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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n 103-11-09 18:31

本人於'9/20日跟健身中心簽約並於當日延後使用日期至9/27開始,11/6因個人因素向健身中心提出解約,11/8接到電話通知須收違約金,違約金要支付這沒問題,但收費計算方式及項目有爭議

(1)入會及手續費,當初健身中心以免收優惠給我,契約僅載明該費用會員解約不退款,本人未付該筆款項自然不必退款但現在解約健身中心卻要收該筆費用,此部分合理?

(2)契約也載明扣除會費部分為扣除已使用月份乘以2倍並非健身中心所言的契約簽訂日,依照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第七條契約終止與其效果第一項扣除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本人實際使用區間為9/27~11/6,此部分是否應認定為1.5個月?

因有查詢到台北市政府體育局健身房消費爭議案例,上有提到違約金收取規定,違約金以單月使用費為基準且單月使用費不得超過契約平均月費2倍

所以個人主張違約金應為契約平均月費乘以2再乘以實際使用1.5個月當違約金,因未於契約載明提前解約需再補繳入會及手續費,以定型化契約未明訂收取違約金時以最有利消費者計算之免收該筆費用

請問以上是否正確?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對方請求賠償或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若對方置之不理,您是否已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需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ean 103-11-10 00:30

已向消保會申訴,所以我個人主張是合於法規?? 

小真 103-11-09 17:40

你好~我和我老公登記結婚5個月了~我們明年準備宴客~這當中也在準備結婚的事~但我們家還未收取南方的聘金~今年10月中的時候~我老公和我說他要去台中支援工作3天~我也答應他~後來我老公第4天回來的時候~就來和我說要離婚~原因是他第三天工作玩去買消夜得時候遇到前女友~和前女友聊很多~發現他們還是愛著雙方~我老公覺的那女生很憔悴很可憐~需要他的保護~所以要和我離婚和那女生在一起~但事後我想到說~其實10月初的時候我老公就和那女生有聯絡上了~因為那女生有拿益生菌給我老公吃~而且某一天我有看到我老公的通話記錄~他們那天的通話記錄很頻繁~後來我問我老公~她和我說是在問業務事情~我也沒多說什麼呢~之後婆婆也和我說他要去台中的那天晚上~和一個女生講電話的內容還滿曖昧的~婆婆問我老公和誰說話~他也說沒有~現在我老公已經搬離我們現居地已經一個月了~搬去和那女生在一起(雖然我不知道他們現在是否同居)~他也說不要我和他自己的父母~但婆婆希望我給老公3個月的時間~看他是否會回來~如果不回來的話~隨便我要離婚或怎樣都行~我想請問~如果我真ㄉ要告的話~我刑事民事可以告他們什麼~我現在有的證據最多只有他們某一天LINE的對話和我老公打來和我談離婚的對話~我和老公LINE的對面而已~謝謝

刑法部分,若您丈夫與對方性交,可能觸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若他與您未離婚,竟與對方重婚,恐觸犯刑法第237條重婚罪。

民法部分,若您老公與對方交往,甚至進而同居、出雙入對,可依民法第184條向對方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惟以上皆須證據支持,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後,向律師尋求正式諮詢。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melisa chen 103-11-09 17:35

各位律師您們好,有關於個資法的問題,想請教您們,謝謝

我的資料只留給民政局(因遷移戶口,故留手機號碼給區公所方便做業)

但現任的里長用自己的手機號碼傳了一封"競選總部成立,懇請支持他及他的選號",到我的手機,才知個人的號碼已遭洩露。

有打電話給現任里長,詢問他為何有我的聯絡電話,但他解釋不出來,只有說資料是當初留給區公所的資料,合理懷疑他有私下COPY民政局資料嫌疑,並且傳的內容並非里內活動訊息而是個人訊息。

請問這是不是違反了個資法及圖利他自己的行為呢?

可以用什麼條例來告他呢?

以你所述,應是要追究公務機關對於你的個資做當初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但前提是你並無同意公務機關可做目的外利用

melisa chen 103-11-09 19:40

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大人,

我當初留的資料只允許區公所贈送福袋聯絡使用(並無留資料給里長)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樣的方式是否已經觸犯個資法了呢?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41條:「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您的聯絡方式是由民政局流出,區公所民政應屬公務機關,今其未盡其保管之義務而洩漏您的個資,致侵害您的權利,您可依前開法律向其求償。而為該行為之人,亦可能有上開法律第41條之刑事責任

melisa chen 103-11-09 20:0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以你所述,應是要追究公務機關對於你的個資做當初蒐集目的外的利用,但前提是你並無同意公務機關可做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請問律師大人,

我當初留的資料只允許區公所贈送福袋聯絡使用(並無留資料給里長)

那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樣的方式是否已經觸犯個資法了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相關證據,即使貿然對對方提起訴訟,亦不容易成立之,且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elisa chen 103-11-09 20:46

謝謝各位律師們的專業回答,

我現在手邊的資料有簡訊內容及與里長的電話錄音

請問直接到法院申告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9 21: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完整證據資料,可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汪可兒 103-11-09 17:08

各位律師您好:

我朋友曾因加重強盜入監服刑,不久前假釋回鄉以四個多月,他以前就對房仲業務感興趣,所以想找房仲業務工作,但去應徵後,公司說他身分特殊,如果去考動產經紀營業,通過也無法做登入。(我朋友只是想做業務員並非要自己營業或設立公司。) 之後我朋友打電話去詢問他的保護官,保護官跟他說是有更生從事房仲業務的案例存在,所以在這裡想請問各位律師更生人如果想從事房仲業務,是否有其他條件呢? 例如犯過那些罪刑是不能做房仲的? 那是否也如房仲公司所說的這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要開店,倘若只是業務員或是具有動產經紀證照之業務,則不受限制。只是一般分店都會由有證照的人掛名負責人,因此公司才會這樣說明。

2、有關於條文的部分,亦不包含強盜罪,檢附條文如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經營經紀業,其經許可者,撤銷或廢止
其許可:(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
    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經紀業,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未
    滿五年者。但依第七條第一項逾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三十條自行停止業
    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二十九條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七、受第三十一條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尚未執行完畢,或廢止經紀人員證書
    或證明處分未滿五年者。

娟娟 103-11-09 10:38

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B先生和我在賴談話的內容~B先生是在告知我A先生跟他講我的話內容
2.還有B先生錄音

 

B朋友因為知道A朋友友在混黑道

 

 

 

如果法官要求證人到案..B朋友可以偷偷躲起來做證嗎

 

 

 

如果B朋友不出面作證.那我還告的成嗎??

 

 
我有人證和物證和人證與我電話錄音證明

 

 

 

警察局為何不讓我提告.還說要先傳人證到警察局才能告A先生
我要如何做才能告A先生 

陳姵吟 (Ellie) 103-11-09 20:12
娟娟您好: 針對您的詢問,我已經分成三個部分作回答,但似乎因網頁系統故障,導致無法順利將答覆內容貼上此網頁,因此歡迎您以email方式與我聯繫,我再以mail方式答覆您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9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錄音及譯文),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nges 103-11-09 09:10

律師您好,2014年11月8日下午1600時左右,我騎乘機車直行,前方一機車騎士忽然偏左至雙黃線附近並減速(該路段僅一來一往二線到,對方未打方向燈),導致我急煞並差約10公分撞上對方,我經過對方時回頭講了一句台語「路是你們家開的嗎?」然後就打算離開,然而對方一路追我(約200公尺),在追上我後以三字經出言不遜,並左轉進入某巷口後停車轉頭不停以三字經向我叫囂,我便左轉跟進巷子內打算與對方理論,不料我剛停好機車(因為平常都是開車,不太會停機車,所以我便低頭尋找機車的駐車架,給了對方可趁之機),他便下車右手持機車大鎖一邊罵一邊向我衝來並且已經做出由下往上朝我揮擊的動作(此時我安全帽都來不及拿下,空著雙手),見狀當下我立即跳出機車(我放置在機車前置空間的背包還因為這樣被我不慎踢到約5公尺外,可見當時情況緊急)迎上對方,以左手抵擋對方的攻擊並趁勢抓住大鎖(導致左手挫傷,已驗傷),試圖將大鎖奪下,此時雙方出現拉扯,對方還將我的肩包扯斷(頸部擦傷,已驗傷),我為避免對方繼續以大鎖攻擊我,就拉扯對方手中的大鎖將其拖倒在地(此時大鎖仍在我與對方手中),對方卻又藉我拉扯大鎖的力量爬起來並從我的背後將我抱住,以膝蓋及腿繼續攻擊我的臀、大腿部,我很生氣,非常大聲的喝令對方放手,但仍然沒有以可以行動的手肘及腳攻擊對方(我是榮民,在軍中服役時曾擔任徒手格鬥教官),也並沒有利用地形地物攻擊對方(因為周圍都是柏油路面及水泥建物,擔心對方受重傷),只是直接發力將對方大鎖奪走並掙開對方(此時對方的大鎖在我手中,我順勢將對方推開保持距離),然後轉身將大鎖遠遠丟開,同時喝止對方不要再靠近,然後我立即打電話報警(天幸剛好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器,警方已拷貝),然而驗傷完畢到了警察局,進行筆錄時,我卻變成傷害被告?在警方拷貝回來的監視錄影器畫面(警方有給雙方觀看)中可以明顯看得見對方下車時手持黑色機車大鎖向我揮擊,而雙方拉扯時也明顯看出我是一直拉住對方手中的機車大鎖,在過程中對方被我拉倒在地後,我也沒有任何的出拳出腳等攻擊行為(對方倒地後馬上借我拉扯大鎖的力量起身並從背後將我抱住),甚至在我奪下對方大鎖後,也沒有以大鎖攻擊對方而是將其遠遠丟開,我實在是想不明白這樣的忍耐為何會成為傷害被告,之後在警察局內雙方看完現場監視錄影帶後,我一直期待正義可以被伸張,但警方沒有給我答案,只約我跟對方到樓梯口旁的逃生門外抽菸,並暗示這類型的案件都是和解,如果雙方不和解,到了法院法官可能各打50大板判決雙方傷害罪成立,這樣會有前科(我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對方我不清楚),但我堅信法律是公正的,所以堅持提告,對方亦堅持提告,而後在筆錄時,警方有告訴我說對方筆錄稱拿大鎖只是自衛壯膽(我身高188公分,體重100公斤),並沒有要攻擊我(對方在筆錄中承認有拿大鎖下車,並宣稱不是要攻擊我,難道在那種情形下對方是要鎖車?況且對方確實攻擊了我,若不是我以左手擋住,會打在哪裡?以上我都有將對方控告我的事項逐條反駁,並記述在報案筆錄中),且對方還說是我先動手的(再次感謝那個巷口有社區監視錄影),請教律師:1、監視器有拍到對方手持大鎖下車並向我揮擊、雙方拉扯對方倒地、我被對方從身後抱住以及我奪下對方大鎖並掙脫對方後,將大鎖遠遠拋開並與對方保持距離、我打電話報警等等的畫面,請問我的反應是否構成正當防衛?2、對方控告我傷害,我也控告對方傷害,這樣上法庭法官會如何判決?(該不會真的像警方所說的為了省事各打50大板了事?)3、作完筆錄後,那位警官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我是否應該要再去索取?4、打字的當下我真的有點後悔,當時應該給對方一個適當的「記憶」,請問我如果再碰到類似的案件,在對方手持具有殺傷力的物品先行發動攻擊並擊中我,而我空手的情形下,給對方適當的「記憶」是否會觸犯相關法律?感謝律師百忙中撥兀回復,誠摯感謝。

犽犽 103-11-09 03:21

我老公在換機車之前有一台50c.c.,它壞掉了,所以在換機車時把那台50c.c.的機車交給機車業務,看能不能折價或拆掉賣廢鐵,後來業務過戶不了,事情就不了了之,一年多後我們收到了那台50c.c.的罰單,我老公就去機車行找那業務想問怎麼回事,去了之後發現他已離職一年多,機車也不見了,我老公就去監理站註銷牌照,監理站要我老公把罰鍰跟稅金等欠費繳清,繳清後要我老公去備案才可註銷牌照,我老公就去備案了,想說這應是遺失吧!因為不知道機車到底到哪去了,所以報遺失,報完我老公並沒馬上去註銷,不到一個禮拜我老公接到外縣市的交通隊的電話,因我老公上班無法接電話,就回到家才回電話,交通隊說找到機車了,也找到人了,但因連絡不上我老公,那個業務已被依竊盜罪嫌移送地檢署了,兩個禮拜後我們去交通隊說明,警察說這算侵佔,而我老公是報遺失,又沒第一時間到案說明,所以我們算誣告,前幾天,我老公開偵查庭,檢察官問我老公認不認罪,我老公想說他應該是真的誣告了那業務,所以只好說認罪,但他根本什麼都不懂啊!檢察官就說要我老公等下一次開庭!請問我老公真的被依誣告罪起訴了嗎?這該怎麼處理呢?誣告罪名會成立嗎?成立的話會被判多久呢?

這根本不是誣告,認罪對自己不利,應該要盡快具狀向檢察官答辯,如果被起訴,那也要在法院做答辯,避免被誤判,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案情不是很複雜,處理的又不是很妥當,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 Line ID:k8883

 您好:

依您所述應該是沒有誣告罪之故意

所以應該不會構成誣告

故建議應盡快具狀向檢察官表示明確意思

或是於收到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盡速向法院具狀表示意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9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老公辯護之,以利釐清相關事實。

Jason 103-11-09 01:10

 

當時幫客人分開結帳

先結了第一筆1000.但第二筆10000未結帳,當下服務人員未發現,客人也未告知服務人員,客人走了約15分鐘立即聯絡客人.但客人都不接電話,該如何處理呢?報警?提告?

當時有填寫購買確認書.金額10000

確認單上有客人姓名,電話,E-MAIL,購買商品品名,價格,購買日期

還有第一筆金額1000元的刷卡單有列印下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9 19: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以詐騙方式拒絕給付10,000元款項,而涉犯刑事詐欺罪,否額僅為民事糾紛

2、建議還是先以email、簡訊等方式通知對方,以利將來提告

阿丁 103-11-08 22:48

消費關係要旨:之前有打來問要續約,己回答不續,但亞太續約專員11/6下午打來因為在睡覺所以沒聽清楚而說了好
申訴處理經過:是我打去客服說我沒有要續約.但缺回復說不可以,但我明明在7天鑑賞期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為何我七日內不可以解約,寄來的手機外盒又是有被開過的樣子,貼紙送來之前已經被割開貼上聯強貨貼紙
請求內容:11/6接到電話,11/8打回客服是在七日內,我要求不續約並歸還手機

請問我明明七日內為何不能退,打去客服又回說假日沒人可處理,這樣拖下去會不會影響呢?

有關您的問題,因電話客服人員或不願處理,建議您至亞太門市現場詢問服務人員,倘爭議無法解決,可聲請消費者爭議調解,以釐清爭議。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娃娃 103-11-08 22:27

一個朋友的買賣 以下是他的言論 希望大家幫幫忙~~

2014/11/08的凌晨,經歷了恐懼的一晚,首先我先解是來龍去脈,由於我和一位同學A是非常親密的好友,有意思想要共購一台檔車,一位 林先生知道我和同學A有購買的意願,加上自己本身和車行熟識,向我們推薦一台迷你檔車,小雲豹125,因為同學A先前曾有委託 林先生買賣過機車,交易迅速、無任何後續麻煩或爭執。因此本人和同學A討論後決定向 林先生委託購買,當下無任何書面契約,完全由口頭告知、談判,買賣內容如下:
標的物:哈特佛HD-125K型。總價:新台幣四萬元整。還款方式:自民國103/10/07起,每月7日還款新台幣5000整,共還8月至民國104/05/07為止,分8期無利息,共計新台幣40000整。

原先 林先生承諾過完戶即可交車,後來約9月中旬時, 林先生表示先過戶,103/09/23過完戶之後,本人要求交車,但 林先生推辭說:「頭款都沒付,怎麼交車?」,到了103/10/05,我和同學A提早2日交給林先生5000元, 林先生表示過幾天就交車,約定103/10/10交車,但10/10林先生以車子是二手車,有部分零件壞掉為由,希望能交給我們整理好的車子,希望我們再給他一週時間處理,爾後每隔一週我們向 林先生要車,林先生皆以車子故障為由無法交車。

到了103/10/18,林先生表示車子修好了,坦承自己當時沒有代步車,需要向本人借車,本人當時心想 林先生當初沒收任何費用,就以借用一週當作彌補人情。103/10/25,約定好還車(或說是交車?)的日子,林先生說:「我的代步車還沒找好,你再借我一下嘛。」當時本人已無意願出借,但林先生話說完立即把車子騎走。
後來到了103/10/31,本人和同學A向林先生討車, 林先生警告本人和同學A :
1.「你們再催,我就越慢」
2.「你們要車可以,照外面市場利息每月給600,先把利息錢共4800給我在說,7號的5000元照樣給我付。」
後來本人擔心這段期間, 林先生有任何肇事、違規以及使用不當在民、刑法法律責任,因此和同學A討論後,將他所謂的「市場利息」新台幣4800元整給林先生。但林先生收完錢後離開的幾分鐘內跑回來:
3.「我等等會回來,今天你們敢把車子牽走,你們全部都有事。」
PS:林先生有流氓背景
後來林先生離開一陣子,因心生恐懼故不願將車子牽回家,直至林先生回來談判,本人表示為何與當初約定不符?
林先生說:
3. 「如果你現在沒車子騎,我沒交車是我不對,可是你現在有車子阿,我也沒跟你們收半毛錢,借騎一下是會怎樣?」
本人:「但是今天是我向你買車,和我有沒有車無關,而且我也擔心你有罰單或出意外我要負責。」
4.「你要負什麼責任?今天撞到人也是我跟被我撞的人和解,干你什麼事?我現在出事了嗎?罰單要開也是開我嘛。」
5.「你今天要車是不是?拿槍來找我阿。」
本人:「林先生你幹嘛這樣?你也知道我不可能阿,當初我們說好借一週,是你不守信用。」
6.「怎樣?我借完了是不是?現在我不借可以嗎?我硬用”奧”怎樣?」
本人:「林先生話不是這麼說阿,這車現在是我的名字,如果你出事或是有意外,我要負連帶責任,所以我希望你早點給我車。」
7.「你去找一個更大尾的來跟我談拉,你憑什麼跟我談?」
本人:「… … 」
在林先生挑釁時,本人並無任何惡意惡言,盡力安撫以合情合理的方式說明,告知當初約定是每月5000元,怎麼還另計利息?收完利息怎麼不交車?等問題。PS(當下沒有任何錄音)

8.「你以為我沒別的車可以騎嗎?我就是故意的,我跟車行那麼熟,你以為我沒車可以騎嗎?你愛催我就偏偏要騎你的。」
本人:「林先生幹嘛這樣呢?當初不是說好了嗎,何必跟我們計較?」

後來林先生不願多談離開。

103/11/04 本人詢問多方意見後,多數表示應報警處理,但本人不希望得罪 林先生。因此以”家父需要用車,我必須騎乘與 林先生交易的機車”為由,希望林先生能夠體諒並交車,如果無法再至派出所報案。

後來 林先生態度強硬,只和同學A說了一句「告訴那個XXX,他要牽這台車,叫他等下輩子吧。」

因此本人打算於103/11/05至安平派出所(下稱 安平所)報案,當時解釋以上內容後,安平所內的警員願意代我向 林先生溝通,林先生一再表示機車是故障狀態還不能交車。
PS:(在過戶後至11/05之間,持續目睹林先生騎乘本人的機車, )
後來 林先生向警方和(我)說:
7.「我早上有和同學A說過了,車子還壞掉要修理,還沒辦法牽給他(你)。」
當下本人雖告知警察林先生說謊,但為求證明,撥了通電話向同學A確認,確定早晨同學A並沒有收到車子還是故障的消息。

後來林先生向警察在電話中表示,兩天後(103/11/07)一定將車子交給本人。
後來和安平所警察討論後續處理,當下選擇暫不提出侵占告訴,也因報案即提告的關係,希望事情不要弄得過於難堪,也害怕對方報復。因此以拿到機車為第一要求,同意11/07交車的協議。
警方說明因發生交易的轄區問題,安平所的警員不適合處理,但若要求報案仍可做筆錄,告知完本人的權利(力)後,說明當天可以撥打110,請求協助侵占機車的問題。

11/07 是林先生承諾交車的日子,因本人擔心 林先生先前的字句帶有威脅意味,害怕警方無法及時趕到阻止肢體上的衝突,因此於晚間約23:30至中和派出所(下稱中和所),先行概述過戶至11/05的過程,中和所警員大致上表示
1.「此為交易糾紛不便介入」、
2.「沒有契約、只有口頭約定,只有一張行照也無法證明車子是你的。」
3.「我們不能只聽信你一人的說詞就陪同你壯膽逼對方交車。」
4.「你有問題就打我們分局電話,我們會直接過去處理」
後來為求自保,我選擇在中和區中山路二段上的一間7-11作為交車的地點,但林先生當日爽約,後來林先生致電表示「他去喝酒無法趕到。」(有電話錄音)因此約定延至隔日11/08的凌晨1點左右交車。

11/08 本人於103/11/08 01:00~01:15抵達上述地點,致電給林先生時,林先生表示正在賭博會立刻趕到,直到接近03:00才出現,當時本人攜帶一份契約希望能夠保障雙方權益,契約內容會附上,但林先生並非前車主,因此本人依照”委託買賣中古機車”的形式擬訂合約合約內容參考行政院公布的定型化契約所擬定。林先生起初表示不應由我擬定,但為維護雙方權益,加上不願再延遲交車,就先請 林先生先看契約內容,本人也承諾不曾在合約上寫出任何對 林先生無理之內容,後因林先生不承認合約內容的合理性,便開始撥電話詢問朋友處理方式,錄音中可聽出林先生的對話。
後來林先生有意要去派出所談何謂”侵占”,本人要求至最近的中和派出所做筆錄,林先生不願意,說要去他認識的警局,因本人友人陪同,原先計畫啟程到林先生帶路的派出所,還沒離開便在7-11外大聲咆哮,要求本人將行照交出,本人為求自保,說明行照不在自己身上,希望進到7-11超商尋求協助並撥打110求救,未料林先生隨即跟上來抓住本人外套衣領,作勢要拿安全帽攻擊,當下發生爭執時林先生想將本人強迫拉出7-11門市,拉扯途中雙方動作過大導致本人眼鏡掉落,林先生手腕上的佛珠斷掉。詳盡過程及後續之後會附上錄音檔及影片檔。

經友人向林先生討回眼鏡後,中和所警員抵達,談判過程請詳見錄音檔。
之後中和所警員原先要求三方(後來前車主抵達),一同作筆錄,但有流氓背景的林先生心虛不同意,本人也知悉類似刑法追訴期有6個月,經中和所警方調解後,取得車子和鑰匙,車況並非當初談判的內容,而是經過改造的機車,後來中和所警員要求本人回中和所作紀錄,爾後本人要求中和所警員陪同回程的路

以下是部分內文中提到的檔案:
1. 本人所擬定合約書內容
http://ppt.cc/ebPY
2. 錄音
a. 2014-11-08_02時57分37秒 談判 要求簽合約
http://picosong.com/fr3y
b. 2014-11-08_03時05分18秒 談判過程
http://picosong.com/fr3u
c. 2014-11-08_03時14分54秒 拉扯 衝突 逼拿出行照
http://picosong.com/frnc
d. 2014-11-08_03時 14分54秒之後
http://picosong.com/fr37
e. 2014-11-08_04時18分48秒警局做紀錄
http://picosong.com/frnV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對對方提出民刑事訴訟,但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羚羚 103-11-08 18:15

 在G-Mail收到的信,當下才知道在網拍上賣的是違法的(排卵、驗孕試紙),因為自己也是在使用,平常也很少知道這方面的常識,但收到信後上網爬文,有看到很多人都被罰,也有人說會先說到警告公文,再犯才會開罰,那請問我現在到底要怎麼辦呢? (網拍上沒有任何交易紀錄),收到信後已經有立即下架和刪除臉書資訊,聽說會被約談,請問我該怎麼辦?另外請問現在都是G-Mail發通知信的嗎?可是我也沒有收到任何電話通知警告或者是一般郵局送信收到警告信? 這樣的話是正常的嗎?

(以下附上我的G-Mail來信內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servicefda@gmail.com>  11月6日 (2 天前)   寄給 我 王小姐 有關台端於知名拍賣網及臉書社團販售醫療器材用品 依衛生福利部於103年1月2日部授食字第1021653168號公告修正「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藥商可依本公告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第一等級及部分第二等級醫療器材(體脂計、保險套、衛生棉條)之郵購買賣通路販賣,其餘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醫療器材目前並未開放於網路販售,合先敘明。本署業已函請網路平台業者協助移除案內網頁,並提供台端資料,俾利後續衛生機關查明處辦。 依一罪一法條款,請台端立即停止販售相關醫療器材 近日會再將正式公文寄予府上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敬復
沈恆 (沈律師) 103-11-08 18:38
您好!
食藥署應已掌握您的違法事證,email並已告知您不應違法網路販售醫療器材;當然email不是正式公文,您若有疑慮,可等收到正式公文再依指示到案說明;依您所犯情形最輕處分是新台幣三萬元,最重甚至可能有刑責,最好趕快停止違法行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再轉到衛生局進行裁罰,而衛生局裁罰前,會先給您陳述意見之機會,基本上應會裁罰三萬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直接致電承辦人員確認。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致電衛生局確認約談時間,再考慮是否委任律師陪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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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羚 103-11-09 11:10

 在收到e-mail的當下就已經把商品全部下架...但有個疑問...我的商品全部都沒有售出紀錄,這樣的話,我要怎麼說?而且沒有先勸說就開罰?這樣是合理的嗎?因為網路上爬文看到有被被約談的都說去就直接開罰了,根本沒有勸說...我到底要怎麼跟他們說比較好呢?

羚羚 103-11-09 11:14

 而且被開罰的人都說,儘量不要跟他們說,他們沒有先警告就開罰這件事,不然會罰更重....
而且遇到的承辦員好像態度都不是很好...只想讓你趕快簽了名就離開...那天說的話有什麼要注意的嗎?唉....第一次跟法律扯上關係,真煩!

林小姐 103-11-08 16:53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抱歉詢問您
家中是低收入戶,成員有一輕度智障哥哥,還有一個目前接受社會局安置療養院精神中度爸爸,家中並無房子,只有一登記爸爸的土地,哥哥三年前因為在殘障機構打傷人,被判了兩年監獄與兩年的治療,入監那年爸爸也出了嚴重車禍是我一邊半工半讀繳清的父親的醫藥費,如今接受治療的哥哥即將出獄,但是哥哥並不想接受社會局安置,在住院期間與人打架,有時候甚至半夜也要我趕過去。醫院社工因此威脅我,如果我不扶養我哥哥會觸犯民法,今年我畢業了,可是因為身體的關西辭掉了工作,三餐與住所皆靠男朋友救濟,在醫院的哥哥常常打電話給我,要我寄金錢給她可是長期無收下對我來說是ㄧ負擔,如果我不寄哥哥會辱罵我要我去死一死,醫院社工一直安慰我因為哥哥有殘障所以不要放在心上,可是長期下來對我心理都是ㄧ種傷害,請問要怎樣做才可以免除我扶養哥哥的義務?

民法第1117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1118-1條:「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依您所述,您哥哥是輕度智障,似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且您父親有精神問題在療養中,而無力扶養您哥哥,故依民法第1115條及1117條您哥哥對您可能有扶養請求之權利。然您亦是依您男友之幫助維生,可能有因負擔扶養您哥哥而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故可能可依民法第1118條免負扶養義務。另您哥哥會叫您去死一死等的行為,可能構成對您之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故您亦可依民法第1118-1條,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您的扶養義務。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8 19: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本身經濟能力不好,您可以不用扶養哥哥,至於爸爸的部分,因為他名下有動產,所以您也沒有扶養義務。

2、刑事遺棄的部分,倘若兩人都沒有生命危險,則不用擔心。

3、您的胞兄叫您死一死,倘若是意圖恐嚇,則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

林小姐 103-11-08 20:34

您好  請問要如何向法院訴請呢?

 您好:

應該具狀寫明聲請事由後,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8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減輕或免除民事扶養義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8 22: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修 103-11-07 18:09

去年在網路上亂找到貸款代辦公司,隔天對方打電話給我說可以代辦,我因為急需用錢所以沒有多加查證,就把個資存摺和提款卡給對方.隔天就找不到對方,我也去郵局查詢提款卡的問題,行員就告訴我我是警示戶,我也去報警了.開庭時我有把寫有地址和電話的快遞給檢察官.最近收到判決,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請問我到底是要上訴還是要認倒楣罰錢了事?

一個人的名譽是相當重要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上訴的話應主張無罪,至於能否爭取到無罪,則需看目前的事證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7 21: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量上訴之成本,再決定是否要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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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要上訴,須於收到判決後起算十日內聲明上訴。

bonashu 103-11-07 14:16

律師您好:

日前在其他賣場購買它牌的痘痘洗面乳,因為想說在網拍賣看看,才想說在網販售,上架之後,拍賣網站也未通知我違反藥事法強制下架,後續因有朋友說明相關網拍醫療用品相關需要檢驗報告之類..因為沒有相關檢驗報告.當初並不以為意..但今天收到衛生局電話通知要約時間去說明,衛生局說在今年9月追蹤發現有販售現象....在網路查詢發現,也有很多不知情不懂法小市民因此觸法...

我想說我完全沒因這些商品交易賺到錢,只是想嘗試看看賺差價,一個月薪水都不夠去繳罰款,是否可請教律師,有無可以讓衛生局裁定不用罰款的方法...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本上衛生局仍會裁罰,但您可以請求衛生局依比例原則以最低罰緩來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59

您可向衛生局求情,主張所受利益甚小。 

昱宏 103-11-07 11:35

●我方

手開刀花了八萬

車子損毀:修七千五

□對方

車子損毀=>有點小凹洞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4/8/8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事

我方:手開刀自費花了八萬五萬,身上有其他擦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

機車車未動

對方有移動車子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以及第三責任

對方:有保強制險以及第三責任

五、事實經過:

道路非路口,我倆都直行車,做筆錄時車速說40初但上面寫40~50當下也沒想太多就簽名了(均未超速)

我在慢車道右線上,看到右側有車要出來,於是往左邊偏些後煞車,與後方車撞上,接觸位置是我左側龍頭與對方右後車身,他說他完全沒看到我,談論賠償金,他直接說沒錢,估計他想法是只想陪第三責任保險公司發的錢。也沒打過一通電話給我。如果對方還是這樣態度的話勢必走上法庭。

初判表

對方:未保持行車距離

我方:未保持行車距離

六、問題:

1.想請問約估肇事責任?

2.因為對方有保險公司會教她說話,會不會最後被成是我自己往左偏移,全因在我?該如何跟對方談判,才不會說錯話?

4.我目前就讀研究所沒有收入證明,如果萬一打官司的話可以要求基本工資嗎?

5.目前已經有申請上研發替代役月薪43K,對打官司有幫助嗎?

非常感謝您花時間與精神來審閱,對沒經濟能力請律師的學生的我幫助很大

 

您好:

車禍案件通常是先經警方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先行分析肇事責任

如任一方有不服可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再不服再申請覆議

所以建議您可依此程序釐清肇事責任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憂心的媽媽 103-11-07 08:55

專業的律師們你們好:

我已於3年前與前夫簽字離婚,女兒監護權屬於我,

男方享有探視權,每月第一、三個週六09:00帶去,週日20:00帶回。

?男方????目前生活狀況如下:

一、 無餘力照顧女兒:因工作性質屬大夜班,就算女兒帶去,白天不是在補眠,就是打電動,根本沒有體力與精神照顧她。

二、 無後備人員可協助男方照顧:男方家庭只剩他與奶奶、爸爸,奶奶年事已高,已90多歲,無法照料一個年幼孩子;他爸爸因工作關係住在外面,偶爾回家一下,很快就離開,也無法關照孩子。

三、 男方生活習性很糟:

男方自理能力差,生活環境髒亂,?女兒曾提及此點,說不喜歡住在那邊。 把自身房間弄得跟網咖一樣,內有8台電腦,常有多名男性友人聚集打電動,小女生(今年升國小一年級)長期在眾多男人堆裡似乎不太恰當。

四、 完全不會教導孩子:由於男方從婚前一直是大夜班,故女兒從小由我帶大,真正與小孩相處時間並不長。

也許是補償心態,對女兒盡是放縱,只會不斷以物質滿足她,買一堆玩具,但三年來扶養費一毛沒給,不想跟他計較扶養費,但擔心孩子的價值觀會因此產生偏差。 與其說男方不教導女兒,不如說不懂如何教導較為適當,其本身沒有正確的身教與言教,常在孩子面前抽菸、說謊作壞榜樣,加上無規範的放縱她,孩子年紀小,自主與自制能力不足,導致無所適從,只好不斷探男方的底限,變成現在他全然無所謂父親的權威,管不動女兒,她則如脫韁野馬般行為脫序,在兩個地方像兩個完全不同的人,擔心繼續下去,是否會人格分裂?

女兒目前在男方處的生活狀況:

一、 被大量電子產品填充:

因男方無體力照顧,只好用電視、電腦手機打發她,但又沒有明確規範與教導正確使用方式,導致女兒去男方處時有電子產品上癮症,為了電視、手機可以不吃、不睡、不洗澡、不出門、對長輩無禮、罵人、踢人、說威脅的話。 女兒因好奇會開始上網搜尋她想知道的資料,例如「做愛、靈異」等,曾告知男方在孩子上網時要隨側在旁,若真無法陪同,請關閉上網功能,以免女兒誤觸網路陷阱,經提醒後,男方依舊不聽,任由小孩自己上網。

二、 作息極度不正常:

飲食不規律:女兒說不吃就不用吃,有時吃個一兩口不吃了也不管,肚子餓了吃泡麵、蘇打餅乾也沒關係,男方依舊放縱,完全沒有定時定量的概念,去兩天回來狠狠掉一公斤,叫為人母者情何以堪。 睡眠不足:女兒每次從男方處回來都黑輪,精神不濟,像大貓熊,也因為很累,導致脾氣暴躁,男方不管,孩子自制能力差,常看電視看到半夜不睡覺,之前約一兩點睡,最近一次誇張到凌晨五點才睡,因有時男方半夜會打電話求救,讓我在電話中叫女兒去睡覺,小孩回來我也會問,所以知悉此事。

不是不願意讓男方探視,只希望他可以好好善待女兒,曾提過他真的沒辦法照顧,是否可以改成每月第一、三個星期日去就好,不過夜,但男方不同意;也曾叮囑男方照顧女兒最低的標準規範,要求他控管電子產品使用與作息正常,他口頭答應了,卻仍做不到。雖然想要忍耐,等孩子大了也許狀況會比較好,但看著女兒不斷往不好的方向走去,如何視若無睹?麻請各位律師們幫我解答幾個問題,感恩不盡:

一、 與男方多次溝通無效,他無法妥善照顧女兒,也不願意改變自己及生活環境,但仍非常堅持要帶小孩,所以我想將探視時間改為每月一天或兩天就好,不過夜,降低女兒與男方的接觸,請問該如何做?該採取哪些步驟呢?

二、 若真要走上法律途徑,這類的案件並沒有明確的證據,如照片、錄音,只有雙方證詞及女兒的說法,法官如何判定?我的勝算大嗎?

三、 若最後法官判探視方式如我所提,但男方孩子帶去後不願帶回,或自行到學校帶走女兒,我又該如何應對?有法律條文能保護我們嗎?

                                                                             祝順心、如意

如對方真如你說述,可向法院聲請改定探視方式,或是暫停、甚至是停止探視,錄音、錄影、小孩陳述等都可作為證據,也會做訪視來了解雙方環境、經濟、支持系統等狀態,至於對方如不依照法院裁定內容,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所目前有多件相同案子承辦中,可來電討論

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 、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依您所述,男方之行為已有違夜兒少法第43條之規定,而使您女兒接觸「做愛、靈異」等之網路內容,依法可處以罰緩,又依其之照顧方法及成效可知,其會面交往權已有害子女之利益,故可請求法院變更之。

另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法院會依職權調查證據,亦會訪視男方之現況,故您就證據方面的責任相較民事訴訟會減輕。

最後如男方為您所述之將小孩帶走之行為,法院可依直接強制之方法(即請人直接至男方家將小孩帶回與您)確保您的權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7 23: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以目前之探視方法有何不利於小朋友的地方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舉例言之,可要求探視之場合需要由母親陪同。

另外,若男方將孩子接走後,未依據探視方案將小朋友帶走,對方可能涉犯刑法上之和誘略誘罪。

憂心的媽媽 103-11-13 15:41

上回得到各位律師建議後,評估考量打官司耗時傷神, 也不忍雙方長輩擔憂,故還是選擇再與男方多次溝通,我的底限如下:

1. 要求探視時間改為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日,及第三週星期日,不過夜,減少一天過夜時間。

2. 希望男方利用時間改善居住品質,給孩子一個好的環境,並調整自身教育孩子的方法。

3. 應允男方此變更是暫時的,若觀察一段時間後,他可以妥善照顧、教育女兒,到時可再討論回復原來的探視方式。

但男方仍舊完全無法溝通,不承認對待女兒有何缺失,也不願做任何改善,還說我若不遵從原離婚協議書上的探視時間,他也不需理會合約內容,12月份監護權歸他所有,並要自行將女兒轉學。針對以下問題,能否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再幫我解答解答迷津:

1. 因男方如此應對,讓我12月份不敢再讓他探視孩子,怕女兒被她帶去不返,但我這算阻礙探視嗎?若日後要打監護權轉移的官司,阻礙探視會不會對我方不利?

2. 我應該等男方提起訴訟?還是主動提出更改探視方式的官司呢?我方是否需先寄存證信函?寄出存證信函後,12月份是否就可以不讓他探視孩子,等開庭嗎?

3. 律師之前提可以停止探視,我想我的情況應不到法官認定的程度吧,還是我可以以男方自離婚至今沒有付過任何扶養費也不聞問這點,終止男方繼續探視。

4. 另外請問法律上暫停探視一般可以暫停多久?男方會以何理由恢復探視?恢復也需要再上法院訴訟嗎?

kina 103-11-07 00:08

您好~

因有醫療糾紛

故與院方在溝通時,

院方打電話來時我為了自保所以都有電話錄音

對方不知情。

請問若我在協調會上公佈,

或是其他管道公佈電話內容(例:媒體)

有違反法律或是其他相關規定嗎?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7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涉及竊錄私人對話跟個人資料的問題,倘若是為了保障權利,在法律上可以主張不違法

2、但是倘若您任意公開,或是不合理的使用,則將使錄音跟使用的部分同時違反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

3、建議於僅被於將來訴訟時使用,並且委請律師判斷是否適合提出。

阿修 103-11-06 16:15

當初上網亂找貸款代辦公司,有個人主動打電話給我說可以代辦,因為急需用錢就沒有多加查證,就把個資存摺和提款卡用快遞寄給對方.隔天就聯絡不到對方,就馬上去郵局詢問提款卡的事情,郵局就通知我被列為警示戶,而我也去報警.開庭時我也把有地址和電話的快遞單提供給檢察官.最近收到判決書,文中說我是詐欺幫助犯,判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一日一千,請問我該上訴還是要認倒楣罰錢了事?

anita 103-11-06 11:58

我是102年5月租屋~租約簽一年,在103年4月時~有做第二年的續約(當時房東有口頭詢問房租是否都有繳,我也回答都有了),103年10月因為某些個人原因作提前解約退租。

在103年10月底退租完成時~房東隔兩天跟我說 他的存簿核對完~少了102年11月(第一年租約)跟103年8月(第二年租約)的房租未入帳~(我也確認過存摺的確沒有這兩筆),要扣押我的押金並限期我把差額補匯給他。

由於我都是使用臨櫃無摺存款匯入房租,而在每月匯款完後都會通知房東確認是否入帳,房東也有回答我說好。但並沒有後續跟我說沒有收到(我就當他都收到了)。我認為時間過了這麼久~沒反應應該都收到了,所以我在今年搬家時把單據全丟了...我打電話問了銀行客服該怎麼補收據,他說他們如果對方存摺上沒有~銀行也無法提供當時單據跟記錄(回答無摺存款通常分行不會留存資料)...

我現在想問~在沒有單據可以證明我的匯款記錄時~在法律上~我只能認賠這兩個月房租房東嗎? 102年11月的部分屬於上一份合約~在這種查帳情況下,房東也有立場要求我返還追討此月份的房租嗎?謝謝


103-11-06 09:57

之前於yahoo拍賣花了7400拍了一個戒指,收到戒指當天即通知賣方商品有瑕疵且與拍賣網頁照片顏色不符,賣家答覆不退貨退款(因為店家說明裡有提到不論任何原因都不能退貨),賣家表示可以換貨,但是賣家商店裡只有4樣物品,且尺寸非我能使用,所以店家表明可以幫忙找貨換貨,但要求先把評價改為優良評價才可辦理,修改後,賣家只傳過一個照片,之後完全失聯,yahoo拍賣也無法處理,後來發現有多位消費者質疑賣家的商品真假及商品顏色詐欺的部分,請問後續我該如何處理??我沒有賣家的全名所以無法寄存證信函,只有line通訊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6 1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之敘述,本案比較接近消費糾紛,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2、倘若可以提出對方有多次交易均有此類問題,且消費調處亦無結果,則可以考慮提起刑事詐欺告訴。

103-11-06 12:11

 請問網路賣家可以因為已在商店說明裡提到"無論任何理由不能退貨退款",而拒絕消費者提出退貨退款的要求嗎??

ming 103-11-06 09:47

案情摘要:

我之前因上網找家電,向一位先生連絡,他有來我家估價,全部家電款項約十萬元,已全數付清,對方有在估價單上備註"已付清"並簽名蓋章,不料對方未依約定時間前來安裝家電,一再藉故拖延,說要退我錢,也是一再找藉口,我的錢應該是被他自己拿去花掉了.

目前進度:

本件案子已於前日正式對對方提出詐欺告訴,對方很奸詐想以"我打電話給他,他都有接,都讓我找的到人"為理由,想把他的詐欺行為美化成債務糾紛,可事實就是他把全部的貨款收走後,完全沒依約施工也沒看到任何一件家電,口頭說要退我錢,也是一再失約,一再找藉口拖延,請問各位大律師,這種情形告他詐欺有勝算嗎?希望法律能給這種惡劣的人一個教訓,不希望再有其他人受害.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6 10: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在詐欺民事糾紛確實不好認定,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將事實經過釐清並撰擬書狀給檢察官,避免檢察官遭到對方誤導。

您好:若為詐欺罪,對方必須施用詐術的行為、使您陷於錯誤及有詐欺之故意。因此對方必須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包括簽約當時強調如期完工或找出各種不實理由掩飾事實手段,因此您必須找出他拖延工程原因的不合理處。此外您亦必須證明必須有詐欺故意,最好是找出簽約當時對方明知他無法順利完工卻騙您可如期完工之證據,如他當時並無人力施工或急需貨款支付他其餘債務等。建議您與律師詳細討論,以避免本案成為單純民事糾紛。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G 103-11-05 16:14

各位好,想請教各位這樣的情況是否能適用支付命令呢?

詳情如下:
對方公司負責人給我們公司設計圖請我們評估製成實際物品的價格,我們除了回覆報價單之外,也有回傳一份我們公司的交易條款(主要就是如果客戶確認製作的話,以Email或報價單簽名回傳為憑據),而後對方把我們的報價單簽名傳真回來(還有電話連絡,但未錄音),訂單內已指明貨到付款,製作完寄送成品出去後,對方一直沒有收貨,因為我們都會追蹤投遞情況所以有發現,所以我們多次電話聯絡請他記得付款收件,他一直推拖很忙沒空拿,結果最後導致東西從存局候領變成退回來我們公司了。


我們再次電話提醒,請他這次先匯款,確認款項後會再幫他寄送,所有中間電話聯絡後都會用E-mail提醒一次避免日後死無對證,截至目前對方都仍未付款(中間多次電話提醒)。


目前的情況是,因為我們主管覺得對方的態度很不可取,所以存證信函也已經寄了,內容闡明前因後果,並請對方函到後5日內匯款,我們再寄貨物給他。但對方收到早就超過期限了,仍舊不理不睬。


想請教的是,以這樣的情況,我們公司是否可以申請支付命令要求他先付款,我們再寄送貨物給他呢?因為我查詢一些網友的經驗,大都是債權人將貨物給了債務人,債務人不付錢,債權人才會聲請支付命令。然而貨物雖然目前退回我們公司,但我們一開始就試過他要求的貨到付款寄送,郵局也有多次投遞紀錄,而退回後我們也多次請他匯款以讓我們寄貨,對方每次的回應都是一些無意義的話,例如是幫別人下的單,但還沒給他錢,所以他沒法給我們,或者說好,幾天內會匯,但完全都是空口白話,從頭到尾相關的責任我們公司都有盡量做到。所以想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是否仍能適用支付命令,或者需要從民法上類似契約未履行之類的方式跟他求償呢(其實也不是求償,就是單純請他付錢收貨而已,因為是照對方設計圖做的,也不可能拿去轉賣別人)。

我們其實也是小公司,沒有法務部門,先謝謝各位律師法律達人的協助,感激不盡!

法律上無法強迫對方付錢買貨,但因你們所製作的產品,都是針對客戶需求量身訂做,所以依債務不履行部分請求賠償時,可主張損還額就是貨品賣價,如此一來,可載明請求權法律依據、損害賠償額之法律依據後,具狀聲請支付命令,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11-05 16:50

 你這個情況還是可以聲明發支付命令,

因為你的產品是量身定做,對方拒收,你也沒辦法賣給別人,

當然可以向對方請求費用

不過支付命令對方如果異議就會轉成訴訟,這點請注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5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先釐清一點,依據雙方約定我方是否可以請求付款了?倘若約定收貨之後才可以請求款項,則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我方不可以請求付款。反之,則我方可以請求給付貨款。

2、倘若符合請款條件,可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3、本文認為本案尚非損害賠償的問題,而是請求支付貨款的問題。

4、本文建議貴公司還是應該要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此部分的爭議,以保障權益,倘若貴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來信。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如對方有異議,再以對方受領遲延為由將貨品向法院辦理提存

並於訴訟中請求對方給付貨款

阿誠 103-11-05 06:01

各位律師大您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3個多月前晚上8點多

我與友人吃完飯開車要走了

我的車從路邊停車格開出.當整台車已經開到機車道上方向盤已經轉正.

對方機車不知是沒開大燈還是大燈壞掉.就撞上我的駕駛座車門.

其後報警.作筆錄.醫院探望..對方手腕骨折.之後我都有打電話關心

但對方都說等傷勢復原在談保險賠償

前2周對方與保險人員去辦賠償.

保險錢賠對方5萬多.對方也收了.但後來對方卻不寫和解書.

還向我開口要再包給她5萬元..我跟她說我生活困苦沒那麼多錢

他卻說還有2個多月才滿半年.我們慢慢來

請問律師大..我有傷害前科.如果對方提傷害告訴.會不會案+案?

民事賠償部分我需要再賠對方嗎?

N.YU 103-11-05 03:20

我已?孩子生父做強制執行,但?方毌親一直打電話

罵我,甚至說如果我執意不撤銷,他們就不負責,不給付,也不讓我查扣,就是躲到底!(我有留証)陳報債務金額故意報錯(少20萬),這樣逼迫我,快瘋了孩子現在處在黏媽媽階段,我要照顧老人,又受災戶……我甚至求他們匯錢給孩子、書信(有留證),他們不理……

可以告遺棄嗎?可以成立嗎?

他們欺負我不能北上,還嗆我告不成……我真的快被他們逼死……

還有其他刑事告他們嗎?求你們教我……

隱居 (勇公) 103-11-05 09:56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87 年台上字第 2395 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
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要件。
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於
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危險者而言。是本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
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
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應以於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之際,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
養育或保護者為限;否則該義務人一旦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
生存自有危險,仍無解於該罪責。

因為你有扶養義務,所以不會構成遺棄

毀損債權罪似乎比較可能構成

若有疑問再請line  ncc101ds聯繫

第 356 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33 年上字第 3339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之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
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若已執行完畢之後
,發生糾葛,自與該條規定未符。
2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4 年上字第 5219 號 要 旨:
上訴人因債務案受強制執行中,與某乙通謀,將其所有某基地另立租契,
交付合同,由某乙向執行處聲明異議,以便隱匿該地,避免強制執行,當
某乙聲明異議之時,正值法院減價拍賣,尚在強制執行程序未終結之前,
且經債權人依法告訴,自應成立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
權人之債權而隱匿其財產之罪。
qqq 103-11-05 02:33

我想請問之前因房子借朋友住幾天 當時他好像有用我的市內電話聯絡 類似毒品交易的事情 後來警方說我販賣  有監聽譯文但是錄到的並不是我 只是我朋友用我家的號碼所打的   持搜索票調查 但沒搜到任何物品  那麼請問我需要跟他回去驗尿嗎?還是我有什麼權益可以自我保障的?能否指點一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5 22: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近期內有施用毒品之情形,建議您不要驗尿,避免麻煩,或延一至二個禮拜,再去驗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iki 103-11-04 12:45
個人積分:2 經人力介紹去某家公司上班 在職四天10/22請事假 10/23開始請喪假至11/3 中間人力打電話幫我把工作停掉但跟公司說的原因是事假。 人力請我繳交訃文做證明看能否申請到四天的薪資,但ㄧ直沒下文 11/4公司確請我上班,我很納悶人說已經把我工作停掉啊! 公司說他們沒廢我職物且是已喪假這期間也是有薪資的, 人力又打電話給公司後又打給我請我重新繳交資料給人力明天再重新上班。 我想請問這中間我是否權益受損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4 21: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喪假的部分薪資要照給,因此倘若仍具有職務,而未給予喪假並給予薪資的話,有侵害您的權益。

kiki 103-11-04 12:41
個人積分:2 經人力介紹去某家公司上班 在職四天10/22請事假 10/23開始請喪假至11/3 中間人力打電話幫我把工作停掉但跟公司說的原因是事假。 人力請我繳交訃文做證明看能否申請到四天的薪資,但ㄧ直沒下文 11/4公司確請我上班,我很納悶人說已經把我工作停掉啊! 公司說他們沒廢我職物且是已喪假這期間也是有薪資的, 人力又打電話給公司後又打給我請我重新繳交資料給人力明天再重新上班。 我想請問這中間我是否權益受損呢?
史蒂芬 103-11-04 10:54
B先生係向甲銀行申請信用卡,隨後積欠卡債未還,B先生為逃避債務催討已失去聯繫多年,A先生為B先生之兄長,兩兄弟共同持有一間房屋B先生於出國深造前,將房屋持分出售予A先生,雙方簽訂協議書並留存銀行本票影本,惟請代書辦理房屋轉讓時係以贈與方式作業。 後續甲銀行進行催收時,因連絡不上債務B先生,故轉向A先生連繫,並表明當初B先生辦理信用卡時,於資料欄上填寫連絡人為A先生,且發現B先生以贈與方式將房屋持分過戶A先生,疑似有脫產之行為(A先生在電話中向甲銀行表示與B先生之房屋過戶係有實質買賣行為發生,但甲銀行並不採信),故擬向法院申請撤銷贈與,並由法院通知準備召開調解庭請A先生及甲銀行,由雙方進行協商清償部份卡債 請問A先生是否應出席調解庭,並出示買賣協議書及銀行本票影本等證明?亦或不理會甲銀行之催收行為,亦不出席調解庭,等甲銀行正式提出告訴時,再將相關證明於法庭上提出說明?

 請問A先生應採行上述何種方式較佳?

應該出庭,否則將來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後不出庭的話,會依對方所陳一造辯論判決,對a不利,此種撤銷訴訟銀行總是喜歡先提再說,不會理會相關人對動產移轉原因之解釋,本所面前承辦的相同案件幾乎如此,目前應審慎面對該訴訟,建議攜帶資料尋求專業人士意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kiki 103-11-04 09:45
經人力介紹去某家公司上班 在職四天10/22請事假 10/23開始請喪假至11/3 中間人力打電話幫我把工作停掉但跟公司說的原因是事假。 人力請我繳交訃文做證明看能否申請到四天的薪資,但ㄧ直沒下文 11/4公司確請我上班,我很納悶人說已經把我工作停掉啊! 公司說他們沒廢我職物且是已喪假這期間也是有薪資的, 人力又打電話給公司後又打給我請我重新繳交資料給人力明天再重新上班。 我想請問這中間我是否權益受損呢?
Nicole 103-11-04 03:01
離婚協議書,寫男方持有監護權,女方有探視權(可外出過夜)。沒寫任何時間。對方搬家無告知和限制探視時間,或故意關機不接電話和開門或故意都帶孩子外出,也限制帶出過夜。該怎麼辦?探視時,對方家人嘲諷罵人或做出阻止行為和趕人動作,該怎麼好好探視?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4 08: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提出我方認為妥適的探視方案。

2、裁定下來之後,倘偌對方拒絕,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可向法院聲請定探視方案,在程序中具體主張探視方式、時間、地點等,如對方一再拒予探視,也可聲請改定監護歸屬,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您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具體的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4 21: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惡意阻撓探視之情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或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案,避免對方再繼續惡意干擾您行使探視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tu 103-11-03 22:12

你好…

母親將一件商品借給董先生,有寫兩聯單上頭有寫借了什麼商品多少錢他也有在上頭簽名.目前他都不跟我們聯絡然後知道我們的電話號碼後封鎖不接簡訊通知他與我們聯絡但依舊是找不到人.請問律師我能幫我的母親提出備案還是法律上的方式嗎.我的母親因為這事一直鬱悶我實在是很怕她鬱悶亂想.

隱居 (勇公) 103-11-03 22:51

以前遇到租車行都是用這招逼租車不還的顧客侵占告訴,

逼得顧客不得不歸還解決。

您斟酌,

若有撰狀或委任需求可line id ncc101ds聯繫

司法官四十三期,曾任屏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邵勇維律師敬上

tu 103-11-03 23:08
回覆 勇公 的發言內容:

以前遇到租車行都是用這招逼租車不還的顧客侵占告訴,

逼得顧客不得不歸還解決。< ... (恕刪)

律師謝謝你這麼快的回復.請問我該準備哪些東西然後去哪裡提出?因為是第一次遇到法律上的問題實在是很無助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23:15
您好!
可以先發簡訊要求對方限時歸還,否則要提告;若逾期仍不還,可攜帶催告證明及借用證明至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侵占告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美雲 103-11-03 20:41

你好,公司不小匯錯薪資離職員工,電話簡訊通知離職員工都置之不理,也透過其他同事聯絡,離職員工還是不肯歸還,請問公司接下來要如何處理,要準備那些資料。謝謝。

EthanChou 103-11-03 19:56

您好~

前天接到電話自稱是網拍的賣家,說我的訂單有問題說要取消訂單以免重複繳款,經過5分鐘以內我接到自稱某家銀行的客服專員說跟我核對訂單資訊,於是我照著對方的指示操作,先是自己的錢被騙走後來被當成人頭詐欺他人,當天已經報案了。

現在很緊張會不會被判罪?詐欺幫助犯?

請問我無前科這樣無罪機率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3 20: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報案有被詐欺且戶頭有被利用之情形,並通知銀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3 21: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爭執不具有幫助詐欺之犯意及幫助詐欺之犯行。 

ty703703 103-11-03 03:32

我今年十月十八日被逮捕歸案 好笑的我居然自己卻不知道自己是通緝犯 心裡非常難過 突然感到納悶錯愕直到開庭  我才知道是自己的朋友所陷害 我早已離開他加快一年了時間上我根本就沒有再往來  不過事情在那年的月初我自己到台中我男友打電話告知我說我朋友帶很像警察的來找我之後就不在了  萬萬沒想到我心裡對這朋友的感恩自己在開庭前自己開始懷疑起來了  但萬料想不到是最親的人傷我真的太深送我兩件案件 我連作都沒有去做的毒品竊盜之事 分別是103年6月17日士檢治緝第870號偵字第2793號竊盜 和北檢治偵夜緝第2493毒品   這兩張通緝歸案證明 屢屢傳喚我的死刑  為何他說了就算  明明我沒做的事 為何要使我天天傷心痛苦天天崩潰以淚洗面 我殘障手冊中度是不夠嗎我重大傷病一直讓我心裡難過又發病  11月10日我想去死了 怎樣死才會完整?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3 08: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通緝的部分,倘若屢傳未到,確實可以核發通緝

2、案件的部分,應該先了解案情之後提出妥適答辯,倘若確實沒有涉案,還是可以爭取無罪答辯,建議開庭前先循正式諮詢為佳。

 

寵過頭 103-11-03 02:19

 

我有一個A朋友.我們曾經是好朋友也曾和一群好友出去聚餐過.但好幾年都沒連絡了.有一天B朋友告訴我下列的事情..
A朋友認識B朋友他們是工作上的同事.有一天我在臉書上無意中看到B朋友加我好友於是我也加了B朋友.我和B朋友從未見過面只有在臉書中貼文互相留言.這個A朋友不知到是從哪裡看到臉書中.我和B朋友成為好友.於是A朋友就打電話給B朋友叫B朋友不要和我做朋友.並且還說我很盧很盧不要和我當朋友而且還生過小孩肚子有紋路還和我上過床..等等的話.我和A朋友只是好友關係而且我也結婚了.A朋友曾經跟我借過錢未還.B朋友告知我時說他可能怕我在B朋友面前說他壞話.所以A朋友就在他面前這樣講我..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我能告A朋友嗎
我有證據...是陳先生朋友的錄音和賴中我與B先生對話這2個證據

如果人證B先生未到我還告的成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1-03 02:37
您好!
A的行為可能構成誹謗罪,B是能證明誹謗行為的關鍵人物,若要提告還是要設法讓B願意出庭為證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寵過頭 103-11-03 09:00

如果這些話是A先生親口告訴B先生

B先生因為害怕不出面作證 我又有B先生跟我講話的錄音和賴中對話

那我堅持要告A先生  B先生又不出面說明 這樣不就變成B先生亂說話

變成B先生有罪嘍~

 

Lazykai 103-11-02 22:19
想請問~事發當時晚上6:30天黑,發生地點附近店家已關門(已逐?問過),路段很暗,甲方騎機車因皮包掉在車道上,停車後下車逆向(同車道上)走回撿,乙方騎車(同車道)有看到地上有東西,再往前時看到人(甲方著深色服裝)已來不及撞上甲方左小腿部,乙方摔車,因路段暗,怕後方未看到事故,將車移到旁邊(已破壞現場),甲方意識清楚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方左小腿骨折,送醫時,醫生有請甲方家屬簽手術同意書,但醫院進行輸血(三袋)後,造成甲方腦血管栓塞,變成左臉和左手中風無知覺,當下有報案,做現場勘查,但已移動車輛,變成各說各話,甲方說乙方沒開燈,乙方說沒開燈怎麼看到地上有東西,但進入車燈範圍才看到,煞車距離不夠才撞上,當時乙方未違規酒駕,騎14年50cc(jog),車速最多到50,警察已做事故研判書(已申請),但筆錄為各說各話,尚未送事故鑒定會,此路段並無路口監視器,附近店家已關門,私人監視器極少且空機斷線(已詢問過),現場無目擊證人。 問題一:請問甲方因輸血而中風,和乙方撞到小腿而骨折是否有因果關係? 問題二:若甲方將中風歸咎於乙方,乙方需要為中風產生的醫療費用(請看護)負責嗎 問題三:若甲方有意提出過失傷害,在送鑑定委員會前,在以上情形下,乙方還可找什麼證據來幫助責任歸屬的部份? 問題四:以上情形,甲乙雙方哪方為主因和次因?

如確定中風是因為書寫而非車禍,當然就會切斷因果關係,但此部分必將成為雙方舉證攻防的重點之一 ,而如中風並非因輸血而與車或亦有因果,則必須賠償此部分所生損害,通常車禍案件之搜證,以監視畫面、證人為主,至於主因、次因的認定,單就你所述,並無法正確認定,這樣的案件在訴訟中之攻防,有許多可切入之細節部分,例如注意義務程度、注意義務始點、過失比例、損還賠償種類、請求賠償之損害有無必要等,需完整看過卷宗資料後才能擬定訴訟策略,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yayaya763 103-11-02 17:06

事實經過:
本人不久前在網路上因為泄露A的個人資料(姓名 電話 照片等)在網路
並且加之毀謗侮辱的不實言語,對方告我加重毀謗跟泄露個資兩樣
前幾天開完偵查庭,我當場一概認罪。
不過對方沒有跟我和解,而檢察官跟我說若是沒有和解
他在考慮罰我四萬塊繳交給國庫 然後案子會往上給法官判,這個程序他說最慢會在半年內走完

想請問專業的律師:
若是沒有和解成功,這個情況(加重毀謗&泄露個資)
法官有可能會考慮到我是初犯跟學生身份判輕一點嗎?
(在事發到今天開庭 我有不斷地努力尋求和解,可以調出懺悔書、還有通聯記錄 學校老師跟同學可以出庭幫我作證。而對方也曾經表達過願意和解 無奈當庭時她卻拒絕和解。)
若是這段期間和解成功 但是是在法院宣判後
那這樣和解部分還有效力嗎? 謝謝版友解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2 17: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法和解,法官還是會審酌犯行輕重、犯後態度等作量刑基礎。嘗試和解及學生身分的部分,應該檢附資料給法院。

2、您所涉犯的罪刑都是告訴乃論,倘若審理終結前和解,可以撤案,倘若刑事庭宣判後才和解,就無法撤案了。實益就是毋需另外再打民事官司。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2 1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為您所涉犯皆為告訴乃論罪,建議還是盡量跟對方和解,否則起訴後,縱使未和解,法院還是會斟酌您是否有悔意是否認罪等犯後態度,不會判太重,但是還是會有前科,而且對方還是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也要花錢解決,若可以和解雖然還是要花錢,但是至少沒有前科,您可以考慮。

yayaya763 103-11-02 16:56

事實經過:
本人不久前在網路上因為泄露A的個人資料(姓名 電話 照片等)在網路
並且加之毀謗侮辱的不實言語,對方告我加重毀謗跟泄露個資兩樣
前幾天開完偵查庭,我當場一概認罪。
不過對方沒有跟我和解,而檢察官跟我說若是沒有和解
他在考慮罰我四萬塊繳交給國庫 然後案子會往上給法官判,這個程序他說最慢會在半年內走完

想請問專業的律師:
若是沒有和解成功,這個情況(加重毀謗&泄露個資)
法官有可能會考慮到我是初犯跟學生身份判輕一點嗎?
(在事發到今天開庭 我有不斷地努力尋求和解,可以調出懺悔書、還有通聯記錄 學校老師跟同學可以出庭幫我作證。而對方也曾經表達過願意和解 無奈當庭時她卻拒絕和解。)
若是這段期間和解成功 但是是在法院宣判後
那這樣和解部分還有效力嗎? 謝謝版友解惑。

Avocado 103-11-02 15:57

你好

在10/27法院已經開了第一次少調,今天我家長接到法官電話

法官說少調是他家長到場,本人沒有到,然後對方說能夠賠我被詐騙的金額

我想請問

對方這樣會得到什麼刑法

能夠提出民事賠償嗎?

之後還會開庭嗎?

以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02 17: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少年詐欺案件,除非家庭教化功能已經喪失,否則大多給予訓誡或是保護管束的處分。

2、可以提起民事賠償,不過對方倘若已經要跟您和解了,只要金額OK,就無須另外提告,於調解庭處理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2 19: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對方家長協調出一和解金額,對您較具有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罐頭 103-11-02 11:56

律師們真的對不起那麼長 但是我真的希望我能贏 所以才想跟律師們詳細說明霸凌事件

國中我剛入學不到一個禮拜就被班上的女生討厭
因為他們曾經問過我一個問題是「你國小讀什麼學校」我回「私立靜x小學」
從那之後他們就不知道為什麼就討厭我 我也沒有做出傷害他們或是毀謗他們的話
在有一次星期三的體育課 我們在練習投藍
結果有一個女生〈我們稱她A〉在籃框下面 我投的藍球就不小心的打到他的頭
當下我就跑過去先跟她說對不起 之後跑去撿球了
撿完球之後當然就給下一位同學啦 那位A女生就開始追著我跑
我知道被藍球砸到很痛 我以為她只是開玩笑追著我跑而已
之後就被A抓到 她把我丟進一群女生群中丟下一句「幫我好好照顧她」
就在旁邊看戲 有一位B女生就說好 說完後就拉我頭髮掐我脖子
當下我就生氣的撥開那個女生的手 大喊幹就離開女生群中
那個A女生還跑過來罵我「你幹嘛對B那麼兇阿」我就很生氣回「那她就可以拉我頭髮掐我脖子嗎?」這個事情發生後我跟媽媽說 媽媽和AB兩個人的父母通過電話
剛開始都很表示歉意,媽媽就和我去OK便利商店買巧克力給他們
隔天就給他們兩個 雖然我真的很生氣 為什麼我被欺負要給他們巧克力
她們也沒有說謝謝唷 A還說「你知道我在生氣什麼嗎?」
這個事情就不了了之 但是老師知道 家長都知道

接著就是網路霸凌的事情 多到精采呢
有次我們班女生在網路嗆我罵我 那時候我回回去 私訊也私訊她
結果那個女生〈稱他為C〉還說的是我的錯一樣
但是我知道 誰會認錯呢?之後我跟她道歉 但是C女她並沒有把文撤掉
C女的表弟還是堂弟把我罵得很難聽 之後我就截圖印下來
智障的交給老師 老師就罵罵他們呀 老師教他們自己寫一個道歉的卡片給你要道歉的人 ABC女還跑去找老師「為什麼是我們要道歉呀 難道她就不用到歉嗎」
這個鬼理論我就不知道為什麼我要道歉了哈哈 反正我就沒有道歉
這個事情就不了了之 看看我以前老師多沒用 霸凌事件沒有一個完美結束的
第一件事情是國一 第二件事情是國三 之後我就畢業了

上了高職之後我整個大轉變 就是要更堅強然後不要在被別人欺負
在高二這年就是我現在發表知識+得這個事情
我有次密一個女生 她是我國中曾經要好但是最後出賣我的人〈稱D女〉
我密這個D女只是要問曾經有沒有把我當朋友 沒有吵架的意思
問不到10分鐘我就結束對話也就沒有密她
之後我智障密B女 就是拉我頭髮掐我脖子的那個女生
各位大大知道她說得好像很厲害一樣要PO文罵我
的確她真的PO了 我把整個對話都給我一個朋友看

我朋友說截到B女她PO的文之後告她
現在我手上有我和他的對話+她PO的文及留言的資料 律師們如想要一份我能給你們

這樣我可以告什麼?我知道有網路霸凌+公然侮辱
這樣我可以告成功嗎?還需要什麼資料

而那個公然po文罵我的那個女生已經封鎖我了 所以我手中的證據就這些而已 如果還需要任何證據我會盡力拿到!!!

依你所述,基本上涉及妨害名譽刑責,也有民事賠償問題,要注意刑事告訴期間6個月,民事時效2年的期限,可將截取的資料帶到事務所面談會比較詳細,可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02 19:22

您好,若涉及妨害名譽,可以向地檢署提告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可向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