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您所述情形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 不過您的案例,必須要再進一步探究照片的拍攝內容是否具有「原創性」,目前法院判決實務認為,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 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除非是照片在拍攝的過程中,對被攝影之對象、構圖、角度、光量、速度進行選擇及調整,有時尚須進行底片修改,因此,對被攝影像之選擇 、觀景窗之選景、光線之抉取、焦距之調整、快門之掌控、影深之判斷或其他技術等攝影行為有原創性,方能符合著作權法上所稱之著作而加以保護,因此,若只是單純直接的拍攝實體商品的內容,應非著作權法保障的範圍,也難以論罪。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你好:
詳細情形要看到不起訴處分書才有辦法判斷。 不起訴處分書上應該會記載被告將帳戶借給何人使用,若有記載,可以對該人提告詐欺。 民事上可依共同侵權行為對提供帳戶之人及詐騙之人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及你所述,帳戶凍結之損害、商譽損害、沒收之保證金,但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確實有侵害之行為且有行為關聯共同。 補充: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已經制定,但尚未施行。先把你與電子支付機構訂定之契約來出來詳細研究看看,依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七條帳號安全性與被冒用之處理,電子支付機構或使用者於發現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 者持有之電子支付帳號、密碼或憑證等資料,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時,應立即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 知他方停止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電子支付機構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於因第三人使用電 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已發生之損失,由電子支付機構負擔。除非你有但書規定之情形才要自己負責。有問題可依契約內業務服務爭議 採用之申訴及處理機制及程序進行救濟。 有問題可以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1最近看到該公司營業守則中規範不得於網路上銷售其公司商品,想請問此規範的有效性?
2我為了避免該公司追查進貨來源,故將其產品外包裝盒之生產批號與條碼刮除販售(其他有關公司商標與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生產貨號等與追蹤本人進貨資訊無涉之一切標示均完整保留),但最近看到該公司於營業大廳貼出公告,內容如下:
禁止破壞產品包裝
刮除,遮蓋,更改或破損本公司產品包裝與產品上之任何信息,會使產品受到感染,影響到產品保存,損害消費者健康與權益,並違反商標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法規,本公司將追究其相關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
想請教以上問題之法律根據與合法性,煩請指教,謝謝您!

1/22 有個自稱台灣大哥大的客服打過來.問我手機門號是否是被經銷商推銷到外面簽約而不是到門市簽約.之後確認我的身分資料.違約金.在哪簽約.拿了甚麼.全都 跟我現狀符合.還說查到我名下有一個問題門號說是要挽回客戶信賴要將被推銷門號違約金跟問題門號的違約金退給我.而我在兩個月前退了一個門號被設定為問題 門號.說法院要判決需要我的金融卡來匯款我便不疑有他將卡寄給他.幾天後被通知成警示帳戶.
1/30我連絡上該詐騙集團.他們說不是他們的問題.說是之前辦門號被經銷商拿去偷辦信用卡導致帳戶凍結.他們說現在有兩個方法可以解凍叫我寄三萬或者用朋友或家人的提款卡過去給他們擔保.1/30以後的通話內容我都有錄音紀錄
幾天候我稱有朋友借我卡要寄給他.然後我通知警察幫忙.講地址電話包裹號碼給該偵察隊.不過他們沒抓到不過有目標了
3/1號到被害人報案的警局作筆錄.警察叫我不要再跟們聯絡.錄音資料做成文件等開偵查庭或法院可以用.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問問律師們
1.請問大約甚麼時候會開偵查庭
2.錄音資料怎麼做成文件.是他說什麼跟我說什麼都打上去 還是打他如何詐騙
4.我還需要提供什麼資料來證明我的清白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回函否認有犯罪行為,但若公司因此而提告,仍難免需跑法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雇者可能準備對您提告,目前您應盡量避免與前雇主聯絡,避免遭對方錄音蒐證,並應準備委任律師,若收到警察局、調查局通知或地檢署傳票,應事前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我想請問!農藥藥害問題,因為我家是種水果,每次都跟固定農藥經銷商購買,因為不懂農藥如何使用所以都直接問怎麼調配。我也會很清楚的說明目前使用面積跟農作物情況。有時記不住調配劑量,經銷商會寫在包裝袋上。
沒想到噴灑完後確無法通過果菜市場農藥檢驗。還被農業委員會通知水果很毒不能採收。剛開始以為過十幾天農藥殘留量會退掉,結果時間都過一個月,驗到現在水果都快掉光了。
中間我打了電話到農藥毒物試驗所,才知道農藥經銷商教我調配的劑量超標太多,因為水果快收成,又打這麼重的劑量,可能果子都掉光都沒辦法消退農藥。
聽完後真的很生氣,問了農藥經銷商到底該怎麼辦,他們也知道沒按照瓶身標示說明來教我,讓我損失。電話裡第一次談賠償金額太少,第二次談說還可以,可是後面又說我們沒證據,說要我們拿出證據才賠。我們有提出去簡易庭調解,經銷商說不會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嘗試打電話給農藥經銷商,加以錄音,蒐集證據後,再委任律師撰擬書狀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視您錄音內容而定,或許亦有機會可提出刑事毀損之告訴;不論欲提出民事或刑事告訴,都應先蒐集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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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回復,避免對方蒐集證據,作為對您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之證據,目前應避免與對方之任何接觸,並積極蒐集對自己有利之證據,若對方對您提告,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避免自己未加以準備說出的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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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想要請教各位有智慧的律師們一個對你們來說可能很簡單的問題, 但是對我來說是人生當中美好的回憶上面留下的不堪回憶!
大概在前一年我到了某一間知名品牌 鑽戒經銷商門市購買要求婚用的鑽戒!
我在店家服務人員話術之下及 自己有些許購買意願之下 簽署了 鑽石商品訂製單 也很爽快的一次把金額付清! 但是我並無取走商品因為需要一個月左右的時間訂製
後面問題來了我離開店家之後, 不到一個小時的時間我回到了門市 要求取消訂單 把錢退還給我 因為我發覺他們賣的只是品牌並沒有實質的質量讓我感覺到不划算, 所以出此要求但是被拒絕!
沒錯我也有問題沒有想清楚就簽下的訂單 也沒有貨比三家後來發現為時已晚
最後我敗訴了, 很簡單的就因為一張合約!
簡單說我現在想知道我還有沒有上訴的勝算
我這邊對民事審判長的說詞是我覺得我沒有把東西拿走了而且事後不到一個小時 而且他們也還沒有開始訂製 甚至還有戒指的尺寸還沒決定他們根本無法訂製 為何 無法返還我金錢





先前在電信業的經銷商上班,主要處理門號送件上線的工作,最近警察來電說有人報案說他門號被盜辦要我到案說明,之前的工作已經是三四年前的事了,那間公司是傳銷公司,我在裡面是做行政的工作,外面的會員找人辦門號,我們收到資料後就確認雙證件有沒有問題,並打電話照會確認本人是否申辦,因為是門號申請書是經我這邊送件,所以申請書上面都有留我的電話,警察打電話來我也有大致上跟他們說明了,但是因為那間公司現在也結束很久了,我說我這邊實在是沒捨麼可以幫得上忙的地方,也建議他們是不是去找當初的公司找線索會比較快,後來他們還是要我去到案說明,我知道電話通知可以拒絕不去,如果是傳票的話就一定要去,我有電話問警察,警察說我是嫌疑人....我有幾點問題想要確認一下?
一、如果警察發傳票,我無故未到或沒收到傳票而未到一定會被發拘票嗎?
PS:我不是不願意配合是因為我在北部,警察局要我去屏東說明,
我也有問說道我就近的派出所去是否可以也被拒絕了。
二、如果被發拘票是一樣會被帶到屏東去,還是在我所在地(我在北部)?
三、現在主動配合他或等收到傳票還是拘票的時候這三個時間點去做說明對我會不會有不利的地方?
四、我真的要白白花一天的時間來回加車資去做這樣的事情,沒有可以爭取的權利嗎?
五、當初公司有段時間量很大,加上我在那邊工作很久,經過我手的門號申請書可能有近萬件或破萬件,我有沒有可以做捨麼方法可以預防未來類似的情形再發生,譬如先去做備案等等?
六、我在此事上面會有相關的法律責任嗎?(聽警察說是偽造文書?)
當初跟申請人當面辦理是公司的會員,因為公司已經結束了,所以要去查當初幫他辦的人及照會錄音檔案應該都查不到了。警察說他們唯一的線索就是申請書上有留我的電話..


狀別:民事起訴狀
案號: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
個人資訊我就不PO了
訴之聲明:
1.請求被告依照廣告內容假一賠三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1.本人於民國104年6月12號向被告購買創新未來音效卡SBZ,後於今年9月月22號,向被告請求保固方式,被告以不實之處理方式回覆原告,原告後於9月30號上警察局幸得員警幫助之下得到對方正式處理,但原告驚覺不對向被告提出要求該產品發票與亞馬遜截圖憑證,被告不想提出,後原告決定走消保會,消保會調解失敗,被告還是以不實之處理方式回覆原告與消保會。
2.被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消費者權益、第四節消費資訊之規範
第 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第 25 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3.被告一開始便告知不實處理方式給原告,原告申請消保會調解,被告還是以不實之處理方式與事實告知消保會不予參加調解,故原告憤而提出民事訴訟,祈鈞院明鑒,迅賜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令被告賠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1.創新未來新加坡原廠回覆影本
2.消保會被告不參與調解之回覆影本
3.消費爭執之對話內容數張影本
==========================================
賣方堅持說上官網註冊一年可享原廠保固,我向他要求
發票與購買憑證或截圖憑證他也不願意給我
關於他的廣告,賣方保證原箱原廠保固此點有假假一賠三
以下原廠給我的回覆
1. 我們官網產品註冊的日期是不能作?購買憑證,因?上面需填寫的日期無法確定就
是用戶購買產品的日期。
.
2. 對於沒有發票,但是有網站的購物截圖憑證,一般情況下也是可以進行保固。但是,
我們注意到您說您的產品是別人海外亞馬遜代購的,請注意我們的產品是沒有國際
保固服務,也就是說在海外購買的產品在台灣是不享有保固服務。若您的產品有問
題需要維修的話,我們只能建議您聯繫您的賣方要求?您負責產品的保固或寄回到
產品原銷售國或地區的售後維修中心進行保固。
請問我是否能以消費者保法第二章 第四節 第22條與25條,來進行小額訴訟?
或者說這有可能會變成簡易訴訟?

先前在網路購買嬰幼兒服飾
賣家在FB社團中,說明商品是日本進口正品
但販售價格跟日本國內差不多,就跟他購買了幾件服飾1千多元
當中有詢問為何會比台灣其他代購網站便宜?
得到的回覆是,他們跟工廠拿貨,沒有經過日本的經銷商,所以比較便宜
也提及質料很好,是"原單正品",由日本進口,大陸製造
因當初不清楚 原單的意思,由日本進口的話讓我誤信為正版商品?
但購回後覺得商品,跟其他的日本原廠的服飾有差別!!!
檢查後發現根本不是日本原廠的服飾,仿得很像幾乎一模樣~
賣家之後不正面回覆我,商品的來源與正品問題?
我想詢問,他告知日本進口,原單正品!!但對方提不出證據
可以控告對方詐欺嗎?商品確認是大陸仿品日本原廠沒有授權販售!!可以控告仿冒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您所述情形,如果只是單純發表辦活動有賺錢之言論,應只是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只要是適當的評論,應不構成誹謗罪。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新型的專利標的為產品的結構、構造,是否侵權應該先取得疑似侵權物品,然後與你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全要件的比對,以便確認是否有侵權。
此外,目前專利法僅有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沒有刑事犯罪的處罰規定。
此外,如僅由產品外觀相似,沒有對於構造委由專業人士進行侵權鑑定或沒有起訴就發律師函給對造或下游廠商,你可能會構成公平交易法的違反,而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不可不慎。
回到專利本身,雖然你有取得新型技術報告,在提起訴訟之前,你應該委由專利工程師或專利律師進行前案檢索,先確認專利本身不會因為先前技術而導致缺乏新穎性或進步性而被認定無效。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採取民事的瑕疵擔保或解除契約,你必須自己找到對造的年籍資料、住所資料等,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先繳交裁判費,然後請求幾千元的損害賠償。如果你沒有對方的年籍資料,法院會要你補正,如果無法補正,很抱歉,法院會駁回你的訴訟。
如上所述,你的案件,什麼資料也沒有,對方可能是繞過香港來出貨給你的,採取民事訴訟的手段,你根本就拿不到任何賠償。
唯一有點幫助的方式是採取刑事訴訟的手段,如果鞋子是仿冒的,你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起詐欺取財告訴及侵害商標罪的告發,警察機關在取得相對人的資料方面是比較容易的,在訴訟程序中,如果可以找到犯罪人,你可以跟對方和解,取回你所支付的金錢。
以上,如有需要其他協助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臉書粉絲團頁面上購買了兩雙nike鞋,對方粉絲團人數眾多,按讚數量也很多,又標榜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會附發票,我就訂購了兩雙(共4400元),但在收到鞋子後除瑕疵外品質也相當粗糙,但賣家並無退貨退費機制,我再次詢問是否是賣nike正版鞋,對方指不停跳針說我們賣的是香港專櫃貨並且有附發票刷卡證明,因此我強烈覺得我買到的是仿品。
我當下已經拍下了瑕疵處請對方退貨,對方說可免運費換或但無法退貨。
我現在的問題是
一、我該如何證明這兩雙鞋子是假貨?
網路上查到有可以寄存證信函到nike台灣分公司確認是否為正品,但得到的回應可能因為非向經銷商購買所以nike不願意開立證明。
二、若證明是假貨我該如何爭取我的權益?粉絲團買東西並無法確認賣家身分(姓名電話地址通通都沒有),這樣還能夠救濟嗎?
四、我有賣家當初刊登的販賣訊息(但不是全部只有部份而已),以及販賣時刊登的照片、我收到貨之後的實品照片以及跟賣家對話的紀錄,這樣夠嗎?還需要什麼東西呢?
五、網路上的七天免費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是否不適用這種情形?對方當初賣時並未說不能退貨,只說如果不是他們的原因沒有退換貨的機制,所以我用瑕疵太明顯希望可以退貨,但對方此時回我並沒有退貨的機制,只有免運費換貨。
問題有點雜亂,或許可能不夠完全,麻煩能夠有人為我解答,謝謝!!





律師您好:
去年約10月份,在通訊行工作的朋友跟我說,辦四個門號可以換現金2萬,說是有家節費商需要大量門號,且表明帳單他們會繳,節費商會跟他們通訊行簽一份"門號閒置讓渡書",通訊行再跟我簽約,有事他們會負責,但事後卻以節費商未回國為由,遲遲未給。
當初是我拿證件給通訊行朋友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更沒看到合約內容,連門號是多少也不知道。
今年陸續接到台哥大及遠傳通知帳單未繳,且其中一個門號單月就高達一萬多元!請我朋友去處理,他卻說他們通訊行只繳三期,其他都是他口中所謂的節費商要負責,並說節費商沒給合約,所以他們也沒辦法。就是表明了他也不處理。
我只好跟電信公司反應他們經銷商換現金的事,我朋友竟然反過來要我撤銷客訴,不要讓他經銷商朋友難做人。電信公司後續追?,表明經銷商說可以讓我撤銷台哥大其一門號,但經銷商也未與我聯絡,不了了之,沒下文。
事情爆發後,通訊行的朋友才勉強給我"門號閒置讓渡書"(把內容給朋友看,他說內容有詐,叫我千萬不能簽),他說電話是節費商拿去打的,節費商也反悔不簽,叫我不要理會電信公司的催討,久了就不會怎樣,大不了以後不能辦而已。
每天都會接到電信電話,實在不堪其擾,目前只有去報案才能稍稍讓事情有點進展,但我想請問律師們,如果去警局報案,接下來的後續是什麼?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要提告還是?朋友會被抓嗎?那些費用,我可以拿報案三聯單主張債務人不是我嗎?因為當初是通訊行朋友拿證件去辦的,委託書不是我簽的,我也沒拿到sim卡,連門號是多少都不知道,這樣合約成立嗎?
如果,我必需要繳掉這些費用,我可以向我朋友要求賠償嗎?
另外請問,如果提告,需要律師嗎?費用大約多少呢?我該寫存證信函給他嗎?律師代筆的話,費用大約是?
以上,麻煩你們了,謝謝



您好:
1. 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因此您必須確定對方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也就是明知道並非該對方並非直接由您撰寫,若僅因出於誤認,就不能算是誣告。
2. 若對方確實為了報復而提告,您可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一旦對方申告之犯罪事實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後,您即可向檢方提起誣告告訴。若您有任為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或臉書「謝憲愷律師服務處」咨詢。


賣場商品一半商品是像大陸經銷商進貨 100%都是正品平行輸入貨
但台灣有一家立XXX公司代理較多品牌
從去年到現在,有多位同行深受立XXX公司其擾
我從2月
就收到一位自稱 X牌授權代理商
我是原廠 X牌台灣區授權商,您在網路上銷售 X牌 商品,所使用的圖案商標未經授權,已經觸法!請盡速將商品下架,謝謝!如有疑慮可與我聯繫
特地聯絡X牌大陸廠商,結果是要控制商品價格!!並說明台灣沒有核心經銷商,無權控管他人販售!
4月收到立XXX公司留言,這次證明A牌廠商有給他代理證明
在賣場留言
您好:我們是A牌台灣代表,因您賣場的疑似A牌產品使用A牌商標,並非得到商標人A牌 的同意,且售價過度的低於A牌 正常售價,我們合理的懷疑該賣場銷售A牌仿品,在此提醒您目前A牌已經取消平行輸入商使用A牌商標的權限,我們將於近日開始做侵權的處理,謝謝。
又查證 ...A牌只有香港和大陸廠商註冊商標,這家台灣公司並沒有註冊商標
另一家同行狀況是在24小時販售,價格正常,卻也被同樣方式打擾,嚇得趕快下架
從網站發現,這些強調我們侵權的留言品牌,這家立XX公司網站都有代理
此公司最後目的只是要更改價格,卻不斷強調我們侵權要我們下架,感覺刻意阻礙我們正品平行輸入貨正常買賣
賣場也有註明正品平行輸入貨
目前賣場都還在評估要繼續經營階段,卻還要深受這種不知道是真是假的法律威脅?實在很煩
2點疑慮
1.國外A牌廠商已在台灣註冊商標可以取消台灣正品A牌平行輸貨商標使用權?我們的貨也是跟A牌在大陸經銷商拿,這在台灣合法?
2.如這家立XX公司只是拿到代理權.並沒有能力可在台灣註冊品牌商標,卻在其他賣場一直留言,要侵權處理或強調違法要賣家停止販售此商品,這樣不斷阻礙他人不違法買賣行為,造成他人工作和心情上困擾,是否有其他法律可提告?
您的回覆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平行輸入商品是合法的
且只要你們販賣時
沒有拿商標當作宣傳或廣告
正常把產品拍出來
縱使拍到商標也不算使用
如果有這種狀況
可以考慮向公平會檢舉
檢舉不正競爭行為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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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想請教一下,我朋友是代購,他代購了一個商品是美國經銷購得,由於此商品是手工製,所以相同款式的商品也無法完全一模一樣,買方收到後宣稱和正品不同(已過7天),買方參考網路其他人分享的照片說正品應該是如何如何...但是代購來源的確是美國經銷,也提供訂購單據(訂單時間和對方下訂時間符合),然而對方卻說"我怎麼知道妳是不是以假亂真、真假混賣"的類似言論,並說"將商品照片Po在私密社團、社團內的人也覺得商品有點奇怪"。我朋友完全坦蕩,當下就請對方送至台灣專櫃鑑定,不要聽信網路判斷,最後他才寄mail詢問該公司,無奈官方回應不做鑑定服務,手工製品拉花稍有不同也難鑑定吧...商品是絕版品專櫃也已無可參考的具體範本,最後因為擔心對方造謠也無心再繼續爭論於是同意退貨。
我想問的是,不論怎麼說明並提供單據了,雙方溝通來往中對方還是一副"你賣假貨"的態度,但因為明明是正品來源正常,被這樣說實在令人氣憤,請問這在法律上有什麼可以制止對方的呢?我方可以去警局報案嗎?或者是可以要求對方直接去警局檢舉還我方清白嗎?若他在他的網路社團造謠影射或直接污衊我方出售仿品,也是否有可以對應的方式?
再者,對方因官方不做鑑定服務,要求商品退回,我方無法確保他退回的就是我方寄出的那一個商品,是否可主張拒絕?(也怕被調包) 而收到對方退貨後我方是否還可以走法律途徑還原清白?
勞煩律師解惑,真心感謝



您好:
首先,既然商品是真品,也已銀貨兩訖,您朋友本來就沒有退貨的義務,因此不是非得全盤接受買家的退貨請求不可。
其次,買家如果日後仍然在網路上指稱您朋友出售仿品,視實際情況有可能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舉例而言,買家如果只是在非公開的私訊中質疑商品真正的話,就尚未構成該條文「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而不成立誹謗罪,但如果買家是在網路社團或是FB塗鴉牆等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均得見聞的頁面貼文表示您朋友出售仿品,就相當可能成立誹謗罪。
不過要注意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曾認為,行為人雖然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如果能舉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相信自己言論內容是真實的,也應該被認為是欠缺犯罪故意而不成立誹謗罪,這個見解幾乎是所有誹謗罪的被告都會拿來答辯的方向。因此,建議您朋友從現在開始儘量蒐集可證明該商品確實為品牌真品的證明,例如訂購單據、購買證明、保證書等,並且保全已將前述證據提供給對方的證據(例如以e-mail或存證信函將真品證明寄給買方),到時候如果您朋友對買家提告,而買家引用上述大法官解釋見解作答辯時,您朋友就可以主張我們都已將真品證明提供給買方了,買方已明知商品不是仿品,卻仍執意傳播不實言論,惡意攻訐您朋友,當然不能主張免責。這樣的事先蒐證方式會比較周全。

約92-93年間因朋友公司購車幫他做保,有簽立了本票,期間有按時繳納分期付款一陣子(繳多久無法查證),後因他公司經營不善沒有按時繳納車款,後來車子被經銷商強制遷回且拍賣掉了,當初車商也有說明拍賣掉車子後的錢應可抵掉欠款,直到最近接獲一間資產公司來信告知,有本票2張約40萬在他們那,要求我與他們協商,經過與他們詢問後得知,此本票當初車子經銷商倒閉轉讓給他們的,但在車子被經銷商牽回拍賣後都無收到經銷商告知需繳車子的欠費,直到現在出現要還他們本票上的金額,現在想請問,目前此資產公司要拿當初購買車子所簽立的本票要求我全額償還,有詢問他們那當初有繳過的車款是多少與車子被經銷商牽回拍賣後欠餘車子經銷商多少錢?資產公司推說經銷商已經倒閉了,他們也不清楚,他們告知如不處理要送法院強制執行,想請問一下,現在與資產公司協商金額談不攏,資產公司表示要將進行強制扣薪的動作,想請教以下幾點。
1.資產公司表示執行扣款之動作不需經過法院,是真的嗎?
2.倘若資產公司有拿過本票去申請強制執行,是否不管我是不是有接收到法院通知都算成立(沒收到過這樣的信)
3.要如何查詢自己是否已經有被資產公司設定可執行扣薪的部份?
4.如果資產公司要執行扣薪動作,是否還會再另外通知?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資產公司可以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待裁定確定後,對您財產強制執行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人於2014/06於網路上購入自售一輛中古車N, 2014/12因打算購買新車,故選定新車車款談定折扣後即與某新車經銷商之sales雙方約定中古車N售予其介紹之中古車商H,並直接折抵新車車款,也簽訂由該中古車商H提供之買賣契約(非定型化契約)。
新車交車完成,同時中古車T也辦理過戶完成,但數日後該中古車商H竟然告知本人,售其之中古車N里程數經查有被調動過,故要求:1.退回此車 或 2.補其損失__萬元(當初有告知sales與中古車商H,該中古車N之里程數本人無法確認也無法保證,但現在該兩造卻都稱其不知情)。
簡言之,本人覺得是對方(不論新車sale或該中古車商H)先給出較多折讓金額吸引簽訂新車,待交車後再找各種理由要求退反部分當初談定的折讓金額之感。更想先請問各位專業律師之建議。謝謝!
Ps.本人仍保留2014/06購入該中古車N時之網站之相關備份資料可供佐證該車里程數於本人購入時即已被調動過,本人也是受害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對方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若損害金額不高,不建議提起訴訟,可聲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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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92-93年間因朋友公司購車幫他做保,有簽立了本票,期間有按時繳納分期付款一陣子(繳多久無法查證),後因他公司經營不善沒有按時繳納車款,後來車子被經銷商強制遷回且拍賣掉了,當初車商也有說明拍賣掉車子後的錢應可抵掉欠款,直到最近接獲一間資產公司來信告知,有本票2張約40萬在他們那,要求我與他們協商,經過與他們詢問後得知,此本票當初車子經銷商倒閉轉讓給他們的,但在車子被經銷商牽回拍賣後都無收到經銷商告知需繳車子的欠費,直到現在出現要還他們本票上的金額,現在想請問,目前此資產公司要拿當初購買車子所簽立的本票要求我全額償還,有詢問他們那當初有繳過的車款是多少與車子被經銷商牽回拍賣後欠餘車子經銷商多少錢?資產公司推說經銷商已經倒閉了,他們也不清楚,他們告知如不處理要送法院強制執行,想請問一下,現在我應該如何與他們協商拿回本票。







商標法第36條:「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二、為發揮商品或服務功能所必要者。三、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但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依您所述,如您能證明您的情形符合上開法律第1項第3款之規定,即國外廠商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則有可能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