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大您好
我現任老公和前妻離婚時,房子曾被前妻偷偷改成共同持有,雙方在協議書上說不得對房子所有權做任何變更,否則須賠償對方100萬,並到女兒20歲時須將房子過戶給女兒!,(離婚時,孩子才2歲跟著父親生活)
2年前,前妻曾把房子所有權變更為我老公一人所有!
把孩子養到現在16歲了,正值叛逆期,但這孩子做了許多忤逆父親之事,也不想和監護人父親同住,(2,3個月前和跑去和母親(前妻)同住)而前妻現在正在搶孩子的監護權,我老公最近也一直在為改判監護權官司所擾!幾經考慮,?心若20歲真把房子過戶給孩子,辛苦打拼一輩子的房子會被前妻搶走,趕我們出門,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不照此協議書內容走(不用過戶給女兒)若我們現在也把房子變賣,使其"標的物"消失,是否就無須過戶?也不會有任何民事,刑事責任?
之後我們還可再重新買別間房子居住嗎?



馬其您好,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倘同您所述朋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 係屬重罪,請謹慎為之。
二、由於本罪為重罪,訴訟策略上得往您朋友之手槍並未具有殺傷力辯論。但由於您所述尚屬簡單,建議您攜帶所有卷證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專業判斷,為您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各位律師好,
我表妹在3/28被朋友說服加入了鴻森,
但是對方應該是故意拖延超過14天,
一直不給我表妹商品(手機),
我表妹今天約對方,
本來的目的是要請對方幫他解約,
但是對方就跟他說他要自己跟電信業者解約,
同時今天7/4才拿到商品(手機),
而且對方把商品拆開了,
我想要請問這樣適用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規定,參加人於法定解約權期間(自訂約日起14日內)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90%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這個法條嗎??
麻煩了,謝謝




我爸有3兄弟再上一代土地就分割好了,但是之前因為一些紛爭導致土地要重新分割的事情爆發,但是拖了好久還是完全沒下落,因為有其他人不同意導致這事情完全沒有下落,最近我爸因為親戚介紹了一個律師說很好,所以我爸他也沒有很清楚實際狀況的情況下簽約了,也付了訂金10000元,但是到目前為止都沒有看見什麼進度,律師又要求我爸再匯款給他,當時律師有說一定可以分割,但是根據我所知道的要分割土地要持有土地超過3分之2,或一半以上的人同意才能進行分割的不是嗎?但是目前只有我爸他一個人同意,但律師卻說一定可以分割,而今天我打電話去給那位律師想了解一下情況,他不但沒交代清楚,態度極差,還說這要交給法官去裁判,我想請問我爸請律師的用意就是希望能分割,但是這位律師卻說交由法官去判決,這樣我請律師要做什麼呢?
所以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們要怎麼做才能減少損失、或怎麼做才能保障我們自己的權益?


共有人依法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係行使民法所賦予之請求裁判分割之形成權,惟此一形成權於民法上並未具體規定形成權要件及形成權效果,故反映於訴訟上即成為形式的形成訴訟,此際行使此形成權所生之效果便完全委由法院之自由裁量,因此形式之形成訴訟具有聲明之非拘束性,法院對於形成權行使之效果得自由裁量,循此,本件中共有人雖得於起訴時提出分割方案,惟基於上述聲明非拘束性原則,法院並不會受原告所提之訴之聲明所拘束而得自由裁量分割共有物之結果,其式分配方式則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以原物分配或者拍賣變價後分配來進行。
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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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各位律師您好:
1.案由:分割離婚後共有房產(我與前妻各持有二分之一),對方無法溝通.....
將此價金平均分配共有人...公開變賣過程中..我也可以買回....
對此了解實際流程與作業方式的律師...煩請留言!
請告知大約律師費用與裁判費用等.....(需要打幾庭就可以判決下來...)
謝謝!
===============
法律依據:
按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 七月二十三日 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二、
惟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並未規定可溯及既往,對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發生之事件,
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適用該規定。此類事件,於第三人拍定之情形,仍應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以期民法修正增訂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前後所持見解一貫。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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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5/29跟朋友一行8個人去錢櫃唱歌,朋友有攜帶K他命,因直接在桌上使用太明顯,我身上有個名片盒,就提供出來給他磨使用,唱到快結束時我就把我的名片盒收回包包(裡面還有一點點殘渣,我就捲了一根菸來抽),結果已打電話買單的同時剛好被警察臨檢,搜到一包不足一克的K他命,當然我包包內的名片盒也沒有倖免,一行8個人被帶回派出所驗尿,其中只有我與另一位男性有人承認有吸食K菸,做筆錄他承認K是他的,我承認名片盒是我的,然後警察就在那邊硬刮我名片盒上的殘K算我的,後來天亮之後移送偵查隊,大約中午我就可以走了,K他命持有人卻被移送地檢署,說他是毒品轉讓,今天6/13我收到地方法院地檢署的傳票,要我6/24以證人身分務必到庭,請問我這樣除了罰金之外,還會有另外的刑責嗎?
P.S當天喝了很多酒,真的不太記得筆錄的內容,我有承認我有抽K菸,名片盒也是我的,我只覺得警察好像一直在牽我的口供,因為他有問我東西是誰的,我回答說:他不已經說是他的了嗎?(男性友人) 警察又問:那就是他請妳的嘛!什麼的~其實我真的不太記得了...因為那天派出所做筆錄時真的喝了不少酒,我很擔心開庭時口供跟當初派出所做的有出入,我會不會很容易由證人轉被告呢?如果我被由證人轉被告是否可以行使緘默權呢? 煩請律師為我解答,謝謝。感激不盡!!






1. 買新賣新 看起來應該還是符合奢侈稅規定 2.當時應該要函詢國稅局 這種情況是否有構成課徵奢侈稅可能 3.目前課稅處分下來 也只能依循救濟程序去處理


我在幾個月前有因為吸食搖頭丸~有開過偵查庭~現在在等傳票..確定是否勒戒...
那是第一次還沒有前科..
上星期又因為持有k他命被抓...由於是在等勒戒期間被抓...
警方告知我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前面的案件一定會勒戒..
但警方有說我可以供出上游...那吸食搖頭丸的案子就有很大的可能會被緩起訴....
那我有些問題可以請問一下
1.我如果真的供出上游,真的有可能會被緩起訴?還是只是警方騙我,不管如何都會被觀察勒戒??
2.供出上游之後,警方有說會保護證人,在傳票上不會有姓名,那我是否需要出庭作證...上游是一個轟趴的趴主,我在幾天前去過,k他命也是跟他拿的...我有提供電話及姓名地址...可是我不想出庭作證...請問有可能嘛?
3.如果真的都會出庭作證,我還來的及取消我的舉報嘛?畢竟k他命只是行政法...搖頭丸我寧可去勒戒..也不要這件事情得罪小人....目前只有去對方樓下拍過照,警方說之後會申請搜索票過去搜查,但會再通知我,有辦法這件事讓警方負責,或是改成匿名舉報嘛?我如果要取消的話,我會附什麼責任?


祭祀公業的問題
民國70年舅舅過世,母親經宗親同意擔任祭祀公業的派下員,民國101年祭祀公業重組,現在的公業以97年前傳男不傳女的說詞,講母親資格不符而剔除,講們我這房倒房,並將母親名下所持有公業的土地歸公,令人感到奇怪,要如何回復我們的權益
一.70年時宗親是擔心我們這房會倒房,所以經原有的派下人同意由母親繼承,但名冊並沒有變更(這幾年過世長者名單也未曾變更),我有開會通知書(有祭祀公業印信),上有母親姓名,並指名為派下員,開會通知書是否為正式公文?
二.祭祀公業所持分的土地名冊有母親的名字,也要求分攤繳稅,是否也可當做舉証?
三.剔除母親為派下員未行任何公文書通知是否已經違法?現行的派下員可否推翻之前的決議?
四.因舅舅沒有結婚也無子女,我於75年改從母姓,並有名列族譜正式納入,在土地名冊上也和母親共同有名,是否也可成為派下員
五.近期祭祀公業有處理土地的動作,我可否要求停止處分,或處份時如何保留我的權益
以上問題非常困頓請協助謝謝



請問一下,我爺爺過世已經十年了,可是因為我大伯和小姑姑不願意拿印章出來,
所以遺產一直沒有過戶...請問這樣還能辦理遺產分割嗎?
如果要提起訴訟會不會費用很龐大?
而幾年前我二伯過世了,他有一子一女,這樣爺爺名下的田地過戶又更麻煩了!
因為我大伯他自己的那份田地在爺爺生前已經先過戶了,
他對於剩下的部分又表示他也有繼承權!所以要過戶的話他也要一份~
而祖厝的房屋所有權還在我爺爺名下,但是房屋的土地是很多人共同持有的,
(我父親房屋的部分也有土地的持分)
而大伯僅自行表示房屋是他當初工作時拿錢回家蓋的,所以歸他所有~
不准任何人自行進入房屋!且房屋鑰匙也在他手裡....
如果要告他的話可以如何提告呢?
因為我父親怕哪天他走了,這個部分會變得更複雜(因為我們家自己就有4個小孩,而大伯和大、小姑姑她們的小孩也是3~4個)
且大伯的態度一直很囂張跋扈,所以想要趕快處理好跟他沒有瓜葛!
因為之前都不懂法律,所以也覺得似乎沒什麼辦法可行,就一直拖著,
但今天看到遺產分割這個詞,
所以想說是不是有辦法..

我阿公去世後我父親是長子和另四位叔叔共繼承六筆農地,我父親亦是持有六筆農地的1/5卻已是中風重症第十年了,
1.父親已無行為能力,長久都臥床.我需去辦理他無行為能力嗎? 是法定監護人嗎? 我該怎麼做? 我媽媽還在,我因父親這樣都無心娶妻,有位已離婚的姐姐育2女和一位弟弟全家4人除姐和她女兒其餘同住一起
2.我第四個叔叔欠人錢早將他自己持有的1/5產權都過戶給債權人了,但他上方設定卻未塗銷?我們可以有權請他塗銷嗎?
3.而現在第五個叔叔去世名下無子女現在五嬸要辦理過戶至她名下,有需要我們每房提供產權嗎?我們是屬於公同共有? 還是分別共有呢?
4.針對那位共有人,我們以後又有什麼該注意事項?還勞您代解惑,謝謝您


我4/30要以被告的身分開庭 是毒品案(K他命) 今年實齡19歲
我們是在好樂迪被抓的
警察來的時候 沒有當場找到東西
可是在廁所的馬桶蓋上面有殘渣根夾鏈袋
我們共26個人被帶回警察局
後來有人的東西藏在沙發的隙縫被找到送來警察局(淨重33.8G共11包每包是分開的最外面再用大的夾鏈袋裝起來)
後來加小弟我只有6個人承認有吸食
其它5個人都說是抽測所馬桶蓋上面的但不知道是誰的
最後我是替人頂罪的承認了廁所的跟那包33.8G是我的
我本身只有吸食
那包跟廁所的都不是我的
我的口供是說我進去廁所吸食時沒有別人也沒有跟別人說我有或是廁所有殘渣
警方問我東西哪裡來的我說從酒店以1萬元向不知名人士購買50G來自己吸食的
剩下的就是被抓時的33.8G
當時是被用吸食根轉讓起訴的
可是現在開庭要說那包33.8G的是真正的那個持有人的
不是我的 我只是當時頂罪爾以
那個持有人也有承認有吸食
那個持有人4/30當天也要開庭是以證人的身分開庭他也知道我要翻供說是他的
我當時已經承認廁所馬桶蓋上面是我進廁所吸食時補小心多倒出來的
可是廁所馬桶蓋上面的真的不知道是誰的
現在要翻供說不是我的可是我交代不出來是誰的(真的不是我的)
就是說那包(33.8G)跟廁所的都不是我的
還有另一個人4/30也要以證人的身分開庭
他也是有承認有吸食 可是他是我們去唱歌當天的壽星所以喝得很醉
他在錄口供的時候說他抽的是我倒給他抽的(這我在做筆錄時警察問我的)
我當然否認他說的
~~~~~~~~~~~~~
(我本身只有吸食,廁所的殘渣跟那包33.8G真的都不是我的,我為了替人頂罪才承認的)
可是我當時被移送地檢署的時候都承認了
現在要說都不是我的
要翻供就對了
我要怎麼說對我最有利?
因為是開下午4點的庭!
請問律師!
那我該怎麼說?如果我在法庭上說我是替人頂罪的那我會不會有罪?
我只說的出那包毒品是誰的,而廁所馬桶蓋上面的真的不知道是誰的!
我該怎麼回答對我最有利?
我這樣有沒有可能會被收押?

我日前莫名其妙的被請去約談,原因是【侵占遺失物】,而我被約談的角色居然是嫌疑人,約談完畢,我才了解案情為某一日我騎了微笑單車,我使用時即為一台空車而已,沒看到任何物件,而提告人為這一台微笑單車的前一個借車人,她提告說她離開一分鐘,車子上的遺失物就不見了,而微笑單車的系統紀錄時間為相隔 17 分鐘(該借車場為高架橋下,無燈,且時間為晚上7~8點非常昏暗),
我有以下問題,侵占遺失物的要件http://www.law110.com.tw/topic/12/a03.html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提告人為何能再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我身上有她的遺失物,且開放空間經歷 17 分鐘後,對我提出侵占遺失物之訴 ???我現在很恐慌,憲法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 不是嗎?我使用微笑單車也有半年多,期間我也有遺失雨傘,是否有權利提告下一個微笑單車騎士侵占!?我對於清白被污辱,感到很不舒服,是否能提出誣告?遺失東西我能理解也很不開心,但問題在自己(健忘),浪費我時間去做筆錄,我能提出車馬費或時間補償嗎?感謝您的回覆 !


我4/30要以被告的身分開庭 是毒品案(K他命) 今年實齡19歲
我們是在好樂迪被抓的
警察來的時候 沒有當場找到東西
可是在廁所的馬桶蓋上面有殘渣根夾鏈袋
我們共26個人被帶回警察局
後來有人的東西藏在沙發的隙縫被找到送來警察局(淨重33.8G共11包每包是分開的最外面再用大的夾鏈袋裝起來)
後來加小弟我只有6個人承認有吸食
其它5個人都說是抽測所馬桶蓋上面的但不知道是誰的
最後我是替人頂罪的承認了廁所的跟那包33.8G是我的
我本身只有吸食
那包跟廁所的都不是我的
我的口供是說我進去廁所吸食時沒有別人也沒有跟別人說我有或是廁所有殘渣
警方問我東西哪裡來的我說從酒店以1萬元向不知名人士購買50G來自己吸食的
剩下的就是被抓時的33.8G
當時是被用吸食根轉讓起訴的
可是現在開庭要說那包33.8G的是真正的那個持有人的
不是我的 我只是當時頂罪爾以
那個持有人也有承認有吸食
那個持有人4/30當天也要開庭是以證人的身分開庭他也知道我要翻供說是他的
我當時已經承認廁所馬桶蓋上面是我進廁所吸食時補小心多倒出來的
可是廁所馬桶蓋上面的真的不知道是誰的
現在要翻供說不是我的可是我交代不出來是誰的(真的不是我的)
就是說那包(33.8G)跟廁所的都不是我的
還有另一個人4/30也要以證人的身分開庭
他也是有承認有吸食 可是他是我們去唱歌當天的壽星所以喝得很醉
他在錄口供的時候說他抽的是我倒給他抽的(這我在做筆錄時警察問我的)
我當然否認他說的
~~~~~~~~~~~~~
(我本身只有吸食,廁所的殘渣跟那包33.8G真的都不是我的,我為了替人頂罪才承認的)
可是我當時被移送地檢署的時候都承認了
現在要說都不是我的
要翻供就對了
我要怎麼說對我最有利?
因為是開下午4點的庭!


律師你好!!
我在去年10月底被警察用網路掉魚方式發現持有(1.5顆搖頭丸&0.73克k他命),但本人只有使用K他命並無使用搖頭丸及其他違禁品,警察當時也跟我作筆錄我承認有使用K他命但無使用搖頭丸(有承認很久前有使用過2次),之後開簡易庭直接請我回去,後來收到裁決書有吸食及持有(三級K他命)判決罰款2萬及上課6小時
最近又收到另一裁決書上面竟然報告結果說我有使用(二級 甲基安非他命)需觀察勒戒,我在五天內有發文抗告書,說明我本身決無使用其他違禁品,另我絕非有使用藥品之癮性只是當時結束10年的工作一時找不到工作機會一時糊塗才去使用,自行猜測可能是K他命中?有其他違禁品導致我誤食,望法官能另外裁決較輕之刑法
請問律師大人...
我這樣寫抗告書,法官是否有可能另外裁決較輕之罰責??
還是有其他方式來表達我真的絕非有使用毒品之癮的人,這次被抓到也真的痛改前非了


大家好:
我家門前有一塊地,其地目為道.此地的持有者一半屬於私人一半屬於工務局.幾個月前,我們接獲存證信函被要求拆屋還地,並且要求我們大樓住戶不得擅自經過他的土地. 經查才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屬於私有的部分已經被法院拍賣,新的持有人並非臨地的住戶. 我們家佔用到此土地的部分是庭院圍牆,此圍牆是三十年前購買時就已經存在,並非我們事後興建. 並且此塊土地與我們的基地完全接, 完全橫擋在我們大樓前面,若不跨過此地,我們整棟大樓就沒有與道路連接的出路. 我們大樓已經行走此出路超過三十年, 並且經查證之後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已被標為現有巷道.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若我家的圍牆已經佔用此地(部分)30年之久, 並且此塊地是我們此棟大樓連接道路必定要跨越的土地,也已經行走30年之久. 在法院拍賣此土地之前,是否有義務通知我們此棟住戶有關優先購買的權利? 現土地已經被拍賣,我們是否還有伸張優先購買的途徑? 若對方不願租借, 我們該如何逃出這樣的窘境?
謝謝

?律師您好:
我家門前有一塊地,其地目為道.此地的持有者一半屬於私人一半屬於工務局.幾個月前,我們接獲存證信函被要求拆屋還地,並且要求我們大樓住戶不得擅自經過他的土地. 經查才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屬於私有的部分已經被法院拍賣,新的持有人並非臨地的住戶. 我們家佔用到此土地的部分是庭院圍牆,此圍牆是三十年前購買時就已經存在,並非我們事後興建. 並且此塊土地與我們的基地完全接, 完全橫擋在我們大樓前面,若不跨過此地,我們整棟大樓就沒有與道路連接的出路. 我們大樓已經行走此出路超過三十年, 並且經查證之後得知此塊土地一半已被標為現有巷道.
我想請問律師的是:
若我家的圍牆已經佔用此地(部分)30年之久, 並且此塊地是我們此棟大樓連接道路必定要跨越的土地,也已經行走30年之久. 在法院拍賣此土地之前,是否有義務通知我們此棟住戶有關優先購買的權利? 現土地已經被拍賣,我們是否還有伸張優先購買的途徑? 若對方不願租借, 我們該如何逃出這樣的窘境?
謝謝


朋友甲男和前女友乙女交往期間,甲男曾使用乙女手機拍攝乙女下體的照片,甲男返還手機給乙女時,乙女當下即親手刪除,。
交往時,乙女曾使用app軟體傳送自拍的性感照片傳送給甲男,甲男將性感照片存在手機中。
二人分手時,場面令甲男相當不堪,甲男氣憤當下曾傳送「別忘記我手機裡有什麼照片、你手機拍的我也有」等訊息給乙女,乙女以為甲男所指的照片是下體照,而對甲男提出恐嚇告訴;然甲男所指的是乙女所傳送的性感照。
訴訟期間,二人仍有透過網路多次傳送文字訊息,乙女曾多次關心甲男生活狀況,並未有害怕表現。
訴訟時,乙女向法官陳述其「懷疑」甲男持有該張乙女的下體照,而感到害怕,性感照的部份並不會害怕(下體照早就被乙女刪除,甲男並未持有該下體照)。
請教各位律師,乙女不確定甲男是否持有令她害怕的下體照,是否構成恐嚇呢?
若構成恐嚇罪的話,一般的判例大概是怎樣的刑責呢?
以上問題諮詢,謝謝律師!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之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之處分。所以要為預告登記必須對於他人土地權利存有某項請求權才可以。
本件依您所述,不動產係由你先生與小叔為各共有的持分二分之一,一般來講,是否有人願在法院拍賣時承買共有物機率恐怕不高,相對於具有完整產權的法院拍賣物件市場性顯然會差很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本人於社區內購有1車位(建物為民國79年前之使用執照),並於車位旁多停1輛車並依規定繳交200元清潔費(此為停車場車位持有人與歷屆委員會共識亦行之有年)不料此屆委員會卻假藉本人於車位旁多停1輛車之區域為畸零地應另外繳交500元租金(此為前者停車人開始時有繳交後來不知何故當時委員會同意免繳交,據說全停車場並無此例,前停車人據理力爭而獲當時委員會同意免繳交。換我停車時委員會即依慣例開單收費,本人亦依時繳費已有數年之久),本人不從,該委員會卻教唆(曾報案110員警到場總幹事有說是管委會允許,本人有錄音但時間、日期錯植)社區內住戶(未購買停車位)以有持份名義以機車擋住本人多停1輛車之出路(該機車停放位置並無畫設任何停車格),請問委員會與擋住本人輛車之出路之住戶有犯何罪,本人又該如何主張權益。

懇請律師替我解答:我是在酒店包廂裡被警察抓到持有2.3級毒品,於是我們有四個人被帶至警局做偵辦,之後又移送地檢署開簡易庭,但偵辦過程中,我否認我有吸食2級毒品,只有吸食3級毒品,因為這段時間常常到醫院報到看病,吃中藥及西藥,很怕驗尿被驗出來陽性反應,當天開簡易庭時,我也有告訴檢察官,但檢察官並沒有問我想不想用戒癮治療的方式來判決,這樣是不是代表如果驗尿出來確定有2級反應,就會被勒戒?因為有工作的緣故,很不希望走到這一步,是否現在還有比較妥當的方式能讓檢察官不要判定我需要勒戒,在裁決還沒下來之前?(P.S之前有過記錄,被抓到一粒眠,被處行政罰2萬元+上課),真得很怕自己被勒戒,請各位律師替我解答! 感激不盡


你好: 朋友收到前公司存證信函, 信上寫說為保障公司商業機密, 離職前簽立員工保密合約書, 保證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經營與公司競爭之產品, 亦不得於任何時間使用其在職期間所持有或知悉之本公司智慧或工業財產, 如有違背上述所列事項, 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經查市場傳言朋友經營之新公司從事與原公司直接競爭之產品進而損害本公司權益, 是以顯然違背員工保密合約書,發函警告停止一切競業行為否則本公司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我朋友在原公司擔任業務, 並非高階經理, 且新公司未使用原公司智慧或侵犯專利, 限制時間三年似乎太長, 且原雇主並未提出限制工作給予之補償, 是要斷人生路嗎? 請問需要發函回覆嗎? 或是直接在法院提起抗辯該合約書無效?





1.在婚前和妻討論要買房子,做為以後結婚居住用.因為頭期款不足,則為岳父幫忙支出頭期款,房子登記人為妻,而後的每月貸款則有我每月支出二萬元.至今我所繳的金額已經高過於當初頭期款的金額,我可以要求房子登記為夫妻兩人共同持有嗎?
2.至今在繳房貸其間,家中一切支出一樣由我全部支出開銷,大,小錢事項都是由我親自繳清,例如..大樓管理費.水.電.瓦斯.土地.房屋.網路.第四台.餐費.等等...(我們各付自的保險費和孝親費用)
情況是我們是雙薪收入自己收入60000元妻為30000元結婚四年至今沒有小孩(妻不想生)我該如何和她分配家裡的支出開銷呢?
3.我要如何和妻溝通家裡分配開銷的問題?我也列出清單給她看過每月或每年該繳的稅費等.她似乎不太能接受.她平常比我還忙.事業心還重.家事八成以上都是我在處理.生活至今沒有共同交集點目標和興趣(有名無實).結婚時出自內心想承擔家裡費用,但是現在這種情況似乎沒必要了,我必須要有點保留,也須保護自己,免得最後落的一身空!!
4.若以後會走上離婚這條路,房貸繳的錢是否可以要回呢?
