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前因韓國背包的商標案件被告,請了版上的律師協助寫答辯書,後來形成了和解。
第二次開庭律師協助我提供了告訴人商標申請罹有瑕疵、惡意搶註,以及我本身非明知、善意先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的種種證據。可是兩次開庭檢查官都未參考我提供的證據,在偵查庭上直接誘導我走向和解,最終以緩起訴雙方和解做結。
支付的和解金為八萬元,對我現在的經濟狀況來講是筆不小的數字。告訴人明明惡意搶註商標,將韓國商品商標據為己有,惡意非常明顯。檢查官所有證據都不看直接促成和解,放任商標蟑螂行為,讓他們食髓知味到處詐取和解金,如何對得起檢查之名?何以「非明知」、「善意先使用」這些事實都無法構成不起訴條件?
事後我只好不斷說服自己,和解是最好的結果,纏訟或者之後的民事過失賠償,可能對我來說損失相同。只是我無法理解商標搶註行為在台灣若真如檢查官所說她看過很多,何以大半走向和解,迫害被告人收場,這樣公平正義何在?商標蟑螂日益壯大難道檢查單位無責?
今日收到處分書,更加氣憤。上面開頭就寫著我「明知」,販賣「仿冒商品」。檢查官不參考的答辯書裡明明我就寫著「非明知」,也提供了證據寫明我是真品平輸。難道緩起訴處分需要我先認了我沒犯的罪才能緩起訴嗎?
如果檢察官在處分書上寫著「非明知」或「屬於善意先使用」,依商標法「非明知」或「善意使用」的行為都不會構成犯罪,則檢察官的處分書必須是不起訴處分。
然而你與檢察官達成的協議是作成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係指檢察官認為構成犯罪,但是因為案件當事人已經與被害人和解且犯罪情節並非重大,因此以暫時不起訴的方式結案的處分方式。因此,緩起訴的前提是被告的行為構成犯罪,檢察官在緩起訴處分書上一定會說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有故意(你的案子必須有明知故意),客觀上該當客觀的犯罪構成要件。
如果你面對案件時,希望檢察官寫著沒有明知,那就要否認犯罪,不願意以緩起訴結案以爭取不起訴,或讓檢察官將案件起訴,由法院決定案件是否有該當犯罪構成要件。
最後,商標權必須先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註冊核准公告後,要撤銷商標權必須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異議或評定。訴訟案件中,法院或檢察官對於商標法的案件雖然可以進行判斷商標權是否有被撤銷的可能,不過依據經驗,檢察官在偵查中直接認定商標權不存在的機會遠低於法院,因此如果有此類案件,長期抗戰比較能夠在法院判決中獲得平反。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66條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是相當輕微的犯罪,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處以緩起訴處分(「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因此若能自白,且素行良好、賭博行為輕微的話,可以積極爭取緩起訴處分。 若再賭博經查獲,雖不至於影響緩起訴處分(賭博罪並非得科以有期徒刑,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各款撤銷緩起訴的規定),但檢察官可能就不會再為緩起訴處分而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的方式處理。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於觀察勒戒裁定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聲請,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且目前您連抗告的時間都已經錯過了,已經要執行觀察勒戒,無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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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情況在實務上不算少見,主要是可能還有其他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既然經偵查機關受理,就會另外立案而分案號進行偵查。 此不分須注意是否與原來的緩起訴處分屬於法律上同一案件,若肯定者,應會被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不應再另行偵查起訴,除非檢察官認為屬另一案件或是犯罪事實重大而直接予以起訴,此不分須謹慎為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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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5/28凌晨喝了點酒,並騎機車於凌晨3:45遭警方攔查,酒測值為0.26,依公共危險罪逮捕並回派出所。
警方對我做完筆錄後,也開了紅單,在派出所待了幾個小時後,約早上11點左右被警方送到地檢署,我向檢察官認罪,筆錄屬實,之後檢察官列出的兩點問我是否接受,(1) 一年內不得再犯 (2) 6個月內繳交22500罰款。本人回答是,接受。結束後叫我在判決書上簽名,並給我一張白色A4大小,標題為"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之後就放我走了。
以為有幾點想要提問:
1.法院之後會寄什麼文件給我嗎?如果有大約要多久?
2.繳交22500罰款,警方開的紅單是否就不用在繳款(一罪不二罰)?要怎麼抵銷紅單?







一、這個地方應該是你聽錯了。是簡易判決處刑才是。
二、法律上,簡易判決處刑算是起訴,之後會進入法院的程序。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狀況,法官要做簡易判決是非常快的,常見一個禮拜到二個禮拜就判了,如果你有什麼意見要跟法官表示的話要儘量具狀。
三、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是可以不用開庭的,如果你有意見又不寫狀表示意見,法官很快就判了你也只能上訴,在這樣的情況上訴期間只有十天,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寄出上訴狀的時間為準。
四、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事,如果你覺得有什麼意見要表達還是快點寫狀紙。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緩起訴尚未到期,可能會被撤銷緩起訴,目前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接受警詢,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對您有利之結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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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您被追訴的罪名應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此部分要成罪,還必須要看在解釋上您的暱稱是否確實有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易之虞,這部分還得再看看您聊天的內容作綜合判斷。 您若有前案被緩起訴的話,此部分如果再被起訴的話,檢察官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緩起訴處分,將案件送往法院論罪科刑。 此部分涉及層面甚廣,請謹慎以對。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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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一下大家
我也都乖乖ˋ去上課執行緩起訴..但在12月30號因為一時衝動我又使用了毒品被警察抓到..到現在還是沒有人任何的動作也沒有開庭..我那時真得是因為衝動想要跟檢察官表示我的想法...我有請律師寫狀紙...到今天為止.我也沒有在用毒品該上個課跟緩起訴的所有規範我都有遵守..年初時我有打電話去地檢署詢問..我的案件被分到第一案的檢察官書記官說我現在不能做啥但要乖乖地遵照緩起訴的所有事項..也不要再用毒品跟被警察抓了...上個月我打去地檢署問我的驗尿被告還沒有出來..通常會這樣久嗎..請問一下檢察官可能會想看我緩起訴的表現再來判決..我第二個案件嗎....而且就大家知道的我第二案件通常會判怎樣嗎..我ˋ知道吸毒是我的不對我所以我也找律師寫狀紙我也都有遵守緩起訴的要求..有人可以大概回答我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二級毒品驗尿呈陽性反應,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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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行業開白牌計程車(類U Ber) 載了客人到大雪山幾趟
那些客人為越南籍而且是熟客 結果他們是上去當山老鼠
現在連累我一起違反森林法變共犯 已到台中法院開了兩次偵查庭
第一次105/04/14 第二次105/05/16 而第二次檢察官建議我認罪共犯
用罰款15萬獲緩起訴處份 不然到法官那邊會判1年以上7年以下
就算判最低一年期換算易科罰金也要36萬 當天在心生畏懼下簽下認罪
回家路上覺得沒做的事卻要我認罪對我很不公平
只是單純載客人上去 個人覺得自己沒犯案動機
收的車錢也是正常行情的錢 並沒獲取暴利 既無不法所得 也沒參與盜伐跟銷贓
而一開始也並不知情 後來開始懷疑可能這些人是去當山老鼠的
因是熟客有積欠車資 就想拿到後 便不再接送
但後來警察就拿拘票來家裡找我 當下人不在家
經家人通知後 也迅速回家很配合的一起到警局偵查隊說明
這些是事由與經過 想問的是認罪了 還可以翻案嗎? 能的話有無罪勝率嗎? 本人尚無前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先前亦承辦過類似之案件,本件在無其他事證可以證明您不知情的情況下,要爭取到無罪判決一般會有困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要論您成立刑法第28條的共同正犯,必須證明您在主觀上的確是和那些越南人有共同犯罪的意思,這部分只能從客觀證據上去判斷,例如:「載送的費用有沒有與市場行情相悖」(涉及犯罪風險,可能會索取高於行情的工資)、「彼此認識的經過」、「彼此談話涉及的內容」、「對方行為地與您停車地的遠近」等等,如果可以說明您在經驗上來說是不會知道對方在從事不法行為的話,則難以論您成立共同正犯。 認罪之後,若認非屬事實,是可以再具狀向檢察官說明。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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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請問我與原告的狀況是原告於先前有至本店砸店,並當日有到派出所進行和解,和解內容為:第一當事人因找不到第二當事人討論,心生不滿,進而推倒店內物品,經警方調解後,同意進行和解。
和解書中有一條:爾後無論如何情形第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不得再向第一當事人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
第二當事人當日並不知第一當事人另有毀壞名譽的部分,於和解後調閱店內攝影機記錄,才知道另有毀壞名譽,此部分也已進行告訴乃論,檢察官也已判決緩起訴。
另因原告也是為公務員身分,所以針對他對本店的毀壞名譽部分,我們另有向其任職單位以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檢舉他,該單位也已懲處他是為行為不當。
但現在原告至民事法庭提告我,沒有依和解書內容:其他任何人不得再向第一當事人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溯等情事。要求我對於他的考績成績造成的獎金短缺部分進行損害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屆時您會再收到繳納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我被警方釣魚他問我有甚麼毒品我說搖頭丸11和咖啡包8他就叫我幫他送過去到了現場才知道是警方利用釣魚放式 到案後我也承認有使用過一次
他判我意圖販賣而持有 施用 請問我4/11號被抓到應立即遞緩起訴 戒癮治療狀嗎 被派收押機率高嗎 我是初犯並答應配合警方供出上游這樣機率高嗎?
您好,以以前擔任過緝毒檢察官的經驗回答實務操作如下:
(一)警方釣魚那次不能算是你又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重點在於警方在把你釣出來之前,他掌握的證據為何?有無通訊監察譯文、有無證人指訴、譯文跟證人之證述是否吻合。
通常警方應該是掌握一定的事證才會約你出來。
(二)如果有卡他罪的情形,除非他罪會不起訴處分,要不然通常不會給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因為如果你的持有(如果沒有被施用吸收的情況下)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販賣起訴了,緩起訴就會被撤銷。以上僅供參酌。
賴id ncc101ds 司法官四十三期,曾任屏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邵勇維律師敬上
勝訴一覽表:
壹、 刑事部分:
一、辯護案件: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原重訴字第一號 :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部分,全部的共犯都有罪,只有我的當事人無罪,而且檢察官沒上訴,確定了。
2、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大部分無罪:檢察官起訴三條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勇公幹掉二條無罪,剩一條判五年六月,二審再戰。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492號:撤銷原判決(確定) 有收錢的錢情況下二審打到轉讓。
毒品案件一審認定販賣,二審撤銷改認定轉讓。
4、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146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認定偵查中自白,二審撤銷認為偵查中檢察官未詳盡提示,改認有自白減刑。
5、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撤銷原判決 (確定)
毒品案件一審未查明有精神耗弱之情形,二審撤銷減刑。
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4 年 上訴 字 第 823號撤銷改判:
一審八年二個月,二審七年八個月。
7、 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2305號
檢察官認為販賣二級毒品的案件,內勤聲請羈押,我臨危受命前往法院到庭,外面的家屬已經把入監的所費準備好,請我準備給被告,在有人指認及有譯文的情況下,法院駁回羈押之聲請,交保十萬,現在檢察官對被告販賣二級毒品部分為不起訴處分。
8、 高雄地檢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五四八號
車內收到七十三公克的甲基安非他命,警方移送意圖販賣而持有,被不起訴處分。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羈字第317號
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有人及譯文最後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改以十萬元交保(後來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2號
無罪:使用BT遭控違反兒少條例案件。
2、 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97號。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二審被判二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救援成功,撤銷發回。
3、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上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之兒少案件,改判強制罪,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原來二審判二年八月)確定。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七四號, 我方違反兒少條例,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繳八萬元。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6272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五歲之女子性交易1次。
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7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53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一次。
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448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易2次。
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8421號緩起訴處分書,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女子性交易二次。
10、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078號兒少性交易案件:被告疑似用BT下載兒少影片,被告否認,並辯稱疑似中毒,IP沒設密碼,檢察官再次搜索後查無實證,為不起訴處分。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上訴字第53號 :撤銷原判決(確定)
妨害性自主案件,一審認定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判十年,二審認定對成年人強制性交未遂改判六年半。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68號強制猥褻案件:撤銷原判決(確定),一審判有期徒刑八月,監護處分三年,二審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監護處分一年。
3、 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184號:不起訴處分。當事人認識在酒店上班的女子,交往一段時間後個性不合,想分手,女方告強制性交。
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44號
本件被告被移送及告訴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法定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被害人稱沒有服用安眠藥,但是在被害人的體內驗到安眠藥,被害人堅稱是被告下藥的,在勇公律師的努力下,
檢察官認為有可能係被害人自己吃安眠藥,並非被告下藥,而改起訴刑法第225條的趁機性交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我們是候選人,無罪,賄選的樁腳被判刑。樁腳咬候選人,但是證詞矛盾太多,在交互詰問制度下徹底被擊垮。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選上訴字第37號,一審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二審改判無罪。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 年 重訴 字 第 18號,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法定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
檢察官起訴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人犯一直在押,而且法醫也作證認定是殺人,但是在邵律師提出疑點說服法官的情況下,改判過失致死,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宣判日諭知交保。
3、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駁回檢察官上訴。
4、 著作權法: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易更字第二號
無罪:使用連結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2、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一○三號
違反著作權法,非常上訴成功。
3、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6號。
上開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無罪確定。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245號
無罪:人頭帳戶遭騙案件。
6、 強盜案:
1、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 年 上訴 字 第 544號。撤銷改判。一審判六年,二審判五年二月。
7、 違反稅捐稽徵法:
1、臺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偵緝字第五零六號
本件當事人因前往大陸經商,被通緝不知情,今年五、六月間遭競爭對手報復, 以遭臺灣通緝為由在大陸坐黑牢三十天,通知刑事局潛返後內勤陪訊,無保請回,之後為不起訴處分。
(十)恐嚇:
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003號
民眾委託知名律師告公務員,並偷錄音對話內容告恐嚇,該公務員在勇公協助下化解危難。
(十一)違反森林法: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1077、21078號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在被告家中扣到木頭之情況下,檢察官以不能排除上開木頭曾有合法砍伐之可能,而為不起訴處分。
(十二)竊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羈字第762號
檢察官以被告有勾串證人及反覆實施竊盜之虞,聲請羈押,法院改二萬元交保。
(十三)過失致死:
1、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9號
我方業務過失致死,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二年。
(十四)違反水土保持法: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簡第9號
我方違反水土保持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 審易 字 第 1239號
OOO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並應履行如附表
二所示之負擔。
本件告訴人告訴壹佰多條業務侵占罪,但是小弟先搶先一步自首, 然後佐以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法理,(萬法歸一,一歸何處,是清流營業秘密,不可說,不可說)讓檢察官以接續犯起訴壹條業務侵占罪(接續二年)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第11381、11382號。
最後再以說服法官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五年。
(十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589號當事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緩起訴期間再犯,三罪,法官還是願意給我們三罪各處最低刑度六個月。
二、擔任告代:
(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72號判決。撤銷一審毀損無罪之判決,改拘役四十天。(我們是二審告訴代理人)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642號
貳、 民事部分
(一)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選字第11'12號(選舉案件)
OOO之當選無效。當然我們是落選頭,告贏可以遞補上去的。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選上字第16號 104年度選上字第17號上開案件,駁回對方的上訴,我們是落選頭,遞補上議員職位。
3、 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1號安股,原告之訴駁回。(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我方靠交互詰問制度,在樁腳死咬候選人賄選之情況下,徹底問垮樁腳證人,故刑事無罪,104 年 選訴 字 第 19號,民事檢察官起訴當選無效駁回)。
(二) 返還借款: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再字第3號
駁回對造再審聲請,我方全勝。
2、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138
被告應給付原告450萬元
3、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 字第752
被告應給付原告210萬元
4、 一○四年度旗簡字第八四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四十五萬元。
(三) 勞工訴訟:
1、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字第1號,
駁回對造上訴,我方全勝。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202號
准我方離婚聲請,我方全勝。
2、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 年 婚 字 第 157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當然我們是被告)
3、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聲字第九十四號裁定
免除小孩的扶養義務(爸爸沒養過小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二級毒品才有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若為涉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二級毒品,無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空間,應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您於未做準備之際,說出對您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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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如果不是你聽錯
就是警察在虎弄你
你送了這樣多包
他絕對是辦你販賣未遂或意圖販賣而持有
這是會起訴的
沒有給你緩起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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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二級毒品,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第11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2. 由於您屬5年內再犯,會經檢察官起訴、法院論罪科刑,而依上1.所引法條,法定刑是有可能判以6個月或以下的刑度,因此是有判以易科罰金的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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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去年5-6月第一次被帶回偵訊,偵訊中乙方一開始一直很堅持,甲方的東西是要給他的,但偵訊人員不採信,他們說跟通訊譯文不符,乙方因緊張又急著想回家,所以變成說是甲方拿給他 ,要他拿給丙方
隔天去地檢署,甲方也有到,應該是分別由檢方問話, 甲方也認了乙方的供詞, 乙方後來被判緩起訴一年 ,易科罰金六萬。
甲方好像因此被判了兩個轉讓罪,因查無丙方這個人 ,但甲方本身有好幾個案在跑 。
前幾天 ,甲方突然有事找乙方,見面後要求乙方想辦法幫忙籌律師費,乙方表示他盡量,不一定有, 甲方女友對乙說,如果沒辦法,他們就叫他們的律師翻口供,表示當出丙方這個人是乙方捏造出來的。
請問甲方如果真的翻口供,需要什麼證據?1.當下見面請乙方籌錢的對話,甲方如友錄音,可以當成翻供證據嗎?
2.隔天又傳訊給乙方,要他明日下午準備兩萬,他再過去拿,乙方老婆表示去哪籌這些錢,能不能再見面談談,甲方說叫乙方跟他談,不要都只想要吃而已,乙方老婆回甲方,今天這些事,都是乙方的錯嗎? 乙方也有付出代價,並不是完全沒事,而且這次真的拿兩萬給他們 那下次呢?(這對話甲方也能當證據嗎?)
乙方在甲方沒任何證據下,會構成偽證罪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