓的違建被人檢舉超過三間需拆除, 他們一直認我定是我們檢舉的, 我們多次解釋都沒用, 還一直找我們麻煩要我們賠他們錢, 而且提出對我們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的告訴. 他們提出的證據是他們監視器的照片, 照片
中的我在頂樓樓梯口及開放空間上用手機對著他們的監視器拍照.
想請問:
1. 公寓對門側的頂樓空間算是私人住宅嗎? 進入對門測的頂樓空間就算是犯了妨害自由的侵入住宅罪嗎?

您好:
1. 屋頂平台為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為全體共有人所共有,非經共有人同意,任一住戶不得任意為排他性之占有使用,因此對方未經全體住戶同意,擅自於頂樓加蓋房的行為,亦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之竊佔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外,其他住戶可以民法184條侵權行為等請求拆除加蓋之房屋並請求賠償。
2. 妨害秘密為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但您係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而蒐證的行為,並非無故,因此不成立妨害秘密罪。
3. 頂樓為公共區域,雖不成立妨害秘密罪,惟因頂樓為全體共有人所共有,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在特定部分架設監視器,恐屬侵害其他共有人財產權的不法行為,您亦可依對方侵權行為要求民事賠償。此外,若對方提告妨害秘密等罪最終判決無罪,您亦可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違法調動職務,據此資遣您,可以依法主張回復職務或是資遣費、薪資、特休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會不會因為是我先提出我沒辦法接受所以是我自己離職的疑慮???????我是有打給他要求自願離職單,但是他說我是自願離職的~所以還是有點不清楚到底算是神麼??? 我要怎麼對我有利?謝謝律師~~~~~~~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在工廠上班當作業員,平常上班就是包裝跟加工,去年2/17做到今天6/11,在今年6/9老闆調動我做沒有女生做過的粗重工作,6/10身體不舒服請假一天,6/11當天跟老闆提出身體沒辦法負荷,老闆告知我沒辦法的話快告訴他,他覺得我又不是叫你搬50公斤,他要快請人,所以意思就是要我走,不然就是繼續做,由於身體真的沒辦法,所以跟老闆說我沒辦法 ,他說好,所以當天我就離開了。
想問一下律師,這樣算是非自願離職嗎?他調動我職務時也沒先告知我,當天我去做的時候,廠長也跑來說怎麼老闆會要我做這樣的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幫我告訴老闆,我們公司也沒病假,喪假也給我不足,我到6/11日也沒特休,我有申請調解日期還沒到, 我離開時甚麼都沒寫,還有工廠目前在擴廠,本身是嚴重的海砂屋,我們邊上班邊施工,三不五時石頭就會重天而降,這些我是有去檢舉,調解內容是要求預告工資,資遣,非自願離職單,這3樣,不知道你覺得我這樣要求可以嗎??? 我該怎麼做???謝謝律師 !




各位律師好
我上星期四於拍賣購物當天線上匯款.賣家也承諾於星期六下午送達.
但過沒多久他的帳號就被檢舉停權了.
我於星期五一整天都有跟賣家詢問是否寄出以及要求查貨編號.但都未獲賣家回復.一直等到星期日都過了約定的收件日都沒收到商品...(星期六當天也是一直詢問賣家.也都未讀未回....
目前已到警局報案 經警方調閱電腦資料發現的金融帳號曾被警示凍結過....
也以詐欺備案了 .
想請問:
1.如果日後需要開庭無法出庭要如何處理?
2.因為金額不大.原本想在警局就取消報案.但是警察說做筆錄不能撤銷了..
我 可以於收到傳票後跟檢察官進行什麼動作.可以不用跑法院....?
3.因為預計7月會搬離目前住處 ..那那些傳票等信件可以做更改地址的動作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日後地址有變更,應向法院陳報新的地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我家位在十字巷口內的透天厝,正好是邊間,已經住了二十幾年,因為附近非常難停車,故大家老鄰居都有共識在自家旁邊停車。但最近巷口內的租房客竟因為不爽我們叫他移車而檢舉我們停在紅線上,現在好啦,我們把車往後移(因自家本身較長)但就沒有聽在紅線上了,只是因為之前一直為了給鄰居方便而讓給他們停,除了在我們廚房外的牆邊種起整排的花,甚至將連我們排水溝方向往哪裡都要干涉哦,我們也就忍耐著不想跟他們計較,今天鄰居很不客氣的撞我們家的門要我們趕緊移車,請問我們是否乾脆就像對面那戶新鄰居一樣,在家周邊擺滿花盆然後在地上用油漆寫著違停拖吊呢?這樣是不是就不用為了停車位而每天擔心鄰居的:(((爸媽真的不堪其擾,請問是不是家外的水溝紅線內範圍也是算我們自家住宅的地?然後能不能阻止鄰居不要一直為了停車問題來騷擾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