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接到一通資產公司打來催討電信費用的電話
跟我說我在91年的時候名下有一隻號碼有欠費六萬多元
那隻號碼是以前辦給朋友用的,之後因為某些因素
總之就是再也找不到當初那個朋友
(我知道去辦門號給人家用是很笨的事,只能說以前沒想到會發生那麼嚴重的問題)
幾年前我也曾經接到過催討的電話,我那時候就有告知門號不是我本人使用,我也嘗試再跟那個朋友取得聯絡,但無奈就是沒辦法聯絡到人,之後就又有一段時間都不曾再接過催討電話
(或是也可能是用隱藏號碼或是我不清楚的號碼,所以我沒接到也沒回電)
現在資產公司跟我說他們公司有查到我現在的戶籍地,並且知道我有在工作
他們說要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每月扣薪1/3
問我有沒有意願跟他們公司和解,他們還可以給我一點折扣
但前提是要一次付清費用
現在的情形是
1.已經是那麼多年前的事了,這中間因為家庭有變故,所以也搬了幾次家,現在的戶籍地也是親戚家的地址,不是我住的地方,我這樣的情形會影響到我親戚嗎?(比如要扣動產、不動產什麼的)
2.我跟對方又再說了一次那隻號碼是以前辦給朋友用的,但我後來找不到那朋友
我知道對方說的也沒錯,名字是誰的就是找誰要錢,但我也跟他們說,我現在家裡只有我一份收入,住的地方是租的,還有兩個有慢性病的老人家,每個月有固定的醫藥費用,加上我自己還有一筆信貸正在還款中。每個月能動用的錢剩下一萬塊左右。(這是一整個月的生活費)
我也明白名字是我的,就算不是我用的,我也站不住腳去拒絕還錢,只能認了。所以我有解決的誠意,但是,這麼一大筆錢對於月收入只有三萬塊左右,支出又多的情況的我而言真的是一個不小的困擾,我沒辦法一次付清,頂多只能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來解決。但對方踩很硬的跟我說~要和解折扣就要一次付清,要不然就是強制扣薪1/3,並且如果我選擇強制扣薪,還可以跟我收每年5%的利息費用,所以算一算強制執行的話他們可以扣我近十萬元。所以他們說這筆金額不大,建議我去跟親戚朋友借錢來把這六萬多元還清,再分期還給親戚朋友。重點是,這種景氣之下,真的沒什麼人有辦法一次借我那麼大筆費用。
有沒有什麼可以讓我緩口氣的方式可以處理?
要是我真的被強制扣薪,別說公司可能會藉此讓我離開
就算公司肯讓我留著,我基本的生活也會維持不下去。。。。








律師:
您們好!
最近我看中意一塊約635坪大的農地,地主是100年向老農購買並且也有老農配蓋3.5坪的簡易農舍了.當時有向仲介人員詢問,並且口頭上得到確認,此農地將來可增建農舍.因此我便依照仲介人員的建議簽訂了[不動產意願書]並支付50萬元的斡旋金.就在要與地主簽訂買賣契約前幾天,透過代書才知道農發條例即將修改,而此農地並未達2分半且地主並非老農.因此買了可能無法蓋農舍.為此,我致電給仲介人員欲取消此交易,仲介人員卻答覆取消將會全數?收50萬元的斡旋金.問題是:
1.?斡旋金的意願書上雖有載明,在斡旋期限內賣方同意買方的承買價款時,買方若取消交易則斡旋金全數由賣方?收.但是此交易應屬於有風險性,不確定性.....等不平等的交易,那斡旋金怎可全數?收?我應有的權利在哪裡?難道真的無法要回斡旋金?
2.我所詢問到有關於此農地將來可否增建農舍,得到的答案皆是以現行的農發條例,第三手是無法增建農舍的.但是若問到南投草屯,卻說因草屯"單行法",目前還可以增建農舍,但以後會有風險.既然農發條例是全國通用法令,怎麼會唯獨草屯可行?這其中的爭議點很大....終究第三手可否增建農舍?是否有根據可遁?
3.若要保障自我的權利,我該採取什麼行動來拿回斡旋金?(已發2封存證信函給地主及仲介公司)
以上,煩請回覆指點.十二萬分感恩~




故事是這樣的.....
家中父母遇到離婚事!
簡單的說 我爸是台商
剛退休 但是在大陸待了20幾年了
回台灣後 無法適應生活 在台北沒啥朋友 沒啥親人 (都在台中苗栗一帶還有兄弟姊妹)
不確定在大陸是否還有負債 但以前常常有 以前愛大賭六合彩之類的 平常又愛小賭
所以在我從小孩子到現在 就聽過我爸媽很很多次賭債要還錢
剛回1月份剛回台灣 就在樂透彩認識店主 不知道被設局還怎樣 就輸了快20萬 最後還10萬了事~
我和我哥都是25UP的成年人 都有工作 都沒結婚
我爸退休後我爸堅持一定要投資
我媽說假設我爸去幫忙慈濟 天天做公益 就答應他去貸款200萬. 投資我姑姑在大陸開的幼稚園。我爸每月可以從我姑姑那拿到兩萬五的薪水 什麼事都不用做 連大陸也不用去。
但是一個月後我爸不知道哪跟筋不對 也不知道被外面哪些人慫恿 一直還要再拿幾百萬投資! 現在慈濟義工也是要做不做的~我媽覺得有點被騙
我媽說要錢很簡單 就離婚 ~~現在就是兩人條件談不攏 兩方都很堅決
(家中有三間房子 都在台北 都在我媽名下! 兩間租人~~其中只剩一間房子還在繳房貸大概剩500萬房貸 一間目前全家自住)
目前加中生活費是靠我哥薪水 我偶爾負擔一點 因為我工作不穩定 (錢也都是交給我媽)
我爸目前開出條件 要我媽名下 一間最貴的房子( 大概可以賣1500萬.貸款沒繳清的這間)然後貸款的200萬不用還我媽
我媽說最多只能賣掉一間房子~~現金給1千萬 +已經幫我爸貸款200萬投資在我姑姑那了
不爽就去打官司!! 我爸又不肯就說 都問過了 錢都是他賺的 有什麼好打官司的~所以也不想簽字!
兩人就僵持在這 幾乎每天兩天一大吵 好在兩人都沒動手 但我都想報警了!
我很怕我媽什麼都拿不到!!! 我媽心情很不甘願~~ 畢竟是勤儉持家存來買房的。 因為很明顯的就算現在給我爸在多錢 以我爸花錢的速度 沒幾年就會敗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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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
1.我爸現在堅持說 三間房子都是他賺來的!說我媽不要臉~都他在賺~沒給生活費我媽怎麼買房子?....... 然後又說我和我哥錢都是給我媽 都沒給他!(因為我和我哥有錢都是給我媽當整家庭的生活費 和 環房子貸款)
我和我哥立場一樣都是挺我媽~~要不是我媽勤儉持家 早就被我爸賭光了。我爸以前大概固定薪水大概8-9萬~每月到我媽戶頭 我媽靠這筆生活費 存錢買房 養我和我哥~~~~ 以父親的立場 我爸都有做到 我和我哥沒話說 以後也會有照顧責任 天經地義。
但是 現在這樣每天吵著要拿錢 投資 我和我媽真的身心俱疲!
2.因為我媽 很擔心 就算現在給他再多錢 以我爸 不會理財 又愛賭! 很快就會花光 又會找上我和我哥!
我媽一直說 就算離婚 未來我爸負債. 我爸生重病. 都還是要兒子處哩! 可以透過法律找到我!?
孩子根本無法拒絕!!
總結!! 我想請問! 以上去打官司 房產財產部分 會怎麼配置呢?
我需要懂法律的人幫我解答!真的是這樣?!???






1. 本人在101年11月底去看位於桃園縣中壢市的房子,當初是打給AA房屋的J小姐,到現場時她和C先生一起出現,當初的屋況基於對對方的信任,我並沒有移動賣方的家具,對方也未告知沙發後方有嚴重的壁癌,並且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賣方也在滲漏水部分及是否在一年內修復滲漏水都勾選了否,但是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我卻在沙發的後方發現了大面積的壁癌,後來詢問主委得知,實際上對方在101年10才重新將房屋做過修繕整理
2. 在第一次看房子時房仲C先生以未帶停車場的鑰匙,所以在第二次看屋時本人才看到了地下室的車位,並由C先生使用停車的機械設備將位於下層的車位上升,並強調沒有使用方面的問題,而且周遭都有停車所以我們也不疑有它,沒想到在102年1月10日交屋後本人想要將車子停入車位中,幸好樓上的主委到停車場詢問我們是誰,在我們告知是新的住戶後,他告訴我們停車位因為年久失修,下層的車位還有淹水的問題,所以已經不能使用,有安全性的問題!當下我並沒有完全相信他的說法,我就請了停車場設備公司去檢查設備,發現下層車位的確有大片的鏽蝕,而且屋主所謂的修繕部分也只是將平衡鋼索換過而且跟原來的尺寸不同並且還有很多的問題(油壓、變電箱)
3. 在出現上面的問題後我上網搜尋賣方的資料後發現,賣方原來也是AA房屋的仲介和C先生是同一間仲介公司的同事,而且C先生在交屋前都住在我要買的物件裡,甚至在交屋後還想要租我的房子,只是我想要儘快入住所以就拒絕他了。我很不能理解為何屋主自己是仲介人員卻推拖不知道房屋的種種問題,還有C先生自己住在房屋裡一段時間卻也沒發現這些問題!這樣難道都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嗎?
4.當初雖然在AA房屋的案子上看到了這個物件,卻因為房仲C先生說因為仲介費過低AA房屋不想接這個案子,所以轉介到BB房屋簽約,如果最後賣方和仲介都不出面我應該向誰求償?因為目前為止有開過一次調解委員會,只是對方一直都未主動與我聯絡,都是我打電話詢問仲介C先生才說再和對方聯絡然後就石沉大海
感謝各位看完我的問題,因為一直找不到之前的PO文所以再PO了一次,如果觸犯規定,請管理者刪除謝謝

林律師 您好!
我的親人於三年多前在信義房屋仲介下購買了一戶在台北市內湖區的中古公寓(屋齡現約22年).
今年三月底浴室突然大量水泥崩落造成天花板崩塌,
找人幫忙處理崩塌的水泥塊後發現浴室天花板大片鋼筋外露,
裝修人員懷疑此為海砂屋,
四月初有找信義房屋過來看鋼筋外露的狀況,
信義房屋目前提案為他們去找前屋主溝通負責修繕的費用.(還未執行)
P.S. 三年前買屋時信義與前屋主皆無告知有鋼筋外露, 合約書上有明載且有氯離子相關的履約保證
想請教律師:
1. 我們若無找相關單位鑑定就這樣修繕完畢, 下一個屋主若找人鑑定確認為海砂屋, 是否信義與我們都要付所有全責?
2. 若找前屋主商談簽切結書, 目前不鑑定但下一個屋主若鑑定確認為海砂屋的話, 讓前屋主切結負責, 這樣可行嗎?
3. 若是我們現在就找相關單位鑑定確認為海砂屋, 控告信義房屋與前屋主的話, 整個訴訟時間大約會多久? 律師費用大約多少? 是否所有相關的費用可以讓信義與前屋主承擔? (若前屋主也不知情, 是否他就不須負責?)
4. 一般這樣的狀況, 律師會建議的作法為何?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應儘速向執行法院聲請閱卷,以了解債權人何時取得執行名義,以及了解債務金額究竟如何,畢竟積欠多年的債務加上利息,金額上需要重新加以計算。
再者,如您認為尚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毋庸進行不動產的拍賣,亦可聲明異議。
另外,本件尚應釐清您是否有繼承先生的遺產?如無,如可證明因不可歸責於您的事由,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且可證明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向法院請求應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本件涉及諸多法律關係,建議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所以要為預告登記必須對於他人土地權利存有某項請求權才可以。
本件依您所述,不動產係由你先生與小叔為各共有的持分二分之一,一般來講,是否有人願在法院拍賣時承買共有物機率恐怕不高,相對於具有完整產權的法院拍賣物件市場性顯然會差很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事情發生在去年年初,我妹在網路上輾轉認識了兩名男性,他們表示可以給我妹當店長,由我妹口中得知因父母雙亡我和我妹有繼承遺產後,以當店長需要提供財力證明為由,要求我妹申請財產清單和需要借用他的多個戶頭給公司使用,對方看到財產清單時,就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我妹去申請權狀說公司要登記,(我妹比較單純,和一般人比較不一樣,事後我有帶他去做智力鑑定,測出來是輕微智能不足,另外有申請輔助宣告,目前等結果中)我妹就將權狀都交給對方,又跟我妹說公司有匯錢進她的帳戶,要我妹以現金方式提領出來(原本權狀和帳戶都是由我保管,對方都叫她重新申請,還挑撥我和妹妹,說那個戶頭,你姐姐根本沒在裡面存錢,那些錢是公司匯進去的,我妹沒有明確的判斷力,也沒來問我,就認為錢是對方的,因而都提領給別人),後續又以店長要簽名,給他簽了很多文件,(她和我妹聯絡的電話也是叫我妹申請給他的)前前後後半年多,到了去年九月,才告訴我,她好像被騙了,我去查才知道,戶頭的錢被領光約一百多萬,不動產也被設定上千萬的抵押,事後我去報警,對方也還陸陸續續有和我妹聯絡,有通話的部份,我們就有錄音,但我們的證據很薄弱,設定抵押的部份也都是我妹自己簽的名(她今年24歲),錢是我妹自己領給對方的,事情發生的過程,我妹也記得不太清楚,對方都用假名,好在警察很幫我們,今年一月抓到人,現在檢察官有對他們提起公訴,原本我有找一個律師,但因是在高雄開庭(我們住北部),律師覺得太遠,刑事的部份叫我另外找律師,但很臨時,事情也很複雜,我也沒有認識的,禮拜三(4/10)就要開庭了,律師叫我自己帶妹妹去,我妹以被害人的身分被傳喚,我是不是要另外請律師比較好,是不是應該準備些什麼??我另一方面又不希望對方看到我,但我妹又沒有辦法自己去...





由於您所述的資訊有限,所詢問之問題尚無法僅依目前已知有限之資訊進行解答。
針對您所述問題,建議您進一步將目前對方已否取得執行名義的狀況等事項說明清楚,俾以針對相關刑事責任(損害債權罪)和民法效力問題進一步加以討論、確定。本件初步來看其財產處分之行為應屬詐害債權行為,若對方要追究到底的話,即有遭到訴請撤銷之可能,甚者會構成損害債權罪(共犯),當然詳情如何必須視具體案情而論了。
不過,為了一萬五千元的東西還要做虛偽過戶處分也太辛苦了吧,而且我想律師也不太可能在這樣公開的網站上教人脫產,奉勸您姐姐還是想辦法賺錢來還掉才是正途。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依據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355號裁定: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雖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而對於該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之「權利」,得請求執行,已經司法院院字第一0五四號解釋在案,該解釋既未區分一般公同共有及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權利,復未限縮於僅為「查封」之執行,且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公同共有之權利,如可依其應繼分估算出潛在之應有部分,並非不能比照或類推適用對於不動產之執行方法換價,則遽將相對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不動產權利之「拍賣」執行排除在上開解釋適用範圍外,非無不適用該解釋之違誤。
循上說明,債權人得針對債務人與他人共有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利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此文 我是以我岳母的抗告狀來說明事故的 但是法院卻以方式不對 抗告無效 現在已經準備對我們家強制執行查封,所以很急 請教律師提供意見教導我們如何處理 (受理的法院在南投地方法院 如能提供幫忙感激不盡)
此糾紛來源是當初向債權人林先生借款對本人名下建物及土地設定二胎,起初債務金額為壹佰貳拾萬元整,經本人女婿協調後,並請林先生的代書事務所協助辦理房屋貸款,銀行審核後同意撥款,故本人先以保單借款在代書事務所支付林先生陸拾萬元現金後,有索取收據,代書轉達請林先生先行塗銷設定以配合銀行撥款流程,故林先生收取陸拾萬後允許本人女婿拿委託書代開本票後,立即指定代書協助辦理塗銷手續及辦理銀行撥款,經代書及銀行作業後,撥款當天本人立即領取現金六十萬元整交付本人女兒林怡君前往林先生所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清償尾款陸拾萬元,並領回當初房屋借款之借據、支票、本票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資料,但卻遺漏代簽之本票及委託書忘記討回。如今林先生卻藉故使用此遺忘之物對本人作裁定,如此背信之行徑實在非常可惡!本人將保留日後追訴之權利,但此裁定本人不服因事實並非如此,希望法院明察!
但委託書內容是針對房屋二胎設定如何還款 所以我岳母僅授權我代為處理此事 此是既然已在林先生指定的代書事務所內完成 且設定以塗消 為何林先生還可以拿委託書及代開支本票在去裁定?
再者第一次有拿取收據 第二次雖然未索取收據 但是卻有通聯紀錄 可以證明銀行撥款當日 確實有去代書事務所處理 且可以調取林先生的帳戶看看當日過後幾天內是否有此筆款項!
想請教律師 我們該如何告這位林先生 是以背信 還是侵占或詐欺 由於還款是支付現金還有哪些可以提出證明的方法 我們也想過請代書幫忙做證 但是代書應該不願趟這混水 拜託你們教教我還有什麼方法! 告他後有權利請求測謊嗎?甚至傳喚關係人那位代書一同測嗎?
在代書事務所結清尾款後 代書以交出所有資料 房屋借款之借據、支票、本票 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等 唯獨代簽本票及委託書在林先生那 所以忘記索取 就因為一時不查 要這樣被人玩弄真的很不甘心 希望善心律師教導我們如何懲罰這樣投機取巧的惡人 謝謝
本人與台端之債務問題早已於塗銷不動產設定後於銀行撥款當日在台端指定之代書事務所清償完畢。
時間、地點、金額皆有辦理及通聯之紀錄,想必台端清楚無需贅述。清償當天本人女兒一時不查未取走委託書,且不清楚塗銷不動產設定過程中代辦人有代本人簽立本票,此委託還款事項於代書事務所辦理完畢後,台端應告知本人且歸還本票,但台端卻取巧持此本票及委託書前往法院辦理裁定,偽造本人債權未清償之假象,意圖瞞騙法院向本人惡意詐取金錢 若台端於接函七日內不願交還本票並撤銷裁定執意取巧詐騙,本人將於七日後採取法律行動,台端將負起詐騙及偽造之相關之刑事責任。望台端自重切勿自誤。
但是法院準備要查封我們家,我們真的很無力..法院傳來的資料我無法貼上 如有需要可否聯絡我 讓我用line或mail傳送拜託你們了我手機上的信箱帳號是tony992069@gmail.com line的帳號是tony994880 為了處理這筆債務 生活已經變的很糟了,現在還要被這樣玩弄..請你們幫幫我 受理的法院在南投地方法院 如能提供幫忙感激不盡
抱歉!我不是故意一文多貼 但我真的很急 又搜尋不到自己的貼文
我再多留一個聯絡信箱 tony.2516@hotmail.com
0980994880 急於求助
????? ?




我先生因為債務問題,銀行追討不成,因此委託資產公司告我。
我名下有一棟不動產,為避免我受到牽連因此我將此房子經由法律程序將
債權設定給一位朋友並做預告登記。
但事後法律三讀通過夫妻債務各自獨立,因此資產公司已撤銷對我的告訴。
後續我也與那位朋友將不動產債權設定塗銷並取得朋友的清償證明也到地政完成塗銷程序,但唯獨尚未塗銷預告登記,事隔一個月後才想起。
當要做預告登記塗銷時,朋友卻百般刁難遲遲不願塗銷,導致我後續不動產
無法進行買賣。
1. 請問此一問題若走法律訴訟法院是否會還我公道(勝算高嗎)?
2. 為避免自身受到先生債務牽連,因此我和朋友之間的債權是假的,此行為是否
會構成偽造文書?
3. 請問後續法律訴訟如何進行,因為我沒錢請律師,是否可具體說明訴訟步驟 ?




一、 如果繼承人之間可以協議分割就依協議,如果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判分割的話,就必須按照民法第1138、1144條規定依各繼承人的應繼份來分配。假如繼承人之間不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那麼較為單純,計算被繼承人的「遺產總價值(包含評估不動產價值、公司價值等)」平均分配即可。
假如「被繼承人的配偶」是繼承人之一,若其他繼承人為第一順位的直系子女,則每人皆為1/5。若其他人繼承人是第二、三順位之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或父母),則被繼承人配偶可分得1/2遺產、其餘4人再均分另1/2遺產。
二、因為A是在民國94年即受贈且完成過戶,而F在民國102過世,因此無民法第1148-1條適用(繼承發生前2年的贈與,都應算入所得遺產)。但必須檢視當初F贈與公司、不動產1予A的原因,假如是因為「A欲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A,例如把公司交予A經營就屬於此事由,則依民法1173條規定,應該把此「受贈的財產價值算出(依民國94年時的價值)」並計入遺產當中,並從A的應繼份中扣除。
*舉例說明:假設A受贈的【公司及不動產1】:價值100萬;而目前F留下遺產【不動產2.3.4.5、汽車、現金】價值900萬。則遺產總數=【100萬+900萬】,假設A的應繼份是1/5,原本應該可分得200萬,但因為A已經先受贈價值100萬的【公司及不動產1】等同「預先繼承一部分遺產」,所以就目前既有的遺產,只能再分配100萬。
三、關於F在生前,將【不動產2.3】口述贈與B、C、D、E之問題。因為尚未完成過戶,因此就B、C、D、E而言,他們只取得了「請求F將【不動產2.3】完成過戶」的債權;但因為F已經過世,且尚未完成遺產分割,因此全體繼承人均繼承了「F應將【不動產2.3】過戶給B、C、D、E」的債務。就B、C、D、E而言,等於債權債務合一了,自己是債權人也是債務人,依照民法344條規定,這個「請求F將【不動產2.3】過戶給B、C、D、E」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消滅了。故直接將【不動產2.3】列入F的遺產中進行分配即可。



回覆 哲爸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我看了一下合約,上面並沒有明定沒有如期換約的話有何法律效果。但有違約責任,"賣方如未依本契約之約定履行(給付延遲、給付不能、不為給付)賣方應按每日買方已給付之價款千分之0.5計算之違約金給付買方。如精買方通知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時,買方的解除本契約,賣方並應將買方所給付之價款加倍返還買方,做為違約賠償"。
那我是否可以此條約去做求償?
另外,房仲目前告知要至少3個月,多則會到9個月才能換約。並要求我將換約款先匯入他們的履約保證帳戶。但合約明明載明換約款是在確認換約後才一同交付給賣方。現在離換約還這麼久。實在不想將換約款先匯出。 若我堅持還是等到確認換約後才付款,我會不會被賣方告違約?




律師您好:
房子簽了合約後才發現房屋牆壁有滲水的痕跡,屋齡不到一年屋子為全新未住過,但屋主於不動產說明書有勾選無漏水,建商保固期尚剩半年,有告知屋主須將目前發現有滲水的牆壁做修繕。因擔心後續尚有未知的漏水情形,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仲介部分已有聯絡邀約建商及屋主面談。
1.朋友告知屋主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期限是5年但代書回答那是針對第一手屋而我暪的情況只有半年,正確是這樣嗎?
2.因目前只發現一面牆壁滲水,但若於交屋後下雨天時發現又有其他滲水或漏水問題但已超過半年該怎麼辦?
3.可否於交屋合約上附註:在簽約後交屋前有發現滲水問題已告知屋主負責修繕,屋主確認已修繕完畢,但於交屋後若在發現滲水及漏水問題屋主須負責修繕到好,奇因此而損壞之物品亦須負責賠償。這樣寫可否保障到我的權益及辭句是否有其他問題。
4.媽媽擔心屋主之後不負責任想請求減少價金及扣押一筆款項至雨季過後再給付可行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本件您應先確定發現瑕疵之時間點,及有無通知出賣人??時效要先遵守才能再談其他.
二.本件可主張減少價金.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6個人共同持有的土地~被其中一人在未通知的情形下~轉賣了他的持分6分之給第三人者(非持分的5人內及相鄰地主)!
發現時為民國101年12月03日~被偷偷買賣證記完成!
請問如何對偷賣的人提告呢!
第 34- 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1.本件不是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所以不可能構成圖利罪。
2.土地法第34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士地或房屋之共有人,於他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依最高法院判例,土地第34條之一第四項所謂的共有人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倘共有人違反該條規定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無效,而請求塗銷已完成之登記,但是若因此造成他共有人之損害,他共有人自得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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