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
我父親是被告,原告是他堂哥,他堂哥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不當為事由,告我父親與他之間於民國五十五年間土地登記是錯誤的。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我父親勝訴,他堂哥不服再上訴台南高等法院,已經開了五次程序庭,眼看著他堂哥也沒甚麼新事證,就等言詞辯論及最後判決。但是從調解庭、一審、上訴庭總共開了十一次庭,真是不勝其擾。我父親是嚴重聽障,沒有請律師,這期間我都是當他的訴訟代理人,從蒐集資料、寫狀紙、上法庭,前後耗損我八、九十天的時間,我月薪約十一萬五千元。請問:在進入言詞辯論之時,我可以用甚麼方法反告他堂哥「無事興訟,圖謀不當得利」,要求精神賠償及我的薪資損失共六十萬元嗎?謝謝。
註:上開訴訟標的物公告地價約六百萬元。

本件就請求權基礎部分或許可以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提告之訴訟行為是憲法所保障「訴訟權」的行使,是否係為構成「不法」侵害,恐怕在法院認定上是很有疑義的。
其次,請求損害賠償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證明損害數額及相當因果關係,而由法院依法採認,一般民事訴訟並未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從而遭人提告而須應訴,一般法院實務判決須賠償被告之律師費用的案例,並不常見,何況依您所述事實,您若委請律師為訴訟代理,則損害額最多為律師費,法院也可能會認為您沒有請律師協助,反而請求高額之損害(三個月的月薪)並不合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有幾個問題想向各位專業律師們請教
1. 假設和解不成立,案子本身是會回到地檢署繼續走法律程序?
還是必須由被害人重新提起告訴?
2. 我是在網路上用私人email的方式和被害人聯繫
信件中除了「親手把你打到送醫院」這句話涉及恐嚇之外
(該信件除了我這個寄信人和被害人這個收信人之外,沒有任何人看過)
3. 目前我還沒有任何前科,現在很後悔當初不理智所造成的後果,也儘量尋求和解的可能
5. 倘若被判處罰金,可是我目前名下沒有任何不動產和動產,也沒有任何收入來源
那對方能否對我提出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如果我真的無法償還罰金會因此受到額外的刑責嗎?
6. 如果在公開場合說出類似「醫生都是些王O蛋」(僅為舉例)這種話,會違反什麼法律?
7. 如果已經因為恐嚇罪被起訴,對方可以在法庭上對我的其他行為提出追加告訴嗎?
在這裡先謝謝各位律師的答覆,真的非常感謝


律師大大您們好:
我家人是債權人,在法拍現場遇到承受方面的問題,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打算聘請律師處理。
我家人去法拍現場,聲明承受第三拍的流標拍賣物,書記官要求他繳交保證金,說之後還要繳交價金差額,否則不能承受,遂要我家人現場簽署反悔承受聲明,寫道因我家人未帶保證金,故反悔承受拍賣物。
但是我看到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法院的要求根本於法無據。該裁定「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債權人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此之所謂承受,係指債權人以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抵付拍賣標的物之價金而受讓其所有權而言。如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高於標的物之最低價額,一經債權人聲明承受,即與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變賣終結之情形相當,不生執行法院命債權人繳納價金之問題。」
我家人的債權金額300萬元(不含利息),拍賣物底價才40萬元,雖然有另一併案債權人,但他並未要承受,且債權只有20萬(不含利息)。在這篇討論http://ppt.cc/l-dS,也提到「債權人於應分配之債權額高於承受不動產之價金時,更可行使抵銷權( 參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七號裁定 );若債權人應提出保證金,對債權人亦顯有損害,並不合法條定為「承受」的文義。」

您好:
情況如下:統包商與我簽約要在三個月內完成屋內裝潢,可是如今已經四五個月了,卻都仍未完工,而且屋況極差,幾乎沒有一項工作有確實完成。在約定施工期間內,我請他按時施工,可是卻有時愛來不來,或者來了沒認真作,導致進度嚴重落後。
原本想走法律途徑,因此先請朋友幫忙看之前的契約書。然而經朋友告知,契約書是完全對統包商有利,即使他每項工作都沒做完,然而只要有做一點點其實也都沒有違反契約內容。而且契約內容還有一項是說,在款項尚未全部付清前,所有內部材料皆歸統包所有。當初契約書是統包準備的,我也沒想到文字內容有這麼多陷阱,這使得我很擔心,不知該如何是好。
目前我也僅剩最後10%的尾款未付,朋友說款項尚未付清之前都還有一點機會。但我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因為統包還是有來施工,但是完全不提供施工完成日,很怕他之後反而還來跟我算加班費之類的。而且因為僅僅只剩10%的尾款,我也擔心萬一他直接不做,之後也找不到人來接手這個半成品的裝潢,甚至他會把屋內的東西都拆走。
請問對於這樣的統包商,我該怎麼處理呢?或者有什麼途徑是可以給他壓力讓他在一定期限內完工呢?或者可以提出那份可怕的契約無效而重新訂新契約嗎?請幫幫我,謝謝。


買賣不動產的經過:6/25買方簽斡旋書1500萬,請房仲協調,當天賣方同意(但未在斡旋書上簽字),當時晚上約11點了,隨即房仲就要買賣雙方直接簽「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代書也早就在旁邊準備好了,所以我的合約是有經過代書流程。簽買賣合約書的同時,我也簽了一張本票150萬支付總價金之10%的當作第一期款項,說在2天後錢匯入屢約保證專戶,本票就可以還給我了。6/25簽約,但隔天6/26我就後悔了,隨即告訴房仲,我要違約,不想買房子了,所以之後我就未支付任何一筆款項至今~房仲說,違約金與否是要買賣雙方協議,可是從6/26開始,我透過房仲居中調解見面談違約之事,至今未果,一直無法跟對方當面談妥,房仲最後也不理會買方了,要買方自行去找賣方處理,可是賣方一直拖延時間,都不給機會談違約之事。
問:
1. 從一開始交易過程是否有瑕疵?6/25當天斡旋,當天成交,隔天違約是否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審閱期之保護?
2.如果是買方要解約,可是賣方都一直不出面談,這樣對買方有何影響?買方如何自我保護?
3.買賣合約書裡面有一條款:每期款項逾遲罰緩為每天應付當期費用的千分之一,(7/1是第一期150萬, 7/8是第二期150萬),即一天就是1500元,我可以主張說我因為要解約,不用付這些罰緩嗎?因為是賣方一直拖延時間的


我們與房仲簽了專任約賣房子, 仲介找到買方, 我們和買方也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買方有付簽約金, 我們也交出權狀讓買方辦理產權轉移, 前幾天仲介找的委辦代書打來說買方本人的銀行貨款下不來, 目前還在產權移轉用印階段, 需要更產權轉移登記人的名字, 所以要我們再重新蓋公契申請書的章, 我了解買賣契約有一條是: 買方得指定產權登記的名義人, 現在是買方本人的銀行貨款下不來的情況, 請問:
1. 賣方一定要照代書的話做嗎? 或者賣方有權利主張一切按照合約履行,產權登記變更由買方自行處理?
2. 買方透過代書轉達貸款下不來的情形而需要更換公契登記人故要賣方重填公契申請書,否則尾款付不出來, 到時無法如期交屋, 因延遲而產生的費用, 請問此事有任何究責於賣方的事實嗎? 或者賣方可以依買賣合約之規定, 因買方尾款付不出來而解除契約且沒收簽約訂金?
3. 當初房仲專任約明定付款方式分四階段: 10%, 10%, 10%, 70%(可貨款), 但在不動產買賣契約裡變成付款只有簽約金和尾款兩期, 這個我可以主張不動產買賣契約與專任約內容不符而要求更改嗎不動產買賣契約付款條件和專任約相符嗎?

1.買賣契約履行要雙方一同協力,確實賣方可以主張按契約履行,登記由買方處理,但是公契申請書必須賣方(嚴格說是屋主)蓋印才可以辦理移轉登記,賣方(屋主)在此有配合蓋印的義務,但如果買方頻頻更改登記產權人,將會造成契約約定付款過戶交屋等期限延期,賣方(屋主)在此可發函催告確定產權登記名義人,以免時間一再拖延。
2.這是機會成本考慮的問題,如果賣方不配合代書,雖然依契約會造成遲延、解約、沒收定金等違約金的效果,不過買方如果賴皮,賣方要拿到賠償也須要花很大的時間勞力成本。如果稍微配合一下,也許可以順利拿到尾款,少浪費解約造成的糾紛,端看兩衡量哪個比較划算而定。
3.簽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必須完全按照契約書走。之前專任約只是初步的構想,至少在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如果對於付款方式有意見,就要提出來,否則當時沒提出,不可以之前專任約所約定來推翻。況且,專任約是對仲介公司簽,不動產是對買方,對象不同,買方不受專任約拘束。







之前我外婆走的時候,為了怕到時候又要分房子,所以先寫下契約,目的是要將房子先分給我舅舅他們,但允若外公居住並當房東收房屋(有兩層樓,一層分給學生住)
不過契約書寫下的內容有:
將上列不動產全部授權父親代為出租及代收金等一切事宜,允父親使用上列不動產,且立書人於關係存續中應保持上列不動產為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房地出租應收之租金全部無償讓與作為父親生活養老費用,且未經父親允許,禁止處分上列不動產之持分,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
立同意書人為盡孝道,茲無條件同意將上列不動產的所有權無償歸還父親,迨父親仙逝後始依繼承人身分繼承上列不動產之所有權。
因為雜了很多有的沒有的人的意見,讓這份同意書寫的有點亂……
不過這邊的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應該算附條件吧?好像聽說有一個叫形成權的附條件會無效
所以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會因為附條件或其他原因致契約無效?
還有,如果沒有規定禁止處分的話,是不是把占有的部分賣出去或送出去,受贈或買受人就可以不管這一條了?


妳好;
今天管理室人員打給我 說哪幾間有在吸k煙 ,我也嚇到了但是我
問管理室的人 要怎麼處理如果需要我的協助我願意配合 但是今天管理室
發一個公文 說我不配合 等等之類ㄉ ,但是沒有一個說對的因為我都有去執行
也沒有很故意 只是要給房客時間啊~~相對的 今天管理員說她們有再抽K煙我只回答說
原則上我們要叫人家搬離開 也是要有證據 不然也是隨口說說而已,因為房東要賠賞違約金二個月
還要賠搬遷費 那我怎麼給房東賠ㄋ 我是不是好好跟她們溝通 讓她們搬離 ,但是這公文發下來 卻
所說的沒有一個正確,並且以後也不准我們公司的人進去大樓。那我們仲介算什麼 就算房東自己
來委託也不行了嗎? 不知道有沒有更好ㄉ辦法讓他把這個案子結束 不要在添油加醋ㄌ

1.我爸當了某人的保證人(以下簡稱A) 5~6年前A有還不出錢來 銀行有通知我爸 我爸在那當下把他所有的財產及不動產過戶到我名下 如今已沒有再收到催繳通知 可能是有在還錢了 A膝下無子且擁有兩塊土地 但還是會怕哪一天又會收到..倘若我爸不在後 我或是我媽會繼承到那保證人的責任嗎? 銀行會有可能控告我爸過戶無效嗎 ? (我爸過戶給不動產給我已有2年以上的時間)
拋棄繼承必須要 被繼承者 死亡才可辦理嗎 ? 若拋棄繼承後 已過戶的不動產是否會因為過戶無效而回歸繼承者且因又拋棄繼承而無法再繼承那回歸的不動產呢 ?
該如何達成不用幫A還到錢 且不危及我們的家 及解除保證人的關係呢 ?
2..我姊姊也有欠錢且失蹤很久 但不時的還會收到關於她的帳單及法院傳票
(我們家房子的戶籍裡沒有我姊)
她已經25歲了 如果她的債主是地下錢莊的話 我們家人沒有任何人幫助他簽條約也沒當她保證人 那地下錢莊找不到她的話會涉及到我們嗎? 還是地下錢莊認定只要是親人就暴力討債呢 ?
滿懷誠意的拜託各位大哥大姐幫幫忙...



您好~
先生一年前有外遇,所以我離家與孩子同住(從出生即是娘家媽媽及姊妹照顧),六年來幾乎不曾來探視孩子,因家人看不慣其所作所為,傳了不好聽的話給他,他以此為藉口~說一毛錢的生活費也不會給我和孩子~他的年薪大概70萬左右,名下沒有不動產,我要求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每個月一萬五千元,它說沒辦法~問題是約半年前才換了一台新車怎能告訴我沒有多餘的錢養孩子.我目前沒有工作,但名下也沒有任何不動產和負債,也是靠之前存的一點錢照顧孩子~我並非沒有工作能力,而是覺得孩子的童年不應該這麼孤單的長大~所以先選擇在家照顧他~請問這樣打監護權的官司我會有勝算嗎?它們家有錢有權有勢~我能爭取到我要的公道嗎?我真的很無助請幫幫我~謝謝


那一個方式對保護孫子財產最安全~
請問長輩(外公婆)要將不動產給孫子(未成年)
1-問題一:如果預立生前遺囑(公證),未來其它繼承子女在長輩百年後是否仍可向孫子提出民事特留份要求(其餘剩餘資產未達法定特留份)的部分時?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除了繼承子女要自動放棄選項外,有無其它法條可以抵銷繼承子女特留份問題,而不違悖外公婆的一番心意?(其他繼承子女有明確表現出分財產意願,只是可能還不知道有特留份問題,但未來土地過戶時是否相關繼承人必須再蓋章放棄才算數,如是那就糟糕了)
2-問題二:假如生前長輩(外公婆)過戶給孫子時,其父母為孩子監護人,有無法條保障未成年孫子財產不被監護人動用到?(原本長輩要以此方式,但其它繼承子女不斷告知長輩寫先前遺囑不要先過戶,百年後不動產還是孫子的話語,因為長輩不懂"特留份"問題,也被說的很擔心,希望專業人士可以幫忙解答~)
到底問題二是否能對監護人做出牽制,保障未成年子女到成年.
民法第1088條,如監護人要借貸或販售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有無違反利益原則,是否不行?(那些為未成年子女利益呢?)
3-如監護人(父母)有債務問題,債權人可以要求查封外公婆贈與未成年子女
之不動產?或完全不行?(有法條保障受贈的未成年孫子嗎?)(不滿3歲)






我於4/10跟前妻協議離婚,沒有小孩,協議中有一條是:剩餘財產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債務孳息各自清償收授雙方相互拋棄,我要問的問題如下
1.因為我在婚姻期間,有一筆不動產,有上述那一條協議,前妻是不是就無法分到那一筆不動產的一半?
2.原本一式三份的其中一份,在我這邊的離婚協議書因故不見了,這個離婚對方會不會主張無效?
3.因為我前妻無謀生能力,前妻娘家的人希望我可以負一點贍養費,但是怕又口說無憑,希望可以再寫一次離婚協議書,如果我同意,可以再寫第二份,然後以第二份離婚協議書為主嗎?
4.如果第二次的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雙方都無法達成贍養費的共識,有沒有其他非離婚協議書法律上的證明,或是其他任何形式或方法,可以白紙黑字的寫下來,證明我有誠意付贍養費?然後上面還載明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及停止給付的條件?

1.本件離婚協議若已載明原有財產仍歸個人名下互不請求、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則對方自已不得就您所提到的不動產再為任何主張。
2.戶政機關登記時會將一份離婚協議存卷備查,若有爭議應可循閱卷或聲請複印等方式確認當時協內容。
3.後續再行協議部分,因為婚姻關係已經不存在,應不是所謂離婚協議,不過如果雙方有所約定,對方當然就可依協議內容要求給付。
4.留著自己的簽名就要對該書面的內容負全部責任,如依您所述恐怕風險極大,故不建議此種空白內容方式協議書記載。沒有共識就不用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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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人:想請教一下,我奶奶1999年突然去世,不動產部分沒問題,有問題的事他有一家公司的股份持份,當初父親跟叔叔因為股份持份少,股份再分割就太小了,公司方面建議派一代表作為代表,之後再每年分紅給大家,他們就由三叔代表,可是發了一年,三叔就不發了. 當初他們都是口頭協議均分並無立協議. 另外,他們是請親戚做代書的幫忙辦理土地繼承一事,那親戚為了作業方便,自己就寫了個協議書,自己簽名蓋印,(簽名都是同一人,印鑑也是他自己去刻的),上面寫說土地均分,股份由三叔繼承,我三叔就拿這份說股份是他的,這些事我父親都沒告訴我,後來他2006年過世,直到現在我才由親戚口中得知有此事,想請問這種情形能有何權利主張?因為時間都比較久,當初又沒有簽正式的協議. 有朋友是說可以主張他拿的協議是造假無效的,所有遺產是要子女均分,請問這樣可以嗎? 之前他侵吞的款可以向他追討嗎? 這樣是否有可以起訴他的可能?感謝善心人士能協助這棘手的問題,謝謝.



感謝律師熱心回覆
敝人是看到此篇有疑慮才來發問的
發文字號: 司法院第二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發文日期: 民國 85 年 02 月 00 日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64.04.22 版 )
法律問題:公證書載明承租人如不依限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交還租賃物時,就所 欠租金及租賃物各得強制執行,如承租人積欠租金之總額已達兩期以上,經出租人定期催告,並聲明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租約,嗣承租人仍未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出租得否本於該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請承租遷讓房屋?
討論意見:
乙說:強制執行法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之執行名義,係以依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得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及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為限。本件出租人以承租人積欠租金,終止租賃契約為由,請求遷讓房屋,其內容既非請求租金,租期亦未屆滿,應認為不在前開公證書執行力之範圍,且此涉及實體上之爭執,應由債權人另行起訴,以取得執行名義,執行法院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研討結論:採乙說。

您好:
以下裁判供參~ 裁判字號: 86年台抗字第348號 案由摘要: 聲請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28 期 939-942 頁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85.10.09 )公證法 第 11 條 ( 69.07.04 ) 要旨:
利息或租金之給付,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 付之金額或其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 。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 定之執行名義,須以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等為限。故 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請求如已確定存在者,即得為之,至屬灼然 。
再 抗 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律師 右再抗告人因與許文耀等間聲請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 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六五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相對人即執行債權人許文耀、詹裕文以再抗告人向伊承租房屋,租期為民國八十 三年九月一日起至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經法院公證在案。依該公證書及房屋租 賃契約書所載,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為: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租金或違約金 ,及於期限屆滿交還房屋。再抗告人自八十五年六月份起,即未付租,伊自得就已到 期之租金,聲請對其逕行強制執行等情。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相對人雖主張再抗告 人欠租,惟就公證書形式上審查,無法證明再抗告人確有積欠租金之情事,又依再抗 告人律師函所示,其對於應否給付租金,復有爭執,相對人能否請求付租,已屬實體 審酌問題,僅依公證書既無從認定其請求權存在,自不得逕為強制執行為由,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相對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利息或租金之給付,約 定應逕受強制執行者,應於公證書內載明其每期給付之金額或其計算標準及給付日期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且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公證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執行名義,須以公證書可證明債權人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等為限。故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其請求如已確定存在者,即得為之,至屬 灼然。經查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時,已向執行法院提出公證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租金計算表各一份為證。依兩造所訂租賃契約書所示,其第四條前段已明載:再抗 告人應於每月起租日前將租金淨額電至相對人指定帳戶,最遲不得過三日付款等語 ,且租約期間為五年,其每年(月)租金金額亦均詳載於契約第二、三條內。又相對 人主張自八十五年六月起,再抗告人即積欠租金,金額如附表所示,即再抗告人收受 相對人之催告函後,回覆稱因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故而暫不給付租金等情。是由相 對人提出之公證書為形式上審查,應認相對人之租金請求權已經確定存在,揆諸首開 說明,相對人自可聲請強制執行。至再抗告人為同時履行之抗辯,係屬應如何依法請 求救濟之問題,應無礙於相對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相對 人之聲請,尚有未洽,認有發回原執行法院妥為處理之必要,乃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所為不利於相對人之裁定廢棄,發回該法院,經核於法並無不當。再抗告論旨,仍執 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再補充一點:
司法業務研究會的「研討結論」僅供法官參考,對法官並無實質拘束力,最高法院的裁判則有~


A向某仲介公司買了一不動產
A出價付斡旋金後,仲介即找人(非仲介)甲與賣方B簽約,但實際卻是過戶給仲介人員乙(因乙曾與B見過面,故由甲出面簽約)。之後仲介公司要求A補到10萬元訂金,並推脫賣方不在本地,要延後簽約時間。待乙完成過戶後(大約30-40天),仲介公司才與A簽約,賺取其中差價,如此可告仲介公司及仲介等相關人員嗎?
重點是仲介乙在買方A下斡旋金後才與賣方B簽約購買,完成過戶乙後才再賣給A,這樣
一.A.B雙方可告仲介公司及仲介等相關人員詐欺嗎?需備哪些資料?若B已委任律師提告,A可附帶一起提告嗎?要再額外付律師費嗎?
二.A及B可向仲介公司等相關人員求償嗎?依據哪些條款?
三.買方A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9條嗎?那B可適用何條款?謝謝回答

您好:
我有一筆土地,在若干年前與一建商合建集合住宅出售,在建物完成前因與建商合建糾紛導致停建,此建物並未領有使用執照也就是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後建商落跑不知去向,而我的土地也尚未持分給其他建物所有權人,我所有擁有的是土地持分全+建物持分大於1/2,請問...
1.我是否能夠依照土地法34-1自由處分整棟未完成的集合住宅(建照上有區分所有權)
2.這筆未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建照上區分所有權)會不會收到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區分所有權建物不得依照土地法34-1規定自由處份.
3.這筆不動產閒置很多年,要繼續蓋完有困難,要整棟變賣又有人不知去向,要分層賣更不可能,誰會去買一間沒有土地持分且又沒有蓋完的集合住宅呢?我該如何做?




因一審只判他賠我10萬,我要先對此部分假執行再一邊上訴
所以,這次我想先對他的股票及存款假執行
我的問題是:
1.聲請假執行時必須附上判決書正本,那若他已將股票、存款移出導致此次執行不到,我要在申請對他的不動產執行時就無判決書正本可附,要如何處理?
2、他的兩筆不動產依國稅局資料一筆約百來萬,一筆約五百萬。法院是會針對一筆還是兩筆執行?執行後多餘的金額是否會返還給他?若他將餘款轉移致他人帳戶逃避我後案的求償,那是否算惡意脫產?可有罰則?
3.我的假執行申請狀是否要準備一份繕本給他?還是法院會通知他?若他在收到通知或法院判決書後故意將股票、存款移出導致執行不到,否算惡意脫產?我可以針對惡意脫產再告他嗎?
4.當初提告刑附民時我曾提出假扣押申請,因為對方在我提告後還來我公司嗆說他不會賠我。但法官駁回。若他真的全數脫產導致我求償無門。我可否對該法官做出任何法律上的主張?
5.對方今年剛滿65歲,他自承已有領國民年金。若上述財產真的都已脫產,我是否可針對他領的國民年金執行求償?我要如何查出他的國民年金入到哪個銀行帳號?


如股票、存款次此執行不到,書記官的做法有可能:
(1) 通知您陳報其他財產,屆時再以「同一案號」追加執行不動產即無須補正本。
(2) 直接結案,此時會將您的判決正本寄還給您,屆時再另案聲請假執行該不動產。如果您等不及,在法院未寄還之前已先遞狀,可於聲請狀內請書記官調原卷之判決正本即可。
2、他的兩筆不動產依國稅局資料一筆約百來萬,一筆約五百萬。法院是會針對一筆還是兩筆執行?執行後多餘的金額是否會返還給他?若他將餘款轉移致他人帳戶逃避我後案的求償,那是否算惡意脫產?可有罰則?
法院會針對您指定的那筆執行,如果您聲請二筆皆執行,則會通知您已超額,請您撤回其中一筆。
如你已足額受償,法院會將餘款發還債務人。
刑法之損害債權,成立的時點須「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所以要看你後案的進度到哪,才有辦法判斷,如果後案還在訴訟中尚未確定,就不會構成損害債權。
3假執行申請狀是否要準備一份繕本給他?還是法院會通知他?若他在收到通知或法院判決書後故意將股票、存款移出導致執行不到,否算惡意脫產?我可以針對惡意脫產再告他嗎?
不需準備繕本,法院扣到股票、存款的時候,債務人才會知道(除非他銀行有認識的人通知他)。可否針對他惡意脫產再告他,則要視狀況判斷~
4.當初提告刑附民時我曾提出假扣押申請,因為對方在我提告後還來我公司嗆說他不會賠我。但法官駁回。若他真的全數脫產導致我求償無門,我可否對該法官做出任何法律上的主張?
要看裁定駁回的理由是什麼,該裁定有無違法不當之處,才能討論。
5.對方今年剛滿65歲,他自承已有領國民年金。若上述財產真的都已脫產,我是否可針對他領的國民年金執行求償?我要如何查出他的國民年金入到哪個銀行帳號?
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等各項給付其本質屬「社會保險給付」;第31條、第35條及第53條規定發給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則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皆涉及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有可能無法執行。
以上僅針對您的提問回答,如能提供前、後案資料一併觀察,才有辦法判斷、選擇對您最有利的執行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