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最近家族中發生了一些變故,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子,因為奶奶原本由大伯扶養,現在大伯走了之後,奶奶改由大嬸扶養,因為大嬸竟然在大伯走了之後把大伯名下的股票過戶給她娘家的人,因為奶奶有點失智的狀況,現在大家擔心奶奶的財產會不會也遭她私下過戶變賣....
1.請問如果現在要申請奶奶名下土地與銀行戶頭中的現金、股票的財產清單,是否只要奶奶的委託書還有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就可以了呢?
2.如果於奶奶生前已於法院公證,奶奶過世後土地由其他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那如果公證手續完成,那大嬸是否還可以私下變賣或過戶土地呢?是否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會通知四個兒子呢?假設大嬸還可以私下變賣過戶,那是否可以請求購買者或者土地受與人歸還土地呢?
3.如果奶奶的土地目前為她單獨持有,是否可變更為奶奶與四個兒子共同持有呢?如果可以變更,變更後是否會影響到奶奶的老農津貼跟農保的相關權益與資格呢?
以上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先謝謝大家了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