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類似之案例: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p></p>
證人只有我姊,那天是我姊陪我去警局?
基於沒有不知者無罪情況下,販賣我才認罪
檢察官開庭時我ㄧ直說,我真的不知道這個品牌
還是被起訴明知故犯
因已經判決
不知道有什麼證據可讓法官相信
從頭到尾?覺得自己很笨
只有
證人我姊
當初大陸網站是用原圖,收到商品並沒跟圖片有落差
包裝又印品牌,我真的很難分別
因為這品牌全球只有3家,真的很不知名,這是警察在小房間告知我和我姊才知道,
3年前進貨時有試圖去找原廠網站,根本就找不到
誤以為是大陸品牌
我是初犯真的不知道這麼多程序
因為警察說不會重判,相信警察說的話認罪
並不是明知故犯
至於和解?
已請同行試問和解金
要原價*100 因為那間公司知名度低賣價又高一直虧損,
所以和解金都要求很高?還有聽到其他人可能被要求更多
上訴會有勝算?
現在覺得警察和檢察官很恐怖??
即使警察做筆錄前告知他知道我不是,檢察官明明也聽到我說不知道
還是被用成明知故犯
現在越想越恐怖?
現在怕上訴會不會反而判更重?




如果你對於該機殼上的香奈兒的商標係非經同意使用的,那麼會構成犯罪,反之如果你當初買的時候販賣者有保證該商標是有經過授權的,那麼你在不知道是侵害商標權的商品下再販售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如果你想要做無罪抗辯,可能面對的問題是,檢察官對於是不是構成犯罪者部分是否相信你所說的,你是否有對你有利的證據。如果沒有,在通常的情形下,普通的消費者的判斷標準,會認為香奈兒是知名的奢侈品牌,因此顯然不會使用在手機殼上,因此可以判斷你對於該商品係違法使用商標有明知。
因此,在於偵訊時,如果檢察官同意你緩起訴,或許是一個好的選擇,你可能需要支付告訴人一筆和解金,然後檢察官給予緩起訴,在緩起訴期間內妳如果沒有故意犯其他罪而使得緩起訴被撤銷的話,緩起訴等於沒有起訴,如果你申請刑事犯罪紀錄證明書,上面不會有相關的紀錄。
以上,對於答覆如有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至地檢署服務台撰寫詢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並於開偵查庭時,表達與對方和解之意,請求檢察官將案件移送之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若對方無和解之誠意,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但是驗尿距離最後一次施用也約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了,估計是陰性。
而案發至今也快一個月了,還是沒有收到開庭的傳票。
想請問;
1.像這樣的案件一般需要多少時間才會收到傳票呢?
2.因為我沒有前科,而且是初犯,最有可能的判決結果會是如何呢?
3.聽說如果那次的驗尿結果是陰性,即使我先前有承認是自己要施用的,也不會被判勒戒,
是真的嗎?
有可能減輕刑期之類嗎?
5.若判決結果為易科罰金,那其金額有繳交期限嗎?
還是結果下來就必須馬上繳清罰金?
6.開庭時可以向法官求情嗎? 如果可以的話,我應該怎麼向法官說明來減輕我的判決呢?
小弟我因為一時沉淪,第一次發生的這樣的,真的非常後悔,也決心不會再犯!
可是到現在任何的訊息及結果都不曉得,又怕家人知道,真的非常緊張!
希望各位律師可以幫忙解惑!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多久收到傳票?不一定,視個案檢察官處理快慢而定,您的情形涉及施用毒品部分,檢察署可能將尿意送檢驗機關確認,在等報告回覆,檢驗結果大概幾天就可以出來,但公文往返通常要1個月餘
如果驗尿結果陽性,持有毒品未達20公克,則檢察官會聲請送勒戒(6個月),再視戒斷情形決定是否聲請送戒治(1年,通常執行約8個月),結束後檢察官會下不起訴處分,持有毒品部分只會沒收,不會再送法院判刑;如果驗尿結果陰性,持有毒品部分檢察官就必須單獨處理(緩起訴或起訴)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施用毒品之自白是否屬實,須就全案事證判斷,不以尿液檢驗結果為唯一依據,士林地院102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103年度毒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都是原先以尿檢陰性,駁回檢察官聲請,檢察官抗告後,高院撤銷發回地院,後來更改裁定,認定有施用毒品,裁定送勒戒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檢察官同意,可以緩起訴;緩起訴就是檢察官定期命你留校察看,附帶條件可能是捐款國庫或義務勞務,只要期間內不再犯罪,案件就不會送法院,當然不會有判刑的問題 如果案件經起訴後,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之刑,須等到案件確定(你或檢察官10天內都不上訴),案件會移到地檢署執行科,執行科書記官會傳票通知到案執行,到時候再繳就可以,通常約1至2個月時間 開庭當然可以向法院求情,重點就在表示懺悔,保證絕不再犯,實體內容請臨場反應自由發揮,不過持有二級毒品案件數相對輕微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機會較高,如是,則不會開庭 建議如果驗尿是陽性,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戒癮治療」,就是自費到醫院服美沙酮戒毒,好處是可以不用到勒戒所蹲★以上意見係根據台端所陳述之事實,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須以法院裁判為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商標法於100年8月25日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修正為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其法定刑並未變更,僅增訂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態樣,及增列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之行為方式,刑罰實質未更異,就您之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請閣下謹慎處理,律師建議您應儘速和解,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向台中地檢及高雄刑警陳報,並請求併案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大大你好 你的情況要立刻上訴爭取改判才是
不然留下污點後你要考取國考
機率非常的微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於民國90年在高雄市機車酒駕一次酒測值忘了! 有肇事但無造成傷亡,依公共危險罪被起訴併役科罰金五萬四。
又於民國101 年在台北市機車酒駕被臨檢無肇事,酒測值0.55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被判一年緩起訴處分金七萬。
於今年4/7 機車酒駕被臨檢無肇事,因修法,酒測值0.48依公共危險罪移送,目前等候法院程序中。
1.酒駕三次一定即發監嗎? 因目前法令為五年三次發監,雖然這次已為第三次酒駕被移送,但距離第一次已過十幾年,也會算在三次以內嗎??
2.第二次因緩起訴也依規定繳完處分金並上課,緩起訴期間已過仍有第二次公共危險前科嗎?
3.依照此情況是否有機會判役科罰金,依此例役科罰金大約會判多少??
4.如果想寫悔過書表達悔過誠意如何遞交給法官,此情況會開庭還是簡易判決書?

於民國90年在高雄市機車酒駕一次酒測值忘了! 有肇事但無造成傷亡,依公共危險罪被起訴併役科罰金五萬四。
又於民國101 年在台北市機車酒駕被臨檢無肇事,酒測值0.55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被判一年緩起訴處分金七萬。
於今年4/7 機車酒駕被臨檢無肇事,因修法,酒測值0.48依公共危險罪移送,目前等候法院程序中。
1.酒駕三次一定即發監嗎? 因目前法令為五年三次發監,雖然這次已為第三次酒駕被移送,但距離第一次已過十幾年,也會算在三次以內嗎??
2.第二次因緩起訴也依規定繳完處分金並上課,緩起訴期間已過仍有第二次公共危險前科嗎?
3.依照此情況是否有機會判役科罰金,依此例役科罰金大約會判多少??
4.如果想寫悔過書表達悔過誠意如何遞交給法官,此情況會開庭還是簡易判決書?


警察做口供的時候有問我跟那名網友的關係。 我答說: 我是今天跟他剛認識的網友,約好要去他家施用安非他命,我並不知道他是藥頭,也不是要跟他買藥或任何交易。
然後警察友問我毒品來源,我則是回答: 那是之前與另外一名網友約在北投旅館,一起施用安非他命剩下的份量,然後網友送給我的。 之後我因為怕被家人發現一直藏在皮夾裏面,本來打算跟昨天那名藥頭網友一起施用,卻沒想到被抓了。
警察還有問我那名送你安非他命的網友還有辦法找到人或知道任何名稱綽號嗎? 我回答說: 我已經沒有任何跟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了,因為一開始只有用LINE聯絡,而且已經是兩個多月前的事情了,對方的綽號我也已經想不起來了,然後我也沒有對方的電話。 (註:我因為怕有麻煩,所以跟那名網友只有約過一次之後就把他的LINE刪除,再也沒有連絡了。)
之後警察就從什麼時候開始接觸毒品,我則回答: 大約在去年11~12月的時候。
以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什麼時候,我回答: 大約是兩個多月前。 毒品是自己要施用還是交易用? 我回答:自己施用 接著就是驗尿然後被送往台北地檢署開臨時庭
開庭時,檢察官問我的問題大概和警方相同,也是為什麼要放一包毒品在身上兩個多月,然後都沒有施用。 我也是回答說因為怕被發現藏在皮夾。 以及毒品來源,及給我毒品的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來源。 我也是回答和跟警察的回答一樣。
檢察官有問我說真的這段時間都沒有施用毒品嗎,驗尿都驗的出來。 我回答:我這段時間真的都沒有施用任何毒品。
然後問我怎麼跟那名藥頭網友認識及認識的聊天室名稱。 我也都照實回答。
想請問我這樣的情況,因為做口供時就有先承認那些微量的安非他命是自己要施用的,但是最後一次施用已經是兩個多月前,估計驗尿是驗不出反應, 這樣我還會被送勒戒嗎?還是說只是易科罰金三萬元以下? 還有我應該請律師幫我寫緩起訴書以防萬一嗎?

因為上聊天室認識了一名網友,所以臨時起性約好要去他住所一起吸食安非他命,
但是我不曉得他那名網友本身是藥頭或者有其他前科,所以走進他家巷子的時候就被三名警方帶去松山警察局,
並在我的皮夾內被搜出微量的安非他命。
警察做口供的時候有問我跟那名網友的關係。
我答說:
我是今天跟他剛認識的網友,約好要去他家施用安非他命,我並不知道他是藥頭,也不是要跟他買藥或任何交易。
然後警察友問我毒品來源,我則是回答:
那是之前與另外一名網友約在北投旅館,一起施用安非他命剩下的份量,然後網友送給我的。
之後我因為怕被家人發現一直藏在皮夾裏面,本來打算跟昨天那名藥頭網友一起施用,卻沒想到被抓了。
警察還有問我那名送你安非他命的網友還有辦法找到人或知道任何名稱綽號嗎?
我回答說:
我已經沒有任何跟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了,因為一開始只有用LINE聯絡,而且已經是兩個多月前的事情了,對方的綽號我也已經想不起來了,然後我也沒有對方的電話。
(註:我因為怕有麻煩,所以跟那名網友只有約過一次之後就把他的LINE刪除,再也沒有連絡了。)
之後警察就從什麼時候開始接觸毒品,我則回答:
大約在去年11~12月的時候。
以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什麼時候,我回答:
大約是兩個多月前。
毒品是自己要施用還是交易用?
我回答:自己施用
接著就是驗尿然後被送往台北地檢署開臨時庭
開庭時,檢察官問我的問題大概和警方相同,也是為什麼要放一包毒品在身上兩個多月,然後都沒有施用。
我也是回答說因為怕被發現藏在皮夾。
以及毒品來源,及給我毒品的那名網友的聯絡方式來源。
我也是回答和跟警察的回答一樣。
檢察官有問我說真的這段時間都沒有施用毒品嗎,驗尿都驗的出來。
我回答:我這段時間真的都沒有施用任何毒品。
然後問我怎麼跟那名藥頭網友認識及認識的聊天室名稱。
我也都照實回答。
想請問我這樣的情況,因為做口供時就有先承認那些微量的安非他命是自己要施用的,但是最後一次施用已經是兩個多月前,估計驗尿是驗不出反應,
這樣我還會被送勒戒嗎?還是說只是易科罰金三萬元以下?
還有我應該請律師幫我寫緩起訴書以防萬一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確定驗尿呈陰性反應,則不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惟若您不確定,可考慮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大你好 就你所述的情況 雖然前一次已經隔五年了
但你確實有二次酒駕 這都會被納入考量加重判刑的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Dear Jeffery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但您指出的行為曾經緩起訴處分者,是刑罰已經處罰過這個行為了。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刑罰。惟如前面的刑罰已經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則得用行政罰裁處之。即如本題的行為是在五年內發生兩次以上的酒駕行為時,若前次已經緩起訴處分者,則仍可以處以罰鍰新台幣9萬元。本題的結論是:依行政法規規定,五年內始有合計兩次以上的問題,超過五年則沒有。但五年以內仍須注意刑罰與行政罰競合的問題。
如有需要,歡迎您與我聯繫。

你好
我男友前兩天收到新北地法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內容告知我男友於104年2月14日14時於新莊區中華路酒駕與他人擦撞,現場無人傷亡,經送台北醫院抽血,測得酒清榕度每公升0.67毫克。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問題一 104年2月14日14時,我男友正在台北市萬華區上班,並無外出
問題二 肇事車牌號碼888-xx ,但我男友的車牌為M83-XX
問題三 肇事者疑似我男友的弟弟,為何警察和檢察官都未察覺肇事者不同,作筆錄等其他,都不需出示身分證件嗎???
試問,我們是否可直接至地檢署按鈴申告或者由其他辦法,同時接下來我們的處理方式應該為何,及處理流程又是為何???
謝謝 律師大大











我朋友他前陣子去警察局謊報筆錄,過一天後去警察局坦承,後來被警察告誣告罪。內容是因為我朋友發生車禍休息一個月,想要想勞保局理賠,以便有錢開刀,但是他的駕照遺失要補辦,他的名下有其他的機車,那部機車的紅單又沒繳,但那部機車是別人用他的名字買的,對方一直拖不繳錢也愛理不理,不接電話,訊息也很少回,我朋友因為很急著要拿錢,只好去警察局說他車子遺失想要趕快找到車子在哪裡,可是他向警察說明的內容沒有指定任何人,只有說他想要趕快拿到車子,請問這樣是否為刑法171條中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他之前有詐欺前科被判有期徒刑,至今還沒超過五年的時間,可是他韌帶斷裂,另外要邊上班邊上課,家裡經濟環境不好必須存錢以後來養父親,進去監獄就會丟掉工作也無法存錢,請問這樣是否還有緩起訴或是緩刑的機會,如果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有機會易科罰金?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能構成累犯有加重之事由,但亦可主張自首減輕其刑,於地檢署時可嘗試具狀請求緩起訴處分,若遭起訴,亦可具狀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接下來等執行通知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我是一名20歲的大學生,
同時是一名男同性戀。
我在前天的時候被警察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帶回去警局作筆錄,
當時是兩名便衣警察,車子也是一般的車子但是上面有裝攝影機,
我想請問那個車子上面的攝影機會被拿去做為證據還是只要我沒有提出警察在車上對我使用暴力就不會用到它?
因為從被逮捕到上車到做完筆錄離開,
這整個過程我都異常冷靜,他們問什麼我就回答什麼,所以警察一直說我在演戲之類的,也說我的反應不像是沒有前科的人(本人的確沒有前科)
然後他們一直說在車上問我問題只是在聊天
叫我不要想避重就輕的去回答他們的問題
然後他們開始要我解釋我在網路聊天室被他們抓到時的暱稱是什麼意思
還有要求我解釋男同志間的各種術語或是名詞
但是當我解釋的時候他們會一直插話
告訴我不是這個意思不是那個意思或是不要講文言文、不要避重就輕,
或是:你說的是不是就是這個意思啦
或是:所以你說的跟我說得差不多對不對
之類的
因為怎麼解釋他們都會打斷我 ,所以我後來就乾脆直接說對,都是那些意思
但因為我那時候網路暱稱是:0弟缺錢可HI(19)。
警察叫我解釋到最後的結果是:
0:被幹,同意對方將生殖器插入自己的肛門從事性行為者。
弟:需要被照顧的那方(X)→警察認為弟等同於0號的意思(這點我後來想想警察會一直要糾正我是因為我的年紀才20(當時他們以為我19歲),如果就我的認知來說弟弟是需要被照顧的,那麼我會去找尋的對象一年紀一定不會比我小,也就是等同於我不會答應未成年的人與我從事性交易,這樣我不就沒犯法了?!)
缺錢:我沒錢。
可:可以。
HI:哈囉。(X):這邊就是我特別在意的地方,因為當時我跟警察說我的HI就是哈囉的意思,他糾正我,他要我說這就是拉K,我跟他說我不知道,為什麼HI會等於拉K阿?他說叫我不要裝傻了,GAY的術語就是這樣我不可能不知道
後來爭執很久我就跟他說我的HI的意思是對方出錢我可以隨便他,甚至是讓對方下藥(春藥)之類的,他就說下什麼藥?就說拉K就好了啊!
這邊我必須承認,當下對於這句話我的確是想避重就輕,我知道HI這個術語真正的意思,但是我堅持跟警察說是哈囉的意思。
但是警察在後來閒聊的過程還是一直想我講出HI等於拉K,我就直接告訴他們
我真的不知道HI跟拉K有什麼關係啦,但是我用過安非他命[WU1] 。
他們叫我不要隨便講出來他們沒問我這個
它們也從頭到尾都強調說他們是想要幫助我,所以我從頭到尾都很配合他們
連後來要蓋章確定筆錄內容那些我都直接蓋下去 ,沒有確認內容,
因為當時我真的覺得他們是要幫我。
但我現在想想有點害怕,因為如果攝影機被交給檢察官,或是他們有在筆錄裡面寫說我吸食過安非他命,這樣我的罪是不是會更超過,
我需要解答的問題是:
一、如果到時候檢察官真的有問我這些事的話
我可以提出因為在第二次自白(筆錄)時沒有說到自己曾經吸食過安所以拒絕檢察官用攝錄機的第一次自白當作證據嗎?
還是說我只能認罪?
二、再來我想請問做完筆錄之後接下來的流程有哪些?
還有到時開庭是只有我跟檢察官兩個人嗎?
還是會有其他的人在呢?
還是說警察是直接從IP監看我所以換了也沒用?
我怕警察以後會監視我的帳號,因為我帳號裡有些朋友也是做不正當的事,我很怕會牽連到他們..
會覺得警察監看我的網路是因為
我其實一直有解離性人格疾患,也就是MPD多重人格障礙的困擾,所以2月~3月期間我都一直在網路上尋找相關文獻,而且我的身邊沒有幾個人知道這件事,
但是那天在車上警察一下就說出我是不是有多重人格、我現在是用哪個人格在跟他對談,
雖然他說他是用猜的,但是我覺得太巧..
而且他們也第一次就猜中我讀什麼科系…
四、警察說到時候會有東西寄過來要我去開庭,我想請問他大概是幾天內會寄到?
因為我不想讓家人知道這件事…
五、警察說我的刑責應該不會太重,但是因為我家蠻有錢的所以也不會輕到哪去,
六、我犯的法律會因為是男同志的關係就判的比較重嗎?
但是他們好像真的對我蠻好的..
請有相關經驗的朋友或是律師幫忙
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犯之犯罪為於網路上散布性交易之訊息,至於您有無施用毒品,會視您驗尿之報告而定(若您有作驗尿的話),故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地檢署開偵查庭,目前您應趁您記憶清楚之際,將警詢筆錄之問題及答案均加以記錄,以利和律師討論於地檢署應如何應對檢察官之問題及回答之方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