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好, 事情是這樣的, 因我最近剛開始兼差做網拍, 跟一個批貨商批貨賣電子髮品, 批貨商說是正品 (可能他們的上游廠商也這樣跟他們說)
所以我上網去賣的時候, 有個客人下單跟我買, 問我是否是正品, 我回答是, 等收到商品, 客人貼了如何看出商品的仿冒圖給我, 告知我賣的商品是仿冒品, 為何還騙他是正品, 所以他要告我詐欺背信, 我道歉說資訊是從廠商那邊得知的, 自己沒有把關好產品是自己的錯, 請他原諒.
他考慮了一下決定給我一次機會, 所以跟我和解要我賠償他正品的價格1380+運費60=1440, 然後他把仿品寄回來給我, 我立刻答應後趕緊去匯款, 但可能是太過緊張!匯款時沒有發現金額並沒有匯過去, 我就跟客人說我匯過去了(因為我是真的以為已經匯過去了), 等客人要去把仿冒品寄回給我的時候, 發現他帳號裡沒有1440進帳, 很生氣的說我說謊還騙他已經匯過去了, 害他差點上當. 我一直解釋我真的有去匯, 但可能匯款步驟沒有完成, 那時候是真的被嚇傻了, 我的印象就是有輸入完帳號跟金額, 然後還有傳訊跟客人說我已經匯款了, 其他都沒印象了, 但結論就是沒有匯進去, 客人覺得我在狡辯, 但其實只要調監視器就可以知道我當時真的有在ATM前面動作, 且一離開ATM, 我就立刻傳訊跟客人說已經匯款了.
真的想證明我沒有說謊也沒有要騙他的錢! 之後我跟客人說我現在立刻再去匯一次然後拍照證明, 於是確認款項進去後, 客人就把仿品寄回給我, 並告知我, 如果我沒有騙他, 他還想把給我的負評改回來的, 之後我收到退回的貨後, 就詢問他是否還願意把負評移除, 他沒有回覆我, 就直接在負評上面寫下我涉及詐欺, 說我撒謊騙他明明就沒有匯款還說有, 還藉口一大堆一直要求威脅他改負評, 太得寸進尺
我當下覺得錯愕, 如果他不願意修改, 可以直接一樣私訊回覆我, 我也不會說什麼, 我看到他變本加厲寫的負評, 我就將我給他的正評改為負評, 他看到後就說要告我了….我解釋因為他把我說成這樣我以後怎麼做生意, 所以才會修改他的評價, 後來我把評價改回了正評, 想打電話跟他和解, 但他就是不接, 傳訊說因為我給他負評所以他要告我詐欺背信, 但我們之前都已經講好和解了, 也賠償金額給他了. 我傳訊一直跟他道歉他也不理說他已經備案了法院見.
請問律師們, 這樣的情況我是否會被起訴判刑呢? 前面已經有雙方達成和解了, 也匯賠償金了, 對方還可以告我嗎? 我一直傳訊希望跟對方和解, 但他不都不回覆, 是否有機會緩起訴? 請問各位律師們是否可以給我點建議呢? 我真的很擔心怕爸媽知道了更會擔心到睡不著!


我表哥為香港人 , 於去年三月份按移民法 , 定存500萬新台幣於台灣銀行 , 按計劃今年三月便可辦理居留證 , 但他於今年一月被控持有及施用二級毒品冰 1公克 , 第三毒品 K 0.6 公克 , 搖頭丸13 公克 ! 並於6/30 於地檢處開庭 , 檢察官提及驗尿呈陽性反應 , 必需被送勒戒 ,其後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新臺幣3 萬以下罰金 !本人查詢移民暑說如被判勒戒等同有服刑 , 算是有期徒刑 , 5年之內不得入台灣境 , 請問勒戒會定為有期徒刑嗎 ? 如果最終判決書只罰錢/緩起訴 加 勒戒 , 這樣是否有算有期徒刑 , 還可能申請辦理移民嗎 ?

我表哥為香港人 , 於去年三月份按移民法 , 定存500萬新台幣於台灣銀行 , 按計劃今年三月便可辦理居留證 , 但他於今年一月被控持有及施用二級毒品冰 1公克 , 第三毒品 K 0.6 公克 , 搖頭丸13 公克 ! 並於6/30 於地檢處開庭 , 檢察官提及驗尿呈陽性反應 , 必需被送勒戒 ,其後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新臺幣3 萬以下罰金 !本人查詢移民暑說如被判勒戒等同有服刑 , 算是有期徒刑 , 5年之內不得入台灣境 , 請問勒戒會定為有期徒刑嗎 ? 如果最終判決書只罰錢/緩起訴 加 勒戒 , 這樣是否有算有期徒刑 , 還可能申請辦理移民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起訴後,應向法院爭取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若有機會爭取到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您僅需繳納罰金後,即無須入監服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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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先生是個職業駕駛的,他知道喝酒是不能開車的,就連上班連一滴酒都不敢沾的,就在中秋那天回我娘家他才喝,也因為我被我逼到說開車,之後先生被開到酒駕 酒測值0.56但是我先生他是無心的.那天檢察官有問到說是否有意見,但是我先生說沒有
之後先生跟我說:但是我對口共有問題我想請檢察官再開一次庭可以嗎?
還有因為我先生去年有一件案子 請問有關係嗎
還有先生被我害到這事情是否有可以解決的方案嗎
我想了解這件案子的刑期會影響到他的駕照嗎?因為我先生是靠這份駕照生存的
我的疑問
次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規定,在吊扣駕駛執照期間駕駛汽車、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會處罰鍰,並吊銷駕照。))回復律師的話:請問初犯並加上無心的再行政處罰確定是會被吊銷嗎?還是會掉扣?? 可以聲請但檢察官不見得會同意再開偵查庭。))回復律師的話:但是我也是當事人在身旁所在的證人,我是覺得警察的口供有些不對,像是這樣的話大多能從新開庭的機率多少? 有無前科紀錄會影響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決定要如何判判多久),現階段要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若不幸被起訴要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但不會影響駕照被吊扣之行政處分。))回復律師的話:他是有過上法院的前科紀錄,可是那經過八年了,去年是傷害罪刑期處兩個月但可以易科罰金,請問會跟本案有所關係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回復律師的話:這我不懂意思,我老公的酒測值是0.56請問這罰金??
還有刑期大概會多久? 還有要如何向檢察官聲請從新開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電子磅秤、分裝袋、分裝杓,可能會被視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目前若能爭取為單純持有,會相對單純,僅有罰鍰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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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就讀高中的未成年孩子,日前被警局通知說店家報案指我的孩子在我帶他去商店買東西結帳時,他們的監視器畫面拍到我的孩子順手牽羊一個60元 的商品。孩子說他的確有拿起來看而已,但是最後沒有決定買就放回去了。警方監視器畫面有拍到孩子拿起食品,最後也有拍到他把東西丟到其他的架子上。但是警員說店家是後來清點的時候發現東西少了,調監視影片後在架上只有發現商品的標籤。但是孩子做筆錄的時候堅持他沒有把東西帶走。 我覺得商家的監視器畫面對我們很不利,因為影片畫面不是很清晰,我也無法判斷孩子到底是丟回商品還是標籤。
我聽說一般這種未成年竊盜案件,若是沒有前科,坦承認罪,和店家和解,犯後態度良好的話,檢查官可能會緩起訴, 但是孩子堅持他沒有拿走東西,這樣的話就不能走認罪協商了吧? 我們又拿不出什麼有利的證據, 這樣會被起訴或判很重嗎?


您好,若無法證明您的小朋友有竊取之行為,可以爭執之。
另外,若小朋友未滿18歲,則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縱使認罪,可能也只是訓誡或假日輔導,不用過度擔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少年事件處理之程序中,您小孩頂多保護管束,不會被關,不用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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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好,我想請問一下,朋友(職業軍人)因為喝酒擦撞電線桿,後經民眾報案警察到場,酒測濃度0.71,警察開立紅單(他有註明這張不是要繳錢的),然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檢有悔意判緩起訴處分(朋友無任何前科),問題:
1.警察未通報憲兵到場,一切依警方自己處理,部隊會知道嗎?
2.檢警指示填寫緩起訴判決書寄送地址時,朋友只寫自己家中,之後緩起訴處分書會寄到部隊再寄回家中嗎?
3.是否處分金繳完與酒駕講習上完課就不會有前科紀錄?部隊也不會知道?
故位大大請盡快為我解答,因為朋友是家中經濟支柱,如果被軍中知道就只能退伍,所以他一直猶豫要不要回報,希望事件能自己處理就此打住,希望各位大大給個最佳回復喔@@

各位大大你們好,我想請問一下,朋友(職業軍人)因為喝酒擦撞電線桿,後經民眾報案警察到場,酒測濃度0.71,警察開立紅單(他有註明這張不是要繳錢的),然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檢有悔意判緩起訴處分(朋友無任何前科),問題:
1.警察未通報憲兵到場,一切依警方自己處理,部隊會知道嗎?
2.檢警指示填寫緩起訴判決書寄送地址時,朋友只寫自己家中,之後緩起訴處分書會寄到部隊再寄回家中嗎?
3.是否處分金繳完與酒駕講習上完課就不會有前科紀錄?部隊也不會知道?
故位大大請盡快為我解答,因為朋友是家中經濟支柱,如果被軍中知道就只能退伍,所以他一直猶豫要不要回報,希望事件能自己處理就此打住,希望各位大大給個最佳回復喔@@



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五月時被保智大隊來信告知,我在網站上銷售的商品,在紋路上有侵權,已至警局做過筆錄,我表示並不知該紋路有侵權,已經立即停止銷售,並將剩餘庫存丟棄,有詢員承辦員警原告是誰,員警表示沒有原告,是有人檢舉。
在9月收到法院傳票,前往出庭,只有被告我單方出庭,原告並沒有出庭,當場有詢問檢察官,商標所有權人是否有提起告訴,檢察官表示沒有,檢察官表示此為輕罪,可以給予緩起訴,但要上三小時法治課程,而最後檢察官表示希望我能儘量與商標所有權人達成和解。
我的問題是:
一、所有權人並沒有到庭,也沒有提訴告訴,請問我有主動提起和解的必要嗎?
二、我有沒有主動提起和解,檢察官如何知道?若沒有提起和解,我的緩起訴會被取消嗎?
再麻煩您協助解答,感謝!

律師您好~
妹妹(大學生)與酒駕者(吐氣酒精濃度0.15)發生擦撞~對方要切到車道時未打方向燈(對方堅持他有打方向燈且中途警察未到場時他有跑回家)~妹妹反應不及撞了上去~開調解會時(家人無陪同到場)~他跟妹妹說他一毛都不會負責~並一直強調他酒測值有過~沒有被依公共危險起訴~還說如果不和解他也會上法院~直到調解委員告訴他可以申請保險~他才說如果保險有他才要付~沒有的話他不會私人付~本週三要陪同妹妹一起前往~我想請問
1.酒駕值雖未超過0.25但有發生事故者是需移送刑事法律論處~即使我們和他和解了~他還是需要面對刑事責任嗎~還是會緩起訴或不起訴~
2.如本週調解會他態度一樣不好~我們堅持不和解~只想讓他去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們一毛也不要~後續須做什麼動作~
以上
謝謝

本人在今年3月從大陸掏寶網購買電子菸與煙油及濾心用品
因身邊朋友都有在使用,認為可以替代香菸達到戒菸效果
味道也比較香,搜尋台灣的拍賣網站比較過後發現掏寶網售價較便宜
於是上網購買數支電子菸,賣家贈送許多煙油,沒想到包裹被海關查扣
當時以為是電池或液體關西,就也沒有多想,沒想到最近收到海關信件通知
說那個包裹內含有尼古丁成分煙油,疑似緯反藥事法請我到海關說明,
我並不知道那些贈送的煙油裡含有尼古丁,到底要怎麼說明比較好呢
本身是無前科沒有犯過法的人,所以現在非常擔心,
從來也沒想說上網買東西竟然會犯法,電子菸算是年輕人中普遍的玩具
在台灣也有專賣店,所以我非常驚訝,
打電話到海關詢問,那邊說明也不確定包裹是不是我買的因為只有收件人跟地址,也沒有寄件人,所以才通知我
我到底要老實承認是我買的 還是乾脆說包裹不是我的呢
如果到了地檢署,要先去接受偵查再申請緩起訴?還是事後申請?
或是檢察官會自己判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電子煙若是屬於醫療用品,則未經許可輸入,即會觸法,而尼古丁的部分,若於訂購時不知對方會附贈,則可以提出抗辯,至於是否承認,若相關事證已明確,則您應主張從輕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S 8/24之前我完全沒有前科。
8/24號時,我跟朋友一起去逛大賣場,東西放置手推車後,因為貪圖方便的關係,從二樓賣場的入口處想搭電梯去三樓結帳,而未從賣場內部應行走的路線行走至三樓,當時就被商家攔下來,並報警處理以竊盜案受理,案子在今天9/17開完第二次偵查庭了,
在開第二次偵查庭的時候,檢察官處處偏坦告方,完全不採取、理卻我跟我朋友的說法。後來檢察官就提議說,『你們要不要緩起訴?』但因為我們不認為自己有罪,所以當下不妥協檢察官給的緩起訴,就被檢察官起訴了。
但是在9月6號時,我自己一個有在別邊犯起一樁竊盜案,這個的的確確有做,在第一次偵查庭時,我也坦白從寬、全盤托出、全部都承認有罪。
問題:
朋友告訴我說第一個竊盜案能緩起訴的話就緩起訴,打到法院也不一定贏,
我自己本身也沒有什麼把握打贏第一個案件的官司,因為我們的確已經走出賣場了,也有拍到。
只是檢察官不採信我們真的是要去三樓結帳而已。
但是若是接受第一個竊盜案的緩起訴條件的話,我第二個案件的偵查庭只要一開,
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該把第一個案件的官司繼續打下去?還是申請再議請求檢察官判處緩起訴?
是不是無路可走了?
P.S 我領有重鬱手冊,對案情有幫助嗎

一、scout 你好,我最近在學英文,scout好像有童子軍的意思。
二、不要太擔心。
三、檢察官已經起訴之後就進入法院,不可能再回去緩起訴了,如果認罪和解的話可以爭取緩起訴或是輕判。一般來說竊盜案件法官多會給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四、如果是無辜也可以爭取無罪,在難以舉證的地方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
五、判決確定後才有實際上去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問題。
六、不要太擔心,心情如果不好的話可以寫一些正面日記,有時候我心情也會不好的,還有可以看running man,超搞笑的,應該會有幫助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一、戶籍地要有人幫你收公文,這樣如果檢察官通知你開庭你才不會漏掉。
二、原則上檢察官說話會算話,所以他如果給你緩起訴而且你都有照緩起訴的條件走的話是不會撤銷緩起訴的[除非你又做了其他事情]。
三、在緩起訴期間再犯其他案件被撤銷緩起訴的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04號判決就有提到。判決摘要:[ 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0年8月9日起至103年8月8日止,嗣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犯本案,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撤緩字第320號為撤銷緩起訴處分在案] 等語。
四、所以緩起訴期間除了要遵守緩起訴的條件外,還是要注意不要再犯其他案件。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他本人可以先向法院查詢是否已有案號,若已有案號及股別,可以再打電話給書記官詢問目前案件進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檢察官起訴有二種,一種是簡易案件,會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通常不開庭,直接做成簡易判決;另一種是依通常程序起訴,法院會傳被告出庭審理,然後宣判。 如您親友是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一般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您親友是施用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會依通常程序起訴。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先電腦分案,通常程序的案件大概2周到1個月內就會發出開庭通知,簡易案件不會開庭,如果被告有任何意見,要寫書狀給法院或聲請開庭審理。簡易案件辦案期限是10個月,第一審通常程序辦案期限是1年4月,不過施用毒品案件相對單純,無論哪一種程序,大概半年內會判決結案。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一、不要太擔心,案件本身沒有你想像中那麼嚴重,如果繼續吸毒才比較嚴重。
二、釣魚這個說法你那聽來的呢?吸毒者最難戒的就是吸毒及販毒的朋友了,如果要戒的話要下定決定,先遠離這些人先,搬家,換手機是基本款。
三、持有MDMA、愷他命的話,我幫你查了二個判決,持有三級毒品超過二十公克的話,有判四個月易科罰金的,例如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46號判決;持有三級毒品超過二十克的話又累犯的,有判五個月得易科罰金的,例如104年度審簡字第602號判決。這個地方要看你持有的毒品的量,是超過二十克多少,還是少於二十克,這個地方法律上應該會有所不同…
四、施用的話是另外一件事…
五、如果怕法院的信寄回家的話可以寫信跟目前受理機關,看是地檢署或是法院陳報送達地址。
六、所以你看最嚴重的狀況也沒有那麼嚴重[除非你有賣,那會再嚴重些,尤其是二級或是一級,那非常的重的罪],我再說一次,比較嚴重的是你繼續吸。
八、台南蚊子多,但登革熱沒有毒品可怕,戒掉毒品吧,我知道很辛苦。你要加油!加油!加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到事務所的路上你會經過一間咖啡店,這間的咖啡沒有摻毒,可以喝一點沒關係…不然咖啡店旁的果汁店綜合水果很好喝…最好的飲料還是水,因為含糖飲料喝多了身材就會像是小小兵一樣[我是這樣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起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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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年內再犯的話的確是要起訴的。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參考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89號。摘要[ 依上揭修正後之規定,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
二、這個判決是有給緩刑的,摘要給你看[ 迄本件103年1月10日再犯,相隔已逾6年半,可見被告確實有相當長時間未再沾染毒品。且考量被告現在正當工作,且有妻子及幼兒力其撫育,並表示已戒掉毒品,正常上下班等語] 。
三、可以考慮去參加戒毒的課程或團體,當證據來證明你有下定決定要戒毒。
四、小孩這麼小還是把毒戒掉吧。加油!
五、上訴期間只有十天,而且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發文為準,如要上訴要快,可以先到原來的法院去寫一個簡單的上訴狀,遞狀後再來補詳細的理由。
六、如果爭取到緩刑的話要珍惜,不要再吸毒了,如果朋友都是吸毒的,寧可搬家換電話,到別的縣市重新開始。如果沒有爭取到緩刑,判決確定後還是可以向檢察官申請易服社會勞動或是分期繳納罰金。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請求救濟之;三個月得易科罰金,若您為低收入戶,可聲請分期給付或考慮易服社會勞動;若您為施用毒品,於地檢署聲請觀察勒戒前,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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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不知道判決內容為何?如果方便的話請來電提供案號
二、上訴確實有可能輕判或爭取緩刑(刑法74條),但是要看是否有受害人,是否和解?
刑法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1.有沒有一個大概範圍可以跟我說:賠償金額基本上以實際所受損害為準,這件被害人是公司,基本上沒有「精神痛苦」可言,所以基本上是偷多少賠多少,最多附加利息(年利率5%),若開太離譜的,建議就照實陳報檢察官說對方要求多少,實在無力負擔...或記明調解紀錄內。
2.我是真心想悔過 我也清楚之後要開庭但我最擔心的是 後續是否會被判刑 或有前科被判緩刑的機率大嗎?基本上,前科免不了。由於是初犯、坦承犯罪、犯後態度良好,且偷的東西金額不高,即使判刑,一般也都會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若判決前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緩刑的機會大。若偵查終結前和解,緩起訴機會大。
3.緩刑跟緩起訴的差異為何?緩起訴是檢察官將你留校察看,暫時不起訴,但現在通常會搭配給付一定金額給國庫或捐助社會機構....約2-5萬不等吧~緩刑則是檢察官起訴後,法官將你留校察看,暫時不用關,也不用易科罰金(但現在有時也會搭配給付一定金額給國庫或捐助社會機構,不過法院會看你的經濟能力而定....法官問你「量刑」意見,要記得陳述)。
4.不管怎樣都必須給予易科罰金嗎 因為我沒很多錢(同上)
5.被判緩刑或 緩起訴是否可以出國呢?我以後還能報考公務人員嗎?留下前科 我的人生就毀了
緩刑或緩起訴均不影響出國,但要記得先向管區報到,並向執刑檢察官陳報。不要太擔心,一時腳步踏錯,留點前科沒什麼,不會影響你日後找工作。現在雇主不能要求提供良民證,公務員大部分也不會影響(這不是貪污等重罪)。許多企業大老闆前科一堆,甚至現在還背了很多案,連國家元首都曾有前科。人生還長久得很,別想不開,只要誠心改過記取教訓,前途還是一片光明的。



你好:
會留下刑事前案紀錄,但只有司法機關人員才看得到,一般人沒辦法調閱。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就是俗稱的良民證。將來判處的易科罰金之刑度並准予易科罰金後,紀錄會保留5年,5年內良民證上會有註記,5年過後不再記載。
(一)法令參考:
1、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2、 「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 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2) 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 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 受免刑之判決者。
(5) 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 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 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該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 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 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二)綜上所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以下簡稱「警紀證」)記載內容不包含民事紀錄及欠稅、交通違規罰單等行政處分紀錄;又若案件仍在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則該案亦不記載於「警紀證」上。
(三)受理民眾申辦「警紀證」之警察機關為確認申請人之刑事紀錄,於查詢本署相關刑案資訊系統後,如發現資料不齊,須向各相關司法及軍法機關確認案件判決結果,並俟該等機關回函確認相關刑案紀錄後,始得製證核發予申請人;如發現申請人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屬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將不予核發「警紀證」。
(四)凡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完畢且未符合不予記載項目之刑事案件資料均會依判決書主文內容註記於「警紀證」內;換言之,除無刑事前科者外,所犯之刑事案件資料符合不予記載項目者,亦將核發無案之「警紀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幫助詐欺之刑度有機會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被害人可能再對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因為是初犯,可以以訴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訴狀內容主要為:悔過、表示願意支付公益捐、在引用刑事訴訟法253條之2,向檢察官求情,若不會撰寫訴狀,應速請律師代撰,以維權益,費用不會很高,歡迎來電討論。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請問各位大律師.小弟知道吸毒是不好的.但偏偏又網裡頭跳.應該很多律師們不是很想救吧!前天18號凌晨我之前同事的女朋友.需要現金就一直叫我跟她捧場.我早上5點多起床後.想說好吧!怕他一直亂.我就湊了500元.5:30去找他購買了安非他命.在回程的途中被保大臨檢查獲.當時我就自動從口袋拿出來給他們.也坦承是我購買的.也告知他們跟何人購買.把我所知的都交出去了.何況我本身在洗腎.早就想戒掉.17號晚上我還把家中之前跟他購買的還未使用完畢的毒品吸食完然後去睡覺 因為隔天還要上班 哪知早上他要我幫他忙我去跟他購買後就被查獲 ,我是早想戒掉了,因3年前高血壓併發急性腎衰竭後.要洗腎搞得我工作停擺.完全沒收入.變成要靠補助金.但是靠那個一個月4500是養不活一個人的.我身邊都沒親人救我一個人住.為了想盡快能等到移植腎臟的機會一定要戒掉毒癮.我96年在桃園被抓過一次當時是勒戒.之後為了遠離那些人搬下來台中.99年某天有一兩個有連絡的桃園朋友下來找我怎知道他們帶了安非他命來.要一起吸食.當時就他們一直邀請說這個多好.的情況下就又陷下去借果又很不幸的吸食後去了網咖.遇到臨檢警察說我被列為毒品調驗人口要我回局裡驗尿.就跟回去.驗完作筆錄當時我就害怕所以否認.後來連開庭都沒有直接就寄了一張簡易判決書來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1日1000計算當時就傻了.哪裡去找這120000萬.可能是當時我否認吸食.但驗尿結果驗出有吸食.後來我不知道程序也不知道要怎麼執行就每天下班看信箱都沒再寄公文來就不理他結果不知不覺就從99年-103年都沒事到是成了通緝犯我自己都不知道我也沒躲也沒搬家.在102年我洗腎了.一些同事偶而還是會來找我.又因為洗腎後體力變差無法長時間工作.我是做工的要付出勞力.很辛苦.我就無法天天上工.收入自然少了7-8成.1-3-5-還要洗腎.洗腎所引起的一些併發症.害我常常要去看診都是要錢的.為了賺些錢不得已偶而去找我同是購買安非他命來吸食.讓我長時間不會疲倦.這樣才能賺些生活費.但是日子久了.自己感覺這樣傷害越大.我就慢慢的越來越少購買.控制自己.結果在103年3月也是被臨檢查獲我是通緝犯.就直接移送去服刑去年七月底出監.剛好趁此戒掉不跟他們聯絡後來在今年有一個同事突然打給我來找我他說他現在在賣這個安非他命當下也請我吸食.我是不想跟他購買了但他也是一直三不五時就打來要我幫她湊些現金幫幫他.好讓她回帳.我跟他購買沒幾次他就被抓了.我想我應該脫離了.那知道害他女朋友在6月底的某天打給我說她男朋友進去了要幫她湊些錢寄給他.請我們跟他捧場.唉.礙於情面就幫幫他害得我又陷下去.從7月到8月18號拿了大約6次金額都算小只有500-1000而已.當天被抓到也只拿了500因為我是很不想購買的心態去跟他購買.我是真的很想戒掉了但是他會一直找我所以我就把他交出來給保大員警.當天因無法採尿.等了一整天都沒尿到很晚才去做毛髮採驗.後來在開臨時庭時我也跟檢察官坦白講被抓前晚有吸食.是剩下玻璃球內的最後東西.還有把人交出來.還簽了一張願意作證的同意書.並非為了減輕自己罪刑而說謊.是真想戒掉毒癮遠離這些人等.因為我身邊就剩下她了.只要他不在了我就不會再接觸到毒品了.所以我答應簽署那張只要抓到她我願意出庭作證的同意書.隨後就判我限制住居.就離開了地檢署.但是我不知道.再來會不會去勒戒以我的身體狀況勒戒一定受不了.我更不想讓我老父親知道.會壞了父子關係的.易科罰金我又沒錢.所以想請問各位大律師們帶寫陳述狀貴嗎?我看了幾篇文章都說要就要快在判決書下來之前一定要趕快送出去.我想寫可否在外就醫戒癮治療或社區服務的方式來抵償刑責.因為我本身知道已經沒那個癮了.我真的不能進去勒戒了.請各位大律師幫幫我~感激不盡! 小弟我留下信箱:south6214@gmail.com
徵求律師速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狀函~~謝謝...因須要盡速遞送意者煩請速聯絡謝謝---可致電0989-305-320 台中地區




你好: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程序及表格,可以參考:
http://www.ksc.moj.gov.tw/ct.asp?xItem=175076&ctNode=26357&mp=021
詳細狀況請聯絡地檢署執行科承辦書記官。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傳票上未註明執行觀察勒戒,您亦未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則非執行觀察勒戒,您先生仍有機會可爭取緩起訴之,應準時出庭,並向檢察官表明悔意,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若有時間可看醫生,亦可考慮先至醫院看醫生取得有利之診斷證明,一併提出求情之,及其他可求情之資料。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也沒通過,就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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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再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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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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